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十八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禁戒淫行恶俗的条例】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为(1~5节) 二、不可露亲属的下体(6~18节) 三、不可行可憎苟合的事(19~23节) 四、行可憎的事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24~30节) 贰、逐节详解 【利十八1】「耶和华对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对摩西说」:本章论到禁戒淫行,保持人际间的道德洁净。 【利十八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我永恒主是你们的神。」 〔原文字义〕「以色列」神圣过;「耶和华」自有永有的,我就是那我是的。 〔文意注解〕「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是提醒神的子民,当知道神是无所不知的审判官,祂恨恶淫行。 【利十八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吕振中译〕「你们从前居住的埃及地那里的人所作的、你们不可照样作;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所行的、你们也不可照样行。你们不可按他们的规例行。」 〔原文字义〕「行为」行为,工作;「效法」作,制作,完成;「恶俗」法令,条例;「行」行走,生活方式。 〔文意注解〕「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埃及』指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为。 「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迦南』指宗教(拜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随从其他宗教的习俗,不可效法他们的行为。 〔灵意注解〕「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埃及表征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为(参罗十二2)。 「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迦南表征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敬拜偶像假神(参出二十4)。 〔话中之光〕(一)我们何等容易受到四围男女的风俗习惯所诱惑,因而失去向神的忠诚。神的百姓乃是蒙神呼召,依照神律法中的心思和旨意,而有一致的生活方式与习惯,并非依照世界的风俗。这一原则丰满的效力,可见知于保罗的话:「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 (二)现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别人的恶行(参罗十二2;弗五7~11;彼前四2~4)。「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或作「也不可服他们的律例行」。 (三)不要效法这个世界(罗十二2)的意思是:(1)人虽称为文明,我们也不可效法他们的恶俗(3节);(2)虽有多人随从什么恶俗,我们还是不该效法(3节);(3)我们若效法世界,便是自己害自己(28节);(4)神的命令是十分清楚,教训我们不要效法世界(3~5节)。 (四)人从生在世界,就不断的模仿,作为在生活上,知识上,技能上进步的方法;但也有许多不良的习惯,是盲目效法的结果,导致堕落败坏。所以要守主的道,不效法外邦邪恶文化。 (五)有人曲解保罗的话,以「向甚么样的人,我就作甚么样的人」,以凡事没有原则为生存的指导原则;而故意很方便的忘记,保罗下面的话:「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林前九22~23)。 【利十八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吕振中译〕「务要遵行我的典章,谨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永恒主是你们的神。」 〔原文字义〕「典章」审判,正义;「守」保守,遵守;「律例」法令,条例;「行」行走,生活方式。 〔文意注解〕「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典章』指人际间行为的规范;『律例』指清楚且具体的条规,按原文与三节的『恶俗』同字;本句与三节末句相对,若欲不效法并随从外邦人的习俗,便须遵行典章和律例。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强调神是无所不知的审判官,祂恨恶拜偶像假神。 〔灵意注解〕「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就必因此活着」(4~5节):若欲不效法并随从外邦人的习俗,便须遵行典章和律例。如此行,就必免受神的惩治而死。 【利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吕振中译〕「故此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典章,就必因这而活着;我是永恒主。」 〔原文字义〕「遵行」做,制作,完成。 〔文意注解〕「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所以』意指既知道耶和华是忌邪的真神,便当敬畏祂,遵行祂的律例典章。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若果遵行祂的律例典章,就可以存活得平安愉快,否则必遭惩罚,因为祂是永活的神。 【利十八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吕振中译〕「『人人都不可亲近任何骨肉之亲、去露现她的下体;我是永恒主。」 〔原文字义〕「露」揭开,显露;「下体」下体,赤身,无礼,暴露出来;「亲近」靠近,到达,接近。 〔文意注解〕「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意指不可乱伦,与近亲通婚。 〔话中之光〕(一)神禁止人乱伦,也不许近亲结婚,是为着身体、社会以及道德上的原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儿女,可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神如果不颁布明确律例,人就会乱伦,先是在自己的家族中,后是与外人。随随便便的性关系会毁灭家庭。 (二)在这一段经文(6~27节)之中,列出几种可憎的,或者说是邪恶的行为:(1)与近亲乱伦;(2)奸淫或婚外情;(3)献孩童为祭;(4)同性恋;(5)人兽交。这些习俗在异教之中极其平常,神要严厉对待开始随俗的百姓。这些恶习使人患病、致畸,甚至死亡。它败坏家庭与社会,贱视自己与别人的价值。 (三)现代社会对这些事看得不太认真,甚至苟同,但是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罪。如果你认为这些是可取的,你就是未按照神的标准来判断。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吕振中译〕「你父亲的下体、就是你母亲的下体、你不可露现它;她是你母亲,你不可露现她的下体。」 〔原文字义〕「羞辱」(原文与「下体」同字)。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露…下体』指发生奸情;『母亲』指生母;母子通奸,等同露出父亲的下体,是羞辱父亲的行为。 「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上句是从父亲的立场而言,本句则是从母亲的立场而言。 【利十八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你父亲续娶的妻子的下体;那就是你父亲的下体。」 〔原文字义〕「继母」后母,后妈。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继母』指生母以外,父亲的其他妻妾;『父亲的下体』指等同羞辱父亲。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吕振中译〕「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在家里生的、或是在外头生的、你都不可露现她的下体。」 〔原文字义〕「异母同父」父亲的;「是异父同母的」母亲的。 〔文意注解〕「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姐妹』指父母双方均相同,或仅一方相同的异性手足。 「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指无论其出生之处是否相同,都不可发生奸情。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吕振中译〕「你儿子的女儿、或是你女儿的女儿、你都不可露现她们的下体,因为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 〔原文字义〕「孙女(原文双字)」儿子(首字);女儿(次字);「外孙女(原文双同字)」女儿。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孙女』指儿子的女儿;『外孙女』指女儿的女儿。 「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露了自己的下体』意指羞辱自己。 【利十八11】「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吕振中译〕「你父亲续娶的妻子的女儿、是你父亲生的、她本是你的妹妹,你不可露现她的下体。」 〔原文字义〕「继母」妇人,妻子;「妹妹」姊妹。 〔文意注解〕「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指不可与异母同父的姐妹通婚或通奸(参9节)。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原文字义〕「姑母(原文双字)」父亲的(首字);姊妹(次字)。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姑母』指父亲的姐妹;『骨肉之亲』意指至近的血亲。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你姨母的下体,因为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原文字义〕「姨母(原文双字)」母亲的(首字);姊妹(次字)。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姨母』指母亲的姐妹。 【利十八14】「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你伯叔父的下体、去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伯叔母。」 〔原文字义〕「伯叔(首字)」(原文无此字);「伯叔(次字)」兄弟,亲属;「伯叔母」婶婶,姑姑。姨妈,舅妈。 〔文意注解〕「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伯叔之妻』指父亲之兄弟的妻妾。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你儿媳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子,你不可露现她的下体。」 〔原文字义〕「儿妇」新娘,媳妇。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儿妇』指儿子的妻妾。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你弟兄的妻子的下体;那就是你弟兄的下体。」 〔原文字义〕「弟兄」兄弟,亲属。 〔文意注解〕「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弟兄妻子』指兄嫂或弟媳。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吕振中译〕「不可露现一个妇人的下体、而又露现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的孙子、或是她的外孙女、去露现她的下体;她们是她的骨肉之亲:这是罪大恶极的事。」 〔原文字义〕「妇人」妇人,女性;「骨肉之亲」女亲戚;「大恶」邪恶,乱伦。 〔文意注解〕「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意指不可和有母女关系的双方都通婚或通奸。 「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指和本人有婚姻或性关系的妇人。上句母女是上下辈,本句祖孙是中间隔一辈。 「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本是大恶』意指破坏家庭的秩序,是在严禁之列。 【利十八18】「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吕振中译〕「妻子还活着的时候,你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她的对头、去露现她的下体。」 〔原文字义〕「还在」活着的,有生命的;「对头」有敌意,使苦恼者。 〔文意注解〕「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还在的时候』指还活着的时候;『作对头』指彼此争宠、相妒忌。 【利十八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吕振中译〕「女人在月经污秽期内不洁净的时候,你不可亲近她、去露现她的下体。」 〔原文字义〕「行经」月经,经期;「亲近」靠近,到达,接近。 〔文意注解〕「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行经不洁净』指妇人在月经期间,在礼仪上被视为不洁净(参十五19);『露…下体』与『亲近』意思相同,指发生性关系。 【利十八20】「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吕振中译〕「『不可跟你同伴的妻子同寝交合,因而蒙不洁。」 〔原文字义〕「行淫(原文双字)」性交(首字);种子,子孙(次字);「玷污自己」变为不洁净的。 〔文意注解〕「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行淫』指发生性关系;『玷污自己』指违犯诫命(参出二十17),使自己成为不洁。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吕振中译〕「不可将你的后裔烧献为祭给摩洛〔或译:不可使你的后裔经过火而献为祭给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永恒主。」 〔原文字义〕「经火」经过,穿过;「摩洛」(外邦人的)神;「亵渎」亵渎,玷污。 〔文意注解〕「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经火』指作为火祭的祭物;『摩洛』指一种偶像假神,是亚扪人的神祗。 「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意指不可妄称神的名(参出二十7),或以任何偶像假神为真神(参出三十二4)。 【利十八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吕振中译〕「不可和男的同寝,像和女人同寝一样;那是可厌恶的。」 〔原文字义〕「苟合」躺下,同寝;「可憎恶的」 〔文意注解〕「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意指不可有同性恋或与男人肛交,这是神所憎恶的(参创十八20;十九5)。 〔问题改正〕有人认为神禁止同性恋的律法,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律法,而非道德方面的律法,故在新约时代已经被撤去,钉在十字架上了(参西二14),但这个说法绝对不能成立:(1)利十八章里所有的律例都属于道德方面的律例,没有一条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律例;(2)如果同性恋行为可以接受,那么本章中其他的行为也都可以接受,那是何等的荒谬;(3)神不仅禁止以色列人同性恋,神也禁止外邦人同性恋(参罗一26),却未要求外邦人遵行礼仪方面的条例;(4)神对违犯礼仪条例的惩罚,一般尚属轻微,但犯了禁止同性恋条例的人却要被剪除(参29节);(5)许多旧约的条例到了新约时代都已废除了,仅剩下「禁戒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徒十五20),但是仍然禁止同性恋行为(参罗一 26~27;林前六9;提前 一10;犹 7)。 〔话中之光〕(一)值此末世,逐渐有更多的国家更改法令,容许同性恋行为。但是神的律法高于国家的法令,信徒千万不可借口不违背国家法令,而无视于神的律法,以免为自己招来基督台前的审判。 【利十八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牠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吕振中译〕「不可跟任何牲口同寝,因而蒙不洁;女人也不可站在牲口前面、而和牠性交;那是逆性的事。」 〔原文字义〕「淫合(首字)」性交;「站」站立,置放;「淫合(次字)」躺下,伸展躯体;「逆性」混乱,违反本性。 〔文意注解〕「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指男人与雌兽的性行为。 「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牠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指女人与雄兽的性行为;『逆性』指违逆神所创造的本性(参罗一26~27)。 〔话中之光〕(一)任何同性恋行为和兽奸行为都是「逆性」的行为,神必审问。 (二)埃及与迦南(参1节)最大的罪就是性堕落,堕落有两种代表性的形态:第一,是同性恋;第二,是与兽淫合。神憎恶同性恋者,「憎恶」这个词是指「憎嫌,恶心呕吐」的意思。哥林多前书六9说,这种人不能承受神的国。 【利十八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吕振中译〕「『不可因这些事的任一样而蒙不洁,因为我从你们面前所赶走的外国人、就是在这一切事上蒙不洁的。」 〔原文字义〕「这一切的事(首字)」这些;「逐出」打发,送走,驱逐;「列邦」国家,人民;「这一切的事(次字)」(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这一切的事』指6至23节所列举的事例,以及相仿和类推的事。 「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所逐出的列邦』指迦南七族所代表的所有外邦人。 〔话中之光〕(一)撒但非常诡诈,牠首先「玷污」信徒的思想,使许多信徒不知不觉地接受污秽的思想,然后自然也就接受了污秽的事,最终「玷污」了自己。 【利十八25】「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吕振中译〕「连地也蒙不洁呢,所以我向那地察罚它的罪愆,那地就把它的居民吐出。」 〔原文字义〕「地」土地;「玷污」为不洁净的;「追讨」寻找,造访,惩罚;「罪孽」罪恶,不公正;「吐出」呕吐,喷出。 〔文意注解〕「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地』指所居住之地;地与地上的居民祸福相关(参申十一16~17;罗八19~22)。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是世上的光,本当照亮并规正世人暗昧的行为,岂可受他们可耻思想的影响,而接纳不肯悔改的罪人。我们可以在爱心里传福音给他们,却不可以借口「爱」而接纳他们成为教会的一份子。 (二)今天有许多信徒口口声声要爱罪人、爱同性恋者,而将他们接纳到教会里面来,一同过教会生活,其结果乃是得罪神,又使教会「全团都发起来」(林前五6),何等可怕! 【利十八26】「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吕振中译〕「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和典章;这一切可厌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在你们中间寄居的外侨、都不可作,」 〔原文字义〕「故此」(原文无此字);「律例」法令,条例;「典章」审判,正义。 〔文意注解〕「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请参阅4~5节注解。 「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这一切可憎恶的事』亦即这一切的事(参24节注解);全句意指凡是居住在迦南地的人,无论是以色列人或是寄居的外邦人,都严禁行本章所列举的恶事。 〔话中之光〕(一)一切可憎恶的事,不仅信徒(本地人)不可行,并且不可在教会中包容世俗的思想观念,免得不接受救恩的外邦人混入教会中(寄居的外人)。 【利十八27】「(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 〔吕振中译〕「(因为这一切可厌恶的事、在你们以前那地的人都行了,而地就蒙了不洁;)」 〔原文字义〕「以先」在…之前;「行了」做,制作,完成。 〔文意注解〕「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请参阅24~25节注解。 【利十八28】「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吕振中译〕「免得你们使那地蒙不洁时、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你们以前的列国人一样。」 〔原文字义〕「免得」(原文无此字);「国民」国家,人民。 〔文意注解〕「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把你们吐出』指以色列人被掳到列国。 〔灵意注解〕「那地」指迦南地,表征基督乃是信徒所经营的美地。基督是圣洁的,所以不能容忍不信的罪人,但若信徒也行可憎恶的事,必要被基督惩治,丢在黑暗中哀哭切齿(参太二十四51)。 〔话中之光〕(一)神不许祂的子民被周围的环境习俗所同化。社会迫人随从其生活与观念,如果我们屈从于压力,就会无所适从,也就难以好好地事奉神。要顺从神,不要让世俗熏染我们的思想与行为。 (二)衡量一个人操守,要看他在甚么时候说「不」。我们常常说,为人随和,能容忍,是良好的品性,容易相处;甚至把随和当作超越的品德,视亲和力比任何东西都要紧,不惜牺牲一切原则,借口「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只求被人接纳而不顾其是否蒙神悦纳。 【利十八29】「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吕振中译〕「因为凡作这些可厌恶之事的任一样的、无论何人都必须从他们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义〕「可憎的一件事」可憎恶的事物;「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注解〕「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28节是指全族团体的罪,本节是指个人的罪行。 【利十八30】「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吕振中译〕「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守的,免得你们实行这些可厌恶的规例、就是你们以前的人所作的、因而蒙了不洁;我永恒主是你们的神。』」 〔原文字义〕「吩咐」(原文无此字);「随从」做,制作,完成;「可憎的」可憎恶的事物;「恶俗」法令,条例。 〔文意注解〕「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我所吩咐的』就是本章所列述的禁戒;『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指迦南人的恶俗(参3节)。 「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在你们以先的人』指迦南人。 叁、灵训要义 【神子民该有圣洁的生活】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为(1~5节): 1.「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节):神的子民应当圣洁,因为神是圣洁的(参利十一44;十九2)。 2.「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3节):埃及表征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为(参罗十二2)。 3.「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3节):迦南表征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敬拜偶像假神(参出二十4)。 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就必因此活着」(4~5节):若欲不效法并随从外邦人的习俗,便须遵行典章和律例。如此行,就必免受神的惩治而死。 二、不可乱伦和淫行(6~23节): 1.「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6~11节):露下体即指发生性关系;严禁神的子民乱伦。 2.「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12~18节):不可与近亲发生性关系。 3.「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19节):禁止与经期中的女人发生性关系。 4.「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20节):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女。 5.「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21节):不可随从异教风俗献儿女为火祭。 6.「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21节):不可冒用神的名。 7.「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2节):不可有同性恋行为。 8.「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23节):不可与兽交合。 三、行可憎的事是玷污己也玷污地(24~30节): 1.「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4~25,27节):迦南地居民因行可憎的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所以被那地吐出。 2.「故此,…这一切可憎恶的事,…都不可行,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26,28节):神子民若行迦南人所行可憎恶的事,也会被地吐出。 3.「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29~30节):不可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以致玷污了自己。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利未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利未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