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七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祭司當如何獻祭(二)】 四、祭司當如何獻贖愆祭(1~10節) 五、祭司當如何獻平安祭(11~27節) 六、祭司當如何獻搖祭和舉祭祭(28~38節) 貳、逐節詳解 【利七1】「“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解罪祭的法規是這樣:這祭是至聖的。」 〔原文字義〕「贖愆祭」贖愆祭,贖愆祭牲,賠罪的禮物;「條例」條例,法則,法規;「至聖(原文雙同字)」分別為聖,聖潔,聖所。 〔文意註解〕「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意指祭司對百姓所犯零零碎碎的罪行,該獻的贖愆祭,其規定如下所述。 「這祭是至聖的」:意指贖愆祭和贖罪祭一樣,乃是至聖的。 〔靈意註解〕「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贖愆祭表徵基督應付人的罪行(複數),人不可輕忽。 〔話中之光〕(一)「這祭(贖愆祭)是至聖的,」這話告訴我們,我們不可輕忽取用基督對付我們的罪行這件事。每當我們在聖靈的光照感動下,覺得自己的行為的確得罪了神,便應該鄭重其事地承認自己的罪,求神赦免。 (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利七2】「人在哪裡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裡宰贖愆祭牲;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 〔呂振中譯〕「人在甚麼地方宰燔祭牲,也要在那地方宰解罪責祭牲;祭司要把祭牲的血潑在祭壇的四圍。」 〔原文字義〕「宰」宰殺;「燔祭牲」上升,燔祭牲,燔祭,火祭;「灑」灑,散布。 〔文意註解〕「人在哪裡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裡宰贖愆祭牲」:意指在祭壇的北邊(參一11) 宰殺。 「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宰殺祭牲是獻祭之人的工作,但灑血則屬祭司的工作(參一5)。 〔靈意註解〕「人在哪裡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裡宰贖愆祭牲」:表徵基督作贖愆祭,乃是基於基督作燔祭,將祂自己全然奉獻給神,討神喜悅。 「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表徵基督寶血足以應付人的罪行(複數)。 〔話中之光〕(一)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二)「血…要灑在壇的周圍,」血表明基督為我們的罪捨命;壇表明神的臨在。在基督寶血底下,我們可以坦然無懼的進到神面前,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參來四16)。 【利七3】「又要將肥尾巴和蓋臟的脂油,」 〔呂振中譯〕「他要把祭牲所有的脂肪都獻上:就是那肥尾巴和蓋臟腑的脂肪、」 〔原文字義〕「肥」脂油,肥美,上好的;「蓋」遮蓋,淹沒;「臟」內臟,臟腑;「脂油」(原文與「肥」同字)。 〔文意註解〕「又要將肥尾巴和蓋臟的脂油」:取下脂油為要焚燒獻給神(參5節)。 〔靈意註解〕「又要將…脂油…一概…在壇上焚燒」(3~5節):表徵基督將生命的豐富和最好的奉獻給神。 【利七4】「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呂振中譯〕「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肪、靠近腰兩旁的脂肪、和肝上的附屬物、連腰子、都取下來。」 〔原文字義〕「腰子」腰子,腎臟;「腰」腰部,指望,愚昧;「網子」肝葉,網狀肥油;「取下」除去,離棄。 〔文意註解〕「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意指腰子和脂油同獻。 「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肝上的網子』或作「肝葉」,乃指肝上的脂油,其狀似網。 【利七5】「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這些祭品燻在祭壇上、做火祭獻與永恆主:這是解罪責祭。」 〔原文字義〕「焚燒」焚燒,燒香;「火祭」火,火祭;「贖愆祭」贖愆祭,贖愆祭牲,賠罪的禮物。 〔文意註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焚燒脂油和灑血(參2節)一樣,是屬祭司的工作。 「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火祭』指經火焚燒所獻的祭。 〔話中之光〕(一)「脂油」指肥美的部位,全然焚燒獻給神作馨香的火祭;基督為我們的罪行把祂的生命和最好的都犧牲了。這裡再次告訴,千萬不可輕忽基督贖罪之恩(參1節),將它等閒看待。 【利七6】「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喫這祭物;要在聖處喫,是至聖的。」 〔原文字義〕「男丁」男丁,男子,可紀念的;「祭物」(原文無此字);「至聖(原文雙同字)」分別為聖,聖潔,聖所。 〔文意註解〕「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男丁』指祭司家中身體無殘缺的男性家人。 「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聖處』指會幕的院子之內;『至聖的』乃形容祭物。 〔靈意註解〕「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表徵人要在剛強和聖潔裡享用基督。 〔話中之光〕(一)祭司中的男丁代表剛強的信徒;唯有剛強的人才能帶領別人對付過犯愆尤,也唯有他們能享受基督。 (二)祭司所得的份一定用在聖潔的地方,不能用在犯罪的地方。屬於神的事工要以聖潔開始,以聖潔結束。 【利七7】「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 〔呂振中譯〕「解罪祭怎樣,解罪責祭也怎樣:兩個祭只有一樣法規:用這祭物行除罪禮的祭司、可得這祭物。」 〔原文字義〕「贖罪祭」罪,贖罪祭,贖罪祭牲;「贖愆祭」贖愆祭,贖愆祭牲,賠罪的禮物;「條例」條例,法則,法規;「祭物」(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意指兩種祭都是同樣的規定。 「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唯獨為祭司和全會眾所獻的贖罪祭牲,因須全部焚燒(參四1~21),故例外。 〔靈意註解〕「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表徵人如何對付罪性(單數),也要如何對付罪行(複數)。 〔話中之光〕(一)「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罪性和罪行是表裡的兩面,我們對付罪行也得對付罪性。 【利七8】「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 〔呂振中譯〕「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任何人獻上,所獻的燔祭牲的皮要給那祭司:那要屬於他。」 〔原文字義〕「獻」獻,前來,親近;「燔祭」燔祭,燔祭牲,火祭,上升;「親自」(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獻為燔祭的祭牲,除皮以外全被燒在壇上(參一6),這皮要歸與獻這祭的祭司。 〔靈意註解〕「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表徵事奉並供應基督的人(祭司),得以親自享用基督的保守和彰顯(皮)。 〔話中之光〕(一)祭司指事奉神的人,他們幫助信徒奉獻自己為神而活,反而得享主的保護與遮蓋,真如所謂「助人助己」。 【利七9】「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 〔呂振中譯〕「凡手提爐子裏烤的素祭、以及凡在淺鍋裏或煎盤上作的、都要歸給獻祭的祭司:那要屬於他。」 〔原文字義〕「爐」爐,火爐;「烤」烤,烘焙;「素祭」素祭,禮物,供物;「鐵鏊」煎鍋。 〔文意註解〕「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素祭有爐烤、煎盤做、鐵鏊烙三種(參二4~10)做法。 「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因素祭僅須焚燒一把細麵(參二2),其餘所做的餅都歸祭司。 〔靈意註解〕「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表徵事奉並供應基督的人(祭司),得以享用基督受苦的功效(烤、煎)。 〔話中之光〕(一)服事神的人將基督服事給別人,自己也得享所服事的基督。 【利七10】「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 〔呂振中譯〕「一切素祭、無論是用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給亞倫所有的子孫、大家均分。」 〔原文字義〕「調和」調和,調勻,摻雜;「均分」(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乾的』指尚未被油浸透的細麵。 「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意指在眾祭司中間,大家平分。 〔靈意註解〕「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表徵事奉並供應基督的人(祭司),得以享用滿有聖靈的基督。 〔話中之光〕(一)神是公平、公正的,信徒只要有分於事奉,人人都得想受神的供應,並且「大家均分」;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林後八15)。 【利七11】「“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呂振中譯〕「『獻與永恆主平安祭的法規是這樣:」 〔原文字義〕「獻」獻,前來,親近;「平安」平安祭,平安,安全;「條例」條例,法則,法規。 〔文意註解〕「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平安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表示「和好」或「福祉」。此祭為一私人的獻祭,所獻的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15~16節),表明獻祭者對神的感恩,虔敬與奉獻,並藉此顯明神與人及人與鄰舍的和諧關係。 【利七12】「他若為感謝獻上,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與感謝祭一同獻上。」 〔呂振中譯〕「若是為了感謝而供獻,他就要用油調和的無酵哈拉餅、和抹上油的無酵薄餅、以及調勻了的細麵用油調和的哈拉餅、連感謝的祭一同獻上。」 〔原文字義〕「感謝」感謝,稱讚;「調」調和,調勻;「無酵」無酵,除酵;「抹」抹,澆;「勻」混和。 〔文意註解〕「他若為感謝獻上」:平安祭有三類:(1)為感謝;(2)為還願;(3)出於甘心(參15~16節)。 「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這三種餅都是素祭的餅(參二4~5)。 「與感謝祭一同獻上」:意指素祭與感謝祭一同獻上。 〔靈意註解〕「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調油和抹油表徵聖靈的調和與塗抹,無酵表徵聖潔無罪污,細麵餅表徵生命的供應,薄餅易碎,表徵同情體恤。 「與感謝祭一同獻上」:表徵得以享用基督人性裡的豐美和純潔,乃是我們感謝神的要素。 〔話中之光〕(一)我們不但要有感恩的心思,更要有感恩的實行。而一個生命豐盛的人,在神面前,常會發出感謝和讚美的聲音。 【利七13】「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 〔呂振中譯〕「他要將他的供連有酵的哈拉餅帶那為了感謝而獻的平安祭、都獻上。」 〔原文字義〕「供物」供物,犧牲。 〔文意註解〕「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意指獻感謝祭的人,承認自己是有罪(酵的意思)的。 「與供物一同獻上」:『供物』指12節所提的三種餅。 〔問題改正〕「要用有酵的餅」當以色列人為感謝向神獻上平安祭時,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舊約聖經中所有獻給神的素祭都要用無酵餅,這裏用有酵餅乃是表示獻祭的人自己是有罪的,不配蒙神的恩典,現在因為神向自己施恩,因此向神獻上感謝的平安祭。因此不能因為感謝祭中獻上有酵餅,就認為酵是好的。這有酵餅只限用於平安祭。 〔靈意註解〕「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表徵獻祭的人承認自己是有罪的。 【利七14】「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呂振中譯〕「他要從各樣供物中取一個餅獻與永恆主做提獻物,給那潑平安祭牲之血的祭司;那要屬於他。」 〔原文字義〕「舉祭」舉祭,舉起;「灑」灑,散布。 〔文意註解〕「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意指從三種餅中,各拿一個餅,來當作舉祭;根據猶太人的傳說,三種素祭的餅,通常都各獻十個餅。至於『舉祭』,指將手中的祭物,垂直向上舉起,上下擺動,表示獻給神。有人說,搖祭是水平方向前後擺動,與舉祭形成「十字架」狀態。 「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舉祭不須焚燒,故獻祭之後歸給祭司享用。 〔靈意註解〕「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表徵升天復活的基督(舉祭)是人生命的供應(餅)。 【利七15】「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呂振中譯〕「『那為感謝而獻之平安祭牲的肉、要在供獻的日子喫,不可留下到早晨。」 〔原文字義〕「留」放下,留下。 〔文意註解〕「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指祭肉必須在當日吃完。 「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指剩下的祭肉必須用火焚燒。 〔靈意註解〕「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表徵要存著新鮮感謝的心享用基督。 〔話中之光〕(一)獻祭人能吃的肉惟有平安祭,目的有兩個:第一,享受與神的和睦、交通;第二,尋求鄰舍之間的和睦、愛。 (二)「凡事謝恩」(帖前五18),我們要常獻感謝的祭,保持新鮮,不可過夜。 (三)「我們應當靠著耶穌,常常以頌讚為祭獻給神,這就是那承認主名之人嘴唇的果子」(來十三15)。 【利七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呂振中譯〕「他供獻的祭若是個還願祭、或是自願獻的祭,也要在獻祭的日子喫,不過所餘留的部分第二天也可以喫。」 〔原文字義〕「還願」還願,許願;「甘心獻」樂意獻;「剩下」剩下,多餘。 〔文意註解〕「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還願』指為達到許願而向神獻感謝的祭;『甘心獻』指自發自動為感恩而向神獻的祭。 「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這是與獻感謝祭(參15節)不同之處。 〔靈意註解〕「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表徵為還願和甘心獻的祭,其享用期比較持久。 〔話中之光〕(一)平安祭也是還願的祭,人在急難時便向神許願,等到領受神恩之後,事過境遷,又忘了所許的願。 (二)所羅門勸人不可冒失開口(箴二十25),心急發言,必須清清楚楚明白你能償還所許的願,才向神許願,否則你不還願就沒有平安。 【利七17】「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呂振中譯〕「所餘留的祭肉、第三天就要用火燒。」 〔原文字義〕「祭」祭牲,祭物;「肉」肉,肉體。 〔文意註解〕「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這是因為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參16節)的緣故。 【利七18】「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呂振中譯〕「第三天他的平安祭肉如果真地給人喫了,這祭就不蒙悅納,也不算為供獻的人獻的:那就會成了”不新鮮”的;喫這祭肉的就必須擔當他的罪罰。」 〔原文字義〕「蒙悅納」蒙悅納,悅納,喜愛;「算為」算為,看作;「可憎嫌的」可憎的,臭的;「擔當」擔當,承擔,舉起;「罪孽」罪孽,罪惡。 〔文意註解〕「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獻祭的人若捨不得將餘剩的祭肉焚燒,到第三天再吃了,神就必不喜悅。 「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獻祭的人若不遵守獻祭的條例,當然所獻的不會被神承認,神不僅不悅納,反而厭惡。 「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意指祭肉逾時而吃的被算為有罪。 〔靈意註解〕「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17~18節):表徵若不趁時享用基督,乃是神所憎嫌的。 【利七19】「“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 〔呂振中譯〕「『肉髑着任何”不潔淨”的、都喫不得;要用火燒。至於潔淨的肉呢、凡潔淨的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挨了」沾到,觸摸;「污穢」污穢,不潔淨。 〔文意註解〕「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意指祭肉不可接觸到污穢之物,若不小心接觸了,連容許吃祭肉的人也不可吃,必須用火焚燒。 「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潔淨的人』指按照律法的規定被視為潔淨的人。 〔靈意註解〕「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表徵享用基督的人,應遠離污穢。 「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表徵凡被基督寶血潔淨的人,都可享用基督。 〔話中之光〕(一)「吃」的屬靈意思是與甚麼樣的人可以彼此交通來往(參徒十一1~18);信徒將此原則應用在生活上,表示我們不可以跟汙穢的人親密相交(林前十五33;五6;提後二17),以免被沾染。 【利七20】「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惟獨獻與永恆主的平安祭的肉、人若喫它、而身上卻有不潔淨,那人就必須從他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不潔淨」不潔淨,污穢;「剪除」剪除,除滅,斷絕。 〔文意註解〕「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平安祭的肉』指獻過平安祭的祭肉。 「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不潔淨』指人本身在禮儀上不潔淨,如痲瘋病患者(參十三1~46)、漏症患者(參十五1~15)、遺精的人(參十五16~18)、行經的人(參十五19~25)等;『從民中剪除』指從營中被逐出,不被視為神的子民。 〔靈意註解〕「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20~21節):表徵人須先省察、分辨,才可享用基督(林前十一27~31)。 【利七21】「有人摸了什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 〔呂振中譯〕「人若髑着甚麼不潔淨、無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口、或是任何不潔淨的昆蟲〔或譯:可憎物〕,而去喫屬永恆主的平安祭的肉,那人就必須從他的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摸了」碰觸,伸出,擊打;「可憎之物」可憎,可憎惡的事物。 〔文意註解〕「有人摸了什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不潔淨的物』指器物或衣服的不潔淨,如碰觸到動物屍體(參十一34~35);『人的不潔淨』指人碰觸到不潔淨之物(參十一1~44)。 「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不潔淨的牲畜』指牲畜中列為不潔淨者(參十一1~8);『不潔可憎之物』指無翅無鱗的水族、不可吃的鳥類、爬行之物等都屬不潔可憎之物(參十一9~23)。 「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凡摸觸前述不潔淨、可憎之物者,均不可吃平安祭的祭肉。 【利七22】「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說」講說,發言,公開宣稱。 【利七23】「“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牛或綿羊或山羊的脂肪、你們都不可喫。」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講論;「脂油」脂肪;上選的部份。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以色列人』即指神的選民,下列各種禁戒,是專對以色列眾民說的。 「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脂油是牲畜上好的部分,是專為神保留的。 〔靈意註解〕「脂油,你們都不可吃」(23~25節):表徵基督最好的分是為神保留的。 【利七24】「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 〔呂振中譯〕「自己死的的脂肪或野獸撕裂的的脂肪可作別的使用,卻千萬不可喫。」 〔原文字義〕「自死的」屍體;「撕裂的」(原文無此字);「使用」用途,工作;「萬不可」(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意指不是宰殺的。 「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做別的使用』指日常生活中的用途,例如燈油、潤滑油等。 〔話中之光〕(一)本節的意思是說血和脂油萬不可吃。血指主救贖的工作有非常的價值與地位,人不可隨意對待。脂油重在主耶穌身位的寶貴,是特別保留為著神的。 【利七25】「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因為凡喫了獻與永恆主為火祭之牲口的脂肪的、那人必須從他的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獻給」帶來,呈獻,靠近;「火祭」用火獻的祭;「剪除」剪除,除滅,斷絕。 〔文意註解〕「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特別是獻為祭牲的脂油,僅可用火焚燒,而不許任何人吃。 【利七26】「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在你們一切的住所、一切的血、無論是禽鳥的、是牲口的、你們都不可喫。」 〔原文字義〕「住處」住處,居所,座位;「雀鳥」鳥類,禽類,飛行動物。 〔文意註解〕「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即指以色列人的疆界之內,或不論僑居何處。 「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即指一切的血都不可吃,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參十七11,14)。 【利七27】「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無論甚麼人喫甚麼血,那人必須從他的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無論」全,所有的;「誰…那人」(兩字的原文相同)。 〔文意註解〕「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只有主耶穌的血可吃(參約六55)。 〔靈意註解〕「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26~27節):表徵血只能用來贖罪,不是給人吃的。 【利七28】「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說」講說,發言,公開宣稱。 【利七29】「“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那將平安祭獻與永恆主的、要從他的平安祭中取些供物奉給永恆主。」 〔原文字義〕「獻」帶來,呈獻,靠近;「平安」平安祭,平安,安全;「奉給」(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平安祭』請參閱11節註解。 「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平安祭中有一部分獻給神,其餘的留給祭司和潔淨的人(參19節)享用。 【利七30】「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呂振中譯〕「他要親手把準備獻與永恆主的火祭帶來;把脂肪連胸都帶來,好把胸搖獻在永恆主面前做搖獻物。」 〔原文字義〕「親手」手,人手;「火祭」用火獻的祭;「胸」動物的胸部;「面前」臉,面,在…之前;「搖祭」搖祭,揮動,搖擺;「搖一搖」來回搖動,揮舞。 〔文意註解〕「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親手』指獻平安祭的人,親自帶到祭壇前交給祭司。 「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搖一搖』指前後擺動。 〔靈意註解〕「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表徵基督滿含愛心(胸)的人性美麗(搖祭),供神與人一同享用。 【利七31】「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脂肪燻在祭壇上,胸卻要給亞倫和他的子孫。」 〔原文字義〕「焚燒」燒祭物,使祭物冒煙;「歸」(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脂油獻給神。 「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胸規給祭司享用。 〔靈意註解〕「脂油在壇上焚燒」(31,33節):表徵基督將生命的豐富和最好的奉獻給神。 〔話中之光〕(一)「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胸表明基督的愛,真求主叫我們「能以和眾聖徒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並知道這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便叫神一切所充滿的,充滿了你們」(弗三18~19)。 【利七32】「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 〔呂振中譯〕「你們要從平安祭物中把右腿做提獻物給予祭司。」 〔原文字義〕「右」右方,右側;「舉祭」貢獻,奉獻;「奉給」給,置,放。 〔文意註解〕「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意指獻祭的人把右腿帶到祭壇前交給祭司;『舉祭』請參閱14節註解。 〔靈意註解〕「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32~33節):表徵基督富有能力(腿)的復活生命(舉祭),供神與人一同享用。 【利七33】「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 〔呂振中譯〕「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的血和脂肪的、那右腿要做屬於他的分兒。」 〔原文字義〕「獻」帶來,呈獻,靠近;「牲血」血;「分」部分,一份。 〔文意註解〕「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平安祭牲的血和脂油獻給神,右腿則歸祭司享用。 〔話中之光〕(一)「要得這右腿為分,」右腿表明行走天路的能力。事奉神的人越事奉就越有能力,可以快跑跟隨主。 【利七34】「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
」 〔呂振中譯〕「因為我從以色列人中、從他們的平安祭物中取了所搖獻的胸所提獻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的子孫做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永遠應得的分兒。」 〔原文字義〕「取了」取,拿來,握著;「搖的」搖祭,揮動,搖擺;「舉的」貢獻,奉獻;「永得的」永遠,古代,長期的;「分」應得之分,規定的份量。 〔文意註解〕「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意指平安祭中用於搖祭的胸肉,以及用於舉祭的腿,歸給祭司享用。 「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永得的分』意指劃分出來指定給祭司做他們永遠該得的分。 【利七35】「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原文作他)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 〔呂振中譯〕「這是從永恆主的火祭中取給亞倫的津貼、和給他子孫的津貼,是在摩西〔原文作他〕引進他們做祭司來服事永恆主的日子開始給的。」 〔原文字義〕「分…分」(原文無此兩字);「前來」靠近,接近,帶來;「供祭司職分」作為祭司;「日子」日子,天。 〔文意註解〕「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受膏的分』指祭司承接聖職時受膏行禮如儀(參出二十九29),從所獻火祭中所該得的分。 「正在摩西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供祭司職分的日子』就是開始承接聖職的日子。 【利七36】「就是在摩西(原文作他)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 〔呂振中譯〕「就是在摩西〔原文作他〕膏立他們的日子永恆主吩咐給他們的;是從以色列人中他們世世代代永遠應得的分兒。」 〔原文字義〕「膏」塗抹,塗油於,膏立;「吩咐」吩咐,命令,指示;「世世代代」世代,時代,時期;「分」法令,條例,制定的事。 〔文意註解〕「就是在摩西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膏他們的日子』指當日摩西膏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之時,就已經將神吩咐以色列人給祭司的分,交代清楚。 「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再次強調劃分出來指定給祭司做他們永遠該得的分(參34節註解)。 【利七37】「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並承接聖職的禮,」 〔呂振中譯〕「這是關於燔祭、關於素祭和解罪祭、解罪責祭、受聖職祭、跟平安祭的法規;」 〔原文字義〕「燔祭」燔祭,升高;「素祭」素祭,禮物;「贖罪祭」贖罪祭,罪咎,罪罰;「贖愆祭」贖愆祭,犯罪的補償;「平安祭(原文兩字)」平安祭(首字);祭物(次字;「條例」律法,指引,教誨;「承接聖職」設立(祭司),安置;「禮」(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意指本章所述的是五種獻祭的條例。 「並承接聖職的禮」:又加上祭司承接聖職的禮儀。 【利七38】「都是耶和華在西乃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乃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 〔呂振中譯〕「就是永恆主在西乃山所吩咐摩西的,是他在西乃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永恆主的日子所規定的。」 〔原文字義〕「西乃」多刺的;「曠野」曠野,大片荒野;「獻」帶來,呈獻,靠近;「供物」奉獻,奉獻物。 〔文意註解〕「都是耶和華在西乃山所吩咐摩西的」:這些條例和禮儀都是神在西乃山所吩咐摩西的。 「就是他在西乃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也就是摩西在西乃曠野向以色列人轉述當獻供物給神之日所說的內容。 叁、靈訓要義 【祭司當如何獻祭(二)】 四、祭司當如何獻贖愆祭(1~10節): 1.「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1節):贖愆祭表徵基督應付人的罪行(複數),人不可輕忽。 2.「人在哪裡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裡宰贖愆祭牲」(2節):表徵基督作贖愆祭,乃是基於基督作燔祭,將祂自己全然奉獻給神,討神喜悅。 3.「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2節):表徵基督寶血足以應付人的罪行(複數)。 4.「又要將…脂油…一概…在壇上焚燒」(3~5節):表徵基督將生命的豐富和最好的奉獻給神。 5.「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6節):表徵人要在剛強和聖潔裡享用基督。 6.「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7節):表徵人如何對付罪性(單數),也要如何對付罪行(複數)。 7.「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8節):表徵事奉並供應基督的人(祭司),得以親自享用基督的保守和彰顯(皮)。 8.「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9節):表徵事奉並供應基督的人(祭司),得以享用基督受苦的功效(烤、煎)。 9.「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10節):表徵事奉並供應基督的人(祭司),得以享用滿有聖靈的基督。 五、祭司當如何獻平安祭(11~27節): 1.「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12節):調油和抹油表徵聖靈的調和與塗抹,無酵表徵聖潔無罪污,細麵餅表徵生命的供應,薄餅易碎,表徵同情體恤。 2.「與感謝祭一同獻上」(12節):表徵得以享用基督人性裡的豐美和純潔,乃是我們感謝神的要素。 3.「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13節):表徵獻祭的人承認自己是有罪的。 4.「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14節):表徵升天復活的基督(舉祭)是人生命的供應(餅)。 5.「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15節):表徵要存著新鮮感謝的心享用基督。 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16節):表徵為還願和甘心獻的祭,其享用期比較持久。 7.「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17~18節):表徵若不趁時享用基督,乃是神所憎嫌的。 8.「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19節):表徵享用基督的人,應遠離污穢。 9.「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19節):表徵凡被基督寶血潔淨的人,都可享用基督。 10.「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20~21節):表徵人須先省察、分辨,才可享用基督(林前十一27~31)。 11.「脂油,你們都不可吃」(23~25節):表徵基督最好的分是為神保留的。 12.「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26~27節):表徵血只能用來贖罪,不是給人吃的。 六、祭司當如何獻搖祭和舉祭(28~38節): 1.「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30節):表徵基督滿含愛心(胸)的人性美麗(搖祭),供神與人一同享用。 2.「脂油在壇上焚燒」(31,33節):表徵基督將生命的豐富和最好的奉獻給神。 3.「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32~33節):表徵基督富有能力(腿)的復活生命(舉祭),供神與人一同享用。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