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贖罪祭的條例】 一、祭司犯罪的贖罪祭(1~12節) 二、全會眾犯罪的贖罪祭(13~21節) 三、官長犯罪的贖罪祭(22~26節) 四、平民犯罪的贖罪祭(27~36節) 貳、逐節詳解 【利四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摩西說:」 〔原文字義〕「耶和華」自有永有的,我是那我是的。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即指獻祭的條例乃是出於神的命令。 【利四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呂振中譯〕「『你告訴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誤犯〔或譯:不知不覺地〕了罪、去行其一件;」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講論;「吩咐」命令;「誤」無心所犯的,疏忽造成的;「犯」不中的,過錯,犯罪。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吩咐不可行的…事』即指律法明文規定的各種條例;『誤犯』意指不是故意違犯;『一件』意指不是累犯,只要偶犯一件。 〔話中之光〕(一)「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十二14)。神不容看見罪惡,即使是人誤犯的罪,也需要潔淨;而故犯的罪,則需要赦免。「耶和華」乃是「聖潔的神」,祂不能與罪惡妥協。但耶和華也是恩典的神,祂為著罪人預備了豐滿和全備的救贖。 (二) 罪不僅在我們良心上感覺出來,因為良知可能有推辭,也未必覺察出,更可能受環境污染而不知罪,缺少光照。於是我們在神面前犯誤,沒有覺悟,也不為罪憂傷。 (三)罪是普遍感染全人類的疫癘。祭司有罪,全會眾有罪,官長領袖有罪,平民也有罪。看看人類歷史,罪跡斑斑,禍患累累,正足證明“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呂振中譯〕「若是受膏的祭司犯了罪,以致人民有了罪責,那麼他就應當為了他所犯的罪將一隻牛、是完全沒有殘疾的小公牛、供獻與永恆主為解罪祭。」 〔原文字義〕「受膏的」受膏抹的,膏立的;「犯罪」不中的,過錯,犯罪,不中的,過錯;「陷在罪裡」罪行,有罪,冒犯;「沒有殘疾」完全的,健全的;「公牛」公牛;「犢(原文雙字)」牛,畜群(首字);少壯的,子孫(次字)。 〔文意註解〕「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僅大祭司在承接聖職時需要受膏(參六20,22;出二十九29);『使百姓陷在罪裡』大祭司在神面前肩負以色列眾百姓(參出二十八12),故他一人犯罪,即連累眾百姓叫他們也陷在罪裡。 「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贖罪』希伯來文一字的字根有『潔淨』的意思。犯罪不單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贖罪祭的重點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臨住在其間,恢復與人的交通。因此,灑血的禮儀乃是此祭的特點。而贖罪的種類可分無知的罪(參四3,13,22,27)及誤犯或疏忽的罪(參五1~4)。 贖罪祭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級之分,此分別亦導致所獻供物的種類及灑血的禮儀有所不同:(1)最高等級的就是受膏的大祭司(參3節),要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2)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參13節),要獻上公牛犢;(3)官長(參22節)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4)平民(參27節)則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貧窮不能獻羊羔的話,就以兩隻班鳩或雛鴿(參五7),甚至以細麵代替(參五11)。 〔靈意註解〕「沒有殘疾的」:表徵基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 〔話中之光〕(一)犯罪的事實雖然相同,犯罪的影響卻不一樣。祭司是眾民之首,應當善為表率,才可以把神的道教訓人;所以祭司犯了罪,等於把源頭污染了,是不幸的事,也是極嚴重的事。 (二)祭司犯罪,不僅玷污了神聖的職分,也會導致人民趨向邪惡,就像瘟疫一樣,蔓延擴散到全體,「使百姓陷在罪裡」,成為一種罪惡污染的文化,是自然的結果。 (三)神的原則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利四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他要把公牛牽到會棚的出入處,在永恆主面前、按手在公牛頭上,在永恆主面前把公牛宰了。」 〔原文字義〕「牽」進入,進來;「按」靠在,放在;「宰」屠宰,擊打。 〔文意註解〕「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他』指犯罪的大祭司;『公牛』大祭司犯罪,須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參3節)。 「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耶和華面前』本章內共提到十次(參4,4,6,7,15,15,17,18,24,31),表示在獻祭之人和祭司的意識中必須鄭重其事的行在神面前;『按手』表示獻祭的人與所獻的祭牲合而為一;『宰於耶和華面前』指在燔祭壇前宰殺公牛。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的頭上」:表徵在信心裡與基督聯合。 「宰於耶和華面前」:表徵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 〔話中之光〕(一)祭司和全會眾犯罪,是很嚴重的事,贖罪的代價,也極為重大。祭司和全會眾贖罪的祭物,只能,也必須用公牛為贖罪祭,這表明不能輕忽了事;祭物的血,要帶入會幕內,到耶和華面前,表明神對罪的重視;脂油依例是要焚燒在壇上,表明人不敢求自己的榮耀。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呂振中譯〕「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棚;」 〔原文字義〕「受膏的」受膏抹的,膏立的;「帶到」進入,進來。 〔文意註解〕「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參3節註解),他自己犯罪需要獻祭,但此刻他又是祭司供職,一個人同時是獻祭的人又是祭司;『血帶到會幕』這是祭司的職責。 【利四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指頭蘸在血裏,在永恆主面前、對着聖所的帷帳彈點兒血七次。」 〔原文字義〕「指頭」手指,腳趾;「蘸」蘸,浸入;「對著」面,在…之前;「彈」噴出,灑,淋。 〔文意註解〕「把指頭蘸於血中」:『血』為贖罪;『蘸於血中』用指頭彈血,每彈一次需蘸血一次。 「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在耶和華面前』即指『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七在聖經裡表徵完全,故彈血七次意指完全遮蓋罪行,使神心滿意足。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表徵基督的寶血完全遮蓋人的罪行。 〔話中之光〕(一)彈血七次乃是說到神兒子所作的,在贖罪祭牲流血那一件事上表明,作得非常的完備。現在就憑著神兒子所作成的這完備的恩典,來到神的面前尋求赦免,這是彈血。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點兒血抹在會棚內永恆主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又把公牛所有的血都倒在會棚的出入處燔祭壇腳那裏。」 〔原文字義〕「把」給,置,放;「抹在」(原文無此字);「香(原文雙字)」香料(首字);煙霧,氣味(次字);「四角」角,角落;「倒在」傾倒,澆;「腳」基部,底部。 〔文意註解〕「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抹血象徵遮蓋罪行;『香壇的四角』表徵血贖罪的功效,藉著金香壇禱告的能力,達到神面前蒙神垂聽。 「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意指把多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下,而燔祭壇就在靠近會幕門口處(參出四十6)。 〔靈意註解〕「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表徵基督寶血贖罪的功效蒙神悅納。 「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表徵基督寶血在神面前說更美的話(來十二24)。 〔話中之光〕(一)香壇乃是說出人在神面前與神的交通中的尋求、敬拜、事奉。彈血是把人帶去回到神面前的路,而抹血在香壇的四角上面,乃是借著祭牲的血,也就是預表神兒子的血,在我們與神的交通當中,帶回完全的恢復。 (二)「四」是說到屬地的完全。來到神面前的人,他們在地上站立,必須要作為神的見證。但是因為我們犯罪的這個事實,現在要借著抹血來恢復該有的實際,這是抹血。 (三)祭壇是救贖作成功的地方,但同時也是神在那裏追討人的罪的地方。血是倒在祭壇那裏,來顯明救贖的恩典。神在那裏看見祭牲的血,就不再追討人的罪,也向人顯明神拯救的恩典,人就在那裏恢復蒙恩的地位。 (四)彈血是對著神面前彈在幔子上,這是恢復交通。抹血在香壇的角上,那是說到不允許人在神面前的事奉敬拜打岔。把血倒在祭壇的腳上,這是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五)彈血是在信心的裡面支取寶血的功用;抹血是我們的罪被神塗抹了;倒血,活物的生命在它的血裡面,把整個血傾倒出來說到整個生命傾倒出來是為了叫人成聖。 【利四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呂振中譯〕「他要把解罪祭的公牛一切脂肪都取來;就是把蓋臟腑上的脂肪和臟腑上的一切脂肪、」 〔原文字義〕「蓋」遮蓋,隱藏;「臟」內臟,內部;「脂油」脂肪。 〔文意註解〕「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脂油』即指肥肉,是牲畜體內最肥美上好的部分,要燒在壇上(參10節)歸神享用。 〔靈意註解〕「所有的脂油…燒在燔祭的壇上」(8~10節):表徵基督使神滿足。 【利四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呂振中譯〕「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肪、靠近腰兩旁的脂肪、和肝上的附屬物、連腰子、都取下來,」 〔原文字義〕「腰子」腎;「靠腰兩旁」腰部,腰窩;「網子」肝臟開口處的肥脂。 〔文意註解〕「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肝上的網子』或作「肝葉」,乃指肝上的脂油,其狀似網。 希伯來人認為脂油是動物的最好部分,而腰子、肝上的網子則代表人感情的中樞。 【利四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呂振中譯〕「(正如從平安祭的牛取起來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祭品燻在燔祭壇上。」 〔原文字義〕「平安」平安祭,結盟,友誼。 〔文意註解〕「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所取的一樣』指本章8~9節所記載的部位與三3~4相同。 「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意指所焚燒的脂油成為馨香的氣味(參三5),供神享用。 【利四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呂振中譯〕「至於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連頭帶腿、以及臟腑和糞:」 〔原文字義〕「臟」內臟;「腑」(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皮』原本歸給祭司(參七8);『所有的肉,並頭、腿』平安祭的祭肉原本歸給獻祭的人(參七15,19~20),胸和腿肉則歸給祭司(參七30~34);但這一段經文(參2~12節)的祭牲是為大祭司自己犯罪而獻上的,故須全然焚燒(參12節),不可移作他用。 〔靈意註解〕「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11~12節):表徵基督的一切全然獻給神。 〔話中之光〕(一)祭物的頭和腿,是犯罪行動的執行器官,臟腑是犯罪動機的來源,因為罪非同疥癬之疾,僅從皮膚著手可以治癒,必須由深心悔改。 【利四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呂振中譯〕「就是整隻公牛,卻要搬出營外、潔淨的地方、倒灰的所在、在柴上用火燒牠:總要在倒灰的地方燒。」 〔原文字義〕「搬到」前往,出來;「營」營地,營盤;「潔淨」純正,潔淨的。 〔文意註解〕「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全公牛』指牛身上除血和脂油以外所有的部位;『營外』指以色列人紮營地外面的潔淨之地(參六11);『燒在柴上』指贖罪祭的祭牲必須全部燒在營外(參出二十九14;利四11~12;六30;十六27)。新約大祭司耶穌的身體乃在耶路撒冷城門外,為我們犧牲(參來十三12)。 〔靈意註解〕「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11~12節):表徵基督的一切全然獻給神。 〔話中之光〕(一)公牛的皮,肉,糞,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這是說,神要祂的子民徹底對付罪,完全潔淨;神的營不容沾染污穢。 【利四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呂振中譯〕「『若是以色列全會眾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作錯了事、去行其一件,以致有了罪責,而那件事又是隱藏着而大眾的眼看不出來的;」 〔原文字義〕「會眾」會眾,群落;「甚麼事」一件事;「誤犯」走入歧途,犯錯;「隱而未現」隱藏,遮掩。 〔文意註解〕「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全會眾』指以色列人全體共犯的罪,譬如頑梗悖逆的罪。 「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意指雖然犯了罪,會眾卻沒有犯罪的感覺,因為沒有被指責出來。 〔話中之光〕(一)神非常清楚的指出一個問題,不論犯罪的人知道不知道他所作的是犯罪的事,知道而作,固然是罪,不知而作了,仍然是罪。 (二)神對罪是非常嚴格的,無論你是故意犯或是誤犯了罪,甚至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罪,都要在神面前一一承認,並向神獻贖罪祭,而得神的赦免。因此,我們每每來到神的施恩寶座前跪下禱告,與神面對面說話之時,我們必須向他查清我們心中那些隱未而現的罪,方能蒙神的悅納(參太五23~24)。 【利四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呂振中譯〕「他們所犯的罪一被知道了,大眾就要供獻一隻牛、是小公牛、為解罪祭,把這隻牛牽到會棚前;」 〔原文字義〕「知道」認識;「罪」罪,贖罪祭;「贖罪祭」(原文與「罪」同字)。 〔文意註解〕「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可見是無心之失,犯時不知(參13節),事後才發覺。 「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公牛犢』與大祭司的贖罪祭一樣,必須是公牛犢,而不是母牛犢。 【利四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呂振中譯〕「會眾的長老要在永恆主面前按手在公牛頭上,在永恆主面前把公牛宰了。」 〔原文字義〕「會」會眾,群落;「長老」長老,老的;「按」靠在,放在。 〔文意註解〕「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會中的長老』代表全會眾;『按手』表示全會眾與所獻的祭牲合而為一。 「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為要取血贖罪。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的頭上」:表徵在信心裡與基督聯合。 「宰於耶和華面前」:表徵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 【利四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呂振中譯〕「受膏的祭司要將公牛的一點兒血帶到會棚;」 〔原文字義〕「受膏的」受膏抹的;「取些」進入,進來;「帶到」(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因為事關全會眾的罪,故須由大祭司獻贖罪祭;『血』是為贖罪。 〔話中之光〕(一)祭司為全會眾贖罪,也正是神僕要為眾位弟兄姊妹認罪的寫照。你經常在神面前跪下來為眾民獻「贖罪祭」嗎?也許你是經常的,也許你還沒有獻過如此的「贖罪祭」——認罪悔改,禱告代求。 【利四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蘸點兒血,在永恆主面前、對着帷帳彈七次。」 〔原文字義〕「蘸」蘸,進入;「面前」面,在…之前;「對著」(原文與「面前」同字);「幔子」帷幕;「彈」噴出,灑,淋。 〔文意註解〕「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請參閱6節註解。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表徵基督的寶血完全遮蓋人的罪行。 【利四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他要把一點血抹在會棚內永恆主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又把所有的血都倒在會棚出入處燔祭壇腳那裏。」 〔原文字義〕「抹在」給,置,放;「倒在」傾倒,溢出,澆;「腳」根基,底部。 〔文意註解〕「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請參閱7節註解。 〔靈意註解〕「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表徵基督寶血贖罪的功效蒙神悅納。 「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表徵基督寶血在神面前說更美的話(來十二24)。 【利四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呂振中譯〕「把公牛所有的脂肪取起來,燻在祭壇上。」 〔原文字義〕「取下」升起,高舉;「燒在」焚燒,使冒煙。 〔文意註解〕「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請參閱8~10節註解。 〔靈意註解〕「所有的脂油…燒在燔祭的壇上」(8~10節):表徵基督使神滿足。 【利四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對這公牛他是要這樣行的:他對個人解罪祭的公牛怎樣行,對這公牛也要怎樣行:祭司要為眾民行除罪禮,眾民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收拾」做,製作;「贖罪」遮蓋,平息;「赦免」赦免,寬恕。 〔文意註解〕「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收拾』指處理祭牲的要點;『那贖罪祭的牛』即指大祭司為自己犯罪所獻贖罪祭的牛(參3節)。 「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他們』指全會眾(參13節)。 【利四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公牛搬出營外去燒,像燒頭一隻公牛一樣:這是大眾的解罪祭。」 〔原文字義〕「搬到」前往,出來;「燒」燃燒,燒盡。 〔文意註解〕「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請參閱11~12節註解。 〔靈意註解〕「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11~12節):表徵基督的一切全然獻給神。 【利四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呂振中譯〕「『若是首長在永恆主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犯了罪、去行其一件、是作錯了事、以致有了罪責的;」 〔原文字義〕「官長」長官,首領;「誤犯」無心的過失,疏忽的罪。 〔文意註解〕「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官長』有二意:(1)指各級首領和審判官;(2)指士師或王等管理全民的領袖,因本句有『他神』暗示其地位特殊,和神有特別的關係。 【利四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呂振中譯〕「他所犯的罪若讓他知道了,那麼他就要牽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多毛公山羊做他的供物,」 〔原文字義〕「犯」不中的,錯過目標;「罪」罪,贖罪祭;「沒有殘疾」完全的,健全的;「供物」奉獻,奉獻物。 〔文意註解〕「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意指他感覺有罪,需要對付。 「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公山羊』為官長犯罪所獻的贖罪祭須用公山羊,而不是公綿羊(參32節)。 〔靈意註解〕「沒有殘疾的」:表徵基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 【利四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按手在那山羊的頭上,在永恆主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牠:這是解罪祭。」 〔原文字義〕「宰」屠宰,擊打;「燔祭牲」燔祭,升高。 〔文意註解〕「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請參閱4節註解。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的頭上」:表徵在信心裡與基督聯合。 「宰於耶和華面前」:表徵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 【利四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取解罪祭牲的一點兒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祭牲的血倒在燔祭壇腳那裏。」 〔原文字義〕「贖罪祭」贖罪祭,罪;「牲」(原文無此字);「抹」給,置,放。 〔文意註解〕「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請參閱5~7節註解。 〔靈意註解〕「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表徵基督寶血贖罪的功效蒙神悅納。 「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表徵基督寶血在神面前說更美的話(來十二24)。 【利四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一切脂肪祭司都要燻在祭壇上,像燻平安祭的脂肪一樣:他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燒」焚燒,使冒煙;「平安祭(原文雙字)」平安祭,結盟或友誼的祭(首字);祭物(次字);「贖」遮蓋。 〔文意註解〕「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請參閱8~10節註解。 「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他』指犯罪的官長(參22節)。 〔靈意註解〕「所有的脂油…燒在燔祭的壇上」(8~10節):表徵基督使神滿足。 【利四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呂振中譯〕「『平民之中若有一個人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誤犯了罪、去行其一件、以致有了罪責,」 〔原文字義〕「民(原文雙字)」土地(首字);國家,百姓(次字)。 〔文意註解〕「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民』指一般的平民百姓;其他請參閱2節註解。 【利四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呂振中譯〕「他所犯的罪若讓他知道了,那麼他就要牽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多毛母山羊、為了他所犯的罪做他的供物。」 〔原文字義〕「母」雌性動物;「山羊」母山羊;「供物」奉獻,奉獻物。 〔文意註解〕「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母山羊』一般平民的贖罪祭,不像官長的公山羊,而是母山羊;『供物』指奉獻的祭物。 【利四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呂振中譯〕「他要按手在那解罪祭牲的頭上,在燔祭牲的地方宰那解罪祭牲。」 〔原文字義〕「按」靠在,放在;「燔祭牲」燔祭,升高。 〔文意註解〕「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請參閱4節註解。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的頭上」:表徵在信心裡與基督聯合。 「宰於耶和華面前」:表徵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 【利四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取祭牲的一點兒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所有的血都倒在祭壇腳那裏。」 〔原文字義〕「角」角,角落;「腳」根基,底部。 〔文意註解〕「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請參閱7節註解。 〔靈意註解〕「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表徵基督寶血贖罪的功效蒙神悅納。 「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表徵基督寶血在神面前說更美的話(來十二24)。 【利四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他要把一切的脂肪取下來,正如脂肪從平安祭牲上取下來一樣;祭司要給燻在祭壇上、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祭司要這樣為他行除罪禮,他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取下」拿走,挪去;「平安祭(原文雙字)」平安祭,結盟或友誼的祭(首字);祭物(次字);「馨」安靜,舒坦;「香」香氣,氣味;「贖罪」遮蓋。 〔文意註解〕「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請參閱8~9節註解。 「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馨香』指聞起來會覺得心曠神怡、心平氣和的氣味。『馨香的祭』指祭物經過焚燒後發出馨香的氣味。 〔靈意註解〕「所有的脂油…燒在燔祭的壇上」(8~10節):表徵基督使神滿足。 【利四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呂振中譯〕「『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供物做解罪祭,他就要牽一隻母的完全沒有殘疾的;」 〔原文字義〕「綿羊羔」小羊,綿羊;「贖罪祭」贖罪祭,罪;「供物」奉獻,奉獻物。 〔文意註解〕「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意指一般平民的贖罪祭,除了母山羊(參28節),也可以用母綿羊做祭牲,但必須是沒有殘疾的。 【利四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按手在那解罪祭牲的頭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牠、作為解罪祭。」 〔原文字義〕「牲」(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請參閱4節註解。 〔靈意註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的頭上」:表徵在信心裡與基督聯合。 「宰於耶和華面前」:表徵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 【利四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取解罪祭牲的一點兒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所有的血都倒在祭壇腳那裏,」 〔原文字義〕「蘸」取,拿。 〔文意註解〕「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請參閱7節註解。 〔靈意註解〕「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表徵基督寶血贖罪的功效蒙神悅納。 「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表徵基督寶血在神面前說更美的話(來十二24)。 【利四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呂振中譯〕「他要把一切脂肪取下來,正如平安祭牲綿羔羊的脂肪被取下來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物品燻在祭壇上、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之上:關於那人所犯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取下」拿走,挪去;「平安祭(原文雙字)」平安祭,結盟或友誼的祭(首字);祭物(次字);「羊羔」綿羊;「條例」(原文無此字);「贖」遮蓋。 〔文意註解〕「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請參閱8~10節註解。 〔靈意註解〕「所有的脂油…燒在燔祭的壇上」(8~10節):表徵基督使神滿足。 叁、靈訓要義 【獻贖罪祭】 一、贖罪祭的意義: 1.「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3,13,23,28節):基督在十字架上捨命流血,解決了人的罪行(贖愆祭);基督死而復活的生命,對付人的罪性(贖罪祭)。 2.「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2,13,22,27節):人因有罪性,以致行出來由不得自己,偶有誤犯的情形,仍須繼續被對付。 二、贖罪祭的種類: 1.「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3節):祭司犯罪的贖罪祭,用公牛犢。 2.「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12~13節):全會眾犯罪的贖罪祭,用公牛犢。 3.「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22~23節):官長犯罪的贖罪祭,用公山羊。 4.「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27~28節):百姓犯罪的贖罪祭,用母山羊。 三、獻贖罪祭的時機: 1.「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3節): 2.「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14,23,28節):聖靈的感動使人知罪(約十六8)。 四、獻贖罪祭的通則: 1.「沒有殘疾的」(3,23節):表徵基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 2.「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的頭上」(4,15,24,29,33節):表徵在信心裡與基督聯合。 3.「宰於耶和華面前」(4,15,24,29,33節):表徵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 4.「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6,17節):表徵基督的寶血完全遮蓋人的罪行。 5.「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7,18,25,30,34節):表徵基督寶血贖罪的功效蒙神悅納。 6.「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7,18,25,30,34節):表徵基督寶血在神面前說更美的話(來十二24)。 7.「所有的脂油…燒在燔祭的壇上」(8~10,19,26,31,35節):表徵基督使神滿足。 8.「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11~12,21節):表徵基督的一切全然獻給神。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