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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拾穗

 

【羅二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英文聖經在二章開始時有『所以』這字,把保羅在一章末的話連到第二章去(書信原文並沒有章節之分)

         從本節到三20,保羅鄭重說明全世界的人都已被定罪(三19),在神面前,猶太人象外邦人一樣都在罪惡之下,並無絲毫優越。本章17節指出神只看人的行為是否良善,照行為來報應。這條法則同樣適用於猶太人與外邦人。人的命運決定于是否遵行律法,不分國籍,不問膚色。外邦人雖無神所頒的律法,但律法的作用存在他們心裡(自然律便是一例);是非之心也起著律法賞善罰惡的功用(1116)。神審判人的原則因此有:1,依照真理(2節);2,依照行為(611節);3,依照人裡頭的是非之心(1215節)。保羅循此原則講述猶太人的不是(1729節)。

“你”字指猶太人;“人”、“別人”當系指外邦人。“論斷”是在道德上批評別人。“論斷”所以不應該,是讓自己站在比別人高的審判者的地位來看人。保羅責備猶太人,是因為他們論斷人,自己卻照樣行(二3)。這種假冒為善式的論斷也受到主耶穌的嚴厲指責(太七13)。──《啟導本聖經註釋》

         論斷人……定自己的罪: “公義”的判斷標準公平地作用於每一個人,就如同社會上執法的行政官員與法官也都受法律制約。人或許會為自己的利益鑽法律的漏洞,神的法卻絕對嚴厲(110:7)。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5神的審判基於公義,救恩基於慈愛,審判與救恩是神救贖事工的兩個方面,兩者都以公義(righteousness)為絕對的標準。人只能藉悔改恢復純潔的公義才能得救,並非靠特權和非法往來。並非因為神特別恨惡受審判的人,審判只是他的罪所帶來的必然報應。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81-16主要批評理論上明白何為真理、道德,而在實際生活中卻不付諸實行的形式道德主義。二17-29批評認識律法條例,雖遵行其外在要求,內心卻遠離律法的形式律法主義。3:1-8揭露假冒偽善,想為自己辯護的虛偽多舌之人的罪惡本質。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2保羅寫信常用“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一13;十一25;林前十1;十二1;林後一8;帖前四13),或者“我們知道”、“我們曉得 ”(三19;七 14;八22,28;林前八1;林後五1;提前一8)。前者是喚起讀者注意後面要講的事,婉轉達出其重要性,為讀者非知道不可的,是一種喚起式的寫法;後者是假定讀者象寫信的人一樣,一定會同意他就要講的事。用“我們”表示大家的地位一樣,我知道的你也知道,是一種認同式的寫法。──《啟導本聖經註釋》

         照真理: 暗示判斷標準與結果的正確性、純潔性、道德性,以及永久不變性。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一個假敬虔的人,雖然有自顯為義的外表,又責別人的惡行,但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猶太人中確有許多人認為他們可以不受神的審判。本節似針對此種看法而寫。──《啟導本聖經註釋》

         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 人之所以產生這種錯覺,是因為致力於判斷別人,而沒有認識並悔改自己的罪。此處的“審判”並不是指對優劣差異的鑒定,而是指對善惡的最終判定。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4「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衪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參智慧書十一23:“你向萬人廣施憐憫,因為你凡事都能作,你不察究人的過犯,讓他們能悔改。”亦見羅馬書十一22。——《丁道爾聖經注釋》

       『藐視』基本的意義是『看不起』。有些譯本翻作『錯用』、『輕蔑』和『低估』等。

         神所以恩慈 、寬容、忍耐,是要給人悔改的機會(彼後三9);人卻認為神沒有刑罰人的意思和決心,以致變本加厲,倒行逆施。

本書對神的屬性頗多描寫,例如:1,神的恩慈、忍耐、寬容(4節);2,神的慈愛 (五5,8;八39);3,神的憐憫(十一3032);4,神的忿怒(一18);5;神的公義(三21);6;神的權柄(911章);7,神的美善旨意(1214章)。本書自開首的問候(一7)到結尾的祝福,都在啟示出一位滿有恩典和憐憫的父神,把救恩賜給一無是處、只該定罪的世人;祂願拯救一切相信基督的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寬容: 希臘語寬容指屬神的慈悲容忍,說明神延遲對墮落者的審判。忍耐: 或作“多多忍耐”(9:22;彼後3:15),意指神的忍耐,暗示神留給罪人新的機會或恢復的期間。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剛硬』在原文是醫學名詞『動脈硬化』這字後半的『硬化』。

         “公義審判的日子”指末日神審判人的日子。猶太人守律法卻不接受福音,自以為在積蓄福分,卻不知道所積蓄的反是神的忿怒。──《啟導本聖經註釋》

         剛硬: 指不折不屈的狀態。並不是指像磐石般值得信靠,而是指枯木般頑固不化。正如審判按照真理履行,震怒也會隨著“不悔改的人”而來,明確指出神施行審判的標準、原因和責任。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衪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舊約中曾提到這個原則,參約伯記卅四11,詩篇六十二12,箴言廿四12,耶利米書十七10,卅二19;新約中亦提及,見馬太福音十六27,哥林多前書三8,哥林多後書五10,啟示錄二23,廿12,廿二12,亦見羅馬書十四12。——《丁道爾聖經注釋》

         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按行為報應”的審判原則貫穿新舊約。這與保羅因信稱義的教義並不矛盾,因為這裡沒有涉及到救恩,只是針對報應的內容,單單說明一般原則。在這個意義上,“行為”是適應所有人的第一審判依據,以震怒報應不信之人,以賞賜報應信徒(59:18;林前3:15)<緒論,行為與信心>。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67“按行為施報”與保羅“因信稱義”的教訓看似矛盾,實則不然。信心是一個人進入基督裡的條件。基督徒得生命的基礎是他對主基督的信服(一17及注),靠賴基督替他完成的救贖,而非倚靠自己的行為和工作。但是有了主基督生命的基督徒會在行為上自動自發的把那生命活出來,把那信心表現出來,成為整個生命的一部分。行為因此是末日神審判人的一個原則。舊約摩西的律法規定:“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著。”(利十八5)依此原則,人若能完全遵守律法,過著完全聖潔的生活,便可以得著永生;但是沒有一個人能實際做到。這世上根本沒有一個“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人,所以沒有人能只憑行為得著神所賜的永生。神因此得另外設立拯救人的方法,這便是耶穌基督的救贖,叫一切相信祂的可以白白得到救恩。──《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二7「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保羅在這裡不是教導靠行為稱義,而是強調神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公平。參使徒行傳十3435,彼得吃驚的承認: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這些話是對哥尼流──那位外邦人──說的;神打發彼得到他那裡,傳救恩的信息給他和他的全家,顯明神已經接納他(徒十一14)。——《丁道爾聖經注釋》

         尋求……不能朽壞之福的: 追求永恆而不追求現實即逝之物。不只是追求來世的獎賞,還在這地上的具體生活中尋求神的旨意(5:3-12)。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結黨。NEB譯為:“被自私的野心轄制的人”,是對eritheia的本意比較公允的譯法,因其字根為erithos(“專為金錢而工作的人”)。然而,這個字的意思在古代就已被視為與eris相同,即“爭競”(“結黨”,“爭”)。——《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9不斷作惡,毫無悔悟的人將受到難以忍受的痛苦。猶太人既享有屬靈的權利,也負有屬靈的責任。因此獎賞先臨到猶太人;若受刑罰,也先臨到他們,因為神是公正的(11節)。10節的“平安”當包括與神和好在內(參五1)。──《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二9~10患難: 意味外在痛苦;困苦: 意味內在的痛苦。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首先領受神啟示的猶太人負有更大的責任。9,10節關聯句,闡明祝福或咒詛取決於每一個人的決志,並不取決於某種特權。保羅用這種有力的表達方式,嚴正警告猶太人:不要以為自己是選民就必能得永生,這是嚴重的錯覺。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1「因為神不偏待人。」

    神不偏待人。參申命記十17,歷代志下十九7,約伯記卅四19,使徒行傳十34,加拉太書二6,以弗所書六9,歌羅西書三25,彼得前書一17。主曾以極生動的說法描述這個原則,說天父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五45)。——《丁道爾聖經注釋》

       神對世人的審判是無私的。神沒有寵兒,也不岐視。一些會影想人類公正裁判的因素――種族、宗教、社會地位、文化、世故程度等,都不會介入神的決定。

         聖經中“人”(Person)表明一個人人品和名望的外在表現。全能的神不同於人,不被人的外表所迷惑,他以人的內在純潔作為價值判斷的尺度(10:34;6:9;西3:25;彼前1:17)。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外邦人的罪,雖然未經數點,但也總必導致滅亡,但他們卻不會因沒有遵守律法的規條而被定罪,因為他們無法知曉律法。人受審判的原則,是按他們所知的亮光,不是按他們所不知道的亮光。——《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至 16節說明神審判人的原則。一方面以人的行為為賞罰的根據(參二67及注),一方面按人所知道 的(律法)有多少,就定罪多少。猶太人接受了神的律法,與神立了約,便須按著舊約的律法來受審判,他們有罪無可推諉(1724節)。外邦人雖然沒有接受過律法,但是“良心”在他們身上產生律法的功用;因此有罪也是無可推諉(參一20),12節可以意譯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的,也在律法之外滅亡;凡在律法之下犯罪的,要在律法之下受審判。”

本書多次提到“律法”。律法是神對人的道德的要求,也是神審判人的原則。律法是神所啟示,讓人可以遵行的旨意。這旨意原已顯明在人的心裡,稱為良知,亦即良心。良心是神真理的見證(箴二十27),可以指示人對是非作正確的判斷。亞當犯罪之前,良心完整,其功用也完全,人可以憑良心生活而得到神的喜悅。人犯罪後,良知殘缺,靈性腐敗,良心的作用雖未完全停止,已不足作道德生活的指導。神因此須另行頒佈律法,清楚寫出,叫人容易遵守 。

         不論有無“律法”,凡是罪人必要滅亡。沒有律法的人與律法無關,但要照著良心之法滅亡;有律法的人則按照律法的標準滅亡。不論任何時代,宗教偽善主義都誤以為僅憑形式上的信仰就能得救。所以,這句話可以說是當頭一棒,律法是審判的標準,而不是特權。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2~13罪就罪。有沒有律法的條文不是最重要(12),重要的是人能否達到律法所要求的(13)。猶太人雖然有聽到神律法的特殊地位,但除非他們能順服,按著律法的要求去生活,不然,這地位對他們是毫無意義的。

 

【羅二12~14有許多民族(或說許多人)沒有機會聽福音,他們死了以後,靈魂是否會滅亡?】

    羅馬書二章12節首句的中文,有許多人念起來,覺得意義不夠清楚,該節首二句如此說: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到底是“必不滅亡”還是“必滅亡”?問過好幾位傳道人,他們一下子不知所對。這句話如果改為下文這樣譯,便不會使人覺得不清楚: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就不按律法而滅亡”。原文是說“滅亡”,不是“不滅亡”。

    許多人一生都沒有機會聽聞福音,也有許多地方根本無人傳福音,住在那些國家或地區的人便沒有機會聽道。也有許多民族仍未開化,也沒有機會相信那穌為救主,他們只是憑著良心行事,“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4節)。這些人死後是得救呢,還是會滅亡呢?神學家對此爭論不一:

    一、主張滅亡的人認為:既然只有信那穌為救主的人纔能得救,則任何人不相信那穌,必然滅亡,這些沒有機會聽信那穌的人,只能說他們是不幸的人。

    舊約時代也只有敬畏耶和華的猶太人纔能因那穌的救贖而被神拯救,因為主那穌救恩的功效,是包括在他以前一切的人(由亞當起),都因敬畏神而同被拯救。

    二、主張不滅亡的人認為:沒有機會聽信那穌的人,都要滅亡,神便不是公義的了。那些有機會聽信那穌而拒絕相信,則一定滅亡,但許多人從來沒有機會聽信那穌,他們憑良心行事,正如保羅在這裏所指示的原則,外邦人“順本性”(即憑良心)行事,不願犯罪,他們也應有得救的可能。

         但保羅很清楚指出,他們如果犯罪,就必滅亡(12節)。

         基督教傳至東方只有一百五十多年,在一百五十多年前的東方人如果憑良心行善,也必蒙神憐憫而得救。

    正如未懂犯罪的兩三歲嬰兒,如果夭折,也應得救,同一理由也。

    第一派人士的人認為,第二派人士的理論會減少基督徒傳道救人的熱誠,但第二派人士則謂,我們的責任乃是加緊傳道及加派多人出去傳道,使福音早日傳遍全球每一處有人住之處,包括未開化的野人區在內。

    第二派人士的說法,較被多人採用。――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二12~15人類若未聞福音,真會滅亡嗎?】

     羅馬書二12這樣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這節經文中的律法,似乎是指摩西的律法而言。)羅馬書二1415繼而將上述原則應用於外邦人,使他們有別于猶太子民:「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另一方面,羅馬書三19卻這樣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根據上述數節經文,我們有如下推論:第一,人類(保羅所言肯定包括未聞福音的外邦人)均有是非之心,認識道德律;這樣,雖然有些人從未接觸聖經,未聞神的話語,但他們在神面前仍需守道德律。從他們的日常行為看來,他們有是非之心,瞭解基本的道德律,就像明白舊約聖經的十條誡命一樣。放眼世界,相信沒有那個社會會寬待完全違反十誡的罪犯;社會大眾都認為這等罪犯是社會公敵。

    第二,外邦人「就是自己的律法」,意即外邦人明辨是非,知道有道德標準要遵守;「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換言之,外邦人有是非之心,也就明白自己有罪,因為他們清楚自己比不上既有的標準。外邦人或許埋沒良心,為自己辯護;但他們既自辯,也就等於承認有更高的權力監察一切。外邦人雖則不懂聖經,故此只能約略又模糊地知道自己的罪,然而外邦人既有是非之心,也就必須站在神面前交帳。

    羅馬書三19總結上文,十分清楚指出:人類在神面前均閉口不言;無論猶太或外邦人,普世人在神面前都有罪。人類都失落了,所以需要一位救主。沒有大能的代贖主,人類無望越過神的審判。約翰福音三18說得好:「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罪已經定了」,這句話是向全人類說的。除非大能的君王格外開恩,人類則難逃審判。約翰福音三18僅在三16的兩節之後,這個安排挺有意思。三16指出,神愛全人類,他的獨生子代贖死亡,也就是給予全人類的白白恩典,叫一切相信的人不用承受他們當得的永死。在約翰福音第三章,這節經文最明白不過——除卻基督,別無拯救。耶穌自己也曾對多馬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十四)

人類未聞福音,是沒有盼望的,不會得救。但有些人不敢直陳這道理,反而畏首畏尾地指出,在基督以外,還有上天堂的另一辦法——人類若未聞福音,但仍靠著自己僅有的是非之心,誠懇尋求神,這樣,雖則福音未傳到他們那裡,這等人仍不會落入永刑裡。從聖經教訓可知,上述說法不能成立。下文陳述幾點論據:

1       上述說話暗示:福音一旦傳至某些人耳中,神就有責任立刻令普世人類同時聽聞福音,而毋須透過任何個人方法。基督的門徒接受自己的主就是救贖主,或者猶太人於五旬節得聞基督福音,神必須令全世界聽聞福音,他責無旁貸。除非世界各地同時知道主耶穌就是救主,否則神也是不公平的。上述暗示,豈非褻瀆神?未聞福音的人能逃過審判,這個意見必須詳加審察。

究竟福音是白白的恩典,抑或是神的責任呢?聖經已斷言福音純屬恩典。「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福音既是恩典,神也就沒有虧欠任何人。那麼,又怎能說神有責任同時令全人類得聞救贖福音呢?羅馬書豈不清楚說:「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十13)?這樣,凡信耶穌的人,都有責任傳福音,而羅馬書十1415亦接著說:「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這段經文指出基督徒的偉大使命。若人類僅憑是非之心,從神的自然啟示中認識神,就可得救;那麼,羅馬書十13-15之間的邏輯絕不能成立,而羅馬書第十章就只是虛假的教訓,全無權柄可言。

2       人類憑神的自然啟示認識他,靠此得救;那麼,人類也不就可以靠著善功得救了嗎?果真如此,基督死在十字架上豈不是多此一舉!他說:「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豈不也錯誤了!

3       人類若靠誠懇尋求神,照自己所知道最高的標準行事為人,就能得救;也就只是靠著善功得贖的一種新形式罷了,神的恩典卻淪為多餘的手段。然而,除非聖經有重大錯誤,否則世界上沒有人能靠著善功得救。羅馬書三10-11引述詩篇十四1-3及傳道書七20而指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世人之中,既然沒有一個是至誠地尋求神的,我們也就毋須為上述論據煩惱,不用以為未聞福音不得進天堂是不公平的。神自己說,古往今來沒有真心尋求他的人,縱使有這等人,善功及尋找神的心意亦不能救他,只有主能夠。

4       人之所以下地獄,不因為缺乏傳福音作見證的人,卻因為他自己的罪。人類只求利己,將自己置於神之上;人類重複又重複夏娃的抉擇——為求取悅自己,為自己及丈夫圖利,卻不倚靠神,也不依循他的旨意。夏娃的後裔,一旦有能力作取捨抉擇,必犯上與夏娃抉擇相同的錯誤——所有人都一樣,只除卻耶穌!人之所以定罪,不因為未聞福音,卻因為觸犯第一條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申六5及太二十二37

    跟隨上述四個論點,我們肯定未聞福音的人必然失喪,否則聖經在這方面犯了大錯,需要那些更有屬靈洞察力的人糾正。約翰福音三18、八24、十四6及羅馬書二、三、十章已斷言人類只能靠基督得救,但仍然有多段經文被人誤解,用以支持未聞福音的人仍有希望。其中一段是彌迦書六8:「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參考上文下理,可知先知這番話是向以色列信眾說的,他們已與主耶和華有立約的關係,主耶和華就是聖經所言的神。彌迦書六8提醒以色列信眾,口稱相信神敬奉神,必須藉良善的生活才可彰顯這份信心。彌迦書六8的對象絕非外邦人,他們根本不認識耶和華神,又豈能「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呢!

    瑪拉基書一11這樣說:「萬軍之耶和華說,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這段經文強調外邦人認識並尊重耶和華,已暗示了他們必先聽聞聖經的教訓又誠心相信,否則他也不可能知道這個偉大的名字,以及耶和華拯救的能力。

    我們再看看彼得在哥尼流家客廳所說的一番話:「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十3435)彼得並非說行為良好的外邦人能靠善行得救,那番話只表明彼得領悟到原來神也接納外邦人,他們和猶太人一樣,也藉信耶穌得救贖。若外邦人靠善行得救,彼得說完這番話後大可離開,因為訪客知道自己已得救贖就足夠了。但當時的情況剛剛相反,彼得繼續教導各人,講述拿撒勒人耶穌的生平事蹟,耶穌如何行神跡奇事,愛人類,甚至不惜為人類死在十字架上,後來在榮耀中復活(參徒十36-41)。

    最後,彼得呼籲聽眾悔改信耶穌,接受耶穌為救主。在這裡,我們再次看見彼得用「天國的鑰匙」(太十六19)開啟通往天國的門閂,讓失喪者得救贖。使徒行傳第二章所記五旬節事蹟,性質也相同。同樣,所有信徒均應靠賴神的恩典,學效彼得傳道的熱誠。聖經早已指出,若不藉著基督,所有人都失喪;除非得聞福音,人無法相信基督並他的話語,信徒果真相信又遵守聖經教訓,豈不更應熱心傳道。      (至於嬰孩夭折這方面,可參看下文關於羅馬書五14「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的討論。)──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羅二12~16人未聽過福音要受審判麼?可憑良心得救嗎?】

答:1、我們知道神是公義的神,因為祂不偏待人(約壹一9;羅二11;徒十34),祂對於受審判的人,在使徒保羅論到這事時,把它分為兩類人來:

①是「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羅二12上)——意思是說,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也必在律法以外去滅亡(呂振中譯),所以這等人是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推諉說沒有罪,而不受報應,但因為「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羅二14)其意思就是憑著良心行事,「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原文()意良知,良心如英譯Consicience,呂振中譯作良知,新譯本作良心,九1,十三5同)同作見證,並且他們是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呂振中譯,他們的思想互相控告為有罪,或者自己辯護為無罪)。」(羅二15)「就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二16)可知此處斷定是以保羅所傳的基督福音為中心,人雖屬於沒有律法而犯罪的,或在他擁有刻在心裡天然律法的,也都要伏在神的公義審判之下(羅三19)。

②是「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二12下)——這等人是指著猶太人說的,他們也不能因擁有摩西的律法,就靠律法誇口(羅二17),「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二13,呂振中譯,稱律法的算為無罪)他們雖然從律法中受了教訓,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但卻不能遵著律法去行(羅二18-32),所以保羅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如此看來,在律法以下的猶太人是無可自誇,心驕氣傲,同樣也要接受神的審判。

         2、從前面所說的兩等人情形,可知不論有律法都是無關緊要,緊要的乃是我們人的生活動作,將成為神所審判的準則,人人都有一顆是非之心,這是一種道德的自覺,是一種行為與道德價值之間的有關知識,無論是猶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各人必要照著他們的行為受報應(羅二6-10;加六78),至於有人說,那些沒有機會聽過福音未信耶穌的人,都要受審判而滅亡,這便是神的不公義了,須知保羅在這裡所指示的原則,是「順著本性」(即憑良心)行事,不願犯罪而行義的人,他們也應有得救的可能(徒十35),這是神學家的一種看法,但保羅也很清楚的指出,他們如果犯罪,就必滅亡(羅二12)。總而言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一個義人,連一個也每沒有,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三1012;詩十四12;參傳七20),「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如今我們既然明白這些,豈不更加緊傳道的責任,使福音早日傳遍世界每個角落,使人人得聽真道悔改歸主,則當主再來之日,一切問題都得解決了。 ——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二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保羅可能想到利未記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這段經文他後來引用於十5。他以下的論證指出,雖然行律法的人可以稱義,但是,因為沒有人能全守律法,所以這條路無法使人稱義,聽律法與行律法的對比,在雅各書一2225解說得更詳盡。——《丁道爾聖經注釋》

         行律法的: 得救是原則性問題。保羅這句話的目的表明世上沒有一人能夠全然按律法行事(3:20;1:22-25;來二1)。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句話原文字的順序顯示,“順著本性”(physei)最可能是指“行”(RSV與和合本均如此譯);但是,因為這個字是在兩個子句中間,所以它可能是指前一個字,換句話說,外邦人“生來”沒有律法的知識,但當他們信了基督,他們就能行“律法上的事”,不是按“本性”,乃是按聖靈(參八4;參Cranfie1d之注釋)。但是這種文法結構比較不可能。保羅和他的讀者都知道,雖然上述的黑暗面是事實(一1832),但也有一些異教徒是憑良心過生活的(只是他們並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稱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415 本章12節和本節的“律法”都指摩西的律法,其他的地方提到律法(原文前面不加指定冠詞),多指一般的法律,但也包括摩西的律法在內。

“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中的“本性”可指“理性”,也就是沒有外在的摩西律法的指導,早就存在人心裡能分辨是非的能力。15節把這叫做“是非之心”。外邦人雖無明文訂出的律法,憑此本性上的是非之心,履行律法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因此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藉著這些本性上的觀念和指導,他們能分辨善惡,自然地行出律法所規定的事,有公道感,有廉恥心,崇尚仁愛,孝順父母,憐恤孤獨,嚮往和平,嚴禁做傷天害理之事,諸如殺人、偷盜、奸掠等等 。外邦人道德的本性,起著良心的作用,見證是非;若作出違背這良心的事,便會受到內心的譴責,有同律法作用在猶太人身上一樣。

14節“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中的“他們”,指“外邦人”,但有“這些人”的意思。保羅似無意說所有的外邦人都 能達到這末高的境界,而是有些個人也許可以做到。

“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可意譯為“他們在自己的思想中爭辯,有時譴責自己,有時為自己辯護。” ──《啟導本聖經註釋》

         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雖然沒有具體的律例,但其“本性的是非之心”會代替律法的功能與目的。這句話同13,使人自覺意識到就如自己的良心所見證的,人無法自救。保羅直截了當地指出真理的核心,是任何人都不願承認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這句話與耶利米書卅一33新約的預言相互呼應(參詮譯:“C 脫離死亡(八139{\LinkToBook:TopicID=150,Name=C.脫離死亡(八139}”)。巴特認為,這裡是指外邦信徒(Cranfield亦如此解),但是這種解釋與上下文不符。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古典希臘文中沒有“是非之心”(syneidesis)一字。它本來是算口語土話,直到基督教時期開始之前不久,才被文學界接受。它的本意是“對錯行為的知覺”,但是保羅用它來指人內在獨立的見證(恐怕他是第一個如此定義的人),它鑒察並判斷人的行為。對信徒而言,在聖靈的光照之下,是非之心的鑒察與判斷尤其準確(參九1)。——《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曾用過二十次左右的『良心』這字,在希臘原文的意思是『一同看見』或『同一觀點』。意思是說,一個人的動作或意念背後,都有認為它是對或錯的感覺。然而良知不是對錯的最後仲裁者。一個人的良知會被抑止、歪曲、麻木或過分審慎。但在沒有對錯的清楚顯示之情況下,人應該注意良知的提醒。

 

【羅二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人在思想上和行為上所作的一切,無論是公然的抑或隱藏的,都讓神看見;在祂面前沒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本節為 12節的繼續,1315節為12節的解釋。在神審判的日子 ,外邦人裡頭的是非之心可為他們辯護,他們的良心要作他們的見證人。

到那日,神要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的一切隱秘的行為、思想和感情。人在暗中的善行將得到獎賞,隱秘的罪會受到刑罰,一切隱藏的事都要揭露出來。“我的福音”指這裡所說的“末日審判”。這雖是保羅所傳福音的要點,但不是說這是屬於保羅的教訓。真正屬於保羅的教訓是他將外邦人一同放在福音的救恩下,也與猶太人一樣在末日要受審判,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神不偏待人(11節),因此,依照保羅的福音,全人類都要藉著耶穌基督為神所審判,猶太人按猶太人的標準,外邦人按外邦人的標準 。──《啟導本聖經註釋》

         我的福音: 保羅為了將當時到處蔓延的異端邪說與自己純正的福音區分,特意稱“我的福音”。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7本節至24節為猶太民族性的忠實刻劃。他們十分看重自己享有的智慧和宗教上的知識,視自己為人類的道德教師和黑暗中人的光,十分瞧不起外邦人。保羅指出他們的罪。猶太人以為有神賜的律法又與神有立約的關係,自以為明白神的旨意;外邦人無知無識,簡直象小孩子,象瞎子和笨人一般。保羅說他們所懂得的律法和真理只是皮毛,因為若真正明白,應該不會只信死的律法,而會相信復活的救贖主耶穌基督。他指出猶太人言行不一致,本來是他們的財富的許多優點,現在都變成了缺點,變成了負債,因此以一要受到審判。──《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二17~24向無知的猶太人發出質問,因他們抓住律法這一宗教特權,遺忘律法的真諦,只追隨形式。不論是律法還是福音,首先要考慮的是責任而不是權利。因為都是白白得到的,並不是靠著人的能力和努力取得的。17-20節指出猶太人認識上的錯覺。21-23節責備他們行為上的偽善;24節嚴正追究他們對所帶來的結果當負的責任。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注: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曉得神的旨意。直譯為“曉得心意”;神的旨意是最好的“心意”。參馬克比前書三60RV:“他所行的,正像屬天的心意。”

    喜愛那美好的事(分別是非)。diapheronta一字主要的意思是“不同的事”,因此可指“不同而超越其它事物的事”,即“最好的事”。RSV採取後者,NEB卻採取前者(“你們能分別是非”)。此句在腓立比書一10再度出現(“使你們能喜愛那美好的事”,NEB:“因此帶給你他們分別是非的恩賜”)。——《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9深信自己: 這只是自己的錯覺,並非事實。是自我陶醉,是喪盡天良的醜態,他們的良心已經污穢(林前8:7;1:15),且被熱鐵烙慣(提前4:2)。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那些認識神又明白神話語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為神的『寵兒』,以為神會寬待他們過於其他人。

 

【羅二22猶太人憎惡偶像,但卻從外邦人的寺廟中偷走金銀鑄造的偶像供一己之用。《使徒行傳》十九37記有以弗所城的書記說保羅一行“並沒有偷竊廟中之物”,足證當時猶太人大概以偷竊廟中之物聞名。反猶的宣傳把耶路撒冷(Hierosolyma)諧音為hierosylia(竊擄寺廟),可能也與此有關 。──《啟導本聖經註釋》

         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有人說是指猶太人褻瀆神的神性,疏忽耶路撒冷聖殿中的事奉。然而,最有說服力的看法是猶太人真的偷竊了外邦神殿的祭物。可以看到猶太人貪婪的秉性、表裡不一和宗教上的假冒偽善,對我們也是極大的挑戰。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此處所引經文為以賽亞書五十二5:“我的名整天受褻瀆。”猶太人被擄的淒慘下場,使外邦人藐視他們的神,以為祂無力幫助祂的子民。但在這裡,外邦人瞧不起他們的神,原因不是他們的遭遇,而是他們的行為。昆蘭集團警告成員,與外邦人相處要小心,“免得他們褻瀆神”。——《丁道爾聖經注釋》

         舊約“十誡”禁止人妄稱神的名(出二十7),例如指著神的名起 假誓,便是妄稱神的名因而褻瀆神(利十九12)。本節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二5。猶太人說的與行的不符,指著神誇口卻行連外邦人也看不起的事(21節),以致羞辱神的名。──《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名……受了褻瀆: 這也是在今天重演的可怕之事。不信者當受審判,然而信徒的罪惡褻瀆神的名時,也當受責罰,同時還要負責使不信者跌倒的罪(5:16;18:6)。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與你有益。參加拉太書五3:“凡受割禮的人……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按照律法的要求受割禮的人,就有義務要遵守律法一切的要求,不論是猶太嬰兒(保羅在此所指的人),或歸化猶太教的成年人(在加拉太書中所指的人)。可是這兩種受割禮的人,都不能全守律法,總有違背犯錯之時,所以保羅又說: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丁道爾聖經注釋》

         “割禮”是神當日與以色列民立約的一個標記,此約自亞伯拉罕時代便已定下(參創十七1011及注)。以色列男丁出生後第八日便須受割禮(利十二3),他們以此標記為榮,相信自己特別蒙神喜愛。──《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節至29節的話,不是否定割禮,而是說明蒙神喜悅的條件是內心的而非外表的,是心靈的而非肉體的。因聖靈而得到的重生和更新比肉體受割禮更重要(29節)。割禮只是一個象徵的記號,表明神在人心裡所施行的潔淨。《申命記》對此早有教導。參《申命記》十16及注,以及三十6──《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二25~29人類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東西,通常只會誤用或誤解。

         保羅時代的猶太律法主義者誤解了割禮真正的意義。他們吧它看為是拯個民族與神之關係的記號,完全忽略了割禮原本在他們個別生命中的影響。

         昔日神揀選亞伯拉罕作選民之父,並與他立約,以割禮為契約的記號,要求人順服並忠於此約。藉著肉體的割禮象徵了內心的決志與悔改,其目的和功能與新約時代的洗禮一樣。割禮和洗禮只是一種標誌,惟有順服與忠心才是真諦。保羅通過第2章痛斥猶太人信仰上的遲鈍和假冒偽善的形式主義,嚴厲警告所有相信神(雅二19)卻不順服神的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26~29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基督教早期發展過程中,處理與猶太教的關係,成為重大的課題。這也是舊約與新約的關係問題。這一問題成為初期教會第一次耶路撒冷公會的中心議題(15:1-35)。如29節所示,重要的是心靈而並不是儀文。割禮或其它舊約儀式是在啟示的漸進發展過程中,僅要求猶太人遵守的形式。這些並不是得救的必要因素,只是新約時代的模型,並不要求外邦信徒遵行<來 緒論,猶太教和基督教的比較>。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二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換句話說,一個沒有猶太人獨特恩典的外邦人,卻能討神喜悅,就顯出一個有虧身份的猶太人,缺失是何等嚴重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29真割禮也是心裡的: 割掉表皮並不意味除去身體的一部分,而是意味除去人一切罪惡本性,並要在生活中見證這一事實。 ──《聖經精讀本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