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贖愆祭的條例(一)】 一、須獻贖愆祭的罪(1~5節) 二、若以羊為贖愆祭(6節) 三、若以斑鳩或雛鴿為贖愆祭(7~10節) 四、若以供物為贖愆祭(11~13節) 五、在聖物上誤犯的贖愆祭(14~16節) 六、誤犯不可行之事的贖愆祭(17~19節) 貳、逐節詳解 【利五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呂振中譯〕「『倘若有人犯罪、聽見誓囑或是誓求的聲音,雖能做見證──無論是看見甚麼、或是知道甚麼──卻不說出來,他就要擔當他的罪罰。」 〔原文字義〕「發誓」誓言;「見證」見證,證人,證據;「罪」錯過目標,不中的,出錯差;「擔當」承擔,舉起;「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按原文意指當審理案件的審判官傳召見證人出庭作證時。 「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意指案件發生時在場的見證人,推託不知情,而不肯把他所看見、所知道的透露出來。 「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這種隱匿實情的在場知情者,乃是犯罪行為,他必須承擔不肯作證的罪惡。 〔話中之光〕(一)被召為見證人的若是匿事不報,便是護庇罪人,人的本分乃是按照神的律法幫助官長履行公平,不然就是自己取罪,因為這等人沒有愛公義的心。 (二)人有對真理的責任。人聽見發誓的聲音,堅定所說的是真實的;聽見的人就有作見證的責任。這是說,在真理上不能中立,是非是絕對的。如果不肯見證出來,不站在真理的一邊,以為事不干己,就是縱容虛假,同情罪惡,這事的本身就是罪惡了。 【利五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呂振中譯〕「或是有人觸着甚麼不潔淨的東西,無論是不潔淨的獸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的牲口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的昆蟲的屍體,他都茫然不知,那麼他就不潔淨,他有了罪責。」 〔原文字義〕「摸了」摸著,碰觸;「物」言語,事物;「獸」活物,動物;「畜」牲畜;「蟲」小型爬蟲。 〔文意註解〕「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不潔的』參11~15章;全句意指凡觸犯不潔之條例的人。 「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意指這人雖然因為無知而觸摸不潔之物,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他是犯罪不潔的人。 〔話中之光〕(一)甚麼叫做摸著死亡。帶我們進入死亡的,好多時候不是那事物的本身是死亡,而是我們這個人不對了,結果就引進了死亡。 【利五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呂振中譯〕「或是有人觸着人的不潔淨,無論他所染上的不潔淨是甚麼樣的不潔淨,他都茫然不知;一知道了,他就有了罪責。」 〔原文字義〕「污穢」(禮儀上)不潔淨;「染了」沾染,變為不潔淨;「不知道」隱藏,遮掩;「知道」認識。 〔文意註解〕「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別人的污穢』出自別人身體的污穢東西;全句意指凡人觸摸了污穢的源頭,無論是何種污穢。 「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意指當事人不知則已,一旦知道了就是罪,便須對付。 〔話中之光〕(一)人需要持守聖潔。沾染不潔污穢,或在別人的罪上有分,即使當時不知道,不能以無知誤犯推卸責任;不當作而作了,一知道了,就要對付,在神的面前認罪悔改。 【利五4】「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呂振中譯〕「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作惡或行善,無論那人所冒失起誓的是甚麼,他都茫然不知;一知道了,他就在這些事的一件上有了罪責。」 〔原文字義〕「冒失發誓」發誓,起誓;「行惡」壞的,邪惡的;「行善」美好,喜歡。 〔文意註解〕「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意指有口無心,口裡所作誓願,不是出於內心所願。 「要行惡,要行善;意指所作誓願無論是好是歹,都不討神喜悅。 「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有幾種意思:(1)無心之過,不自覺是在發誓;(2)不覺得隨便發誓乃是得罪神的事;(3)不覺得所發的誓,是自己作不到的。 「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意指一旦發覺自己所發的誓,犯了前句所列任何一種錯誤,便算有罪,需要對付。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話要說了算數,如果覺得必須以起誓來保證所應許的話,反而表示不夠真誠;只有導致犯罪的諾言才不應遵守。有智慧有節制的人,不會草率應許別人。 (二)主耶穌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五37)。 (三)人需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人口中所出的話,必須要負責任,應許了就要行,否則當作不作,即為有罪。 (四)罪,不一定要使人受傷害,才構成罪行;更不必等被人發現,控告追訴;自己「一知道了」,立即要承認所犯的罪,並獻祭贖罪。可見認真對付罪有多麼重要。神對於罪絕不馬虎。 【利五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呂振中譯〕「他在這些事的一件上覺得有了罪責時,就要承認他所犯的罪,」 〔原文字義〕「有了罪」有罪,冒犯;「承認」認罪,告白;「罪」錯過目標,不中的,出錯差。 〔文意註解〕「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意指一旦發覺自己有罪,就要向神認罪。 〔話中之光〕(一)獻祭的人若不肯悔改認罪,他獻甚麼祭物都不能除去罪。因為主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我們現在不再需要以牲畜獻祭,但是認罪仍是不可少的,因為惟有認罪才表明認清罪惡,也表明神是聖潔的,我們在祂面前謙卑,願意離棄罪(參詩五十一:16~17)。 (二)假使我們不肯悔改跟隨主耶穌,祂的死對我們就不能產生功效。正如注射醫治危險病症的藥物一樣,藥液必須注射進入血液,才能有效。 (三)假使我們不肯悔改跟隨主耶穌,祂的死對我們就不能產生功效。正如注射醫治危險病症的藥物一樣,藥液必須注射進入血液,才能有效。 (四)我們必須承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必赦免我們。認罪是站在神一面反對自己。這是在寶座的光中受審。 【利五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呂振中譯〕「並為了所犯的罪把他的賠罪物、就是羊群中母的,或是一隻綿羔羊、或是一隻多毛母山羊、帶到永恆主面前、作為解罪祭:他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 〔原文字義〕「贖愆祭」贖愆祭,罪疚,有罪;「牲」(原文無此字);「贖了」遮蓋。 〔文意註解〕「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意指必須以所規定的祭牲為自己贖罪。 「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意指要把合宜的祭牲,或母羊、或羊羔、或山羊,帶到祭壇那裡。 「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意指獻祭贖罪的事,必須交由祭司辦理。 〔話中之光〕(一)救贖的功效就是赦免,要相信這恩典。基督已經成為贖罪的祭牲。祂要除去你的過犯,好似撥去密雲。你平平安安的去吧!不要再犯罪了。 【利五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呂振中譯〕「『他若手頭緊、彀不着獻一隻小羊,他就要為了他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永恆主面前做賠罪物:一隻作為解罪祭,一隻作燔祭。」 〔原文字義〕「所犯的」錯過目標,不中的,出錯差;「罪」罪愆,有罪;「贖愆祭」(原文無此字);「贖罪祭」贖罪祭,罪;「燔祭」燔祭,升高。 〔文意註解〕「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意指窮人,無力獻羊羔。 「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本來窮人獻燔祭只要一隻鳥(利一14~17),但獻贖愆祭需要兩隻鳥,因為獻鳥時,不能分開脂油和肉,分別兩種用途,故須獻上兩隻。 「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意指帶到祭壇那裡獻給神;『贖愆祭』與利四章的贖罪祭不同,贖罪祭的罪是指在根本上籠統得罪了神,而贖愆祭的愆是指在零碎的行為上得罪了神。本章所提到的贖罪祭,則指凡是得罪神的罪愆,不論其情況是根本上或是零碎的行為,都在神面前有罪,故都需獻贖罪祭求神赦罪。 \ 「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意指一隻當作贖罪祭,恢復與神正常的關係,獻後歸祭司享用,另一隻則代替脂油全燒在壇上當作燔祭,感謝神的赦免。 〔話中之光〕(一)人進到神面前的權利,並非建立在贖愆祭的真正價值上,而是憑藉力所能及的禮物,以表明他尊重神所定的原則。但若一個人的力量能及,卻獻上較便宜的,這就表明他對於自己的罪,或是神的恩典,缺乏充分的感覺。 (二)因為經濟力量或有不同,對貧窮的人,或許需要憐憫,但絕不是對罪姑息。 【利五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呂振中譯〕「他要把這些物品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作為解罪祭的供獻上,從鳥的脖子上揪下頭來,可不要完全分開。」 〔原文字義〕「先」第一的,首要的;「獻上」靠近,接近,到達;「揪下」捏取,擰下;「撕斷」分開,隔開。 〔文意註解〕「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這些』指兩隻鳥;獻祭的次序是先獻贖罪祭,後獻燔祭(10節)。 「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揪下頭來』這個動作相當於宰殺牛羊;『不可把鳥撕斷』亞伯拉罕獻祭時並沒有將鳥劈開(參創十五10)。 【利五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解罪祭的一點兒血彈在祭壇邊,剩下的血要讓流在祭壇腳那裏:這是解罪祭。」 〔原文字義〕「旁邊」牆,邊;「剩下的」保留,遺留,留下;「流在」抽掉,抽乾。 〔文意註解〕「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由於鳥的血不多,故直接用指頭蘸血彈在祭壇的旁邊;『血』能贖罪,因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22)。 「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指彈血之後所流出的鳥血,就讓它滴流在祭壇的腳那裡。 「這是贖罪祭」:指上述(8~9節)處理程序是為頭一隻作贖罪祭之用(7節)。 【利五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第二隻他要按照典章、獻為燔祭;他所犯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照例」判例,慣例,基準;「獻」做,製作;「贖了」遮蓋。 〔文意註解〕「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照例』指獻燔祭的條例(一14~17)。 「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指獻祭贖罪的事,交由祭司辦理之後,犯罪的人所犯的罪就必蒙神赦免。 【利五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若手頭緊、彀不着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他就要為了所犯的罪把他的供物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的十分之一、作為解罪祭;可不要放上油,也不要加上乳香,因為這是解罪祭。」 〔原文字義〕「力量」(原文無此字);「供物」奉獻,奉獻物;「伊法」約22公升。 〔文意註解〕「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伊法十分之一』約2點2公升的細麵,其價值低於兩隻鳥,是為優待貧窮人的做法。 「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藉此和素祭有所分別(二1)。 〔話中之光〕(一)「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是表明為罪刻苦憂痛,與獻祭榮耀神不同;真實的認罪悔改,就蒙赦免。 【利五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物品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從細麵取出一把來、做表樣,燻在祭壇上、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之上:這是解罪祭。」 〔原文字義〕「一把(原文雙字)」滿(首字);拳頭,手掌(次字);「條例」(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原文沒有『自己的』,這一把是為獻祭之用,其餘的細麵則歸給祭司享用。 「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火祭的條例』指完全用火燒化,成為馨香之氣,獻給神享用;那一把細麵要完全燒在祭壇上,作為贖罪祭。 【利五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 〔呂振中譯〕「他在這幾件事之中所犯的任一項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剩下的麵要給祭司、像素祭一樣。』」 〔原文字義〕「剩下的」(原文無此字);「素祭」素祭,禮物。 〔文意註解〕「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這幾件事』指一至四節所描述的三件犯罪的事;他所犯的罪,經過祭司為他獻祭之後,就蒙神赦免。 「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剩下的麵』指那一把(12節)之外的細麵,都歸給祭司享用;『和素祭一樣』指用爐烤,或用鐵鏊烙,或用煎盤煎,其方法和素祭的條例(二4~10)相同。 【利五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指下面15~19節的話。 【利五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呂振中譯〕「『若有人在永恆主的聖物上不忠實,誤〔或譯:不知不覺〕犯了罪,他就要照你所估定的銀兩、按聖所的舍客勒、將他的解罪責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帶到永恆主面前為解罪責祭,」 〔原文字義〕「聖物」分別,神聖;「誤」無心的過失,疏忽造成的罪;「犯」行為不忠;「罪」不忠實,背叛;「過犯」錯過目標,不中的,出錯差;「舍客勒」折合11.5公克。 〔文意註解〕「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聖物』指該獻的祭物;誤犯的罪包括:(1)誤吃了聖物(二十二14);(2)不獻初熟之物(出二十二29;二十三19;三十四26;箴三9);(3)不納十分之一(二十七30~32);(4)不贖頭生的(出三十四19~20;民十八16);(5)用頭生的公牛耕地,剪頭生之公羊的毛(申十五19);(6)不承認所許之願(傳五6);(7)或有什麼別的事叫神或會幕受虧損(參民五6~8;瑪三8)等。 「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聖所的舍客勒』指當時在聖所內使用的砝碼,在收取奉獻物、贖罪銀時,作為度量的標準,每一舍客勒約折合十一點五公克;猶太傳統解釋一隻羊羔價值至少兩舍客勒。 「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贖愆祭』請參閱7節註解;『沒有殘疾』所有的祭牲都不可有殘疾(餐一3);『公綿羊』獻燔祭可用公綿羊或公山羊(一10),獻贖罪祭則用母綿羊(四32),獻贖愆祭則單獻公綿羊。 〔話中之光〕(一)聖物就是分別為聖獻給神的所有禮物。聖物之所以為聖,就是因為它是歸神所有,它只能被使用在神的聖工上,絕對不能用在私人的事情上。即使是因為無知而侵犯了神的所有物,也是犯了罪,必須向神獻贖愆祭。 (二)今天,無論什麼東西一旦獻給了神,就應當分別為聖。在教會裡聖徒獻的所有東西都是聖物,哪怕是教會的一張紙都應分別為聖而倍加珍惜。但是如果把教會的東西帶回家裡或歸為己用,或不加珍惜時,都是屬於在神的聖物上犯了罪,不僅應當賠償,還應徹底悔改。 (三)今天,我們若沒有向神獻上當納的十分之一,就是干犯神的聖物,為此我們要徹底悔改,獻上贖愆祭。因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做了賠償,我們當做的只是徹底悔改。 (四)主日是一周的第一天,也是神的日子。我們若是不把一周的第一天、第一時間獻給神,就是干犯神的聖物。 【利五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並為了在聖物上的罪要償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給祭司;祭司要用解罪責祭的公綿羊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差錯」錯過目標,不中的,出錯差;「償還」賠償,回報,和諧。 〔文意註解〕「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在聖物上的差錯』指在聖物上的品質未達標準,虧欠了神;『要償還』指須折價賠償所虧欠的部分;『外加五分之一』指在賠償的數額之外,另加五分之一。 「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意指除了如數賠償原主之外,另須獻贖愆祭為他在神面前贖罪,才能得到神的赦免;在這種情況的贖愆祭牲必須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18節)。 〔話中之光〕(一)人需要對神負責。神的子民,雖然極少可能公然干犯神,但在聖物上失誤的過犯,或無知踰越了神定的界限,是可能有的。對神對人既造成損害,不可只認罪即告無事,必須予以賠償,並且加上五分之一,表明對錯誤負責。 【利五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呂振中譯〕「『若有人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犯了罪,去行其一件,他雖不知道,還是有罪責,他必須擔當他的罪罰。」 〔原文字義〕「犯罪」錯過目標,不中的,出錯差;「有了罪」冒犯,有罪;「擔當」承擔,舉起;「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不僅該行的不行是罪,並且不該行的卻行更是罪。 「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不僅明知故犯是罪,並且無知而犯了也是罪。(世人所謂的「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此)。 〔話中之光〕(一)有罪必須對付;大罪須要承認,小罪也不能輕忽;原罪必須靠賴主寶血,得著救贖,本罪也必須因耶穌基督的寶血而得潔淨。 (二)「禁令」就是神的誡命,神的律法,神的吩咐就是神的話語。神的話語只有兩種,就是「當做」和「不當做」,神為了讓他的選民能夠分別善與惡,能夠有明智的選擇,才頒佈律法的。 (三)生活本身就是選擇,神的「禁令」就是幫助我們選擇的智慧言語。讓我們都順服神的話語,讓神的話語來主管我們的生活,這是成功生活的秘訣。 (四)我們要用神的話語來衡量我們的生活,要正確區分什麼是當做的,什麼又是不當做的,讓神的話語成為我們腳前的燈。本文告訴我們,即使是偶爾在不知中,沒有遵從神的律而犯了罪,也要獻上祭物求得赦免。 【利五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他要把羊群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帶到祭司那裏、照你所估定的價做解罪責祭;為了他所誤作的錯事、而不知道的、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原文字義〕「估定的價」估價,估計;「誤」迷路,出錯;「錯事」無心的過失,疏忽造成的罪。 〔文意註解〕「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你』指代表神的先知或官長;『祭司』指代表人獻祭給神的聖職人物。 「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誤行的那錯事』指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17節)。 【利五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 〔呂振中譯〕「這是解罪責祭;他在永恆主面前實在有了過失。』」 〔原文字義〕「贖愆祭」贖愆祭,罪疚,有罪;「實在有了罪(原文雙同字)」冒犯,有罪。 〔文意註解〕「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實在有了罪』指無論明知故犯或無知而犯,都在神前有罪。 〔話中之光〕(一)神是慈愛的,但也是公義的。罪人不能到神的面前。感謝主耶穌,祂為我們成了贖罪祭,使我們因信祂而得稱義;祂復活了,升上高天,坐在天父右邊,作我們永遠活著的大祭司,替我們代求,使我們罪愆得赦免,與神有團契。 叁、靈訓要義 【獻贖愆祭】 一、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分別: (備註:在利五章中贖罪祭和贖愆祭交叉出現,令人混淆不清,因此必須先予釐清。) 1.「贖罪祭」:英文名Sin Offering,指的是對付罪性(單數)。 2.「贖愆祭」:英文名Trespass
Offering,指的是對付罪行(複數)。人的罪行,往往是出於罪性,因此在對付罪行之時,仍須正本清源,自然會提到贖罪祭。F.B. Meyer在他的《利未記註解》做此分類:(1)Sin
Offering(4:1~35);(2)Trespass Offering(5:1~6:7)。 二、贖愆祭「愆」(過犯)的舉例(1~4節): 1.「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1節):該作見證卻不作。 2.「摸了不潔的物」(2節):接觸到不潔淨之物。 3.「他摸了別人的污穢」(3節):接觸到死亡。 4.「嘴裡冒失發誓」(4節):有口無心,無論所說的是好或是歹。 三、贖愆祭的獻祭條例(5~13節): 1.「要承認所犯的罪」(5節):向神認罪。 2.「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6節):獻一隻羊贖罪。 3.「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7~10節):力量不夠獻羊,改用兩隻鳥。 4.「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11~13節):力量不夠獻鳥,改獻2點2公升細麵。 四、贖愆祭的獻祭外加賠償條例(五14~六7): 1.「在…聖物上誤犯了罪」(15~16節):獻一隻公綿羊贖罪,另外加五分之一銀子賠償。 2.「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17~19節):獻一隻公綿羊贖罪。 3.因各種過犯致侵占別人的財物(六1~7):如數歸還,另加五分之一作賠償,還要獻一隻公綿羊向神贖罪。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