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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拾穗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長處」是優點、超越之處――猶太人的地位特殊;「益處」是利益、功效,割禮必有其功用。―― 牛述光

         保羅寫本書明顯採用了當時流行希臘的對話體,用一問一答的方式來論辯。希臘哲學家伊皮克提斯和柏拉圖等的《對話錄》,用的便是這種體裁。我國的《論語》和《孟子》中,門人記錄孔子與孟子的講話,也常採用此方式。

本書69章便是對六1;七7;九14所提三個問題的答覆。本章也是先假定有人提出問題:“要是你以前說的話是對的,那末做猶太人有甚麼好處呢?”(1節),然後提出答覆。

保羅在本章申述猶太人的權利。福音乃依據神給猶太人先祖的應許而有(2節);救贖也是藉著猶太這個民族而出,並在猶太這塊土地上完成(九5)。而猶太人最大的“好處”,是神的啟示由他們保存。2節說的“神的聖言”就是舊約聖經。──《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8第二章指出猶太人的諸般罪惡,本文針對猶太人可能會有的反駁提出辯證。事實上,作為選民,猶太人擁有在別人之先領受律法的宗教特權。但猶太人犯了兩種罪:①此特權原是白白得到的恩典,並非因他們有資格,他們卻誤認為只要遵守形式上的律法就有得救的權利;②沒有實踐律法的真諦。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本節只講了做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神的話由他們保存是一種“交托”,他們也就負有信守的責任。其餘的“好處”見九45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聖言交托他們: 猶太人的優勢在於他們擁有“聖言”這一事實。“第一”並非指順序,而當譯作“首先”或“尤其是”。猶太人的優勢不在於他們所固有的優秀條件,而是外在的神所賜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通常,帝王或總統的特派大使,以能傳遞領袖的信息為榮。猶太人從神得了向人類傳遞神話語的特殊權利。

 

【羅三34神的救贖計畫並不因猶太人的不信而受阻, 因為神信守自己的應許,且要降怒刑罰他們的不信不義(5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1-8節回答了三個關於儀文的問題:第一,猶太人的優勢何在(1,2);第二,若說神丟棄了選民猶太人,其責任在於誰(3,4);第三,反駁那些牽強、荒謬的主張。這些人認為如果神的名因人的罪行而得到尊崇,人隨意犯罪也無妨。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357人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人的虛謊也越發櫬出神榮耀的真實。哦,神的寶座安定在天,祂從不受人的影響。這叫我們滿了敬拜,也使我們深感穩妥。――《讀經指引》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第二句話可能是回應先知絕望的呼喊:“人都是說謊的”(詩一一六11)。保羅是說:“這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最好譯為:“你一說話便可以辯明自己,你下判斷便可以獲勝”(Krinesthai應解作中性語態,不是被動語態)。這句經文引自詩篇五十一4,希伯來聖經的意思只是:“……你判斷的時候”。——《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所引的經節,乃是詩篇五十篇四節的話;但兩相比較,略有出入。詩篇的話單純是犯罪的人,對於審判他的公義之神,所有的感覺;此處所引,乃是明指基督在審判中,所顯出的光景。是的,這位『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無論在祂說話審判人的時候(『你責備人』原文是『在你的話語中』),或是被人審判(『議論』的原意)的時候,都是顯出祂得勝的公義(參太廿二15~46;廿三章全;約十八33~38)。我們真要俯伏敬拜祂!――《讀經指引》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顯出」是『同位』、『相較』、『比出』。―― 牛述光

 

【羅三5~7「人的常話」這乃是致死的謬論。―― 謝模善

 

【羅三58“人的常話”是站不住的,也非常可笑。從人的觀點看,人的罪惡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但這理論是站不住的。神若要藉人的不義才能顯明祂的公義,便沒有資格做世界的審判者了。如果要用我們的不義來顯出祂的公義,那我們為甚麼還要好像罪人來受審判?我們豈不是可以藉作惡來讓善出現嗎?說這些話的人真是罪有應得。

“世界”指一切賦有道德感的造物,與19節“普世的人”同義。

6節的“斷乎不是”為當日對話體中常用詞,表示堅決不同意上文所說的話。

         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 神本身是善惡的標準,決不會根據自己之外的任何標準來判斷是非,這些人回避這一大前提,提出此番論調。這是出於人的牽強主張,尚未認罪卻試圖否認並推卸罪的結果和責任。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越發顯出」是增加、豐富。―― 牛述光

 

【羅三8「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譭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我們很容易明白,保羅的福音怎麼會被誤解成這個意思。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認為宗教的內容主要是律法(不論對“律法”的解釋多寬),必定會下結論說,不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訓,低估了律法在人尋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謫了宗教與道德。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英文直譯:他們的定罪是公平的。)這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把這類人定罪,絕不會錯。”(NEB),也可能是“這種辯論理當被定罪”(J. B. Phillips)。譯為“他們的”代名詞,可以指說這些話的人(如和合本,RSVNEBNIV),也可以指他們所說的話(如Phillips等)。對後者而言,把“定罪”譯為“駁斥”更好。對這個控訴的答辯,參看六223。——《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決不是的。這個針對“我們比他們強嗎?”一問的回答,和第2節對“猶太人有什麼長處?”的回答──“凡事大有好處”,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個回答是指猶太人身為被揀選之國所蒙的特權;“決不是的”則是指他們在神面前的地位。無論曾否蒙神賜特權,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需要祂的恩典。達爾(N. A. Dahl)將“決不是的”刪去(根據大楷體抄本P),而將前一個問題譯為“我們還有什麼可為自己辯護的呢?”(答案是:“沒有。我們全都一樣,被罪捆綁”)——《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指猶太人,“他們”指外邦人。在神眼中,猶太人並不強過外邦人。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權勢和神的審判之下。──《啟導本聖經註釋》

         我們比他們強嗎: “我們”指何人,是值得深究的問題。對此有幾種解釋,其中最為有力的解釋是,“我們”指所有的人,包括自認為不是保羅所指的猶太人或道德主義者的人,尤其包括本書信的受信人羅馬信徒。──《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9~31保羅在上文有力地指出猶太人與外邦人各有的罪;本文則論述世人皆為罪人且伏在罪的權勢之下。首先,他綜合引用舊約經文,一一揭露了人的敗壞和根深蒂固的罪性,重申律法的功能不是宣告救恩,乃是指出罪惡,是審判的根據,暗示若要確保救恩,就必須有新的福音。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義人」是對人不起的。―― 牛述光

 

【羅三1012『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神已經如此判定了,我們為何還驕傲,覺得比別人更好呢?神已經如此判決了,我們為何還要努力作義人呢?我們應當趕快悔改,歸向那一位惟一的『義者』,就是主耶穌(約壹二1),信靠祂的救恩,而被神稱義。――《讀經指引》

 

【羅三1012引自詩篇十四1下、2下~3(詩五十三1下、2下~3重複出現)。——《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018本段為猶太教師引用經文時慣用的“珠串”(catena),把出處不同但意思相同的經文如珠子串連在一起,常常把摩西五經和先知書中的話語串在一道來加強作者的論旨。本段所引經文見《詩篇》十四13(第1節摘意,第2節摘要,第3節全引);五9(全引);一四〇3(全引);十7(摘意);《以賽亞書》五十九78(摘要);《詩篇》三十六1(全引)。保羅引用這些經文,是要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伏在罪惡之下。

新約引用舊約經文,為甚麼和原文比較每每有字眼上的出入呢?主要有下面幾個原因:1,舊約原文用希伯來文寫成,到新約時代,猶太人很多已不懂原文;而且自小在巴勒斯坦以外生活、工作,慣用的是當時通行的希臘文,所用聖經也是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譯本不同,字句也就不完全一樣;2 ,新約作者很少采逐字徵引方式,大都只寫原文大意;3,有時作者為聖靈所感,要加強 說明某一論點,會把原文的意思加強或簡化,也會把幾處經文綜合引用。

10  引用的第一句原為“沒有一個人行善”(詩十四1),保羅寫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點出了他要說的主旨。──《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引自詩篇五9——《丁道爾聖經注釋》

         「沒有明白」――是推理謬妄而錯用理性的。

         「沒有尋求神的」――對神不起,找教門、查考道理,卻不要神。―― 牛述光

         “沒有明白的”,指世人對神都是一無所知;對於甚麼是真理,更是愚昧。比較《詩篇》十四1

“沒有義人”,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稱為義的人(羅一17),世上一個也沒有。世界上雖然不乏性情良善、品德高尚、在人看為完美的人,保羅即為其一。他也說自己未信主的時候,“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責的”(腓三6);但是,在基督的絕對完美標準下,他看見自己“在罪人中是個罪魁”。(提前一15)。──《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變壞,而與人有害的意思。合起來指失去神造人的目的。―― 牛述光

         「行善」原文是『慈悲』、『慈善』。―― 牛述光

 

【羅三13人說話象“敞開的墳墓”充滿“ 虺蛇的毒氣”全是污穢、惡毒與詭詐。言為心聲,正說明人心的敗壞。──《啟導本聖經註釋》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指出人用嘴唇所犯的罪。在這裡,墳墓不僅象徵著滅亡,同時象徵引人走向死亡的惡毒與詭詐。出於惡意的言詞不僅使人自取滅亡,而且危害他人,分裂、破壞信仰共同體。說到言語的重要性,主的弟兄雅各曾說話語上沒有過失的就是完全人(雅三2-6)。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13~14這裏說到普世之人的罪惡,開頭就重重的說到他們的『喉嚨』、『舌頭』、『嘴唇』、『口』都滿了罪惡。是的,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正如老雅各所說,口舌雖小,卻能為全人帶來大災(參雅三1~12)。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裏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所以人的口舌污穢,就證明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但是讚美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週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著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讀經指引》

 

【羅三14「“滿口是咒駡苦毒。”」

    引自詩篇十7——《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517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78——《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引自詩篇卅六1——《丁道爾聖經注釋》

         「眼中不怕神」可譯『他們翻著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用眼睛表示不怕神。―― 牛述光

         “怕神”,指敬畏神。──《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此處是指以上所引的經文。但既然這些經文並不是出自狹義的律法(摩西五經),而是出自詩篇,以及以賽亞書(僅只一處),因此這裡的律法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來聖經。——《丁道爾聖經注釋》

         「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讀經指引》

         『律法以下』原文字面的意思是『律法以內』。

         “律法上的話”,指啟示給猶太人的舊約聖經(三2)。“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各人” 、“普世的人”指所有賦有道德責任的人,猶太人、非猶太人都包括在內。神對待人是公平的,對猶太人,祂賜下律法;對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審判的法則,有祂所賜的良心讓他們能判定是非。參二12,14注。誰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9~20這兩節經文指出了相互聯貫的兩個重要主題:①律法與福音在救贖史上的交替;②不論舊約還是新約,皆是因信得救的真理。這是適用於歷代的真理<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這段話引自詩篇一四三2,並未逐字引用,而稍予發揮;原文為:“(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參詩五十一4,本章第4節曾引用〕,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又參加拉太書二16(“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三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保羅進一步說明,沒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個斷語在五20,七711再度重複,並且延伸。——《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的原文是『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此節說明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讀經指引》

         無論是神藉自然給外邦人的啟迪,或是藉著給猶太民族的舊約聖經,神所要求的道德標準,人都沒有能力達到,故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律法的功用不完全是消極的,律法的積極性可從四方面看出:1,彰顯神的完美德性;2,叫人知道應該怎樣去討神的喜悅;3,維持社會秩序;4,叫人犯了錯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本章著重講世人的罪,所以強調律法第四方面的功用:“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啟導本聖經註釋》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馬書原本沒有章節之分,若將羅馬書視為一篇論文,正如緒論概要所述,本節是證明“因信稱義”這一結論的前提。本節強調世人正如律法表明,皆為罪人,只是律法雖然能夠顯明人人皆是罪人,卻未能指出脫離罪的道路。21節“但如今,神的義……”,起承上啟下的作用。約伯記或羅馬書都圍繞著一個主題,不同於以事件為中心的歷史書或福音書,或由較小的獨立單元組成的詩篇、箴言。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神的義即神之義的道路。如一17——《丁道爾聖經注釋》

         「但如今」『但』字表明與上不同。―― 牛述光

         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讀經指引》

         從本節開始到五21,保羅指出神已為全人類安排了一條稱義的途徑,就是耶穌基督的救贖。

“但如今”這句話可以有兩個 意思:1,福音開始了一個新時代;在此以前,神的救恩並未顯明,但“如今”,神將祂的義藉著基督賜給人;2,承上啟下,將上下文對比。

“律法和先知”指全本舊約聖經。福音乃舊約所預見、所預備,為神所定的救贖道路。

  “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是說人稱義不靠行律法的“立功”之法,乃因信耶穌基督的“信主之法”。──《啟導本聖經註釋》

         但如今: 或作“如今”(林前113;14:6)。對使徒保羅而言,時間具有兩種概念,首先是指時間上的前後;更加深遠的意義則是指身份的轉移,即以前在罪的權勢之下的死亡之時,和以後蒙主寶血洗淨的生命之時。在這種意義上,“如今”是指蒙恩重生之時,生命之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1~22為證: 現在分詞時態,當譯作“繼續為證”,亦可適用於22節中“相信的人”。即相信並非一次性的事情,乃是繼續不斷的狀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1~24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無界限的(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牛述光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因信耶穌基督。直譯為“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此處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耶穌基督是信心的物件(這解釋可由26節一清二楚的話看出:“信耶穌的人”)。

  並沒有分別。這裡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或人類任何對立的團體)在罪方面沒有分別;十12則指出,他們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沒有分別”。——《丁道爾聖經注釋》

         「加給」不是生出的,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牛述光

   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讚美主,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讀經指引》

         “因信耶穌基督”這句話和三20的“因行律法”恰成對比。“並沒有分別”,指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對待,誰也不比誰優勝。──《啟導本聖經註釋》

         因信: 希臘原文是表示工具、方法等的首碼。這句話強烈地暗示救恩是藉著信心白白得到的,但不是信心本身具有巨大價值或功績而理當賜與。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世人都犯了罪。五12末了也用了同樣的字(pantes...hemarton),然而,那裡是指世人都有份於“人類第一次的悖逆”;這裡的意思則是,所有世人,每一個人,都犯了罪。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當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榮耀;但犯罪之後,那份榮耀便喪失了。以賽亞書四十三7說:“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其上下文是指“凡稱為我名下的人”),這句話被用來指全人類。參哥林多前書十一7。信徒等候在未來的世代“分享神的榮耀”(五2,按英譯)。——《丁道爾聖經注釋》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甚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夠不上神的榮耀,交通就出事情。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受虧損。―― 倪柝聲

         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是的,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讀經指引》

         聖經宣告全人類都犯了罪,在道德上達不到神的標準,喪失了神給予人的原有榮耀。這榮耀,這種屬神的尊貴身分和地位,是人未犯罪之前所擁有的,(比較創一2628;詩八56;弗四24;西三10)。人因罪而失去這些。罪是甚麼?1,是在心意上敵對神(西一21);2,是靈性昏昧(弗四1719);3,是違背或達不到神既定的旨意(約壹三4)。人的生命因此受到污染,失去光彩。──《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榮耀: 意味按照神的形象所造之人的本來狀態(林前11:7)。虧缺: 意指不足、缺乏,意味著沒有資格共用神的榮耀或喪失了這種資格(19:20;15:14)。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保羅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以致來日立於神審判座前之時,能被他稱為義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義,卻將程式顛倒過來:神宣告信徒為義人,是在他們還未起步之時,而不是在終點站。若祂在他們起步時已稱他們為義,就不是靠他們還沒有作的行為了。相反的,這種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們的一切罪,視我們為義人,而接納我們”。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救贖(apolytrosis)或作贖價,是買奴隸,使他獲自由。此處保羅的用語也有舊約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憐憫,包括脫離埃及為奴之地(出十五13,詩七十七15,七十八35),以及後來從巴比倫歸回(賽四十一14,四十三1)。神稱相信之人為義的恩典,已經由基督救贖之功彰顯出來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指出罪人在絕望中的一條出路,這就是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得以稱義。

“救贖”一詞,原用於奴隸市場;付出代價,奴隸可以得著釋放。保羅用此詞說明神為人的罪付出了代價,使人得著釋放,不用再作罪的奴隸。

“稱義”可解作“得直”,是法律字眼,指在法庭上宣判得直(參申二十五1)。人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罪得到洗淨 。

神施行救贖,人得以潔淨稱義,脫離罪的奴役,這原不是人配得的,而是神“白白”賜給人的,因此稱為“恩典”。此字希臘原文作charis,若用在人與人的關係上,可指1,吸引人的一種美德(徒二47);2;對別人饋贈的感謝(路六3234);3,免費和非憑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東西(徒二十五3;林前十六3;林後八67,19)。新約聖經多將這詞用為第三義,譯作“恩典”,指神白白賜給人的福氣。“恩典”包括神對人的一切愛的賜予。──《啟導本聖經註釋》

         救贖: 意思是支付一定的身價釋放奴隸作自由人。如此看來,救贖的的確確是白白得到的,而不是用其它東西獲取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祂的血”和“藉著人的信”(直譯:“藉著信”,是兩個獨立的附加說明語,修飾“挽回祭”。主要的字是“挽回祭”,hilasterion。遣個希臘字型可以視為hilasterios(“贖罪者”,“贖罪的犧牲者”)的陽性、單數、受格,與'whom'一致(譯注:英文為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亦可以視為中性(“贖罪的方法”,“贖罪之處”)。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希伯來文的ka pporeth(贖罪或塗抹罪的地方),意指至聖所內在約櫃以上的金板,或稱“施恩座”(摩西五經中出現廿餘次)。在以西結書四十三141720(五次),此字是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Zara,即以西結聖殿中燔祭祭壇的“磴台”。

憑著衪的血一詞,是指基督犧牲之死,成為獨一有效的贖罪途徑(參五89:“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亦即,“要顯明,神寬恕從前世代──就是祂容忍的時期──人所犯的罪,並沒有不義。”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之工,對在祂以前與以後的人同樣有效。祂的救贖對全人類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後的新約作者寫道:“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用hilasmos一字,與hilasterion同源),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保羅對雅典人也有類似的說法,將基督之前的世代稱為神容忍的時期:“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期),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徒十七30)。雖然現代人對神義論的問題,不像保羅時代那麼關注,但是一個法官若寬恕罪人,就和將無辜之人定罪一樣,都是不公正的裁決(參四5注釋{\LinkToBook:TopicID=137,Name=B.舊約兩則先例(四1-8})。——《丁道爾聖經注釋》

         「寬容」原文是逾越,越過;神在先時待以色列人,完全像在埃及的那夜一樣,一見牛羊的血就越過去了。―― 牛述光

         “挽回祭”的希臘文(),有“贖罪”與“和解”的雙重意思,既去掉罪,又消除神的忿怒。舊約時代人用牲畜為祭,獻給神贖罪祈福,獻贖罪祭乃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中文聖經譯為“挽回祭”兼有和解與贖罪二義,簡潔中肯。

      耶穌基督是人的偉大中保,是使人與神和好的贖罪祭。祂在十字架上一次完成了全部救贖。我們的罪和曆世歷代藉著祭物贖罪之人的罪,都得到了赦免。參《希伯來書》九15.

()也可用來指會幕至聖所中的“施恩座“,就是放在約櫃上的那塊金上蓋。每年贖罪日,大祭司要進到裡頭彈血為全以色列民贖罪(出二十五18;利十六14)。保羅用此字似要讀者明白,過去只有大祭司一年一度可以見到的施恩座,現在神已設立祂的兒子耶穌作了新的施恩座,因著耶穌的死(憑著祂的血),那隔開人與神的帳幕已經拆毀。施恩座公開于世人前,人人憑著信可以直接來到祂面前,脫離本因罪而有的永刑,得到永遠的生命 。

神的公義要求犯罪的人一定受死的刑罰,祂有忍耐,可以暫時寬容;但決不能寬恕人過去所犯的罪。祂讓自己的忿怒全都落在基督身上,完成了祂公義的審判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25挽回祭是什麼意思?】

答:換回祭這一詞在新約聖經中,曾有數次的提到(羅三25;約壹二2,四10;來二17,呂振中譯作除罪法——祭),其原文字()乃有使之和好之意(林後五18)(注),當人犯了罪時,是得罪了神,神動了義怒,應施行刑罰,但就藉著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受了死刑,代替了我們的罪,如此基督已償清了這個罪債,是因祂的寶血代價蒙神悅納,為我們贖罪,神乃息怒,使我們這已悔改的罪人蒙神施恩,得以與神和好哦,所以基督這樣一次為罪獻祭(來九28,十1214),就成為救贖我們的換回祭了(參三九四題13項)。從此便顯明神的慈愛和公義來(羅五8)。

注:換回祭——羅三23;約壹二2,四10;來二17(),意使之和好,乞憐,憐恤,贖,獻挽回之祭,在舊約並無此名,亦無此祭,惟七十士舊約希臘文譯本,將出埃及記廿五17節的施恩(或作蔽罪,見小字,參來九5),譯為與挽回祭同字。——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三25挽回祭是什麼祭,在摩西律法中有否此祭?】

    “挽回祭”,舊約並無此名,亦無此祭,但有“挽回神之怒氣,罪人得與神和好”的種種祭禮。在新約聖經中,曾有數次譯為“挽回祭”,如約翰壹書二章2節,四章10節;希伯來書二章17節等經文。原文此字是HILASKOMAILkiafc0t1at),原意為“使之和好”。罪人犯罪,得罪上主,上主發怒,將施刑罰,主那穌在十字架被釘死,我們一切的罪都歸在他身上,神於是息怒,悅納悔改的罪人,再向人施恩。

    HILASTERION譯為“挽回祭”江。一p0v),並舊約祭禮的根據,其實可譯為“和好者”,即“神設立耶穌作和好者”。在哥林多後書五章18節所譯的較佳,該處提到“神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19節說“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這兩節聖經作為這“挽回祭”一詞的解釋,是最佳的經文。“和好”二字原文與挽回祭一字根,但在字前加一字,變成kATALASSO,作為加強語氣的說法(fcarakiooQ))。

    希臘文的舊約聖經(即七十譯本)將出埃及記二十五章17節的“施恩座”(或作蔽罪座,見小字),譯為與“挽回祭”同字,即“挽回座”,那麼新約聖經把“挽回祭”譯為“施恩座”或“蔽罪座”,其實亦無不可,不必加一“祭”字也。――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三25~26「挽回祭」與『施恩座』、『贖罪蓋』原是一個字。在大贖罪日,大祭司把血灑在二基路伯中間的約櫃蓋上,這血表明神公義的判決和人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地位。這樣,神不失掉祂的公義,人對神也不失去交通。牛羊的血不過是影兒,生效的乃是神的羔羊基督的血。―― 牛述光

 

【羅三25~27寬容人先時……稱……為義: 稱義始于神的慈愛,在公義的審判之前,神願意稱我們為義,為我們預備了得稱為義的道路。就是叫自己的兒子耶穌作挽回祭。舊約,挽回祭是由人預備獻給神,然而,耶穌這一挽回祭卻是由神預備的贖價,用來除去神人之間隔斷的牆。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好……顯明。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其實是重複了25節的“要顯明神的義”(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布特曼(R. Bultmann)和凱思曼認為,這種重複可能意味,保羅於2425節乃是重述一個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經強化潤飾),然後再(於26節)以自己的話重述其要旨。保羅的重複語句,句型采更普及型,可能是因為他極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

  在今時。與“但如今”(2l節)銜接;參使徒行傳十七30“如今卻”。

使人知道衪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基督獻上自己,使神的義得以證實,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稱義。因為基督的身份非常獨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祂代表人,就承擔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罰;祂代表神,便將神的赦罪之恩賞賜給人。這段話呼應了以賽亞書四十五21(“公義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亞書九9(七十士譯本作:“公義的,拯救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基督為人類的罪受死,是神公義的見證。神不只公義,也有慈愛。神在證明祂是公義的同時,也預備了信祂的人得蒙救贖的途徑。──《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是用何法?是用行為之法麼?不,乃用信之法」(新譯)。很顯然,沒有一個有血氣的人能因行律法稱義,就是亞伯拉罕也無所得,大衛也完全失敗;這條行律法稱義的路,人以為正,以為直通天上,至終是滅亡之路,不通之路。在律法下人都是罪人、滅亡的人,因為沒有一人靠行為完全,因此神是在律法、行為以外為我們規定了救法,就是信之法。這是天下獨一無二的救法,我們看定了,從古到今以至將來,人得救之法都是信之法。―― 謝模善

         “誇口“指猶太人因自以為擁有的長處誇口(參二17及三2注)。在稱義須憑信心的基礎上,人的行為和 功勞都立足不住。──《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28「所以(注: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說,即使勉力遵行,也不能被神稱義。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們不能再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會再苛求什麼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人稱義是因著信這句話中加上“惟獨”;“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著信。”因為“加添”了神的話,他遭人批評,但他卻反唇相譏。其實,他的確將保羅的意思準確地表達了出來:神在恩典中所賜下的義的地位,人只能單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它幻想的稱義方式。人若瞭解這一點,就會發現自己毫無誇口的餘地;因為他們默想救恩之路,便必須承認,這條路“惟靠恩典,惟賴信心;榮耀惟獨歸神”。

    然而,雖然從這個角度而言,稱義是惟賴信心,但是“稱義的信心卻不是單獨存在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6說:“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而這種愛在實際生活中的表現,羅馬書十二1至十五13列出了細節。但這個角度屬於論證的後半部;目前最重要的,是堅持:人領受神稱義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丁道爾聖經注釋》

         稱義: 神稱人為義,人則得稱為義。稱義是“視其為義”而非“有義”。即稱義是指人在神面前的地位,而非指人所處的狀態。“信……遵行”<加 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感謝神,祂不只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們)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猶太人,也拯救我們這些本來與祂無關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寬宏!――《讀經指引》

 

【羅三30神只有一位,是聖經舊約和新約一貫的宣告(申六4;提前六16)。祂是猶太人也是外邦人的神,會在人相信基督的唯一基礎上,公正赦免一切人的罪;因此相信基督是唯一的得救之途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更是堅固律法。如果保羅是用希伯來文寫,他很可能會用動詞qiyyem一字。拉比用這個字聲稱亞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羅很可能聯想到這類主張,因此他下面繼續辯明,亞伯拉罕的確成就了律法,或“堅固”了律法,但是,根據聖經的見證,他堅固律法的方式,是憑信心領受神所賜的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因信稱義的教訓是否完全不要律法?保羅的答覆是:剛好相反,它“堅固“了律法;不但保持律法的基本原則,還讓律法的規定得以真正實行。人因信反能遵行律法的真精神。他在67兩章對此有更詳盡的探討。──《啟導本聖經註釋》

         更是堅固律法: 確定了福音和律法的關係。耶穌曾說我來不是為了廢除律法,乃是為了成全律法,這就是兩者的正確關係。兩者並不是相互排斥的關係,乃是發展、昇華的關係,在啟示的漸進發展過程中,律法被福音所接納、替代。 ──《聖經精讀本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