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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十三章拾穗

 

【羅十三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有人曾問,這裡“在上有權柄的”是指有權柄的天使,還是人,或兼指天使與人。聖經一般的觀點是,世上權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眾軍”支配(賽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處”)。何況,保羅也曾用複數的exousia(“權柄”)。指天使的權柄(參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們可以參照他在哥林多前書二8所說“世上有權(archontes)……的”,就是將“榮耀的主”釘十字架的;在那裡他似乎不單指人而言。然而從這裡的上下文看來,最好將“在上有權柄的”解釋為掌權的官,他們用“劍”刑罰惡人,保護良民,因此有權下令,要人順服,人民也當繳合宜的稅金及其它當納的物給他們,並要對他們表尊敬。保羅在別處提到天使的權柄時,從來沒有要求基督徒順服他們;相反的,因著與基督聯合,信徒已經脫離了他們的審判,因為基督是這一切權柄的創造者與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們與祂和祂的子民為敵,基督便是他們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這個原則與哥林多前書六18的論證並不衝突;那裡是勸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訴。承認政府的權柄,對基督徒家醜不宜外揚的事實,沒有任何差別。雖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這種法令在教會中並沒有地位:他們是“教會不算數的人”(林前六4NEB)。——《丁道爾聖經注釋》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世人順服地上掌權的,是因為懼怕法律的制裁;我們基督徒順服掌權的,乃是由於敬畏神,因為權柄都是出於神主宰的許可和安排。――《讀經指引》

         神的兒子,從不在外面頂撞地上的權柄,不論這權柄是對是錯,是好是壞。這是因為:(1)尊重父神主宰的安排;(2)接受環境的遭遇;(3)神兒子的國度是屬天的、屬靈的,不須與屬地權柄正面衝突。主耶穌的順服肉身父母(路二51),不反對納稅給該撒(太廿二21),接受彼拉多的審問,承認他的權柄(約十八36;十九11);以及保承認辱罵大祭司是錯(徒廿三5),大衛絕不敢稍微為害掃羅(撒上廿四1~15),都是這個原則;他們這些光景,都是神兒子的見證。――《讀經指引》

         本節至7節教訓基督徒對管理眾人之事的政府應持的態度。當時的教會團體與地方當局之間可能在關係上很緊張——只順服基督,不順服他們,甚至拒不納稅(6節)。保羅一方面提出信仰上的基礎 ,說明權柄出於神,掌權者為神所命,故應順服他們;另一方面他繼續前章不要以惡報惡、不要報復的教訓,指出伸冤在主手中;地上掌權者的設立是為神執行刑罰(4節)。

基督徒會問:要是守著不報復的原則,會不會令不法者更放肆,以致法紀蕩然呢?從保羅這段話裡可以看出,他認為地上的政府是可以秉公行義,賞善罰惡,為人伸冤,代神伸張公義的。不過,神設立掌權者給他伸冤罰惡的目的,是讓大家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二2),因此保羅也在這裡教導在位者不可濫用職權來圖一己私利,縱惡欺善,弄得民不聊生。遇到這種情形,信徒有義務順從神而不順從人(徒五29;比較但三1618)。──《啟導本聖經註釋》

         有權柄的……掌權的: 前者是單數,後者是複數。因此,前一句指靠權柄維持秩序是神所立的一般性原則,後一句則表明每一個具體的權力都是出自神的旨意。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7與太22:21一樣,極其鮮明地指出聖徒對世俗權力的態度。本文的注釋論及其詳細內容,總體意義參看<緒論,基督徒順服與不順服的界限>。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顧爾曼說:“新約中很少有一句話像這句一樣,被大大誤用。”他特別是指人誤用這句話,來要求人對極權政府絕對服從。從這裡的上下文,以及從使徒著作的大範圍來看,政府能要求人服從的限度,只在神所託付它的目的之內──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們不單可以抗拒,而且必須抗拒。

  “基督徒對政府的順服從來不是絕對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條件的。因著兩種互相競爭的要求,基督徒總是活在壓力之下;在某些狀況中,違背政府的命令,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這個歷史悠久的教義,自從使徒宣稱,應該順從神,而不順從人之後,就已經成立了。”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他們“對自己將要承受的刑罰,只能怪咎自己”(NEB)。——《丁道爾聖經注釋》

         必自取刑罰: 這裡的“刑罰”不是指神最後施行的審判,只是教訓向政權挑戰的人必會付出代價。事實上,聖徒曾多次因抗拒錯誤政權而失去生命。這是因為他們效法舊約先知的精神:寧肯接受來自人的刑罰而不願被神審判。總之,本節教訓我們,不論政權善惡與否,凡向政權挑戰的人,都要充分認識到危險性(徒五29)

【羅十三3】作官的……懼怕: 指出一般性原則,說明作官的有賞善懲惡的義務。事實上,歷史上許多邪惡的掌權者違背了此原則,他們將付出更大的代價(1:23)。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為懼怕,乃是叫壞行為懼怕。(按英譯)。摩法特譯為:“作官的不會令誠實人驚懼”(譯注:與和合本相似),是根據一種抄本,其支援的證據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讀作如agathoergo,而非agatho ergo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參彼得前三13:“你們若是熱心行善,有誰害你們呢?”(緊接著這段之後的話,即彼前三14,設想到情況可能有所轉變:“你們就是為義受苦……”。——《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劍象徵羅馬官員的統治權;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後半句英譯為:“將祂的怒氣傾於作惡的人”。)因此,政府受託的職責,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後代的基督教國家,當然不包括在保羅的這段訓勉之內;基督徒統治者或法官,並沒有得到特別的指令,告訴他們身為基督徒要將冤情“聽憑主怒”,和身為官員要負責“傾倒祂的怒氣”,集這兩者于一身之時,當如何協調。這不是說,他不能從本段以及類似的經文中,摘取原則作為指南。但是此處顯然假設了兩種“服事”神的範疇。

  “聖經常准許以強制的方法約束罪惡,這些經文令現代許多基督徒感到困擾,因為似乎與基督的愛和祂不抵擋罪惡的觀念背道而馳。但這種看法是由於未能辨明保存世界與拯救世界乃兩回事。其實,聖經既肯定那‘惹動忿怒’的律法(羅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加五6);即對基督特殊的工作與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丁道爾聖經注釋》

         劍是羅馬人權力的象徵,“佩劍”指政府擁有的權力而說。──《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用人: 闡明當盡的功能的職務,而非指其本質的狀態。“神的用人”雖富有名譽,卻明確表明他並不是神,反而只有施行神旨意的義務。我們要正確理解神建立一切制度,尤其是統治權力制度的心意:①正如神創造天地,秩序和組織是祂的根本屬性;②只有通過這種秩序和組織,神的教會和聖徒在這地上才能受到保護,出色地擔負使命(提前2:1,2)。神作為終極的權柄和統治,為了在地上體現自己的旨意,將一部分權力賜給國家的統治者。當他們的治理許可權在神的法律範圍內,其主權就具有神性起源。然而,當他們越權時,不再是神的用人,淪為磨練聖徒的工具。此時,聖徒應當遵照神終極的權力與絕對的旨意和律例,祈求神旨意的成就,不斷發出先知般的警告。統治者與聖徒之間的關係,與使徒保羅“要在主裡”聽從父母(6:1)的教導一脈相通。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

    也是因為良心。基督徒順服官長的動機更高,超過因恐怕不順服會帶來不愉快的後果。基督徒知道,這種順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從便能向神保持清潔的良心。——《丁道爾聖經注釋》

         掌權者既為神所命,信徒為求良心的所安,應該尊敬他們。──《啟導本聖經註釋》

         是因為良心: 明確地提出國家與個人關係的基本尺度,是基於神話語的良心。因此,倘若國家權力是正確的,即使是有損於自己,也要照著良心聽從統治;倘若國家權力是不正確的,即便是會受到逼迫,也要為良心的緣故而順服神的更大法律。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RSV將這個子句譯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許是正確的;希臘文並不清楚(此處動詞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語)。“因為外邦官長是執行神的工作,所以你們理當付稅給他們(這件事令許多猶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愛任紐引用這一節,反駁唯知識論(諾斯底派)的解釋,證明保羅在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見的掌權者,好像某些人對這段經文大膽的解釋;他乃是指真實的掌權之人”。

  他們是神的差役。希臘文此處“差役”一詞為leitourgos(非第四節的diakonos),這個字在新約與早期基督徒文獻中,特別用來指宗教方面的工作。——《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67“納糧”就是“納稅”,包括各種直接和間接的稅項。7節的話符合主基督的教訓:“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啟導本聖經註釋》

         主要以納稅的義務為例,論到對國家所要履行的具體義務。隨著社會意識的高揚,基督徒應該擁有更加細緻的社會責任感。任何形態的無政府主義與個人主義都不合乎聖經。聖經強調秩序和公義。基督徒應當在生活中誠實地實踐基督教倫理與基督教文化。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或許是回應耶穌的命令:“該撒的物,當歸給(或“交還”,apodote,與此處的形式相同)該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經文卻顯明,順服世俗掌權者的義務是暫時的,只適用於目前“黑夜”的時期(12節);在那“將近”的“白晝”,將會有新的治理狀況,“聖徒要審判世界”(林前六2)。世上的政權都將消亡(這一點保羅與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將永遠長存。”——《丁道爾聖經注釋》

         「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懼怕』也可譯作『敬畏』。一個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就是不敬畏神、不畏懼人的人。『懼怕』多著重內心,而『恭敬』偏重外貌。―― 牛述光

 

【羅十三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基督徒的生活是以義為基礎的,是凡事不虧欠人;有一個清潔的手和無虧的良心;基督徒雖凡事不虧欠人,但在他自己卻仍以為虧欠,就是在愛上的虧欠,愛是無窮的,沒有一人能還清了這筆債。我們欠鄰舍福音的債(羅一14)。我們作完一切,只有向神說:免我們的債;我們盡量愛了鄰舍之後,還得向鄰舍說:我們虧欠你們。―― 謝模善

         「凡事不可虧欠人,」我們原有墮落的天性,總是喜歡占人便宜,而使人受虧。但主住在我們裏面的新生命,卻常使我們覺得對人有虧,因此凡事都不敢虧欠人。――《讀經指引》

 

【羅十三8~10「凡事不可虧欠」(原文),「愛人如己」和「不加害於人」這兩處的人是鄰舍,或譯為臨近的人。鄰舍彼此間不是生命的關係,只是住戶的關係,所以不稱弟兄。―― 牛述光

         愛是一種永不能償清的債(“虧欠”)。無論一個人怎樣愛人,他有義務不斷持續愛下去,這就是“常以為虧欠”的意思。這種無私的愛不只用在信徒身上,也應用以對待一切人(“愛人就完全了律法”一語中的“人”指“同胞”、“鄰舍”)。要能這樣愛一切的人才算遵行了律法的精神,達到律法的目的。

9節所引為《申命記》所記“十誡”的節縮。“十誡”可分為對神與對人兩部分。此處列舉的為對人的部分的節縮,而用“別的誡命”一語概括其餘。主基督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和“愛人如己”是一切道理的總綱。愛神是信仰生活的內容,愛人是倫理道德的具體表現。保羅重申基督的教訓,指出全部律法可在愛中實現與完成。──《啟導本聖經註釋》

         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律法: 愛要積極向人敞開心扉,對人赤誠相待並樂於給予,不是因愛的誡命消極地去愛。所以,愛是成就倫理與律法綱領的根源性力量,超越個別的倫理、律法條款。8節“就完全了”是現在完成時態,確定施愛的人無異於已完成了律法的要求(林前十三1-13)。主啟示自己完成了律法,他也就是愛本身(太五17-19)。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即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與第十條(出廿1317;申五1721);此處顯然沒有按照次序,乃是隨意選擇。參馬可福音十19

  “愛人如己”。耶穌稱之為“其次”大的誡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書二8稱之為“至尊的律法”(NEB作“聖經中至高無上的律法”)。參加拉太書五14,“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愛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譯的字是Pleroma,此字意義很廣(十一12譯作“豐滿”,十一25譯作“數目添滿”,十五29譯作“豐盛”)。——《丁道爾聖經注釋》

         「或有別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句話之內了。」誡命有許多條,但其總綱乃是『愛神』,並『愛人如己』。所以我們只要得著基督的愛,並向神、向人流露出這愛,就不須逐條遵守誡命了。――《讀經指引》

         「愛是律法的完滿」(直譯)。這話說出:(1)神一切律法的本意,原是愛。神賜律法,非僅以此定罪人、刑罰人,乃為顯明人的本相,領人歸順而蒙恩,這就是愛了。(2)這愛就是基督,惟有愛的基督才完滿成全了神的律法,使神一切律法的要求不致落空。(3)我們只須活在基督的愛裏,自然能夠符合神的心意,也就包括了,甚至超出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無須活在法下,向律法負責,逐條遵行律法的定規。――《讀經指引》

 

【羅十三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使徒的教導中,時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參帖前五411

  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裡的得救是以將來完全實現的觀點來看,即八23所說,信徒所等候的“兒子的名份,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參彼得前書一5“末世要顯現的救恩”,根據那段經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這件事將與基督在榮耀中的顯現同時實現(參來九28)。——《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這裏所說的得救,是指著我們身體的得救,不能是指著我們靈的得救。因為我們靈的得救,是在我們信的時候就得著的。只有我們身體的得救,是在主再來時得到的,所以越過越比我們初信的時候更近。

 

【羅十三1114“現今”指主再來前的這個時期,聖經稱之為末世(來一2)。“趁早睡醒”是說現在為應該行動的時候。“得救”(11節)非指信主時靈魂的得救,而是指主要來時救恩完全實現在人身上的拯救工作(來九28;彼前一5)。保羅寫這段話勉勵信徒過敬虔的生活,因為主基督再來的日子一天比一天接近。──《啟導本聖經註釋》

         保羅對末世論的強調。正是這種末世論性的覺醒,維持了信仰生命的活力。“睡醒”理所當然指屬靈的覺醒。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暗昧的行為……光明的兵器。NEB作:“因此讓我們扔掉暗昧的行為,拿起我們的兵器,好像光明的軍人”。保羅的作品中經常出現光明與黑暗的對比(參林後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約翰亦是如此。新約與昆蘭經典,在這一個觀念和用詞上顯然相通;昆蘭經典說,人類或是被光明之君治理,或是被黑暗的天使轄制,末世最大的衝突則被稱為“光明之子與黑暗之子的戰爭”。“光明的兵器”,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8與以弗所書六1317描述得更詳盡。——《丁道爾聖經注釋》

         “黑夜”指現今邪惡的世代。這個世代已將近過去。主基督就快來。要象除去污穢的衣服一樣,棄掉在黑暗中所作見不得人的行為,穿上公義的盔甲,披戴基督,成為新人。參《以弗所書》四24;《歌羅西書》三910──《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十三12~13“黑夜”與“暗昧”象徵惡勢力與罪行,“白晝”和“光明”象徵真理和追隨真理者的生活。保羅描述基督徒為早起等候黎明的人。在此,聖徒所更換的是特殊的衣服。(帖前五8)將這些衣服喻為盔甲。很明確,此比喻暗示,若想在這世界成為光明之子,就必須與黑暗的掌權者爭戰。即使末世性意義的白晝尚沒有到來,聖徒已經屬於白晝,要在生活的每一瞬間擔當光的作用。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好像行在白晝。“白晝”是清醒的時間,因為“醉了的人是在夜間醉”(帖前五7)。——《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13~14藉著對比靈與肉,保羅教導聖徒只有屬靈而不是屬乎肉體的原理才使人活,告誡聖徒當遵行這屬靈原理,參考8:3-17注釋,論及靈與肉的具體內容。極其重要的是,靈與肉並非字面上的靈魂與肉體。倘若將本文的肉體解釋為人實際上的肉體,就會有陷入不合聖經的極端危險,它認為肉體是絕對惡的,故要禁欲,甚至否定肉體的一切需要。因此,這裡的“肉體”並非指人的身體髮膚,而是指“尚存於墮落之人人格中的罪性”(7:17)。“靈”也並非指被玷污的人的靈魂,而是指“神賜給人的生命與真理之靈——即聖靈”。如此,本文的含義就很清楚:①人因屬乎肉體的性情,完全無力拯救自己,然而神藉著聖靈的恩典,成就了救恩,因此我們只須感恩而不必再懼怕;②過去屬乎肉體之時,人不但沒有遵行神的律例,也沒有能力遵行;如今,藉著基督的恩典成為新造的人,就不能再置身於罪惡之中,也無法再隨從罪惡; ③聖徒當在得救的確信與喜樂中過得勝的生活,且要成為信仰的大丈夫,因盼望最後的勝利而勝過現在的苦難。聖經經常用靈與肉指聖靈與罪性,不是指肉眼所能看到的靈與肉,須謹慎解釋。雖然與本文的內容沒有直接關係,為了建造聖徒,有必要簡略歸納聖徒對肉體當有的正確態度:①有人認為人的肉體是罪惡的,只有靈魂是美善的,這種思想基於古代的世俗哲學,是完全錯誤的二原論。聖經教導我們,靈肉皆為神所造,原本都是良善的。然而,自罪進入之後,靈與肉同時被污染;②只要地上的生命尚未結束,靈肉是決不可分割的有機結合體。二者相互緊密影響,肉身的舉手投足都反映了靈魂的知、情、意。相反,得體地對待肉體還是放蕩縱欲,都會致命地影響靈魂的狀態;③聖徒當認識到身體是神恩典的禮物,藉它行善且從中得到快樂。但不可流於放蕩與無節制,乃要警醒守潔,藉著身體更好地顯出靈魂的信實,使人為此歸榮耀給神(林後7:1)。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

    披戴主耶穌基督。“披戴”的這種用法,在文學上有一個類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羅馬古跡”(Roman Antiquities)中,用“披戴達昆(Traquin)”形容扮演達昆的角色。

  初期教會對信基督的人實際生活的教導(參六17詮釋{\LinkToBook:TopicID=145,Name=3 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為了便於記憶的緣故,似乎採用一些搶眼的字,“披戴”(或譯“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應當“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參西三12);這些美德既然是他們信主之時所領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個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說他們應當“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經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這個“新人”是基督的性情複製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這裡一樣,勸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將他們內在所經歷的,表現出來。保羅在當時並沒有我們所見寫成文字的福音書,因此,他推薦給讀者,要他們培養的美德,正是福音書作者對我們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話是“披戴耶穌基督”,這一點很值得我們注意。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參六121314兩節的話,曾在奥古斯丁心中燃起神聖之愛的烈焰。——《丁道爾聖經注釋》

         無論是披戴世俗的權力或金錢,還是學歷或才華,人都要穿衣蔽體。衣飾體現了穿衣者的人格與個性。因此,所謂披戴主基督是意指要使人格與個性基督化。 ──《聖經精讀本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