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第三章拾穗 【約壹三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 祂竟使我們成為祂的兒女(tekna,源自 tekein,「生產」),這個詞指我們從神生、得到神的性情,超過指我們作兒女的地位。譯為何等大的字是 potape{n,其原意為「屬於何國」,意思似乎是父的愛完全不是屬地的,是這個世界全然陌生的,以致約翰希奇它究竟來自哪一國。這個字「總是帶著驚訝的意味」(Plummer)。神不但向我們「顯出」這種愛,而且將它慷慨地傾注在我們身上。因為神的兒女不單是頭銜,而是事實。──《丁道爾聖經註釋》 「你看」一詞彷彿是公路上的警示燈,用來吸引人注意的。它叫人停一停,想一想我們太容易錯過的一個真理。──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神的兒女」作神的兒女在聖經中的意思,是神藉著新生命將祂的性情給予我們。「兒子」在聖經中往往是強調它崇高的地位和豐富的遺產。──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世人之所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信徒已經接受了神的愛,這使他們與世人有別,不信的人儘管談論神的愛,儘管談論一位全愛的神,但神的愛只有透過主耶穌基督才能領受。──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信徒得稱為神的兒女,不是因為我們有甚麼長處,有甚麼行善的本事,完全是由於神的大愛。本書一再強調神怎樣愛人,祂的兒子怎樣為人捨命(參三16;四16)。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包括敵基督)顯然不同,他們行事端正,又愛弟兄(三10)。──《啟導本聖經註釋》 【約壹三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 “真體”的原文kathos
estin即是“正如祂所是的”。kathos在約十七18;三14均譯為“照樣”。――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現在是」──現在已經得救!那有神的兒女不得救之理?―― 倪柝聲 『現在是神的兒女,我們將來,還未顯明出來』(新譯)。中文似乎有懷疑的意味。原義是說,現在我們是神的兒女,但將來要成為的樣子是尚未顯明出來,可是我們知道一個大概的樣子,也是必有的樣子,就是必要像主。── 牛述光 『…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今天我們雖然裏面有主的生命、性情,能夠像祂,但我們外面還沒有祂的形像。等祂再來,祂要從我們裏面浸透我們外面的身體,也就是改變我們外面的身體,使我們裏外都完全像祂。 信徒已經是神的兒女,將來還有更高的榮耀,將要象祂,一樣愛人、聖潔、慈悲、完全(利十九 2;太五48;路六36)。──《啟導本聖經註釋》 【約壹三2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必得見祂的真體是什麼?】 答:在這一節的經文,是彼得講到信徒將來的盼望,就是主耶穌再來向我們顯現的時候(參三三O題),我們必會像祂,乃是將來那個榮耀靈性之身體(林前十五35-44)。雖然將來如何,還未顯明出來,但我們必有指望這樣一日的來到,因為只有像祂的人,才能見祂。如今我們能在屬靈的生命方面,越是有主新生命的樣式,我們的生活越能活出主的公義和聖潔,一切潔淨自己,就越是像祂(約壹三3)。將來當主顯現的時候,也就越像祂的那樣榮耀了。必得見祂的真體,這真體的原文()是有依然,真如,照樣的意思according as(約三14;羅一13;腓一7),()意即祂是,這兩字的全意,即「真如祂是」,將來所要見到的,就是真正主自己榮耀的真體(參三七五題),與祂永遠同在。——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約壹三2~3】這裏提到的三件事──祂的顯現,我們看見祂,和我們變成像祂。 【約壹三3】「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本節的「像祂」是現在。第二節的「像祂」是將來。我們現在應當有第一個的「像祂」,將來就有第二個。――
倪柝聲 「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在「像祂」的許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潔淨自己像祂(當時異端主張:肉身犯罪是不會影響靈性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純潔自己,像祂純潔一樣。』純潔與清潔不同,清潔是指乾淨而言,意思就是沒有污穢。純潔比清潔還要進一步,補只是沒有污穢,並且還得沒有雜質。在信徒裏面,有從魔鬼而來的不義與罪──污穢,也有從人天然而來的善義和道德──雜質。真實屬靈的人,不只拒絕不義與罪,也拒絕從天然生命而來的善義和道德。──
俞成華 這『指望』是指我們有一天要像祂,像主自己。凡盼望有一天要像主的人,今天就必須注意一件事──純潔自己,就是將一切的污穢與雜質,將一切與主不相合的東西都除得乾淨。──
俞成華 『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沒有一個等候主來的人,可以過著污穢的生活;也沒有一個愛慕主顯現的人,可以沾染任何的不潔,有任何屬地或屬人的攙雜。 信徒得見主不是空泛的希望,而是確實可靠的盼望,因此應該自潔,遠離罪惡。──《啟導本聖經註釋》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違背律法”原文anomia,就是不法,無法。――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凡犯罪的,就是作不法;罪就是不法」(新譯)。 「罪」原文是失去目標、未中、失迷等意思。罪人就是偏離正路的人;犯罪也就是行不法、違背神的旨意,擾亂神所安排的秩序。── 牛述光《新約全書釋義》 「凡犯罪的」基督教裡從來沒有兩種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語,譯為「每一個人」(包括負面的「沒有一個人」),或「任何一個人」(二29,三4、 凡犯罪的: 與2:29的“行公義之人”相對照,諾斯底主義主張由於信徒在基督裡已從律法、罪和死亡得以自由,因此不必再遵守律法。因信得救的聖徒必須主動地以愛的行為遵守律法,而不是勉強或形式上遵守。猶如一個剛洗澡的人很自然地拍掉衣服上的灰塵,而不是出於什麼義務。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4~9】神的兒女須活出公義的第二個理由。因為過去主曾經道成肉身來到世上,藉著背負十字架代贖了我們的罪,也應許賜給聖徒與行為相稱的獎賞。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 無罪才能除罪,犯罪的傳道人,那能救罪人? 第五節的「顯現」是祂首次的來。第二節的「顯現」是二次再臨。首次除人罪,二次救人體。―― 倪柝聲 他並沒有罪: 耶穌雖具有完整的人性,卻沒有罪(林後5:21;來4:15)。這是本書信所要表達的重要的基督論之一。整理基督論如下:①自在永在(1:2);②道成肉身(1:1,2);③神的兒子(1;2;2:22,23);④基督(2:22);⑤得救的唯一根據(2:23);⑥賜聖靈給教會(2:27);⑦將再次降臨(2:28;三2,3);⑧中保(2:1);⑨成了挽回祭(2:2)。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 “犯罪的”是動詞,不是形容詞。這些話應指不信的人,是與下句“行義的”對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後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hamartanon是hamartano的今恒時體,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習慣於犯罪的人。這“犯罪的”也可能指當時傳異端的人。注意7節的第一句“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使徒寫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備那些誘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類人。 “看見”是指屬靈的看見。意思是說一個慣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見過主、認識過主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犯罪」──原文現在式,當譯作「繼續犯罪」。――
倪柝聲 『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犯罪』原文是今恆時體,是恆常的犯,習於犯罪;外面經常的行為,證實了他裏面沒有改變;沒有改變,是因為沒有遇見主。──
牛述光《新約全書釋義》 凡看見主的人,都是立即改變的人;日日見主,日日改變,又如何可能再去犯罪呢?── 謝模善《新約全書釋義補編》 「住」原文是「長住」。第五節的勝罪是消極的方法,而「住在主裏」才是勝罪的積極方法。所有失敗原因無非由於離開主,與主疏遠的原故。──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這裏所謂不犯罪,不是不能犯罪,乃是靠凓聖靈的恩典,可以不犯罪吧了。──
李既岸《約翰壹書的信息》 此處用的“犯罪”一詞和本書他處論信徒犯罪的經文,所用的希臘文動詞時式,都帶有現在進行式的作用,因此,“犯罪”指的是一個人在行動或不行動時對罪所持的慣有態度。約翰所說的不是信徒可以達到永不犯罪的境地(看一8~10;二1),而是說:一個從神生的人,有真道在他心裡,過去犯罪的習慣戒除了 ,就不會故意找罪來犯(三9),反而會積極行義。──《啟導本聖經註釋》 不犯罪: 相當於“犯罪”的,希臘語動詞的現在時態,表示不斷反復的動作,指習慣性地不斷反復犯相同罪,而不是偶然犯的過失。如果一邊口稱自己是基督徒,一邊又繼續犯習慣性的罪,就等於否認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就的事工。耶穌道成肉身背負十字架正是為了把我們從那些罪惡中解救出來(羅8:2),這才是最偉大而激動人心的解放。凡在主裡面與罪斷絕的人,就能享有真正的得救和解放的喜悅。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6,8,9凡住在祂裡面,從神生的就不犯罪麼?】 答:我們注意在這幾節經文中,說到「犯罪的」原文,都是ongoing今恒時體,如()即()(射不中,犯罪)的今恒時體,其意乃指一種慣常犯罪的態度或動作。「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約壹三6上),則意思是凡住在神裡面的,就不致時常犯罪,「犯罪的是屬魔鬼的,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約壹三8上)。這樣表示信徒屬神的生命,是世人屬魔鬼犯罪的生命應有分別(約壹三10)。承接上文又同時指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約壹三9上,參五18),意思即是凡是已經從神生的兒女,就不會慣常與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約壹三9下)。這「道」原文為「種」()(send),即指神的生命種子,信徒因常有神的永生的種子存在心裡,就不能犯罪的。約翰在這裡所說的總意,就是信徒有了神的生命,是有了新生命的生活,他就不應去放最。因有無罪之神的生在他裡頭,就不慣常於犯罪,或不甘願去犯罪,也就是達到能不犯罪的境地。這些話,不是說信徒連偶然跌倒犯罪都不可能,信徒在偶然不慎犯罪的時候,仍會為罪憂傷難過,願意求神赦免,仍會習慣地過重生人的生活。信徒既有這樣犯罪的可能,所以約翰在前二章一節中已經說了這件事事(參四五二題),我們應將前後這兩處經文一同研讀領會,就更能明白這裡所謂不犯罪,或不呢過犯罪的涵意和範圍,且不致認為有互相矛盾之誤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約壹三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行”字原文poion是poieo的今恒時體,像上節的“犯罪的”一樣,指繼續行義的人。本節暗示當時那些傳異端的人,不是慣常行義的。他們雖或能偽裝出一些義行,卻不是出於生命的。凡是偽裝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於生命的才是“慣常”的,傾向於義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這是實行的義,與自信稱義的義有別。―― 倪柝聲 義行是出於神賜給我們的義性,這些義行是我們成義的明證。 信徒有兩種義,第一種是地位上的義(賽十四6;多三5)。主耶穌是義者,卻擔當我們的罪,好叫我們分享祂的義。第二種的義是經歷上的義行(腓一9~11),這是神藉著新生命把新性情植於我們內心的結果。──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重生的人可能犯罪,但不可能繼續的、經常的犯罪。義人的犯罪和惡人的行義都是偶然的,只有他們經常的行為,才證明出他們本人的真面目。智慧派說罪不影響人的宗教生活,這是異端,是誘惑人的。──
牛述光《新約全書釋義》 「行義的」「行」字原文是今恆時體,是指慣常、繼續行義的人。凡不是出於生命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於生命的,才是慣常的、傾向於義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有的人喜歡爭辯說:“稱義是因著信,並不在乎行為。”這是的確的真理,可惜,人用來作為不行義的擋箭牌,是可恥的濫用聖經。恩典是不配得而得了神賜給的,絕不能因好行為而換取神稱義;但稱義的人,必然有好的行為,表現出在他裏面的新生命,就是基督的生命。── 李既岸《約翰壹書的信息》 信徒得著救恩可過義 的生活,行出義來(比較羅三20~22;十3注)。──《啟導本聖經註釋》 【約壹三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主顯現作兩件事:一除滅鬼的作為;一除掉人的罪過(5節)。―― 倪柝聲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我們抵擋撒但,要用信心抵擋牠。第一件要相信的,就是神的兒子已經顯現了,也已經除滅魔鬼的作為了!換一句話說,神的兒子已經生到地上來了!沒有一次祂遇見一個鬼是不趕的;沒有一次祂遇見撒但的試探,是沒有勝過的。我們要信主耶穌所顯現的地方,鬼的工作不能存在,鬼的工作要完全被除滅。──
倪柝聲《初信造就》 牠從起初就一直犯罪(參:約八44),意思應該是指從牠憑驕傲背叛神時起,就是牠開始作魔鬼時。既然犯罪是牠活動的特色(就一直犯罪是譯 hamartanei 一字,這個時態表達出不斷進行的活動),每一個犯罪的人所展示的特性,至少終極而言,可以說是源於牠。──《丁道爾聖經註釋》 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希臘文的「作為」是複數,因為魔鬼的活動是多重的。牠的工作包括一切滲透的作為,要毀壞神完美的創造。在道德方面,牠的工作是誘人犯罪;在身體方面,是讓人生病;在智力方面,是領人走錯。牠依然在用這三種方法,攻擊我們的靈魂、身體和心智。基督來,則是要除滅牠的作為。這種除滅是一種「鬆綁」(lyse{),好像這些魔鬼的作為是鎖鏈,將我們綑住。當然,我們從經驗中知道,這些作為還沒有被徹底「除滅」(參:羅六6;提後一10;來二14,在那裡動詞 katargeo{ 顯然不是指消滅淨盡,或連根拔除,而是指除去其能力,使之不能發揮、征服、推翻)。──《丁道爾聖經註釋》 不是偶然所犯的過失,而是習慣性犯罪的人,即生存方式已被罪沾染的人。屬魔鬼: 不是因為他犯罪了,因此就屬於魔鬼;而是因為他屬於魔鬼,所以才犯罪。使人犯罪是魔鬼的屬性之一,魔鬼把那些屬於自己支配下的人推向罪與死亡之中。除滅: 指“除掉力氣,使其無力”。直到耶穌降臨成就最終審判之前,撒但是不會滅絕(annihilated)的,因此現在還在活動(彼前5:8)。但耶穌在十字架上已除掉其力量,使其無力。因此凡在基督裡面的人,就足以能戰勝撒旦和罪(約16:33;羅8:37)。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8~10】(1)魔鬼從起初就犯罪,所以魔鬼是罪的源頭;(2)魔鬼今天的工作是引人犯罪;(3)犯罪既出乎魔鬼,也就屬乎魔鬼。── 牛述光 作者指出犯罪是魔鬼的子女的本性,他們無可選擇,非犯罪不可;但是屬神的人有了重生的生命,無可選擇,非行義不可,這也就是“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的意思。神既是完全的,祂的子女也應完全,才配作祂的兒女,天父也愛象祂一樣的子女。信徒靈性的成長可如身體的成長一樣,先有道種
(9節),然後發芽生長,得到不犯罪的“遺傳”。 本書多處提到魔鬼,它又稱作“那惡者”(12節;五18),是從起初就犯罪的(“起初”指亞當犯罪以前,約八44),而且引誘人犯罪。魔鬼已在世上,全世界不信神的人都在它的權勢下(四3 ;五19),但因為信徒有神的保守,魔鬼不但無法傷害他們(五18),且要勝過那惡者(二14;四4)。主基督會除滅魔鬼的作為(本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約壹三9】「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注: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這“道”原文是“種”(sperma),不是“話”,與太十三24;彼前一23的“種”同字。在羅一3;四16;來二16譯作“後裔”。這句應與15節“永生存在他裡面”對照,說明有永生存在裡面的人,他們永生的“種”是不能“犯罪”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這裏的「道」原文是「種」,不是「話」。本節指有永生存在裏面(約壹三15)的人,他們永生的「種」是不能「犯罪」的。「不能犯罪」指信徒內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信徒偶然犯罪是因隨從肉體,體貼舊生命的緣故。──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種常存在他裏面,他也不常常犯罪』(新譯)。神的生命保證了我們不犯罪,也叫我們失去了犯罪的本領。── 牛述光 第一句話說,基督徒不會持續犯罪,第二句則為,他不能繼續犯罪。約翰並不否認基督徒有可能犯罪,這是很清楚的。這裏約翰用了三個詞。首先,他說,基督徒既住在基督裡,就不會持續犯罪( 神的種子應譯為「神的本性」,如 RSV,或「神聖的種子」(NEB),而在他裡面是指神的孩子。神的種子在每一個從神而生的人裡面,不斷發揮影響力,所以約翰能滿有把握,不畏矛盾地說,他不能繼續犯罪(參:林後五17;彼後一4)。事實上,如果他會繼續犯罪,就表示他並沒有重生。──《丁道爾聖經註釋》 神的道: 種子決定果實,而不是果實決定種子。“神的種子”是我們藉著重生得到的“神的性情”(彼後1:4)。因此得到神性情的聖徒,必然結出義的果子。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9是否指完全無罪?】 約翰一書三9指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上述翻譯未能表達希臘原文的含義hamartanein(犯罪)緊接著ou dynatai(不能)之後,希臘文現在時態的不定詞,暗示持續不斷重複又重複的行為(單一的行動,希臘文以不定時態不定詞hamartein表示)。因此,越來越多近代譯本將「不能犯罪」改寫成「不能持續犯罪」。新美國標準本更引伸hamartanein(現在時態不定詞)的意思,視上半節「就不犯罪」中的加poiei(現在時態述詞)乃暗指:「凡從神生的,就不『經常犯罪』。」儘管希臘文的現在時態述詞通常不是指經常持續的動作,但鑒於下文hamartanein的含意,新美國標準本的翻譯也是對的。 無論如何,我們要詳察這個動詞的含義,因為縱使是最成熟的基督徒也會接受試探,陷入罪中。(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有很多私隱方面的不當行為也是罪。)約翰清楚教訓信徒:「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一18)約翰於此乃強調信徒新生的奧秘(參林後五17),基督的生命貫滿了信徒內心,將信徒帶到神面前,與神建立嶄新的關係,使信徒順服神的旨意。信徒不再將「自己」放在首位,卻以基督為救主及生命之主,討神喜悅:因為信徒愛神,完全屬神。 在神裡重生的人(gegennemenos「完成時態被動式分詞」ek toutheou),神的道種(sperma)在他心裡,神的道種在信徒裡面發芽長大,長出葉子、花兒,還結果子,又漸漸粗壯。可能有些微塵沾著這株植物,令它蒙垢了,但不會阻礙它壯大。信徒常常住在基督裡(ho en auto menon,6節),定睛於耶穌(來十二2),就不會落入罪中,卻可以順服神的旨意,又榮耀他。 至於hamartia的特別力量,我們應注意第4節:「凡犯(現在時態分詞)罪(hamartian)的,就是違背律法(anomian)。」接著,約翰指出魔鬼就是一切破壞律法者的原型、模範和守護神(8節),而亦是魔鬼夥同一切受它控制的人為非作歹。換言之,經文將宇宙二分為兩大陣營——光明之子與黑暗之子(一6、7)。 神兒女的特色就是全心全意地順服神的旨意與標準;今世之子只知滿足自己、自高自大,今世之子屬靈之父就是撒但(參約八44)。使徒約翰寫這封書信後,為的是揭露假教師的謬誤,他們說信徒可以肆無忌憚地犯罪,因為神的恩典會掩蓋一切。這些假教師以謊言惑眾,使眾信徒掌握不著因真信心而來的聖潔生命。約翰告訴所有真信徒,勸誡他們學習基督的樣式,順服聖靈帶領,才能恒久生活在義中。不肯悔改又自欺的人才會以滿足私欲為目的,他們生活在罪裡。──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約壹三9重生信徒的犯罪】 問;約翰一書三章九節:「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是否重生信徒不能犯罪? 答:重生的信徒能犯罪,但不必犯罪,也不可犯罪。能犯罪是所有信徒的經歷。本節有兩句話應當注意:上半的「不犯罪」,和下半的「不能犯罪」。「不犯罪」在原文意是「不繼續犯罪」或「不以犯罪為職業」。所以,本節上半的意思即:重生的信徒不繼續犯罪,或:重生的信徒不以犯罪為職業。 照樣,下半的「不能犯罪」應當譯作:「不能繼續犯罪」。所以,約翰並不是說,重生的人不能犯罪,乃是說,重生的人不能繼續犯罪。不幸有時跌倒,立即認罪神前,藉主為其中保。不然的話,約翰所說的:「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不是救主,救主是對罪人說的),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有甚麼意思呢?―― 倪柝聲 【約壹三9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和“他也不能犯罪”二語如何解釋?基督促真的會“不犯罪”和“無犯罪可能”嗎?】 這也是難題中的難題,是許多神學家、解經家所喜歡爭辯的題材。那些“來生成聖派”和“今生成聖派”不斷就此作相反的論訓,所謂“來生成聖派”即今生無法“完全聖潔而不犯罪”,信徒離世返天家後,則不會再犯罪。但那些“今生成聖派”則謂“基督徒在今生也可達到完全聖潔而不犯罪的地步”,這些“今生成聖派”人士的主要經文根據便是約翰壹書三章6節與9節。 關於“犯罪”的問題,我們在約翰壹書中發現似乎有前後矛盾的言論,因為在三章6節以前曾有以下的經文: 我們若說自已無罪,便是自欺(一8); 我們著認為自己的罪,神……必要赦免我們的罪(一9);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一10);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有一位中保(二1)。 以上這些經節都表示信徒仍“有犯罪可能”,但在三章6節至 9節卻改變了論調說: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6節);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6節); 犯罪的是屬魔鬼(8節)。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9節)。 上述這些似乎矛盾的經文,如何解決呢? 一、首先,我們要明白,信徒“不會犯罪”,是一種本分。第6節 所說的話便是宣佈這種本分,每一信徒信耶穌後已經獲得罪的赦免,“不應再去犯罪”,主耶穌曾兩次對犯罪的人如此宣佈,即對那病了三十八年的病人(約五14),和那犯罪被捕的女人(約八11)說:“不要再犯罪了”。 第9節所說的話,也是解釋這一點,“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道(種)存在他心裡”。 二、每一基督徒都“不應去犯罪”,神對每一基督徒有這種禁止犯罪的命令,所以第9節說“他也不能犯罪”,這句話中“不能”二字是一種命令,不是一種事實,正如神給以色列人的十誡一般如,“不能殺人”等。第9節的意思是說: 凡從神生的,就“不能去”犯罪。 這句話加上一個“去”字,便更清楚明白了。正如父母吩咐小孩子們說:“你們不能去打架,不能去賭博”一般。 三、但,努力在靈命上追求長進的人,他的靈性到了一個高峰時,便達到“能不犯罪”的境地,“能不犯能”即“有不會犯罪的能力”,能夠拒絕任何引誘,能夠不沾染罪惡,能夠過一毫無暇疵的屬靈生活。古代教會有許多虔誠人的這種見證。 所以約翰在本書五章18節證明這點真理說: 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 這節聖經一再提及“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這種“不犯罪”是“自守的不犯罪”,亦即“能不去犯罪”。 基督徒對於“犯罪”和非基督徒對於“犯罪”是有非常不同的態度,那是很確實的。 ①基督徒不願去犯罪。 ②也不願故意去犯罪。 ③更不願去“行罪”,即不斷有犯罪的習慣。 基督徒也有犯罪的可能,所以約翰在一、二章所說是一件事實。但基督徒不像非基督徒那樣以為犯罪並不要緊。基督徒在不慎而犯罪後是很難過而且願意求神赦免的。基督徒都願過聖潔的生活,而不願沾染罪惡。 那些在靈裡更深追求的虔誠信徒,是會達到“能不犯罪”的境地的,這是我們可以相信的。 因此,約翰的前後言論並不矛盾,他是對信徒不同的屬靈情況而發言的。 ──
蘇佐揚《聖經難題》 【約壹三9 “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一語的“道”字,原文是“種”字,如何解釋?】 這一句話會引起不同解經家的不同意見。原文這句話是這樣的,我把它逐字譯出如下: 種子他的在內他(在他之內)存在 原文並不像現代中文有“他”“他”之分。所以這句話可能有四種不同的譯法。 一、他的種子存在他裡面(即神的種子存在人裡面)。 二、他的種子存在他裡(從神生的人有了存在神裡面的種子,但那種子仍在神裡面)。 三、他的種子存在他裡面(從神生的人的種子,即生命,已經存在神裡面)。 四、他的種子存在他裡面(從神生的人獲得新生命,這新生命 即稱為他的種子,仍存在他心裡面,不會失去)。 中文早年譯經者曾因這“種”字與那些主張改譯為“道”字的人有過一場鬥爭,他們認為必須保留這個“種”字,因為約翰原意並非指神的道而言,乃是指“一種有生命的種子”而言。 上述這四個譯法,均有可能,但第一譯法似乎順理成章,很自然地與上文連接,意即: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他的種子存在他裡面”。 “種子”,是有三方面的涵意的。 ①種子也是有生命的,神在創造青草、菜蔬與樹木時曾說:“結種子的菜蔬和結果子的樹,果子都包著核”(創一11-12,29),這些菜籽與果核都帶著神所賜的生命,繼續繁殖,使生命延續。神的種子亦即神的生命,在一切相信耶穌的人心中,表示他是神的人。 ②種子是會生長的。主耶穌曾宣佈一個簡單的種子生長的程序說:先發苗,後長穗,再後穗上結成飽滿的子粒(可四28)。基督徒也是這樣,慢慢長成基督的身量(弗四13),逐漸在主的恩典上長進(彼後三18)。 ③種子是不變的。種子是依照神的命定“各從其類”的,有永遠不變的型格。進化論所侈言的“變類”是一種謊言。種子是不變的,永遠依照神的原定計劃,“種子永固”。因此主耶穌也曾利用自然的原理應用在屬靈的事上說:“從肉身出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三6)。肉身與靈之間無生命關係,正如猴子與人之間無生命關係一樣。 約翰在三章10節也採用這“種子不變”的原則說:“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我們既然是屬神的,有神聖潔的生命種子在心中,自然“不應去犯罪”,“不能去犯罪”,“不願去犯罪”了。── 蘇佐揚《聖經難題》 【約壹三10】「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在地上有兩班的人,一班人是神的兒女,一班人是魔鬼的兒女。在地上指有兩個父親︰一個,神是父親;一個,魔鬼是父親。神和魔鬼非常容易分。今天的困難是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怎樣分?憑著這裏的話,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也很容易分。因為『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人也是如此。』這一個人在外面不行義,在裏面沒有愛弟兄的感覺,這一個人就不是屬乎神的人。你如果是神的兒女,在你的裏面定規有一個天性,就是愛的感覺。有那一個天性,在骨髓裏,自然而然有那一個吸引。── 倪柝聲《初信造就》 『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外面不行義的人,是不屬乎神的;裏面沒有愛弟兄的感覺的人,也是不屬乎神的。── 倪柝聲《初信造就》 我們是誰的兒子,一共有兩種試驗,可以證明一個人是否神的兒女。第一,他會行義。第二,就是神的愛會在神的兒女身上彰顯出來。──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約翰把人類分成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所有人類都屬於這兩類中的一個,不存在既不屬於善,又不屬於惡的中間地帶,即不存在灰色地帶(啟三14-16)。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0~24】在本文中,約翰指出了區分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的判斷標準,愛與恨,生命與死亡,自我犧牲與殺人等。然後介紹了兩個不同世界的代表:基督與該隱。──《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1】「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 彼此相愛乃是神的命令。神先賜給我們那一個愛,然後給我們那一個愛的命令,要我們彼此相愛。神所擺在我們裏面的愛,我們要按著它的性質來用它,不應當毀它、傷它。── 倪柝聲《初信造就》 「彼此相愛」不是勸說,而是命令。人知到神所吩咐的卻不順服去行,在神看來他就是違命的人,從來沒有違命的人可以與聖潔的神相交的。──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作者從斥責罪轉而談論愛,本節至四21都是講得到主基督生命的人應怎樣彼此相愛。2章中已指出,愛神的心必須表現在愛弟兄上(二5 ,10),這裡進一步教導:愛弟兄的心應表現在有憐恤心的行為(三17)和為弟兄捨命上(三16),因主基督曾為我們捨命。捨己為人才是真正基督徒的標記。 “彼此相愛”是信徒聽信福音接受主的時候便已知道的命令(二7),約翰初傳福音時就傳講這命令(約十三34~35)。從前如此,現在亦是如此(三23;四21;五2)。愛是基督徒的真標記,是聖靈重生了的生命的表現。凡愛生他之人的,也必愛他所生的人(五1);基督徒既是神的兒女,我們若愛神 ,便應該彼此相愛(四11)。神是無形的,我們愛神的心只能表現在愛有形的弟兄身上(四12,20);口頭上說愛神是不夠的,要有實際的行動(三18)。──《啟導本聖經註釋》 聽見的: 此話的希臘語是過去否定式,指過去所發生的一次性事件。只有借著基督十字架所成就的人類的救贖才是真正的福音,除此之外沒有別的。凡脫離這個福音的都是敵基督,只能把人類墜入罪和滅亡中。命令: 是使徒所傳講的,彼此相愛的勸勉。愛不是福音的應用,而是從最初就確立的福音的目的。行公義就是愛弟兄(10節)。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2】關於該隱的事,看《創世記》四1~8及《希伯來書》十一4注。作者指出該隱屬世界、心存妒恨(三15),因而生出殺機;主基督則不同,祂為人捨命,我們應學基督榜樣(三16)。──《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書信中唯一直接提及舊約的地方。該隱是這個世界上敵對神的代表人物:①這個世界的特徵是殺人,這裡所指的“殺人”並不僅僅指肉體上的死亡,還包括對弟兄的憎恨,在廣義上指鄰舍關係上的憎恨與矛盾。②殺人的首要原因是因為這個世界是魔鬼的子女(約8:44)。③第二個原因是因為恨惡義。大多數人並不願意努力效法鄰舍的義行,反而嫉妒而除掉這樣的鄰舍。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3】「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幾件不要希奇的事:(1)窮人受欺壓(傳五8);(2)罪人當重生(約三7);(3)基督的大能(約五28);(4)聖徒受忌恨(約壹三13)。―― 倪柝聲 「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許多信徒所以不覺得弟兄相愛的需要,是因為行事、生活與世人同流合污,自然不為世人所「恨」。所以世人的「恨」也是幫助我們更加相愛的原因之一。──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不要以為希奇: 這世界是該隱的後裔,因此世界自然會憎恨教會。教會越合乎神的旨意、越行公義,世界對教會的逼迫就越強烈(太5:10-12)。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3~15】被基督新生命所管制的人,沒有一個能恨人;在神的愛所支配之下的人,沒有一個會顯出憎恨去殺人。人不愛自己的弟兄就是被死所控制,就是被他裏面舊人的罪性所控制。──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約壹三13~24】再三強調愛的重要性,是聖徒應當具備的道德標準。約翰一書可稱為愛的神學,對此參照緒論“聖經中對愛的理解”。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 “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這“死”當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靈性的死。沒有愛心的人就是靈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愛心,否則仍未離開他舊日的“死行”(來六1),好像復活的拉撒路,尚未事開墳墓和裹頭巾的時候,雖有活人的生命,卻沒有活人的生活。――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愛弟兄」──只因他是一個弟兄,為神所生的,就愛他。不是愛你所愛的弟兄,也不是愛愛你的弟兄,乃是「愛弟兄」──所有的弟兄。現在人的相愛,那趕得上這程度!―― 倪柝聲 我們對基督身體的感覺的功能,它首先是在愛的事上顯明︰『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所有屬這『身體』的肢體我們都愛,非常特別,任何人都無需等別人來告訴他,也不管他們有無想到,他們自然地就會愛。也許他們需要些鼓勵,但那不過是挑旺他們已經有的。── 倪柝聲 所有出死入生的人,都彼此相愛;所有同在一個身體上作肢體的,都彼此相愛。這一種愛是從生命裏出來的,是自然流露的。不錯,許多時候要題醒一個信徒愛弟兄;但是這一個題醒,不會把在他裏面所沒有的加給他,不過是叫他更熱切就是。那一個愛,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你碰到一個屬乎神的人,你就莫名其妙的愛他,你就自然而然的愛他。── 倪柝聲 『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全部聖經,只有兩個地方用『出死入生』這一句話。除了這裏之外,另一處是約五24。那裏是說信的人,是已經出死入生了。一個人是真信主、是假信主;是頭腦信主、是心裏信主;是公式的信主、是遇見了主自己;你如果在信裏去考究,就考究不出來。你如果到愛裏去考究,就很容易考究出來。甚麼信是真的,甚麼信是假的,連約翰寫『信』最多的人(約翰福音的主題是『信的人有永生』),也不能分別。有愛的感覺的人,是神的兒女;沒有愛的感覺的人,不是神的兒女。有愛弟兄的感覺的人,他的信才是真的。這一個感覺,就是我們已經出死入生的憑據。── 倪柝聲《初信造就》 『愛弟兄』不是愛可愛的弟兄;愛弟兄,不是愛你所愛的弟兄。愛弟兄,乃是因為他是弟兄。這是惟一的原因。不是因為他與你投機,意氣相投,看法相同,乃是因為同有神的生命。── 倪柝聲《初信造就》 出死入生:“死”指靈死(弗二1注),“生”指重生。──《啟導本聖經註釋》 愛不是律法的一部分,而是律法的全部(羅1三8)。愛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愛是劃分生命與死亡的試金石(林前1三13)。──《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 你絕不能說,一個人相信主了,還會殺人。恨弟兄就是殺人,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甚麼叫作恨弟兄?今天,如果一個弟兄,有了一種很不好的情形,我心裏可以不歡喜他,甚至發怒的責備、對付他,但我裏面有難受的感覺。如果只有責備,只有毀謗,只有拆毀,只有盼望他垮台的話,就證明說,裏面沒有愛,只有恨。只要我對一個弟兄有純粹的恨,就夠證明說,我這一個人不是屬乎主的。太十八章告訴教會,是為要得著弟兄;林前五章的革除,也是為要得著弟兄。如果只有審判,沒有眼淚的話,就證明他不知道甚麼叫作愛弟兄。── 倪柝聲《初信造就》 心裡充滿妒恨,就會萌生殺念。心裡有恨,便和神的生命隔絕(二9~11)。──《啟導本聖經註釋》 使我們聯想起主的教訓(太5:21,22),恨與殺人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上的差異,而其內在動機是一樣的。通常在審判人的行為之前,要先審判其動機。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6】「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 這意思就是我們以前雖然也曾愛過人,但根本未明白愛的真意,直到我們認識“主為我們捨命”之後,才知道何為愛。也惟有因主愛的激勵,我們才會真正彼此相愛。也只有因主愛的激勵而發出的愛,才是真愛。 本節末句的“也當”是一個重要的字眼。在原文只一個字apheilomen,而字根pheilo是必須,理當之意。――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不知主替死的人不知何「為愛」。―― 倪柝聲 『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愛叫主為我們捨命。我們雖然不容易知道愛是甚麼東西,但你看主為我們捨命,你就知道甚麼叫作愛。── 倪柝聲《初信造就》 『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愛弟兄的心,就是說對所有的弟兄,對所有的姊妹,有一種丟掉自己來事奉他們的心,捨棄自己來成全他們的心。── 倪柝聲《初信造就》 本節闡明聖徒之愛的根據就是基督。即基督通過“自我犧牲的愛”拯救了教會,給聖徒們作了榜樣。從此就知道:要明白何為愛,就得親身經歷,而不能靠理論。因此沒有經歷過耶穌之愛的人,就無法明白真正的愛,也不能愛別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6~18】神的愛的特徵,就是完全不自私,不考慮別人能為自己作甚麼,只考慮自己能為被愛的人作甚麼。──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約壹三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 “卻塞住憐恤的心”的“塞住”原文是kleisee(i)和太六6及太二十五10的“關上”和“關了”同字。英文N.A.S.B.譯作closes,R.V.和K.J.V.則譯作shutteth up都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 “愛神的心”原文agape
tou theou即“神的愛”。神的愛心的特性就是主動的去愛人。我們絕不能把神的愛關閉在裡面,不讓它愛及於人。所以說人若見弟兄窮乏而塞住憐恤的心(愛心),就是窒息那在他裡面的“神的愛”。――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施捨是愛心的出口。不施捨就是塞住這出口。不憐恤弟兄,不能愛父神。若施濟他,應當因他是弟兄方可。別的存心,得不凓神的喜悅。許多的賙濟,都是「埋靜」愛心的催迫而已!真因為愛弟兄而施濟的,卻不多見!―― 倪柝聲 『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這裏約翰不是說不能愛弟兄,乃是說不能愛神。因為愛神的心就是愛弟兄的心;愛弟兄的心就是愛神的心。人如果塞住了憐憫弟兄的心,這一個人愛神的心也沒有了。他不能自己欺騙自己說,我雖然不愛弟兄,但是我愛神;我雖然不愛弟兄姊妹,但是我愛父母。──
倪柝聲《初信造就》 本書所有『愛神的心』原文都是『神的愛』。這是說明聖徒間的愛,是以神的愛為標準、為根源的。── 牛述光 這並不表示我們應不分皂白地與每一個人分享,因為有時與人分享金錢,讓他買一些與他無益的東西,這樣做可能反而對他有害。不過,本節畢竟訴說出基督徒聚斂財物的趨勢。──《活石新約聖經註釋》 財物: 由於愛屬於具體而實際的、實踐性的範疇,因此與其說只在嘴上呐喊對所有人的愛,不如通過實際行動向需要幫助的弟兄提供物質或滿 足他們的需要。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誠實”原文alcetheia,其字根aleethees在楊氏經文彙編列出新約共用廿五次,其中有廿三次譯作true,一次譯作truth,另一次則譯作truely,在中文和合本聖經除了譯作“真”之外(約壹二8,27),有時譯作“誠責”(弗五9);但也有許多次譯作“真理”(如約一14,17;八44;羅一18;林前十三6;約三12)。所以這裡也可以譯作“總要在行為和真理上”,英文N.A.S.B.也譯作truth(真理)。――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不只在「行為」上,也當在「誠實」上;許多愛心的行為,並不是誠實的!―― 倪柝聲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這裏的意思不是說我們不可以在言語和舌頭上表現我們的愛心,例如用言語扶助、安慰窮乏痛苦的人;而是說不可「只」在言語和舌頭上,有口無心的表同情。 「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有了「行為」上的相愛,還要加上「誠實」的心。雖然真愛心必然表現於行為,但行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虛偽的。「誠實」原文也可譯作「真理」。我們的相愛不但要出於真誠,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則。我們的愛心要以真理的知識為範圍,才能有良好的效果。──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約壹三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 “從此我們知道”(在19節,動詞是未來式,gnosometha,但在24節則為現在式,ginoskomen),而探討的中心則與全信的宗旨相同,即確據的教義。――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屬真理的,』不是說真理的,乃是行真理的。──
牛述光 【約壹三19~20】我們的心……沒有不知道的: 本節的前後文脈講述在真理中的人在慈愛的神面前坦然無懼,從這一點上看本節可以重新翻譯如下:“每當我們的心責備我們的時候,我們在神面前堅固我們的心。因為神比我們心大,並無所不知。實際上當我們犯罪時,我們就悔改,借此在全知的神面前得安慰,而不是懼怕(4:18;詩10三14)。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19~22】這裏說,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所以要叫禱告有分量,有地位,必須對付心。只要把心對付了,差不多那就是禱告了,你只要向神呼籲一下就可以了。許多時候,我們的禱告沒有多少分量,沒有多少價值,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心不行。 【約壹三20】「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 美好計劃,無論祂對你的祈求,賜給或者不賜給。── 艾理德《約翰壹書的研究》 心裏的責備,乃是指著良心的功用。 “神比我們的心大”有兩種解釋:一是說神責備人比我們的良心更嚴厲,祂知道良心不肯承認的過失;一是說神責備人比人的良心更寬大,因祂的愛大過人的愛。聖經學者都支持第二說,作者要人知道神是慈愛的、寬容的,愛屬真理的人。要是良心責備我們,高越良心而又知道我們一切的神也會;只有良心不責備我們時,才可坦然無懼見神。──《啟導本聖經註釋》 【約壹三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 今日信徒,莫說遵守神命,只求於心無愧(20-21節),已屬難得。―― 倪柝聲 你順服神時,你所求的都會得著,因為你順服的時候,便會照著神的旨意祈求。這並不是說你想要甚麼就得到甚麼,把神當作“搖錢樹”一樣。你真正尋求神的旨意時,就知道有些東西是你不應該祈求的。──《靈修版聖經註釋》 【約壹三22~23】彼此相愛就是禱告蒙應允的先決條件。除非我們順服基督的命令,我們的禱告就不會蒙應允。──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約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並且”表示這是連續上文所說的另一樣好處。我們的良心既不責備我們,而向神坦然無懼,則信心自然剛強。這樣,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基本上,只有一個命令(這個字是單數),包括相信基督與彼此相愛。這幾封信中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出相信的含義,就是單純的“承認耶穌”(四3),相信並承認“耶穌是基督”(二22,五1;參:約貳9)或“子”(二23);較複雜的表達法則為,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四14,五5),以及“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四2,約貳7)。但這裡卻作了全面的信仰告白,即:相信(希臘文這裡沒有介係詞,不像五13;只用簡單的與格)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就是所啟示出來的那位;歷史上的人物拿撒勒人耶穌,必須與神的兒子基督認同。一章3節與五章20節也寫出祂的整個頭銜。 命令的第二部分就是,我們應當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祂或許是指“耶穌基督”,祂所賜的命令就是約翰福音十三34與十五12、17。二章7~8節已經提過彼此相愛的命令(參:約貳6),不過這裡是第一次將相信與相愛放在一起(參:加五6)。這兩項都是神的旨意,也都是祂的命令。相信和相愛這兩個動詞在時態上的差異很重要,基督這裡視相信基督為一次決定性的動作(以pisteusomen為正確的讀法),而愛弟兄則為持續的態度。兩者都是真基督徒的試金石。在三章10節中,約翰將行義與愛弟兄相連。此處他將相愛與相信基督相連,下一節中更加上對神所有誡命的順服(他在22節也提到這點),形成完整的三重奏。──《丁道爾聖經注釋》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並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神命令我們作兩件事:一,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二,彼此相愛。『相信』這一件事已經作了,下面那一個『愛』也應當作。── 倪柝聲《初信造就》 本節告訴我們兩個命令,第一是信的命令,第二是愛的命令。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是建立我們與神關係的基礎,也是祈禱的基礎。第二個愛的命令與前一個信的明令同樣重要,沒有商榷的餘地。愛心的重要與信心一樣,是顯而易見的。──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信徒能遵守信神兒子的名的命令,就能得著生命(約二十31);有了基督的生命就能生出愛心(加五6),遵守彼此相愛的命令。下章1~6節闡述認識基督與相信祂的真義;7~12節闡明彼此相愛之道。──《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節把主的誡命概括為信心和愛,這兩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對耶穌的信心是愛的唯一根據,弟兄之間的愛是信心的唯一憑據。
──《聖經精讀本註解》 【約壹三23~24】信徒住在基督裡面,祂也住在我們裡面。在這個相互的關係中,信徒都要遵守三個重要的命令:(1)相信基督;(2)愛弟兄姊妹;(3)過有道德的生活。聖靈的同在,不但是屬靈層面的事,還能從我們的行為中印證出來,這是多麼的具體啊。──《靈修版聖經註釋》 【約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神由凓聖靈住在我們裏面。―― 倪柝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