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第六章拾穗 【林前六1】「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 他用一個很強的字怎敢(dare)(參Hering作“厚顏無恥”);這在信主的人中是不該出現的。相爭(pragma)在古卷中常代表“訴訟”(MM)。不義的人(adikoi,“無道義”或“未稱義”)是指教會以外的人。保羅不是說哥林多的世俗法庭是腐敗的,而是說她是由未信主的人組成的。這樣的法庭並不依神的律法行事。他不是說外邦的法庭會對信徒審判不公,他乃是說他們根本不該在那裡。這個原則猶太人守得很嚴,《他勒目》(Talmud)有這話,“R. Tarfon曾這這樣說:無論在哪裡有外邦的法庭,即或他們的律法跟猶太人的律法一樣,你們也不要求助於他們”(Gitt.88b;昆蘭集團的人也有同樣的律例,見Millar Burrows《死海古卷》(The Dead Sea Scrolls)(Secker & Warburg, 1956,p.235)。保羅說基督徒更不應該隨便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哥林多教會的另一問題,是信徒彼此爭訟,對簿公堂,讓教會外面的人來解決教會內部的爭執。從7節“情願受欺”與“情願吃虧”的話來看,這些爭執或屬財產之類的民事糾紛, 而非刑事;後者應交由法院審理。在保羅時代,羅馬政府准許猶太人自行處理民事糾葛。羅馬人既未將基督徒與猶太人分開看待,教會也可以有同樣的安排來解決內部的爭執,以免家醜外揚。保羅說信徒不可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並非說不信主的法官判決不公正,而是從信仰的角度看,未信的人沒有得到從神來的義(參4節注)。主耶穌在世時曾教導過,弟兄間不和,可在教會中處理(參太十八15~18)。“在聖徒面前求審”是說可交給教會中有資格處理的人來解決。──《啟導本聖經註釋》 不義的人: 概括稱呼了否認神的這世界的裁判官,而不是說裁判本身完全虛假。從這裡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出基督教的義和世界之義的差異;世上的義把標準放在人的行為或功勞上,反之基督徒的義是信基督十字架的義(羅1:17)。歷史上,猶太人認為讓外邦人判斷爭端是犯罪行為,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這些事情教導我們:①神律法比世界法律優越;②信徒間的問題應當先在信仰層面上解決。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7】按『真理』說,弟兄彼此相爭,不可告於外邦,乃應告於教會所重看的聖徒面前。然而按基督的靈說,弟兄之間根本不應相爭,不應告狀,乃該『情願受欺』、『情願吃虧』。這正是基督的彰顯。――《讀經指引》 【林前六1~8讀經拾遺第二題 聖徒們中間處理糾紛的原則】 【問】 林前六章1至8節說,弟兄們不可在不信主的人前彼此告狀。但是行傳二十五章11節,卻有保羅上告於該撒的記載。所以有人引用此節,教導信徒可以告信徒。兩處的教導是否互相抵觸?甚麼是聖經教訓的真義? 【答】 一
林前六章的教訓 (一)聖徒中間彼此相爭的事,應該由聖徒來審斷:「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麼…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林前六1)。 (二)應該由教會中的智慧人(即活在靈裡,明白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之人)審斷:「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麼」(林前六5)。 (三)審斷的目的,是為著挽回弟兄,不至於落在不義的裡面,好叫彼此都可以承受神的國:「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林前六9)。「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十八15)。 (四)審斷的原則,是根據主耶穌的教訓:「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十八15~17)。 注:「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這是為要喚起他良心的感覺,使他悔改蒙恩,不是要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參照林後二1~8)。 (五)被得罪的弟兄該有的態度和精神:「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林前六7)。「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要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耶穌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太十八21~22)。 (六)得罪人的弟兄該有的態度和精神:「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監裡)出來」(太五23~26)。「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林前六8~9)。「撒該站著,對主說,主阿,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十九8)。「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罷,將來我必還清」(太十八2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不義」(約壹一9)。 (七)審斷的精神:依照律法憐憫人的本意(利二十五35~42),即主耶穌無限寬恕人,和憐憫的心腸(太十八21~35;約十三1),體會主耶穌臨別之前賜給我們的一條新命令「彼此相愛」(約34~35,十五17),以及隨從恩膏的教訓,活出弟兄相愛的生活(約壹二27,三11~20,23,四7~21);另一面也要顧到「神的國…只在乎公義」(羅十四17),要挽回弟兄,使他離開不義,而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提後二19,22)。 (八)要顧到主賜給我們的尊貴身分:「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麼;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麼;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麼。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林前六2~5)。 聖經的話已經夠清楚了。為著將來與主同作王,一同顯現在榮耀裡,審判世界,審判墮落的天使,聖徒們不該自甘喪失尊貴的身分,先淪落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的地位;那是羞辱主的名,也虧缺了神的榮耀。總而言之,為要保持正常的基督徒身分,信徒的生活,處世待人,應該遵照林前六章的原則纔是正確的路。 二
保羅上告於該撒的案件 此案件之性質和內容,跟林前六章所說的情況截然不同,不可引用作聖徒們可以彼此告狀,且告到不義之人面前的依據。我們若詳細讀使徒行傳第二十三章至二十八章的記載,即可一目了然,不容置疑。 (一)保羅是蒙了主的指示而作的:「當夜,主站在保羅旁邊說,放心罷,
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徒二十三11)。 (二)此案件中,保羅是被告,不是原告:「便查知他被告,是因他們律法的辯論,並沒有甚麼該死該綁的罪名」(徒二十三29)。「過了五天大祭司亞拿尼亞,和一個辯士帖土羅,下來,向巡撫控告保羅」(徒二十四1)。「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徒二十五2)。 (三)保羅的原告是猶太教徒,不是基督徒,所以不是信徒們彼此告狀。 (四)保羅後來上訴於該撒,是為要脫離猶太人加害他的秘謀,是想要保護自己性命的權宜措施,並非控告弟兄,定罪別人;因為保羅知道,他若被送回在耶路撒冷受審,勢必被埋伏在路上的猶太教徒殺害(參照徒二十三12~16,二十五1~3),因此當非斯都問保羅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聽我審斷這事麼」(徒二十五9)。這時保羅別無選擇,只好說,「我要上告於該撒」(徒二十五11)。正如,後來被護送到羅馬之後,對猶太人的首領所說的,「他們審問了我,就願意釋放我,因為在我身上,並沒有該死的罪。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該撒;並非有甚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徒二十八18~19)。當看完了這些經節之後,人人都應該非常清楚,保羅是上訴保命,是自救,並非控告弟兄;我們絕對不可為自欺又欺人,誤用經節,作為控告信徒的憑藉,把非法的事,粉飾企圖合法化,既誤己又誤導別人。 三 結論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6~17)。我們引用聖經,切忌斷章取義,更不可惡用聖經,掩飾自己錯誤的行為,或誤導別人。若有人將不該教導的教導人,敗壞人的全家(教會),這些人的口總要堵住(多一11)。 保羅說,「我們既然蒙憐憫,受了這職分,就不喪膽;乃將那些暗昧可恥的事棄絕了,不行詭詐,不謬講神的道理;只將真理表明出來,好在神面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林後四1~2)。人若想引用保羅的話,就得有保羅的靈,清潔的心志,和無虧的良心。若有人引用,「保羅也曾經上告於該撒」,作為藉口,把弟兄告到不義的人面前去求審,或是教導人如此作,乃是與保羅所傳給我們的不同,這人應當被咒詛(加一8~9),因為他這樣說,不但是對保羅公然的侮辱,並且也是謬講神的道理。 謬講神的道理,一則誤導信徒,再則使信徒和世人誤解了神的心和作為,因此是一件得罪神且羞辱神名的事。切莫以為誤導信徒是小事;不!它乃是非常重大且嚴肅的事。主說,「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太十八6)。至於使人誤會神,羞辱神名的,不祇違犯了十誡中的第三誡,神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二7);甚至像摩西這樣,是神的大僕人,尚且,只因有一次被以色列百姓惹動他的靈;他用嘴說了急躁的話。讓以色列人誤會了神的心意,他竟因此不得進入迦南地(參照民二十2~13;詩一百零七32~33),我們豈可等閒視之。 感謝主耶穌,「祂被欺壓,在受苦的時候卻不開口;祂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祂也是這樣不開口」(賽五十三7)。祂受冤屈,並不上告於該撒。祂寧願,「不要照我的意思,只照你(父神)的意思」(太二十六39);且在十字架上臨死之前說,「父阿,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我們的主,如此成就了救恩。祂的美麗生命活在聖徒裡面,在凡事上教導我們。我想,這纔是林前六章的靈,也是聖經正確的正意。這樣的解釋,就是保羅所說的,「作無愧的工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二15)。── 黃共明《讀經拾遺》 【林前六1~8基督徒可以在不信的人面前彼此告狀麼?】 答:原來希臘人的天性好事爭訟,有傳統的辯才,在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希臘人是居多數,他們彼此告犯時表現其口才,未能除此相爭之流弊,其告狀的原是是不情願受欺壓和吃虧,反倒要欺壓人和虧負人為目的(林前六7,8),所以受到保羅的責備和禁止,並且說明其不應告狀的理由,指示告狀的原則要點如下: ①基督徒是有審判世界和天使的尊榮與地位,是被稱為義人的,若在教外不義不信的人面前與同道告狀,這是被屬靈的教會所輕視的人,是污穢教會的事,所以不應把案子送到屬世的法庭法官面前去求審訊,以免失去屬靈的榮耀。 ②基督徒既是配審判將來的那樣大事的權柄,自然是有資格來審判今生這樣的小事,如此應當在教會內選幾位長者,或虔誠的弟兄和有智慧的人來做審斷這事,調停爭端,使之和平解決而已。 ③基督徒彼此告狀,乃是大錯之事,這種行為已是不合彼此相愛的精神,與失去相互包容忍耐的美德,與其要虧負人,倒不如要受人的虧負為好,若是要虧負,就是將自己的地位降低了,歸人那些不能承受神國的不義者之列,如此的行事,實已丟棄其基督徒的生活方式,而退到外邦人的地位了(林前六9-11;參羅十二9-21)。 由上觀之,基督徒無論是受基督徒或非基督徒之欺負或爭執,都應當存謙卑順服的心,把問題帶到公義的主面前解決,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19)主必為我作祂公義的判斷和處置,施行報應,所以一個基督徒不可隨便主動到法庭法官面前去告狀,須知無論勝訴或敗訴,他在神面前總是一個罪人,沒有可取之處,若是基督徒被動受人連累,被人誣告,或因特別事故的處理,要到法庭去聲訴,對證,受審訊,那又另當別論呢。——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林前六1~8保羅吩咐信徒不可在不信主者面前告狀,為何今日的基督徒不守此經訓,隨便告狀?】 哥林多人是希臘民族,有傳統的“辯才”,他們往往在彼此告狀時表現自己的口才。但這裏所說,他們彼此告狀的原因是不情願受苦與吃虧,另一方面,他們的目的是要欺壓人和虧負人(7一8節),所以保羅禁止他們告狀。 保羅在此指示關於打官司的幾個原則: 一、許多審判官是不信主的,以屬靈的眼光看,是不義的人,是被屬靈教會所輕視的人。基督徒是信主的,被稱為義的人,有屬靈地位的人,不應在那些不義的法官面前求審。 二、基督徒彼此間的爭執,應在教會由教會長者、虔誠的信徒和有智慧的人共同在愛心與正義上解決,不必把案件呈到屬世的法庭中去求審。 三、存心欺壓弟兄和不情願忍耐而吃虧,兩者都非基督徒應有的動機與態度,大家應在愛心中彼此諒解相助。保羅斥責那些存心欺壓人的是不義的人(9節),並警告他們不能承受神的國。因此,希望打官司打贏別的基督徒的人,亦可稱為“不義的人”,因為他們 的動機不正。 四、基督徒有權將來要審判天使(可能指犯罪的天使而言),地位高貴,則不應受不義的法官審訊,失去屬天的榮耀。 五、彼此告狀,乃是大錯,一進入屬世的衙門,已經踏上“大錯”之路。“大錯”二字亦可譯為“過失”或“失敗”(原文HETT EMA,6rrnI1a),這就表示一進法庭,原告及被告兩邊的基督徒已經都是失敗的人,這是何等大的恥辱? 所以保羅絕對不贊成基督徒打官司,彼此告狀,因為退一步而言,這種行為是缺乏“愛心”與“忍耐”的記號。 但有人認為基督徒受非基督徒無理的欺負,是可以打官司,請求律法保障的。因為人人均有受律法與正義保護的權利。不過基督徒不應存心去欺負人,不論對方是否基督徒。 然而有些虔誠人,力主不應進法庭,不論是受基督徒或非基督徒欺負,都應把事件呈到公義的主面前,他們所根據的聖經原則乃是: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章19節)。上主必定向欺負人的人施行報應 保羅在9與10節中列出一連串犯罪的人,表示蓄意欺負人者和這些犯罪的人無什分別。 “基督徒隨便告狀,表示他的靈性幼稚及不守經訓。那些欺負人的基督徒不論他勝訴、抑敗訴,在神面前已經是罪人。一個愛主的基督徒不願取此途徑的。――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林前六1~11】訴訟問題:(1)訴訟不合乎基督徒順服的精神,這樣作是得罪教會、反對教會、藐視教會。因為教會是有權柄、有智慧,足以判斷這小事的。(2)訴訟不合乎基督徒忍耐的精神,基督徒素來是捨己愛人的,絕不當欺壓人。(3)訴訟不合乎基督徒將來的榮耀,將來我們要審判天使,今天怎麼竟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呢?若真的藉不義的權柄欺壓人,也必要失去將來的國度。(4)訴訟不合乎基督徒潔淨的地位;已經潔淨成聖的人,又怎麼可以去告狀呢?―― 牛述光 本文中,保羅闡述了哥林多信徒之間所發生的爭訟事件的真相,並對此加以嚴厲的批評。這裡的關鍵不在於裁判種類或判斷結果的正確與否,而在於神的百姓竟然委託不信主的世界來判斷。明確表明了:①解決紛爭的大原則是效法基督向我們作出的榜樣,遵行愛的教訓(太5:39);②信徒們因自己的私心或不義而站在世上的法庭上是褻瀆神名的行為。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20】保羅在本章警告了信徒之間發生的爭訟(1-11節)和淫亂問題,清楚地指出信徒爭訟的不當性和亂用基督徒自由之人造成的道德墮落相。這些罪惡:①如實呈現了潛伏在基督教共同體裡面的相互的不信任;②對神大愛和基督恩惠的忘恩負義;③同時在世人面前有損教會的聖潔。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2】「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 用豈不知……?共六次之多;這句強調哥林多人是明知故犯的。聖徒有分審判世界這句話,出自耶穌的教訓(太十九28;路二十二28以下);在舊約中當然也有出現于先知書(但七22)。耶穌並沒有明明地說所有信徒(聖徒)有分於審判,但保羅似乎引用作人人皆知的事。第3節提到天使,可見這世界(kosmos)也是四9同樣廣泛的意思,指全宇宙有智力的個體。有人認為審判是希伯來“統治”的意味。這也有可能,不過,上文論的是法律控訴,不是政府。事(kriterion),這字“表示審判、試驗、準則”,也解作“判審所、法庭”(AS對解作“案件”表示“存疑”)。蒲紙卷(MM)中,“Court of justice”此字常作“法庭”義。這裡的意思可能是這樣:“你們在最無關輕重的法庭上,也不配作審判麼?”(布魯斯、巴勒特及其它也作同解)。——《丁道爾聖經注釋》 聖徒在末日要與基督一同審判世界(參《但以理書》七22;《馬太》十九28;《提後》二12;《啟示錄》二十4)。哥林多教會中爭執的事若和5章所講關乎是靈性生死的事比較,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信徒站在神的立場,豈有不能按公義審理之理。將來的事都可審,今生的小事自有資格處理。──《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2~3】聖徒要審判世界: 象徵了聖徒們在基督裡對這世界所具有的王權(彼前2:9):①從現今的角度,本文意味著信徒們通過作光的生活教訓這世界,通過福音審判世上的不義;②從末世論的角度上看,意味著當耶穌基督再臨時,信徒與主一同審判世界,並一同作王(但7:22;啟20:4)。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2,3基督徒將來要審判世界和天使麼?】 答:保羅在這兩節經文中,說到基督徒要行審判的,是世界和天使,以及教會中最小的事,這最小的事是指今生的事,如前面二O六題已經敘述過了,那審判世界和天使的事,乃是在將來耶穌複臨實行審判之大日時所要審判的事,如情形如下: ①審判世界(林前六2)一是當主再來之日,祂是教會的元首,施行大日的審判,基督徒要與基督一同作王,而行審判之權(提後二12;啟廿4)。耶穌曾親自預言,到復興的時候,祂坐在榮耀寶座上,使徒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太十九28),這樣是屬神的兒女,是與基督同得國權,同作後嗣,同得神的榮耀(羅八17)。 ②審判天使(林前六3)一照聖經清楚的預言,惟有那些犯罪不守本位的惡天使,被丟在地獄裡,交在黑暗的坑中,等候大日的審判(彼後3二4;猶6),所以此處無非是指犯罪的天使,無非是指惡天使,但有人認為是指善天使(善惡天使,參十六題)(注),若然,則這「審判」二字,在聖經裡須按廣義的解釋,常有為「管理」之意,因為善天使無需受審判,此解未嘗不合聖經,但前面解釋較為合理,天使原是服役的靈,為承受救恩之人效力的(來一14)。按馬太福音十三章39-42,49節,善天使要將善人和惡人分別出來,使惡人被焚燒,合而言之,即善人要審判惡天使,善天使要審判惡人,不無道理也。 注:參拙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二七題——二二頁。——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林前六3】「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 天使是沒有冠詞的,叫人留意他們的品質與性格。他們本性上是受造個體中最高層的。但聖徒卻將要審判他們。既然如此,哥林多人該明白,他們大有能力可以審判今生的事了。這裡用的希臘字biotika,指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事。何況(meti ge)是個很強的字眼,新約只有在這裡出現,結論就是無可避免的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犯了罪的天使和不守本位的天使,現在為神拘留在黑暗裡等候審判,到了末日,都要受審(參彼後二4;猶6節),包括管轄世界各國但不聽命的天使在內(參但十13,20;來二5)。──《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3基督徒將來要審判天使,如何解釋?】 保羅在這裏提到基督徒要審判三個對象:一是世界,二是天使,三是教會內最小的事。 關於審判世界,主那穌曾豫言十二使徒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十二支派的以色列人(太十九章28節)。啟示錄也描寫基督徒有審判的權柄(啟二十章4節)。基督徒既然將來要與基督一同作王,當然擁有審判之權(提後二章12節)。 至於天使受審,聖經有清楚的豫言。那些犯罪的天使,被丟在地獄,或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二章4節)。又說,那些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被鎖在黑暗裏,等候大日的審判(猶6節)。這兩處經文沒有提及這些犯罪的天使將來交由誰人去審判,是否將來要由基督徒去審判呢?天使在地位上,比人為低,他們是為信徒服務的(來一章14節),天使也因著教會而得知神百般的智慧(弗三10節),天使也願意研究救恩(彼前一章10一12節),證明天使在某幾方面不及人類。所以犯罪的天使(可能指那些不順服神所指定的工作而服務的天使們而言),將來受審於基督徒,並不足為奇,但保羅沒有進一步解釋這奧秘。――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林前六4】「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 若字的句法(ean假設式,對比2節直述式的ei)含有很微妙的暗示,表示這樣的控訴案是不該出現的。事Disputes也是kriteria(見第2節),意思是“若你們果真有訟案”(巴勒特)。不過好幾個譯本與NIV同。NIV在句末把動詞當作命令式,派作法官;這就變成吩咐當地人要從他們中間立審判官,並且選一些教會所輕看的人充任。這作法是對裁判事務的輕蔑──連那被“厭惡”的人(一28的譯法)也可勝任!不過,保羅是否真會這樣看裁判官,則大有可疑,況且也很難想像保羅會稱任何弟兄為“厭惡”的。這句最好當作問話來讀:“怎能把裁判權交付外人,在社區內毫無身分的人?”(NEB;RSV及康哲民等亦同)。信徒接受基督,就已立意拋棄世界的準則。因此,再要依循世俗的標準訴之於法,受“無足輕重的人”所判決,是完全不合信徒本質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所輕看的: 雖有觀點認為指不信的審判官,但把它視為教會內信心軟弱者更為恰當。這是具諷刺語氣的命令型句子,意為“你們怎能執意要把這種問題拿到世上法庭去求審,還不如找一個在教會裡最卑微的人,讓他處理這事情。”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4~6】世人沒有主的靈,不認識屬靈的奧秘,沒有條件審判教會中的事。信徒因所得到的福氣和啟示,其地位超過世人,在他們中間應有智慧通達的人,能審斷信徒的爭執。如果連外面的人都可審理教會的事,教會裡面的人誰都夠資格出面了。──《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5】「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 “我對你們說:‘羞恥啊!’”(Orr和Walther)。先前保羅說他寫這信,並不是要叫他們羞恥(四14),但這裡不同了。信開頭時,保羅談論智慧,哥林多人以智慧為榮;這時,保羅卻問他們中間到底有沒有智慧人。審斷是簡單過去式不定詞,意思是“作決定”(而不是“開庭審問”)。這字不是爭訟的意思,乃是“一同謀求協議”(Grosheide)。弟兄們的事是指“弟兄之間的事”,NIV刪略了“弟兄之間”的意思,就少了“弟兄原該合一,卻有了爭端”這一重意思。——《丁道爾聖經注釋》 要叫你們羞恥: 吐露了保羅對哥林多教會所發生的爭訟問題的坦誠的態度,為了強調聖徒受世俗法庭的審判是多麼令人羞恥的事情,他甚至採用諷刺的口吻,其目的並非是單純的羞辱和懲罰他們,而是為了使他們明白、反省。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6】「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一連串的追問,是保羅典型的手法,這裡是其中一串:“弟兄告狀……?”(NIV的instead 是希臘文沒有的)。這問句在而且截斷了。弟兄要告弟兄狀,已經夠不尋常了,還要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不信主的人”前面沒有冠詞表示保羅強調他們沒有信仰的本質。——《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六7】「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 你們彼此告狀,可譯作“你們獲得審判(krimata)”。事情的判決如何已無關輕重,信徒告狀之舉,已經失敗了。“彼此”(among yourselves)暗示了那傷害的影響;基督的身體受了傷害,不是外人。接著來的是更尖銳的問句,說出真正的勝利是情願受欺,情願吃虧。耶穌教門徒要轉過臉來讓人打,人搶裡衣,連外衣也給他(太五39~40),而且祂親自作榜樣(彼前二23)。但是,哥林多信徒則離開這基本信徒原則甚遠。不但如此,連希臘的超卓哲理也談不上,因為柏拉圖也說吃虧勝於虧負人(Gorgias509C)。——《丁道爾聖經注釋》 『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弟兄彼此為著地上的財利告狀,這正違犯了主最後的命令:『彼此相愛』(約十三34)。所以若爭論誰是誰非,都不蒙主喜悅;只有情願受欺並肯吃虧,才合主的心意。――《讀經指引》 大錯了: 表現為從信徒之間爭訟和爭訟發生在世俗法庭上等兩個方面。第一種情況直接暴露出信徒之間潛在、並已加深的憎惡和不信任。第二種情況表明哥林多教會雖然表面上看來似復興的,但其靈性方面完全失敗的事實,哥林多教會這種現象是:①呈現當今教會真面目的縮影;②以駁論方式證明信徒當持有的態度——不是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在生活中真正實踐忘我的愛。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7~8】“大錯”也可譯為“被打敗”。信徒彼此告狀,多源於貪念、自私、仇恨,不能忍讓,是靈性出了問題,敗在魔鬼手裡。如果有爭執,一定要人來判個是非曲直,應在教會中處理;但最好不要告狀,寧可受欺、吃虧,就象主耶穌所教訓的一樣(太五39~42;路六29)。信徒間應照著愛心的原則行事,做到沒有爭訟。──《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8】「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 他們離開這些教訓甚遠,不但不願受欺,更主動欺負人,欺壓弟兄。社會上互相欺詐,原沒有甚麼希奇,但在信徒之間就不該存在。加上虧負的就是弟兄,並不表示可以虧負不信的人;不管是甚麼人,都同樣嚴重。可是作為信徒,不但要愛眾人,更要實行“愛弟兄”。在基督裡的人,有種獨特的彼此關顧。因此,哥林多人犯了雙重的罪,犯了道德的準繩,也犯了不愛弟兄之罪。——《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六9】「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神的國”參《馬太福音》三2注。“不義的人”是承接上文,指那些欺壓人、虧負人的人。本節和10節所列的不義的行為類似《加拉太書》五19~21所舉屬肉體情欲的事,行這些事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啟導本聖經註釋》 但神也能赦免犯這些罪的人,將他們“洗淨”、“成聖”、“稱義”,成為聖潔的子民。哥林多教會中就有這樣的例子。有些信徒固然洗心革面,和這些罪割斷關係,得到洗淨。神今天一樣願意潔淨一切相信祂名、徹底悔悟的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9~10】保羅再一次引用常理來說話(見2節)。不義的人在希臘文中沒有冠詞,就把重點放在這種人的品格上,而不是把不義的人作為一個類別。在希臘文,神字緊接不義的人;成為強烈的對比。不義的人不能在神的國裡(見四20)。承受,在新約裡常常不用它嚴格的本意,而用作“完全屬於”的意思。保羅接著開列十種罪惡,是天國不容的,其中六樣出現於五11。他加上了姦淫的,和同性戀被動(作孌童的)和主動的(親男色的)兩方。把拜偶像的加在強調性欲罪惡的清單上,表示當時異教崇拜中充斥著邪淫。清單的下半段是侵犯別人的罪。偷竊的(kleptai)是指小偷扒手,不是大盜。其它罪惡參五10~11。保羅指出,這樣的罪人在神國中無分。——《丁道爾聖經注釋》 仔細列舉了當時哥林多教會中蔓延的罪相,大體分為:①淫亂;②拜偶像;③人際關係上的罪等,尤其淫亂與拜偶像相互之間有很深的關係,當時哥林多地區的外邦神殿是性墮落的根基地。孌童和親男色與同性戀有關。指不正常的性行為;辱駡與醉酒有關,指粗暴的行為;勒索指利用權勢剝削貧窮軟弱之人的行為。本文包含如下內容:①宣讀哥林多教會裡蔓延的罪相,使他們自覺羞恥;②使他們明白信徒本當具備的愛和聖潔的重要性;③明確宣告罪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這一句話把福音所帶來那急刻的轉變,不動聲色地刻畫出來了。初期傳道者所面對的人群,並不是什麼可造之材,而是標準低下的人,必須神的靈以大能大力才能叫他們轉離罪惡,成為基督教會的肢體。保羅三次用強烈的但(alla),強調他們從前的舊生命,與如今在基督裡新生命的對照。第一個動詞譯作已經洗淨,是關身語態,有人認為它與被動式相當(NIV),但保持原來的關身更好,意思是“你讓自己被洗淨了”(正如徒二十二16)。不少近代解經者認為這是指浸禮,若真是指浸禮,也必然是指內在的轉向,而不是指外在的行動。可是,在這段經文中全沒有指浸禮的含義,保羅可能用來作喻意式的洗濯(參“祂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洗去)罪惡”啟一5)。apo這字頭表示“完全”洗除罪惡。時態是不定過去式,表示一次完成決定性的行動。成聖也是同一時態,說明神的行動,把他們分別出來歸自已。稱義也是簡單過去式;追溯昔日他們蒙神悅納,稱他們為義。這是個法律上宣判無罪的用語。保羅用這字眼說明神的作為,因著基督代贖的死,宣告相信的人為義,接納他們歸自己。這裡把稱義放在成聖之後,有點不尋常,也許這裡想強調成聖某一方面的品質。又或如加爾文的看法,三個動詞都是指同一件事,不過從不同的角度而已。 名字囊括了主全部性格,祂的全名主耶穌基督,把我們事奉的主的尊貴表明出來。此外,加上我們神的靈。基督徒的生活有一種神聖的大能,是神的靈所賜的。留意這句話裡出現了所謂“三位一體觀念的隱現”,三位一體的教義,就是從這類經文中發展而成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論及哥林多教會信徒悔改和救恩的三個階段,強調他們已借著悔改和受洗分別為聖,成為神的百姓。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2】「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 凡事我都可行,這裡出現了兩次,在十23又出現兩次。看來這句話是哥林多人的口頭語,用來維護自己的行為的;大概是保羅在他們那裡的時候,從他的教訓中引伸出來的。可能當時保羅為強調信徒的自由,超越猶太人的律法主義等等,曾說過類似的話。其它宗教總有一套規條,信奉的人必須遵從才能得教(尤其是食物的條例),禁戒某些食物,往往是救贖的必須條件。基督教卻不是這樣,信徒要避免行惡,但這並不是賺取教贖的功德。救恩全是恩典,全在乎神在基督裡所成就的。信徒並沒有籬笆四面封鎖禁制,凡事都是合法的。不過,這自由必須在奥古斯丁的格言下實行:“必須愛人,此外你做甚麼都可以了。”只要按著新約聖經的愛去愛人,這樣,就再不用別的法則。不過,哥林多人卻沒有把信徒的自由,當作無止境的愛,反而成為滿足自己私欲的良機。 保羅也同意信徒自由這話,但隨即加上重要的說明:但不都有益處。有些事不是明明地禁止的,不過由於事情的結果不好,信徒就把它摒除了。還有一個要留心的理由:無論哪一樣,我總不受它轄制。愛德華滋(與屈梭多模相仿)的譯法,在字眼上有巧妙的用法:“All things are in my power, but I shall not be overpowered by
anything。”重點在於“不是我”,保羅不容任何事或人轄制自己,他已是“基督的奴僕”,怎能再受制於別的(七22;羅一1,等)?我們很容易在使用信徒的自由的時候,卻陷入它的束縛底下。這危機是時時刻刻存在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基督徒的生活為人,並不在於外面的行動;沒有甚麼是一定不可行的――『凡事我都可行』,也沒有甚麼是非行不可的――『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是否該行,乃看其中有否基督的成分、基督的意義,也就是那真實的『益處』。――《讀經指引》 『凡事我都可行,』這句話必須受到兩個原則的限制:(1)必須有益;(2)必須不作奴僕、不成習慣、不受轄制。―― 謝模善 保羅討論的題目轉到基督徒的生活與自由。他用淫亂為例說明為主潔淨了的信徒應有的生活態度。 “凡事都可行”是引用句,前後須加引號。這句話很可能是哥林多信徒的口頭禪。保羅曾說過外邦信徒已脫離猶太律法和儀文的規範的話(加五18),有些人可能將此教導曲解,或誤會其意,把基督徒的自由變成沒有道德規範的放任生活。保羅借用他們的口頭禪,補充了兩句話:“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
,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他的轄制。”基督徒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不過這限制不是律法和儀文,而是愛心。十23再討論這句話。──《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12~20】淫亂問題:(1)淫亂不合乎基督徒身體自由的原則(12);(2)淫亂不合乎基督徒身子功用的原則(13);(3)淫亂不合乎基督徒身體改變或復活的原則(13~14);(4)淫亂不合乎基督徒為基督肢體的原則(15~18);(5)淫亂不合乎基督徒身體聖潔的原則(18~19);(6)淫亂不合乎基督徒身子貴重的原則(19~20)。―― 牛述光 這段經文教訓哥林多信徒要警戒該地區蔓延的公開的淫亂習俗,當時哥林多城仿佛像舊約時代的所多瑪,是新約時代代表性的專行淫亂的場所(創19章)。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3】「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 “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似乎也是哥林多人的流行語。吃東西是天然的活動,他們顯然認為身體的每種功能都是一樣的。淫亂和吃東西一樣是天然的需要。保羅反對這樣的斷語,肚腹和食物是暫時的(Wilson作“神對腸肚沒有永恆的計畫!”到了時候,神會把這兩樣都廢壞(廢壞見一28“廢掉”)。但是身子卻不廢壞,乃要改變,得榮耀(十五44、51;參太二十二30;腓三21)。身子與情欲,肚腹與食物,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神設計身子不是為放縱情欲,有如肚腹是為了食物。反之,身子是為主。多數人都同意肉體(sarx)一字,保羅是用來指人的軟弱,罪惡,墮落的景況;而soma,“身子”,卻指人的全面性格,在神眼中的人。“sarx是人在創造的關係上,代表了與神的距離;而soma則在創造的關係上,代表了人歸屬於神”(J. A. T. Robinson, The Body〈SCM Press, 1952〉, p.31)。我們不能把身體視若等閒,身體是為主的。是我們事奉主的工具,是我們榮耀神的途徑。主也是為身子,表示正如腸胃要功能正常,必須有食物,因此若要身子功能正常,就必須有主。只有靠著主賜的能力,我們才能活出當有的樣式。——《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拿食物和性放在一道來討論。哥林多人可能流行“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的口頭禪;認為吃飯是肉體的事,與靈性無關;色欲象飲食一樣,是身體上的自然需要,同樣毋需克制;而且“食物”和“肚腹”(身體)都是會朽壞的,只限今生。保羅也說過:“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西二22)。因此,放任屬於身體的色欲,象飲食一樣,無關重要。 保羅對此嚴加責備。他指出身體之於色欲,不可以和肚腹之於食物相提並論。兩性關係直接影響人格和信徒與主基督的關係。主耶穌曾把“入口的不能污穢人”的食物和“出口的乃能污穢人”的惡事對照(可七18~23) ,惡事之一便是姦淫。主所救贖的身體應為主所有,不是為色欲而有。神設有婚姻制度,兩性正當關係,是家庭與社會的福利所系,人人應該尊重(來十三 4)。──《啟導本聖經註釋》 為了強調信徒和基督之間緊密的紐帶感和一體感,對照了以肉體的死亡結束的肉身和飲食的暫時性關係。教導他們由於聖徒的身體將在基督裡復活,永遠存在,因此不能放縱肉體的情欲,把身體交給淫亂和罪惡。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3~14】食物、肚腹──兩樣都廢壞。主與身子──兩個都復活。―― 倪柝聲 【林前六13~20】使徒題到要逃避淫行,而保守身體的聖潔,他就給人看見身體的屬靈地位:(1)乃是『為主』而用的(13);(2)神要使之『復活』,成為不朽壞的(14);(3)乃是『基督的肢體』,是『與主聯合』的(15,17);(4)是『聖靈的殿』,是神聖之靈居住的所在(19);(5)是主寶血的『重價買來的』(19);(6)是『榮耀神』的憑藉(18)。在此我們看見,正當帶領人的途徑,不是僅僅在外面糾正人的行動,乃是先在裏面帶人有強的、豐富的屬靈認識。人若真是裏面被開啟,在某一件事上有了認識,他就會在那一件事上,受了認識的影響,而自然產生正確的行動。――《讀經指引》 【林前六14】神看重我們的身體,復活後的身體雖與今生的不同(十五44),但卻是今生的身體的延續。我們對這個在將來要得榮耀的身體,應該愛惜,保持聖潔,不可為淫亂所汙。──《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15】「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 肢體(mele)是身體各部的普通名詞(參羅六13、19)。信徒是基督身體這道理,在別的經文說明得更詳盡(十二12以下;弗五23以下)。這裡針對的,是信徒與基督聯結得非常緊密;他們是“在基督裡”的;是祂身上的肢體。正因如此,性欲罪惡更顯可怖。將(airo)是“取去”之意;這罪惡之可怕在於把基督的肢體正當的功能(事奉基督)挪掉,反成為“娼妓的肢體”(又是mele)。當然,犯罪的人並不真是娼妓的“肢體”,如同基督的“肢體”那個意思。不過,用同一個字眼,能把與娼妓親密相連的契合描繪出來。那本該只歸基督用的肢體,實在蒙受了無比的謗瀆。若那哥林多妓女與寺廟有關係的話,情形就更甚了,因為這樣就與假神扯上了。保羅強烈的說斷乎不可!避之則吉。字眼是me genoito“但願不是”。新約中除了保羅書信外,只有其它一處用這字。哥林多前書則只出現了一次。這是對上述的話激烈的指斥,他絕不容自己有分,“摒諸腦外”!——《丁道爾聖經注釋》 食物與肚腹是合而為一的;我們的身子與主也是這樣合而為一──作祂的肢體。―― 倪柝聲 【林前六15~16】基督的肢體,娼妓的肢體: 對照信徒的聖潔身份和因淫亂而污穢的罪惡狀態,借此喚起哥林多信徒對性敗壞現象的重視,暗示信徒當具備的真正志向是效法基督人格的生活(弗4:13)。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6】與娼妓聯合的──像食物與肚腹聯合一樣,乃是成為一體。―― 倪柝聲 【林前六17】「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 保羅用聯合kallao(unites)這強力的動詞,是專用來表示各種緊密的聯繫的。字面解法是“膠黏”;也有形而上的含義,不過都是指很緊密的聯繫。16節保羅用來指與娼妓的肉身聯合,性行為把二人連成“一體”。這裡用同一動詞,表示信徒與主屬靈的連結。在靈裡結合的,就成為“一靈”。信徒與主合而為一,有“基督的心”(二16),行動也像主。——《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六18】「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性欲罪惡是得罪自己的身子。Moule說人所犯的(NIV插入other),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是哥林多人的一句口號,意思是“肉體性欲不會搖動發動者穩固的‘性格’”。保羅反駁說:“正好相反,犯淫亂的人正是干犯了他‘性格’的本質”(IBNTG, pp.196以下)。J. Murphy-O'Connor不同意把“身體”當作“個性”解,他認為哥林多人的想法,是“身體與罪無關……罪發生在人存在的另一層面裡”(CBQ, 40, 1977, p.393)。不論你同意哪一個見解,保羅的回答是:身體是神聖的,又因有復活,身體有它永久的價值。——《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六19】「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保羅在這一章裡第六次用豈不知……?指出哥林多人本該熟知的,來告誡他們。前面他提及教會整體是神的殿(三16),這裡的身子卻是單數的,每一個信徒都是神居住的殿。用的字是naos,意思是聖地、聖所、神明的居所,不是用hieron,包括整個場地。這就把生命的尊貴全然提升,無以上之。我們無論到哪裡,都帶著聖靈同往,是神喜悅住的殿。因此,一切與神的殿不相配的行為,都該摒除。這道理應用在淫行上,就顯而易見了,但原則的應用卻可更推廣,任何不配在神的殿的,神的兒女都不該有。 這一節使我們明白保羅對聖靈的觀念。聖殿是神的居所;這是它獨特的本質。如今,住在聖殿的聖靈,因此聖靈是神。這聖靈是從神而來這話,也表明了這點。人裡面的聖靈是神所賜的,不是人自己造作的經歷的結果,又因聖殿屬於神,信徒又是聖殿,那末,信徒就屬於神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宣稱聖徒是聖靈的殿(約14:16,17),表明了:①重生的靈魂是聖潔的;②強調罪得赦免的肉身是聖潔的;③聖徒有義務保存好得救的靈與身子。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六19~20】信徒應該珍惜自己的身體,因為聖靈住在其中。信徒靠著住在裡頭的聖靈的力量,可以戰勝邪惡,抗拒色欲的引誘。我們的身體不但是聖靈的居所,也屬於神,是用祂兒子的血重價買贖回來(羅三 24;弗一7);所以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參羅十二1)。──《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六20】「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理由是你們是重價買來的(顧思壁作“你們已被買過來,又已付清價錢”)。這裡可能有個背後的意思,指付給娼妓的價錢(Ruef認為這說法“似乎不甚文雅,但哥林多人根本就不是很文雅的人”)。動詞用簡單過去式,指向過去某一特定的時刻。保羅沒有提時間與價錢,也不用多說了。明明是指各各他,基督用生命買贖罪人而言。這喻意是說明救贖,也許正是學者所謂“聖禮的解放令”(Sacral Mannmission)。奴隸可以藉這手續,留起自由的身價,放入神廟的財庫去,然後被神所買回來。依規而言,他就屬於那神明,但在人眼前,他是自由的了。 如今,責任就在我們了,我們務要榮耀神(參羅十二1)。“逃避淫行”是消極的,榮耀神是積極的。信徒事奉的最主要動機,不是要達成個人的興趣目的,而是為神的榮耀。所以de,是ede的縮寫,是“已經”的意思。往往加在命令式上,令語氣更加逼切。“儘快做,立即完成!”用簡單過去式而不用現在命令式,也與此相合。話裡有逼切的語調,不容耽延。——《丁道爾聖經注釋》 買來的: 借著基督代贖之死,信徒從罪和撒但的支配下解放出來,成為基督和義的僕人(太20:28,羅六18,西1:13)。 ──《聖經精讀本註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