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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七章拾穗

 

【羅七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我現在對略懂律法的人說”(NEB);至於他們所懂的是猶太律法或羅馬法,對目前的辯論無關緊要,因為兩者的狀況都相同:“人惟在活著的時候才受律法約束,不超過此期限”(NEB)。——《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至6節用婚姻來進一步說明信徒與罪和律法的關係。兩事相比,用二者的主要類似處來幫助人瞭解,不可在枝節上求吻合。保羅為文喜用具體事物說明抽象真理,前章的奴僕與主人,和第十一章中的野橄欖枝和新面,都是其例。信徒對律法的關係可因死而割斷,有若女人的丈夫已死,便從拘束她的婚姻關係中脫離出來,合法地與別人(復活的基督)結合。

“律法”在這裡是指法律的基本性質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6對明白律法的人說……豈不曉得: 所有法律條文都包括有關立法人、宗旨、規條、適用範圍及處罰規條等內容。保羅再次闡明律法設立者、應用物件及範圍以及律法的功用等,暗示不在律法範圍的信徒應當按照新的標準去行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1~25以婚姻作比喻,闡述解開律法的捆鎖與基督聯合(1-6)、律法與罪的關係(7-12),保羅親身經歷的矛盾心路歷程,即內心的兩律之爭(13-25)。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這句話亦是放諸四海皆准,無論是依據猶太律法或羅馬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須歸屬丈夫,以丈夫為主的律法(不分猶太或羅馬法)。——《丁道爾聖經注釋》

         用於表示妻子從屬於丈夫,不是指“已婚婦人”,乃是指“在丈夫的權力之下”。這是非常罕見的詞,準確地表達了猶太婦人的實際地位。在猶太社會中,丈夫才擁有離婚的權利。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2~3{\Section:TopicID=322}羅馬書第七章的丈夫

問:羅馬書七章二至三節:「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凓,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凓,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丈夫」究是指凓甚麼說的?弟兄有說指凓舊我──肉身;有說是指凓律法的。

答:是指凓肉體的惡慾說的。我們就是「女人」,「惡慾」(5)就是「丈夫」。丈夫活凓,女人就被律法約束(2)。惡慾活凓,我們就受律法的捆綁(5~6)。我們藉凓基督的身體,惡慾是死的,所以,律法也是死的(4),所以,我們自由了。―― 倪柝聲

 

【羅七2~4這裏所舉婦人改嫁的比喻中,『丈夫』乃指律法,『別人』乃指基督,『女人』則表我們。比喻中雖說丈夫死了,妻子別歸;實際上並非律法死了,乃是站在妻子地位中的我們死了,就脫離了舊丈夫的約束;以後又復活了,就可另歸別人,就是基督。所以脫離律法的關鍵,乃在於死(不論那一方死,都是一樣);而另歸基督的關鍵,乃在於復活。感謝主,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了,所以律法已不再是我們的『丈夫』――所倚靠的、所受轄管的;我們的『新夫』乃是愛我們的基督,祂是我們真實的倚靠,我們也甘心受祂管束。――《讀經指引》

 

【羅七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她……便叫淫婦。參馬可福音十12。此處的希臘文動詞為不及物的chrematizo,“眾所周知”(徒十一26用此字,形容耶穌的門徒被稱為基督徒)。“她招來姦淫的醜名”(J. B. Phillips)。——《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祂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這個新的婚姻關係不像從前的那樣,會被死亡中斷。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若說此處仍繼續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為新婚姻的後裔,就未免太離譜了。此處的果子,就像六22所說“成聖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為“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的弟兄們…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思是,你們向著律法是死的。許多基督徒並不明白,為甚麼我們需要脫離律法。脫離律法,和脫離世界、罪惡、自己有頂大的關係。如果每一個基督徒要得著拯救,他第一件事就必須知道,神對它這個人沒有盼望。律法就是神對你肉體所有的要求。你若認識自己敗壞到無可指望,對自己完全失望,這就是得拯救脫離律法。神就是看我們是沒有辦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我們所配的就是釘死,不配作任何的事。脫離律法的意思,就是脫離神的要求。意思就是因為認識了亞當的生命,並基督的工作,就死了心,不再打算來討神的喜歡。所以只有死才會脫離律法,因為你若活著,律法是一直要向你要求的。死是我們惟一的出路,是我們得著拯救的惟一辦法。―― 倪柝聲

         「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我們的死是藉著基督的身體。基督怎樣死,你也怎樣死;基督在甚麼時候死,你也在甚麼時候死;基督已經死了,你也已經死了。這並不是屬靈的自殺,硬算自己是死的;也不是一直說,我已經死了,來盡力的暗示你的自己。這是因為你看見了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實。得勝的秘訣,就是永遠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遠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倪柝聲

         「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我們不只要有消極的脫離,還得要有積極的歸於,不然也是空虛。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斷絕關係,一面是結合關係;一面是向律法脫離了,一面是與基督結合起來,歸於基督。復活就是與基督聯合。我們這在基督裏復活的人,要結果榮耀神。結果子只有一個法子,就是讓基督活在我們裏面,讓祂來生活。―― 倪柝聲

         「你們…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叫我們結果子給神。」因此我們能結出生命果子榮耀神,並不在於遵守律法規條;乃在從心裏更多歸順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讀經指引》

         信徒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受洗是一種禮儀上的死的表徵六27),律法沒有權柄再定他的罪,不能再管轄他。信徒現在已與復活的主聯合,可以結出聖潔生活的果子來。──《啟導本聖經註釋》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其它經文從結果的角度說明這一問題,本節則從進行的角度說明在律法上死亡的過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我們屬肉體的時候。亦即,在我們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律法如何會生惡欲,713節將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惡行構成,其“結局”就是死亡,參六21。——《丁道爾聖經注釋》

         人生若無高尚目標,只圖情欲的滿足,律法便會在人裡頭發動罪惡的欲念,然後見諸行動,導向肉體和靈性的死亡,與神斷絕關係。律法不只揭露何為罪,也能激動罪,因為人的天性,對凡是禁止的事偏偏想去做。

“屬肉體的時候”指一個人未信主、為被聖靈重生時的光景。──《啟導本聖經註釋》

         肉體: 保羅在羅馬書使用“肉體”一詞具有以下幾種含義:①耶穌基督的人性(1:3);②人生理上的身體(2:28);③整個人類(3:20);④道德上或知識上的軟弱(6:19);⑤罪惡的舊性情等。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注:“心靈”或作“聖靈”),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但我們既然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因著這個死(“與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脫離”從前在律法之下的義務。

  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直譯為:“不在字句的舊樣式中”(“字句”指“文字規條”之意,參林後三6)。保羅看自己成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謹守律法的猶太人,順服外在的規條。但現在,聖靈在他裡面供應生活的原則,從前律法則是從外面供應,而且並不完全。

    按著聖靈的新樣。直譯為:“在靈的新樣式中”,亦即,信徒現在“屬聖靈”的生命(參八9)。“字句”(gramma)與“靈”(pneuma)的對比,指明在福音的時代,耶利米書卅一3134所預言的新約已經實現了(參以下八4)。進一步可參小注70{\LinkToBook:TopicID=113,Name=b.「靈」}。——《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

         按代替說,基督替我們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價,就把我們從律法之下贖出來,叫我們脫離律法的定罪。按聯合說,基督帶著我們和祂同死,叫我們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脫離了律法的管束。

         『靈的新樣』。陳舊的靈不能感動人,所發出的言語、教訓、態度、思想皆舊。老套、刻板、遲鈍。活潑生命流不出。新鮮的靈能甦醒人,把人帶到神面前。

         捆縛老亞當的律法對重生得救的信徒來說有同具文。我們所服侍的已不是罪,也非律法,而是神;我們不再過順服儀文的舊生活,而是新的屬靈的生活。

     “儀文的舊樣”原文作“舊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舊約聖經,而是已失去了律法的精義,束縛人的律法的解釋。保羅一直主張舊約律法和新約福音的一貫性。他所反對的是儀文,也就是對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啟導本聖經註釋》

         儀文的舊樣: “儀文”的希臘語grammagrafj(聖經)是同一詞源。然而,保羅並不認為兩個詞具有相同意義,反而將grammapneuma()對立起來使用。強調聖經積極而永久持續的意義時,通常使用grafj,並不使用gramma。保羅常用gramma表示已廢去的規條;grafj則與基督裡的新教訓和聖靈的權威有關。心靈的新樣: 與儀文(letter)相對立,對此有兩種見解:①更新的心靈;②聖靈帶領的新方法。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625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以肉體服事罪的律』(25);脫離律法的人卻以靈服事主自己(6)。這三種服事,我們是在那一種的裏面呢?――《讀經指引》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參三20。律法的功用是預備性的:顯明人的罪與無能,並且顯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們。

  不可起貪心(出廿17;申五21)。人想擁有東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們發現,某些自己想要的東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們卻往往會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章從這裡開始到末節用的是第一人稱“我:說話。一般都認為是作者保羅個人經歷的記述,但他寫時可能也希望成為所有的律法定罪下的人共同經歷的描繪。文中的“我”似乎是一個尚未得救的人。保羅回溯自己未信主時的光景,(參《腓立比書》三38)寫出一個嚴守猶太律法,但不認識基督的法利賽人的心路歷程。有人指出保羅所講的也可能是一個普通基督徒,信主之後,又退後到以前受律法捆綁、被律法控訴的地步。

本節說明律法有一種消極的功用,就是叫人知罪。“知”字在原文用法不單指一般的知識,也指親身的經歷(比較林後五21)。因此,“我就不知何為貪心”應該解釋為:“我不知道貪心是怎麼回事”。“貪心”一詞的希臘原文作epithymia,意含一切邪惡念頭,包括淫念在內。

717節講律法的真正功用,和律法怎樣被人誤用。律法,無論是神賜人或與生俱來在人心中的善惡、是非法則(稱為良心律法,參二16注),本意都是好的,功用也是肯定的。人如果照著行,可以得著生命,可以得神喜悅;所以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但是,人性中的罪破壞了律法,叫人違背律法。罪借著律法的公義原則,陷人於刑罰中,叫人死亡。於是,良善的律法被誤用;律法叫人得生命的積極功用變成了定罪的消極功用。禍首是罪,而不是律法。──《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7~12“聖徒在律法上死了”或“脫離了”等教訓,會引起某些誤解:“那麼,律法本身是不是邪惡的?”為此,保羅再一次闡明了律法的功能,律法本身既不善也不惡,而是分辨善惡的標準。邪惡的是罪本身,而不是叫罪顯明出來的律法。相反,律法以其功能,可作善用(12)。聖徒只是藉著主耶穌的恩典,脫離了律法的轄制,與律法的關係上可看為是死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7~25活在律法觀念中的人,無非都是在『善』和『惡』的範圍中盤旋,結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轉過來注視基督――『感謝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脫這一切,而摸著永遠的生命。――《讀經指引》

 

【羅七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本節與下節中,將罪擬人化,好似一強敵,在人的靈魂堡壘中建立了據點。

  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在我裡面製作各種不正當的欲念”(NEB)。巴瑞特指出,違背律法的貪婪,與愛完全相反,因為愛“就完全了律法”(十三10)。——《丁道爾聖經注釋》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不但罪不算罪,罪也是死的,這罪是指肉體說的;舊人在律法上、在罪上都死了。如果我們一直在主的死裏(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不去西乃山),罪(舊人)就永遠是死的,因為它已經死了。―― 牛述光

         “機會”原文有“起點”的意思。用在軍事上,指陣地、基地。保羅說律法或誡命作了罪的一個灘頭陣地,讓罪在人性殺過得了個立足點,發揮破壞力量。罪如果不是因為有律法,它在人身上便發揮不了力量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8~13藉著誡命: 應當謹慎地解釋這句話。這表明誡命並非犯罪的工具、動機或原因,所有罪都藉著誡命一一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那誡命反倒叫我死: 這不是說誡命本身就是“死亡”,而是誡命定罪,罪的結果是死亡。正如13節的話語,律法只是使罪顯明出來,而不是罪或罪的原因,正如現代的刑罰並不是刑事犯罪的原因。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亞當原本並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著那條“不可吃”的誡命,他的順服才受到考驗。可是保羅從人類共通的經驗(包括他自己在內),更能洞悉墮落故事的真諦。——《丁道爾聖經注釋》

         「但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誡命來到,就是自己決定靠律法成聖,又回到西乃山去。在律法下自己就死了。「死了」是指行動說的,不是指生命說的。牛述光

         活著的……死了: 前者指尚沒有律法時的自由的屬靈狀態 ;後者指有了律法這一標準,並認識到自己是個罪人之後的無奈的屬靈狀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910“我以前沒有律法”可能指保羅未信主的時候,還未真正認識到律法的功用。有人認為可能指十三歲以前的保羅。依猶太法律,孩子到十三歲,便須完全承受律法的責任。

“我就死了”,因為罪的工價是死(六23),所以罪產生了,保羅也便算是死了。

保羅有一個時期過著沒有律法的生活,他不受律法拘束,所以是活的;一旦知道有誡命,例如“不可起貪心”,罪便引誘貪心在他裡頭蠢動。結果他為律法定罪,他死了。神頒誡命教人行正路、得生命,這計畫給罪破壞;本來叫人可以活的誡命(參申六24)現在成了叫罪人死的根源。──《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指利未記十八5,以下十5(參二13)則引述此段的經文。——《丁道爾聖經注釋》

         從理想角度看,律法應許凡能謹守的都得凓生命。獅子籠外的警告牌寫凓:「切勿走近。」如果人願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看。然而,若有孩子不理會,走上前去挑弄獅子,便招殺身之禍。

 

【羅七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引誘我。此動詞(exapatao)與哥林多後書十一3(“蛇……誘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書二14(“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裡”)相同;參七十士譯本創世記三13所用較簡單的apatao。此處與墮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過強調,因為保羅的教導是說,人類“在亞當裡”墮落,而不是在夏娃裡;但在創世記三章與以上提摩太前書二14都說:“不是亞當被引誘”。——《丁道爾聖經注釋》

         「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罪等於蛇,誡命等於神樂園中的吩咐,我等於夏娃。蛇是藉神的誡命引誘夏娃,夏娃吃了之後,就受到刑罰,受到誡命的裁判。―― 牛述光

         “引誘”()二字讓我們想到人類始祖亞當墮落的事(創三13)。保羅象亞當,有過一段無律法管束的自由日子,後來律法來了,就象亞當聽到了神的命令,蛇引誘夏娃,那女人又引誘亞當一樣,罪開始引誘保羅。罪能運用神的命令和律法來達到它邪惡的目的。──《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律法……誡命……。律法是指所有律法;誡命是其中的各項規條(根據傳統演算法,共613條)。律法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利十一45,十九2),而律法乃是表達神的性情,宣佈祂的旨意。——《丁道爾聖經注釋》

         律法原是由神降下的,是出乎神的,和神聖潔的性情是相合的,所以是聖潔的;並且和神的公義、良善也是符合的,所以也是公義、良善的。

         明確指出律法與誡命來自於神,根本上是良善的。律法是神為了人類的公義和幸福,出於良善的意願而賜下的,其本質並不是惡的。雖然如此,律法卻只能擔當給人定罪的功能,這是因為墮落之人的罪性與犯罪使然。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1213律法雖為罪用於它邪惡的目的,但錯不在律法本身。律法出諸神,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參七7注。罪把聖潔的用在不潔的事上,更顯出罪的惡毒。──《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雖然“在律法之下”實際上與“在罪之下”牽扯不清,但保羅憤怒地駁斥任何視律法等於罪的論調(7節)。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質是要賜生命的;絕不會帶人進入死亡。這整件事的禍首乃是罪:當律法告訴我是非對錯,卻沒有供應我行善避惡的能力,罪就逮住機會了。罪強迫我違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規定不可行的事,讓我招致定罪與死亡。如此一來,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與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馳。否則我不可能有這樣的認識。——《丁道爾聖經注釋》

         罪可以把一件好事,例如律法──它是聖潔公正的──彎曲成為作惡的工具。罪的可怕可以從它能把一件好的事,變成罪惡的武器上見到。它能把愛的可愛處轉變為淫慾。它能把獨立的高貴處轉變為追求金錢和權力。它能把友誼的佳美變為引誘冀求獲得不當有的東西。那就是卡萊爾(Carlyle)所謂:『罪的無窮可憎』。就是這一件把律法作為犯罪的橋頭堡的一件事就足夠表明罪的非常的邪惡。這整個可怕的過程並不是偶然的;一切都是有計劃的給我們看見罪是何等的可怕,因為它能把最可愛的東西,只要一碰,就會變成玷污的東西了。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在亞當裡”所承襲的性情,與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屬乎靈的”,因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卻不屬乎靈sarkinos,“肉體的”),被一種與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種東西,素來反叛神,想要脫離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保羅在此稱之為他的“肉體”(參18節),這東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內住之罪的權勢之下。“賣給罪了”一詞與智慧書一4平行,智慧不願“在抵押給罪的身體中居住”。——《丁道爾聖經注釋》

         「律法是屬乎靈的,」神是靈,律法既是出乎神的,也就是屬靈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屬靈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為人是屬肉體的。

         「已經賣給罪了,」奴僕是一個有自由意志,而沒有自由行動的人,立志由得我,行出來就由不得我,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是一個罪的奴僕。―― 謝模善

         律法是從神而來,本質是神聖的。保羅說他“是屬乎肉體的”,不但指血肉的身體,也指身體裡面的自我。人的內心生來背叛,越來越遠離神。

保羅借用當日奴隸市場的事來作比喻,指出罪是人的買主,而肉體的情欲把人賣給罪。──《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424律法原是好的,卻因人屬乎肉體而無效(14);而人的肉體,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則之下,而掙扎痛苦(24)。所以本章說是在肉體中捆綁的痛苦也對,說是在律法下掙扎的痛苦更無不可。――《讀經指引》

 

【羅七14~25保羅論到心靈與肉體交戰是指何人經歷?】

答:在羅馬書七章1425節這一段經文中所記的「我」字,差不多有三十六次,其總括意思,不外是保羅承認說到:「我曉得我是屬乎肉體的,已經賣給罪了,我也知道在我肉體裡面沒有良善,願意為善反不去作,不願意的惡,反倒去作,受到罪的管束(14-20)。我覺得我裡面有個律,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服從犯罪律,為罪所勝(21-23)。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主耶穌就能脫離了,證明靠自己的力量掙扎最苦而失敗(2425)。」聖經注釋家對於以上這一段大意,各有不同的見解,有些認為保羅在此處所說的「我」字。未必是指他自己,乃是代表任何一個人,故不是說他本人的經歷,有些人認為這是保羅敘述未信主以前的心靈經歷情形,有些人認為這是保羅信主以後心靈與肉體交戰時描寫的經歷,亦可以說是代表每一個基督徒可能常會發生的狀況,但屬於這最後一派的解法居多,如古教父奥古斯丁(A.D.345-430年,非洲迦太基,中世紀教會神學家,主教,哲學鼻祖),與馬丁路德(A.D.1483-1546年,德國宗教改革家),亦皆相信此派之解法,總而言之,這裡須要明白一件不可思議重要的道理和教訓,就是無論何人在什麼時候,若靠自己的力量和罪惡交戰,斷不能勝過,必要遭到絕望失敗的地步,惟有順服神來到主前,承認肉體是軟弱敗壞無能,靠著聖靈的能力,才能得勝而成聖(參羅八3-112631-37)。——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七14~25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1425節所說心中的痛苦,是描寫非基督徒還是基督徒的情形?】

    歷代解經家對此段經文見解不一,大概有四種看法:

    一、這是描寫保羅未信主前的心靈的狀況,亦可代表所有非基督徒的心靈情形。

    二、這是保羅信主後,心靈與肉體鬥爭時的描寫,亦可代表每一位基督徒時常可能發生的事情。

    三、這是描寫信主後又背叛主的基督徒心靈的矛盾與掙紮,是背道者的痛苦經驗。

    四、這是描寫信主的猶太人仍然被律法的舊觀念所捆綁的心靈情形。

    古教父奥古斯丁是第二派人士的代表,馬丁路德亦相信這是描寫基督徒的心靈鬥爭。

    可是那些主張保羅是描寫一個非基督徒的心靈狀況的解經家,則引用第八章l節的話:“如今,那些在基督那穌裏的,就不定罪了”。既然說是“如今”“在基督那穌裏”,那麼七章未段所說的一定是“從前”“不在基督那穌裏”的情形了。

    保羅在該段所用的“我”字,並非保羅本人,乃是任何一個人雲。

    可是主張第二說的仍然是占大多數。――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七15「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這裏的『不明白』英文欽訂本繙作『不譖許』(do not allow),達秘新譯本和司提反英原對照的新約都繙作『不認可』(do not own)。讀前後文,就知道保羅的意思,實在是說,『我所作的,我自己不贊許』,或『不認可』,或『不稱許』。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今天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你現在所作的是你所愛的呢?或者是你所恨的?我們知道使徒保羅之所以得著拯救,就是因為真是深深的恨,和竭力的求。他對於他在罪中的生活,不願意到一個地位,再也不能維持了,無論如何不能再跟著它一直下去了。他恨到一個地步,竟說我還是死了好。就是因為他有這樣的決心,他就得了拯救。凡在失敗和犯罪中生活,而不知道那些是該拒絕的人,神的拯救是永遠不能臨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屬靈的長進,必須先對於你現在的光景覺得不滿意。神的拯救雖是為所有的人預備的,但並不是每一個所能得著的。問題不在於神,乃在於人,因為人沒有覺得拯救的需要,也沒有付上代價去得著拯救。―― 倪柝聲

         與保羅同時的人知道這種感覺;其實我們自己也知道。辛尼加所說:『在必要的事上,我們無能為力』,他講到人怎樣恨惡他們的罪,但是同時又愛他們的罪。羅馬詩人俄維丟(Ovid)寫下一句名言:『我看見較好的事,我贊許它們,不過我所做的卻是較差的事。』

         “我所作的”中的“作”字指已經完成了的看得見的行為(比較15,17,19,20節)。保羅說,他的行為不是出於自願,不是他的決定和選擇。他整個人落入一種矛盾中,他願意遵行律法,但在罪的影響下出現的行為卻事與願違。在遵行律法的理想和人罪性的實際情況間,有一道很大的鴻溝。──《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5~20保羅一直立志,但是結果一直失敗。由此可見,得勝的路並不在人的願意,並不在人的立志。

       這六節聖經中,保羅一直在那裏願意,在那裏立志,但是他所願意的,他所立志的,都不能作,是完全的失敗。可見,得勝的路不在願意裏面,也不在立志裏面。願意不是得勝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勝的方法。願意和立志,在勝過罪、討神歡喜的事上,沒有多大用處。―― 倪柝聲

 

【羅七15~25從十五節到二十節,保羅重複的用『願意』、『不願意』這一類的詞。這裏著重的點,就是願意不願意,立志不立志。從二十一節到二十五節,他給我們看見另外一個著重點,就是一個『律』字。這兩個著重點,是這一段聖經的關鍵。

         為說明律法的存在意義,保羅講述了自己內心深處的兩律相爭(6:12-23)。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保羅感到恐慌,因為自己的內心似乎傾向於罪,但是他也不能確定其究竟,好些行為既不能說是出於自己,也不能說不是出於自己。保羅認識到,雖然自己的內心是向著神的,但是內心中還有一個律在作怪,在他裡面引起自我的分裂,不斷地迫使他偏向邪惡,這就是罪的舊性情(21)。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得救不能止於稱義,需要不斷成聖。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應承律法是善的,」這話足見失敗的信徒仍未變心,還是好善,雖然犯了罪,還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歡喜罪中之樂,基督徒犯罪是苦的,這是因為有生命、有靈覺,這就證明自己的潔淨的。―― 牛述光

         律法是完美且完善的;不足夠而有缺欠的是被罪惡控制的軟弱人性。“應承”是承認、同意的意思。──《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在人裏面作人罪性的罪,乃是『住』在人裏面,並且能在人裏面有所作為。所以這個罪,不僅是一個活的東西,並且好像是一個成位的活物。實在說來,這個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們裏面;也幾乎可以說,就是魔鬼自己在我們裏面。

         「是我裏頭的罪作的,」不是推脫責任,乃是抓住了敵人;認清了敵人。只要先認清,先抓住敵人,我們就知道怎樣對付它、勝過它。―― 牛述光

         不是說人不必負起自己 行為的道德責任,而是說罪在人身上影響力之巨。“住”字有“佔有”的意思(參太十二45)。──《啟導本聖經註釋》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罪作的: 在這裡,我們首先要確定什麼是“我”(identity),這裡的“我”指的是已經重生的綜合性人格。住在我裡頭的罪: 是指尚存留在自我心靈中的罪性,這也正是“我”所願意消除的墮落本性。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17~18聖經常將罪和身體連起來說(羅七25;西三5),因為身體是罪的居所。照著神的眼光看來,人的身體實在乃是『罪的身體』(羅六6),因為罪是身體的主使者。

 

【羅七17~20兩個律的比喻似乎受到了拉比文學的影響。拉比認為人的內心有兩種衝動,就是罪惡的衝動和良善的衝動,人到13歲成為“律法之子”後就可以感知到。之後,這兩種衝動為掌握內心的支配權而爭戰不休。就此,拉比提出的解決方法,就是拼命研究律法,並應用在生活中。然而,在這一點上,保羅的思想根本不同於拉比的觀念。雖然律法源於神,且具有本質上的卓越性,但它不足以對抗罪的權勢。正如保羅在其他書信中談論過的一樣,只有靠著聖靈的大能和神恩典的幫助,才能更新人的心靈<加 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18「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這話充分說明,基督教絕非勸人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極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讀經指引》

         在我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當我們在舊天性中找不到半點良善時,也不感到失望。我們從此不再專注自己。再多的內省也不能叫我們得勝。誠如蘇格蘭聖徒麥切尼所說,我們每看自己一眼,就得十倍仰望基督。為確定說明肉體完全沒有希望,保羅慨嘆道,縱使他渴望做得對,他內心也沒有力量將他的願望化為行動。當然,問題在於他打算拋錨在船裏。

         肉體既然受罪管轄,怎樣才能擺脫?答案是:只靠主耶穌基督。

從本節到本章末,保羅深入描寫一個人在罪惡與良善之間的掙扎。因屬個人親身經歷,那種因內心的彷徨而發出的呼聲,發人深省。他最後終能作出勝利的宣告(25節)。

“肉體”二字是軟弱人性的總稱。墮落了的為罪所污染的人性中毫無良善。──《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這裏所說的那一個人,是靠著自己的意志而活著。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為裏,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裏。這一個人能說:我要神的旨意,我要討神的喜悅,我要作一切良善的事,我要榮耀神的名。他沒有看見行善或者作惡是律的問題,不是意志的問題。許多弟兄姊妹在那裏希奇說,為甚麼我所要的得不著,我所不要的反而臨到我身上?神就是要給你看見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倪柝聲

         「反不作…倒去作,」肉體只是顛倒是非,卻永不會作的對。我們不必與肉體講人情,要像保羅不與屬血氣的人商議;商議由得你,行出來卻由不得你。對肉體,我們沒有商談的必要。―― 牛述光

         這不僅僅是保羅一個人的歎息,也是所有在基督裡努力過良善公義生活的信徒的歎息。所有基督徒都會遇到類似這樣的內心掙扎,為恢復基督裡面的自我,我們需要付出畢生的努力。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1920罪是一種強橫的力量——專橫、暴虐、殘酷,住在人肉體內,左右人的行為。人陷溺其中,在罪惡橫暴力量下面做奴隸,痛苦萬分。保羅的痛苦不可以用心理學上“自我分裂”來解釋。他所強調的是罪惡不法力量的作用(帖後二7稱為“不法的隱意”)。雖在肉體中卻好像從外邊控制他;是這世上邪惡的力量與神國良善的力量之間的衝突與鬥爭。──《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21“律”在這裡指定律、原理。人性裡仿佛有一條君臨一切的基本法則,一有為善的意願,惡便出現。關於本書“律”字用法的不同,看書前﹤參考資料﹥。──《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注: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按著我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等詩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問題在於,我無法以順服來表明我的愛。“裡面的人”是在基督裡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變化(西三10;參林後四16)。從八78來看,很難認為這裡說話的人不是信徒。——《丁道爾聖經注釋》

         “裡面的意思”直譯為“裡面的人”。這用法在聖經裡只在《林後》四16出現過一次,以裡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對照。裡面的人(心靈)日新又新,外面的人(身體)日見朽壞。本節“裡面的人”和23節的“心中”意思相同,乃指信徒裡面更高層次的自我,很可能指靈裡的新造(林後五17;加六15),或新人(弗二15,四2024)。──《啟導本聖經註釋》

         我裡面: 指因信耶穌基督而在聖靈裡面重生的新人。神的律: 指神借摩西賜給以色列百姓的律法。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犯罪的律。即邪惡的根源,或內住之罪的轄制。此詞原文為nomos tes hamartias,爾哈特(A. A. T. Ehrhardt)提出拉丁文中一個似非而是的同義詞lex iniuriae(“不公義的律”),西塞羅在Verrinesii .3.211.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詞。——《丁道爾聖經注釋》

         “肢體”指身體和欲望。肢體中犯罪的律指人肉體中犯罪的本性和傾向。“心中的律”(比較二14)是神啟示在人心中的律,包括神頒佈的完美至善的摩西律法。──《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七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我真是苦啊!這個充滿痛苦之情的呼聲,顯明前面的話不是在表達“抽象的辯論,是一個飽受煎熬的靈魂親身體驗的回聲”。槐特(Alexander whyte)諷刺那些認為本段是“保羅特意賣弄修辭手法”的注釋家,說他們所講的無異“稻草人的屬靈經歷”。  

    “就稱義而言,信徒已經完全了;但就成聖而言,他們才剛起步。這是個漸進的過程。在初信基督之時,他們對自己裡面敗壞的源頭認識無幾。當基督向他們啟示,成為他們的救主,靈魂所摯愛的對象,他們的肉體情欲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後,他們會發現它並沒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後,心靈所受的試煉,甚至超過他們醒覺自己走迷路的時候。“我真是苦啊!……”是他們的呼聲,直到他們在成聖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們裡面動了善工的,必定會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在古典文學和其它著作中,有不少與這個歎息相似的話語。西塞羅,斐羅(Philo),伊皮克德特斯,和馬可奧利流(Marcus Aurelius)都曾形容,人生在世,靈魂被死的身體束縛、壓制。有些注釋家舉維吉爾(Virgil)的記載為例,他寫道,伊特普斯坎(Etruscar)國王米珍修(Mezentius),把活的俘虜與腐屍綁在一起,以折磨他們。

  但保羅不屬柏拉圖派或斯多亞派。他前面剛說,自己被“擄去……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而這取死的身體同樣是他的身體,或被仇敵霸佔的人性。然而,這一個身體卻不是要被玷辱的;終有一日它將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八23);而目前,“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裡”(八2)已經帶來了渴望已久的釋放,它便成了榮耀神的器皿(林前六20)。——《丁道爾聖經注釋》

         「取死的身體,」這是指當時的一種刑罰,就是把死人綁在活人身上,直到活人也死了。―― 牛述光

         主為帶我們經歷脫離律法,活在聖靈中的釋放,總是先讓我們深深嘗到在律法之下,肉體捆鎖的痛苦。甚麼時候我們真感到這痛苦,而能喊出『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屬死亡的身體(就是肉體)呢』(24)?那就將近得釋放了。――《讀經指引》

         “取死的身體”:必朽壞也註定得滅亡的身體。這身體象髑髏困住他,掙脫不了。──《啟導本聖經註釋》

         喊出內心深處劇烈的矛盾,讓人想起以賽亞的呐喊:禍哉,我滅亡了!(6:5)本節描述的是得救以前還是以後的苦惱,有不同的解釋。主張是得救以前的理由:①初期教會希臘教父們的普遍認識;②“賣給罪了”,“屬乎肉體”等詞句,不象對信徒的描述,更像是對不信者的描述;③從8:1“如今”一詞來看,保羅考察的次序是從未得救到已得救;④倘若保羅是在回顧得救的經驗,就不可能不提及聖靈甚至基督的事工。與此相反的解釋,認為這是已得救的信徒在成聖過程中的困惑:①奥古斯丁等改革宗解釋者的結論;7-13節使用了過去時態,14-25節則與悔改之後的經歷有關;③根據整卷羅馬書的上文下理,保羅已描述了未得救的狀態,開始關注成聖的問題。因此,本文描寫的是信徒雖已得救卻一直被罪困擾的情境;④成聖決不意味著達到一定的標準就算完成,而是不斷進取的過程,直至見主面為止。所有的基督徒都會因成聖的問題而面對內心的苦惱。這種苦惱歸根究底是指向成聖的,因此,就結論而言,後者的見解更為確切。7章記錄現在的期望,8章未來性的勝利作預備。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七24~25「感謝神,借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725

         「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24)這句話曾經是保羅的絕望呼喊,但刹那間,啟示的亮光一閃,他立即從絕望的歎息裡轉變為讚美的歡呼了!

         保羅得釋放後的頭一句話是至寶貴而值得我們三思的:假使有一個人遞給你一杯水,你致謝時,必是面向著給你水的那一位,而不是向著其他不相干的人。

         保羅為什麼要說:「感謝神」呢?因為這事是由神作成的,做工的是神,成全的也是神,一切都來自神,出於神。倘若是保羅自己做成的,那麼,他就應該說感謝保羅,而不是感謝神了。他深深看見自己的徹底無能,敗壞不堪,深知他蒙釋放是出於神,全然是神做的,所以他感謝神。

         祂要包辦一切,因為祂要得完全的榮耀。在我們蒙赦免方面,神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所做的,樣樣齊備無缺,沒有留下一樣需要我們做的;在我們得釋放方面,祂也照樣為我們做齊全了,沒有留下一樣需要我們去做。一切都是祂做,徹頭徹尾是祂做。「乃是神在你們裡面做。」(腓213直譯)――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當人運用意志力量的時候,就絕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總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說,我這一個人沒有辦法,並且也不再想辦法。這時,你才起首看見甚麼叫作得拯救。―― 倪柝聲

 

【羅七24~25肉體應許說要遵行神的律法,其實是為我們擺上圈套,要俘虜我們。保羅至終明白了,肉體乃是敵人,所以落在苦惱、失敗中是為了認敵為友;他又認識了犯罪乃是一個律,如果活在肉體裏,失敗是不能避免的。這已經落水垂斃的人不是掙扎,乃是呼求:「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謝模善

 

【羅七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誰能救我?”的痛苦呼聲之後,緊接著便是這句得勝的宣告,頗令人驚訝。但答案就在這裡:“惟獨神能!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感謝神!”(NEB)。至於這個拯救是如何才能得著的,怎樣能脫離內住罪的權勢,則在下一章中詳盡敘述。目前,保羅先以這一短句表明,情況不像那位元“受苦的人”所擔心的那樣絕望,然後,他回過頭來,將1424節的道德窮境作個總結。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我們不必以為這句話的位置放錯了。摩法特(Moffatt)視之為23節之後的括弧,他說:“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應在24節的高潮之前”──鐸德(C. H. Dodd)贊同這種移位說法,說:“應該沒錯”(見其注釋本節)。宋茲認為,這句話“可能是保羅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讀者所作的結語。不論如何,其目前的位置並不恰當,表明可能有人將傍注插入本文中了。”但是,最早期的權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為邏輯平順的緣故來重排保羅的話,卻很危險。

要事奉神的律的內心,是回應良心之聲的心(不可能是十二1聖靈所更新的心思);照著罪的律去行的肉體,是墮落的本性,將來惟有被死亡所滅。經歷失敗、挫折的是我(Iof myself,原文為autos ego),但“我”(I)既是信徒,不致被棄置於“自我”(myself)之中;內住聖靈的大能,將使一切全然改觀(參八911)。——《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以心思順服神的律」(原文)。神的律是良善的,我們心思中為善的律也是良善的,所以這兩個律是相合的。神的律是在我們外面向我們要求良善,心思中為善的律是在我們裏面,就是在我們心思裏,使我們傾向良善。所以我們裏面的心思喜歡順服我們外面神的律。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哦,我們無論甚麼難處,無論甚麼痛苦,一投靠主耶穌,就必脫離了。這恩典真奇妙!――《讀經指引》

         活在律法觀念中的人,無非都是在『善』和『惡』的範圍中盤旋,結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轉過來注視基督――『感謝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脫這一切,而摸著永遠的生命。

         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神的律…以肉體服事罪的律』(25);脫離律法的人,卻以靈服事主自己(6)。這三種服事,我們是在那一種的裏面呢?

         本節上半是個勝利的宣告,保羅在這裡和第八章答覆前節的問題。拯救不是靠遵行律法,而是 靠耶穌基督。他為已得到的拯救獻上感謝。下半節是1324節所描繪的內心爭戰的一個總結。──《啟導本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