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三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的定罪和稱義】 一、神對猶太人的定罪: 1.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1~4節) 2.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8節) 二、神對普世之人的定罪: 1.普世都在罪惡敗壞之下(9~18節) 2.普世都在律法審判之下(19~20節) 三、神在律法之外的稱義: 1.稱義的依據――神的恩典、耶穌基督的救贖(21,23~26節) 2.稱義的方法――相信而非遵行律法(22,27~30節) 3.稱義的結果――堅固了律法(31節) 貳、靈訓要義 【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一、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1~8節) 二、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節) 2.「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12節) 3.人身體的各部分――喉嚨、舌頭、嘴唇、口、腳、手、心、眼――都淪為犯罪的工具(13~18節) 三、律法叫人知罪,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20節)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能使人稱義】 一、律法的好處――是為堅立神的信實和公義(1~8節) 二、律法的用處――是要顯出全人類可怕的光景(9~18節) 三、律法的意義――是要叫人知罪而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20節) 四、律法的目的――是要引人接受基督的救贖(21節) 【猶太人攻擊神的義的四個問題】 一、涉及割禮的好處(1~2節) 二、人類的不信和神的信實(3~4節) 三、人的不義和神的公義(5~6節) 四、人的罪和神的榮耀(7~8節) 【神本性的絕對性(不需靠任何相對的事物來證實其存在)】 一、神的聖言是絕對的(2節)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3節) 三、神的公義是絕對的(5節) 四、神的真實是絕對的(7節) 五、神的榮耀是絕對的(7節) 【作惡以成善的錯誤論據】 一、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3節) 二、人的不義反能顯出神的公義(5節) 三、人的虛謊反能顯出神的真實(6節) 四、人的作惡反能成全神的善良(8節) 【世人『都』】 一、「都在罪惡之下」(9節)――沒有一個不是罪的奴僕 二、「都是偏離正路」(12節)――沒有一個不是走迷了路 三、「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節)――沒有一個不被神定罪 【世人都犯了罪】 一、本性上的罪: 1.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 2.沒有明白的(11節) 3.沒有尋求神的(11節) 4.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12節) 5.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 二、話語上的罪: 1.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節) 2.用舌頭弄詭詐(13節) 3.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13節) 4.滿口是咒罵苦毒(14節) 三、行為上的罪: 1.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節) 2.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6節) 3.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節) 4.他們眼中不怕神(18節) 【世人的困境】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 二、沒有明白的(11節) 三、沒有尋求神的(11節) 四、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 五、沒有平安(17節) 六、不怕神(18節) 七、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不能申辯(19節) 【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 一、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節) 二、舌頭――玩弄詭詐(13節) 三、嘴唇――裏面有虺蛇的毒氣(13節) 四、口――滿了咒罵苦毒(14節) 五、腳――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節) 六、手――所到之處,施行殘暴(16節) 七、心――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節) 八、眼――目中無神(18節) 【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19節) 二、律法可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節) 三、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20節) 四、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節) 【神審判的勝利】 一、不服的口被堵住――口服(19節) 二、不屈的膝下跪,站立不住――身服(19節) 三、愚蒙的心知罪,再也不自稱是義人――心服(20節) 【因信稱義確定的理論的概論】 一、稱義的時代――如今(21節) 二、稱義的方法――在律法以外(21節) 三、稱義的見證――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節) 四、稱義的定義――神把義加給人(22節) 五、稱義的條件――因信耶穌基督(22節) 六、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節) 七、稱義的原因――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 八、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節) 九、稱義的完成――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十、稱義的代價――人是白白的稱義,所憑的是耶穌的血(24節) 十一、稱義的顯明――神的公義(25~26節) 十二、稱義的知識――知道神自己為義了(26節) 十三、稱義的結果――人沒有可誇的了:對自己,口已被堵住了;對神,只有開口讚美神(27節) 十四、稱義之道是合理的――合乎獨一的神,合乎人類平等的道理(28~30節) 十五、稱義之道合乎舊約――不廢掉律法,反堅固(31節) 【因信稱義的界說】 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將『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22節) 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信耶穌基督」(22節) 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節) 四、因信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節) 五、因信稱義的成就:「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六、因信稱義的代價:「白白的稱義」(24節) 【神救恩成就的三個基本要素】 一、神的恩典――基督(24節) 二、耶穌基督的救贖――十字架(24~25節) 三、人的信――屬靈的看見和接受(25節) 【耶穌基督的救贖】 一、恩典和公義的一個矛盾的局面(24節) 二、擺出耶穌作挽回祭(25~26節) 1.『先時』神一直寬容、忍耐;『今時』神在先時所積蓄的一切忿怒,都在今時在十字架上向祂發洩淨盡 2.神的義得著了無限的滿足和彰顯 3.信的人也能因耶穌基督被稱為義――信的人在基督裏成了義的見證和標本 三、那裏有挽回祭,那裏就有施恩座(25節)――挽回祭另譯施恩座 四、接受救贖的道路(27~31節) 【因信稱義的根據】 一、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節) 二、第二個根據:「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 三、第三個根據:「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26節) 【因信稱義的途徑】 一、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27節) 二、「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 【神設立信主之法的用意】 一、使人無可誇口(27~28節) 二、使人相信神是獨一的真神(29~30節) 三、使人因信更堅固律法(31節) 【因信稱義的合理】 一、因信稱義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29~30節) 二、猶太人是『本於信』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被稱義(30節) 三、因信稱義不但不會廢掉律法,反而更是堅固律法(31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因信稱義的論據】 讀經:羅三章 一、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1.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 (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1節):『這樣說來』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甚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甚麼功用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2節):『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而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緊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就是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3~4節):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裏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裏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甚麼好處。保羅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4)「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4節):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裏,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麼?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5~6節):保羅在這裏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神降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6)「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7~8節):此處的話仍和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他們也曲解、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7)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2.律法證明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節):前文是指律法不能幫助猶太人脫罪,然則我們不靠律法的人(包括保羅在內的猶太信徒,以及外邦人),難道就比靠律法的猶太人強麼?按我們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 (2)「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0~12節):保羅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和五十三篇一至三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a.『沒有義人』:指本質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b.『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 c.『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d.『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裏,生活沒有目標 e.『一同變為無用』: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有負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 f.『沒有行善的』: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神。』」(13~18節):這一段話是證明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詩五9;一百四十3;十7;賽五十九7~8;詩卅六1): a.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指人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b.舌頭――玩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c.嘴唇――裏面有虺蛇的毒氣: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d.口――滿了咒罵苦毒: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e.腳――殺人留血,快步如飛: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f.手――所到之處,施行殘暴:指人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g.心――平安的路,未曾知道:指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h.眼――目中無神:指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4)「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節):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由此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服伏下來 (5)「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節):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所以這一段話的結論是說,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二、因信稱義的理論 1.因信稱義的界說 (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節):本節給因信稱義提供了如下的說明:第一,『如今』是指新約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第二,因信稱義乃是指『神的義』顯明出來;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第三,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第四,『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節):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第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第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裏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第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第一,『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第二,『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2.因信稱義的根據 (1)「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24節):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第一,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第二,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第三,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2)「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25節):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就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校,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這樣,基督耶穌就作了將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在祂裏面合而為一;在基督耶穌裏,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 (3)「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就是『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4)「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6節):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3.因信稱義的途徑 (1)「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27節原文):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裏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2)「所以我們算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原文):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4.因信稱義的合理 (1)「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29~30節):這裏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裏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2)「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31節):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裏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 黃迦勒《查經輯要》 【神對猶太人的定罪】 經文:羅3:1-8 一、有 神的聖言交托他們 1-2,(約5:24;箴6:23) 二、有 神的公義顯給他們 3-4,(伯35:1-8) 三、有 神的慈愛臨到他們 5-6,(詩52:1-7) 四、有 神的憐憫恩待他們 7-8,(詩67:1-7) ── 毛南春陽 【神對普世人的忿怒】 經文:羅3:9-20 一、普世人都在罪惡之下 9 “不!你一點也不比別人好!”
(羅5:12;創6:5;賽53:6;約壹5:17-21) 二、普世人都在偏路之下 10-18 1.沒有義人 10-12 (1)沒有明白的。(2)沒有尋求的。(3)沒有行善的。 2.全身行惡 13-18 (1)喉是墳墓。(2)舌弄詭詐(詩5:9)。(3)嘴有苦毒(詩10:7;59:7-8;140:3)。(4)手流人血。(5)腳行暴虐。⑥心不明白。⑦眼不怕神(詩36:1)。 三、普世人都在審判之下 19-20 審判的最終是審判者得勝,因這是義對罪的制服。 1.使人口服——住口是口服 19,(箴17:28) 2.使人理服——敗訴是理服 19 3.使人心服——知罪是心服 20 ── 毛南春陽 【神對基督徒的稱義】 經文:羅3:21-31 一、因信耶穌的加給
21-23 1.神的義顯在律法以外 21,(羅10:4) 2.神的義加給相信的人 23,(腓3:9) 3.神的義普及全世人類 23,(創6:5;詩53:3) 二、因蒙耶穌的恩典
24 (太20:28;弗1:7)。 三、因憑耶穌的寶血
25-26 1.赦罪 25,(彼前1:18-19) 2.寬容 26,(來2:17) 3.正義 26,(約壹4:10) 四、因有耶穌的公義
27-31 1.信叫人無法誇口 27,(林前1:31;林後10:15-18;加6:13-14) 2.信叫人超越律法 28,(徒13:39;加3:24) 3.信叫人蒙神恩典 29-30,(約壹2:1-2;弗4:6;來12:9) 4.信叫人成全律法 31,(太5:17;羅8:3;10:4,9-10) ── 毛南春陽 【虧缺了神的榮耀】 經文:羅3:23 引言: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這節經文是過去式的,是已成為事實的。 一.四種論點 1.指虧欠了神本身的榮耀。人本應將榮耀歸神,但犯罪就沒有榮耀可給神。故神的榮耀就減少。人一直犯罪,神的榮耀一直減少。所以神的榮耀是決定在人犯罪的事上。(參腓1:11; 2:11; 林前10:31)
2.神賜給人的榮耀。未犯罪前,人有神賜給的榮耀(彼前1:7; 彼後1:17),但人犯罪,失去這榮耀。如亞當,自覺羞愧,就是沒有榮耀。 3.指主再來時,得勝的信徒要與主享榮耀。如果是犯罪,就虧欠了主的榮耀(林前15:43; 林後4:17)。所以現在不要犯罪,免得主再來的時候,因我們的犯罪而祂沒有榮耀。 4.信徒應將神的榮耀在日常的生活彰顯出來,因為神按祂的形像造我們,目的就是要我們將祂的形像彰顯出來。但如果犯罪,只有彰顯罪,而不能彰顯榮耀。神的形像人就看不到了。此即為虧欠。(參林後3:18,8:23) 二.本文的正意 以上四論,以第四為最合本文的意思。因為: 1.神本身的榮耀是絕對性的。祂不能因我們犯罪而減少榮耀。若是那樣,我們的行為豈不是可以左右神的榮耀?那祂就不是永遠不變的神了。 2.細讀上下文,可以知道這裡不是指神所賜的榮耀,乃是人應當彰顯在生活行為上的榮耀。所以不是人犯罪失去神所賜的榮耀。 3.這經文在文法上是過去式的,是成為事實的。故這榮耀不可能指主再來時信徒要與主同得的榮耀。 4.最合理的是:神造人的目的,是要人按祂所給人的形像(真理,仁義,聖潔)來表彰神榮耀的形像。如果犯罪,只有表彰罪,就見不到神的形像了。 因此,羅馬書3:24就說明用因信稱義的方法,叫基督的義成為我們的義。基督的生命在我們裡頭,使這基督的生命—是有真理的,聖潔的,仁義的,真愛的生命表彰出來。這就是將神的形像表彰出來,神就得了榮耀。 使徒彼得和約翰行神跡奇事(徒4:13-21),就是將神的真理,聖潔仁義的形像表彰出去,故神得了榮耀。這是我們日日應當追求的。 三.如何能表彰主的形像,天天榮耀神? 1.因信稱義,即接受基督的義。 2.靠聖靈釘死自己,不讓自己活動,而只讓聖靈活動。那麼聖靈就能將基督的義活出來(羅8:5-17)。 結論: 讓我們運用聖靈的大能,活出榮耀神的生活! ── 黃彼得 【因信稱義的救贖】 經文:羅3:21-31 引言: 稱義原文的意思為“被看為正直,正確,對”;即人符合神所定的條件,而蒙神的喜悅。 一.神稱人為義的原因 1.要人得以享受神的義(3:21),神的喜悅,神的榮耀豐富。 2.因人犯罪,失去神的榮耀豐富(3:23)。 3.因人不能靠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蒙悅納(3:27-28)。人自己的行為多是犯罪的,叫神失望,而不能得神的喜悅。 二.神稱人為義的代價 1.耶穌自身為挽回祭(3:25)。 2.耶穌的寶血,永遠生命的代價(3:25)。 3.神自己的忍耐寬容(3:25)。 三.神稱人為義的方法 1.在律法以外(3:21)。 2.因信加給人(3:22)。 3.藉恩典白白稱人為義(3:24)。 結論: 在稱義的事上,神以祂豐富的恩典叫人去信靠耶穌的救恩,而得著神的義。 ── 黃彼得 【神的義──就是基督】 一、神的真實 1.祂是真實的神,「神是真實的」 (1)祂所給人的,也是真實的,絕不會把空洞的東西給人。「割禮」神給以色列人割禮,不光是給他們一個儀文,乃有祂的真實在裏面:「影兒」是實體預先的說明 (2)祂是信實的,所交託給人的聖言,絕不落空,都是真實的、可信的,於人凡事都有益處,叫人得莫大的福分,「凡事大有好處」 2.祂所應許的,所給人的,在基督裏都成為真實的(林後一20) (1)人所以得不著那個真實的,是個人的不信和虛謊,並非神不真實或失信──問題在人這一面,不在神這一面 (2)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只要人信,接受基督,神的應許無論有多少,都是實在的,祂所給人的,也都是真實的,「影兒成為實體」(西二17) (3)人是虛謊的,若不相信接受基督,無論憑人手怎麼作,都是虛謊的。「割禮」憑人手作的,外面肉身的割禮,不是真割禮,惟有在基督裏,受了不是從人手來的割禮,才是真割禮(羅二28~29;西二11)。「猶太人」憑自己作的,外面作的,不是真猶太人,在基督裏,從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人憑自己行的義、善,不是真的義、善,「假冒為善」,惟有在基督裏,才有真的義、善 二、人的不義 1.神看為好的,神看為是的,才是義的 2.神看為不好的,神看為不是的,都是不義的 (1)世人都犯了罪,所顯出的都是罪惡,都是神看為不好的,可恨惡的,都是不義的,「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世人都犯了罪」 (2)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在人身上顯不出神來,再好的,也是神看為不是的,也就是不義的 三、基督就是神的義 1.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 (1)有律法和先知為證──舊約的律法和先知已經說明,人無法因行律法稱義,乃在於信 a.律法叫人知罪,顯明人人都是罪人,沒有一個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b.先知也說,沒有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1~3)。不但人是犯罪作惡的,就是人的義,在神看也是污穢的(賽六十四6)。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無可救藥(耶十三23;十七9)。義人因信得生(哈二4),行善在於認識神、尋求神(詩十四2;何六6) (2)神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所以人得著義,不是遵行律法的問題(因外邦人沒有律法,只有猶太人有),「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 2.基督就是神的義 (1)基督滿足神律法公義的要求 a.基督流血贖罪 (a)顯明神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不能不義,隨便讓罪過去,必須要有贖罪,「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卅四7) (b)世人都犯了罪,必須靠基督流血贖罪,「憑著耶穌的血」 (c)赦罪得恩都在基督裏──古今所有人的赦罪,都在基督裏,「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i.以色列人所用牛羊的祭物指基督,「得遮蓋其罪」(詩卅二1;羅四7) ii.死人也有福音傳給他們(彼前三19~20;四6),也是因基督罪得赦免 b.基督自己的行為都符合律法,叫基督有資格來替人贖罪,「羔羊」經檢查無瑕疵,才能獻為逾越節的祭物,主耶穌經過大祭司、文士、法利賽人等按神的律法審問,又經彼拉多按外邦人的法律審問,都查不出祂有甚麼罪來(路廿三4) (2)基督是神的顯出,祂的一切都是出於神,才是神的義,「父懷裏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約一18),「我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約五30) 四、因信稱義 1.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是用信主之法,不是用立功之法,「藉著人的信」 2.人一相信基督的流血贖罪,神按祂的義,不能不稱人為義(約壹一9),並且基督就成為人的義(林前一30) 3.不是廢掉律法,乃是堅固律法 (1)律法上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10;申廿七26),主耶穌為我們擔罪受咒詛,就是按著律法的要求;人來相信,也是應承律法所記的,律法必須遵行,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否則必受咒詛,所以乃是堅固律法 (2)因信祂而活,就能成全律法,「我來不是廢掉律法,乃是成全律法」(太五17~18)。「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普世人的罪 羅馬書3章】 一丶不信神的聖言之罪3:1-4 二丶不畏神犯譭謗之罪3:5-8 三丶不走神的正路之罪3:9-12 四丶不怕神行不義之罪3:13-18 五丶不知神的律法之罪3:19-20 六丶不信神的救贖之罪3:21-24 七丶不信神子代死之罪3:25-26 八丶不信神子稱義之罪3:27-31 ── 作者不詳 【羅馬書第三章:救贖】 壹、審判的四問(V.1-8) (承繼二章審判的信息) 一、第一個問題(V.1-2) (一)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消除審判與猶太人作選民的問題,在審判之下,猶太人還有甚麼好處呢? (二)神發表祂的聖言是交託給他們的 他們有很多的好處,第一是神把祂的聖言交託並藉着他們發表的,他們是被神揀選來發表神的聖言和神自己的民族.這是選民最大的特點,也是最大的事 二、第二個問題(V.3-4) (一)他們中間既或有不信的,難道因他們的不信能使神的信心歸於無效麼? 神揀選他們是因神的信心,雖然猶太人基本沒有信心,難道這樣因他們的不信就使神的信心(faith of God)就歸於無效麼? (二)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無的 (Let
God be true and every man false) 只有神是真實的,所有的人都是虛無的。 (三)如經上所記:祢說話的時候顯為公義,審判的時候顯為得勝 神的話語和神的審判(因神的話語是交託給他們的),話語只是顯明神是真實,審判只是顯明神的得勝 三、第三個問題(V.5-6) (一)『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藉着我們的不義,顯出神的公義,那神降怒是祂的不義嗎?藉着第二個問題,引進更大的問題來 (二)『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神的審判不僅本於神的公義,也顯明神的公義,公義是神行作一切事的根基 四、第四個問題(V.7-8) (一)『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把所有有知識的世人所有最可怕的想法都歸納在這四個問題中間了 (二)『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說這樣話的人被審判正是公義的 貳、審判是使每一個人的口都啞口無言,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審判面前(V.9-20) 一、猶太人、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分別(V.9-12) (一)『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 因着猶太人的敗壞和被神懲治,使外邦人有一個錯覺:我們比他們強些.這裏說:決不是的! (二)『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三)就如經上所記 1.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2.
沒有明白的 3.
沒有尋求神的 4.
都是偏離正路 5.
一同變為無用 6.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這六點是世上每一個人的情形,這是墮落人類真實的光景 二、人類墮落的可怕光景(V.13-18) (一)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1.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2.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3. 滿口是咒萡苦毒 (二)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三)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四)他們眼中不怕神 三、律法的用處(V.19-20) (一)律法上所說的一切事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 1. 好使每一個人都無話可說 2. 使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二)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三)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 參、「救贖」的偉大信息(V.21-31) 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V.21) (一)第一要知道神的絕對公義必需得着絕對滿足,滿足神的律法才能「顯明」──神是創造一切的神,神是毀滅一切的神,祂的義也須顯明 (二)從第二章知道律法絕不能顯明神的義,所以神發明了一個計劃,使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開闢了一條新的道路──要用新的道路來滿足神的義,顯明神的義 二、『有律法和先知為證』(V.21) 「在律法之外」另由一條路來顯明神的義 律法和先知是基本兩條不同的路,但在當初神設立時,他的方法卻是一樣,都說到這一件事,這一方向為着神的兒子救贖的路作見證,福音和救贖才是全部聖經的中心 三、『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V.22) (一)『神的義』──這是絕對不能有一點動搖,必需滿足 (二)
『因信耶穌基督』 1.神的救法就是在於祂的兒子耶穌基督──這是神最偉大的思想,耶穌基督就是神的智慧,神的方法──解決神性情的矛盾,使大福分能臨到我們人類 2. 信祂所是的,信祂所作的──這裏撇下了律法行的道路,開啟了耶穌信的道路 (三)『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第一次神竟然和我們這樣的罪人能發生直接關係 1. 加給──客觀的稱呼 2. 因信耶穌基督 藉着「信心」的道路,信──耶穌基督這一位道成肉身的神的兒子,且信祂的救法 3. 一切相信的人 1)
相信是一個接受的動作 2)
這是救恩臨到全世界最公平的辦法,使世人都站在同一個根基上──因信得救 四、『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come short, 或 shorter)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redemption, redeem),就白白的稱義』(V.23-24) (一)世人受審判的標準──神的榮耀 神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世人,世人無一能搆得上(come short)神的榮耀 (二)「榮耀」就是「神的顯出」(出33:17-26) (三)在這一個情形之下才顯出神的大恩典 這才是神提到「恩典」的偉大思想,只有完全不配得的才是恩典.這裏的「恩典」乃是神在罪人仍蒙昧無知的時候,將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賜給我們 (四)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第一次提到「救贖」,「贖」的意義是「贖回」,沒有「救」的意思,已經失去,如今付了必需的代價而合法將他贖回,主權重歸己有,這是「贖回」的意義,是一個法律的名辭──基督耶穌自己就是這個贖價 (五)就白白稱義 這是說到贖回最大的福音的意義,竟完全沒有代價,也不能有一點代價而得着,耶穌基督就「被稱為義」(詩49:8-9) 五、『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亦作:施恩座),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要顯明神的義』(V.25) (一)神設立──「設立或設定」(set forth)是一個法律用詞,神已經命定、奠定 (二)耶穌基督作挽回祭 「挽回祭」(propitiation)和「施恩座」(mercy seat)是同意字,這是一個獨特的挽回祭,挽回罪人回到神面前,也挽回神的心再向着罪人 (三)那裏有挽回祭,那裏就有施恩座 (四)是憑著耶穌的血 1. 這裏只提「耶穌」不提「基督」,指着道成肉身者最大的工作為我們流血 2.
「血」是指着「魂」(利17:11-12 ) 「贖回」的意義是「以魂贖魂」 (五)藉著人的信 「信」是取得浩大救恩的工具(believe unto Jesus) (六)顯明神的義 神的義藉着耶穌的血,也藉着我們的義,才能顯明於天下 六、『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V.25-26) (一)「先時」指主來之前四千年,罪人按神的公義該被毀滅,但神因祂忍耐的心寬容人,使人的罪遮蓋在無數祭牲的血下,等待至大至貴的血來到,但神的義蒙了不白之冤(詩73) (二)「今時」指神的兒子耶穌基督正在十架上忍受刑罰為聖徒贖罪時,神將一切忿怒倾倒在祂兒子身上,立刻擊殺,不稍容讓,為此顯明了神的義 (三)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 洗雪了祂四千年來寬容忍耐,公義不伸時的蒙塵 (四)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1. 現在耶穌以祂自己的血為贖價,使我們能完全被贖回,因祂而稱義 2. 我們的信也是顯明神的義不可少的一步,顯明神為義,也成為神的義的見證 七、『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之法。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V.27-28) 這是保羅在講完「贖回」的信息之後,用問答式來說「贖回」的道路和「因信」的道路的重要.這裏是第一和第二問答: (一)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 (二)用何法沒有的呢? 你說:『沒有可誇的』,但怎樣沒有的呢?使人更深更結實明白.『是用立功之法嗎?』即回答:『不是』,立功是一條永遠走不通的道路. 『乃用信之法』,今天是信心的時代,一切都因「信」 (三)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八、新約時代的道路是信心的道路(V.29-31) (一)神只是一位神(V.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神對人並無分別,沒有猶太人是選民的問題,真實的選民只有因信稱義的人才是神的子民,神只作他們的神 (二)神只稱信耶穌的人為義(V.30) 『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只有信心之道才能滿足神的義,彰顯神的義,蒙神稱義,無論受割禮,未受割禮,都需因信稱義 (三)「信心」更是堅固律法(V.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 一、人用常話與毀謗話來強辯被定罪 (1-8) 二、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9-18) ── 伍雷 【人用常話與毀謗話來強辯被定罪】 一、神的聖言啟示救恩──人的常話與毀謗話拒絕救恩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 三、神的真實是絕對的──人的虛謊反而顯出神的榮耀 四、神的公義是絕對的──人的不義反而顯出神的公義 ── 伍雷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 1.本性的罪惡 - 沒有一個義人(10)──人沒有一個能滿足神的公義 2.心思的罪惡 - 沒有一個明白(11)──人思念變虛妄無知的心昏暗 3.需求的罪惡 - 沒有尋求神的(11)──人尋求滿足身體精神的慾望 4.道路的罪惡 - 都是偏離正路(12)──人迷失了生活的方向偏離神 5.功用的罪惡 - 一同變為無用(12)──人沒有達成神創造人的目的 6.行為的罪惡 - 沒有一個行善(12)──人的所作所行都是滿足自己 二、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 (六13) 1.喉 - 敞開墳墓(13)──人的喉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 2.舌 - 玩弄詭詐(13)──人的舌習慣於欺哄詐騙謊言 3.唇 - 虺蛇毒氣(13)──人的唇被魔鬼利用傳播毒素 4.口 - 咒罵苦毒(14)──人的口沒有對神的感謝讚美 5.腳 - 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人的腳勤於犯罪且精於逃罪 6.手 - 所到之處殘害暴虐(16)──人的手到處施行毀壞和殘暴 7.心 - 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人在撒旦的權勢下尋找平安 8.眼 - 他們的眼中不怕神(18)──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 ── 伍雷 【何處尋義? 律法以下還是律法以外】 一、律法以下(19)──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二、律法以外(21)──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恩典卻是叫人稱義 ── 伍雷 【何法稱義?因行律法還是因信基督】 一、因行律法(20)──凡有血氣的定罪,沒有一個人能在神面前稱義 二、因信基督(22)──一切相信的稱義,神的義要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 伍雷 【神的恩典 -
基督的救贖 - 我們的稱義(24)】 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稱義是蒙神恩典,蒙神的恩典是蒙救贖的恩典 二、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因基督救贖,救贖是在基督耶穌的的裡面 三、我們就白白的稱義──稱義是白白得的,我們得稱義無自己任何功勞 ── 伍雷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原文又作施恩座,基督耶穌是神設立的施恩座 一、憑耶穌的血──神挽回祭的代價──若不流血罪就不能夠得赦免 二、藉著人的信──神挽回祭的應用──來到施恩座在於信耶穌的血 三、顯明神的義──神挽回祭的目的──神設立施恩座來顯明祂的義 ── 伍雷 【神顯明祂的義(25~26)】亙古不變的原則,寬容原文是逾越(神越過) 一、先時設立施恩座──神要顯明祂的義──神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二、今時設立挽回祭──神要顯明祂的義──神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 伍雷
【稱義之道,在因信稱義】 一、沒有可誇了(
27)──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 二、我們看定了(28)──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 伍雷 【羅馬書第三章】 一、答辯反對意見(三1~8) 二、全人類都犯了罪(三9~20) 三、神的預備(三21~31)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三章】 一、神的信和人的不信(三1-8) 二、無基督的世界(三9-18) 三、與神和好的唯一方法(三19-26) 四、人類功業的末路(三27-31) ――《每日研經叢書》 【世人都在罪惡之下(三1~20)】 一、猶太人的長處(1~8) 二、所有人均被定罪(9~20) ──《新舊約輔讀》 【全是恩典(三21~31)】 一、神為我們做了甚麼?(21~26) 1.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之外(21) 2.神的義是因信耶穌而來(22) 3.神的義因基督的救贖而完成(23~24) 4.神的義的基礎(25~26) 二、我們當為神做甚麼?(27~31) ──《新舊約輔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