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七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脫離律法的認識與經歷】 一、脫離律法的認識――婦人改嫁的比喻――藉死脫離: 1.婦人藉死脫離丈夫歸於別人(1~3節) 2.我們藉死脫離律法歸於基督(4~6節) 二、脫離律法反面的經歷――律法捆綁下的痛苦: 1.律法引動罪惡,殺死我們(7~13節) 2.律法是屬靈的,卻對屬乎肉體賣給罪的人無效(14~20節) 3.三律(或謂雙律)交戰的痛苦(21~24節) 三、脫離律法正面的經歷――在基督耶穌裏能夠脫離(25節) 貳、靈訓要義 【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難處――律法 (一)信徒原已脫離了律法――客觀的事實: 1.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就如婚姻關係(1~3節) 2.藉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在律法上已死,而歸於基督(4~6節) (二)律法原來的功用與性質: 1.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7節) 2.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3.律法是屬乎靈的(14節上) (三)信徒誤陷自己於律法――主觀的經歷: 1.罪趁著機會,藉律法引誘我,並且殺了我(8~11節) 2.不是律法叫我死,乃是罪藉著律法叫我死(13節) 二、本質上(或內在)的難處――肉體 (一)肉體已經賣給罪了: 1.我是屬乎肉體的,肉體已經賣給罪了(14節下) 2.我所作的,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5~17節) (二)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 2.我所願意的善,我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節) (三)肉體順服罪的律(20~23節,25節下) 1.我覺得有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0~21節) 2.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22節) 3.但肢體中犯罪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並把我擄去(23節) 4.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25節下) (四)蒙拯救的路: 1.從失敗的經驗得知,問題的癥結所在,乃是那『取死的身體』,所以必須脫離它(24節) 2.終於發現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節上) 3.是那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八1~2) 【律法的概論】 一、律法的無權(1~6)――七章有兩個家庭:亞當的、基督的。有兩個丈夫:一個是罪,又名老亞當、老我、肉體,住在裏頭的另一個律、取死的身體。一個是主、生命的主、從死裏復活的主。 二、律法的無力(7~25)――這律法只是罪惡的幫兇,而不是新我的保障,它不能拯救我,因此我必脫離它。律法的功用是顯明罪、定罪罪,卻不能救罪人脫離罪,所以是無力的。 【羅七章三大段】 一、藉與基督聯合脫離捆綁(1~6節) 二、因違反了神聖潔的律法,罪帶來了死亡(7~13節) 三、信徒向基督主權降服為要得脫罪的捆綁(14~25節) 【我們與罪之間的戰鬥】 一、惡慾…結成死亡的果子(5節) 二、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節) 三、叫我死(10節) 四、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1節) 五、叫我死的乃是罪(13節);我已經賣給罪了(14節) 六、律(的)交戰,把我擄去(23節) 七、是主耶穌基督救我脫離(24節) 【本章所論的律法】 一、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二、律法的用途是把罪顯的極惡(13節) 三、律法被罪利用而起反作用,激起人的慾心(7~8節) 四、律法被罪利用殺了我(11節) 五、律法無力救我,也無法束住人心中犯罪的律(23節) 六、我們在這律法上死了,脫離了;我們現今不在律法下,不屬律法,也不行律法,只有靠聖靈(6節) 【三種的服事】 一、按靈的新樣服事主(6節) 二、以心思『服事』(原文)神的律(25節) 三、以肉體『服事』(原文)罪的律(25節) 【律法所帶給人的】 一、律法顯明何為罪(7節) 二、律法給罪機會在人裏面發動(8節) 三、律法顯明定罪和死的事實(9~10節) 四、律法顯明罪的欺詐(11節) 五、律法顯明神的道路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六、律法顯明罪的惡極,並罪最終是叫人死(13節) 【信徒掙扎中所發現的矛盾】 一、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14節) 二、律法是善的,但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14,18節) 三、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19節) 四、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 五、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節) 六、肢體中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23節) 七、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25節) 【信徒失敗的原因】 一、並非因為他沒有運用他的意志為善(18節) 二、並非因為他的心思不去尋求明白真道(15節) 三、並非因為他的情感不去恨惡罪(15節) 四、並非因為他的作與不作,乃是由不得自己(15~18節) 五、並非因為他裏面的人不喜歡神的律(22節) 六、並非因為他的內心(悟性)不順服神的律(25節) 七、而是因為他沒有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25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讀經:羅七章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難處――律法 1.信徒原已脫離了律法――客觀的事實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麼?」(1節):律法是神頒賜給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對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裏說『律法管人』。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弟兄們)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2節):這比喻裏的『女人』當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傳統的解經家多數認為指『律法』,晚近漸有人以為是指我們的『舊人』。且將此兩種說法的理由陳列於後,由讀者自行分辨: a.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經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對比,那個新丈夫(別人)既是指基督,那麼原來的丈夫當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經文明指我們所脫離的是律法(6節),因此那個我們所要脫離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雖然下文是說我們死了,那個丈夫並沒有死,好像前後文不一致;但我們若本著『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則來看這個比喻,就知道律法雖然沒有死,死的乃是我們,但就我們信徒而論,字句的律法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b.指舊人的理由:第一,神原來安排給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墮落了,我們的舊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頒賜律法就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舊人,所以這裏所說『丈夫的律法』,亦即舊人的律法;第三,律法並沒有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第四,舊人一死,新人就能脫離舊人的律法,而歸於基督 (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3節):『別人』是指那從死裏復活的主(4節);『淫婦』是因破壞了神所定規、配合的(參太十九6~9)。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原是為了看守、啟蒙我們,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裏(加三23~24)。如今,我們既因信得與基督同死、同活(羅六8),就律法而論,我們的舊人已經死了;就我們的新人而論,律法已經『無效、作廢』(26節『脫離』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們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這是合乎神的定規的 (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4節):本節說明了如下幾點:第一,當基督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同死(羅六6~9),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羅六4),我們也必與祂同活(羅六8;提後二11);第三,現今我們是活的(羅六11),但現在活著的,不再是那個已死的舊『我』(加二20),乃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五17);第四,我們這個活著的新人,已經許配給一個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後十一2);第五,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約十五5,8)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5節):本節與第四節是一個對比,說明從前我們還歸屬於舊的丈夫時的情形:第一,從前我們是從肉體生的,因此就是肉體(約三6原文),完全屬乎肉體(創六3原文);第二,在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羅七18),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慾(加五19~21,24);第三,平時,我們的肉體若沒有行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慾,但甚麼時候肉體一發出行為,甚麼時候就顯出肉體的敗壞來(創六12);第四,律法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不但毫無功效(西二23),反而會引動肉體的行為,從而就在我們的肢體中顯明出惡慾來(參羅十三14下);第五,這樣,我們與舊丈夫所結的果子,乃是死亡(創二17;羅六21;八6) (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6節):我們既然已經藉死脫離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綁與管轄(加五1),而去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今天,我們服事主,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靈(林後三6原文);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不在乎外面的儀文,乃在乎裏面的靈(羅二28~29) 2.律法原來的功用與性質 (1)「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節):上一段經文是說明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該降律法給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羅在本段經文中穿插了幾節,使我們對律法有正確的認識:第一,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20);第三,律法不僅叫人知道甚麼是罪,並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事甚麼樣的罪(例如貪心) (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律法乃是神對祂子民行事為人的要求,以誡命為其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頒賜的,而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一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頒賜的律法也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們若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窺知概略 (3)「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14節):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同時,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羅八7) 3.信徒誤陷自己於律法――主觀的經歷 (1)「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8節):本章第七節開始,使徒保羅以單數第一人稱『我』字,來代表一個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後的主觀經歷。基督已經拯救我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已經成就了的屬靈客觀事實,有待每一個信徒憑信心將它實化在自己身上。難處就在我們實際的主觀經歷中,我們不愛主則已,我們一被主的愛摸著,就想要過聖潔的生活,或想要為主作一些事,好討主的歡心。這樣,就不知不覺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討神喜悅。結果,卻又讓罪逮著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在我們的裏面發動各樣的邪情私慾。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裏,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2)「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節):本節的意思是說,信徒在還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裏面呈冬眠狀態,靈命不受罪的攪擾,因此顯得新鮮、活潑,但是律法一來到,就把罪喚醒過來,反而把他自己的靈命搞得衰殘、死沉(參啟三1~2) (3)「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0~11節):律法本來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於死境,為甚麼呢?第一,神頒賜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從而投靠並取用祂的恩典。第二,罪躲在律法的背後,欺騙(『引誘』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誘使信徒拋棄恩典的原則。第三,信徒一旦被誘離開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於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結果當然是被罪宰割 (4)「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13節):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來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第四,罪雖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猙獰的面目,更加顯得窮凶極惡 二、本質上(或內在)的難處――肉體 1.肉體已經賣給罪了 (1)「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節):『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體造成的』,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裏,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2)「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節):下列三種情形,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3)「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6~17節):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證明了兩件事:第一,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第二,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裏面驅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佔長住(參太十二44~45) 2.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這裏的『我』是指活在肉體裏的我,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14節)。本節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裏面沒有良善,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裏面沒有良善。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後,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裏面的人兩個部分(林後四16原文)。在信徒裏面的人裏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裏面,並沒有良善。怎樣證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呢?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立志為善由得我』原文直譯),而我竟然束手無策,不能將它付諸實行。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證 (2)「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節):這是說明由於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 3.肉體順服罪的律 (1)「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20節):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 (2)「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節):『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它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但終久仍要屈服。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甚麼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3)「因為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22節原文):我們信徒有『裏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兩部分(參18節註釋);按照信徒裏面的人,是喜歡神的律。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心中的律』,是神放在我們心中的一個良善的律(參羅二14~15),它與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後者的解法似乎較為合理 (4)「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每一個人(包括不信的人)的裏面都有兩個律,一個是在心中為善的律,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二,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偶而,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故有所謂『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說;第三,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將人擄去作罪的奴僕,所以無論是怎麼樣的『好人』,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羅三10,23) 5.「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25節):根據本節的對比結構,證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傾向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4.蒙拯救的路 (1)「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24節):『我真是苦阿』,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誰能救我』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得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癥結所在,問題的根源乃在於這身體,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一切都會迎刃而解。『取死的身體』原文是『死的身體』,意指:第一,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如同是死的;第二,這身體所作所為,都是為死效力,只會給人帶進死亡;第三,這身體的結局是死,終要歸於腐朽 (2)「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節):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裏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主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3)「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1~2原文):這裏把主耶穌如何救我們脫離肢體中犯罪的律,作了一個明白的交代:第一,只要我們不再自己掙扎努力,而將自己藏身在基督耶穌裏,就不至於常因失敗而被良心定罪了;第二,當我們能完全安息於基督裏面時,祂的生命之靈才起首作工,發揮功效;第三,當生命之靈運行時,必隨帶著一股恆常不變且浩大的能力,這股能力就叫作『生命之靈的律』;第四,從前我們所依靠的『心中的律』,是發自神當初造人時所給的『屬人』的生命(參傳七29),而『肢體中犯罪的律』卻發自撒但那篡據人身體的『屬鬼』的生命(參約八44),鬼的能力比人的能力強,因此難怪心中的律不敵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五,惟有『屬神』的生命才能勝過『屬鬼』的生命,其所發『生命之靈的律』自然也就勝過『罪和死的律』,使我們得以從『這取死的身體』被釋放出來 ―― 黃迦勒《查經輯要》 【心靈的新樣】 經文:羅7:1-6 一、被律法約束是舊樣(與律法結婚) 1-3 1.律法的兩種狀況 1-2 (1)對活人是有效的
(2)對死人是無效的 2.律法的兩種結論 3,(加5:1) (1)律法把違反命令的定罪 (2)死使人脫離律法的約束 二、在律法上死是變樣(與基督結合) 4 (加3:10;弗1:7;2:15-16;西1:22;彼前2:24) 三、脫律法事主是新樣(與律法離婚)5-6 1、舊生命——惡欲 5,(雅1:15;結18:20) 2、新生命——新樣 6,(羅8:13-17;林後5:17;弗4:24;西3:10) ── 毛南春陽 【律法的功用】 經文:羅7:7-13,太5:20 一、律法是叫人知罪
7 (羅3:20;5:20;加3:24)。“不可貪心”。(出20:17;申5:21;提前6:10) 二、律法是定人死罪
8-11 1.律法給罪發動的機會 8,(雅1:14-15) 2.律法揭示定罪和死亡的事實 9-10,(加5:17) 3.律法揭示罪的欺騙性 11,(來3:15) 罪利用律法來欺騙我們:(1)使人感到安全可靠。(2)使人感到灰心、無助、無望。 三、律法是顯人極罪
12-13 1.律法顯出 神的樣式:聖潔、公義、良善 (詩9:7-11;提前1:8)。(1)律法本是神聖的。(2)律法本是正直的。 2.律法顯出罪極為邪惡:要致人於死地 ── 毛南春陽 【兩律交戰】 經文:羅7:14-25,(太5:17) 一、已經出賣自己給罪
14 1. 三種情形,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 (2)“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 2.律法原是好的 提前1:8 (1)律法是由神的靈頒佈的 (2)律法是表達神的旨意和神的本性 (3)律法是屬乎靈的 二、不能控制自己犯罪
15-20 1.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15-16 2.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17-18 3.故此,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19-20 三、靠主勝過自己的罪
21-25 兩個律就是兩個力量在裡面。 1.兩個律交戰真是苦啊 21-24 2.靠耶穌基督能脫離犯罪的律 15 (約14:6;羅8:2;提前2:3-6;羅12:2;弗4:22-24;彼前1:13) ── 毛南春陽 【如何過得勝的生活】 經文:羅7:7-25 一.信徒生活的難題 1.時熱時冷。 2.時愛讀經禱告,時不讀經禱告。 3.時愛作見證,時不愛開口,似乎自己不象樣,如何作見證。 4.時覺得勝,時覺失敗。 因此時常懷疑自己是否已得救了?答案:是得救了;否則不會有這種感覺。保羅在羅馬書7章所說的就是這樣的情形。但他是有生命的活人才會有這種感覺,死人是不會有的。從此可知得救了的人是會有這些感覺的。 二.甚麼叫得勝的生活? 1.是一場爭戰的生活。有爭戰才有得勝和失敗。 2.是一種試探的生活。有試探才有得勝或失敗。 3.是一個會遭遇困苦,壓迫等的生活。 4.是要勝過對方的,而不是與之談和或妥協。在屬靈的生活上不是得勝就是失敗。所以有時我們會失敗,有時會得勝。 三.怎樣能得勝? 1.知道我們的仇敵是怎樣的。知道仇敵的本相,兵力,詭計,攻勢等,知己知彼可得勝。信徒的仇敵就是:罪,世界,自我,情欲。 2.知道自己的力量如何。要緊是瞭解自己的實力。如有一萬兵,不能虛張有二萬,要實在知道。 3.知道如何加強兵力。惟有我們的主是我們的力量和幫助(羅8:37; 約16:33; 約壹5:4-5)。 4.所以我們不要自己去爭戰,而要倚靠神的靈,靠主耶穌去替我們爭戰。 5.要順服主(羅7:25)。聽主的指揮。 6.屢敗屢戰。不要一次失敗就灰心了,要從失敗中學經驗,下一次遇到爭戰時可以打得更好,這樣就可以漸漸得勝。如小孩學走路。 7.要常保持得勝。不是一兩次得勝就夠,應當多信靠主,完全在主裡靠主得勝。 四.對得勝者的七個應許(啟2:—3:) 1.得生命樹的果子(啟2:7)。 2.得生命的冠冕,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啟2:11)。 3.得隱藏的生命糧並得著新名(啟2:17)。 4.得權柄制伏列國,打勝仇敵,又得晨星(啟2:26-28)。 5.得穿白衣,名字不被塗抹(啟3:5),並在神面前被承認。 6.為神殿中的柱子,永得堅立(啟3:12)。 7.坐在主的寶座上與主同掌權(啟3:21)。 結論: 得勝的生活是基督徒正常的生活,故我們不應落在失敗中。求主幫助每個人過一個得勝的生活! ── 黃彼得 【信徒與律法的關係】 經文:羅7章 引言: 信徒得救後,仍活在世上,過人的生活。而人際的生活必須有法律規則管理著,所以信徒在世上的生活仍與律法有關。 一.律法的種類 1.摩西的律法。 2.文化的律法,風俗的律法。 3.良心的律法。 二.摩西的律法 1.是神所啟示的。主要記載在出埃及記第20至34章。是明文的。 2.是參照了當地埃及的文化。即按以色列人當時在埃及所暸解的律法觀念和概念而頒發的。 3.是顯明罪(羅3:20)。是消極的說“不可,不可…”。在十誡裡有八條是“不可”,只有兩條(即第四及第五)是積極的說“當”,而第四條說當守安息日也提到“不可”。 4.是訓蒙的師傅(加3:24)。即小學教師。 5.是被罪利用叫人犯罪的(羅7:7-13)。 6.是有終止的(太11:13)。 三.文化的律法 1.是當代社會所公認為合適的條例。如一夫一妻以男人為家主,或一夫多妻以女人為主;大家庭制度,小家庭制度;男主外,女主內等等。 2.是傳統上以為好的。如倫理,孝道,睦鄰,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禮義廉恥。榮宗耀祖,為父母揚名聲。 3.是局部,地區性的。在某一社會民族認為好的規律,在另一社會卻為不好。如在農村社會以大家庭一夫多妻是好的,但在工業社會以小家庭一夫一妻為好;農村社會養兒待老,工業社會則社會養老。 4.有時間性。不同的政權有不同的條例。在君主政治之下,天子皇帝是世襲的;在民主政治之下,總統是選舉出來的,四年一任,六年一任;君主時代是忠於皇帝,民主時代是忠党愛國。在資本主義社會,人可有私產,越多越好;在共產主義社會,人不可有私產,有私產即是罪。 5.是不斷修改的。有文字上的修改,即修憲。有內容上的修改,就是詮釋不同,卻保持原來的字句,例如:“民主”,“自由”這些字眼字句不變,但含意卻大大不同。 6.是多元文化。吸收別文化的長處與短處,也放棄自己文化的長處和短處。我們基督徒活在這樣多變的文化中,常常也受這文化的影響而不自覺。 四.良心的律法(羅2:14-15; 傳3:11; 羅9:1) 1.良心是神所賜的,在人的生命中。 2.良心在聖靈的光照下,可發揮正常幫助人行善的作用(羅9:1)。 3.良心可產生順從命令的愛的行動(提前1:5,19)。 4.人犯罪後良心就有虧欠,而不能發揮正常指點人的作用(提前1:19)。 5.當存無虧的良心(來13:18; 彼前3:16)。 結論: 信徒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但仍守律法的總綱“愛”。信徒活在文化的律法之下,但卻以聖經的原則為標準,而不盲從文化的律法。信徒當存無虧的良心,使它發揮正常的作用。 ── 黃彼得 【在基督裏脫離律法和肉體】 一、脫離了律法,歸給基督 1.律法一無所成(來七18) (1)律法不能結出神所要的果子 a.神所要的果子,乃是生命的果子,「生命樹的果子」神要,「善惡知識樹的果子」神不要 b.律法有要求,人靠肉身去遵行,所有的就是肉身,沒有生命,神不要,「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三6) (2)人屬肉體,反而因律法而生惡慾,結出死亡的果子˙,「野葡萄」指望結好葡萄,反結了野葡萄(賽五4) a.人的肉體裏有撒但的生命、死亡的因素,「亞當吃禁果」,撒但的生命就進到人肉體裏,有了死亡的因素;神說,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撒但還有一個名字叫作死(啟六8),「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二14) b.人想靠肉身去遵行律法,就落在肉體裏,撒但邪惡的生命,就在肉體裏產生惡慾,結出死亡的果子˙,「聖靈」所結的是生命的果子˙,「肉體惡慾」所結的是死亡的果子 2.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死了,就脫離了律法 (1)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既然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死了(羅六6),就不受律法的約束,不對律法負責了,「丈夫」一死,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2)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義的人(不法、不服、不虔誠、犯罪、不聖潔…)設立的(提前一9~10),「舊人」不義,律法為他設立,現在既死了,律法對他就無要求了,「罪犯」一死,法律對他再無要求了,「新人」是義的,無須為他設立律法,憑新人活,無須設立律法來約束 (3)不對律法負責,也就無須憑律法而有儀文舊樣的服事 a.在律法底下,律法定規他們有許都儀文的服事(各種事奉條例…) b.既脫離了律法,也就無須再有儀文的服事了 3.歸給那從死裏復活的──基督 (1)基督死了,叫我們脫離律法,不對律法負責,不受律法的約束,基督復活了,叫我們歸給祂,對祂負責,受祂的約束 (2)基督從死裏復活,在聖靈裏,進到人的靈裏,叫我們憑靈活著隨從靈,按著靈的新樣服事主,而活出生命的果子˙給神,「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二、靠主耶穌基督,脫離肉體 1.罪、律法、肉體三者的關係 (1)律法叫人知道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叫人內心願意順服神的要求,「按著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是律法不能叫人勝過罪,也不能給人力量,能作神所要求的 (2)律法是屬靈的,只有屬靈的人能行,不是屬肉體的人所能行的,律法是聖潔良善的,不是污穢不堪的罪人所能作得到的 (3)肉體已經賣給罪了──作罪的奴僕,不自由了(約八34~36),「善」雖願意,反不作,「惡」不願意,倒去作,「行」由不得我,罪住在肉體裏──支配推動肉體去犯罪,肉體裏有罪的律──肉體犯罪是很自然的,不必花力氣,就能犯罪 (4)罪藉著誡命引誘人,叫人靠肉體而被殺 a.肉體是罪活動的地方,人越靠肉體,越注意肉體,罪舅越活,越發動,「蜂窩」一動,蜂都飛出來了 b.一被引誘,落在肉體中,立即死亡,「罪活我死」 2.兩個律交戰 (1)心中的律──出於人天然良善的生命,喜歡神的律 (2)肢體中犯罪的律──出於撒但邪惡的生命,叫人很自然的去犯罪 (3)兩個律交戰: a.肢體中犯罪的律,一直窺伺心中的律,絕不放鬆,人一願意為善,立刻惡就同在,「匪徒」埋伏窺伺,等候搶人,人一經過,立刻出來搶劫 b.肢體中犯罪的律,勝過人心中的律,把人擄去,去附從牠──撒但邪惡的生命強過人天然善良的生命 3.靠主耶穌基督脫離取死的身體 (1)這身體裏有罪,叫人去犯罪,隨從惡慾,而使身體受玷污,被敗壞,成為必死必朽壞的身體,並且,人一隨從肢體中犯罪的律,立即使人落在死亡的光景中,所以這身體成為取死的身體 (2)人憑自己,靠天然的生命,無法勝過犯罪的律,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3)惟有基督的生命能勝過罪,使人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神賜的律法 羅馬書7章】 一丶認識律法約束活人7:1-3 二丶脫離律法服事救主7:4-6 三丶沒有律法不知何罪7:7-11 四丶有了律法顯出人罪7:12-13 五丶知道律法不能勝罪7:14-17 六丶心有律法二律爭戰7:18-20 七丶不服律法靈性失敗7:21-23 八丶服從律法靠主得勝7:24-25 ── 作者不詳 【成聖之道】 一、
脫離罪 不再作罪的奴僕,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6:7 二、
脫離律法 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 就脫離了律法7:6 ── 伍雷 【律法與我們】 我們藉著死脫離律法 – 女人與丈夫的比喻 一、
只有死才是合法的脫離 6:1-3 1. 丈夫活著,就要被律法所約束 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2. 丈夫活著,歸於別人便叫淫婦 丈夫若死了,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二、
不是律法死乃是我們死 6:4-6 叫我們歸於主服事主 1. 是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歸於那死裡復活的主 2. 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 按著靈的新樣服事主 ── 伍雷 【成聖的難處 - 內心(mind)順服神的律,肉體(flesh)卻順服罪的律
25】 一、
我是屬乎肉體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
14 (這是舊人的本質) a)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
不作所願倒作所恨的
15 b)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願意 -
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16 c)我所作的不是自己作的 -
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17 2.律法是善的,而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8 (行不出因本沒有) a)所行不由我 -
立志為善由得我,行出來由不得我18 b) 所作不願意 -
不作所願意的善,倒作所不願的惡19 c)作所不願的 -
不是我,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20 二、
經歷罪與死的律,取死身體真是苦阿 1.我覺得有個律
21 (罪的律 所行都是神恨惡的law of sin) a)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
22 b) 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1 2.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
23 (死的律 神喜悅的都行不出law of death) a)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
(即喜歡神的律)交戰 23 b) 另有個律和把我擄去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3 3.我真是苦阿
24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a)死的律把我擄去 因我這取死的身體 (body of death) b) 罪的律令我附從 因我這犯罪的身體 (body of sin) ── 伍雷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7:24,25, 8:2)】 一、
脫離取死的身體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發現靠著自己立志為善不能脫離) 二、
脫離取死的身體靠生命的靈釋放我們 (Spirit
of Life vs. body of death) ── 伍雷 【羅馬書第七章】 一、新的皈依(七1-6) 二、罪的無窮邪惡(七7-13) 三、人的境況(七14-25) ――《每日研經叢書》 【脫離律法(七1~25)】 一、婚約之喻(七1~6) 二、良心的覺醒(七7~13) 三、內心的衝突(七14~25) ——《丁道爾聖經注釋》 【從罪中得釋放(七1~6)】 一、婚姻事例的說明(1~3) 二、婚姻事例的應用(4~6) ──《新舊約輔讀》 【律法與罪(七7~13)】 一、律法顯露罪的隱藏性(7~9) 1.律法本身不是罪(7) 2.律法的功用是顯明罪(7) 3.律法叫人做錯事而有罪責感(8) 4.律法説明人認識自己真正的情況(9) 二、律法顯露罪的真正本質(10~13) 1.律法並不是為補救罪而設的(11) 2.律法本身原是聖潔的、公義的和良善的(12),而且是屬靈的(14),錯誤乃在於罪。 ──《新舊約輔讀》 【信徒肉體的掙扎(七14~25)】 一、屬乎肉體(14) 二、新我舊我(22):信徒得了新生命,產生了新的傾向,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並有了新的行為和喜好(15~17)。可是,舊我性情仍在,我們裡面沒有任何良善(18),因此,罪的勢力仍然支配我們的肉體(17、20、23) 三、掙扎的情況(22~23) 四、戰勝的秘訣(24~25) ──《新舊約輔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