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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五章拾穗

 

【羅五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我們……得與神相和。此處究竟應讀為“我們得與神相和”(echomen直述句),或如RSV小字“讓我們與神相和”(echomen,假設語)?後者的證據似乎更強(它有亞歷山大抄本AlephB的第一手見證,西方抄本D及拉丁譯本也都采此讀法)。但是上下文支持“我們得與神相和”(參11節:“我們既藉著我主基督耶穌,得與神和好”)。NEB作:“讓我們繼續與神相和”,是想將兩種讀法都保留。——《丁道爾聖經注釋》

         「因信稱義,」信,就是信主和祂為我們所作的。若是我們不信,祂和祂所作的仍與我們無分。我們必須信,必須以信與祂聯合,必須信入祂裏面,必須用信接受祂和祂為我們所作的,我們才能有分於祂和祂的救贖,才能在祂裏面,因著祂的救贖,得著神的稱義。

         「與神相和,」原文也有『與神相安』的意思。我們原來是和神出了事的,是沒有平安的。

         「與神相和」是指與神的一種關係,不是主觀的感受或思想的狀態。這裏是指被神稱義的信徒已同時被帶入一種蒙神悅納的景況中。

         我們從前犯罪的時候,神也定罪我們,我們也厭棄神;現在主的寶血除去我們的罪,神就稱義我們,我們也與神相和相安,得以坦然無懼來親近祂,歡然稱祂為阿爸父。哦,這是多甜美的事!――《讀經指引》

         信徒得與造物主、救贖主相和,這並不是停戰或暫時『休戰』,而是與神友好及永久溝通的情況,這不單改變了生命,且叫生命有新的意義。

         因信稱義的討論到本章逐漸轉入信徒屬靈生活的探索。保羅指出基督為第二亞當,罪從一人進入世界,人現在藉著基督也可與神複和。

    人與神和好不只是主觀上的感受,得到內心的平安與滿足;也是客觀上地位的轉變,人與神有了新的關係,不再是仇敵,而能以神為樂(11節)。人與神間的怨仇和神的忿怒都已經除去,人因信,藉著基督,生活在神的恩典中。眼前雖有患難,仍是歡歡喜喜,因這患難能生出忍耐、老練和希望——一種不會叫我們失望的真正希望(“盼望不至於羞恥”)。這是我們體驗經歷了神的大愛的結果(5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完美的“相和”意味著心靈的平靜。這源於領悟到自己已與生命和美善的根源——絕對存在相和的事實。這裡的平安並不單指情感的平靜或魂遊在外的陶醉狀態。歸根結底,這是愁苦煩惱的心靈得到安穩,正如加爾文所說的“心靈所享受的歡喜和休憩”或路得所說的“安靜的心靈對神的信賴。”因此,這是惟有與神的相和才能得到的和平。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11稱義在基督徒生活中的果效。稱義帶來平安、盼望、喜樂等恩典果效(1-5)及確定性(6-11),這都基於祝福之源——神的慈愛。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2「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我們又藉著衪,……得進入現在所站的恩典中。許多見證文獻(包括AlephA,和大部份後期抄本)都在“得進入”之後加上“因信”(中文加於前;參RSV小字)。即使原文沒有此字,也有此含意(參十一20:“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參以弗所書二18:“我們……藉著祂被一個聖靈所感,得以進到父面前。”“進入”是指得以親近的特權,或是被引薦至某一居高位之人面前,特別是到君王或神面前。這裡視基督為引薦之人,帶信徒到神面前,立于他們蒙恩、得悅納的新地位(亦參弗三12)。

  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我們原是為此受造,卻因犯罪而虧缺了這榮耀(三23)。RSV加上分享使意思更完全;但在希臘經文中沒有此字。動詞“歡歡喜喜”(第3節亦然),按照字型看來(Kauchometha),可以作直述句(“我們歡喜”),或假設句(“讓我們歡喜”);直述句比較合乎上下文。“我們歡喜”(和“我們得進入”一樣)很可能是與“藉著祂”相連;參歌羅西書一27:“基督在你們心裡成了有榮耀的盼望。”——《丁道爾聖經注釋》

         「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歡歡喜喜的盼望神的榮耀。」恩典叫我們脫離了悲哀無望,而成為又歡喜又有盼望的人,等候得著神的榮耀。這就是說,恩典不只把我們悲哀無望的人,作成了歡喜有望的人,並且還要把我們作到神的榮耀裏,使我們成為一個榮耀的人。

         「進入」希臘文有兩個用法:一是常用作介紹或引進一個人到君王的面前;一是指船隻入口的地方,用作海港或避難所。因著耶穌,我們能進到萬王之王的面前,也能進入神恩典的避難所。

         「進入」一詞在古代是用來形容一個人被引進宮廷裏。這字詞暗示我們不能靠己力到神那裏,惟有藉著一位中保(基督)。「可以進入」在原文是過去完成時式。

         「進入」或作『引入』,古時民見王必須有人引入;我們背叛神的罪人,怎可見萬王之王呢?是因信耶穌。―― 牛述光

         這一個新地位就是『在基督裏』。基督就是這一個地位,基督就是這一個界線,這裏的恩典就是基督,因為惟有站在基督這個地位上,就是站在恩典的地位上,在這裏一切的原則都是恩典。

         「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另譯『以盼望得享神的榮耀為榮』。『以…為榮』原文的意思是表示從心底湧溢出來的喜樂。這用詞融合了歡欣、雀躍、得勝與慶祝的意思。

         原文是『神榮耀的盼望』,歡歡喜喜可譯誇耀。―― 牛述光

         「盼望」這個字在二至五節出現過三次,解作肯定和堅決相信。

         所有因信稱義,得以進入恩典地位中的人,都可「因神榮耀的盼望而誇耀」(末句原文)。這盼望就是被模成神兒子的模樣(參羅八29~30),也就是達到基督豐滿長成的身量(參弗四13)。我們若真看見這盼望是多榮耀,必能『在患難中也是誇耀的』。正如保羅所說,『所以我們不喪膽這至暫至輕的苦楚,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林後四16~17)――《讀經指引》

         保羅說,藉耶穌,我們得引進現在所站的恩典中。保羅所用的引進,希臘文是prosago{ge{。這字含有兩幅圖畫。

         (一)這一個字常用作介紹或引進一個人到君王的面前;這一個字常用作敬拜的人到上帝面前。這裏保羅好像是說:『耶穌引導帶領我們到上帝面前。耶穌為我們打開前往萬王之王的門戶;當那扇門戶開了的時候,我們看見的是恩典;不是譴責,不是審判,不是報復,而是上帝全然的,分外的,不勞而獲的,無功而得的,難以置信的仁慈。』

         (二)不過這prosogo{ge{一字含有另外一幅圖畫。在後期的希臘文裏,這字乃是指船隻入口的地方。這字用作海港避難所。如果我們採取這一個意義,這意思是說如果我們依靠自己的力量,我們會受暴風雨的襲擊,像航海者與傾覆他們的巨浪掙扎,不過現在我們聽見了基督的話,我們最後到達了上帝恩典的避難所,我們知道依靠的平靜,不在乎我們所能為自己做的,乃在乎上帝為我們成全的。

         雖然我們站在恩典中,行在平安裡,但我們還未在榮耀裡。然而有一天,我們要被帶進榮耀裡。榮耀是甚麼?榮耀就是得著彰顯的神自己。每當神得著彰顯的時候,那就是榮耀。這很像電流在燈泡裡的彰顯。電的彰顯就是電的榮耀。我們看不見電本身,但電在燈裡的照耀就是電的彰顯,榮耀。同樣,榮耀就是得著彰顯的神。

         我們能進入這恩典,不是靠自己的力量,而是基督將我們引進到神的面前(參弗二1618)。我們因此有了希望,可以恢復神原來給人的榮耀地位,實現神當日造人的目的(參三23注;林後三18)。──《啟導本聖經註釋》

         所站的: 採用了完成式主動語態陳述語氣,意指“至今亦擁有”。盼望神的榮耀: 期待最終的得勝和歡喜;歡歡喜喜: 意味得享真正的生命所帶來的幸福,在每一天的生活中尋求神的旨意。歡喜亦有“誇耀”、“以此為榮”之意,羅馬書8章專門談論具體內容。重要的是,出於人的喜悅與誇耀(民族的血統、律法的行為、律法的義等),轉變為因仰望神的榮耀而有的盼望中的喜樂。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211二節說,因神榮耀的盼望而誇耀;十一節說,『以神為誇耀』(原文)。證明那使我們引為誇耀的榮耀盼望,就是那位在基督裏無限豐滿的神自己。正如詩歌所說,『我心所追求,乃是神自己;不是樂與安,也不是福氣。一天過一天,神是我所要,至終的賞賜,神作我榮耀』。――《讀經指引》

 

【羅五3「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

         「患難」原文字義是『壓力』。缺乏、窘困、愁悶、迫害、孤單,各式各樣的事壓在信徒身上。「忍耐」原文不是消極的承受,而是積極的戰勝克服人生試煉、琢磨的精神。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人拒絕十字架,就是拒絕得勝。人若一直躲避難處,一直用人的智慧逃避對付,在他的生命中就會失掉許多東西(太十39)。我們要看定了,十字架是我們的道路,十字架也是我們的冠冕(加六14)。今天我們跟從主必須『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主曾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路九20)。我們也必須有這個屬靈的知識:『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只有知道這個,才得了屬靈長進的竅,他才會開開屬靈豐富的庫門,支取其中所有的。―― 謝模善

         在患難中能歡歡喜喜地去經歷的人不多。我們往往過分注意這些難處,忘卻了那准許它們進入我們經驗中的神。我們不要被患難壓倒;相反的,我們可以喜樂地把這些看為操練屬靈生命成長的機會(雅一2~4)

         不是因為有患難而喜樂,而是在患難裡頭能夠喜樂。患難來臨,神一定有祂的美好旨意,因此對患難不是消極的忍受,而是積極用以培育堅毅不拔的精神,能笑對風暴。這是神訓練祂兒女的機會。──《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3~5一般而言,幸福會帶來喜樂,痛苦會滋生煩惱。然而,信徒擁有“在患難中”也能喜樂的秘訣。並不是喜歡患難本身,而是因為患難即將結束,並且患難會帶來更大的盼望,患難決不止於患難。患難的真正價值在於信徒可藉著“忍耐與老練”擁有更大的盼望(5:11,12;1:12-15)。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4「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

         「老練」希臘字用於指金屬已經經過了鍛煉,把一切雜質提煉清楚。故「老練」指經煉淨、純潔、美好的『品格』。

         『忍耐』堅持到底的能力;『老練』堅強的性格;『盼望』這盼望建基於相信那慈愛的神,以致永不會叫我們失望。

         “老練”是人的品性經歷考驗進到成熟的結果,信徒從患難中培育出堅毅不拔的精神,因而有了飽受人生歷練的成熟品性(參雅一12)。──《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5「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盼望不至於羞恥。中文直譯原文之意;參七十士譯本的以賽亞書廿八16(九33,十11引用)。盼望若不能實現,的確讓人抱愧蒙羞,但是,紮根於神應許的盼望,卻有必定實現的保證(參八2425)。

  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這裡略為提及聖靈在信徒心中的工作。祂內住的事實,是信徒將來盼望的憑據。祂首要的“果子”是愛(加五22),這愛源自於神,又在神的兒女身上流露出來。——《丁道爾聖經注釋》

         沒有聖靈的工作也可以講基督的十字架,但心卻是冷的。牛述光

         「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這話告訴我們,雖然這盼望是如此高大,而我們又是如此卑陋,神也必不會讓這盼望落空,使我們蒙羞;因為神的靈已經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來作保證。神愛的美意,神靈的大能,必能把我們作到豐滿的地步,實現那榮耀的盼望。感謝讚美主!――《讀經指引》

         澆灌乃是為著生長的(參林前四6)。經歷告訴我們,我們實在是天天在神柔愛的澆灌和培育之下,逐漸長大;猶如兒女在父母慈愛的澆灌下,逐漸成長一樣。哦,這叫我們感覺何等甘甜!――《讀經指引》

         這盼望不是假像,不是終必教人失望的盲目樂觀(也就是“不至於羞恥”的意思),而是有穩固的基礎的。這基礎就是神的愛,具體證明在基督十架的犧牲上,也藉著聖靈象水澆灌沙漠一樣,把這愛澆灌我們,叫我們本來枯乾的心田,現在洋溢著喜樂。我們從實際生活的體驗中,能夠確信那榮耀的一定到來。──《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58父是愛的源頭――『神就是愛』(約壹四8),子是愛的顯出――『基督…為我們死,神的愛…顯明了』(8),靈是愛的流入――『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5)――《讀經指引》

 

【羅五6「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按所定的日期。(英譯:在最恰當的時刻。)亦即,在需要最大的時刻,除了祂的死別無辦法。

    基督……為罪人死。由此看來,四5的似非而是之說──神“稱罪人為義”──是有公義根據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罪人」可譯作『惡人』,即放縱淫慾,無孽不作的人。「軟弱」是病態,是對罪軟弱,不能不犯罪,沒有反抗誘惑的力量。―― 牛述光

         神的愛何等大!在我們還作罪人,道德上軟弱無力,註定滅亡的時候,基督已在神所定的救贖計畫中的預定時刻,為我們受死贖罪。不是因為人有甚麼值得神這樣做的價值,乃是神完完全全的恩典,發自祂愛的本性。參看《加拉太書》四4──《啟導本聖經註釋》

         軟弱的時候: 因罪變得軟弱而容易犯罪的狀態。罪人: 雖然站在神的面前,卻沒有真摯誠實的生活態度。按所定的日期: 直譯“在指定的日子”,意指滿了神所定的時候(7:8;7:30;林後6:2)。神在創立世界之 前,早已在基督裡預定信徒的得救(1:4)。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6~7這裏所說的『義人』,是指完全沒有錯誤和缺點的人。『仁人』原文的意思是『好人』。好人可能也會有錯誤和缺點,比義人要差一級。所以保羅才說:『為義人死是少有的』因為他沒有錯誤,沒有缺點,不必為他們死。『為好人死,或有敢作的,』因為好人多少也有錯誤和缺點。── 何曉東《新約聖經難題探討》

 

【羅五6~10「我們還軟弱的時候」指我們是無助的人;「為罪人」指不虔的人;「作罪人」指罪人;「作仇敵」指仇敵。保羅在此表明神的愛,愛那些不配的人,他們靠自己原不能得到神的愛;但神的愛是自發的,祂有自由可以選擇祂所要愛的對象。而因是祂所愛的就使他們擁有價值。

         讓我們注意保羅用來形容未接受神恩典之人的一些字眼:軟弱(無助),為罪人(不敬虔的),罪人,和仇敵。基督就是為這樣的人而死――在靈裏無能的、不認識神的、達不到神聖標準的,和神為敵的。這些都是神救贖能力未接觸到的人的景況。

 

【羅五6~11本文是對救恩的解釋,闡明拯救事件進行過程所表現出來的愛。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神先為我們提供了蒙拯救的可能性,而不是等到我們悔改之後才給我們得救的機會。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7「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

         「敢作的」意思是有勇氣。即使是最有同情心的人,敢於作這樣的事,他還是要作最大的犧牲。

         『義人』自以為義,法利賽人那類;『仁人』仁慈而不自私的人。

         「仁人」的意思是好人,如使徒行傳第十一章廿四節所講的巴拿巴是個好人。一個好人是一個有愛心、有同情、關心人、願意幫助人的人。一個好人肯幫助別人,在他有需要的時候,有人或者肯為他犧牲。

 

【羅五7~8「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我們既非義人又非仁人,乃是一個不仁不義的『罪人』,但基督卻「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這愛實在是超過人世所有,只有『神的愛』才辦得到,我們怎能不深深敬拜!――《讀經指引》

         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仁人”原文有定冠詞,是特指某一類型的人。在這節中,“義”與“仁”幾乎沒有分別”;“仁”是譯自agathos,而非chrestos(“仁慈”)。有些人認為此處的“仁”是中性,似指好的理由,而非好人,但是此種看法不太可能。保羅的論點是:“即使是為義人或仁人,也很少有人願意犧牲生命──或許有極少數人可以作到;但是神向我們顯明了衪的愛,因基督獻上自己的生命,不是為好人或罪人,乃是為不敬虔的罪人”(參約壹四10)。——《丁道爾聖經注釋》

         要是一個品德高尚的人,受了冤屈,判處死刑,很少有人願替他死;要是一個人對社會有貢獻,大眾少不了他,也許有人敢出面替他死。這種為挽救他人無價生命或者有大恩於他的人而作出犧牲,是人世間罕見的無私的愛的表現,但和神的愛相比便差得遠了。因為神讓祂的兒子為一無是處的人類,而且一直在背逆祂、犯罪毫不悔悟、理應萬劫不復的罪人,痛苦地死在十架上,為他們的罪獻上挽回祭,免受那永刑(9節)。基督為我們死時,我們既非義人,也非好人,而是罪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8「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若是看見了救贖我們的代價是何等重大,我們除了將自己奉獻給祂之外,還能做什麼呢?保羅在羅馬書第十二章一節如此聲稱;「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當把身體獻上…」在羅馬書開頭的十一章裡,他一直不斷的細述神諸般的憐憫。神的愛如何引領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叫我們可以生活在生命的新樣裡。而在基督裡那同一的愛再一次吸引我們歸回到祂那裡去。我們面對這個完全無私的大愛,保留自己,就比獻上自己為難多了。一個蒙恩多年的基督徒而沒有將自己完全奉獻給神,那實在是一件令人全然驚奇的事,因為,神豈不是用無可測量的代價買贖我們回來嗎?所以我們甘心樂意的選擇,就是在我們的身上和靈裡榮耀神,因為那「是屬神的」(林前619-20)。這是神在我們身上的權利,不是我們施與神的恩惠。我不是屬於自己的,我豈敢盜取屬於神的東西?「主阿,我所有的,我所是的,和我所盼望的——一切都是你的。」――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神愛我們,就是差祂的兒子替我們死。除了十字架以外,沒有愛。我們如果忘了十字架,也就要忘了神的愛;忘了神的愛,也就不免想到世界了。就像以色列人在曠野,記念到埃及的韮菜、黃瓜,他們竟忘了法老王的虐待,竟忘了神將他們從作奴役的苦處中救贖出來。―― 倪柝聲

         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愛純粹是心理狀態,但作為外在證據,真愛必定會用行動證明出來的。神藉著基督的犧牲,最為具體而積極地證明了他對人的愛。已被證實了的愛才能為我們的幸福帶來真實可靠的確據。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9「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

    現在我們既靠著衪的血稱義。祂的“血”是指祂犧牲之死,正如三25;此處“靠著祂的血”與第10節“藉著神兒子的死”為平行句。

  就更要藉著衪免去神的忿怒。原文為“免去忿怒”,“神的”乃是附加說明語(參十二19)。帖撒羅尼迦前書一10稱耶穌為“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的”;這裡與帖前經文,都是論到末日將臨及人的審判。亦參帖撒羅尼迦前書五9:“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神所稱為義的人已經可以因脫離了末日的“忿怒”而歡喜快樂。——《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靠著祂的血稱義。」主耶穌的血,乃是祂為我們受死的表記。所以祂的血,就是祂為救贖我們所出的代價。這血的代價,滿足了神的義在我們身上所有的要求。所以我們能靠著主的血,在神的公義跟前,得蒙稱義。

         保羅在本節用“更要”二字引入了一個新的主題,也就是人稱義以後在基督裡的新生活。──《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9~10先是闡明具有概括意義的事實,之後借著這些事實展開演繹,說明了其他事實。9節的“稱義”和“和好”都是救恩的終極結果。因此,既然“稱義”與“和好”是屬實的,那麼救恩就是更加確鑿的事實。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參歌羅西書一2122:“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祂為敵;但如今祂藉著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隔絕與敵對的狀況必須除去,可是問題不在神那邊,而在於人;但神好意地主動提出解決之道,就是“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衪的生得救了。亦即,藉著祂目前復活的生命。——《丁道爾聖經注釋》

         「仇敵」是說到人內心的光景,與神為敵。―― 牛述光

         神一直愛人,可是人把神當作仇敵。這新生活是因為基督除去了人對神的敵視,與神和好之後而有的。復活的基督永遠看顧我們,保守我們可以有得救成聖的生活。──《啟導本聖經註釋》

         我們作仇敵的時候: 仇敵強調的是神所恨惡的“罪人”,而不是指與神為敵。在神的絕對威嚴面前,人只不過是區區小蟲,而且神極其恨惡人的罪惡,甚至視為仇敵,這一事實反過來也在暗示著神對人的愛是何等的浩大。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011“與神和好”不是理念,而是生活上的真實。與神的敵對關係結束,可以生活在神賜的平安中。我們有天國榮耀的盼望,在患難中都可以喜樂。神與人為友,人以神為榮為樂。──《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新約每次提到和好,發起人總是神或基督,而和好的物件則是人(或包括了其它物件)。神“藉基督使我們與祂和好”;因此,世人被召集在基督的名下,以“與神和好”(林後五1820)。這情形好似一位君王對叛逆的臣子宣佈特赦,要他們在有效期限之下接受他的赦免之恩。神厭惡罪,但祂並不因此成為罪人的仇敵,攻訐他們;祂的期望是使“萬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二4)。——《丁道爾聖經注釋》

         蒙恩的罪人最高的享受,乃是『以神為樂』。因此我們甘願拋棄一切屬世的罪中之樂,享受神作我們樂中之樂,實在是滿足有餘了!――《讀經指引》

         「一」字與「眾」字是這段最重要的字。―― 牛述光

         藉著他以神為樂: “以神”可以解釋為神的主權領域,包括今生和來世的天國。“藉著他”是指“通過基督”即“以基督為媒介”,意指基督的中保事工。耶穌在世時,明確宣告了自己就是惟一的生命之路(14:6)。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這就如罪從一個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一人”是指亞當;此處的根據是創世記第三章“人類始祖犯罪”的故事。——《丁道爾聖經注釋》

    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是說,眾人在其生活中都犯了罪(三23的意思顯然為此),遠是說,眾人都含括在亞當最初的罪之中?支持後者的人可能辯稱,人尚未犯罪就已落於會朽壞的情況中,由此可見,人類的必死性是最初人類犯罪的結果。14節似乎亦有此意,那兒說,在亞當到摩西之間的人都死了,雖然他們並沒有犯像“亞當一樣的罪過”。這句話的結構與背後的思想,與哥林多後書五14平行:“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不過,保羅此段經文中所論的,不是亞當的墮落,而是基督之死對人類的含意。不僅因為亞當是人類的始祖,所以說眾人都在他裡面犯了罪(否則豈不是可以說,既然亞當相信神,他的後裔也都在他裡面信了神);乃是因為亞當就是人類。——《丁道爾聖經注釋》

         「這就」一面表示下面所說的事與前面所說的有關;一面是指那未明言卻包含在以上所說一切的前提。可將下面一段的話總結如下:因此――死既從亞當而來,所以生命現在也從基督而來。

         「如」字的主要作用,是用來指出基督是那中心人物。所提到的亞當不過是基督的對比罷了。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在這些環境之下,在這些主權之下,眾人都犯了罪』。

         這裏所說的罪是單數的,是指罪的本身(它是一個有位格的東西)。它一次進入了人類裏面,就一直盤據在人類裏面。

         「世界」不是世代,是世人,或譯人世。―― 牛述光

         「死又是從罪來的,」這真是一個可怕的定律!人人難逃一死,因為人人都犯了罪。感謝主,我們已經蒙赦罪,名字已登生命冊,所以就必不受第二次死――永遠下火湖的害(參啟廿14~15)――《讀經指引》

         本節至21節提出了基督是第二個亞當的教義;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3549中,稱之為“末後的亞當”,以對應那“首先的亞當”。亞當把罪和死亡引入世界,基督將義和生命賜給世人。人類因亞當被定罪,信徒因基督而稱義。

人有了罪,不只肉體受到死的刑罰,人的靈也因與神斷絕關係而死亡。亞當犯罪,全人類被定罪,死臨到每一個人。每一個人出生時就帶了罪性來。

神創造世界,宣佈“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31),世界上並沒有罪。亞當犯罪之後,罪才進入世界,禍及他的後裔,人性開始普遍敗壞、墮落。罪象瘟疫傳染,無人倖免。保羅說“眾人都犯了罪”,除了遺傳的罪性之外,也許還意含每個人也有應負的責任(參結十八20)。──《啟導本聖經註釋》

         從一人: 亞當是最初的人,是整個宇宙萬物的代表,他是被造物的典範。然而,因著亞當的墮落,不僅是亞當本人,甚至一切受造之物也一起落入罪的刑罰之下(8:22)。代表的原理同樣可以運用到基督的身上,就是基督一人以代表性的死付清罪的代價,萬人因此得生命。死亡有兩種,靈魂與肉體的分離所造成的肉身之死;根據神的審判的屬靈之死。本節“死”指前者,17,21節的“死”指後者<林後 緒論,信徒對死亡的態度>。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2~21這段經文說到世人都是罪人,世人乃是在亞當裏生的。他們是先作罪人,後犯罪。他們不是先犯罪,才成為罪人;乃是因為已經成了罪人,所以犯罪。羅馬書一章一節至五章十一節說到人所犯的罪,是說到人所作的,不是說到人所是的。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乃是說到基督徒的所是,說到基督徒裏面的構成,其拯救乃是藉十字架,這段聖經說明,一章一節至五章十一節的罪得了赦免,使我們在永世裏快樂;但不一定說現在心中就快樂。得救(salvation)與得拯救(deliverance)乃是兩件事。得救是指我們所作的、我們所犯的罪,得了神的赦免,這是一次永遠的;得拯救是指我們裏面的所是,我們這人,從罪的權勢得拯救,得釋放,不再受其轄制,這是天天、時時在我們今生的生活中經歷的。―― 倪柝生《羅馬書五至八章講經》

         5章的後半部將亞當與基督進行對比,指出罪惡的普遍性以及救恩的普世性。正如罪確實存在,人不得不承認,救恩也是千真萬確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2~21罪的意思是什麼?何謂原罪與本罪?】

答①罪字在原文()這個字有射不中的,或作惡犯罪的意思,若是分解來說,罪是表示有缺陷不全(羅五122021;傳七20),越過境界(羅五14;約貳9),偏離左右(羅五15161820;提後二18),故意違犯(羅五19,一28)等這四方面的意思,如舉凡不義的事(約壹五17),知善不行(雅四17),不憑信心(羅十四23),不信基督(十六89,八24,三18),心眼高傲(箴廿一4),愚妄思念(箴廿四9),違背律法(約壹三4),而故意違犯真理者,這都是罪了(來十26)。其結局是要受審判定罪,而至死亡(羅五16181215)。

②原罪(Original sin)一詞,乃為神學上的一種理論之定稱,這雖然不是從聖經而來的名詞,但其所表明的意義,確是合乎聖經教訓的,所謂原罪的由來,就是指由始祖亞當受魔鬼誘惑其所犯的罪(創三1-20),入了世界而為後代子孫種下了遺傳的罪性罪根(創五5,八21;羅五121819;詩五一5),使後代的人也時常犯罪,直到神藉摩西頒定了律法,人才知罪,明白了罪的詳細關係(羅三20),從亞當到摩西,雖然還沒有律法定罪的條例,但罪已經在世界活動,其結果就是死作了王,可知這罪惡的種子是已藏在普世之人的心裡(羅五1314,七17),所以神將眾人都圈在罪裡(羅十一32;加三22),因為世人都犯了罪(羅三23),由此證明,世人都是因他一人而有遺傳的敗壞罪性存在,奥古斯丁稱這樣由亞當遺傳給全人類而來的罪性稱為原罪(羅五12),馬丁路德稱它為本性罪(Nature)或本質罪(Substance)。由於原罪的產生,而為本身罪(即現行罪)的由來和根源,如我們人的本身現行所犯的,無論是肉體裡面的惡念,或是外面發生放縱肉體所行的各種罪過(雅一1415;可七2123,羅一29-32;詩五一3-5;弗二3),皆謂之本罪,保羅說,「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五14,預像Figure,原文()有留下印象、模樣、印記、心像之意),這是指著預表基督說的,前由亞當的罪來到世上,結果是死亡,後有基督來到世界上,因祂的義,結果永生,因此今天耶穌的恩典臨到眾人,使人信祂順服祂,就不被審判定罪而因信稱義了(羅五15181921,三2426)。——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五13「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只要罪進入人類,死便接踵而至。雖然在律法賜下之前,眾人並不像亞當一樣,違背了特定的命令,但亞當所受的審判──“你吃的日子必死”(創二17),也臨及他的後裔。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參四15)雖然沒有任何誡命,附加違規刑罰的說明,可是罪仍然遍及全地,威力十足。若有特定的誡命可以違背,則罪就會以違背該項誡命的形態出現。後期猶太傳統認為,創世記九17給挪亞的七條誡命,對外邦人有約束力。保羅並沒有提及這些。但是最早期的猶太傳統則看出,其中六條是原本創造的典章(唯一的新條例,是不可吃帶血的肉);在保羅看來,違背創造的典章才是異教世界所犯致死之罪(一1832)。——《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用與人論辯的方式說明人人都犯了罪。他指出,舊約律法是摩西頒佈的。他未頒佈律法前的許多世代,罪已在世上氾濫。你會說,既沒有律法,也就不會有罪;而且既沒有律法,罪也不能算罪,也不應受到刑罰。保羅對此的答覆是:雖然你可以這樣說,但應注意到一件事——從亞當到摩西,所有的人都死了(摩西以後的人也是如此),連那些犯罪遠不若亞當的人,連許許多多嬰孩也都死了。這豈不說明在亞當與摩西之間諸世代的人,都已為亞當的罪所污染,一同陷在罪中?

    亞當一人犯罪毀滅了全人類。他在這件事上成為基督(“那以後要來的人”)的預像;因為也是因基督一人的義行(18節),全人類得救。──《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13~14補充說明12,夾插在12-15節之間。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4「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亦即,亞當,這位人類始祖,是基督的副本(typos);保羅在別處稱基督為“末後的亞當”,及“第二個人”(林前十五4547)。亞當是新約唯一指明為“預表”基督的舊約人物,這是值得注意的。雖然他們的預表關係中,對比與類同的份量幾乎相等,但這一說法仍然極為恰當。在保羅的思想中,基督取代了第一個人,而成為新人類的模式與代表。——《丁道爾聖經注釋》

         「然而…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它的權下。」這話告訴我們,自從我們的始祖亞當犯了罪之後,死亡就臨到人類,成為一個可怕權勢,如同君王一樣轄制人,使人作了它的奴隸。凡是亞當的子孫,就是本身並沒有犯和亞當一樣的罪――悖逆神,也是要死的。感謝主,祂的十字架贖清了我們的罪,祂的復活毀壞了死的權勢,就把我們從死亡中釋放出來,而得著祂永遠的生命。這恩典何等高超偉大(21;參來二14~15)――《讀經指引》

         亞當乃是……預像: “預像”希臘語意指模型或典型。從對人類帶來的影響而言,亞當與基督全然相反。然而,從代表性原理而言,前者可視為後者的模型(15)。若把耶穌比作理想之人的原型,亞當則只是模型。信徒可謂是身上流著亞當之血卻因耶穌基督的寶血得以重生的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馬書五14有「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這話何解?】

     羅馬書五12-14這樣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至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上述經文清楚指出幾個教訓:(1)人類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神既然不死,死亡就不是人類所本有的,卻是人犯罪的結果,就是人類始祖亞當夏娃所犯不順服神的罪。(2)神與亞當立約,這約已包括了他所有的後裔,因此亞當偷吃禁果,卻令全人類墮入罪與死的境況裡。(3)亞當犯罪墮落,他所受的懲罰影響及全人類;遠在西乃山律法頒佈之前,更先於人得默示寫成聖經,人類已承受始祖犯罪惡果。(4)因為始祖犯罪,死亡得以轄制全人類,由亞當以至摩西的時代均如此。縱使亞當的後裔中,有些未懂作道德上的抉擇,還未像亞當一樣不順服神,這些人也受死亡轄制。

問題由此而起。在亞當後裔之中,有那些未懂作道德抉擇,不像亞當一樣背逆神呢?人類之中,那些是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沒有重複亞當的罪呢?答案是:凡從母腹而出的,均重複亞當的錯誤抉擇:除卻夭折了的嬰兒,他們還未懂選擇,不曾作道德上的決斷究竟這種全然無知的狀態維持多久呢?這問題惹人爭論。初為人父母的,不用多久已發現嬰孩懂背叛,有著亞當的性情。嬰孩還小時,父母就說他是「乖寶寶」或「小壞蛋」了;即是說,幼小如嬰孩,已有惹人討厭的表現。無論幼兒初次使性子時,已被認為是罪性的顯現;又或等待他蹣跚學步時,罪性已顯露無遺。無論如何,父母很快就可以從幼兒處看見他們自己敗壞的影子!

    雖則如此,嬰兒呱呱墜地,還是很小很小的時候,顯然是完全無知的,沒有愛、惡與善、惡之分。但羅馬書五14清楚指出:人類犯罪,死亡就是刑罰;嬰兒夭折,還沒有機會作道德方面的抉擇,但他們也受死亡轄制。亞當犯罪、墮落的後果,甚至影響及未懂事的幼兒。

    於是有人問:怎能如此呢?何忍幼兒被神定罪,他們仍未懂選擇犯罪?要回答這些問題,頗費思量。我們首先看看亞當的身份,他是人類始祖,代表著全人類;另一方面,我們須考慮夭折的嬰孩,他們若能長大,會幹什麼呢?羅馬書第五章陳述亞當與基督分別是人類的兩個代表。亞當是人類的始祖,代表全人類;基督蒙神揀選,代表獲神赦罪的信徒。亞當犯罪,背叛神,代表全人類。至於基督,他甘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代替墮落的人類受罪;他是完全無罪的,遵守神的誡命,順服神。羅馬書第五章指出,無論亞當或基督,這兩位代表所做的一切,都歸於與他們同立一約的人類。亞當犯罪,歸入後裔的身上,甚至包括了夭折的嬰孩;而基督全無罪汙、順服神,那些憑信歸入基督的信徒,神也算他們無罪。因為亞當犯罪墮落,他的後裔都落入罪裡。但因著神的恩典,凡在基督裡的,基督的義也歸入他們的賬裡;凡信耶穌是神的兒子,是基督,接受他作個人的救主,神也將基督的義算為他們的義。若不承認亞當乃全人類的代表,就意味著否認基督是信徒的代表;否認自己玷染亞當的罪,也就是否認因信基督稱義的原則。羅馬書第五章清楚陳明其中道理。

然而,將上述原則應用于嬰兒夭折,卻引起了與救贖有關的——嚴重問題。基督在各各他受死代贖,若只對那些悔改及相信的人有效用,那麼,未及懂得悔改相信就夭折的幼兒,又有何盼望?這樣,我們得想想,若孩子不夭折,他長大了又會如何。任何孩子長大後,都會犯上與亞當所犯相同的罪,憑著他的自由意志,也選擇了犯罪的道路,這樣,他得為自己的罪承受懲罰了罷!但夭折的嬰孩若能長大,有機會聽福音,他至少也有些反應,一是接受,一是拒絕!神知道每個人的內心,人尚未出母腹,神已知道他了。神對先知耶利米說:「我末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腹,我已分別你為聖。」(耶一5)神毋須等待耶利米的回應。已預先揀選了他。施洗約翰(路一13-15)及耶和華的僕人(賽四十九1)也是如此。神預先已知道每個小孩子,知道他們長大後會怎樣回應神;那麼,神當然知道這個小孩子長大後是否接受救贖恩典。

這樣看來,雖則聖經沒有明言,但已暗示神知道每個人的抉擇,知道夭折了的幼兒若能長大會對救恩作何反應。由此可見,神會照上述原則對待夭折了的幼兒。

    結束討論之前,讓我們看看一般人均接納一個意見:所有夭折了的嬰孩均得救,因為他們從未犯罪。這個意見誠然出於好意,且顯出持此意見的人慈愛為懷,但仍有兩種嚴重弱點。首先,這意見有違羅馬書第五章關於原罪的教訓,因為這意見預設了人類無罪之身來到世界,忽略了人類的始祖亞當曾經墮落。其次,所有夭折嬰兒均得救的這項道理,使所有為人父母者處於兩難之間,甚至做出殘忍可怕的行為。無論嬰兒長大後是否選擇信耶穌,回應神的恩典,夭折仍是確保他們得救的最佳方法;那麼,父母豈不是被迫弄死初生嬰兒?而且,墮胎的人也不就做了善事?弄死嬰孩雖然是犯了殺人罪,但父母為確保嬰兒得救而結束他的生命,卻是用心良苦,這個良善的動機豈不是大大抵消了殘忍的殺人罪!果真如此,神創造宇宙萬物,設立道德律的時候,也就會賦與人類一種特別的動機,叫父母本著慈善為懷的心意弄死自己的親生幼兒。若說所有夭折嬰兒均得救,上述後果是無可避免的。

    對於嬰孩夭折以及先天弱智者得救的問題,威斯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第三條更能提供恰當答案:「夭折而蒙神揀選的嬰孩,透過聖靈並藉基督得救贖,仍獲永生,聖靈隨己意決定於何時、何處並如何行事。不能瞭解神的話,未能因聽福音悔改卻蒙神的揀選的人,也是如此。」不能瞭解神話語的,即先天弱智者,他們之中也有蒙神揀選而得救的。──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羅五15「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嗎?在這兩個子句中,“眾人”(英文為many)都有定冠詞(參19節),是指全人類而言(正如林前十五22,重複的“眾人”英文皆為all)。也請參看羅馬書十一32。“眾人”經不會指少數人;正如加爾文所說:“基督的恩典臨到更多人,遠超過第一個人犯罪所接連的人”。加爾文清楚知道,有些人以為蒙揀選的只是少數人,因此他們爭論道,保羅在此“不過是逞口舌之強”。但加爾文自己的看法卻是:“若亞當的墮落會帶來許多人的淪亡,神的恩典果效豈不更大,可使更多人蒙恩?因為基督拯救的能力誠然遠超亞當毀滅的力量。——《丁道爾聖經注釋》

         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整本聖經都在見證神喜悅拯救勝於審判。如上文所述,神為拯救我們採取的具體措施,能夠證明這點(8)。本節也採用與9,10節相同的代表性原理,兩個代表中,若說罪的代表帶來死亡,義的代表就會帶來更加豐盛的救恩。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516神的恩典與過犯不同。若一個人的過犯可令眾人死,神的恩典和藉著耶穌基督的恩典而賜給人的賞賜(得救),豈不更加豐富地給予眾人。何況神的賞賜和亞當犯罪的結果不同。亞當一人犯罪受審判被定罪,但恩賜(救贖)卻臨到亞當以後眾世代的人,可以脫罪稱義。──《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1517這裏一再的提到「豈不更」。這裏乃是把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來作一個比較而說出『在基督裏』是一個更大的恩典。

 

【羅五15~20『只是過犯不如恩賜』(15)、『神的恩典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15)、『定罪也不如恩賜』(16)、『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16)、『豈不更要在生命中作王』(17)、『只是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20)。這些話都是說明,基督的救恩並非僅能解決消極的難處,並且還加倍超過,豐滿有餘!――《讀經指引》

 

【羅五16「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英譯:而恩賜不像一人犯罪的後果。)由於第一位罪人不順服的行動,罪就已經定了案;但是“恩賜”(charisma,六23亦同,1517節則用dorea,“賞賜”,16節上用相關的dorema),是在許多過犯之後才賜下的,是神為挽回那不利的審判,將義的地位賞給許多罪人而頒行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五16~21可從兩種角度探討亞當與耶穌的代表原理:①影響力的範圍:因亞當的犯罪,世人都淪落為罪人,但只有一部分人會因耶穌的救贖而得救。事實上,耶穌的救贖原本是為拯救所有的人,稱義具有普世性,但其結果卻只局限于一些信徒;②在影響力方面,亞當無法與基督相比。正如20節所示,恩典並不止於律法的層面,而是更加豐盛。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五17「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所賜之義。即稱義的賞賜(dorea),是信徒從神而得的。

    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死作王之時,人是它無助的犧牲品;但基督作王之時,人能分享祂復活的生命與尊貴的榮耀(參八17)。——《丁道爾聖經注釋》

         「耶穌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主耶穌不但是我們的救主,拯救我們;也是我們的君王,管理我們。凡被祂拯救的,都該尊祂為王。而祂作王乃是在我們的生命中,所以我們應該好好注意並順從裏面生命的感覺,因這生命的感覺,正是主在生命中作王所發的命令。――《讀經指引》

         信主的人 不但得到永遠的生命,將來且要與基督一同掌權(提後二12)。──《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18「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一次的過犯……一次的義行。(英譯:一人的過犯……一人的義行。)中文的譯法與RSV的譯法(即英譯),在文法上都可成立,但RSV使此句與19節能成為更好的平行句(“因一人的悖逆……因一人的順從”)。一人的“義行”﹏cs22dikaioma),是指基督終生順服的至極表現,即獻上自己的生命;第二個人的行為帶來救恩,反之,第一個人的“過犯”則帶來滅亡。

  被稱義得生命。(英譯:得赦罪與生命。)直譯為:“得生命的稱義。”“生命的稱義”是指稱義帶來生命(正如定罪帶來死亡)。“赦罪”所譯的dikaiosis,在四25譯為“稱義”(保羅可能本來要重複用dikaioma,即16節末譯為“稱義”的字,可是18節前面又用這個字來說“義行”,因此可能導至他在此改用dikaiosis)。——《丁道爾聖經注釋》

         「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如同我們中國人的祖宗黃帝,假使他當日是經過帕米爾高原東來的,我們這些中國人也就是在他裏面經過了帕米爾高原的。亞當那一次在伊甸園裏的過犯,我們都有分,因為我們都在他裏面。

         不是說人人都可稱義得生命,而是說人人都有稱義得生命的機會。救恩雖白白賜給,但必須人肯先認罪悔改,主動去接受。──《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18~19「一次」是外面行為的問題,「一人」是裏面生命的問題。罪藉著那一次的悖逆進入了亞當裏面,組織在亞當裏面(好像糖調在水裏面一樣),而使亞當成為一個『罪人』。

 

【羅五19「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比方,高麗從前亡國於日本,那些亡國的高麗人所生的孩子,不用自己亡國,就已經是亡國的人了。我們是從亞當生的,不用等我們自己犯罪,一生下來就是罪人。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構成)罪人。」所們成為罪人,並不是由於我們所作的,乃是因為亞當所作並所成的。犯罪的人就是罪人(小孩子的說法),但是犯罪不過是一個證據,證明他已經是一個罪人;那並不是原因。我之所以是罪人,因為我是從亞當生的。我之成為一個罪人,並不是由於我的行為,乃是由於血統和遺傳。―― 倪柝聲

         在亞當裏我們接受一切屬於亞當的;照樣,在基督裏我們接受一切屬於基督的。―― 倪柝聲

         這裡說的“成為義”,是人藉著基督因信進到神面前的光景,然後力求做到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度聖潔的生活。──《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動詞“外添”,RV直譯為“從旁進入”(NEB作:“岔入這過程中”);加拉太書二4用它來描寫“偷著引進來”或“滲透進來”(pareiserchomai)的“假弟兄”,好像間諜混入使徒的同伴中。20節的意思與加拉太書三19同出一轍:“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NB作:“使罪行有合法定罪的根據”),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律法會增添過犯,因為它提供了許多觸犯特定條例的機會,有人進一步認為,它“也增添了罪,意思是使人更加犯罪”。不論怎樣解釋,這兩封書信都指出,在神解決人類問題的過程中,摩西的律法只是過渡時期而已。——《丁道爾聖經注釋》

         「律法本是外添的,」這話的意思是說,律法不是神的心意原初所有的,不是神對人的旨意原來所定規的,乃是後來外添的,乃是半路加上的。

         「外添」是從旁進入的意思。―― 牛述光

         「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意思是恩典的權勢大過罪,罪是見不得恩典的,罪一見恩典,罪就沒有了,正如藥力大過疾病一般。―― 牛述光

         律法不能給人救贖,但可以讓人看清人無法做到律法所規定的完全,因而明白需要神的救贖。律法讓人看見神的聖潔標準,相形之下,罪便更加醜陋,人也更能看見自己的過犯,渴望得到神的救恩。因此“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律法只是在神已定的計畫中附加的東西,頒佈於摩西時代,終結於基督。──《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21「恩典藉著義作王,」神的恩典原是憑祂憐憫所賜,可說並無保障;現在卻經過祂義的手續,就顯出無比的權力――『作王』,叫我們不能不得『永生』。何等堅定!何等穩固!――《讀經指引》

         保羅重述1417節的意思。不是死作王,而是“罪作王叫人死”。恩典是在公義中臨到人,人有恩典才得到永生。我們能有這永生,乃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五章】十一節以前,是說到救恩的實現,一切事都是說到它外面的後果;十二節以後,是說到救恩的原理,一切事都說到它裏面原因:

         ()前面所說的罪,原文都是多數的(sins),乃是罪的行為;此後所說的罪,卻是單數的(Sin),指明罪的源頭,也就是撒但的生命在人裏面。

         ()前面說到世人被神定罪,這裏說出被定罪的原因,乃是在亞當裏。亞當因一次的悖逆而被神定罪,所有在亞當裏的,不必再犯罪,罪已經定了。

         ()前面說到信徒被稱義,這裏說出被稱義的原因,乃是在基督裏。基督因一次的順從而被神稱義,所有因信得在基督裏的人,不必再行義,稱義已經得著了。

   這些都是告訴我們,神的眼光乃是深入的,一切憑外面的衡量,都是不準確的;而神所給我們的拯救也是從根本解決問題的,這叫我們感到何等滿足、穩妥。――《讀經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