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拾穗 【林前七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論到”(peri
de),這一節開頭的字眼,是引出哥林多人信上所提及的問題的方程式(第25節,八1,十二1,十六1、12再出現)。男不近女倒好這句話,可以當作引出哥林多信上的話(布魯斯說這看法追溯至俄利根);但也可以當作一個問話(Orr和Walter)。好不是指“必須”或“道德上更好”(參八、26節;創二18;約四3、8),乃是值得稱許,不被指責的意思。NIV作“不結婚”,是詮釋了、RSV“男不近女”的字面含義。“近”(Touch)在這文理上,通常是用在性關係上的(見創二十6;箴六29)。可能有些哥林多人認為信徒在婚姻上,最好沒有性關係。但保羅卻視性關係為婚姻裡必然的部分(3~4節)NIV的解說似乎較佳,保羅的想法是未婚的人,可以更自由事奉神,因為沒有婚姻帶來的顧慮(32節以下)。但這並不表示結婚就不好。我們的主叫那年輕的官變賣所有,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物質佔有都是罪惡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說男不近女倒好』。神的生命,原沒有男女之分別。但我們今天仍然活在肉身之內,仍有跌倒的可能;因此在教會中弟兄姊妹相交要有界限,以免受撒但的試探。――《讀經指引》 保羅開始答覆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寫信詢問的一些事(看四18注)。從信中答問所用的字眼“論到”,我們可以歸納出所問的題目有:婚姻(七1)、童身(七25)、吃祭偶像的物(八1)、屬靈的恩賜(十二1)、給耶路撒冷教會的捐款(十六1)、和亞波羅(十六12)。 本章和前一章的重點不同。前章下半(12節以後)針對的是自由與放任的問題,本章則是禁欲的問題。哥林多教會中可能有一派走進了另一個極端,主張絕對禁欲、不婚。保羅認為不可,因為違背神造男造女的原意,而且會予撒但以可乘之機。參七2~7;《提前》四1~3。 本節“男不近女倒好”,原文前面並無“我說”,很可能是保羅引自信中的一句話,也可能是禁欲派口中常說的一句話。這派與六12“凡事我都可行”的那一派各走極端。這話不可能是保羅說的,因為他贊成婚姻生活。在《提前》四1~3,他且認為禁止嫁娶乃離棄真道。因此這句話的前後可加引號。保羅接上在2節便予以駁斥。(另有一種解釋,認為保羅此語乃針對哥林多教會當時的危機而說〔參26節〕,不婚只是權宜,不可當成戒律。)──《啟導本聖經註釋》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 指哥林多教會在信上所提到的問題。借此我們可以知道本章的內容不是單方面的責備而是:①對哥林多信徒所提出問題的答覆;②哥林多教會內也有很多照主的話語生活的忠實的信徒。男不近女倒好: 在這裡保羅原則上讚揚獨身生活,但他不是極端禁欲主義或獨身主義者。因為保羅談起獨身生活時,也強調健全家庭倫理的重要性(弗5;22,23,西3:18-25)。保羅對獨身生活的贊成充分表現了他對基督全身心的忠誠與熱情。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7】本文是序論部分,尚未進入具體的婚姻問題,講述了關乎夫妻生活的一般性勸勉。在本文保羅說,他原則上贊成為基督的榮耀過獨身生活,但又建議若不能克制自己的情欲就當結婚。從此我們可以看出保羅所持有的婚姻觀的一面,與其說這是正常的家庭倫理,應當理解他這一立場的前提是迫近的再臨或大患難等末世論立場。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40】從本章開始是哥林多前書的後半部,敘述了保羅對哥林多信徒所提出的信仰方面問題的答覆。本章談到基督徒的婚姻及性生活,其內容可分為四個部分:關於結婚的一般性教訓(1-7節)、獨身生活與離婚(8-24節),處女的結婚問題(25-38節),寡婦的再婚問題(39,40節)等。本章明顯表明一種現象,即哥林多教會記憶體在主張必須結婚的人和持反對意見的兩類人。強調即使結婚也應以信仰出發,顯明基督榮耀的目的而舉行。在這裡我們認識到:①對聖徒來說,夫妻生活本身不能成為目的;②在家庭裡實現基督的愛;③家庭是執行基督救贖事工和神創造秩序的工具。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一般原則就是人人當結婚,自己的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表示一夫一妻制。保羅同意獨身是好的,但他也同時指出試探甚多:免淫亂的事(是複數的,表示很多這類行動)。在這樣的引誘下,每人當結婚。當是命令式,不只是准許。當然也有例外(7節),但保羅很清楚說明甚麼是正規的。哥林多淫亂事充斥,未婚者很難潔身自守,更難叫人相信他們真的純正不染。有人評論保羅在此把婚姻看得很低。不過,其實他這裡主要不是評論婚姻(參弗五28以下),他不是說這是結婚唯一的理由;他乃是處理一個實況問題。加爾文說,“這裡所論的,不是設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論到需要結婚的人”。——《丁道爾聖經注釋》 『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這話和主對撒瑪利亞婦人所說的,『你已經有五個丈夫,…你現在有的,並不是你(自己)的丈夫』(約四18),正是一個對比;說出人若在神所安排給『自己的』之外,另有所歡,別有所倚,那就是淫亂之源。同時,這原則更是說到基督和教會之間那絕對純一的關係:教會絕不該在自己的丈夫――獨一的基督之外,別有注意、戀慕並倚靠;基督也絕不要那在祂自己之外的一切作妻子,祂所要的,惟獨是那出於祂自己的『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二23),也就是那單純的只有祂自己成分,只是祂自己豐滿的『妻子』――教會。――《讀經指引》 讀本節聖經須明白保羅寫信時所面對的緊張情勢,以及他對陷入了禁欲生活中的信徒的關懷。從表面看,他好象並不贊成結婚,只把結婚當作解決淫亂問題不得已的手段。但事實上,他在本節肯定婚姻生活是完全正常且合法的,不並禁止已婚信徒對婚姻存否定觀念,實行禁欲(3~7節)。 “淫亂的事”很多,最為人熟知的是哥林多城的廟妓。單是建於亞科坡利山上的亞富羅底女神廟中便有廟妓千人,把性欲當作祭祀獻神。──《啟導本聖經註釋》 但要免淫亂的事: 說明信徒結婚的理由,但這句話並不單純意味著結婚的目的,而是為了避免性方面的墮落<七25-38,基督徒的婚姻觀>。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婚姻中雙方各有權利,保羅吩咐雙方要盡當盡的本分(ten opheilen)。各人要向對方盡責。保羅並沒有強調某一方重于對方,乃將兩方面放在同一地位,這在當時男性社會是一個特出的立場。他所用的動詞是現在命令式,表示經常性的責任。他強調施過於受,這是很重要的,婚姻是把自己給與對方。 保羅再剖釋這一點。NIV作不屬於她(does not belong to her)的意譯,動詞exousiazo其實解作“操權”(參路二十二25,“掌權管他們的”)。本革爾覺得“自己”的身子,與“沒有權柄主張”兩句子,有種“優雅的吊詭”。保羅是說丈夫與妻子都沒有權完全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對彼此負責。請留意兩件事:在這件事上,他把兩性放在絕對平等的地位,同時,婚姻裡的性行為是不可少的。保羅不接納男性控制性生活的婚姻觀,也不接納視性行為為污穢的婚姻觀。——《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3~4】男女締訂婚姻盟約之後,已把自己給了對方,便不再有主張自己身子的完全權利。禁欲有同剝奪對方應有的歡好權利。──《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3~5】這裏題到夫妻如何彼此相待,有三個美好的原則:(1)彼此以合宜之分相待;(2)彼此交通後而定規事情;(3)彼此不虧負。――《讀經指引》 講述了丈夫和妻子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指出丈夫和妻子沒有權力拒絕另一方對肉體方面的欲望,為了特殊的某種目的,在一定時期內、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暫時可以分居,暗示大家:①夫妻是相互依存的存在,而不是各自獨立的存在;②人類的性衝動是引發犯罪和墮落的重要動機。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4】夫婦間真實的合一,乃在失去自己的主權和自由,而遷就對方――『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對方)』。我們要在教會中作合一的見證,也是如此。何時我們不肯犧牲個人的自由,而盡可能遷就弟兄姊妹,何時我們就已經破壞了教會合一的實際。――《讀經指引》 【林前七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有些情況下,雙方也許同意不行房一段時間,為要全心全意禱告。但這必然是例外的情形,保羅認為雙方完全屬於對方,把身體保留不給對方,是一種虧負(apostereite)。為要專心(hina scholasete;“學校”一字從此而出),直解字義是“叫你們有這閒暇”。禱告必須不匆忙,生活的繁忙裡,也許真的需要刻意地尋找與神安靜閒逸地相交的時刻。可是,夫婦要暫斷正常的關係,甚至為了這樣神聖的目的,也要雙方同意才可。然後,雙方必須仍舊同房,否則他們本性的情欲需求,會置身於撒但的餌誘下。——《丁道爾聖經注釋》 夫妻分房須雙方同意,且須有正當的理由(例如禱告、禁食),時間不可過長。如果超出人性能忍受的極限,會給撒但以可乘之機。──《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6】「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很少人看這一句是指以下的話而說(雖然在文句上是可以這樣看的)。多半認為這句是指第5節或上述一段話而言,是對婚姻的接納方面。停止性行為,可以說是准許,(但恢復性行為就很難說是准許了)。不過,從整段訊息的協調來看,保羅似乎在說婚姻並非人人要守的責任,他陳述了結了婚的人的本分,但並沒有說人人都要結婚。——《丁道爾聖經注釋》 “這話”指暫時分房。保羅容許(“准你們”)信徒這樣做,但不以此為定規(“命你們”)。信徒仍應尊重婚姻生活。──《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6~7】保羅說明前面提到的不是主的絕對命令,而是保羅自己的勸勉,明確指出獨身或結婚當中不能絕對化某一方面。保羅認為獨身好(7節),是因為可以以最佳的方法傳播福音,從而歸榮耀於神,而並非因為這是神對人類創造秩序的根本目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6,15】關於這些涉及到個人生活上的事,基本的原則乃是:『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都不在束縛之下,乃在神所召我們進入的平安中』(15下半直譯)。這意思就是說:(1)無論如何,務求與人平安相處。(2)神不願祂的兒女把祂僕人所交通的這些感覺,當作死的規條來受束縛;卻願祂的兒女在這些事上,能活在平安的感覺中。正如保羅所說,『我說這些話,原是准許的,不是命令的』(原意)。――《讀經指引》 【林前七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保羅自己的意願,是眾人像我一樣更好。這一章看來顯然保羅是沒有結婚的,可是若說他從來未結過婚,卻不大可能。猶太人必須結婚生子《米示拿》(Mishnah, Yeb 6:6)。R. Eleazar說:“沒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當的男人”《他勒目》(Yeb.63a),Raba和R.
Ishmael也說神留意人甚麼時候成婚,若“到了二十歲還未婚,祂就呼喊說:‘擊打他的骨頭!’”(《他勒目》,Kidd.29b)。如此看來,保羅很可能一度結過婚(他曾屬公會(Sanhedrin)的一員,就更加必然了;參徒二十六10),不過寫這信時卻顯然不是這種身分。他可能是個鰥夫,可能妻子離開了他(當他信主的時候?)。他有不少特別的恩賜(charismata),其中之一便是他能以獨身。他也承認持守獨身是神賜的,沒有這恩賜的人,不該嘗試守獨身。各人領受神的恩賜。結婚與否,不能一律定準,各人要認清神的恩賜。婚姻與童身,都是神賜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這裏保羅是講結婚呢,或是像他一樣守童身呢;他說,守童身的人有神的恩賜,結婚的人也有神的恩賜;沒有恩賜,結婚不來。只是各人所領受的恩賜,不一樣。――
倪柝聲 保羅的婚姻情況,聖經中無詳細資料可考,只知道他專心傳道,獨自一人,沒有妻子陪伴(參九5)。他可能終生未結婚,也可能妻子早逝,或在他與猶太教信仰脫離後,專一侍奉基督,妻子別他而去。他對婚姻的重要有深刻瞭解,決非一個厭惡結婚的人。他曾收提摩太為義子(提前一2),可能補償他失子之痛。 “象我一樣”指象保羅一樣過著獨身的生活。有的人有結婚和做父母的恩賜,有的從神領受獨身的恩賜,有人且為天國的緣故自閹(參太十九12)。──《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7~9保羅主張人要守獨身麼?他結過婚沒有?】 答①神起初在造人時,就已定下了一個建立家庭計畫的原則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因此夫妻二人聯合為一體(創二24),這是一個完美的家庭制度,但保羅曾對哥林多教會信徒們的主張,關於結婚與守獨身的問題,全在於個人按他所領受神的恩賜不同而定(林前七6-9),所以不反對結婚(林前七28,36),同時也不反對守獨身(林前七26,37,38),人若領受守獨身的特恩,則可守獨身,否則不如結婚為美。 ②保羅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林前七7),「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林前七8)由此可想而知,保羅當時是沒有妻子的,但我們不能由此推斷他以前未曾結過婚。有人以為他是早年喪偶,是一位鰥夫,可是聖經毫無記載他是已結過婚的人,只記載他有三個屬靈的真兒子,那就是提摩太,提多,和阿尼西母(提前一3;多一4;門10),這三人確不是他肉身所生的兒子,他曾對哥林多盤問他的人明白地表示,他與哦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來往,周遊佈道,但他不結婚,可見他是放棄這權柄,願意為主守獨身為美(林前九5,參七26,32)。古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主後155-200年,非洲北岸迦太基城人),與耶柔米(主後340-420年,撻馬太人,參一九三題),咸認保羅從未結婚,是毫無疑問的。——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林前七7~9,17】使徒在這一段話中,說出一個原則:在跟隨主的事上,千萬不可勉強模仿別人,而超過了主在裏面的恩典;不然,其後果將比原來的更壞。(例如全時間事奉主,必須是清楚出於主在裏面的催促,自然而為;否則不但不能持久,結局反而更劣。)保羅在這裏,一面毫不避諱的說出他個人的意見,也擺出他自己的見證;另一面卻並無絲毫勉強別人來模仿自己的意思,反倒勸人要照自己在主面前所『令受』的,也就是『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17)。這是所有帶領別人的人,所該有的態度――真誠帶領,卻不勉強轄制。――《讀經指引》 【林前七7,36~37】本章論到人要守童身,要有三個基本條件:(1)要有神的恩賜(7);(2)要有堅定的心意(36~37);(3)要沒有環境上的困難(37)。若沒有這三個條件,就不要勉強守童身,還是結婚更好。――《讀經指引》 【林前七8】「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沒有嫁娶的和寡婦。有人認為前者是指“未婚的男人”,有人認為是指“鰥夫”。兩見解的理由是,這字與寡婦對比。不過,這見解不夠根據,未婚(agamois)是含義很闊的字;指所有不在婚約下的人。寡婦是特別提出來討論的(參“和彼得”,可十六7),也許由於她們特別易受侵擾,引來再婚的試誘。保羅說希望所有這樣的人像他,保持現狀。——《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8~9】保羅勸勉大家獨身固然好,但與其犯淫亂罪,不如結婚好。闡明了基督徒的聖潔和警戒犯罪的重要性,暗示信徒們生活的目標乃是歸榮耀於神(10:31;太6:33)。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8~9許多人願意獨身不嫁娶,保羅在此指示什麼原則?】 關於獨身,在創世紀所記載亞當尚未獲得夏娃為妻子時,神已清楚指示一個原則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做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章18節)。顯然地,神認為“獨身”不如“結婚”。 保羅是獨身的,聖經沒有一處經文說出保羅已經結過婚,雖然有人作某種考據,以證明保羅是鰥夫,但不足為信(參閱林前九章4節)。古教父耶柔米(JEnoME)與特社連(TERTULLIAN)均謂保羅從未結婚。保羅在這裏列出幾點,作為結婚與獨身的參考,但並不反對人結婚,但也不反對人守獨身,他所說的並不矛盾,只因各人的情形不同而加以指示。 一、男子當娶,女子當嫁(2節)。 二、嫁娶可以避免在性方面犯罪(9節)。 三、如認為結婚後會被各種苦難所困擾,不如獨身守素安常更佳(26一28節)。 四、獨身可專心事主,結婚後則分心事人(32一34節)。 五、女大當嫁,父母不應耽誤她的青春(36節)。 六、孝親的女兒願意陪同年老(可能是無子)的雙親一同生活,免使父母孤單,則使女兒守獨身亦無不可(37一38節)。 有人說結婚是一道城牆,沒有結婚的人想攻進去,結了婚的人想攻出來。又有人說結婚的人是傻瓜,不結婚的人也是傻瓜。 但按著神創造人的生理需求,結婚不但使健康有正常的發展,也可以避免保羅所說的“欲火攻心”。不結婚的人,特別是婦女到了四十歲左右,難免受生理上的痛苦,年老時也有孤單之感。但有些人以養子或養女作伴,亦是減少孤單之法。 天主教人士熟讀此章聖經,強調獨身有益,於是創立男女修道院,禁止嫁娶,抑制情欲。但保羅認為禁止嫁娶是不對的,所以他給提摩太寫信時,反對禁止嫁娶之事,(提前四章1一3節),不應提倡。――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林前七8~9寡婦再婚,保羅有何意見?】 對於寡婦應否再婚,大抵總有正反兩方面的見解。有人認為寡婦守寡,是對丈夫貞潔的表示,特別是在東方民族,許多人對此點加以強調。但有人認為丈夫既然去世,寡婦應該再蘸,何必要過孤單淒涼的生活?特別是少婦(有子女或無子女),守寡未免不合人情道理。 保羅在此指示如下: 一、避免情欲作崇,不如再嫁(8一9節)。 二、丈夫既死,寡婦有自由再嫁,但要與主裏的的弟兄結婚(39節)。 三、但常守節則更有福(40節),可以專心事主(32一34節)。 使徒時代,時有寡婦群,虔誠奉主(提前五章5節)。寡婦由教會供給(徒六章1令)。在約帕的女徒大比大,可能是寡婦,因為有許多寡婦與她常在一起,廣行善事(徒九章36一39節)。 在第二、三世紀,寡婦漸成一種階級,在教會內負責照顧孤兒、窮人,作教會內的婦女顧問。 保羅寫信給提摩太時,曾指示他如何對待寡婦,凡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以下提及這種寡婦的善行),便應登記入冊,予以照料。從“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一語,表示保羅此時無形中贊成寡婦以不再嫁為佳。――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林前七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這也在乎他們是否有這持守的恩賜,若神沒有給他們恩賜,就可以嫁娶(是命令,不是准許),與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NIV加上激情(with passion),用意也很好,意思是對的。不過,這動詞可以解作在地獄(Gehenna,即欣嫩子穀,象徵滅亡之人的去處,徑指地獄。──編注)的焚燒(布魯斯),原文中也沒有cannot 一字,更支持了這看法;在希臘文,意思是“若他們生活不能自己持守”(巴勒特)。保羅上述才說過,“淫亂的”不能承受神的國(六9-10;參M. L.Barre,CBQ, xxxvi, 1974, pp.193~202)。兩見解都有可能。——《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對已經嫁娶的,保羅頒下權威性的命令(parangello;見注TNTC 帖前四2, 11,
pp.80, 87)。他強調這不是他個人的指示,而是主的命令(可十2~12)。這裡保羅是指雙方均是信徒的婚姻;他吩咐妻子不可離開(動詞是被動式的,“不可被分開”)。——《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10~11】夫妻不可離異是主耶穌的命令,見《馬可》十2~12;《路加》十六18 。夫妻一方離開另一方,不可以再結婚;若要結婚,寧可與原來的
配偶和好。婚姻盟約神聖,必須信守。──《啟導本聖經註釋》 若是離開了: 保羅奉基督的名禁止夫妻雙方均為基督徒的人離異。並且叮囑他們若是已離開了,就不得與他結婚,盡可能重新結合。這段經文表明:①哥林多地區的家族制度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家長制;②哥林多教會裡面確實存在因禁欲或信仰為由,違背主命而離異的夫婦;③使我們感覺到,對違背誡命的人再次給機會的神細心的看顧和大愛。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0,11基督徒可以離婚再行自由嫁娶麼?】 答:基督徒的婚姻,因夫妻信仰相同,是主所命定配合的,二人聯合成為一體,為要使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創二24;瑪二15;可十7-9),此為人人所當尊重的(來十三4),使徒保羅曾經對於哥林多的教會信徒離婚問題,以及離婚後嫁娶之事,作了慎重的指示: ①關於已經嫁娶的男女信徒,吩咐他們夫妻不可彼此離開,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娶,其實他亦是按照主耶穌在世時的教訓,意思是除非因淫亂的緣故離婚,否則就不可離婚,這樣已經違背主命而犯淫亂離婚的人,就不可以再嫁娶了(林前七10,11;太五32,十九3-9;可十2-12)。 ②關於男女信徒已與不信者結婚的,若不信者情願和信者同住,也不要離開,就因著信者成了聖潔,且因不信者表示沒有反對這樣有信仰的婚姻生活關系,或無拒絕基督的真理,將來也可以有拯救未信者歸主的希望(林前七12,13,16)。 ③倘若那不信者要離去,約因其雙方的信仰不同,南轅北轍,而引致家庭失和,夫妻反目,二人不能同心同住,不信者反對基督真理,設若信徒遭遇此事,無論是弟兄姐妹,都不必為婚約拘束,就只由讓不信者離去,因為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不必因此不信的一方離開,而有所吵鬧,乃要存有和睦同居的態度待之,方合神的恩召,聖徒的體統(林前七15)。 ④丈夫還活著在世的時候,妻子是被婚約所約束的,不能離開其丈夫,若是丈夫死了,這寡婦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了,只是限定要嫁在主裡面信徒,因信和不信原不相配(林前七39,8,;林後六14),免得因信仰生活的不同,遭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有離婚的危險,但最後保羅的意見,是寡婦常守節更有福氣,是無所罷慮,可以專心事奉主的(林前七40,32-34)。 總之,從以上所論乃知婚姻為一男一女真誠立約,真心相愛,百年偕老的天作之合,是一神聖制度,因為婚姻的結合,是人生五倫的基礎,為古往今來普天之下世界各國,不論教會內外,信與不信的人,眾所公認的人生大事,怎可隨便放肆離合,尤其基督信徒,更應領受前面保羅所啟示的聖經教訓原則,不可隨意離婚,亦不可隨意嫁娶,凡事都要分別為聖,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才是矣(林前十四40)。——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林前七10~16是否容許因遭遺棄而與配偶離異?】 夫婦兩人,其中一方悔改信主,但另一方仍然拒絕福音;在哥林多前書七10-16就是處理這情況所引起的問題。重生了的丈夫或妻子,無論在言語行為或意識形態上均與前大不相同,自然與未信主的伴侶意見相違。初信主的人,極欲過聖潔生活,卻因此受試探,認為與配偶離異乃上佳方法,能夠終止大家的紛爭、誤會。 從第10-13節看來,保羅教導初作基督徒的丈夫不可離棄(aphienai)未信的妻子,悔改信主的妻子也不可離棄(Choristhenaipo直譯作「脫離」)未信的丈夫。換句話說,已決志信基督的一方決不能要求離婚,應待未信的一方採取主動。保羅指出,夫婦倆既同住,未信的配偶會特別受聖靈感動,這樣看來,未信的一方也藉信主的伴侶變得聖潔了。彼得前書三1、2提及,已信主的一方有新生命,彰顯於日常生活上,這是未信的一方可以體會的,也就使伴侶也知道基督是可信的。「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彼前三1、2) 保羅其次指出,夫婦二人中,縱使只有一人信主,孩子也能藉著信主的父或母與神建立特別關係(藉著奉獻禮或嬰兒洗禮)屬神。這並非說孩子已重生得救了。他們屬神,就像以撒屬神一樣。以撒出生後七日,亞伯拉罕給他行割禮,以撒便屬神。(參創十七12,二十一4。請留意,以實馬利也於十三歲時受割禮,但他長大後,似乎離開神了,他可能放棄盟約對他的好處。參創十六12。) 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教導信徒,夫婦倆信仰不一致,家庭裡因而有尖銳衝突,未信的一方不能忍受而離去時,已信的一方亦無須刻意挽留。第15節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開,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和睦。」保羅接著指出,縱使信主的一方能忍受配偶肆意辱駡壓迫,也不能保證令配偶悔改信主,信主的一方自我犧牲、甘願受壓迫的態度也無大幫助。 哥林多前書這段經文引起了關於離婚問題的熱烈討論。馬太福音五32及十九9清楚指明,只有一方犯姦淫(Porneia)才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因為婚外性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婚姻之約。但哥林多前書七章所討論的是離婚問題嗎?顯然不是。馬太福音有關經文有論及原婚約遭破壞後,其中一方再嫁娶(根據摩西律法,姦夫淫婦應被石頭打死。參利二十10;申二十二24)。然而,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沒有提及無辜的一方再次嫁娶。剛剛相反,第11節清楚指出,已信主的妻子「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這原則也可應用於信主而遭拋棄的丈夫。 基督的教訓是信徒行事為人的依據。根據基督的教訓,不再嫁娶或與伴侶複合,都不足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夫婦再不能和諧共處,兩人分開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因遭遺棄而離婚。但經過一段時間分開後,未信的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獲接納後,他(她)或會再娶或再嫁。根據馬太福音五32及十九9,未信的一方這時候就是犯了姦淫,而無辜的一方便有自由再婚了。然而,不待未信伴侶再嫁娶,信主的一方已再婚,就是拒絕基督的權柄了。在此得重申,單單遭遺棄並非離婚的理由。 走筆至此,有兩條問題仍待討論。假若末信的一方離去,多年後仍不願再嫁娶,那麼,另一方仍須獨身嗎?孩子們年紀還小,極需要雙親及家庭溫暖,這情況又如何處理呢?上述情況極常見,亦常引起嚴重問題。為孩子著想而再婚,表面看來是說得過去的,尤其是新伴侶也信主,似乎就更適合了。這個解決方法很吸引,更可行,不就更有利於孩子的心智發展嗎?讀者得仔細想想,基督徒抄捷徑解決問題,和未信的人有何分別?信徒是否完全信靠神,順服他帶領,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就可一清二楚了。一般人認為求取及確保快樂就是處事方針,但信徒是否願意為主犧牲一己安樂,就更可以試驗出信徒對主有幾許忠誠。基督呼召我們,不是叫我們得這世上的快樂,卻要我們與他連結、信靠、跟隨他。希伯來書十一35嘉許舊約信徒「忍受嚴刑,不肯苟且得釋放,為要得著更美的復活」。第36-38節描述舊約先聖為主忍受嚴厲又恐怖的迫害,第39節接著說:「這些人都因信得著美好的證據。」他們從沒有享受這世界所謂的「快樂」,卻得著更加寶貴的,就是神的「嘉許」。同樣,有些信徒寧願忍受不愉快的婚姻生活,或遭配偶拋棄;然而,基督至終會補償他的損失,甚至令孩子更加懂事受教。這樣,總比不按聖經教訓貿然離婚再嫁娶為佳。 夫婦倆人離婚後,其中一方才信主,這問題又怎樣解決呢?若倆人離婚的理由並非一方犯淫亂,或許雙方都破壞了婚姻的忠貞又如何?又假設離婚後,倆人都各自找到伴侶再婚了,之後才決志信主,這情況下應作何打算呢?已信主的一方應如何是好,他是否應該中止第二段婚姻,說服前任伴侶複合?若前任伴侶不允,已信主的一方豈非一生都有罪咎感!作奸犯科的大盜信主後,都要補償以前受他陷害的人的損失,信主前曾惡意詆毀人,悔改後也應向人賠罪,要求原諒。那麼,在婚姻關係方面也要補償給前任伴侶罷! 在某些情況下,強求與前任伴侶複合,後果甚至比原先離異時更壞。譬如說,再婚已生兒育女,與前夫(婦)複合豈不是對這些孩子不公平嗎?這樣看來,已信主的一方應維持第二段婚姻,並按照著聖經道理教養再婚所得的孩子。這些孩子或遲或早都會知道父母在婚姻方面的錯失,他們需要特別教導,必須使他們知道神為婚姻而設的標準。 第二段婚姻關係誠須妥為保持,但提摩太前書三2及12清楚指出,這類信徒不能當教會監督。「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摘,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三2。因為喪偶而再娶的,當然不應受指責,只要他不是娶離婚婦人就是了。因此,「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這個準則,只是禁止離婚再娶或多妻者作監督罷了。)縱使再婚的信徒不能當教會的監督、執事或長老,但這類信徒依然可能有另外的事奉,熱心跟隨主。教會選執事時若不遵守提摩太前書三2-13的教訓,卻憑己意任人,必不蒙神喜悅;直至事情弄清楚,問題解決後,教會才會得神喜悅。──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林前七10~24】談論了關於基督徒離婚的問題。在保羅當時;離婚問題是教會的重要問題。保羅早已考慮到這些情況,因此關於離婚問題,向他們指出了新的生活指南。在這對離婚習以為常的世界,保羅的此番教導,越來越顯得切實、必要。在這裡我們可以明白神對當今聖徒家庭所發出的聲音,借著建立美好的家庭倫理規範,在這社會中作光作鹽。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若是離開了,表示她可能不順服這命令。或,如康哲民認為,這簡單過去式表示可能已有這樣的情況存在。離開了的妻子必須保持原狀,或仍同丈夫和好。同樣,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這動詞與妻子離開丈夫不同,但結果是一樣。保羅並沒有提及耶穌所說的例外情況,就是犯了姦淫可以分開(太五32,十九9)。不過,保羅在此並不是寫甚麼離婚的系統條例,而是回答某些疑問而已。——《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12~13】其餘的人,一定是指與非信徒的婚姻關係。因為除此之外,未婚、寡婦、已婚,所有情況都已說明過了。可是有些人是結了婚才信主的,若只有其中一員信主,問題就來了。保羅對未信者的婚姻,與信徒的結合,以兩種不同的角度來看。這裡關鍵全在乎那未信的一方,若不信的妻子情願(Syneudokei,“與他同意”),繼續婚姻關係,那弟兄(幾乎與信徒同義)就不要離棄她。對於那信主的妻子,丈夫不信,只要他同意繼續同住,就不要離開他,保羅的吩咐語句是相同的(希臘和羅馬的律法准許妻子與丈夫離婚,猶太律法卻不許)。——《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段背景是,當時有些信徒婚後信了主,而配偶是未信的。遇到這種情況,作基督徒的一方,即使配偶還未信,也不應該與配偶分開。 保羅在10~11節剛引用過主耶穌親口的教訓,所以在12節講自己的教訓時,便說明這是“我說,不是主說”的
。有些問題,他可以根據主耶穌的教訓來解決;有些只能根據自己的意見(25節),但一樣是出於聖靈的啟示(40節;十四37)。──《啟導本聖經註釋》 敘述了夫妻中一方為非信徒的家庭離異時的問題。指出如果不信主的一方情願一起生活就要同住,反之則任由他。在這裡我們可以認識到:①原則上夫妻雙方最好都是信徒;②夫妻一方非信徒的理由,不能成為離婚的條件;③擇偶時當以愛情、感情、和睦等內在原理為前提,而不應該更看重外在條件(徒16:31)。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2,40保羅書信被收錄入聖經,既無誤又具權威,但林前七12與七40如何能與使徒書信的權威和諧一致?】 保羅的確具有使徒的權威,但林前七12與七40稍有不同,應分開討論。由哥林多前書十一8開始,保羅討論究竟應守獨身還是結婚組織家庭,兩者熟優熟劣。他也提及夫妻兩人若意見不合,難以共處,則有什麼其他選擇。在10-11節,保羅引述主耶穌在世上傳道時的吩咐(太五32,十九3-9)。耶穌禁止人離婚,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應趕走妻子,與她離異(在太五32,主耶穌也只容許基於一方犯姦淫的離異)。到了第12節,保羅論及夫婦雙方離異後,是否可以各自找伴侶。保羅指出,耶穌沒有特別談及這個問題。(太五32也只暗示人絕不可離棄伴侶而再嫁娶。) 保羅清楚指出:「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保羅並非直接引述耶穌的話,他只是根據主耶穌關於離婚的教導而加以引伸推論,又或許保羅在婚姻問題方面清楚得到聖靈的提醒。夫婦兩人,其中一方接受主,但另一方面依然不接受福音;關於這問題,耶穌從未有教導指示。耶穌只嚴禁夫婦離異,於是保羅有必要在這方面教訓信徒,循聖靈帶領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使信徒知道,夫婦再不互相容忍時應如何處理。 保羅在聖靈帶領下寫書信,從字裡行間可見保羅得神默示;保羅所處理的問題,大部份都是耶穌在世傳道時所不曾教導的。然而,是復活的主透過聖靈感動保羅,使他知道如何教導眾信徒;所以,保羅的言論也和耶穌在世時的教導具同等權威。換句話說,「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並非暗示保羅的教導不具權威,卻只講明保羅並非直接引用基督復活升天之前的說話。 至於哥林多前書七40,是保羅提醒某些信徒的說話,他們尚未肯定自己應否結婚。保羅說:「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意即該婦人寡居)更有福氣。我也想(doko)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七40)doko一字,源於dokeo,意即「認為」、「假說」、「據我看來」。這個字並非意味說話的人未敢肯定自己的話正確與否,卻只強調這段說話乃講者個人的意見。dokeo並非暗示講話的人具偏見;約翰福音五39顯出這字的用法。耶穌向群眾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dokeo(「以為」)一詞,並非指基督不肯定永生能否在聖經內找到,因為他自己當然相信。基督用 dokeite,乃為強調聽眾自己的意見——他們深信自己所信的乃真確。──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林前七12~15夫婦二人中有一人信主,另一人困信仰不同而因意離婚,保羅對此有何指示?】 在哥林多教會中,有不少這種情形。夫婦二人,只有一人信主,那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鑒於教會勢力強大,不敢強迫對方放棄對基督的信仰,所以要求“離開”,實即“離婚”。保羅在此斬釘截鐵他說:“就由他離去罷”(15節)! 這裏是指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求離開,因他們仍然要拜假神與偶像。但在12一l3節似乎有些信主的弟兄或妹妹有意與未信主的對方離婚,這事被保羅所禁止,並且教訓他們將來也可以拯救對方歸主(16節)。 但是,如果保羅在這裏准許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可以離婚,豈不是做成教會內一個混亂的局勢?同時亦與主那穌所宣佈“唯一離婚的理由”相違背(太十九章9節)? 解經家對此事看法不一致。 一、主那穌所說唯一離婚(或休妻)的理由,是對猶太人宣佈的,那些人並非因信仰不同而休妻,乃是為妻子淫亂之故。但使徒時代的婚姻問題與信仰有關,所以保羅所宣佈離婚的理由,正是符合當時特殊環境與事件的需要。對方因信仰不同而要求離婚,信主的一方在無法挽回局勢的情形下,可以同意對方的要求。今後男婚女嫁,各奔前程。但再結婚時必須以信主者為物件。 二、第二派人士認為保羅在此處並非主張人離婚,只是因信仰不同而“離開”。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求“離開”或說分居,保羅予以同意,但在15節“由他離去罷”一語之後,並未吩咐信主的再結婚。那不信主者一去不返,或自由再婚,但信主的一方不應再結婚,因 為保羅在本章39節清楚宣佈,“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反之亦然)。所以這些對方已離去的人應“守生寡”,直等對方離世纔能再婚,否則不合保羅在39節所說的,也不合主那穌所宣佈“唯一離婚的理由”。 三、另有一派人士認為保羅在此根本不贊成離婚,因為他鄭重宣佈說:“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15節)。一個不信主的對方要求離開,事出不得已,信主的一方應懇切為他祈禱,希望將來對方也能信主,這樣就不必有再婚的痛苦。保羅說得多麼清楚:“你怎 麼知道不能救你丈夫(或妻子)呢”(16節)?信主的一方不要因對方離開而作消極打算,應用積極的方法挽救這破裂的局面,慢慢帶領對方歸主,所謂“由他離去罷”一語只是使信主的一方不必因此吵鬧而已。 以上之說均有人贊成,見仁見智,各因環境與事件不同而採用。――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林前七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注:“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因為帶出理由來。信徒是“聖徒”,是神“分別出來”的人(見一2)。成聖的基本觀念是與神的關係,不是道德上的正直無瑕(雖然逐漸會出現)。這樣,信徒被神分別出來的身分,並不會因為未信時與仍未信主的配偶結了婚而削減。相反,善終歸勝過惡,他的成聖總也覆庇了他的妻子。成了聖潔放在一個強調的位置(這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完成式(表示仍繼續著)。這句的真正意義很難說明,但屬靈的原則是,與神相交的福氣,不會只局限於眼前的接受者,而會擴散到別人身上的(參創十五18,十七7,十八26以下;王上十五4;賽三十七4)。因此,信主的配偶成聖,也達到那不信者身上。保羅引用了一般接納的觀念,就是這樣的婚姻的兒女是聖潔的。因為若成聖只停留在信主的人身上,那麼兒女就不潔淨。這字是用在禮儀上的不潔淨,“不能帶來親近神的”(BAGD)。這狀況是難以想像的。信徒的兒女被視作信徒,直等到他長大到能以自主為止。父母的“聖潔”延及孩子,這孩子是“家庭單位中,神有權可取的”(Mare)。——《丁道爾聖經注釋》 哥林多信徒心中存在著一個問題:信主的一方會不會因有未信的配偶的被玷污?保羅用舊約裡的聖潔原則來回答:不會。會幕裡的
聖壇、聖物是聖潔的,不會因著不潔的人而成為不潔,反會叫接觸它 的人也成為聖潔(參看出二十九37;利六18)。“成了聖潔”是指不信的一方因著與配偶聯合,也享用得到主賜給配偶生活上的各種福氣;但不是說家庭裡有一個人信主,其餘的都會自動地得著救恩。得救完全是個人與神之間的事,不能憑藉父母或配偶。──《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節強調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有義務借著自己的敬虔信仰,感化不信主的一方成為信徒。同時表明,若信徒放棄,不執行自己的這任務,那麼其子女也將排除在救恩之外。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領悟到真正的信仰以真理和愛感化周圍的人、引領他們得救,是一種積極而主動的力量,而不是只滿足於個人得救的消極而自私的信仰。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4不信的丈夫就能因著妻子成為聖潔麼?】 答:在哥林多教會的信徒中,有與未信者結婚的人,他們以為這樣的婚姻,信主者乃被不信者所玷污,理應離棄,解除婚約。但在保羅卻不以為然,認為夫妻之中有一個不信的,若仍舊情願和信的同住,就沒有離婚的必要(林前七12,13),同時說明其理由:「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他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林前七14)在此所謂「成了聖潔」的意思,顯然非指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的內心有了改變,亦即非指靈性方面的聖潔,乃指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著和信的人結合,而在夫妻同住方面的聖潔,因為信的丈夫或妻子能過分別為聖的生活,那不信的也就有分同享這聖潔的生活,事實上,那不信的情願和信的同住,表明並未反對婚姻關係,或拒絕基督真理和信仰生活,保羅對於這樣未信的人,期待著他們日後有得救的可能(林前七16),況且婚姻制度原是神所設立的,夫妻合法的結合,能過同住的生活,不荒淫亂放縱,在神看來,確是聖潔的,至於兒女的聖潔,兒女是由信主者和不信者結婚同住所生的,亦是因著這樣得以分別為聖,而都聖潔了。以上所說的聖潔,都不是指靈性方面的聖潔,乃指男女神聖結合,組織家庭夫妻倫理生活方面之聖潔,故更非指其不信者之得救而言的事。——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林前七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離去是關身語態,“自己把自己挪開”(正如10節以下的動詞,妻子離開丈夫)。若不信的一方主動,信徒就不必拘束了。這似乎說那被棄的配偶可以再婚;因為若說“不受拘束是要保持不結婚”,語句就用得太奇特了。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可能是包括混合式婚姻裡所有的作法,而不只是針對最末一句。保羅的意思是,神召我們得的生命,是以最廣闊的和睦為重的。在混合式婚姻裡,同樣以求取和睦為最高限線。有時,要與未信的繼續同往;有時,則要接受未信者的決定,結束婚姻。最要緊的,兩者都要求和睦。——《丁道爾聖經注釋》 不必拘束: 當不信主的一方首先提出離婚、並離開時,信徒不必因此而受拘束,也允許再婚。召我們……和睦: 儘管在上述情形下允許離婚,但畢竟是造成了無法挽回的不和睦狀態,因此提議大家盡可能不要離婚,竭力維持和平的婚姻生活。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5~16】“不必拘束”就是說“不必勉強”。信主的一方沒有義務堅持與信仰不同的一方共同生活下去。對方既求去,與其吵鬧不和,何如由他(她)離去。但這仍屬消極的解決方法。信的一方應積極地以身作則,帶領配偶歸主,這才為主所悅納,才能共用主裡的和睦(羅十四19)。──《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信徒如果維持婚姻關係,到底是否能“救”未信主的配偶,這未能肯定。有人卻作剛好相反的結論。至於最近期的翻譯者與注釋者,則取“樂觀”的立場:只要有悔改信主的可能性,這段婚姻仍該維持下去。誰敢說這人至終不會得救呢?可是這見解的根據不夠強。文法上也不肯定(正如傳二19,三21;和見Sakae
Kubo, NTS, 24, 1977~78, pp.539~544),而且上文下理也不合。若那未信的人堅持要結束婚姻關係,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話,必招致苦惱衝突。必然的衝突,不肯定的結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單當作佈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標(15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作妻子的……怎麼知道: 附加說明當非信徒首先提出離異,並固執己見時,信徒沒有繼續挽留對方的必要。換言之,由於救恩完全屬於神,因此以救對方靈魂為名,執意留住對方並不正確,也不是出於信仰的行為。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只要(ei me,“但是”,BDF376)有點突然。可能是為引出下文,與上文對比之用。保羅已申明信徒的自由(15節),但自由並非放任。信徒在某些婚姻情況下有自由取捨,在這之上,保羅指出保持原有的身分,才是正常的基督徒作法。巴勒特指出,這一段經文中,保羅“主要不是論神呼召人進入甚麼崗位,而是神呼召人悔改時,他當時的身分是甚麼。”很多現代譯本作“So let him walk”(AV),可是我們不要忘記,保羅很喜歡用“行”來作比喻,描寫基督徒生命的活出,是不住進行著的。這一節裡保羅兩次用各人,放在強調的位置上(NIV刪去了第二次):用意是強調個人的責任。動詞memeriken(分配assigned),常用作把東西分給人,不過多半把分的東西也寫明出來。這裡是指神所分給人的恩賜;每個人都承受了神的恩賜。召(希臘文沒有在〈to which〉)提醒我們,得救是先從神的恩召來的。不是我們揀選神;是神揀選我們。當神賜某些東西給我們,在某種身分上呼召我們,我們就當依從祂所安排的來生活,使用祂所賜的一切。此外,這不是單為哥林多教會的福利而創的,乃是各教會共有的常規。——《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17~22】信徒的社會地位雖各不同,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神的呼召。信主的時候,是貧是富、是已婚未婚、是受了割禮或未受割禮的(猶太人或非猶太人)、是為奴的或是自由的,都毋須去改變,因為神不憑這些看人(比較19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17~24】『仍要守住這身分。』猶太人蒙召,不要廢割禮而作外邦人;外邦人蒙召,也不必受割禮去作猶太人。――
謝模善 講述了基督徒有義務在生活中竭力追求和睦。勸勉基督徒無論處在任何境況下,都要知足,活出單單追求神的國和神的義的生活。表明:①聖徒與基督的關係,或為主而作的事奉,不受聖徒所處環境的任何影響;②表明保羅正視社會不平等現實結構的態度。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18~19】論及關於割禮的問題。猶太主義者注重割禮,也要求外邦信徒受割禮。反之一部分人認為這樣的作法阻礙基督十字架的救恩並視其無用,因此強迫已受割禮的人必須抹煞這個記號。保羅借著重申割禮與救恩毫無關連的事實,警告哥林多信徒關於割禮的爭論 ;強調全然信靠救恩的福音和神的旨意才是真正重要的,而不是外在形式或律法(加5:6)<創1七9-14,割禮與信仰>。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0】「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17節的原則在此重提一次。保羅重申神旳呼召與被召者當時的外在身分的關係,神既喜悅在人某種身分下呼召他,他就該持守那崗位事奉神。守住是現在命令式,有持續的意思。——《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21】「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蒙召時為奴隸的人,不必為此憂慮。神在他為奴時召他,自然給他力量過為奴的生活。這一節的下半句是說“若能以自由,就不如利用(它)rather use(it)”,專家們對此意見分歧,有些以上文叫人維持原有身分的印證,認為保羅叫人“雖然有機會可得自由,也不如儘量利用原有的身分更佳”。依希臘文看,這是很有可能的。不過那動詞的簡單過去命令式,則表示新“用途”的開始,而不是繼續用原有的。同時,保羅既然覺得婚姻在信徒事奉上,也帶來困難,很難想像他對奴隸會作別想,因為奴隸帶來更大的困難。保羅可能在說:“你的身分並非最重要的事,你若是個奴隸,不用憂慮,若能自由,則儘量利用新的身分。最重要的,是你與主的關係。”——《丁道爾聖經注釋》 若能以自由……更好: 意思是指“如果你能得自由,就那麼做吧”。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1~23】提及哥林多教會奴僕身份的信徒。保羅強調,即使是奴僕身份的人在基督裡就是真正自由的人,宣告在福音裡不分奴僕或自由人。在此我們可以明白:①當時哥林多教會裡確實有不少奴僕身份的信徒;②只有在信基督的信心中,才可以無視一切屬社會的差別,恢復真正的平等。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2】「因為作奴僕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 被主所召該變成“在主裡蒙召”,就是被召進“基督裡”去。加這個字上去很特別(一般只用召便夠);表示加意強調信徒與神聖的主那親密的關係。保羅特別拿奴隸作比喻(奴隸是第一世紀最被輕視的人)是別有用心的。此外,相輔相成的真理,就是自由身的人蒙召,就成了基督的奴僕了。這裡的重點同樣,外在環境根本不重要。自由之人最重視的,該是他與基督的關係;他的一生該謙卑順服他的主,別的無關重要。——《丁道爾聖經注釋》 『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這話說出,基督徒不應計較於外面的身份,乃應注意裏面與基督的關係,在基督前屬靈的光景。(例如屬地身份很尊貴的人,可能在主前份量很輕;屬世年齡很長的人,可能在主面前非常幼稚)。――《讀經指引》 【林前七23】不要作人的奴僕: 指由於他們蒙基督寶血的拯救成了主的僕人,因此生活中最先作的就是歸榮耀給主和神國的事,而不是無視自己的社會身份,無條件地作自由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3~24】信徒信主前如果是奴僕,不必勉強改變身分。他雖然有肉身的主人,仍可一心服侍基督(西三22~23)。但是信主時若是自由身,就不要賣身去做人的奴僕,因為基督徒應該以基督為他的真正主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24】「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 各人(留意個別性)要守住神召他時的身分(NIV的“to”是不必要的)。這並不是叫人不可以改善自己,不過提醒人不要因為作了基督徒就要轉換身分。信主並不是叫人要改行業(除非與信仰不相合),做更“屬靈”的工作。人生一切都是神的,我們就在原位事奉神,直等到祂召我們轉變。全段中,召(called)的簡單過去式,是追溯神呼召的當兒,守住則是現在進行式的。保羅加上“在神面前”(NIV作as
responsible to God)。他不是宣導一種消極的接受,無論如何持守現有的狀況。他乃是要提醒信徒們,他們在信主的生命路上,並不孤單;神與他們同在,不管環境如何。因此,保守自己在祂裡面,是首要的,不可中斷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論到(peri de,見七1)指哥林多人詢問的另一個問題。童身(parthenoi)通常是指女的,但也有時指男的(新約中只見於啟十四4)。有人認為這裡指男女二者(例如本革爾,Craig, Hurd, p.68)。J. K. Elliott認為那眾數是指已訂婚的男女(NTS, 19, 1972~73, p.220),而J. Massingberd Ford則認為指年輕的寡婦或鰥夫(NTS, 10, 1963~64, p.362)。不過,從段的論調看來,保羅是指女的而言。六次中有五次,他用的是女性冠詞,表示他心目中是指女性,而這第六次很自然也該相同。女孩子結婚與否,是她父母或監護人決定的。保羅在這事上並沒有主的吩咐,他明明地表白了,這是他自己的勸告。他用主的憐憫來描寫自己,同時肯定了兩件事:他自己的短缺,和他的主的確實。所用的完成式(eleemenos)表示主的憐憫恒久不變,忠心(pistos)則表示接受神大恩的人當有的責任。這個字可以作“信徒”解,但在這經文中不大切合。——《丁道爾聖經注釋》 『能作忠心的人』或作『能作誠實的人』。保羅是憑著自己說話。這是不得了的事。二千年來,神學家讀哥林多前書到這裏都害怕。保羅非常清楚,有的時候沒有默示,保羅也能說。這是因為他有積蓄的恩典,神多年在保羅身上作工的結果,人的話變成了神的話。――
倪柝聲 保羅開始討論另一個哥林多教會所發出的問題(比較1節),就是信徒應該怎樣看獨身?保羅說明,對這件事他沒有主耶穌的直接教訓為根據(“我沒有主的命令”)。他所說的是個人的觀點;但即使只是個人見解,也是神的默示,因為這些是在聖靈的感動下寫的(40節)。“童身的人“(28節、34節、36節、37節)希臘原文作parthenoi,即處女(見太一23),意思與8節“未婚的人”(agamoi)不同。34節將“處女”和“婦人”(agamos)分開,這些處女可能指當時教會中一些已經許配了的女子,只是還未成婚。哥林多信徒的問題是:這樣的女子,應該及早正式結婚,還是可以持守獨身?作這種決定的除了那女子自己以外,當然還包括其他當事人——她的未婚夫和作主婚人的父親(36~40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25~28】敘述了關於處女結婚的問題。讓我們再仔細看一下基督徒的婚姻觀。①結婚的定義:是得到律法認可的男女的結合。意味著一對男女離開父母的保護,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互相聯合組成家庭。結婚與安息日不許工作的規例一樣,是神制定的基本創造秩序(創2:24)。②結婚的目的:不信主的人是基於倫理方面或維繫種族的立場上結婚,但基督徒結婚是以如下內容為目的:i.通過組織家庭、生養兒女的生活,成就神所吩咐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的神的創造秩序。ii.基督徒的婚姻賦予信徒一些當行的義務,即通過完全的聯合同傳福音的使命歸榮耀給神。iii.借著防止性方面的墮落和建立健康的家庭倫理,持守信仰的純潔,並在社會中擔負起光和鹽的作用。③結婚的意義:夫妻間完全的聯合,表明基督和聖徒的關係。聖經以男女的婚姻比喻基督和聖徒的關係,即基督為新郎,聖徒為新婦(太9:15;25:1-6)。通過婚姻我們可以發現基督與成為聖徒的我之間確實存在著真正的愛,這個愛具有夫妻般的一體感、愛情、親密感。④結論:因此基督徒夫婦應當明白,婚姻中蘊藏著神的創造秩序和深奧的愛,因此應為了組織美好、神聖而幸福的家庭而共同努力。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5,40】在主面前『蒙憐恤,能作忠心的人』(25),他雖沒有主明文的『命令』,他『自己的意見』,也就是主的意見;他的話說出來了,神的靈也來感動、印證(40),神的話也記錄下來算作聖經。這是作神話語職事,最高超的光景;這也說出神對那向祂忠誠的人,是何等的信託。――《讀經指引》 【林前七25~40】關於守獨身(包括未婚者不結婚,鰥寡者不再婚),保羅舉出了三面屬靈的理由,說出它的益處:(1)免受肉身的苦難;(2)棄絕虛空的世事;(3)事奉主沒有牽掛。但他到末了還是說,這乃是為了人的『益處』,能如此是『更有福氣』;而『不是要牢籠』人。因為他知道,各人領受的『恩賜』都不相同(6),所以不能勉強。這是一再說明,保羅雖然清楚知道,甚麼是對的,但他還是絕對尊重主在各人身上不同的帶領,沒有侵犯主在每一個人身上的主權。――《讀經指引》 【林前七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現今的艱難(anangke)來做根據的。一般認為這是指主再來前的艱難,而且往往當作必然的解法。可是新約中從未這樣用這個字,最接近的用法,是指耶路撒冷被毀前的困境(路二十一23)。保羅時常提及主再來,可是沒有用anangke。他用這字時,意思是“不得已”(37節,九16),“困苦”(林後六4)等,卻從不指主再來之前的事態。這裡似乎不單指信徒一般受的敵對,而是寫這信的當時,哥林多人面臨某種嚴重的困境(本革爾肯定是“革老丟時代的饑荒,徒十一28”)。不管到底是甚麼,保羅的這班朋友當時正受著不尋常的難處;既在艱難之中,他認為最好就是持守原有的身分了。狂風暴雨中,絕不該更換船隻。——《丁道爾聖經注釋》 “現今的艱難”指哥林多信徒在一個邪惡、淫亂的環境中所受到的逼迫、引誘和各種困難。 “守素安常”指上文的獨身。沒有結婚的人不必急於結婚;已結婚的也不必求脫離(27節)。他是針對當時的艱難情況而說,不是要所有的人普遍接受。──《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26~28】因現今的艱難: ①從末世論角度,指耶穌再臨之前將發生的大患難;②從歷史的角度,指羅馬帝國對初期教會的嚴酷逼迫(太24:8,9,29,30)。另外我們當記住,在這段經文中保羅強調雖然自己比較鼓勵獨身生活,但不是主的啟示,而是純屬他個人的意見。但我們應當記住保羅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考慮到當時初期教會的狀況是需要冒著生命危險全力以赴的時候,而決不是因為獨身生活更符合聖經教導(徒14:22)。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6~31】聖經在此勸我們,對世界上的事要『守素安常』,看得淡一些,因為:(1)『現今的艱難』(26);世上的事,多作一件,就多一分艱難,所以能免的就免了罷。(2)『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31);這裏說到,『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29~31)。這些都是說到世事的短暫、虛空,追求到末了還是幻夢一場。――《讀經指引》 【林前七27】「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保羅清清楚楚解釋:已經結婚的人(希臘文的意思是“與妻子連結起來了”,中文作有妻子纏著),就不要求解脫。若“已經解脫了”(意即已離婚、已去世,或從未結婚),就不要求妻子。兩個動詞都是現在完成式,指已成事實的景況。——《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27~28,32~34】保羅在林前七章給我們看見,結婚的人有三個難處:(1)結婚是一個纏累(27);所以,許多時候,一結婚就不得自由,就有許多事情不得不作。(2)結婚的人有苦難(28);人一有婚姻,自然而然肉身的苦難就必加增,叫你不能專心事奉主。(3)結婚的人是為著世上的事掛慮(32~34);這一個掛慮,很容易叫種子被擠在荊棘裏面,不能結果子(太十三)。―― 倪柝聲 【林前七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結婚必受苦難(原作thlipsis,“苦難”是單數),但他沒有說明是甚麼苦難。Robertson和Plummer引用培根的話:“有妻兒的,是命運的俘虜”,“兒女使勞苦得著安慰,但也叫困境加倍痛苦”。婚姻帶來責任,但在艱難情勢下,婚姻自然引致某些煩惱。肉身(英文作in this life),在此是囊括了人的軟弱,“人生的一切限制”(Ruef)。保羅不再繼續談這問題,深顯出他的體諒。他用我字,是強調式的;他在盡所能(用的是意欲現在式)免他們受苦。——《丁道爾聖經注釋》 “肉身必受苦難“,肉身不單指身體,且包括今生的生命所受的限制,和所有的軟弱,這是因為人與創造主遠離的結果。有家庭的人要比沒有家庭的承負更大的擔子;面對為主而受的逼迫時,也要受更多的苦難。──《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我對你們說(“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話更加嚴肅。減少是現在完成式分詞:“時候減少了”。很多人認為是指主再來,也許是不錯的,不過保羅雖然時常提到主再來,卻從沒有因主再來而給這樣的勸告。不論先後的書信,他都用主再來鼓勵人要無可指摘(見帖前五1~11;腓一9~11)。這裡強調的時勢艱難,根本沒有提及。那些主張這裡是說主再來的人,似乎無法回答為甚麼末世的一代,與其它世代的人生活有異。我們都要面對同一的審判。加爾文認為是指人生的短暫(Robertson亦同);但很難與下面的吩咐相配合。RSV作“指定的時日”(appointed time),但問題是:“指定甚麼?”最好的解釋是當時哥林多面臨的局勢(26節的“艱難”)。看來這局面快到頂峰的階段;在困境中,許多生活行程都得改換,尤其是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時候減少了: “時候”的希臘語指主再臨的時期。因此這句話意味著世界的末日已近,但為主工作的時間卻減少。通過強調基督再臨時間迫近,給初期教會信徒,甚至給當今的聖徒帶來無限慰籍和鼓勵。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29~31】『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這是基督徒。因為主住在你裏面是這麼大的緣故,外面的東西無所謂。人是要去壓制它,去禁慾。這是證明說,這一個力量是多厲害。越是禁慾的人,越是充滿了情慾的人。只有充滿了基督的人,禁慾的問題不存在,情慾不存在。有妻子,好像沒有妻子;…基督徒是超越過了一切。――
倪柝聲 『要像沒有妻子,』因為愛主勝過愛妻子;『要像不哀哭,』因為時候減少了,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要像不快樂,』因為你們在世上有苦難;『要像無有所得,』因為自己乃是神的管家;『要像不用世物,』因為依靠神的恩惠。――
謝模善 這一段話有兩種解釋。一說保羅是講主再來的事。“時候減少了“指主再來的日子越來越近,信徒不要專注世事。比較《羅馬書》十三11~14。這裡所描寫的都是將來天上的情形(可十二25;林後四17等)。“有妻子的要象沒有妻子的”,是借軍隊生活來比喻基督徒不為屬世事物纏累的決心。“用世物的要象不用世物的”,是因為世事無常,變遷不定,不應心系於今生事物上。另一說則解釋為當前生活的描寫。“時候減少”指為主作工的時間越來越少。生命稍縱即逝,因此不要為世物過分勞心勞力,屬物質的東西變幻無常,轉瞬即消失。 從這幾節中用了四個“要象“,可以看出保羅所強調的是”基督徒在今世生活,要象主再來的日子已經臨到一樣,看事物不可象今世之子,只看重短暫與眼前的。基督徒應該注重那永遠和長存的(參林後四17~18)。他這段話因此同時觸及現在與將來。──《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這句話總括了一切。句子的結構很特別(chraomai是直接受格,新約中只此一次),但意思卻很明顯。保羅是指所有使用今生時空中東西的人。專注譯自katachraomai一字的,上面的字是它未成複合字前的字,加上了首碼kata,有時會使一個簡單的動詞添上了惡性的意味(“濫用”)。不過,有時只是加強了語氣(“用盡”),加強的程度並不顯著(即是說簡單形式與複合字分別甚微)。在這段經文中,NIV似乎取得其用意,說那用世物的人,不該被今世之物纏磨,忘記了世物本短暫,永恆才最要緊。schema(現在式)是指外面的形狀,尤其是指會變形的意思。世事變幻不定,今生的事物抓不定,存不住;它的本質就是要消逝的,信徒若當它有永久不變的價值,就愚不可及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強調了這個世界的暫時性和虛妄,末日,即基督再臨的迫近性。當基督再來時,人類成就的業績和所有價值都將銷毀、不留痕跡,因此信徒不應留戀於屬這世界的東西;在生活中當持有為主再臨而準備的心志(詩103:15,16)。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32】「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希望他們無所掛慮(anxieties, RSV);時勢的困擾,就是說結了婚的人要為配偶掛慮:“一個人可以自稱英雄,但一旦想到孤兒寡婦,立時成了懦夫”。這掛慮會叫人事奉主不夠全心,達不到保羅的標準。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也許保羅覺得這是最好不過的(解經家多半存這主張),不過,他剛剛又說過,他願意收信者無所掛慮;所以,他的心意可能是要他們事奉主能安心舒暢,接納神在他們生命中的旨意,而不是為了自身的聖潔等問題諸多牽掛顧慮。MM證明動詞aresko(please)的含義是為別人好處著想而事奉,這裡則指神。這是保羅情願獨身的因由,他要人全心事奉神,沒有分心的事。——《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32~34】在“艱難”的世代,有家庭負擔的信徒,顧慮分外多。保羅希望他們不要有這些掛慮,可以專心侍奉主。34節的“婦人何處女也有分別”,因古卷點句及經文出入,可有另一譯法,將之分為二句:一句為“他的心就分了”,緊接33節,結束上句。説結了婚的男人既掛慮世界的事,又要照料妻子,不能專心侍主。下句為一新的開始,為“沒有結婚的婦人和處女,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沒有結婚的婦人”是已訂了婚但未結婚的女子。既已訂婚,不是出諸自己的主動,所以不會象結了婚的女子一樣,為世事掛慮,要照料丈夫,可以專心主的事,培育自己身體與靈魂的聖潔。──《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節中保羅就已婚者與未婚者對信仰所持的態度進行了比較。換言之,未婚者可以專心一志地服侍主,但是已婚者,由於他們還要對配偶花費心思,因此容易怠慢信仰上自己當守的義務。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這不是指屬“世俗”的事,而是提醒已婚的人,必須顧念家人的需要。他有責任要承擔,就必然在今生的事上花費精神心思了。他必然要面對怎樣討妻子喜悅(aresko如32節)。34節的“分別”,應該歸入這一句,他要討主喜悅,也要討妻子喜悅,就被“分割”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有的版本把分別一動詞,當作妻子與處女的分別(AV,中文亦然)。不過,這不是希臘文的本意。保羅繼續指出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女子,與男子一樣有這分別。沒有出嫁的當然可以指寡婦、離婚的,或處女,所以這裡特別指明是處女而言。沒有結婚的女子,沒有婚姻的束縛,能以專心在神的事上,沒有分心的事。她“身體靈魂都聖潔”(RSV)。“聖潔”在此不是指道德上的,而是指分別為聖。處女並非比婦人更聖潔,但她的分別為聖,則不被家庭責任所影響。相反,已婚的女人,必須關顧丈夫的需要;她像男人一樣,也要掛慮世上的事,討配偶的喜悅。——《丁道爾聖經注釋》 『身體、靈、魂都聖潔』――聖潔乃是分別歸主為聖,不是對罪說的,乃是對事說的。一個不結婚的人沒有世務纏身,就可以專心為主,完全為主。――
牛述光 【林前七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保羅強調他說這些話,全是為他們益處(“benefit”或“advantage”)。不是要牢籠你們。牢籠是借用打獵的比喻,“不把獵網投罩你們”。他並不想擒住他們,約束他們。他希望他們行合宜的事(eushemon,“狀況良好”),就能持之以恆(euparedron)。未婚者的事奉不致於受到中斷,沒有任何分心的事。——《丁道爾聖經注釋》 『分心』與路十41『思慮煩擾』原文是一個字。―― 牛述光 “牢籠”是將人象奴隸般管轄住。保羅說他的這番話是為信徒的好處,無意限制他們行動的自由,各人可以合宜行事,但求能專心侍主。──《啟導本聖經註釋》 服侍主,沒有分心的事: 談及了自己對比已婚者與未婚者的理由:①為了敦促哥林多信徒持守信實的信仰、活出作光的生活;②為了使他們在基督裡持續而完全地將自己奉獻給主。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36】『事又當行,』意思是說,你自己以為是可行的,你自己歡喜這樣行,就可以行。這就給我們看見說,在婚姻這件事上,你總得自己樂意才行。所以,擇偶的對象,必須有天然的吸引;凡沒有天然吸引的那一個婚姻,結果都是不好的,並且那一個結婚的成立非常勉強。美國宣道會 【林前七36~37】『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童貞不合宜,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以隨意辦理,不算有罪,成親就是了。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童貞,如此行也好』(原文另譯)。和合本裏面『女兒』兩個字,在希臘文裏不是女兒,是指著童貞說的。這裏保羅給我們看見,守童身有三個條件:(1)只有性的感覺,而沒有性的強迫。人有性的感覺,像人有飢餓的感覺一樣,這是身體天然的要求,這不是罪。但若性的感覺很強,『以為自己待他的童貞不合理』,他就應該結婚。(2)我心裏要,我堅定的要這樣作。就是說,我有意思守童身,我有傾向守童身,不止有這一個心意,並且是堅定的要在這裏守。(3)沒有環境上的難處。『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 倪柝聲 【林前七36~38】關於本段經文,有兩種解釋。1,當日希臘與羅馬社會,象中國一樣,女兒的婚事由父親作主。主再來的日子近了,父親不想女兒結婚受苦(參可十三17說。“當那日子,懷孕和奶孩子的有禍了”),但這種對女兒的禁制若不合宜,女兒已快錯過青春,且在生理、心理上都需要結婚,可以准她出嫁,不算有罪。2,這裡的女兒指已訂了婚的處女,象她們的父親一樣,鑒於主的日子近了,不知應否結婚。保羅在此答覆她們的問題。後一解釋乃由於本段經文中“女兒”一字在古卷也有作“處女”的。傳統都從第一說。參七25注。──《啟導本聖經註釋》 保羅就己到結婚年齡的處女的婚姻問題,對他們的父母進行勸勉。在這裡保羅指出,儘管將女兒嫁出去也無妨,但若女兒願意獨身,成全她反而更好。保羅強調:①結婚與否是女兒,即當事者的權利;②要按合宜情分待已過適婚年齡的處女。
──《聖經精讀本註解》 【林前七37】「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保羅再度強調處女不嫁更好,卻列下了四種條件,才可以這樣作。(a)他要心裡堅定;確信自己這作法是對的。(b)沒有不得已的事,即外在的承諾如合約之類。(c)他有“權柄”(exousia),“由得自己作主”(Parry)。奴隸就沒有這權柄了。(d)“心裡又決定了”(kekriken)留下童女(保持童女身分)。若這四條件達到了,這樣,他不讓她出嫁是好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保羅的結論是,叫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動詞“叫她出嫁”(gamizo),在新約之前未曾出現過。字末的-izo表示“叫她出嫁”(而不是“出嫁”),這樣,用在訂婚夫妻或屬靈婚姻,就不合適了(那兩種情形要用“出嫁”一字的意思才合)。那些存這兩種觀點的人說,新約時代的-izo字末,在許多動詞上已漸漸失去那特定的意思。那也是真的,不過沒有人證明gamizo果真是這樣。存這看法的人,堅持說這gamizo與七28的gameo意思一樣。可是,保羅何以要更換動詞?何以只在這裡改?何以用一個動詞,是別處一貫解作“把女子嫁出去”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林前七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基督徒旳婚姻,妻子與丈夫一生相屬不分離。他若死了(koimethe,“睡了”),她就可以再結婚。NIV譯作他必須是主裡的人,有點過分準確。一般都接納這句話有這含義,但保羅只是說“要在主裡”而已。信徒對婚姻像其它一切事一樣,一定要緊記他是基督身上的肢體。——《丁道爾聖經注釋》 『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基督徒的婚姻對象,必須找『在主裏面的人』,因為信主的和不信主的原不相配(參林後六14)。――《讀經指引》 婚姻為男女終身的盟約。丈夫若死亡,這約束便可以解除,女的可以再嫁,但必須是主裡的人。保羅可能是在這裡答覆寡婦可否再嫁的問題,似為8、9節的補充。這解釋當也適用于已喪妻的男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林前七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 保羅從頭至尾都避免說獨身更高尚,他認為寡婦若能保持不再嫁,會更有福氣;不過,我們讀這句話時,必須記得前面所提的特殊情況。保羅說這番話時的權威,並非暫時性的;他有時有耶穌的話可以引用,有時他表示自己的見解,但他這樣做的時候,他認為自己有神的靈。他很清楚辨明神的推動,他的話並不只是他的私人見解。他說我也,可能指哥林多有人自認有啟示,保羅一點也不落在他們後面。——《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說他不是用使徒的權柄說這話,而是聖靈感動他說的。他用“按我的意見”並非表示不確定,反而有堅信的意思。他不是對此教訓出自聖靈有何懷疑,只是把他所領受的用婉轉的話轉達出來。本節可以意譯為“我確知道我已被神的靈感動說這話”。──《啟導本聖經註釋》 想…被神的靈感動了: 意味著保羅對獨身的見解,雖不是主直接的誡命,但卻是從聖靈的感動而來的,因此符合神的旨意。 ──《聖經精讀本註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