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六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贖愆祭的條例(二)】 七、不當奪人財物的贖愆祭(1~7節) 【祭司當如何獻祭(一)】 一、祭司當如何獻燔祭(8~13節) 二、祭司當如何獻素祭(14~23節) 三、祭司當如何獻贖罪祭(24~30節) 貳、逐節詳解 【利六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講論。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顯然神在1~7節的話,跟第五章的話並不是在同一時間說的。 【利六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呂振中譯〕「『若有人犯罪,對永恆主不忠實,在存放或交易〔或譯:信約〕的事上欺騙他的同伴,或是搶奪或是欺壓他的同伴,」 〔原文字義〕「犯罪」錯過目標,過錯;「干犯」行為不忠,行為奸詐;「交付」存放,儲藏;「交易(原文雙字)」抵押品,擔保(首字);手(次字);「詭詐」欺騙,行事虛偽;「搶奪」搶奪,強要;「欺壓」強加於,壓迫。 〔文意註解〕「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人任何得罪別人的事,都是干犯神的。 「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這裡連同第3節前半一共提到六項得罪人又干犯神的事:(1)沒有忠實地保管好別人所信託的物件;(2)在買賣的事上欺騙了別人;(3)侵佔別人的財物;(4)欺壓鄰人;(5)沒有誠實地列明自己無意間拾到的別人遺失之務;(6)說謊話作假見證。 〔話中之光〕(一)神的兒女,要常常注意人寄放在你地方的東西。如果可能,寧可不給他寄放。既然給他寄放了,出了事情,你要賠。人家寄放的東西,你要好好的保守。 (二)相同的原則,向別人借的東西,務必記得歸還。特別是借閱的書籍,許多人忘記歸還。這筆帳今日不還,將來有一天仍得面對神的審判。 (三)人交給你的東西,故意把好的留下,把壞的換了,故意把有價值的,你所喜歡的留下。有詭詐在裡面,這在神面前犯了罪。 (四)在買賣裡面,行了詭詐,撒了謊。用不正當的方法來營利,把不該得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的,這在神面前都是罪。並且都應該嚴格對付才可以。 (五)沒有一個人,能夠用搶奪的方法,去得著任何的東西。藉著機關、地位、權柄、所有的利便,來得著東西,叫任何別人的東西,變作你自己所有的,這是罪。 (六)用任何的地位,用任何的勢力,在態度上欺壓人,叫自己上算的,這都是罪。從神的眼光來看,神的兒女,不能作這樣的事。這一種行為,是不可以有的。 (七)有一件基本的事,是神的兒女應當一直在那裏學的,就是說,總不願意有的東西是別人的,而能夠變作我的。這種不是好事。怎麼變過來,你不要管,能變過來就不行。是人的東西,就是人的東西。不能說人的東西,變作我們的東西。 (八)一切上算的事,信徒總是越少作越好。總是不該佔人的便宜。佔人的便宜,這是很不好的習慣。 (九)對鄰舍犯罪源於對耶和華犯罪。當人沒有真正信靠耶和華時,必然會向鄰舍犯罪。無視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向人犯罪等於向造人的神犯罪。 【利六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 〔呂振中譯〕「或是撿了人所失掉的東西而在那事上欺騙人、假意起誓:在人所作的這一切的事的任一件上犯了罪;」 〔原文字義〕「撿了」找到,尋見;「遺失」失物;「詭詐」欺騙,行事虛偽;「犯了」做,製作;「罪」錯過目標,過錯。 〔文意註解〕「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參閱第2節註解。 「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意指在2~3節所述六項罪行中,違犯了任何一項。 〔話中之光〕(一)在遺失的物上,有許多人行了詭詐。有變作沒有,多變作少,好變作壞,這都是詭詐。有給你說到沒有了,多給你說到少了,好給你說到壞了。人家遺失的東西,因著人遺失的緣故,在那裡佔人的便宜;因著人丟掉了東西,你就從中取利,從中得著好處;這沒有別的,這是罪。 (二)基督徒不可以拾東西。你就是把東西拾起來,也要去還人家。國家的律法許可人拾東西,過了多少時候,你所拾來的東西,可以算作你的。但是,我們基督徒不能拾東西。 (三)明明是知道的,變作不知道。明明是看見的,變作不看見。明明是有的,變作沒有。撒謊起誓來證明你所作的,這一個是罪。 【利六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呂振中譯〕「他若這樣犯了罪,而覺得有了罪責,那麼他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贓物、或因欺壓而得的索物、或人所存放在他手裡的存放物、或是他所撿着人失掉的東西,」 〔原文字義〕「過犯」冒犯,有罪;「歸還」返回,轉回;「搶奪」掠奪,搶劫;「欺壓」強加於,壓迫;「交付」存放,儲藏;「遺失」失物。 〔文意註解〕「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犯了罪』指有犯罪的事實;『有了過犯』指確定違犯了律法。 「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意指必須歸還任何非法所得的財物。 「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意指必須歸還任何不是屬於他的財物。 〔話中之光〕(一)干犯的人必須先對受害的一方作出適當賠償,並按財物價值繳付另外的五分之一。這些賠償也須是用銀子支付,要犯罪的人明白,破壞人際關係,失信背約,須付出高代價。 (二)頂要緊的是把東西拿去還人。凡不是你自己的東西,不能再留在你家裏。如果基督徒不潔淨,就不能怪社會不潔淨。每一基督人都必須潔淨。在可能的範圍裏,我們必須還人,必須向人承認。 【利六5】「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呂振中譯〕「或是任何假意起誓所牽涉到的東西,他都要按原數償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獻解罪責的日子交給物主。」 〔原文字義〕「什麼物」(原文無此詞);「假」欺騙,虛假,失望;「如數」全部,極點,首領;「加上」加,增加;「交還」給,置,放。 〔文意註解〕「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意指必須歸還任何因為用假誓而獲得的財物。 「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意指4~5節所列任何一項不法財物,都必須全數歸還,並且額外加上五分之一的賠償,作為懲罰。 「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意指在被判定有罪之時,就要悉數(外加賠償金)還給原主。 〔話中之光〕(一)贖愆祭的這一個「還」字,和挽回祭(羅三25)的「挽」字,乃是同樣的意思。贖愆祭是兩方面的:一面在神面前要「挽」,一面在人面前要「還」。你千萬不要以為在神面前挽了,就夠。總得在人面前還了,才夠。不還,不夠。 (二)愛文羅伯斯(Evan Roberts)是威爾斯有名的復興的人。他常常喜歡問人一句話:「你末了一次向人的賠罪,是在甚麼時候?」人末了一次向人的賠罪如果是隔了多少年,或者是很長久的時候,這個人定規出了事。 (三)真正的悔改不僅在於言語,也在於實踐,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參太三8)。 (四)如果我們不肯歸還人,我們就不能獻贖愆祭。靠主耶穌的血能蒙神赦罪,這是真理。但如果你得罪了人,你不肯對付,你和神就要失去交通。一想起,就要不自由;一想起,良心就要感覺不安,因此就不能與神來往。 (五)本節的話告訴我們說,一查出有罪的日子就當還,不必等待。一知道了,不必說還要等聖靈感動的話了,因為聖靈已經感動你,叫你知道罪了。不必等,今天就該賠還。不能遲延。 (六)若遲延不還,就有兩個頂不好的結局。第一,就是良心越過越沒有聲音。一次一次良心有聲音,還是頂寶貝,若是沒有,就糟了。第二,就是良心越過越厲害,叫你在人的面前不能開口,不能講道,叫你一點平安都沒有。我們知道了罪,若再遲延等待,就必有這兩個結局。 【利六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他的解罪責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永恆主面前、交給祭司、照你所估定的價做解罪責祭。」 〔原文字義〕「估定的價」估價,預估;「贖愆」贖愆,補償,罪疚;「沒有殘疾」(原文與「公綿羊」同字)。 〔文意註解〕「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你』指代表神的先知或官長;『所估定的價』指其所估定贖愆祭牲的價位。 「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意指除了如數賠償原主之外,另須獻贖愆祭為他在神面前贖罪,才能得到神的赦免;在這種情況的贖愆祭牲必須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參五16,18)。 「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耶和華面前』就是祭壇那裡。 〔話中之光〕(一)你雖然賠還人了,但是,還有一件事當作。因為你雖然向人賠還了,但是,這並不會叫你在神面前得赦免。我們還得獻上贖愆祭。世界沒有一個人能靠認罪得凓赦免的。如果得罪了神,就必須靠主的血才能得凓赦免。我們得罪了人,一面要同人作清楚,這個要先作。 【利六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祭司要在永恆主面前為他行消除,他無論行了這些事的哪一件、因而有罪責,都必蒙赦免。』」 〔原文字義〕「贖罪」遮蓋,平息,化解;「赦免」赦免,寬恕。 〔文意註解〕「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意指祭司擔負獻祭的責任。 「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意指經過祭司獻祭之後,他的罪行就必蒙神赦免。 〔話中之光〕(一)神要領罪人離惡歸善(參詩一百三十4),人懊悔、認罪、償還和得赦,是自然的次序,若不懊悔,承認也是徒然,若不承認,就更不願意償還,若不償還,就不得蒙赦免。 (二)「無論行了什麼事」暗示耶穌基督為我們贖罪是完全的(參來十14~18)。耶穌基督作為祭物(參來九12~14;十10),能完全贖罪,沒有任何缺陷。 (三)世界上沒有一個太大的罪是神所不能赦免的。所有問題是在乎我們認不認。但是,另一方面,主耶穌的血不能放在一邊,我們是靠主的血與神交通。 【利六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下面是有關獻祭的條例,是專對祭司的規定。 【利六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法規是這樣:燔祭品要放在祭壇上的焚燒處、整夜到早晨;祭壇的火要不斷地在那上頭燒着。」 〔原文字義〕「吩咐」吩咐,命令,指示;「條例」律法,指引,教誨。 〔文意註解〕「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和他的子孫』指祭司,他們負責獻祭的事工;『燔祭』指整個祭物須在祭壇上經過火燒,使馨香之氣上升,全部獻給神。 「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意指將祭物用祭壇的柴火焚燒。 「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意指祭司必須注意:(1)添柴,使祭壇的火不致熄滅;(2)燔祭的祭牲必須完全燒成灰。 〔靈意註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燔祭要完全焚燒,直至燒成灰;『灰』表徵人天然生命的盡頭,不再改變。 〔話中之光〕(一)燔祭豫表基督,祭壇豫表十字架。燔祭是從晚上燒到天亮,這就是說,主耶穌救贖的功勞,在這世代中,是繼續不斷為我們請求!以色列人在帳幕裏,或者還會發怨言,但是,祭壇上的燔祭還是不止息的為他們獻上。 (二)我們應當知道,寶血是時常為我們說話的。我們一次接受十字架的功勞,十字架就永遠為我們說話,永遠是我們的拯救。 【利六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呂振中譯〕「祭司要穿上細麻布長衣;也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他要把祭壇上火將燔祭品所燒燬成的灰取下來,放在祭壇附近。」 〔原文字義〕「身上」血肉之體;「灰」灰燼,肥沃。 〔文意註解〕「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意指祭司供職時必須穿上祭司服(出二十八40~41)。 「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意指祭司獻祭時必須遮掩下體,免得擔罪而死(出二十八42~43)。 「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把…灰收起來』也是祭司的工作(參11節);『壇的旁邊』即指祭壇的東邊(參一16)。 〔靈意註解〕「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灰倒在祭壇的『東邊』(參一16)日出的方向,表徵死不是結局,而要帶進復活。 〔話中之光〕(一)在聖所中移去壇灰的卑下工作,也是祭司的職事。可見:(1)不問工作貴賤,只要是出乎神的差遣,同樣重要,同樣尊嚴;(2)人對神的態度如何,也表現在他的外表上。侍奉神,不問工作大小,決不可輕慢隨便;內心與外表同等重要。 (二)人一獻在神手裏作燔祭,神就來燒,結果全人形狀改變,甚麼都變成灰了。這就是神悅納的明證。 【利六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呂振中譯〕「然後把這衣服脫下,穿上別的衣服,將灰拿出營外潔淨的地方。」 〔原文字義〕「別的」其他的;「營外(原文雙同字)」外面,向外;「潔淨」純正,潔淨的。 〔文意註解〕「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這衣服』指祭司服;『別的衣服』指平常的衣服。 「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指以色列人紮營地外面的潔淨之地(參四12)。 〔靈意註解〕「隨後要…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營外』表徵世界;信徒當把身體獻上,活著事奉神(羅十二1)。 【利六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呂振中譯〕「祭壇上的火要不斷地在那上頭燒着,不可熄滅;祭司要燒柴在那上頭,把燔祭品擺在上頭,把平安祭牲的脂肪燻在上頭。」 〔原文字義〕「熄滅」熄滅,被澆熄;「燒」燃燒,點火;「柴」木柴,木材。 〔文意註解〕「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參閱13節。 「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不僅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一直燒著(參9節),並且每天早晨還要在上面添柴。 「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平安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表示「和好」或「福祉」。此祭為一私人的獻祭,所獻的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參七15~16),表明獻祭者對神的感恩,虔敬與奉獻,並藉此顯明神與人及人與鄰舍的和諧關係。『燒平安祭牲的脂油』請參閱三3~5。 〔靈意註解〕「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表徵信徒當靠著死而復活的生命(燔祭),將上好的(脂油),因著感恩(平安祭)獻給神。 〔話中之光〕(一)本節是說使火不熄滅的方法,信徒早晨起來和晚上睡覺的時候,也當除去一切攔阻自己的事,好像祭司除去燔祭的灰一樣,也當把心中的火挑旺起來,正與祭司增添新柴相同(參羅十二11;提後一6)。 (二)信徒向神的奉獻之火也應該不熄滅,天天鞭策自己順服神的話語(參林前九27)。 (三)「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1)在宇宙間神如同火一樣,一直要得著人作祂的滿足。祭壇上的火象徵神顯在那裏,並非發怒可怕的火,乃是可親可愛的火。(2)火常常燒著,說出神要得著人、悅納人、享受人作祂食物的心願,從來沒有停止過。(3)燒火的柴是祭司加上去的,預表人與神的心願合作。教會中事奉神的人要不斷的加柴,使火興旺,好叫多人成為燔祭,被神得著,作神的食物。 【利六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呂振中譯〕「祭壇上要不斷地有火燒着,不可熄滅。」 〔原文字義〕「壇」祭壇;「常常」常常,時常,整天,日日;「燒著」燒著,焚燒;「熄滅」熄滅,撲滅,吹滅,滅盡。 〔文意註解〕「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意指不斷的供給燃料。 〔靈意註解〕「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表徵「要殷勤不可懶惰,靈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十二11原文)。 〔話中之光〕(一)火乃是神聖潔的表號。這火以諸般行動,消除我們身上一切與神性質相反的成分,使我們從一切瑕疪中得著純淨,好與祂相像,能以在祂面前生活。 (二)或許是因為神要祂的百姓知道,他們與神交通的門路是常常開著的,人或因蒙了神的恩要獻燔祭、素祭、或平安祭,或因覺悟自已的罪要獻贖罪祭或贖愆祭,就能借著壇上這不熄減的火隨時贖罪、感恩,與神交通。 (三「火不可熄滅,」意味著以色列百姓不停止向神獻祭,就是向神獻上敬拜。今天基督徒也應該不斷在神面前獻上敬拜和禱告。保羅勸勉我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參羅十二1)。信徒憑信心所做的一切,就是神所喜悅的祭(參來十三15~16)。 (四)這火要常常燒著,表明它是藉人維持的。火乃神「聖潔」的表號。神一直在潔淨我們。但這一個火必需不斷的添加燃料,那就需要人不住的儆醒。在事奉與交通中,無價值的事物,都得挪開、燒燬;有價值的事物,也都得置放火上,使其純淨。火要繼續不斷的燒著,直至成全它所有的目的。 【利六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素祭的法規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祭壇前把這祭物獻在永恆主面前。」 〔原文字義〕「素祭」素祭,禮物,供物;「條例」條例,律法,法則。 〔文意註解〕「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素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含有禮物或貢物的意味,是一種自願的獻祭,敬拜者藉此向所敬拜的神表明忠貞與感恩的心意,也間接供應祭司們生活所需的食物(參二1,10)。 「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亞倫的子孫』指祭司,獻祭是祭司的工作。 〔靈意註解〕「素祭…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壇』表徵十字架;『在耶和華面前』表徵神的同在。 【利六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呂振中譯〕「他要從那裡面將素祭的細麵取起一把來,也取它的一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都燻在祭壇上做表樣、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馨香(原文雙字)」馨香的(首字);香氣,香味(次字);「紀念」紀念。 〔文意註解〕「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細麵』是將麥子去皮、軋碎、磨末而成的;『自己的一把』指充滿手掌的一把細麵,用來獻祭。 「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意指獻祭的細麵澆上油,加上乳香(參二1),然後一起燒在祭壇上。 「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馨香』指聞起來會覺得心曠神怡、心平氣和的氣味。獻素祭給神,讓神聞到馨香的氣味而蒙神悅納。 〔靈意註解〕「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素祭的細麵』表徵基督是生命的糧。 「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油』表徵聖靈;『乳香』受苦後發出的香氣。 【利六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呂振中譯〕「其餘留部分亞倫和他子孫要喫,要在聖的地方不帶酵地喫;他們要在會棚院子裡喫。」 〔原文字義〕「剩下的」剩下,留下,其餘;「聖」聖潔的;「處」地方;「不帶酵」無酵;「會」會,會眾,節期;「幕」帳幕,帳棚。 〔文意註解〕「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祭物中不被火燒成馨香之氣獻給神之外的部分,都歸祭司享用。 「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聖處』指會幕的院子裡面,那裡有祭壇、洗濯盆、陳設餅的桌子、香壇等神聖的器物,故稱聖處;『不帶酵』除另有規定,一律不可有酵。 〔靈意註解〕「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表徵唯有事奉神的人(祭司),可以在聖潔的原則下(聖處不帶酵)享用基督的豐富。 〔話中之光〕(一)「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神為現在的教會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參林前九7,11,13~14,18;路十7;加六6)。 (二)神顧念事奉祂的人,親自供給他們所需用之物(腓四2~18)。 【利六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呂振中譯〕「不可攙着發酵物烤;從獻與我的火祭中我給了這個做他們的分兒、是至聖的,像解罪祭和解罪責祭一樣。」 〔原文字義〕「分」分,福分;「至聖的(原文雙同字)」聖,聖所,至聖的。 〔文意註解〕「烤的時候不可攙酵」:烤素祭時不可在細麵中攙酵。 「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火祭』指祭物獻給神都須經火焚燒,故稱火祭;惟素祭、贖罪祭、贖愆祭並非全然焚燒,留有一部分是神賜給祭司們享用的。 「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至聖的』通指分別為聖歸給神的祭物和物件,雖蒙神賞賜給祭司享用,但仍視為至聖之物,不得隨意處置。 〔靈意註解〕「烤的時候不可攙酵」:前句是不可帶酵而『吃』,本句是不可攙酵而『烤』;表徵無論是裡面的接受(吃),或是外面的接觸(烤),都不可有罪(酵)的成分。 「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素祭中凡未用火焚燒的部份,是神賞賜給事奉神者享用的分,是至聖的。 「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表徵信徒必須對付裡面的罪性(贖罪祭)和外面的罪行(贖愆祭),才得充分享用。 【利六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凡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可以喫、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應得的分兒〔或譯:永遠的條例〕;凡觸着這些祭物的都會成為聖的。』」 〔原文字義〕「萬代」世世代代;「永得」永遠,永久;「摸」摸,沾,挨;「成為聖」分別為聖。 〔文意註解〕「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亞倫子孫中的男丁』指祭司家庭中的男性成員,連那些因身有殘疾而不能近前獻祭的人,也都可以吃(參二十一21~22)。 「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意指這項規定,永不改變。 「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因所獻的祭物是至聖的(參17節),故凡與祭物接觸過的人與物都成為聖。 〔靈意註解〕「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男丁』表徵剛強的;事奉神者得以享用,享用生命的供應者得以剛強,剛強者又得以事奉神,如此因果相關。 【利六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曉諭」曉諭,說話。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請參閱第8節註解。 【利六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呂振中譯〕「『亞倫和他的子孫、當受膏的日子、所要獻與永恆主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的十分之一、作為不斷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原文字義〕「受膏」膏,抹;「供物」供物,犧牲。 〔文意註解〕「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亞倫受膏的日子』指大祭司受膏開始供職的日子;『他子孫』指亞倫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大祭司者(參22節);『獻給耶和華的供物』指單純為供職而獻的供物。 「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伊法十分之一』約折合2點2公升的細麵;『常獻的素祭』指大祭司每日為自己供職必須獻的素祭。 「早晨一半,晚上一半」:意指在早晨先獻上一半,另一半在晚上才獻上。 〔靈意註解〕「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表徵每天早晚都要過獻身事奉神的生活。 【利六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呂振中譯〕「是要用油調和在煎盤上作的;調勻了你就拿進來、做擘成塊子的素祭供獻上,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鐵鏊」鏊,盤;「調和」(原文無此字);「調勻」調勻,烤;「烤好」烤好;「塊子」塊子,一塊,一點。 〔文意註解〕「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意指先直接在鐵鏊上將細麵用油調勻。 「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意指連鐵鏊拿到祭壇上烤熟,分成塊子,然後獻給神作為馨香的素祭。 〔靈意註解〕「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烤好了分成塊子」:『調油』表徵與聖靈調和;『烤』表徵受火煉的苦;『分塊』表徵十字架的破碎。 【利六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亞倫子孫中接替他做受膏祭司的要獻〔或譯:備辦〕它、做永遠的條例、完全燻、獻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接續」代替,底下;「受膏的」受膏的,受膏者;「全」全然;「定例」定例,律例。 〔文意註解〕「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接續他受膏的祭司』即指大祭司。 「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正如百姓不能吃自己所獻的祭物,若吃了,就等於收回不獻;同樣,大祭司也不能吃為他自己所獻的祭物,否則就像沒有獻上一樣,因此,要全然焚燒。 〔靈意註解〕「要全燒給耶和華」(22~23節):大祭司在受膏的日子(20節)所獻的素祭全燒給神;表徵基督在肉身裡的事奉完全為著神的(參太三16~17)。 【利六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 〔呂振中譯〕「凡祭司的素祭都要完全燻;不可喫。』」 〔原文字義〕「都要」全,全然;「吃」吃,吞噬。 〔文意註解〕「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大祭司如何不可吃他為自己所獻的祭物(參22節),眾祭司也如何不可吃。 【利六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曉諭」曉諭,說話。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請參閱第8節註解。 【利六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解罪祭的法規是這樣。你要在永恆主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解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原文字義〕「條例」條例,律法,法則。 〔文意註解〕「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19~23節是獻供職的素祭,而24~30節是獻贖罪祭。 「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在耶和華面前』即指在祭壇的北邊,要在那裡宰祭牲(參一11)。 「這是至聖的」:在祭壇上所獻的一切贖罪祭牲,都是分別為聖歸給神的,所以是至聖的(參民十八9)。 〔靈意註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人犯罪得罪神,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因此要向神認罪,求神赦免。 【利六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呂振中譯〕「獻這解罪祭的祭司要喫它,在聖的地方、在會棚的院子裡喫。」 〔原文字義〕「聖」聖潔的;「處」地方;「會」會,會眾,節期;「幕」帳幕,帳棚。 〔文意註解〕「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為官長和百姓所獻的贖罪祭牲,除了脂油須全燒之外,祭肉則歸祭司享用(參四22~36)。 「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祭司不能把祭肉拿回家吃,而必須在會幕的院子裡,就是在聖處吃(參16節)。 〔靈意註解〕「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為官長或百姓個人所獻的贖罪祭,祭司可以享用祭肉(參四22~36),但必須在聖潔裡(聖處)才可享用。 【利六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呂振中譯〕「凡觸着這祭肉的人或物、都要成為聖的:它的血若灑在衣服上,那灑的那一件、你要在聖的地方給洗淨。」 〔原文字義〕「彈」彈,濺;「洗淨」洗淨,洗滌。 〔文意註解〕「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請參閱18節註解。 「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彈』指祭牲的血無意間被濺在祭司的衣物上;『要在聖處洗』被祭牲的血濺到的衣物,不能帶到外面,以免被祭司以外的人觸摸,所以要在聖處洗淨。 〔靈意註解〕「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表徵不可將基督的寶血當作平常看待。 【利六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呂振中譯〕「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原文字義〕「打碎」打碎,打破;「擦磨」磨,光亮的;「涮淨」漫過,漲溢。 〔文意註解〕「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這是因為當時的瓦器裡面表層沒有絕緣的磁釉,祭肉的汁液會滲入瓦器,所以必須打碎。 「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銅器不會吸收祭肉的汁液,所以只需擦磨和涮淨。 〔靈意註解〕「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瓦器』表徵人天然的生命,須十字架的破碎。 「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銅器』表徵審判;基督已經滿足神公義的審判,信徒在基督裡面,只要接受神話語的光照(詩一百十九130),並話中之水的洗淨(弗五26)即可。 【利六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喫;這是至聖的。」 〔原文字義〕「吃」吃,吞噬。 〔文意註解〕「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指祭司家中的男丁可以吃祭肉(參18節)。 「這是至聖的」:請參閱25節註解。 【利六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呂振中譯〕「凡解罪祭牲的血若被帶進會棚、在聖所裡做除罪禮的用處,那肉都喫不得;總要用火燒。」 〔原文字義〕「焚燒」焚燒,燒。 〔文意註解〕「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這種情形的贖罪祭只有三種:(1)為大祭司的贖罪祭(參四3~11);(2)為全體會眾的贖罪祭(參四13~21);(3)大贖罪日的贖罪祭(參十六27)。 「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上述三種贖罪祭的祭肉必須全燒,不能留下來吃。 〔靈意註解〕「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血帶進會幕』表徵完全為著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人不可以分享。 叁、靈訓要義 【祭司當如何獻祭(一)】 一、祭司當如何獻燔祭(8~13節): 1.「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9節):燔祭要完全焚燒,直至燒成灰;『灰』表徵人天然生命的盡頭,不再改變。 2.「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10節):灰倒在祭壇的『東邊』(參一16)日出的方向,表徵死不是結局,而要帶進復活。 3.「隨後要…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11節):『營外』表徵世界;信徒當把身體獻上,活著事奉神(羅十二1)。 4.「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12節):表徵信徒當靠著死而復活的生命(燔祭),將上好的(脂油),因著感恩(平安祭)獻給神。 5.「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13節):表徵「要殷勤不可懶惰,靈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十二11原文)。 二、祭司當如何獻素祭(14~23節): 1.「素祭…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14節):『壇』表徵十字架;『在耶和華面前』表徵神的同在。 2.「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15節):『素祭的細麵』表徵基督是生命的糧。 3.「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15節):『油』表徵聖靈;『乳香』受苦後發出的香氣。 4.「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16節):表徵唯有事奉神的人(祭司),可以在聖潔的原則下(聖處不帶酵)享用基督的豐富。 5.「烤的時候不可攙酵」(17節):前句是不可帶酵而『吃』,本句是不可攙酵而『烤』;表徵無論是裡面的接受(吃),或是外面的接觸(烤),都不可有罪(酵)的成分。 6.「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17節):素祭中凡未用火焚燒的部份,是神賞賜給事奉神者享用的分,是至聖的。 7.「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17節):表徵信徒必須對付裡面的罪性(贖罪祭)和外面的罪行(贖愆祭),才得充分享用。 8.「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18節):『男丁』表徵剛強的;事奉神者得以享用,享用生命的供應者得以剛強,剛強者又得以事奉神,如此因果相關。 9.「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0節):表徵每天早晚都要過獻身事奉神的生活。 10.「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烤好了分成塊子」(21節):『調油』表徵與聖靈調和;『烤』表徵受火煉的苦;『分塊』表徵十字架的破碎。 11.「要全燒給耶和華」(22~23節):大祭司在受膏的日子(20節)所獻的素祭全燒給神;表徵基督在肉身裡的事奉完全為著神的(參太三16~17)。 三、祭司當如何獻贖罪祭(24~30節): 1.「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25節):人犯罪得罪神,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因此要向神認罪,求神赦免。 2.「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26節):為官長或百姓個人所獻的贖罪祭,祭司可以享用祭肉(參四22~36),但必須在聖潔裡(聖處)才可享用。 3.「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27節):表徵不可將基督的寶血當作平常看待。 4.「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28節):『瓦器』表徵人天然的生命,須十字架的破碎。 5.「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28節):『銅器』表徵審判;基督已經滿足神公義的審判,信徒在基督裡面,只要接受神話語的光照(詩一百十九130),並話中之水的洗淨(弗五26)即可。 6.「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30節):『血帶進會幕』表徵完全為著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人不可以分享。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