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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四章拾穗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如此說來,……亞伯拉罕……得了什麼呢?有幾種版本採用這種更完整的句子,強過較短形式的:“如此說來,我們對亞伯拉罕可說什麼呢?”(RSV)。對這個問題,答案則應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稱義。

  我們按肉體的祖宗。(按英文直譯)從“按肉體”一詞的形容看來(參一3,九35),“我們”應該是指“我們猶太人”;從另一個角度看(參以下1112節,1617節),亞伯拉罕則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統為猶太人或外邦人。——《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章的一個大目的是用聖經上的話來支持因信稱義的教訓。在猶太人心目中,他們的祖先亞伯拉罕是靠行為稱義的最高模範。他們相信亞伯拉罕蒙神賜福,答允他子孫繁衍,是因為他遵守神的命令和律例,是因“行律法而稱義“(創二十六45)。

但是保羅引用《創世記》十五6的話,“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指出亞伯拉罕的得稱為義是靠他的信心,而非行為。他更用《詩篇》三十二12的話來證明(見78節)。

亞伯拉罕靠信心稱義的理由。神應許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的福分,因此也是為一切相信的人所預備(912節),不是靠律法,乃是靠信心。亞伯拉罕的經歷也證明人稱義乃因著信(2225)。──《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節“肉體”一詞,在保羅書信中常用,有時指血肉之軀(一3),但在大多數情形下為象徵講法,指人的天然力量,包括身體、精神與意志。“憑著肉體”就是說靠自己的力量去遵行律法以完成義,也就是2節所說的“因行為稱義”。──《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1~25以亞伯拉罕作為因信稱義的具體實例(1-3),將稱義的真諦比作日常生活;之後引用大衛的信仰告白,列舉被稱為義者的幸福(4-9);最後說明稱義與選民之約,即成為神兒子之約(10-25)。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2倘若……因行為稱義: 猶太拉比神學認為,亞伯拉罕的血統在救恩上享有特權(3:8)。保羅從形式與本質的觀點明確區分他們的混合主義,他們將律法與信心、順服與功勞、行為與補償等混淆,保羅將這些歸回本位。他多次強調這一點,宗旨是要闡明救贖出於恩典,信心是得救的途徑。事實上,沒有,也不可能有比這看似陳舊的命題更能徹底改變人類歷史的。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即便是信心之父亞伯拉罕,雖在人面前有可誇的,但在神面前卻無可誇口,因為本質上他也是墮落的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2~3舊約亞伯拉罕被神稱義,並非因為他有任何好行為;乃是因為他在極不可能的光景中,仍然堅固信神,毫無疑惑。所以聖經為他作見證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17~22;創十五1~6;十八9~15;廿一1~7)。在此我們看見,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裏面對神那無疑的信心。――《讀經指引》

 

【羅四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加拉太書三6,看保羅從前如何運用創世記十五6。——《丁道爾聖經注釋》

         經文引自《創世記》十五6。亞伯拉罕離開故居來到迦南,神 應許他子孫眾多,可媲美天上繁星,海邊的沙。亞伯拉罕對神的應許深信不疑,這就是他的信心。按猶太人的解釋,亞伯拉罕是義人,信心是他的一種義行。保羅更正這種講法,指出信心超乎義行,是產生義行的根,是得救的基礎,也是人得救的唯一憑藉。

“算”字在希臘文為logizomai,是“歸在賬上”的意思。這義原不屬我們,基督完成了救贖,擔去了我們的罪,又把祂的義歸給我們,“算”為我們的義(6節;林前一30;林後五21)。此字在本書用了十一次,在新約其他地方只用了六次。

亞伯拉罕得算為義並非因他守律法、有何功勞,或者獻了甚麼祭物,這些在神面前毫無可誇。他得算為義 ,只是因為他相信神的應許。──《啟導本聖經註釋》

         經上說什麼呢: 保羅不是依靠淵博的學識或某種權威,而是以聖經作為分辨真偽的尺度,所有的基督徒都當持有這種態度。這: 是稱義的根據。他: 指具體稱義的個別對象。算為義: 這是稱義的宣告。如本節經文所示,信仰帶給人義,義的根據並不在於人本身,因為:①信仰並不是對信仰物件的單純認知或理性上的認同,而是對信仰物件的意志性的信賴,因此神將信仰視為義;②信仰是決志順服並委身於信仰物件,而我們信仰的物件——神是義本身。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4~5有人怕不得救,不能稱義,因未為主作多少工。感謝神,這裏說作工的也不算;乃是不作工只信的就算。―― 謝模善

         義行就象雇工付出勞力後從雇主那裡得到報酬,本是應該的,不算恩典。憑信心卻是白白領受賞賜,本不應得,因此完全是恩典。──《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保羅所宣揚的這位施恩的神,是獨行其事的神。祂從無有創造萬有(一1920),祂使死人復活(四17),祂稱罪人為義。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創造與復活彰顯出這位賜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稱罪人為義,在乍看之下似乎與祂公義的審判者身份不符。——《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正如大衛……。希伯來聖經與七十士譯本,在詩篇卅二篇的標題中,都以大衛為作者。第78節所引詩篇卅二12和第3節所引創世記十五6,兩者有形式的關連,因為兩段經文同樣用了動詞“算”。在拉比的釋經法中,若有這種關連,一段經文就可以用來解釋另一段經文,這種原則稱為gzera sawa(“等類法”)。保羅在此運用這種解經法,但是這兩段的關連不僅是形式而已:詩人因不定罪雀躍不已,而這種狀況必定曾導致積極的稱義,或宣告無罪,因為在神的法庭中,沒有“罪證不足”的判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68保羅在3節引用了摩西五經中所記關於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現在再從《詩篇》中 引述大衛的話來進一步證明並解釋“義”是神因人的信心而給予人的。這是“珠串”的標準例(參三10注)。引文來自《詩篇》三十二12,可譯為“過若得赦免,罪若得遮蓋,這人是有福的。”神對肯悔罪當日不再算他為有罪,只要他認罪,便得到赦免(詩三十二35)。──《啟導本聖經註釋》

         引用詩32:1,2,當拿單指出大衛因烏利亞之妻所犯之罪時,大衛就痛悔,承認“我得罪耶和華了”(撒下12:13)。當時,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這首詩就是以此為背景。犯罪與赦罪並不是遠離實際生活的理念,而是在歷史中實實在在發生過的事實,犯罪是如此,赦罪亦然。人的犯罪與神的赦罪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隨時發生的事件。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過」原文是不法、違法。「赦免」是給以自由權利,違法就必受到律法的制裁,失去自由權利。「罪」原文是射不中、取不上的意思,所以聖經常以迷失的羊為罪人的表樣。―― 牛述光

 

【羅四7~8舊約大衛王,雖然武功強盛,卻仍不免犯了大罪――霸佔了他手下將軍烏利亞的妻子(參撒下十一章全)。但最終因他悔改,就蒙了神的赦免。所以他從經歷中深深感覺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是的,在一個罪人身上,能夠蒙神赦免,不算有罪,真是何等大的福氣!――《讀經指引》

         保羅在這裏引用詩卅二篇首兩節,就是大衛自己在犯姦淫和謀殺罪終於悔改,且體驗到神的赦免,他在那篇詩中寫出了自己經歷的福分。

         本文分別使用了表明罪之性質的3種原文詞彙和表明赦罪的三種希伯來文詞彙,若對他們進行比較,就可以對罪的性質與赦罪的本質,得出合乎聖經的結論:①“過”,明知是罪卻故犯律法的罪;②“罪”(7),不符合神創造目的的狀態,亦即本質性的罪;③“罪”(8),指心靈扭曲,脫離當行之道的倫理之罪。在赦罪方面:①“赦免”,全然清除;②“遮蓋”,覆罩使人不得看見;③“不算為有罪”,乾脆不視為罪。神的赦罪是極其完全的,徹底清除和遮蓋罪,自始至終不視為罪。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9猶太人看割禮的重要性。在猶太人看來,一個沒有受割禮的人,不管他的父母是誰,算不得是一個猶太人。猶太人受割禮的禱文如下:『但願頌讚歸於祂。祂把祂所愛的從母腹中分別為聖,將祂的法令放在肉身上,並在祂子女的身上加蓋聖約的印記。』拉比的規條規定:『在你肉身上沒有亞伯拉罕的印記,你就不可以喫逾越節的筵席。』如果一個外邦人接受猶太教的信仰,要成為完全猶太教的信徒,他必須做三件事──受洗,獻祭,受割禮。

         受了割禮的猶太人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在神面前受到同等對待。二者都是罪人,但因著福音的救贖,都可以稱義。既然如此,救恩便非憑人的義行得來。──《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10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在前,他接受割禮在後。《創世記》十七章才有神要他行割禮,作為稱義的記號(十七11)。這證明信心先於割禮。據猶太 傳統,二事之間隔了29年。亞伯拉罕的得救不是靠義行(以割禮為代表),而是靠信心(創十五6)。──《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10~11保羅引用聖經中被尊為因信稱義典範的亞伯拉罕的一生,再一次明確自3章談論的割禮與義人的相關性。他指出亞伯拉罕行割禮與他被算為義人相距20,以此闡明義人在先,割禮只是象徵稱義,為順服的誓約而施行。割禮(洗禮)並非毫無用處,它是外在形式,表明稱義的內在本質(3:1,30)。保羅一再強調割禮並不在先,割禮與否也不是得救的條件,這些都不符合猶太人的認識。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他受了割禮的記號或印證。(照英文)。在創世記十七11,神告訴亞伯拉罕,割禮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按保羅的解釋,這個約與創世記十五18的約相同,那時(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訴亞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為義。因此,割禮就被視為後加的外在印證,見證神已經賜與亞伯拉罕義的地位;它本身並沒有造成義的地位,也沒有促成的作用。——《丁道爾聖經注釋》

         人稱義是藉著信,並且不需在肉體上帶任何表記的信,所以稱義之道對外邦人無所要求。―― 謝模善

         神是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因他的信,而稱他為義;但後來神又叫他去受割禮,十一節明說,這是為了作他信心的印證。這是說明:人蒙恩是因著屬靈的看見――信,人工的行為毫無價值;但真實的看見,必定產生外面行為的後果,這外面的行為就是裏面屬靈看見的『印證』。如果缺少這外面的印證,恐怕裏面的看見乃是假的、死的,正如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參雅二14~26)――《讀經指引》

         作……印證: 這句希臘語意指打上封印或打上火印,權威人士為表示所有權、權威、安全而留下的記號。可見割禮並不是稱義的原因,而是結果。然而,這也只不過是結果的記號,不是結果的內涵本身。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112亞伯拉罕因著信,神算他為義,割禮等等只是外加的記號。他既然早在割禮儀式之前因為信而稱義,沒有受割禮但相信神的外邦人,當然也可以象他一樣稱義;而受了割禮的猶太人若能學效亞伯拉罕的榜樣,付上信心的代價,一樣可以稱義。不過受了割禮而堅持可靠行為來稱義的,亞伯拉罕並不是他們的父;因此,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受割禮和未受割禮的,都只有憑信心才能得救。──《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12~17進一步指出稱義與立約的關係。神在宣告亞伯拉罕為義人之後才與他立約,並且應許的繼承者並不是擁有稱義記號(割禮)的人,而是擁有稱義根據(信心)的人。亞伯拉罕(稱義的代表)的後裔這一詞就是在信心的家族這一觀點中形成(3:9)。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必得承受世界。此處原文有“它”字(auto,中性),指“子系”(sperma,中性,此處譯為(後裔);另有些版本作“他”(auton,陽性),指亞伯拉罕,此種讀法證據更充份。這句話並非引自亞伯拉罕的應許,乃是解釋其含義,因應許中有“地上的萬族”(創十二3),或“地上的萬國”(創十八18,廿二18),會因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得福”之語。以地理疆界看,亞伯拉罕的產業座落於埃及與幼發拉底河之間(創十五18;參十三1415),但從屬靈與永恆的角度來看,新約對這個應許的解釋,就不再局限於地理界線,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樣(參羅十18)。(在希伯來書十一16中,那應許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

  不是因律法。保羅在加拉太書中辯論道,透過亞伯拉罕的後裔祝福之應許,因“後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單數,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義為此(三16);而此字也包括屬基督的人(三29)。這裡他的重點則是,應許的功效與律法毫無關連(正如加三17所說,律法是幾世紀之後才出現的),也與律法的義沒有牽連,乃是由於因信而得的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用“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一句話,總結了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見《創世記》十五5;十七5;二十二17)。亞伯拉罕蒙福既遠在受割禮前,他得到這應許的獎賞 當然不是憑行為,而是靠神的恩典,因信而得到。而且那時尚未頒佈律法,這應許因此不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下頒給。亞伯拉罕能得到它,完全因為他的信。

“後裔”指一切以亞伯拉罕為“父”的人(1112節)。“世界”指神的一切造物(一20)。聖經並未明確指出所承受的範圍。神的應許是:亞伯拉罕會有一個兒子 ,後裔會象天上的星一樣多(創十五章);又答覆他可得迦南為業(創十二7;十三1415;十五7,1821;十七8),而且全人類將因他和他的後裔得福(創十二3; 十八18),他和他的後裔有一天可“承受”全地。這事當在基督再來時實現(參詩三十七章;太五5)。要是只有屬律法的猶太人才是後裔,才能承受世界,亞伯拉罕的信心豈非落空,神的應許豈不也給取消了!

 律法是神在西奈山上頒給以色列人的(參二12注)。應許是亞伯拉罕初進迦南便已得到的。這兩件事在歷史上的先後,說明神的計畫一直沒有改變,一直要求人對祂有全心的信靠。──《啟導本聖經註釋》

         後裔: 繼承人。應許並非因著“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因”意指“作為條件”。律法一詞並沒有受到定冠詞的修飾,表明這律法並不單指摩西律法,而是指聖經中所有的行為規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3~16因信可以成為『後嗣』,承受將來的世界;這是說明,信心不只僅有被稱義的結果;信心的終極目標,乃是達到神永世裏的命定,就是進入基督豐滿的榮耀(參羅八17;來十一8~12那裏的『榮耀』『城』和無數的『子孫』,都是表明基督最終豐滿的彰顯)――《讀經指引》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若是屬於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因為這樣一來,所應許亞伯拉罕的產業就是按照一個新的原則: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若這應許的實現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無力遵行,那麼,應許便永遠無法實現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一針見血地指出立約與信心的關係。約是以信心為根據,在神人之間所立的,若屬於律法的人(尚未達到稱義的程度,在律法影響之下的人)成為後裔,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作廢了。“屬乎”意指“在應用物件的範圍之內”、“受其影響”。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注:或作“叫人受刑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換言之,律法對未能遵行的人必須定出刑罰。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這裡和五13(“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羅似乎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法律格言(像羅馬格言nulla poena sine lege)。——《丁道爾聖經注釋》

         法律讓人看見自己的罪,也可以發動罪(參七5注,七711)。法律只能帶來刑罰,帶來神的忿怒,而不是拯救。要是法律不存在,便沒有逾越法律的事;但不是說罪便不存在,只是沒有因逾越法律所定界限而形成的“過犯”。──《啟導本聖經註釋》

         律法原不是惹動忿怒的,只因人類的罪孽與悖逆,忿怒才作為結果臨到眾人,律法不僅沒有給人帶來生命,反而引人發現其罪。與此相反,若沒有律法,即若律法未能發揮功效,便無罪可言。這不是說沒有罪,而是沒有發現有罪,雖犯了罪,卻不被視為罪,故罪亦不成立(8:1)。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6“所以”與“是本乎信”之間的空白,《和合本》根據14節補入“人得為後裔”。但也有的補入“一切的事”是本乎信,或“這應許“是本乎信。總之,保羅希望說明神的計畫以信為出發點,信是萬事的基礎 

“屬乎律法的”指猶太人。 “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指信主的外邦人,他們沒有律法,但步亞伯拉罕的後塵,相信神。憑行為稱義完全無效,稱義要靠信心和神的恩典。──《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17神從來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復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經過死而復活。神從未改變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使無變有是神創造的能力,使死人復活是神救贖的能力。人要保全保護他自己的生命,神卻不要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當我們向神說,神阿,我無辦法,只能像屍首一樣,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給我們復活的。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訣。―― 倪柝聲

         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乃是那一為『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使無變有,說出神創造的大能,也就是萬有主宰的基督;叫死人復活,說出神復活的大能,也就是榮耀復活的基督。阿利路亞,這樣一位兩面大能,在舊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們信心的中心目標!――《讀經指引》

         1725節進一步闡明本章3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事。《創世記》十五章記有神應許他必生一個兒子,後裔多如天上繁星;可是亞伯拉罕這時一個兒子也沒有,妻子撒拉又不能生育。神25年後給他第二次應許,說他要成為“多國的父”(創十七章),猶太人和非猶太人信徒都將跟亞伯拉罕的信心腳蹤而行。他已年近百歲,撒拉早已生育斷絕,的確要有無比的大信心才能接受神的應許。

“叫死人復活”也可譯為“給死的予生命 ”,撒拉已死的子宮,神給予生命,懷孕生子以撒。

亞伯拉罕的這種信心也是基督徒信心的模範,我們信神,祂叫基督從死裡復活(2425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所信的是……的神: 本節主要從能力的角度認識神,24節則從關係的角度認識神。神是“為我們”的神,若神與人之間沒有愛的關係,再大的能力也無濟於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7亞伯拉罕何以會信神叫死人復活的事?】

答:使徒保羅說:「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這裡舉出了神的兩種屬性,是亞伯拉罕所完全相信的,但在舊約聖經並未有記述在他以前有過死人復活之事的神跡,他如何會信這事呢!我們從他的歷史中,就可以曉得他所信的神是無所不能的神,在神試驗他要把兒子以撒獻為燔祭而蒙拯救的這件事上(創廿二1-14),使他得了信心的憑證,希伯來書的作者論到亞伯拉罕的信德說:「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子獻上,論到這兒子曾有話說,他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17-19)。這裡已經說明了亞伯拉罕所信的神,確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了,並且是神在他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的時候,賜給他這一個兒子,應許他的後裔多如天星海沙(創廿二17;羅四19),他對於神的這個應許,不但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羅四20),這又表明了他所信的神使無變為有的神了,由此可知亞伯拉罕的信德,是在絕望中而生的,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而有指望,所以他能被稱為信心之父呢!(羅四1118;創十七5)。——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四17亞伯拉罕以前並無死人復活的事發生,他如何會相信死人復活?】

    亞伯拉罕相信神“使無變有”,並不困難,因為從祖宗所傳下來“神創造萬物”的啟示,容易使他相信。但聖經並未記載在他以前有“死人復活”之事發生,他竟會相信神能使死人復活,可能是在神要他把兒子以撒獻為祭的時候。神既然在他一百歲的時候賜他一個兒子,並且神會宣佈,他的後裔多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二十七章17節),這些天星與海沙一定是從以撒而生。現在神竟然要他把以撒殺掉獻為潘祭,那麼天星與海沙的眾多後裔的豫言,怎能成為事實呢?在人看來,神所吩咐他做的實在不合情理,但亞伯拉罕在決定順服神命把以撒獻為祭的時候,便有了這種從天而來的信心:“我把他殺掉獻為祭,但我要在祭壇邊站著看,看他從死復活,如果他不復活,神的宣告與豫言便不能實現了。”

    希伯來書作者對此有所描寫,說亞伯拉罕“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裏復活”,事實上亞伯拉罕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章19節)。

    保羅在羅四章18節如此說:“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按照此節原文的口氣亦可如此解釋:“他面對著人的絕望,仍相信有神所賜的指望”。――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就得以作多國之父。在創世記中,他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廿五1218),並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廿五24)。對保羅而言,他的後裔是眾多的猶太與外邦信徒。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引自創世記十五5,神告訴亞伯拉罕(當時他還沒有孩子),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無可計數。——《丁道爾聖經注釋》

         在無可指望的時候: 原文有“不見指望的時候,還相信有指望”的意思。亞伯拉罕的處境並不能使他盼望得子,但他卻依然盼望而且相信。他超越出於經驗與理性的盼望,相信神的話語,並熱切盼望。信心的對象是神,他是超然的存在,不是知識。信心的物件不是因認知而確信,而是因確信而認知。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8~19信心的原則,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18)。無可指望說出,一切天然的、肉體的,都被帶到絕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19);仍有指望說出,惟有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惟一的盼望,正如使徒所說,『基督在你們裏面成了榮耀的盼望』(西一27)。我們在經歷中,豈非也常被神帶到絕境?不要忘了,神每一次這樣作,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我們更深體會,基督如何是我們信心中惟一盼望的那豐滿的意義。――《讀經指引》

 

【羅四18~25保羅轉換視角,闡明亞伯拉罕昔日的信心如何應用於今日的聖徒身上。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他……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正視每一種相關因素,包括自己年歲已大,從天然的角度來看,能有孩子的機會渺茫(參希伯來書十一12,該處用同一分詞講論這件事,亦譯為“已死”)。然而,在思量過所有因素之後,他下了一個結論:神的應許絕對可靠,超過各種天然的不可能因素。——《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疑惑”,希臘文意為“兩種思想佔據人心,彼此矛盾相互鬥爭”。信徒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必會經歷試探和困惑,但當他在基督裡戰勝外來的試探和內心的困惑時,便能擁有更加成熟的信仰。信徒的生活可謂持續的試煉和錘煉,惟有信心才能幫助我們克服這些試煉而過得勝的生活<22:1>。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23因信稱義既是 得救的唯一方法,這真理就不只是為亞伯拉罕一個人,也是為所有的人。今天要我們以同樣的信心來相信的,是主基督從死裡復活。我們因信神復活的大能可以稱義。──《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四23~24「算為他(亞伯拉罕)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這話說明,神那因信稱義的恩典,不只是為四千多年前的亞伯拉罕預備的,也是為我們這些後世的人預備的。感謝主,今天我們因信主耶穌,已經蒙神稱義,就是實際的享用到這恩典了,我們怎不歡樂!――《讀經指引》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注: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這句話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種信仰告白;其根據看來像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譯為被交給人(英譯為受死,中文直譯原文之意)的動詞(paradidomi),在七十士譯本中,該章用過兩次:以賽亞書五十三6:“因我們的罪,耶和華將他(受苦的僕人)交給人”(按英文譯);五十三12:“因他們的罪,他被交給人”(按英文譯)。(此句與希伯來文聖經出入甚大,後者之意為:“他為罪犯代求”;參本書對羅八34的注釋{\LinkToBook:TopicID=153,Name=3 信心的勝利(八3139}。)約拿單的亞蘭文舊約聖經中,以賽亞書五十三5也用了類似的動詞;亞蘭文,~ithmsar bawayathana按字面的意思是:“他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但是在該版本的上下文中,此處的主詞是聖殿:聖僕彌賽亞“要建立聖所;它曾因我們的過犯受褻瀆,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哥林多前書十一23也用了這個希臘文動詞,因此,該句的意思可能比較不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被猶大所賣),而應該是“主耶穌被交給人……”(被神交給人)。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其它經文(參三225,五9)則說,因基督犧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稱義;不過,祂的犧牲之死若離了復活,就毫無功效可言。這一節中兩個子句的“為”,都是譯自dia(“為了”);基督“被交給人”,是為了替祂的子民贖罪,復活則是為了保證他們得以稱義。(我們解釋這兩個子句,不可以過份僵化,以為祂的復活與他們的代贖無關,或祂的死與他們的稱義無關。)——《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仿希伯來詩歌體寫成,可能是當時一句讚美詩或者信條,和《以賽亞書》五十三12的寫法接近。本節指出稱義的基礎是相信基督的復活,五18則說,稱義是由於相信基督贖罪的犧牲(受死),二者並無矛盾,因為福音包括兩方面:基督的死與復活。基督受死為我們付出贖價,祂復活使我們得與神和好。本節可以說是全部福音的縮寫。

    我們應該學習亞伯拉罕信心的功課,無論人生境遇如何,神必照祂所應許的為我們成就,所需要的是憑信心忍耐等候 。──《啟導本聖經註釋》

         受難與復活是耶穌基督在地上事工的兩個頂峰,這兩件事都指向人的得救和稱義。他受難是獲得稱義的前提條件(聖潔的狀態),他替我們付出罪的代價;復活是基督作為稱義的宣告者所要成就的應許(林前15:14-17)。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四章】靠行為稱義的結果,就是叫人『自誇』――肉體的誇耀,已登上寶座(2;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的恩典,卻只叫人謙卑感謝(6~8)。因為靠行為的原則,乃是顯揚人的力量;憑信心的原則,乃是彰顯信的中心,就是復活的基督(24)――《讀經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