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九章拾穗 【羅九1】「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 有我良心在聖靈裡,給我作見證。(按英譯)。這又是一個聖靈與信徒的靈同一見證的例子(參八15~16)。——《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章至11章討論以色列民族,這個民族不接受福音,以致為神所棄。福音最早是給猶太人的(一16;二9;三9)。神的啟示也給了他們(三1),可是他們既拒絕了福音,也就不能得到救恩。以色列民族在神救恩計畫中的前途是當時猶太和外邦基督徒所熱切關心的事,保羅對此作了詳細的講述。 無論是猶太人或非猶太人,在神面前的地位是一樣的;神對待他們的原則與方法也是不變的。人必須信福音,才能得到救恩(一16~17)。 一個曾在神計畫中蒙大福的民族,是不是從此在神的計畫中消失?保羅的答覆是:不會。神會按公義來對待這個民族。因著他們的不信,救恩臨到外邦人;但是將來,他們會因著信,再得著神的救恩。 保羅特別談到以色列民族,可能他的同胞曾責備他太過重視非猶太人,罔顧自己民族的前途。其實他心裡十分難過,為骨肉之親的不幸憂愁傷痛。他現在必須把真話說出來,他的良心為聖靈所感,與他一同見證。──《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1~3】「說真話…我也願意。」他內心為別人的感覺,不是用言語所能表達出來的;他說真話是因真憂愁,受咒詛也願意,是真願意。―― 謝模善 【羅九1~5】雖然保羅竭力傳揚福音,但恩約之民以色列卻因偽善的特權意識,拒絕接受福音。保羅因著對本民族的摯愛和作為傳道人的憐愛而心痛不已。他並沒有定罪或控訴以色列,反而成為與同胞一同承擔虧缺的辯護人。在摩西的代禱(出32:32,33)、大衛及眾先知的祈禱中,也能發現基於純正信仰的民族之愛。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1~36】9-11章在展開羅馬書主題的過程中,乍看似乎是附加的內容。保羅在1-8章講述因信稱義這一神護理的目的與恩典,以及得稱為義者成聖的過程。從文脈上來看,緊接著應該論及那義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然而,這一主題卻延到12章之後,本段吐露了深深埋在保羅心底的另一個主題。那就是,保羅雖身為外邦人的使徒,但本民族的得救也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因此,他以當時猶太人拒絕福音的情況為出發點 ,執著地追蹤神對以色列獨特選民史的護理,這應許始於亞伯拉罕之約。本段的要點大致有以下幾點:①關於神全權的揀選(九6-29);②以色列不斷重復舊約中所行的不順服(1九30-10:21);③對以色列餘民的旨意(11:1-16);④當以色列接受福音時,救贖史將會達到高潮(11:17-32)。將屬靈以色列教會和作為一個民族的以色列明確區分,保羅關於以色列悔改的經文具有預言性質,終必成就。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2】「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 保羅說若以色列人不得救,他寧可不得救。這種話語並非口裏說說的,也非情感作用的,乃是因為需要的壓迫,叫他有了這樣的感覺。有的人常學別人禱告的話,但並無禱告的效力,仍歸無用。因為沒有壓力。如果你裏面真有一個感覺,神若不聽我的禱告,我就不起來,就神要聽你。最要緊的是感覺到壓力。 【羅九2~3】保羅自己是猶太人,歸信基督後,雖被同胞棄絕,但對他們仍舊關懷備切,甚至願意捨己來救他們。他力陳此心沒有虛假。他對同胞的愛和自我犧牲的精神,與舊約時代另一位偉大神僕的禱告先後輝映。(出三十二32)。 “咒詛“希臘原文作anathema,是受神刑罰以致永遠毀滅的意思。比較《林前》十二3;十六22;《加拉太書》一8~9。──《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3】「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 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被咒詛、分離”所譯的是希臘文一個字anathema。保羅的心願令人憶起摩西在金牛犢事件之後的禱告:“倘或你肯赦免他們的罪……不然,求你從你所寫的冊上塗抹我的名”(出卅二32)。但是,摩西是說,如果百姓滅亡,他也不願存活,而保羅甚至情願自己滅亡,如果以色列人能因此得救的話。“我也願意”(最好譯作“我願禱告”'I could pray',原文是eurhomai的過去式)意味有一句未表達出來的條件子句:“如果這件事可能的話。”——《丁道爾聖經注釋》 「為我弟兄…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保羅為著弟兄的親情,寧可『自己成為咒詛,與基督分離』(3原文),也是願意。這完全是基督的靈在他身上的表現。自從基督道成肉身,成為血肉之體(來二14),我們就成為祂的『骨肉之親』;祂就是為了我們這些骨肉之親,成了咒詛(加三13),甚至與父神分離(參太廿七46),為要使我們得救。――《讀經指引》 就是自己被咒詛: “被咒詛”強調保羅熱切的心願。在8章,保羅已確信任何障礙都不能叫自己和基督隔絕。然而,本文保羅卻說到,為了同胞的得救,他甚至願意承受自己與基督隔絕的咒詛。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4】「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 那兒子的名分……都是他們的。以色列人整體被稱為神的“兒子”(出四22~23;何十一1),個人也被稱作祂的“兒子們”(何一10)。 榮耀。即神的顯現,祂與他們同在的表記,如在摩西的會幕(出四十34)和所羅門的聖殿(王上八10~11)中。 諸約。此處讀為單數的“約”,抄本證據很強(P46,B,D,等),如此則應指西乃之約(出廿四8)。但是複數很可能更恰當(參弗二12);如此,則“諸約”包括神與亞伯拉罕之約(創十五18,十七4~21),在摩西(出廿四8,卅四10;申廿九1以下)與約書亞(申廿七2以下;書八30以下,廿四25)的日子,神與以色列人所立之約,祂與大衛之約(撒下廿三5;詩八十九28);甚至連新約最初也是應許要賜給“以色列家和猶大家”的(耶卅一31)。 律法。即摩西的律例(出廿1以下) 禮儀。即對崇拜儀式(latreia)的規條,特別是利未記的規定;保羅在講這幾個字的時候,耶路撒冷的聖殿儀式仍然根據利未記。 應許。包括彌賽亞的應許,神給“大衛那可靠、堅定的愛(和合本作“恩典”,賽五十五3;參徒十三23、32~34);但是最值得重視的,應該是賜給亞伯拉罕與他後裔的應許,這是因信接受神的義的根本(四13~21)。——《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和第5節列出了以色列人所得的各樣好處。“兒子的名分“希臘原文作huiothesia,就是八15中“兒子”的同一個字。舊約時代,神與以色列民立約,全民族都成為神的兒子,享受神所賜的福氣(出四22~23;耶三十一9;何十一1)。“榮耀”是一個特別的用語,舊約希伯來文作shekhinah,指停駐在會幕(及聖殿)中的雲彩(出十六7,10;利九6,23;民十六19),是神與祂子民同在的表徵。“諸約”指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以在西奈山頒佈的律法(稱為西奈之約,或摩西之約)為基礎,是根據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而頒的。神在這約的基礎上向他們預告了基督救贖的新約(耶三十一31~40)。 在新約中,猶太人、希伯來人、以色列人三個名字意義相同,都是指亞伯拉罕肉身所生的後裔。──《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4~5】選民以色列所得到的祝福——被應許在萬民中作祭司的國度(出1九5,6)、得到永恆的應許之地(創12:2;1五18)——並沒有被廢除(利26:44)。只是須注意的是,那祝福並非是個人性的,而是民族性的。保羅得到聖靈的光照,說到目前以色列雖然排斥真彌賽亞,但終有一日必將歸回,再一次強調猶太人的選民身份。猶太人作為長子和祭司國度的祝福,即便是在現實世界中也依然有效,這是神學家們的普遍認識。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5】「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阿們!」 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比較一3,那裡肯定基督是大衛的後裔;本書後面也聲稱“基督是為神真理作了受割禮人的執事,要證實所應許列祖的話”(十五8)。在祂裡面,神對以色列人所有的應許完全實現了。 神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按英譯)。這段話與前文的關係引起許多辯論。RSV以此為一段獨立的頌贊,稱頌神,以為保羅因談到神差遣彌賽亞給以色列人,成為祂所賜諸般祝福的巔峰,而激起頌贊之情(NEB,GNB同此)。然而,這段話也可視為“基督”的同位格語,因此RSV小字譯為:“祂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AV,RV,NIV,與和合本同此)。 第二種解釋比較吻合整個句子的結構(參一25,該處“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並不是一段獨立的頌贊,而是整句話必要的結語,與“造物的主”同位並列)。還有一個支持的看法,是“按肉體說”這一詞需要有些話來平衡(如在一3~4,該處同一詞是由“按聖善的靈”來平衡)。此處乃是論彌賽亞,說,從人的血統來看,祂出於以色列淵遠流長的先祖;但是從祂永恆的存在來看,祂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 誠然,保羅並沒有稱基督為“神”的習慣,他專用的頭銜是“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祂,我們也歸於祂;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林前八6)。然而對保羅而言,基督是那萬物藉之而造且為之而造的一位(西一16),在祂裡面“神本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其中(西二9)。“神的台前”(十四10)在哥林多後書五10則稱為“基督台前”。何況,保羅稱耶穌為“主”,正因為父神已經賜祂這頭銜,為“超乎萬名之上的名”(腓二9)。保羅所賦與耶穌的“主”之頭銜,與耶和華是相等的;他將以賽亞書四十五23(參羅十四11)在腓立比書二10~11應用於耶穌身上,顯示出對他而言,“耶穌基督是主”的信仰告白,等於“耶穌基督是耶和華”。 然而,另一方面,我們不可以指控說,那些認為這段話是獨立頌榮之人,在基督論方面不合正統。因為這段話也可以如此處理,他們的解釋定奪的過程,也經過詳細斟酌,如何平衡各種可能性。——《丁道爾聖經注釋》 “列祖”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雅各的諸子,這些人特別蒙神祝福。神曾與他們立約,稱自己為他們的神(參出四5;六3,8)。 這裡得到基督,用很智慧的字眼來介紹祂的身分;祂有完全的神性,也有完全的人性。祂從猶太族而出,是有血有肉的真人。但是,當介紹到基督的人性時,保羅立刻補充:“祂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新約明確見證基督的神性,參看《約翰福音》參考資料。另參:《馬太福音》二十八19;《路加福音》一35;《約翰福音》一3;五18;《林後》十三14;《腓立比書》二6;《歌羅西書》一15~20;二9;《提多書》二13;《希伯來書》一3,8。──《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6】“神的話”包括祂的應許在內。此處指神的整個計畫。保羅指出在神的計畫中,不是所有從以色列先祖所出的都是真以色列人,也不都能作亞伯拉罕的後裔。因為肉身的關係算不得甚麼,重要的是神的應許,和人對這應許的信心。保羅並沒有否認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的蒙揀選的地位,但在以色列人中有信和不信的分別。他指出,“惟獨那
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8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6~29】在整個舊約歷史,神的救贖總是以被揀選的少數人為中心展開。與此相似,今天神的揀選也依然先於揀選物件的意志或行動作工。強調神的主權性救贖事工,是為了闡明以色列的墮落早已存在於神的預料之中。保羅在14節之後也不忘提醒我們,對神的主權表示不滿是何等的愚拙。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7】「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 “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句引文來自創世記廿一12,在那兒神告訴亞伯拉罕,不要反對撒拉趕逐夏甲和以實瑪利的要求,因為從以撒生的才算他的後裔,以實瑪利所生的不算──雖然以實瑪利也會成為一國之父,“因為他是你所生的”(創廿一13)。——《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引用舊約一件事來說明應許,指出信心的重要。亞伯拉罕領受了應許,有一子和他的後裔要承受他的產業。他生下以實瑪利和以撒。但是神告訴他,以實瑪利不能承受產業,因為他不是按應許而生的,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因為以撒才是神應許亞伯拉罕的(9節)。保羅用以撒和以實瑪利來說明應許所生和肉身所生的分別。──《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7,13】以實瑪利長於以撒,以撒卻蒙了揀選;雅各惡於以掃,雅各卻蒙了揀選。這說明神對人的揀選,乃是著眼於人對基督的關係(基督乃是由以撒、雅各後裔生的);一切天然的長幼,傳統的等次,善惡的行為,道德的光景,都算不得甚麼。――《讀經指引》 【羅九8】「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 “應許的兒女”是指那些像亞伯拉罕一樣,相信神的應許的人,因此他們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參四11-18,以及保羅在加拉太書四22~31從以撒、以實瑪利的故事中,所匯出的“比方”。——《丁道爾聖經注釋》 應許的兒女: 從神總體的救贖來看,指在基督裡面的所有人。本節則專指以撒的後裔,即神預先揀選應許者的後裔,不包括以實瑪利的後裔。算是: 保羅多次使用這句話,特地引自創世記1五6。表示雖然本質上不具備某種資格,卻視為具有這種資格的能力、權威與慈愛。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9】「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說:“到明年這時候我要來,撒拉必生一個兒子。”」 此段引自創世記十八10:“到春天我必要回到你這裡,你的妻子撒拉必生一個兒子”(按英文譯)。以撒便是按這應許而生的──這應許使撒拉發笑(創十八12,參廿一6)。——《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10~13】保羅又用以撒所生二子來說明蒙揀選和不蒙揀選的分別。以撒二子以掃和雅各還在母腹中時,神已經選定了其中一個,就是雅各,來承受父親的福氣。13節“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惡”有“不要”與“較不喜歡”的意思),說明神不依人的行為來作決定,因此此時二子尚未出生,而是出諸祂的恩典的揀選。神有自由決定權。──《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11】「(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參八28的“呼召”,就是按神的計畫而有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揀選人的旨意: 羅8:29;九6-29;弗1:5等是新約聖經關於預定論的核心經文。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11,18】「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神的愛和恩典,只能達到那和祂相配的人,但祂的憐憫,卻叫祂能眷顧我們這最不像樣、最不配的人,把我們從不配的地步提拔起來,而成為祂揀選的對象。 【羅九12】「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 “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來自對利百加生產的預言(創廿五32),這預言不是針對以掃與雅各本人(因為以掃從來沒有服事雅各),而是針對他們的後裔;關乎以後一段很長的時期,那期間以東或臣服於以色列,或臣服於猶大(參撒下八14,王上廿二47,王下十四7等)。——《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12,13神為何要愛雅各恨以掃?待人不平麼?】 答:使徒保羅在這裡是引用了舊約兩處聖經上的話,是神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侍小的。」(創廿五23),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恨的。」(瑪一2,3)神對於這兩人的處置態度,雖然不同,但是有其所在的緣故。 ①雅各和以掃是一對雙生子,在他們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以前,神就因要顯明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九10,11注意非指得救之說),如此看來,他二人在母腹之中,神的應許計畫已定,將來大的要服侍小的,祂是悅納雅各,厭惡以掃,因為祂由亞伯拉罕,應許傳到以撒,在以撒的二子中,又必有一個承受應許的人,一脈相承成為後裔的,立為一國的事(羅九7-10),神作這樣看為合適滿溢的決定,是出於任隨己意的召選恩典,顯然可見神有自主之權,並非祂有待人不公之處(羅九14)。 ②在瑪拉基書一章2,3節中,神藉著瑪拉先知回答以色列國人的話說:「以掃不是雅各的哥哥麼?我卻愛雅各,惡以掃,使他的山嶺荒涼,把他的地業交給曠野的野狗。」這裡的意思不是指著他們兩人的肉體或靈魂得救或不得救的事,乃指雅各所代表的以色列國,和以掃代表以東國的事(創廿五23,30;俄1-21),在神的應許和永遠救贖的計畫中,神要創立以色列國,來完成祂的救恩計畫之一部分,所以就不能用以東國了,這也是很公正而無不平的事。 ③我們從以掃與雅各個人生平一點事蹟來看,以掃是主動出賣輕看他為長子的名分(創廿五34),那就是等於輕看神,藐視神的定旨安排,這種表現在神看來是可憎惡的。雅各的一生雖然在行為上有了許多錯誤,但他總願與神親近,與神發生保持密切的關係,為神所喜愛(創廿八10-22,卅二22-32,卅五1-15),再說神愛雅各惡以掃,這個「愛」與「恨」字,並不是照著我們的主觀感覺作為揀選的基礎(參九一題),神的揀選並不是武斷,背理,或偏心所愛,乃是無疵可責,這是兩個感情化的字眼,實乃用以表明其兩個國家的特性和命運之意義。以色列國在歷史上蒙神揀選,來領受神進步的啟示,承受其義,綿延國祚,而以東國則在列國中顯為最小,被人大大藐視,屢遭禍患,以致滅沒(俄2-18)。這兩個不同的意義,是足以作為「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恨的」這句話的註解,抑且成為應驗之語,從以上所知各樣情形,可見神的待人行事,斷乎是沒有不公平的。——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九12~l4神對利百加說:“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這幾句話記在舊約什麼地方?又,神這樣愛雅各與惡以掃,是否偏心待人?】 創世紀二十五章21一26節所載有關利百加懷孕的事,並沒有說神愛雅各和惡以掃,只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保羅在此所引用的聖經是瑪拉基書一章2一3節,當時被擄歸回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懷疑神對他們的愛,所以神回答說:“以掃不是雅各的哥哥麼?我卻愛雅各,惡以掃,使他的山頂荒涼,把他的地業交給曠野的野狗”。 不少人讀經讀到羅馬書九章有關以掃和雅各的事,往往以為神待人偏心,為何無緣無故地惡以掃而愛雅各。其實神並不偏心待人。 一、瑪拉基先知所說的這兩句話,不是指以掃與雅各個人,乃是指以掃所代表的以東國和雅各所代表的以色列國,在神的永遠計畫中,神創立以色列國來完成他救思的計畫一部分,是很正確的,神不能用以東國來完成他的救恩計畫。因此,神愛以色列國,不喜歡以東國,也是很正常的,並非偏心(請參閱俄巴底亞書有關神責備以東惡行的經文)。 二、從以掃與雅各個人的生平來視察,我們知道以掃輕看他為長子的名份(創二十五章34節),等於輕看神,藐視神的安排,所以這種舉動,在神看來,是可憎的。聖經並沒有說“雅各奪取以掃長子的名份”,他是用買賣的方法把以掃長子的名份買了去(創二十五章31一33節),而且這種買賣是雙方同意的,在任何律法的觀點看來,雅各並沒有錯誤。 雅各一生雖然有許多幼稚與錯誤的行為,但他富有追求長進的心。他對神的關係也為神所欣賞(創二十八章10一22節),神愛一個人不是根據他在人面前所表現的一切優點,乃是根據他與神的關係的密切程度。 三、至於以掃與雅各在利百加腹中的時候,神對利百加所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也不是神偏心待人,因為神對亞伯拉罕所應許的一切話,是需要每一代有一個“人”去承接,直等到基督降生為止。這個“承接應許”的人,必須有神所看為滿意的資格。 由亞伯拉罕起,傳到以撤,以撒(不是夏甲之子以實瑪利)適宜成為承受應許的人,是毫無疑問的。 以撒傳給什麼人呢?他妻子利百加腹中的孩子,乃是雙生,雙生的孩子中只能有一個孩子作承受應許的人。當以掃與雅各二人在母腹之時,在神的眼中,一切都決定了。因為根據優生學的解釋,腹中的孩子可能承受了父親或母親較多的“天性”,或善或惡,一懷孕就決定了。我大膽地去推測,如下: 以掃在腹中接受了母親利百加的天性。雅各則接受了以撒的天性。 利百加在孩子長大的時候,曾教唆雅各去欺騙父親以撒。請注意,雅各是被動的,他本人並不願意,而且害怕(創二十七章11-12節)。這種敗壞的天性,並沒有在腹中傳給雅各,乃是傳給以掃,造成他從後來的輕視長子名份,圖謀殺害雅各(創二十七章4l節,三十二章1l節)等惡行。 雅各一生雖然“利己”,卻不“害人”,也怕“被人害”。正如以撒,一生以和平處世,與人無爭。創世紀二十六章記載他曾三次讓井,證明他是一個好人。以撒這種和平待人及敬虔事神的天性,遺傳在雅各生命中,當然,在神要尋找一個人承接應許的時候,只能用雅各而不用以掃。 以後,雅各生了十二支派,只有猶大配得接受這一神聖天職,但猶大並非長子,長子乃是流便,猶大是第四子(創二十九章3l節) 至於羅馬書九章11節所說“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一語所指,並非與“得救”的問題有關,乃是說神揀選一個人承受他的應許成為國家之意。正如上述,神揀選雅各成為以色列國的始祖,而不揀選以掃創立一個完成他救恩計畫的國度。――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九13】「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 “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引自瑪拉基書一2~3,該處的上下文所指亦是以色列與以東二國,而不是其先祖雅各與以掃本人。這種自由地以先祖來代稱一團體的方式,就是思想與言語在個人與整體代表之間擺蕩的現象,聖經(特別是舊約)常常出現(參五12~21的說明,及小注141 )。以色列是蒙揀選的國家,以東卻招致神的忿怒,因為在以色列遭難的日子,它對以色列毫無兄弟情誼(參詩一三七7;賽卅四5以下;耶四十九7以下;結廿五12以下,三十五1以下;俄10以下)。——《丁道爾聖經注釋》 有人以神不揀選以掃為不公,司布真的回答是這樣:『我不希奇神為何不揀選以掃,所希奇的是神為何揀選了雅各。』―― 牛述光 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 引用瑪1:2,3的經文。與其說這是指雅各和以掃個人,不如說是指以色列民族和以東民族。舊約經常使用藉個人指群體的方法(五12)。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14】「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神有什麼不公平嗎?斷乎沒有!」 【羅九14~16】神照自己的旨意作揀選是完全合理的。《馬太福音》二十1~16記有耶穌說的一個比喻,指出神有決定施恩與否的絕對主權,因為這恩典是出自祂。神揀選以撒和雅各,沒有選以實瑪利和以掃並無不公平的地方。何況以色列人的被棄絕,不是神不肯施恩,而是因為他們的不信,自己棄絕了神的恩典(看30~32節)。 神給人憐憫,不是由於人在意願、行為或道德上如何努力,祂決定給便給,在人類歷史的過程中,祂有行動的主權。保羅在下節提出神如何行使這主權。──《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14~23保羅說“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神如果叫人剛硬,豈非干涉人的“自由意志”?那麼人犯罪亦不必負責了?】 在摩西與法老鬥爭的過程上,我們發現法老有一次“自己心裏剛硬”(出七至十三章),又有一次是“神使他剛硬”(出四至十四章,讀者可以自己尋出,加上紅圈為記號)。法老自己心裏剛硬,是人類自由意志的表現之一,但“神使他剛硬”,豈非是“干涉人的自由意志”麼?神學家對此點至為頭痛,解釋不一,因為每每在解釋時會自相矛盾,頗不易自圓其說,但我們不妨對此難題加以思想。 一、第一種說法為:法老既然自己心裏剛硬,則神使他剛硬與他自己心裏剛硬的結果是一樣的。法老自己剛硬,不肯讓以色列人離開埃及,這是他心裏剛硬的動機。那麼,神使他心裏剛硬的結果也相同,結果法老也是不讓以色列人離開埃及。 比方,有某甲故意把幾滴墨水滴在水桶裏,使水桶裏的水不能喝,意即不讓別人喝他水桶裏的水。那麼,某乙以後也把幾滴墨水放在某甲的水桶裏,其結果也相同。反正是已經無人能喝該桶裏的水。 所以這兩種剛硬無什分別,法老仍然要負犯罪的責任,神並未侵犯法老的自由意志。 二、第二種說法認為神使法老心裏剛硬,亦是憐憫他的另一方式。假如神不憐憫法老,在摩西與他鬥爭的開始,已使法老死亡,法老就更可憐了。比方說把“使他剛硬”一語,改為“使他死亡”,那麼,以後就沒有“戲可演”,也沒有“戲可看”了。保羅在這裏另外說了兩句話,一是“法老是一個預備被毀的器皿”(22節),證明法老遲早都必失敗與遭受刑罰,但神仍存留他的性命,使他“遲些”受刑罰,仍給他生存的自由,足以證明不是神要干涉法老的自由意志,反賜他更大的自由去與神鬥爭。 保羅又引用出埃及記的話說:神將法老興起(17節)。法老被興起,顯然地是神恩待他,讓他可以坐王位,掌大權,並且大膽到敢作歷史上空前的“壯舉”,與神鬥爭。所以神並未干涉法老的自由意志,乃是賜他得以為王的大權與自由。 所以神使法老剛硬,也只是興起他的一種表示。 三、第三種說法是,人類根本無所謂“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不過是某一派神學家的美麗論調。試想,人的生命與死亡均操諸神手中,神要人生,人則生到世上,神要人死,人的生命便結束,人在世界數十年,一切均操諸神的安排。所以法老心裏剛硬與神使之剛硬,在本質與結果上並無分別,因為在第一次大災難時,神使法老的長子也被殺,證明神不使法老的長子生存,乃是干涉人自由意志的最大者。 所以保羅在九章18節所說神憐憫人或使人剛硬,均操諸神手中,表示人的所謂自由,只是“小自由”乃是在神的“大自由”中生存。人根本無真正的自由,神亦不干涉人的自由意志,只是引導人的自由意志與他的大自由吻合而已。 上述三說,第二說較被多人接受,但東方人一向相信“宿命論”,則第三說亦正合東方人的胃口。――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九14~29】不滿者的假想提問約有兩種:①神的揀選是否不義;②若是由神揀選的話,人是否對罪毫無責任可言。對此問題的回答,亦即人的自由意志所具有的責任與神主權的關係,請參照出九12。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14~33】如此並不是神不公,不過所有這一切仍都是神的工作,雖是神的工作,人仍該向神負責。為甚麼外邦人得救,以色列人被棄,它的原因乃在信與不信,福音的原則是信。―― 謝模善 【羅九15】「因他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引自出埃及記卅三19是神對摩西的回答;在摩西因以色列人拜金牛犢,為他們代求之後,他求神讓他見祂的榮耀(參第3節的注釋 )。這些話的重點是說,神的憐憫與恩待不能受制於任何外力,惟在於祂白己白白的恩典。很巧,這兩點恰是可蘭經中神兩項最主要的屬性:“奉神的名,那位恩待者,憐憫者。”——《丁道爾聖經注釋》 引用出33:19的內容,闡明神賜給人的拯救之恩,並非靠著人的努力或功績,惟靠神的主權性旨意和慈悲,若沒有神白白賜下恩典,任何人都不能享受神的祝福。神的救恩是絕對的恩典,絕非金錢所能買得到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15,18神何以要隨意憐憫人?又隨意叫人剛硬呢?】 答:這是使徒保羅在答辯神的處事揀選並非不公平之時,所引用古時神對摩西所說的話,「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九15;出卅三19),因為從前摩西領受這教訓的時候,正是以色列人拜金牛犢的偶像犯罪的時候,摩西懇求神施恩憐憫,神就應允了,大這件事卻不是因為摩西的善義,和以色列人的意志,乃是出於神自己的意旨,施恩憐憫,所以說:「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九10),可知憐憫是屬於神方面的事,甚至我們不能完全瞭解,只好接受憐憫的奇跡,看為神的旨意,保羅又在此引用從前神告訴埃及法老王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全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羅九17;出九16)保羅又說:「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就叫誰剛硬。」(羅九18)意思是神興起法老,叫他存立,做王掌權,顯然是神的憐憫恩待,讓法老有自主之權,亦因他多次違背主的命令,更能顯出神的大能,在出埃及記中述及法老自己心裡剛硬(出七至十三章),以及神使法老王和埃及人心裡剛硬(出四至十三章),皆有十次之多,這樣法老既然自己心裡剛硬,則主就使他心裡剛硬,任憑他存著剛硬刑罰,所以從上述情形看來,神顯出憐憫,與使人剛硬,同是神喜悅的奧秘旨意(參弗一5,9,11),這是我們智慧有限的世人,所思想不透的道理,是無可非議的。 注:參拙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三九題 ——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九16】「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保羅根據神揀選以色列人而棄絕法老,以及神喜愛雅各而厭惡以掃,來說明神揀選的主權。是的,我們的蒙恩,與我們原有的光景,完全沒有關係;如果不是神憐憫我們,揀選我們,無論我們怎樣努力,也不會得救。我們當為神這無故的愛憐多多感謝祂!――《讀經指引》 【羅九17】「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 經上有話向法老說。“聖經”(此處指出九16)在這裡被擬人化,代替神的名字,因為神才是真正的發言者。參加拉太書三8:“聖經……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指創世記十二3神的應許)。法老是出埃及時的法老(承繼“壓迫的法老”──出二23記載他的去世)。 “我將你興起來……”希伯來文用動詞!amad~的使役衍生字,直譯為“我讓你站立”,保羅用動詞exegeiro“興起”來翻譯這字。七十士譯本則譯為“你被存留”。比較恰當的解釋,是不僅指神興起法老為王,更是指祂容忍他在背逆之下仍然活那麼久。 “……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參出埃及記十五14~15;約書亞記二10~11,九9;撒母耳記上四8,看出埃及與其相關事件的消息,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17從羅馬書九17看來,法老須為自己抗拒神付上責任嗎?】 羅馬書第九章主要是討論神有權隨己意施恩典,並講述神主權的恩典如何在蒙揀選得救及不蒙揀選的人身上運行出來。神的恩典是白白的,照他的旨意施行,這個原則與靠善行得救完全相反。保羅首先以雅各及以掃為例,這對雙生子尚未出母腹,神已揀選雅各而摒棄以掃(13節)。保羅接著提及出埃及時的法老,神曾說及與法老有關的話:「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的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17節,引自出九16) 就在這一點上,保羅說出當時人慣常問的題目,而亦是現代人慣問的:「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摘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九19)保羅呼籲信眾考慮以下兩點:(1)人類是有限的受造物,創造主是無限的,受造物對道德的理解乃源於造物主;這樣,受造物根本沒有資格坐在審判席上質問神,不能質疑他如何施行公義。(20節)(2)神知道展露他榮耀的最佳方法,他知道如何對待「卑賤的器皿」及「貴重的器皿」。(22、 23節)埃及法老愚不可及,屢次藐視希伯來人的神(參出五2),法老代表卑賤的器皿,惹來神的忿怒。初時,縱使法老藐視神,褻瀆神,一次又一次地不守向希伯來人的諾言;但神仍容忍著,給予法老一次又一次機會,叫他讓希伯來人離開埃及,免招埃及人命損失。到最後,神再不忍耐了。法老別無選擇,神向法老並埃及舉國施烈怒;第一個逾越節的那一夜,埃及舉國上下的頭生兒子都死去,從寶座上的長子以至埃及眾畜中首生的都喪命了。 至於「貴重的器皿」,並非指仁人君子,不是靠善行、美德博取神青睞。這些貴重的器皿即是真信徒;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只要回應神的呼召、悔改、相信神,就是神的貴重器皿(羅九23、24)。最後,保羅以30及31節總結關於神的恩典的討論:「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 循著羅馬書第九章的脈絡,我們歸納出法老應受制裁(這法老可能就是亞門諾裴斯二世)。法老反對摩西的要求,神早已知曉。(根據三19的記載,神于荊棘叢中向摩西顯現時,已對摩西預言法老必不答允;「我知道雖用大能的手,埃及王也不容你們去」)更因為神早知道法老愚頑,所以神「使法老的心剛硬」;於是,縱使希伯來人要求暫離埃及,往曠野舉行宗教慶典,法老也不批准(出四21)。耶和華神之所以令法老的心硬,顯然是為以色列人著想;他們在曠野舉行宗教慶典後,不用再回埃及。法老心硬,既然他九次不守諾言,希伯來人也沒有責任重返埃及。最後,第十災降臨埃及地,神奪去法老長子的的生命。 關於法老心硬,還有一點更重要的:法老第一次拒絕摩西的要求,「耶和華是誰,使我聽他的話,容以色列人去呢。我不認識耶和華,也不容以色列人去。」(出五2)是法老自己心硬在先,神才使他的心更加堅硬。法老一旦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拒絕摩西亞倫的請求,神便開始使法老頑梗(七3、13、22,八19等),法老差不多失去理智。每次災難來到,法老答應摩西的請求,災難消退後,法老卻不守諾言,這樣一次又一次失信,法老尊嚴盡失。此其中的因果關係,就像羅馬書一19-26所說的一樣。初時,人類藉著神的普遍啟示認識神,約略瞭解神的永能及神聖;但人不歸至高榮耀予神,也不感謝他(21節),反而醉心于自己的聰明智慧,傲慢自大,於是變得蒙昧無知(22節)。「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欲……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之主……」(24、25節)羅馬書描述人類敗壞境況的一段經文,也恰可形容法老的心硬。 走筆至此,我們再回到羅馬書九17,「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神運用他自己的主權,成就全備的計劃;在他的計劃裡,不止對付了人類的背叛、還使用人類的背叛,來彰顯自己的公義與恩典。法老屢次應允釋放希伯來人,複屢次失信。法老毫不讓步妥協,以色列人就得以堂堂正正與埃及劃清界線;埃及政府無權再要求以色列人作任何工作,以色列人的曠野宗教慶典完結後,也沒有義務重擔苦工的擔子。(根據出五1,希伯來人最初只要求暫離埃及,往曠野崇拜神。)於是,以色列人得釋放了,只剩下埃及人在本國裡哀哭,痛失牛羊群畜,更哀悼首生兒子夭折;經過十災,埃及損失慘重,犧牲人命、財物。埃及的慘痛經歷,不久傳至當時的列邦;他們得聞耶和華的大能,注意以色列人的特殊身——與獨一的真神立約。 討論完法老的例子,我們將眼光放遠一些,看看更大的問題:自由意志與神預定有何衝突?神主權的恩典與人類為己罪負責又如何協調?我們說神的權能掌管萬有。歸根究底,誰要為罪負責呢?羅馬書一針見血地指出這個問題:「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九19)神果真照己意賜恩,又照己意令人心硬,那麼,人豈不是毋須為罪負責,因為神必須負最根本的責任。神已預先定出兩種人性,一種是蒙神揀選的,一種是悖逆神的;神創造這兩種人,他們照自己所賦的天性行事。這樣說來,蒙神揀選者後來悔改,背逆神者及後墮落;無論悔改與否,神早已決定了。那麼,神豈非要承擔人類悔改或墮落的責任?再進一步,神豈不是罪的原作者? 然而,上面幾條問題,顯然與下述聖經教訓衝突:「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神,惡人不能與你同居。」(詩五4)「你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不看奸惡。」(該一13)「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雅一13、14)最常被人引用的經文是以賽亞書四十五7,「我施平安,又降災禍。」指出神創造宇宙萬物,又設立道德律,人類犯罪後會受懲戒。這節經文最重要的字眼是ra',這個字本意泛指一切敗壞的事,包括失意、慘事以及臨到無論好人與壞人的災難,以及緊隨作惡之後的懲罰。但參看上文下理,ra'之前有一「對句」即「光」,與「暗」),由此可知,ra'並非作為「良善」或「美德」的相反,卻是salom(「平安」、「福樂」)的反語。因此,以賽亞書四十五7並非指神乃罪的原作者。 在此應指出,神創造宇宙,是道德律的設立者,他事實上創造了觸犯道德律的「可能性」。若沒有善,怎會有惡,也沒有善惡之別;若非自願選擇行善,就沒有所謂美德。然而,既有選擇行善的可能性,就暗示了可能選擇惡,以及隨著惡而來的一切可怕後果。若沒有憎恨厭惡,也就顯不出真愛來。神創造天使及人類,目的乃彰顯他的愛,與人類及天使相交;那麼,天使與人類必有憑一己抉擇回應神的愛了。既憑一己的抉擇,也就有拒絕,亦有接受了。人若無自由選擇,也就沒有善、惡,愛、惡之分了,卻只得完全聽聞指示,機械式地行事。讓我們謹記這一點,才研究下面常被人重複的問題:為何神容許有撒但?為何神允許撒但化身為蛇誘惑夏娃?為何神不將亞當夏娃造成完美的,使他們能抗拒任何試探?上述問題答案是,沒有行惡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行善。 人類還有一種特性,不容忽視。創世記一27指出,人類是照神形象被造的。即是說,人類在道德及心智方面的構造相似於神;最低限度,人類以其有限的本性能反映出神的無限。無可否認,神是良善的,絕無詭詐、罪惡。是否任何外加的力量,迫使神只能是善的呢?神是否選擇善,拒絕惡,所以他才是善的呢?有人或許發自至誠地問:在神以外,是否有任何道德準則,可用以量度評價神的良善?但神的旨意無論如何也不受束縛,也不被外來力量箝制。人是照神形像造的,於是亦有自行抉擇的能力,類同於神的。人類既能自決,他們選擇抬舉自己高於神,自然要承受自決的苦果。由此,我們可以下結論:人類至終要為己罪負全責;神卻不須負任何責任。神呼籲全人類悔改,誠心轉向他、從屬他:「……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徒十七30-31)神為全人類預備得救之道,人若不接納,只是自招審判罷了。 另一方面,神以他的主權施恩予人,就是絕不接受人類憑己力賺取救恩或博得神嘉許「恩典」——神預備所有的,毋須人幫助。無論人類怎樣克己,也不能獲神稱義;救恩是白白賜下的,是人類原不配得的;「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無論人怎樣努力,品行怎樣優良,也不足以成為得救的憑據。真正接受耶穌基督作救主及個人的主宰,才可得救(約一12;羅十9、10);聖靈內住于信徒,使信徒有能力過聖潔公義的生活,在生活中彰顯出基督的同在(西三1-4)。「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二26) 信徒重生得救,仍要走成聖的道路,這基本上是神的恩典,彰顯他的作為(羅八10、11、14)。基督徒若非假冒為善,亦非自欺,卻真是神的兒女,甘願將自己獻上,當作活祭,敬奉那救贖主、真神(羅十二1),就必結出聖靈的果子(加五23、24)。因此,信徒再不與世界認同,卻由於聖靈內住而心意改換一新(羅十二2)。 信徒之所以得救,絕不是憑功德賺回來的。甚至得救的信心也是神的恩典;罪人悔改,神得著一切榮耀(弗二9)。人類所要做的,只有正視基督的恩典,並接受。回應基督拯救之恩,絕不同于功德或善行,卻活像乞丐伸出雙手,受人恩惠捐助。乞丐伸手受助,是沒有功德可言,這一個乞丐不曾做了什麼,比那一個更配受恩惠。人施周濟,就只憑一股愛心、一點憐憫。「神本著自己的良善與意願,在萬古之先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與神自己立思典之約;藉著救贖主,這些人蒙拯救脫離罪與慘痛的境況,而得神救贖。」(「西敏寺簡明教理問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20],摘自約十七6;弗一4;多一2,三7O)再沒有其他文字,比上述信條更能表達恩典的教義了。 根據上述數節經文可知,神從亙古已揀選了他的子民:「神從創立世界以前……揀選了我們」(弗一4)。神毋須等候,觀察每個人的表現,他根本就知道萬事的始末,知道哪些人接受基督,哪些人反對。真信徒就是聖靈的殿,組成了基督的身體,也是基督的新婦;父神本于他自己的愛將信徒賜與聖子,「你從世上賜給我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約十七6) 神根據那些原則來選擇屬他的人呢?信徒之所以蒙神揀選,絕非憑著自己的功德、善行或惹人喜愛的性情,卻全憑「神……揀選」(弗一4;又參二8-9)。這樣看來,神只揀選那些「在基督裡」的。罪人回應基督的呼召,似乎是個奧秘;除非憑信心與基督聯合,我們就不能「在基督裡」;那麼,決定這信心的又是什麼呢?兩個人一塊參加福音聚會,聆聽相同信息,其中一人回應呼喚,接受基督;但另一人仍默坐著,愚頑地自居首位,憑自己的喜好、意願過活。主耶穌在約翰福音六37說:「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這句說話的意思是,在神揀選及預定的原則內,絕不會拒絕罪人,不容他接受基督為救主。 約翰福音六44,耶穌又說:「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回應耶穌呼召,到他跟前來的人,也都因為神施恩惠,在他們心裡動工!是父神自己將這人帶到聖子跟前,接受基督為救主及生命的主。這樣看來,人聽聞福音,心裡感動而回應呼召、信主,也都要歸榮耀給神。人或許說:「我配受神的恩典,因為我回應他的呼召;坐在我旁邊的人就不配受了,他不悔改,仍默坐著,不上前回應講員的呼召。」絕非如此!人不能說自己配受救恩,人之所以接受救恩,全憑神的揀選,所以人悔改時,一切榮耀都歸給神。人若不接受耶穌基督,仍被神咒詛,停留在失落的境況裡,他得承受自己不信的苦果。另一方面,人接受基督,擁有在基督裡的新生命,卻應將所有榮耀歸給神。 總括來說,神從亙古以前就揀選了那些蒙救贖的人。神照自己美善的旨意揀選:人蒙神赦罪、稱義,純粹因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贖。神絕不揀選那些不信基督的;信基督的,才蒙神帶到基督跟前,接受基督為救主。然而,聖經並非明言導致罪人接受福音的原因,我們只知道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被後三9)。神願意人類自行選擇悔改與否,故此,每人都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人類有神的形像,也就有是非之心,瞭解有倫理道德存在;人亦受聖靈感動,而只有聖靈才能感動人真心悔改。人類既有神的形像,複蒙聖靈感動,就應該知取捨,在生命與死亡之間選擇那一樣,寧取祝福,抑或咒詛——「你要選擇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申三十19)──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羅九17~18】這位法老就是攔阻以色列人出埃及與神對抗的埃及王。法老是在選擇了拒絕摩西的請求,看自己高過神之後,神才令他硬心的(出五2)。人藉著神顯明在人心裡的道理,可以知道神的永能和神性(一19~20),但人不榮耀祂,也不感謝祂,反自以為聰明,神才任憑他們行污穢的事,去拜受造之物(一24~25);象當日行在法老身上一樣,讓人硬心。神因此不是毫無條件的叫人剛硬,不施憐憫。保羅也指出神不是斷然拒絕以色列人,而是因為他們憑律法求,不憑信心求,看自己的行為高過神的作為(30~32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18】「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這一節的上半進一步回應了出埃及記三十三19(參以上15節);下半則指神使法老與埃及人的心“剛硬”的事件(出七3,九12,十四4、17)。——《丁道爾聖經注釋》 「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我們要注意神憐憫是出於神的直接行動,而剛硬是神的間接行動,咎在人,而不在神;神的間接行動是藉自然律,是在人的自取。例如蠟見太陽發軟,泥見太陽發硬,太陽雖一,而結果不同,因本質不同。――
牛述光 強調神絕對的主權,表明人的命運完全取決於神,就像窯匠與泥土的關係一樣。這樣我們可能會陷入所謂存在性命運論及對神的抱怨,亦即“既然人的一切都全然取決於神,那麼,人的努力豈非毫無益處麼?”。19,20節,保羅並沒有對此作出邏輯性答覆,反而藉著提問,強調人作為神的被造物,順服與委身才是正確態度。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19】本節從一個不信者的立場來反問:神既然主宰歷史,使人心剛硬(出十20;十一10),為甚麼又說人是自由的,要找他的錯失呢?人犯了錯誤應該毋須負責,因為人違背神命也是遵行祂的旨意。──《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19~20】『為甚麼…』說出肉體中背逆的天性;『父阿,是的』(太十一26),乃是基督兒子的靈。――《讀經指引》 【羅九20~21】保羅的答覆是,神並不禁止人誠心向祂尋問。祂不喜悅的是人的傲慢態度,居然要公正又有恩慈的神向人交代。保羅斥責人忘了自己是受造之物,對造他的主發出那種大不敬的問題。他用舊約先知書中陶匠的比喻來說明神對待人有自由決定的主權(參賽二十九16;耶十八6),但人也決不象泥巴,沒有知覺,沒有選擇的自由。 “卑賤的器皿”是一般用途的器皿,“貴重的器皿”則指有特別用途的器皿。──《啟導本聖經註釋》 引用賽2九16;4五9;耶18:1-10。在界定神人之間的關係時,首先要銘記兩者並不是同格關係,而是存在性位階關係,即造物主和被造物的關係。並且,也要銘記神的主權以無限的自律性為前提。有限的人需要、也實在擁有他律性的標準。但自有永有的造物主既不需要他律性的標準,也不會擁有他律性的標準(創1:1)。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21】「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 參提摩太後書二20;不過,那裡各種器皿是由不同的材料作成,而且作為“卑賤的”所設計的用途,比作為“貴重的”較低下(但不一定更沒有用)。保羅在此作用窯匠所作各種器皿的比喻,在次經智慧書十五7,及傳道經三十三10~13都有類似的說法。——《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22】「倘若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 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不是祂彰顯忿怒的工具,作毀滅之用(參賽十三5,五十四16,耶五十25),而是祂忿怒的物件,其“結局就是沉淪”(腓三19)。——《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22~23】人對神的不滿出於錯誤的判斷。例如,為什麼揀選這人,而不揀選那人;對那些不揀選的人,神如何能夠追究他們的責任等。事實上,世人皆為罪人,神只是出於慈愛拯救了一些人,並不是在甲優於乙的情況下,無視其差距不公正地對待他們。因此,若有人得救,就是體現了神的無限憐恤;若有人滅亡,是付了自己罪的代價,而不是因神離棄了他。任何人都要承認問題的根源乃在於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22~24】人沒有權利要求神解釋祂的作為。祂選了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也造了預備受毀滅的器皿。但祂對後者不但沒有發怒,反而“忍耐寬容”,證明祂是有恩典有慈愛的神。神寬容忍耐,是讓敵對祂的人有機會悔悟(二4)。 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也就是神所召作祂兒女的信徒, 有猶太人,也有外邦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23~24】雖然神的救恩全然在於祂主宰的憐憫,叫所有的受造,一個也不能自誇。但是感謝神,我們已被圈在祂的憐憫中了――『又要將祂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這器皿就是我們這些被神所召的。』所以我們應該相信必定能被神作成榮耀的器皿,彰顯祂豐滿的榮耀!――《讀經指引》 【羅九25】引用何2:23。初期教會,常用此預言指“呼召外邦人”。除了保羅,使徒彼得也在彼前2:10引用了這一經文。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25~26】“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是對何西阿書二23的意譯:“素不蒙憐憫的,我必憐憫;本非我民的,我必對他說:‘你是我的民’。”早期教會普遍用何西阿的預言見證向外邦人的工作;參彼得前書二10,那裡同樣將何西阿書二23應用于外邦信徒。——《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引用舊約經文來說明外邦人怎樣蒙揀選、得著神的恩典。25節的經文出自《何西阿書》二23,本是預言以色列國靈性的復興,神會赦免他們的罪惡,拯救這個民族。“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和“本來不是蒙愛的”二語,在原書中,是指著背道的以色列人而說的。保羅從這裡看見,寬容忍耐的神願意把本來不是祂子民的人稱為祂的子民,並把這原則應用到外邦人身上,使外邦人成為祂的子民,得享立約的關係。──《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27】「以賽亞指著以色列人喊著說:“以色列人雖多如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 “以色列雖多如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引自以賽亞書十22上。這句話很明顯是說,以色列人雖多得無以計數,卻只有一小群人,一群餘民;在即將來臨的審判(神將用亞述人作代理者)之後能夠存活,從被擄之地歸回。但是既然有餘民可以存留,至少那些餘民可以存活,而且成為復興的希望。餘民不但將從被擄之地歸回,並且“所剩下的,就是雅各家所剩下的,必歸回全能的神”(賽十21)。以賽亞以這個重複提及的預言為他的長子命名,施亞雅述(“餘民將歸回”)向百姓成了一個活的“預兆”,證實神藉著他父親所傳的信息(賽七3,八18)。保羅在此處以及十一5,將以賽亞的“餘民論”應用於他當日的宗教狀況。——《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27~29】引用的經文都出自《以賽亞書》,原本也是說以色列民族人數雖然多,可是得救的人寥寥無幾。聖經稱這少數人為“餘數”、“余種”、“餘民”或“遺民”。他們才是“真正的”以色列民。保羅借用這個例子,來證明神在普世施行的救恩是有選擇性的,只有少數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外邦人)能得著。──《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29】「又如以賽亞先前說過:“若不是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餘種,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 “若不是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餘種,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引自以賽亞書一9。在亞述的入侵之下,猶太與耶路撒冷到了危急存亡的關頭,以賽亞說這番話,意思其實是:“如果神沒有在我們中間留下餘民(NEB作:‘國家的僅存餘種’),我們早該像所多瑪和蛾摩拉一樣,完全被除滅了”(參創十九24)。保羅按照七十士譯本,稱“sabaoth的主”,保留希伯來文seba!ot(“萬軍”、“眾軍”),未予翻譯(參雅五4)。——《丁道爾聖經注釋》 「若不是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餘種,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舊約中的所多瑪、蛾摩拉兩座城,因罪惡滿盈,遭到神的審判,被火焚燬(參創十八20~十九29)。神就以此警戒以色列人,說明若不是神格外的憐憫,為他們存留餘種,他們早已照樣滅亡了。所以他們應該體諒神憐憫的心腸,不要再背逆、犯罪,反要趕快悔改歸向神。這樣的警戒,豈非也是今世的我們所需要的嗎?――《讀經指引》 【羅九30】保羅上文闡明神主權的絕對性,本文開始說明以色列因不接受福音而被離棄的根本原因(九30-33)。之後,對比了律法與恩典、行為與信心這兩條道路(10:1-13;比較羅4:1-5),說明得救唯一的道路——福音的普世性(10:14-21)。 邦人反得了義: 認識到人的全然墮落(total depravity),就能理解外邦人反而得救,以色列卻被丟棄的悖論。在神看來,人的墮落是本質上的完全墮落,而不是分量上的輕重問題。因此,救恩也不再是量的問題,而是需要本質上的更新,人卻已失去這更新的能力。只有“因信而得的義”,才能作到這一點<加 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30~32】「不追求…反得了…追求…反得不著…這是甚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的追求不是出於信,乃是出於行為」(另譯)。信就是裏面對基督的認識,行為就是外面人工的努力。這話清楚說出,真實而有效的追求,完全由於,也在於對基督的認識。一切不是因裏面摸著基督而自然產生的追求,一切不是以認識基督為標竿的追求,都不過是人工的努力,肉體的掙扎,結果是『反得不得』,何等徒然!――《讀經指引》 【羅九30~33】本段解釋神棄絕以色列人的原因。他們拒絕了神所定的“信主之法”(三27)。他們不是不尋求,所尋求的也非錯誤的東西(都是尋求神和神的義);但是,他們用錯了方法:不憑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32節)。30節頭一個“義”字,因為用在外邦人身上,意思較廣泛,可指正當的事,包括為神“算為義”。第二次、第三次用此字,則是狹義用法,單指神的“稱義”。外邦人得著義,是因為出發點正確,憑信心求,不憑行為。31節“律法上的義”,指律法上所指示的關於義的原則和義的內容。律法上的義不是不好,去追求也是正確的(比較二6~7),只是人如果拿律法來自義,以致變成憑自己的力量、靠自己的行為,而不是憑信心來得神喜悅,便走錯了路。33節分別引自《以賽亞書》八14及二十八16。在《以賽亞書》八14及二十八16。在《以賽亞書》八14原文中絆跌以色列人的磐石是指耶和華自己;在二十八16則指出耶和華已為以色列人立下一塊寶貴的基石,作為拯救的根據。當日的讀者應該都能明白保羅所說的這塊絆腳石的意思,他指的是基督。“基石”也是基督,包括祂的救贖主的地位。新約不只一次把這兩節經文應用在基督身上。參看《彼得前書》二4,6~8;《路加福音》二十17~18.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九31】「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 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希望遵行律法在神面前得蒙稱義。 反得不著律法的義。律法的要求,那些追求合法之義的人作不到,而那些“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八4)的人卻可以作到。——《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九32】「這是什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 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在以賽亞書八13~15,先知預言亞述的入侵將橫掃以色列全境,好像洪水一般。但是在這奔騰的大水之中,將有一處避難所:神要親自成為所有信靠祂之人的“聖所”,成為他們可安立其上的磐石。然而,那些不信靠祂,反而倚賴其它權勢或資源的人,將被洪水沖入這塊磐石,他們必因它發愁,因為對他們而言,這磐石不是避難所,而是一個危險的障礙──“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後來彼得前書二8也引用這段經文,論類似的情形,那裡形容基督為“‘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他們絆跌,都因不順從道理,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預定的意思,是指藉著以賽亞所說的話)。——《丁道爾聖經注釋》 憑著行為: 不曾在神裡獲得真我而只靠自己能力的人所處的落魄結果,正是因他們只憑行為。聖經處處強調真我是通過捨己獲得。因此,驕傲、自高、自傲是尚未領悟真我之實相的愚蒙(箴1:7)。當我們回顧人在神面前的存在時,有必要重新回顧真理——只有當人接受神所定存在之律時,人的自由才真正有意義。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九32,33以色列人跌在磐石上是什麼意思?】 答:外邦人是因信耶穌基督得稱為義,蒙恩得救(羅九30,三28,十9,10),但是以色列人是追求律法的義,他們想靠自己的力量,遵守律法,求律法上的義,反而不得稱義,因為他們不是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想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因而背棄了信仰,離棄基督,所以他正跌在那絆腳石上(羅九31,32,十3,即使人跌倒伙食討厭的石頭),這個絆腳石就是指著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而言(林前一23,參卅八題),由於他們這樣不信彌賽亞是基督的罪,他們棄絕神,竟然掉在這一塊跌人的磐石上(羅九33,;賽八14),以致喪失了生命的道路(羅一17)。——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九33】「就如經上所記:“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看哪,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按英文)在以賽亞書廿八16,先知提出警告說,從亞述即將有大洪水臨到,掃盡“謊言的避所”,就是王與百姓所信賴的,那時神的話臨到他說:“看哪,我在錫安放一塊石頭,作為根基,是試驗過的石頭,是穩固根基,寶貴的房角石。”這塊根基之石似乎是指公義的余民,未來的希望,這又具體呈現於所應許大衛家的王身上。此處將這個預言與以賽亞書八14(以上32節的注釋曾提及)合併在一起。早期基督徒護教者慣於將這兩段經文組合,視為對基督的預言。彼得前書二6~8也有類似的組合,且更進一步加上第三個“石頭”的見證──詩篇一一八22中那塊被拒絕的石頭。(在路加福音廿17~18,這詩篇中被拒絕的石頭,與以賽亞書八14絆腳的石頭相連,並且又和另一個“石頭”見證拉上關係──但以理書二34~35那塊“非人手鑿出來的石頭”,它將尼布甲尼撒夢見的大像打得粉碎。) “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在希伯來文聖經的以賽亞書廿八16,這句話可能是石頭上所刻的。“他”字(英'in him',此處與十11所引用)是七十士譯本外添的,也許是表示將此石作彌賽亞解。凡相信基督是神所預備的救主的人,永遠不必擔心他們的信靠會顯為根基不穩。即使有人說:“他把自己交托耶和華,耶和華可以救他罷;耶和華既喜悅他,可以搭救他罷!”(詩廿二8),神仍會證明祂子民的信心是正確的。希伯來聖經的以賽亞書廿八16為:“信靠的人必不著急”;亦即,凡站在神的根基上的人,“縱然周圍的人都遭到損失,並怪罪於他,他仍然昂首挻立”;他不會驚惶失措、小題大作、或四下求援,而是信靠神,相信祂必按著自己的時候完成祂的計畫。七十士譯本可能將希伯來文的lo~ yahis(“必不著急”)讀為lo~ yebos(“不致羞愧”),不過這個假設不一定必要。——《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信靠祂的人必不至羞愧。」這塊石頭就是主耶穌。不信祂的人,就要被祂絆倒;信靠祂的人,卻永不落空,永不羞愧。――《讀經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