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因信稱義的模範例證――亞伯拉罕】 一、因信稱義並非行為的工價(1~8節) 1.信心的重要(1~3節) 2.信心的原則(4~5節) 3.信心的成果(6~8節) 二、因信稱義不在遵行律法――受割禮(9~12節) 三、因信可以成為後嗣(13~16節)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 1.信心的目標――叫死人復活並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2.信心的光景――無可指望仍有指望(18~22節) 3.信心的擴大――所有相信基督死而復活者(23~25節) 貳、靈訓要義 【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一、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和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也無可誇(1~2節) 2.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 3.亞伯拉伯不作工,而因信蒙神算為義,這是恩典,他真是有福的(4~8節) 二、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9~10節) 2.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11節) 3.他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12節) 三、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神應許亞伯拉罕,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節) 2.若應許是基於律法,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節) 3.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15節) 4.但應許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16節) 【不是其他,乃是信】 一、不是憑肉體行為而得的,乃是神算為義的『信』(1~3節) 二、不是因作工而得的工價,乃是因神的恩典――『只信』(4~8節) 三、不是因受割禮,乃是神的加福――給『信』的人(9~12節) 四、不是因律法,乃是神的應許――『本乎信』(13~16節) 五、不是因自己的條件,乃是因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滿心相信』(21節) 【以行為稱義和因信稱義的比較(1~16節)】 一、以行為稱義: 1.沒有人能靠行為稱義――律法賜給人,神的目的並不是要人遵守,反而是要人因著失敗而學習知道人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2.沒有信心的行為在神面前是全無功效的――有效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信心,亞伯拉罕所以受割禮,不過是作他信心的一個憑證 3.以行為稱義乃是立功的思想,這就叫人在神面前有了可誇的――如此就再沒有讚美的聲音,天上也斷絕了感恩的心情 4.以行為稱義不是神原初的思想,故終究被神廢去――神永久的思想乃是『恩典』 二、因信稱義: 1.只有信心才能被稱為義――信心的對象乃是基督,信心乃是宣告人在自己裏面不能稱義 2.只有信心才是堅固律法、滿足律法――行為的中心是在自己,故在律法面前是永遠顯出虧欠而被律法定罪。信心的中心是基督,才是滿足了律法,超過了律法而被律法稱義 3.信心稱義的雙福: (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這是指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 (2)主不算為有罪――這是指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 4.神要使一切應許都歸給信心的子孫――神應許的中心也就是基督自己,信心乃是惟一接受的方法 【常人企圖用來稱義的幾種方法】 一、靠好行為(1~8節) 二、受割禮或其他外在宗教禮儀(9~12節) 三、守律法(13~17節) 四、受制於自己的感覺(17~22節)。 【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的比較】 一、因行為稱義會叫人自誇(2節)――肉體的誇耀(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是屬乎恩典(16節),叫人謙卑感謝神(7~8節) 二、因行為稱義是作工該得的工價(4節),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的(2節);因信稱義是不需作工(5節),是蒙神算為義的(6節) 三、因行為稱義是憑自己天然的力量,根本不可能達到稱義的地步(羅三20);因信稱義是靠神的力量,就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所以必能作成 【因信稱義的解說】 一、因信稱義之福,是加給凡信的人(9節) 二、亞伯拉罕稱義,不是附帶了割禮(10~12節) 三、人稱義,也不是加上了行律法(13~16節) 四、稱義是完全在於信(17~25節)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前瞻性的──他受了割禮,作為信心的記號(11節)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有進展的──他的經歷成為信心的蹤跡供後人追隨(12節) 三、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能生長的──他的信心在肉身上和靈性上均有後裔(16節)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的──他因信心裏堅固(20節)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永生的神(17節) 二、亞伯拉罕信心的時候――無可指望的時候(18節)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狀態――是剛強不軟弱的(19節) 四、亞伯拉罕信心的根據――神的應許(20節) 五、亞伯拉罕信心的果效――心裏得堅固(20節) 六、亞伯拉罕信心的表現――滿心相信(21節) 七、亞伯拉罕信心的程度――神的應許必能作成(21節)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17節上): 1.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 2.信神是那使無變為有的 二、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 1.他因著信,被神立作『多國的父』(17節下) 2.我們作他信心的後裔,也要有如此的信心(18節下)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特點(18~19節): 1.『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不看事實,而持定神的話 2.『將近百歲的時候』――是持久的信心 3.『雖然想到』――是與心思相違的 4.『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是不靠自己力量的信心 5.『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 6.『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是不衰減的信心 【信心的律】 一、信心的對象――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1.使無變為有的神――神的創造大能;神作事從來不需憑藉,不受限制,所以信心不需要看環境、找根據、找依靠、用人幫忙 2.叫死人復活的神――神的復活大能 二、信心的態度――信心不怕火鍊(18~20節): 1.在無可指望時仍有指望 2.環境絕對不可能時信心還是不軟弱 3.儘管一切的事情和神的應許相反,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 4.無論如何總是把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 三、信心的憑據――神的應許(話語)(20~21節): 1.在受試煉時就『仰望神的應許』――是信心得堅固的秘訣 2.『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必能作成』――這樣的信心才是讓神進來作事、讓神的旨意通行的惟一途徑 四、信心的義乃是在於相信神所設立的基督(22~25節) 【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20~22節)】 一、『仰望神』――不看自己和環境,單單看神 二、『仰望神的應許』――抓住神的話 三、『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不讓疑惑在心裏有地位 四、『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反而讓神的話剛強他的心 五、『將榮耀歸給神』――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 六、『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全心被『信』充滿 【亞伯拉罕信心的秘訣(20~22節)】 一、不理會事實上的困難:生理上的自然規律,表示他們已沒有生育的希望 二、專心仰望神的應許: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三、不循著可疑的理由繼續引起疑心: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裡得堅固 四、一心要將榮耀歸給神:不是要顯出自己的偉大 五、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完全不給疑惑留地步 【信徒也能憑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被稱義(23~25節)】 一、『算他為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這信的人寫的 二、我們被算為義的信心乃是: 1.相信主耶穌為我們的過犯受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2.相信主耶穌為我們被稱義而復活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因信稱義的例證】 讀經:羅四章 一、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1.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1節):『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太三9;約八33),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2節):出於自己的行為,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但亞伯拉罕在神面前無善足誇,證明他不是因行為稱義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根據聖經的記載,亞伯拉罕並非作了甚麼好事,才蒙神稱義;他只不過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4節):按照神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5節):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6~8節):大衛這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廿三1~2;參撒下十二13)。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一個罪人,卻得著神『赦免其過,遮蓋其罪』(註:『過』字原文是『犯規』,『罪』字原文是『射不中標的』),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由此可見,亞伯拉乃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稱義的人,何等有福! 2.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9節):這裏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2)「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9~10節):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故是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3)「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1節):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甚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記,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記。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4)「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節):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裏面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3.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節):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律法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2)「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節):本節提到兩件事:第一,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第二,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原文意思是『使之無效』)了 (3)「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15節):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6節):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第一,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第二,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定然』原文有『堅定、穩固、牢靠』之意)得到這個應許。第三,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第四,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節),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二、亞伯拉因信稱義的榜樣 1.亞伯拉罕稱義的信心 (1)「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原文作『賜生命給死人』)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我們信徒也當有此信心,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第二,他相信神是稱無為有(『使無變為有』原文另譯)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2)「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節):『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世人(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這意思是說,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3)「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8節):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4)「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19節):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第二,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第三,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第四,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第五,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5)「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20節):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第一,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第二,但神是那為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第三,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第四,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裏著床生根;第五,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裏(『心裏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裏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第六,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裏頭 (6)「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21~22節):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裏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甚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亞伯拉罕這樣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2.信徒也能憑此信心被稱義 (1)「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23~24節):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裏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2)「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25節):『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但若非祂從死裏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裏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 黃迦勒《查經輯要》 【人是怎樣稱義的呢?(消極方面)】 經文:羅4:1-15 一、不是靠行為,乃是藉信心 1-8 1.不憑肉體行為稱義 1-3,(加3:1-3;弗2:8-9;創15:6) 2.不因作工多少稱義 4-5,(太7:22-23) 3.乃是罪得赦免稱義 6-8,(多3:4-5;彼前3:18;約壹1:9;詩32:1-2) 二、不是受割禮,乃是神應許 9-12 1.受割禮不是蒙恩的唯一 9 2.受割禮乃在稱義的後面 9-10 3.受割禮只作印證的記號 11-12,(羅2:28-29;西2:11) 三、不是憑律法,乃是靠恩典 13-15 1.因信而得的稱義 13,(加2:16;3:10;羅3:23-24;來11:13-14,16) 2.因信而成為後嗣 14-15,(羅8:16-17) ── 毛南春陽 【人是怎樣稱義的呢?(積極方面)】 經文:羅4:16-25 一、因信接受真神而稱義 16-17 1.本乎信屬乎恩 16 2.出於神歸於父 17,(來11:17-19;創17:5) 二、因信應付絕望而稱義 18-22 1.無望時因信仍有指望 18,(創15:5-6;彼前1:3) 2.軟弱時因信仍得堅固 19-22 (1)軟弱時仰望神的應許 19-20,(林後12:7-10) (2)疑惑時相信神必成就 20-22,(徒27:25) 三、因信仰望真理而稱義 23-25 1.信神的作為得稱為義 23-24 2.信主的復活得稱為義 25,(羅10:9-10) (1)死是為我們的過犯 (2)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 毛南春陽 【因信稱義的辯證】 一、因信稱義的根源──叫人因信稱義的神 1.神是恩典的神,「神啟示摩西」祂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出卅四6),「大衛」認識神的恩典,神應許大衛可靠的恩典(賽五十五3),所以他說出了神恩典的話:「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卅二1) (1)不作工而得是恩典──憑行為是作工得工價,不算恩典,不憑行為而被神算為義,是恩典 (2)舊約以色列人的罪得赦免遮蓋,是靠著預表基督的牛羊祭物的血,這是恩典。基督的血洗淨了我們一切的罪,叫主不算我們為有罪,也是恩典 2.神是叫人安息的神,「不作工」,人不需要作,而享受祂所作的,「神造人」一切預備好,叫人即進入安息(創二1~2),「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神一切都作好(出廿10~11)。「神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晚回祭」(約壹四10),祂已為我們成功了救贖,「成了」(約十九30)。「牛和肥畜已經宰了」,各樣都齊備,只要來赴席享受就可以了(太廿二4) 3.神是稱罪人為義的神──不在乎人的行為,神若只稱義人為義,就是在乎人的行為,但神是稱罪人為義,就是不在乎人的行為了。「法利賽人和稅吏」,法利賽人自以為義,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一個禮敗禁食兩次,捐十分之一,稅吏卻搥胸說,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主說,這人比那人倒算為義(路十八9~14) 4.神是不要人肉體的神──肉體在人面前雖有可誇,但在神面前卻無可誇。「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以實瑪利」亞伯拉罕憑肉體生以實瑪利,神十三年不向他顯現(創十六16;十七1)。「亞瑪力」亞瑪力人是以實瑪利的後裔,神要除滅他的名號(出十七14)。「該隱」神不悅(創四5)。「掃羅」神厭棄(撒上十五26) 5.神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神把人帶到無可指望之處,而以祂為指望,人撒手,祂來作。「亞伯拉罕將近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了」生了以撒。「酒用盡了」,祂的神蹟就出來,叫水變酒,直到缸(約二1~11) 二、因信稱義的榜樣──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1.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不著甚麼。「小野驢」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不著甚麼,反得了以實瑪利,小野驢,帶來難處(創十六12) 2.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是「信」算為他的義,不是「行」算為他的義。「信神」即信祂能作,讓祂來作,不憑自己作。「亞伯拉罕信神」能使他的後裔如天上的星一樣,不是憑自己能生育,也不是憑生在他家中的人為後嗣(創十五3~6)。不靠你我自己來作甚麼,也不可靠任何人來作甚麼,只信靠神來成就一切 3.亞伯拉罕受割禮作因信稱義的印證 (1)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受割禮之前,所以這福不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也就是不在乎遵行律法,因受割禮是律法所定規的 (2)受割禮是作因信稱義的印證,印證神要人割去肉體,不憑肉體成全甚麼 4.神立亞伯拉罕作多國的父,「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信心之父,「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亞伯拉罕是作多國的父,不僅是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乃市作一切信之人的父,全在於信,不分受割禮的人,未受割禮的人,行律法的,不行律法的 5.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 (1)不是因行律法──神應許了,神自己來成全,不需要人來作甚麼,是恩典的問題,不是行為的問題。既是應許,就是恩典,否則,信就歸於虛空 (2)乃是因信而得的義──恩典需要人用信來接受,「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 三、因信稱義的成全──基督死而復活 1.祂受死流血贖罪,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2.祂復活了,「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1)是我們得稱義的證據──祂釘十字架,擔罪受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神叫祂從死裏復活,「可信的憑據」(徒十七31),「地開裂,產救恩」(賽四十五8) (2)活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一切,而叫我們成為神的義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稱義的實例 羅馬書4章】 一丶因信稱義無有可誇4:1-3 二丶因信稱義行為以外4:4-8 三丶因信稱義不靠割禮4:9-10 四丶因信稱義不分外邦4:11-12 五丶因信稱義不憑律法4:13-15 六丶因信稱義多囯之父4:16-18 七丶因信稱義心不疑惑4 ── 作者不詳 【因信稱義】 一、要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 1.不憑著肉體去行 (1)亞伯拉罕憑肉體去行,結果生了以實瑪利 (2)教會中所有的難處都是肉體惹的 (3)腓三3真受割禮的,是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 2.不作工――不憑行為 (1)蒙恩不是靠著行為 (2)但蒙恩之後要有行為 (3)弗二8~9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4)問題是行為的來源不可出於自己 (5)己就是『人的意思』 二、亞伯拉罕『信』的特點 1.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17節) 2.信神是那使五變為有的(17節) 3.仰望神的應許――話(20節) 4.滿心相信(21節) 5.要長進到因信而活 6.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羅馬書第四章:相信】 壹、亞伯拉罕的信──「因信稱義」的榜樣(V.1-5) 羅馬書第四章是以亞伯拉罕一生的故事作背景,他的信稱為「亞伯拉罕的信」,他也因信作眾人的父。 一、他憑着肉身一無所得(V.1-2)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一)絕無人能因行為稱義 (二)行為稱義的特點是有可誇的 (三)有可誇的絕不能站立在神面前 (四)亞伯拉罕經歷的特點就是在神面前一無可誇 二、亞伯拉罕的信──因信稱義(V.3) 『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一)因信稱義是救恩的根基 (二)亞伯拉罕沒有自己的義,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三)信心稱義的特點在於「算」為義 三、因信稱義才是神的恩典(V.4-5) (一)恩典的原則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該得的是報酬,是神欠他的(reward…, but of debt),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二)蒙神稱義是太大的事,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三)只要有一點作工的成分,因信稱義就站不住了 貳、大衛的赦罪雙福(V.6-8) 一、詩32:大衛也是在行為之外得稱為義,與亞伯拉罕一樣,大衛所講論的都是站在亞伯拉罕的原則上更進一步。 在行為之外蒙神稱義才是福分。 二、十架的赦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大衛的赦罪雙福,因在行為之外蒙神稱義,乃是在於耶穌基督,就如羅馬書第三章21至31節所講的,所以這裏一連三次說到「福分」。 第一是「得赦罪之福」,這是主在十架為我們得的,也就是主的救贖。 三、復活的赦罪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不算為」(not
at all reckon sin)是一個很強的詞,在主眼中看來一點沒有罪,這是復活的赦罪。一個是客觀的赦罪,一個是主觀的赦罪。 叁、亞伯拉罕之信,是因信稱義的榜樣,他也成了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V.9-12) 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V.9-10)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一)從這裏開始一直把「因信稱義」與「福分」連在一起,因「因信稱義」乃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而藉因信稱義使我們得着的是耶穌基督,所以這是神所賜的最大福分 (二)亞伯拉罕既是因信稱義的榜樣,又是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所以他因信稱義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我們讀第四章必需熟悉亞伯拉罕的故事才能完全進入。 二、亞伯拉罕受割禮是為他因信稱義的印證(V.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一)割禮只是因信稱義的印證,割禮在屬靈實際上是有他更深的意義(西2:11) (二)亞伯拉罕是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我們不僅在「因信稱義」上,就是在一切關於「信」的事上,都要效法亞伯拉罕,效法他的腳蹤。 肆、亞伯拉罕之信的後裔(seed)和後嗣(heir)(V.13-16) 一、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V.13-14)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一)「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指着一切因信稱義的人 (二)「後裔」指着生命,「後嗣」指着承受 (三)「應許」是指着我們在耶穌基督裏成為後裔和後嗣,藉着信承受世界 二、人得為後嗣是因着信也本乎恩(V.15-16)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一)福分、應許、後裔、後嗣都是指着一件事,因信而得的義 (二)這一切都因着信,所以本乎恩 (三)叫應許歸給一切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 (the
faith of Abraham; who is the father of us all) 伍、亞伯拉罕所信的神(V.17) 【因信稱義的源頭 - 稱罪人為義的神(4:5)】 一、
恩典之神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 二、
安息之神
(4:5) 神叫人歇己工享安息 三、
大能之神 (4:17) 神叫死人復活無變有 四、
應許之神 (4:21) 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伍雷 【因信稱義的範例 - 得稱為義的亞伯拉罕】 一、 因信稱義的原則 – 恩典──亞伯拉罕稱義不是憑肉體和行為 二、
因信稱義的印證
– 割禮──亞伯拉罕稱義是在未受割禮之時 三、
因信稱義的應許 – 後嗣──亞伯拉罕稱義蒙應許在律法以外 ── 伍雷 【稱義原則是恩典 -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憑肉體和行為(1-9)】 一、
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在神前無所得 二、
亞伯拉罕憑著行為在神前無可誇 三、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四、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工價是恩典
五、
人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有福──大衛見證得神赦罪蒙神稱義之福 1.其過得赦其罪得遮,這人有福 預表主十架流血是為我們的赦罪 2.主不算為有罪的人,這人有福 預表主死裡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 伍雷 【稱義印證是割禮 -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未受割禮之時(10-12)】 一、
受割禮的記號作因信稱義的印證 二、
得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三、
又作受割禮行同一信踪之人的父 ── 伍雷 【稱義應許是後嗣 -
亞伯拉罕稱義蒙應許在律法以外(13-16)】 一、
蒙神的應許必得承受世界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二、
人得為後嗣不因屬乎律法 不然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廢棄 三、
人得為後嗣本乎信屬乎恩 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信心的後裔 ── 伍雷 【亞伯拉罕所信的神】 一、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使無變為有之神 (17) 生以撒經歷創造之神 二、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復活之神 (17) 獻以撒經歷救贖之神
── 伍雷 【亞伯拉罕信心的特質】 一、
無可指望時因信仍有指望 (18) 百歲時身體如同已死 二、
無可指望時信心仍不軟弱 (19)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三、
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20) 四、
反倒因著信,心裡得堅固 (20) 五、
仰望神應許將榮耀歸給神 (20)
六、
滿心相信神應許的必作成 (21) ── 伍雷 【亞伯拉罕的名字是多國之父】 一、
亞伯拉罕原來的名字叫作亞伯蘭 亞伯蘭意思就是尊榮之父 二、
神給亞伯蘭新名字叫作亞伯拉罕 亞伯拉罕意思是多國之父 三、
猶太人稱呼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父 稱呼多國之父為我們的父 四、
猶太人自認是亞伯拉罕唯一子孫 認多國之父只有一族子孫 五、 以信為本的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我們和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加3:7,9) 六、 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我們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 (加3:29) ── 伍雷 【將來得算為義之人 - 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一、 亞伯拉罕相信神將要成就的應許 我們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 二、 亞伯拉罕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 我們相信神使耶穌從死裏復活 ── 伍雷 【因信稱義之信的歸結 - 死裡復活的主耶穌基督】4:25 一、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我們相信主十架流血為我們的赦罪 二、 耶穌死裡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我們相信主死裡復活為我們的稱義 ── 伍雷 【羅馬書第四章】 一、舊約兩則先例(四1~8)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四9~25)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四章】 一、信任神話語的信(四1-8) 二、信之人的父(四9-12) 三、一切均屬乎恩(四13-17) 四、相信萬事都能的神(四18-25) ――《每日研經叢書》 【因信稱義的例證(四1~16)】 一、信心與行為的分別(1~8) 1.信心的重要(1~3) 2.信心的原則(4~5) 3.信心的成果(6~8) 二、信心與割禮的關係(9~12) 三、信心與律法的對比(13~16) ──《新舊約輔讀》 【信心的表現與果效(四17~25)】 一、真正的信心是堅定信靠神的應許,並且相信神會履行祂先前所說過的應許:“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 二、真正的信心是相信神是一位“使無變為有的神”(17) 三、真正的信心是帶有盼望的本質,這是信心的真正記號(18) 四、解釋亞伯拉罕的信心盼望(19~21) 五、保羅道明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基督徒信心的一種模範,凡相信基督之死和復活的基督徒都應該有這種信心(23~24) 六、一個非常重要的教義:我們的信心是建立在基督代贖的死之上,使我們藉著信脫離了罪和死的權勢,得著稱義的地位,並且將來可以復活。(25) ──《新舊約輔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