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六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藉與基督聯合,得以脫離罪的奴役】 一、與基督聯合的事實――受浸: 1.在罪上死了的人,不能再在罪中活著(1~2節) 2.受浸是歸入基督的死,與祂一同埋葬(3~4節上) 3.目的是叫我們今後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4節下) 4.因為既聯合於祂死的形狀,也必聯合於祂復活的形狀(5節) 二、在基督裏勝過罪的步驟: 1.「知道」: (1)舊人既已和祂同釘死,就不再作罪的奴僕(6~7節) (2)信必與祂同活,且是向神活著(8~10節) 2.「看」(原文作『算』)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11節) 3.將肢體「獻給神」: (1)作義的器具(12~14節) (2)作義的奴僕(15~18節) (3)作義奴僕的後果――成聖和永生(19~23節) 貳、靈訓要義 【在基督裏的事實――與基督聯合】 一、罪惡鎖鍊已斷開――死的人脫罪(1~2節) 二、受浸的意義――歸入基督的死(3~5節) 1.受浸乃是浸入基督裏 2.受浸死水乃人類的墳墓 3.被聯合在祂死的形狀上 4.與基督一同埋葬 5.被聯合在祂復活的形狀上 6.與基督一同在死人中起來 7.行動在新生命的新樣中 三、與基督同釘十架的奧秘――包羅萬有的死(6~7節) 1.舊人的問題 2.罪身的問題 3.舊人已經釘死 4.罪身已經失效 5.罪已失去了牠的權勢 6.我們已得著了榮耀的釋放 四、在信心中的取用(8~11節) 1.相信是一個屬靈的看見 2.基督一次又永遠的工作是信心的根據(10節) (1)永永遠遠向罪死了 (2)永永遠遠向神活著 3.要學習數算神的事實――算就是信心的運用和態度 【與基督聯合的豫表和實際】 一、與基督聯合的豫表――受浸: 1.浸入水中豫表與主同死、同埋葬(3~4節上) 2.從水裏上來豫表與主一同從死裏復活(4節下) 二、在生命裏與基督聯合的實際: 1.在祂死和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節) 2.在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上與祂聯合(6節) 3.在已死並脫離了罪的事實上與祂聯合(7節) 4.在既已和祂同死,也必因信和祂同活上與祂聯合(8節) 5.在向罪死、向神活著之上與祂聯合(9~11節) 【成聖的根基】 一、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1~2節) 二、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是「受浸歸入祂的死」(3節) 2.「藉著受浸…和祂一同埋葬」(4節上)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4節下~5節) 【在基督裏為祂而活】 一、在基督裏成聖(1~11節) 二、獻給神經歷成聖(12~14節) 三、離棄罪作義的奴僕,結成聖的果子(15~23節) 【我們不可以仍在罪中的理由】 一、你不能夠犯罪,因為你已經與基督聯合。這是評理(1~11節) 二、你毋須犯罪,因為恩典已將罪的權勢摧毀。這是勸說(12~14節) 三、你不可以犯罪,因為這樣會讓罪在你的生命再次成為主宰。這是命令(15~19節) 四、你還是不要犯罪好了,否則結果就是禍患。這是警告(20~23節) 【成聖的秘訣】 一、『知道』已與基督同死――看見已經成就的客觀事實: 1.「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 2.「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節) 二、『相信』必與基督同活――靈裏有主觀經歷的把握: 1.「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節)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9節) 3.祂「向罪死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節) 三、『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記入人生的賬上: 1.向罪「當算自己是死的」(11節上) 2.向神「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下) 四、『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消極的拒絕: 1.「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12節) 2.「不要將…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節上) 五、『倒要獻給神』――積極的獻上: 1.「將自己獻給神」(13節中)――獻上全人 2.「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節下)――個別點交 3.靠著恩典,罪必不再作主(14節) 六、『順服』――實行奉獻的生活: 1.「順從…作順命的奴僕」(16節) 2.「從心裏順服了…道理的模範」(17節) 3.「以至於成聖;…就有成聖的果子」(19,22節) 【信徒勝過罪的三個步驟】 一、第一步: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神看自己是活的(11節) 二、第二步:不容罪在我們的身上作王(12節) 三、第三步:將自己獻給神(13節) 【獻上肢體作主奴隸――我們的主人更換了】 一、人的意志在主救恩中的地位(12~13節) 二、我們的地位已經更換,罪再不能逞能(14節) 三、現在完全是我們意志選擇的問題(15~16節) 四、需有一次確定的奉獻把自己交給主(17~19節) 五、從前怎樣罪罪的奴僕,現今就照樣作神的奴僕(17~19節) 六、兩種結局,兩種收獲(20~23節) 【成聖的理由】 一、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15~18節): (一)從前在律法之下,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二)現今是在恩典之下,從心裏順服了道理的模範,作義的奴僕,以至成義 二、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19~20節): (一)從前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 (二)現今是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三)從前不被義約束,現今卻被義約束了 三、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21~23節): (一)當日羞恥之事的結局就是死,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 (二)現今既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三)惟有神的恩賜,在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 【犯罪的不合理】 一、與奉獻給主的道理不合(15~20節) 二、與聖徒的結局不合(21~23節) 【義僕的三種情形】 一、新的自由(15~18節)――可以不受律法和罪的轄制 二、新的效忠(19~20節)――受義的約束 三、新的報償(21~23節)――成聖和永生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成聖的根基˙秘訣和理由】 讀經:羅六章 一、成聖的根基 1.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1節):本節是接續前章『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要糾正人對該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2節):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譯『向著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2.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3節原文):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裏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是『進入』(『歸入』原文直譯)另一個領域裏的人,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裏』改成了『在基督裏』(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裏』(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裏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裏,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裏,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2)「所以我們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節原文):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裏』;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裏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裏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裏,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4節):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裏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裏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裏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4)「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節):『聯合』原文字意是『長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來 二、成聖的秘訣 1.『知道』已與基督同死 (1)「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裏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2)「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6節):『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滅絕』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廢失效』。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裏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裏,無能為力了 (3)「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節):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第一,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第二,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第三,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要緊的是必須有靈裏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2.『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1)「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節):這裏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裏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9節):『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裏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裏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3.『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 (1)「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節):本節告訴我們基督的死和活的特點:第一,『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第二,祂死『只有一次』,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第三,『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第四,『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2)「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原文):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是『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4.『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 (1)「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順從身子的私慾」(12節):『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第一,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第二,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裏,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私慾』原文是複數);第五,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信徒的身子裏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2)「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節):『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牠不義的武器,建立牠的權勢 5.『倒要獻給神』 (1)「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節):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裏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裏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裏面,活著事奉神 (2)「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節):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三、成聖的理由 1.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15節):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2)「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16節):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3)「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17節):『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裏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 (4)「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8節):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2.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 (1)「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19節):『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為這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我們從前怎樣把肢體交給了『不潔不法』(『罪』的同義詞),而作了它的奴僕,其結果就是『不法』;照樣,我們如今既把肢體交給了義,而作了義的奴僕,也必會產生『成聖』的後果(註: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2)「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20節):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3.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 (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21節):『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22節):但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一作神的奴僕,馬上就會結出『成聖的果子』,這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23節):『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酬;『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獎賞。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但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裏的生命為恩賞。總而言之,我們只要將自己獻給神,就必定會得著成聖的果子 ―― 黃迦勒《查經輯要》 【受洗歸主同死同活】 經文:羅6:1-14 一、相信耶穌向罪死了
1-2 1.叫恩典顯多嗎? 1 2.仍在罪中活著呢?2 二、歸入耶穌同死同活
3-5 1.受洗歸入基督 3,(加3:26-27) 2.受洗學像基督 4,(西2:12) 3.受洗聯合基督 5 信徒惟有真正聯合於基督“死的形狀”和“復活的形狀”,才能將祂在我們身上完全彰顯出來(林後4:10-11)。 三、聯於耶穌同釘十架
6-11 1.為的是使罪身滅絕 6-7,(加5:24) 2.為的是使生命活著 8-11,(加2:20) 四、獻給耶穌作義的器具 12-14 1.不容罪欲作王 12 2.當將肢體作義 13-14,(西3:5;太5:19-20;羅12:1-2) ── 毛南春陽 【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 經文:羅6:14-23 一、獻給誰——罪僕或義僕 14-16 1.罪不能支配基督徒 14-15 2.你應該順從誰呢?16 (1)順從罪必死
太6:24,(詩40:12) (2)順從義必活
弗1:7 二、獻給義——釋放和成聖 17-20 1.從前是罪奴,現在是義僕 17-18,(羅8:33-34;林後5:17,21) 2.從前是不法,現在是成聖 19-20,(弗4:24;彼前14:3;雅1:14-15;加5:24;西3:2-5;彼前2:11) 三、獻給主——果子及永生 21-23 兩種果子:(加5:19-25;6:8) 1.羞恥的事——結局就是死亡 21,(創3:10;拉9:6) 2.榮耀的事——結局就是永生 22-23,(林後7:1;來12:14;啟21:8;約4:36;3:16;多3:5-7) ── 毛南春陽 【接受洗禮的意義】 經文:羅6:1-11 一.一般人對洗禮的誤解 1.以為接受洗禮是得救。 2.以為接受洗禮是真信徒。 3.以為接受洗禮是上天堂的門路。 4.以為接受洗禮後就完全了。 二.接受洗禮的真意 1.是信靠耶穌的見證。 2.是與主同死的表明。 3.是潔淨罪惡的表明。 4.是與主同埋葬的表明,表示罪身滅絕。 5.是與主同活的表明。 6.是歸入基督的記號。 7.是要表彰基督樣式,作個真基督徒;立志靠聖靈向罪死,向神活。 三.接受洗禮者須知 1.承認自己是罪人,需要一位元救主(因不能自救)。 2.承認耶穌是獨一的救主。 3.承認耶穌一切救贖的工作都為我而完成。 4.接受耶穌的救贖並祂所賜的生命。 5.立志今後按神的旨意而活。 ── 黃彼得 【甚麼叫作奉獻】 經文:羅6:12-14 引言: 奉獻是聖經中很重要的真理。但在奉獻之前,必須清楚甚麼是奉獻。 一.甚麼不是奉獻?(羅6:12-13) 1.容罪作王。這罪是: (1)放縱肉體的情欲(加5:16)。 (2)與聖靈相爭,就是不服從聖靈(加5:17)。 (3)仍喜歡在律法之下(加5:18)。 (4)敗壞自己的身體(加5:19-21)。 (5)敗壞自己的心靈(加5:19-21)。 (6)敗壞自己的道德(加5:19-21)。 (7)敗壞自己的生命(加5:21)。不能進天國。 2.容罪使用。這“使用”指為工具。 (1)留寶座給罪—行動由罪指使。 (2)留機會給罪—不拒絕一切的引誘。 (3)留肢體給罪—不完全獻給神,仍供罪使用。 (4)留才幹給罪—替罪作走狗,跑腿。 (5)留名譽給罪—不完全認罪徹底悔改。 (6)留愛心給罪—戀慕罪。 (7)留生命給罪—不把罪完全除去。 二.甚麼叫作奉獻? 1.把自己獻給神。 (1)把自己的感情獻上。 (2)把自己的意志獻上。 (3)把自己的思想獻上。 (4)把自己的身體獻上。 (5)把自己的心靈獻上。 (6)把自己的道德(品格)獻上。 (7)把自己的生命獻上。 2.作義的器皿。 (1)將寶座給義。 (2)將時間給義。 (3)將肢體給義。 (4)將才幹給義。 (5)將榮耀給義。 (6)將愛心給義。 (7)完全歸給義。 結論: 自我檢討。我有這樣完全奉獻嗎? ── 黃彼得 【因信成為義僕】 經文:羅6:15-23 引言: 與主聯合就是將自己的主權完全獻給主,讓祂掌管,用祂所賜的生命來事奉祂,為祂而活。本段論到成為義僕的幾個要義。 一.因神恩典作義僕(6:15-16) 1.在恩典之下不是要犯罪,乃是要行義(6:15)。 2.在恩典之下有愛之律,即基督的律,所以要行出愛心(6:15)。 3.在恩典之下有自由決定將主權交給誰。因著神的大恩,故決定將主權交給恩主,而作義僕(6:16)。 二.順服真理(教義)而作義僕(6:17-18) 道理為基本要道,是聖經為根據的要道。 1.基督寶血贖罪的教義。因祂用重價買贖我們,故當為義僕(6:18; 5:5-10)。 2.基督寶血賜下生命的教義。祂給我們生命,故當為義僕(6:18; 8:2)。 3.基督給我們新心,甘願順服基督而為義僕(6:17)。 三.奉獻給義而作義僕(6:19-22) 1.順從義律即是奉獻給義(6:19),故成為義僕。 2.奉獻給義,受義的約束,故為義僕(6:20-21)。 3.順從神的生命之律,成為聖潔,而為義僕(6:22)。 結論: 成為義僕是因信,也是因神的恩典。故當奉獻自己全人成為神的僕人,而有成聖的生活,結出聖潔的果子。 ── 黃彼得 【成聖的生活—信徒與罪的關係】 經文:羅6章 一.在地位上信徒對罪是死的(6:1-14) 1.在恩典的地位上對罪死(6:1-2)。 (1)恩典顯多是供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供犯罪和赦免。 (2)在罪上已死。因身體靈魂蒙主救贖,對罪已死。 (3)因基督對罪死,我們在基督裡也與主同死,也對罪死。 2.在預表中與主聯合,故對罪死(6:3-11)。 (1)在受浸上與主聯合,同死同活,故不在罪中(6:3-4)。 (2)在實際的生命中與主聯合(6:5-6)。主的生命成為我們的生命,主的生命不在罪中,我們的生命也不在罪中。 3.在奉獻為義的器皿中,對罪死(6:12-14)。 (1)獻身體為義的器皿(6:12-14)。 (2)不容罪作王(6:12)。 (3)不順從私欲(6:12)。 (4)在恩典的保證下向罪死(6:14)。恩典給人力量去勝過罪,叫人凡事靠主恩而活。 二.在義僕的生活上對罪是死的(6:15-23) 1.信徒是恩典下的義僕(6:15-16)。 (1)故不可犯罪(6:15)。 (2)是順從主(6:16)。 (3)在恩典之下(6:16)。指範圍,環境。 2.因信從罪中得釋放(6:17-18)。 (1)因信順從所傳的道理(教導),順從聖靈在心中的教導(約16:13)。 (2)從罪中得釋放(聖靈教導的結果)。 (3)聖靈教導我們作義僕,順從神。 3.因信獻給義而成聖,故對罪死(6:19-22)。 (1)淺顯的比喻—獻給義而成聖(6:19)。 (2)自然律—種甚麼得甚麼(加6:7-8)。 4.有永生故對罪死(6:23)。 結論: 信徒與罪完全沒有關係,故不能犯罪叫恩典顯多。我們仍在基督的恩典裡。 ── 黃彼得 【受洗的意義】 經文:羅6:1-14; 林前10:1-13 一.受洗的意義 1.相信基督的真道。 2.接受基督的真道。 3.承認基督的真道。 二.受洗的預表(羅6:1-11) 1.叫恩典顯多(6:1)。 2.在罪上死(6:2)。 3.歸入基督(6:3)。 4.有新生的樣式(6:4)。 5.與基督的形狀聯合(6:5)。 6.與主同釘十架(6:6)。 7.脫離了罪(權勢)(6:7)。 8.與主同死同活(6:8)。 9.不再作死的奴僕(6:9)。 10.作活神的兒子(6:10-11)。 三.受洗者應有的心志(羅6:12-14) 消極方面: 1.不容罪作王。 2.不順從私欲。 3.不作不義的器皿。 4.不活在律法之下。 積極方面: 1.讓義者耶穌作王。 2.順從聖靈。 3.作義的器皿。 4.活在恩典之下。 結論: 不但在肉體上受洗,更要在心靈上,生命上受洗。以色列民失敗,因為只有肉體上受摩西的洗。我們今當在心靈上受洗,歸入耶穌裡,永不再犯罪! ── 黃彼得 【歸入基督】 一、不在罪中 1.原在罪中,犯罪作惡,無法勝過罪、脫離罪 2.恩典來到,叫人脫離罪,不在罪中,過得勝無罪的生活 3.所以恩典乃是叫人「不」在罪中,過無罪的生活,不是為著叫人「仍」在罪中,而叫恩典顯多。「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醫藥」乃為醫病,不是為著故意把人弄在病中,而顯醫藥之效;「救生船」乃是為著救人出水,不沉溺在水中,不是為著故意把人丟在水中,而顯出救生之功 二、與基督聯合 1.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林前十1~2),我們一受浸也就歸入基督,「我們這受瑾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2.一歸入基督,就與基督聯合 (1)同死──向罪死,脫離了罪 a.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 b.使罪身失業──舊人是喜歡犯罪的,支配身體去犯罪的舊人一死了,罪身也就失業了,不去作犯罪的事了,「傀儡」,身體是傀儡,舊人是指使傀儡的人 (2)同葬──一切在亞當裏的都結束了,不僅不犯罪了,凡屬亞當裏一切老舊的,也都過去了 (3)同活──向神活 a.向罪死了,脫離了罪,亞當裏的一切舊的,也都結束了,現在基督裏都是新的了,一舉一動都有新生的樣式,靠新生命,活出新生活,「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基督一從死裏復活,一切都在新的裏面,全是新的,連身體也是新的,榮耀的,新的境界,新的樣式 b.向神在基督裏看自己是活的: (a)基督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茄餘任何的時候,都是向神活著的 (b)照樣,我們在基督裏也是一次向罪死了,卻是隨時隨刻向神活著,隨時隨地都有新生的樣式,「基督因父活,照樣,我們因基督活」(約六57),「基督」一直在父的懷裏(約一18),仍舊在天(約三13),不是獨自一人,有父同在(約十六32),照樣,我們也要一直活在祂裏面,毫無間斷,一直向祂活著 三、獻給基督──取用救恩,奉獻能叫我們取用救恩,「獻給誰,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獻給基督,順從基督,就作基督的奴僕,就在恩典之下,罪就不能作主 1.不作罪的奴僕,罪的器具 (1)不容罪作王,不順從罪,「不順從身體的私慾」 (2)不將肢體作不義的器具,「不作法老的奴僕」,以色列人一過紅海,脫離埃及,就不作法老的奴僕了,法老再不能作王去指使他們,叫他們順從他,他們的身體,也不用來給法老作苦工 2.作義的奴僕,義的器具 (1)獻給神,讓義作王,作義的奴僕 (2)將肢體作義的器具,「歸給摩西」,聽從神藉摩西所吩咐他們的,他們的身體用來事奉神,造會幕,作神所吩咐他們作的事 四、在恩典之下 1.恩典叫人甘心樂意的獻給神,作神的奴僕──律法是勉強人作,恩典是叫人甘心作,「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耳朵錐門」,因為主人待他好,甘心失去自由,服事主人(出廿一4~6)。「馬其頓眾教會」神賜恩給他們,叫他們顯出樂捐的厚恩(林後八1~5),「腓利門」善行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保羅不是放˙膽吩咐,乃是憑愛心求(門8~14) 2.恩典叫人從心裏順服,作順命的奴僕,「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作順命的奴僕」,「律法在心中」,不是刻在石頭上外面的律法(來八8~11) 五、承受神的恩賜──永生 1.神的恩賜是要我們在基督裏承受永生,「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約六40) 2.在罪惡中,作罪的奴僕,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結果乃是: (1)不法,「以至於不法」──作出許多不法,羞恥的事,害己擾人,「隨便犯罪」放蕩不羈,絲毫不受約束,「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 (2)死,「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罪的工價就是死」 a.屬靈的死亡──犯罪作惡就失去生命,落在死亡中,「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體貼肉體就是死」(羅八6) b.身體要死,「身體內有罪住在裏面,有了敗壞的因素」(羅七17;八21) c.永死,「經審判之後丟在火湖裏,永遠沉淪」(啟廿11~14) 3.在基督裏,作神的奴僕,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結果乃是: (1)成聖,「以至於成聖」──有成聖的生活,「在神的聖潔上有分」(來十二10),「滿有聖靈所結的果子」(加五22~23) (2)永生,「那結局就是永生」 a.活在生命中,「體貼靈的就是生命」(羅八6) b.將來進入永生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基督的奴僕 羅馬書6章】 一丶受洗歸入基督的死6:1-3 二丶生命得與基督聯合6:4-5 三丶罪身要與基督同釘6:6-7 四丶若死必與基督同活6:8-113 五丶身體獻給基督為僕6:12-14 六丶行事順從基督之命6:15-16 七丶罪中釋放基督作成6:17-18 八丶得永生在基督裡面6:19-23 ── 作者不詳 【稱義之後當如何?(6:1, 6:15)】 一、
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既在罪上死豈可仍在罪中活 二、
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獻上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 伍雷 【受洗 - 歸入基督耶穌(6:3,4)】 一、
受洗歸入祂的死 罪上死是因歸入祂的死,進入與主聯合的實際 二、
受洗和祂同埋葬 埋葬乃是確認死的事實,不確認死就不能埋葬 三、
受洗和祂同復活 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一樣 ── 伍雷 【同釘 - 不再作罪奴僕(6:6,7)】 一、
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神的救法不是改良舊人,是舊人和祂同釘十架 二、
罪身滅絕 (失效,失業)──罪不能再驅使舊人犯罪,罪身仍在但失去效用 三、
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身失去效用失去工作,罪的權勢無用武之地 四、
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好行為是結果不是原因,脫罪靠歸入基督的死 ── 伍雷 【律法與罪(6:7-13)】 一、
律法是聖潔的 1. 律法斷乎不是罪 斷乎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 2. 律法是叫人知罪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3. 律法乃是聖潔的 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二、
罪真是惡極了 1.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叫貪心在我裡發動 2.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 伍雷 【罪與我們(6:8,9)】 一、
以前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二、
現在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伍雷 【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 向罪死向神活(6:8-10)】 一、
若是與基督同死 祂死是向罪死,一次的死 He
died once for all to sin 二、
就信必與祂同活
祂活是向神活,永遠的活
He lives forever to God ── 伍雷 【成聖之道】 一、
知道與計算 1. 知道聯合的事實 舊人與主同釘十字架,受浸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2. 計算獻上的根據
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裡看自己是活的 二、
聯合與獻上 1. 聯合
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2. 獻上 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 伍雷 【稱義與成聖】 一、
我們稱義在於藉祂一人──憑信接受恩典,蒙恩得稱義地位through Him 二、
我們成聖在於與祂一同──受浸與主聯合,獻上結成聖果子with Him ── 伍雷 【主的死裡復活是我們全備的救恩
- 我們接受這個事實,更要聯於這個事實】 一、
主的死與復活為著我們 for us Him alone. We
were not involved at all 1.主釘死,為我們的過犯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刑罰, 對付我們罪行(sins) 2.主復活,是為我們稱義
稱義憑據是復活證明祂的死滿足了神的公義 二、
主的死與復活包括我們 includes
us──His all inclusive death and resurrection 1.主釘死,我們與祂同死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對付我們罪性(sin) 2.主復活,我們同祂復活
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
── 伍雷 【獻上作奴僕 - 順命奴僕(成義),義的奴僕(成聖),神的奴僕(永生)】 一、
順從誰就作誰奴僕,獻上自己作順命奴僕 -
成義 16-17 1.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 2.順命奴僕,以至成義 現今順服所傳道理的模範 二、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獻上肢體作義的奴僕 -
成聖 18-20 1.罪的奴僕,以至不法 從前肢體怎樣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 2.義的奴僕,以至成聖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三、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神的奴僕得神恩賜 -
永生 21-23 1.罪的奴僕,有死亡的果子 結局就是死 -
罪的工價乃是死 2.神的奴僕,有成聖的果子 結局是永生 -
神的恩賜是永生 ── 伍雷 【羅馬書第六章】 一、為著活而死(六1-11) 二、信的執行(六12-14) 三、專為所有(六15-23) ――《每日研經叢書》 【脫離罪(六1~23)】 一、假設的反對意見(六1~2) 二、洗禮的意義(六3~14) 三、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成聖生活的基礎──與基督聯合(六1~14)】 一、對質疑者的反駁(1~2) 二、一個例證的解釋(3~10) 三、根據這個事實所作的懇求(11~14) ──《新舊約輔讀》 【成為神的義僕(六15~23)】 一、新的自由(15~18) 二、新的效忠(19~20) 三、新的報償(21~23) ──《新舊約輔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