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十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祭司供職須知】 一、不可獻凡火(1~5節) 二、不可因血肉之親而失態(6~7節) 三、不可喝酒以免不分聖俗而失職(8~11節) 四、祭司和家人要在聖處吃自己當得的分(12~15節) 五、不可因遭遇變故而失察(16~20節) 貳、逐節詳解 【利十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 〔呂振中譯〕「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拿着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永恆主面前獻平常的火、是永恆主沒有吩咐他們的。」 〔原文字義〕「盛上」給,置,放;「加上」放置,設立;「凡」疏離,陌生的。 〔文意註解〕「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他們是亞倫的長子和次子(參出六23;民三2),也是祭司,將來有可能繼承亞倫擔任大祭司;『自己的香爐』指一種手提的移動香爐,可以盛火燒香(參民十六46)。 「盛上火,加上香」:他們所盛的火,不是取自燔祭壇上的火,可能取自一般作飯用的火(參民十六18)。 「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凡火』指祭壇以外任何地方取來的火;而祭壇上的聖火來自神自己(參九24),其後早晚添柴,不可熄滅(參六12)。 「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一切獻祭的事宜,都是神吩咐摩西的;任何人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參申四2)。 〔靈意註解〕「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他們的祭司身分沒有錯。 「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他們的事奉程序也沒有錯。 「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錯的是不遵神的命令擅自獻上凡火。 〔話中之光〕(一)「聖火」代表我們獻上之事奉的火,乃是出於聖靈,就是聖潔的靈。我們為求工作有果效,以別的代替聖靈,不啻點燃凡火。肉體的能力,以及頭腦的聰明,未經聖靈的浸,乃是污穢的;在事奉神的事上,是毫無功效,也不能討神悅納的。 (二)獻上「凡火」──乃是一件死亡的事。我們很可能有一套真實的制度,作的也是神所指定的工作,但我們若試圖以別的能力,代替聖靈去從事這些事工,就有被神棄絕的危險。 (三)燔祭壇上的火,當永遠點著不可熄滅(六12~13),表明它是神聖的。拿答和亞比戶可能是從別處將炭火帶到這壇上,是不聖潔的;也可能指二人不按主所規定的時間獻祭。不管怎樣,他們二人是濫用了祭司的職權而輕慢神,因為神剛剛才對他們詳示過敬拜之道。 (四)他們二人身為領袖,就有順服神的重任,以他們的地位,很容易領許多百姓走入歧途。如果神指派你去領導、教導人,你一定要先與祂親近,遵從祂的吩咐。 (五)凡是出於人的,出於地的,並且是未經贖罪的。這不過是人天然的熱心、熱情、熱力,所以不蒙神悅納。 (六)每次燒香,必須用祭壇上的火來點。祭壇乃是十字架的豫表。香是我們在神面前的事奉。我們事奉的熱心,必須是從十字架的祭壇來的。十字架是我們的己死的地方,也是我們讓主生活的地方。十字架對付了我們己的智慧、意見、能力、熱切、盼望、喜好。我們乃是經過這樣的對付之後,才配到神面前來事奉。 (七)凡火就是己的火,就是屬魂生命所發出來的火,就是血氣生命、天然生命的火。許多時候,我們的熱心固然是熱心,但並不是出乎神的。火固然是火,但並不是祭壇上的火,不過是凡火而已。 (八)敬拜神,須按神的吩咐,不可用私意崇拜(參西三23)。人侍奉神,若非遵著神的吩咐,雖是出於好意,神也是不能悅納的。 【利十2】「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就有火從永恆主面前出來,燒滅他們,他們就死在永恆主面前。」 〔原文字義〕「出來」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神乃是烈火(來十二29),有兩種表現:(1)燒盡祭物,表示悅納(參九24);(2)燒死不法的人,表示降罰。 「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意指當場死於非命(參民二十六61)。 〔靈意註解〕「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結果導致神的懲治而死。 〔話中之光〕(一)獻祭本來是順服神的行為,做得一絲不苟表示對神的尊敬。我們對順服神這件事,很容易隨隨便便地照自己的方式,不依照神的方式來行。 (二)人若以為不管甚麼方式都是一樣的話,神就不必吩咐我們遵照祂的法則了。祂的吩咐總是饒有深意的,我們不管是有意或是無意地怠慢、不順服祂,都會陷入危險的境地。 【利十3】「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呂振中譯〕「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永恆主告訴我們說的:」在親近我的人中間、我要顯為聖;在各族之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默默無言。」 〔原文字義〕「親近」接近的;「顯為聖」使成聖,分別;「榮耀」沉重,有份量,有尊榮;「默默不言」變得無言,靜默。 〔文意註解〕「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摩西向亞倫解釋發生此事的原因。 「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親近我的人』指祭司(參出十九22);『顯為聖』指顯明、護衛神的聖潔性質。 「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意指使全會眾看見而敬畏神。 「亞倫就默默不言」:意指不敢出聲表達哀戚之意。 〔靈意註解〕「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神顯明聖潔的特性,使眾人都敬畏祂。 〔話中之光〕(一)現代人們喜歡穿著輕鬆、自在地生活,然而祭司被警告,如果他們不穿著整齊或隨便離開會幕就會被擊殺(參6~7節)。然而這個教導的目的並不是告訴我們上教堂要穿什麼,而是教導我們對神的態度。它提醒我們神是神聖的,是輕慢不得的。 (二)聖經要求我們有著尊崇敬拜的心,活在這位神聖威嚴的神面前。沒有神的聖潔,我們的信仰就失去意義。英國的神學家P·T·福司(1848~1921)寫道:「罪惡就是忽視神的聖潔,恩典是神對罪惡的行動,十字架是神的勝利,信心就是我們對神的敬拜。」 (三)順服是敬虔、尊榮與事奉的基礎,凡攜帶主器皿的人總要謹慎。為神工作必須恐懼戰兢,十分謹慎。 (四)作為神所膏的祭司必須端正,事奉第一,其次是別的,必要時也只好不顧。我們也要這樣,將一切的事都以工作為主,事奉神比什麼都重要。 (五)事奉神的人,知道神是可以親近的,會忘記我們的「神乃是烈火」。親近,絕不是輕慢的許可。 (六)人間的權貴,常是對親近的人給予特別寬容,甚至不理他們的違法錯誤行為,枉曲公義。但公義的神不是如此。祂對於親近的人,要求反而更加嚴格。 (七)亞倫身為大祭司,知道神聖潔忌邪的性向(參出三十7~9;十九22),想起兒子們的囂張欠缺約束,自取其咎,就閉口不敢說甚麼話。在受神管教的時候,應當有的敬畏態度。有時似乎是不公平:「別的人可以,神卻不放過你。」不要埋怨神,更應該自省。 (八)這看來似是罰之過當,但神的原則是對親近祂的人,更加不能寬容。這是主耶穌所說的:「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神尊重祂的僕人,所以應當居高思危,在神在人的面前,時時自省,謹慎作眾人的榜樣。 【利十4】「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呂振中譯〕「摩西把亞倫的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叫了來,對他們說:『走近前來,將你們的族弟兄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原文字義〕「烏薛」神是我的力量;「米沙利」有誰像神那樣的;「以利撒反」我的神已保護;「上前來」靠近,接近,到達;「親屬」親戚,兄弟。 〔文意註解〕「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他們是死者的堂叔;由至近的親屬代為處理安喪,免得亞倫和他剩下的兩個兒子蓬頭散髮(參6節),以致得罪神,因為他們都是祭司。 「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抬到營外』免得沾染聖所。 〔靈意註解〕「把你們的親屬(屍體)從聖所前抬到營外」:身後仍不得哀榮。 【利十5】「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呂振中譯〕「二人便走近前來,就他們穿着祭司內袍的情狀、將他們抬到營外,照摩西所告訴他們的。」 〔原文字義〕「袍子」外袍;「抬到」舉起,承擔。 〔文意註解〕「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穿著袍子』不致在眾人眼前赤身露體。 「是照摩西所吩咐的」:指摩西定下處裡祭司死後屍身的規矩。 〔靈意註解〕「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在人前僅僅保住顏面。 【利十6】「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 〔呂振中譯〕「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或譯:不要光着頭〕,也不可撕裂衣服,免得你們死亡,免得永恆主惱怒全會眾;只是你們的族弟兄、以色列全家、卻要為永恆主所燃燒起的焚燒來哀哭。」 〔原文字義〕「以利亞撒」神已幫助;「以他瑪」棕櫚岸;「蓬頭」頭頂,首領;「散髮」放鬆,無約束;「撕裂」扯裂,扯破;「所發的」燃燒。 〔文意註解〕「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他們都是祭司。 「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即不可有弔喪悲哀的表現,免得有失祭司的身分(參二十一10)。 「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祭司是會眾的代表,故不僅他們自己得罪神,也連累到會眾。 「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意指祭司家族以外的人都可以為他們表示哀悼。 〔靈意註解〕「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遇親人喪事,不可失態。 「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僅可讓眾弟兄為得罪神之事哀悼。 〔話中之光〕(一)事奉神的人,無論遭遇到甚麼樣的事故,都不可在人面前失態。站在神面前事奉祂的人,必須有特別的見證,因此神就讓他必須要在人的感情和感受上面受很深的對付。 (二)神不是叫我們作一個沒有感情的人。神允許我們有感情,只是我們不能隨便地去發表自己的感情。 【利十7】「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出會棚的出入處,恐怕你們死亡,因為永恆主的膏油在你們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原文字義〕「行了」行事,工作,製造。 〔文意註解〕「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意指留在會幕內,不可為死人出殯,以免招致神怒。 「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指祭司身上塗抹著聖膏油,必須分別為聖。 「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指他們勝過骨肉之情,以聖職為重。 〔靈意註解〕「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要守住自己的身分。 【利十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亞倫說:」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亞倫說」:神重申祭司行為的準則。 【利十9】「“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你和你兒子跟你一同進會棚時,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死亡:這要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 〔原文字義〕「清酒」酒;「濃酒」濃烈的酒;「世世代代」年代,世代;「定例」法令,條例。 〔文意註解〕「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意指祭司盡職的時候。 「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暗示兩個死者可能因為喝醉酒而踰矩行事,故當禁戒酒後進會幕。 「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指永遠禁止祭司帶著酒氣盡職。 〔靈意註解〕「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不要醉酒,乃要被聖靈充滿(弗五18)。 〔話中之光〕(一)無論人身分如何,站的地位多高,若犯了罪,也必不能逃脫他所應受的刑罰;須知飲酒的人最易敗壞自已的事工。 (二)喝醉酒也沒資格再去教導別人。要遵守神的命令,人就須有節制。 (三)事奉主的人不可有世界的享受,肉體的興趣,天然的興奮。 【利十10】「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 〔呂振中譯〕「使你們能將聖的和俗的、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分別清楚;」 〔原文字義〕「聖的」分別,神聖;「俗的」凡俗,普通;「分別出來」分開,隔開。 〔文意註解〕「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使你們』指祭司的心思清明;『聖的、俗的』指神聖的和凡俗的,特別指聖職和俗事,聖物和俗物。 「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指在禮儀上分別甚麼是潔淨的,甚麼是不潔淨的。 〔靈意註解〕「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要分辨聖別與凡俗、潔淨與不潔。 〔話中之光〕(一)人必須在清醒、靈敏的狀態下,才能分辨甚麼是聖的和俗的,甚麼是潔淨的和不潔淨的。 (二)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弗五18)。 【利十11】「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 〔呂振中譯〕「又使你們可以將永恆主經摩西手所告訴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指教他們。』」 〔原文字義〕「律例」法規,條例;「教訓」射,投擲,澆灌。 〔文意註解〕「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祭司的職責,不僅自己行事按照規矩(參10節),並且也要把規矩教導眾人。 〔靈意註解〕「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教導神的子民認識神的話。 〔話中之光〕(一)神頒賜律法的目的,是要叫他們明辨是非、分出聖俗。遵照神的律法來生活,百姓便能自然而然地分別為聖,將自己獻上事奉祂。 【利十12】「摩西對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你們獻給耶和華火祭中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摩西告訴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和以他瑪、說:『你們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所剩下的素祭、要在祭壇旁不帶酵地喫,因為這是至聖的。」 〔原文字義〕「剩下的」留下來,保留;「至聖(原文雙同字)」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摩西對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以下是說到祭司進食的問題。 「你們獻給耶和華火祭中所剩的素祭」:『所剩的素祭』即指在壇上燒掉的一把細麵(參二2)之外的聖物(參二3)。 「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不帶酵』除另有規定,一律不可有酵(參六16);『至聖的』凡獻過的祭物都是至聖的(參二3;六17) 〔靈意註解〕「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要藉著十字架(壇旁)對付罪污(酵)。 〔話中之光〕(一)我們一直要在十字架旁,也就是在分別為聖的地方,除掉罪惡,享受主的生活為人。 【利十13】「你們要在聖處吃;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 〔呂振中譯〕「你們要在聖的地方喫,因為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兒、和你兒子們的分兒;因為所吩咐我的就是這樣。」 〔原文字義〕「聖」神聖的,聖潔的;「分」規定的部分,應得之份.。 〔文意註解〕「你們要在聖處吃」:『聖處』指會幕的內院,就是祭壇旁邊(參12節)。 「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火祭』指經火焚燒所獻的祭;凡不須燒掉的部分,就歸給祭司享用(參九35)。 「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意指此項規定乃是神吩咐摩西的。 〔靈意註解〕「要在聖處吃」:要在神的同在裡享用基督。 【利十14】「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呂振中譯〕「至於所搖獻的胸所提獻的腿、你們也要在潔淨的地方喫,你和你兒女跟你一同喫,因為這是你的分兒、和你兒子們的分兒,是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給予你的。」 〔原文字義〕「搖」揮動,搖擺;「舉」獻給,舉起;「平安祭(原文雙字)」平安祭(首字;祭物(次字)。 〔文意註解〕「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平安祭中有搖祭和舉祭,胸是為搖祭,右腿是為舉祭(參出二十九27),兩者都不須燒掉,作為祭司的分,但要在『潔淨地方』吃,通常指祭司的家中。 「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意指祭司的家人都可以同吃。 「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指平安祭中保留給祭司享用的部分。 〔靈意註解〕「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事奉主的人要本著聖潔的原則(潔淨地方),取用基督復活的愛(所搖的胸),和升天的大能(所舉的腿)。 「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事奉的成果,自己和全家人都蒙受其益。 〔話中之光〕(一)主的愛是在復活裏給人享受(所搖的胸),主的能力是在升天裏給人享受(所舉的腿)。所有的信徒無論強弱都可享受,沒有要求的條件。 【利十15】「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呂振中譯〕「所提獻的腿、所搖獻的胸、他們要跟火祭的脂肪一同帶來、做搖獻物,搖在永恆主面前:這要給你和你兒子們跟你一同享受、做永遠的分兒:照永恆主所吩咐的。』」 〔原文字義〕「一同帶來」與…一起來,進來;「搖一搖」來回搖動。 〔文意註解〕「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請參閱九20~21;『火祭的脂油』指脂油須燒掉。 「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未燒掉的胸和腿則歸祭司作他們永得的分。 〔靈意註解〕「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將最好的(脂油)奉獻給神。 【利十16】「當下摩西急切地尋找作贖罪祭的公山羊,誰知已經焚燒了,便向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 〔呂振中譯〕「當下那做解罪祭的公山羊、摩西找來找去都找不着;哪知道已經焚燒了!摩西就惱怒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 〔原文字義〕「急切地尋找(原文雙同字)」求助,尋找;「發怒」怒氣沖沖。 〔文意註解〕「當下摩西急切地尋找作贖罪祭的公山羊,誰知已經焚燒了」:意指摩西看不見那理當歸給祭司享用的祭肉,查問之下,不料已經用火燒掉了。 「便向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摩西發怒的原因是他們不吃,反而燒掉了。 【利十17】「“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 〔呂振中譯〕「『這解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將那祭品給了你們、去擔當會眾的罪罰、而在永恆主面前為他們行除罪禮,你們為甚麼沒有在聖的地方喫呢?」 〔原文字義〕「擔當」舉起,承擔;「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神將祭肉賞給祭司們吃,有其禮儀上的用意。 「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乃是要藉著讓祭司們吃祭肉,表示使他們不需擔任俗務,而專心於獻祭為會眾贖罪的事效力。 「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意指責問他們為甚麼沒吃祭肉呢? 〔靈意註解〕「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凡祭司當得的分,儘管享受就是了。 【利十18】「看哪,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裡去,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裡吃這祭肉。」
」 〔呂振中譯〕「你看,這祭牲的血竟沒有拿到聖所裏面去呀!你們本該照我所吩咐的準準在聖所裏喫纔對呀。』」 〔原文字義〕「本當」(原文無此字);「祭肉」(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看哪,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裡去」:意指這祭牲不是為大祭司本身的罪而獻,故不須將血拿到聖所內,將血彈在幔子上(參四5~6)。 「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裡吃這祭肉」:意指既然不是為大祭司本身的罪而獻的,按照規定祭司們可以吃這祭肉,為甚麼不吃呢? 【利十19】「亞倫對摩西說:“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我又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 〔呂振中譯〕「亞倫對摩西說:『今天他們獻了解罪祭和燔祭在永恆主面前,我尚且遇到了這樣的災,今天我若喫了解罪祭,永恆主哪能滿意呢?』」 〔原文字義〕「遇見」遭遇,臨到;「這樣的災」(原文無此字);「美」美好,喜歡。 〔文意註解〕「亞倫對摩西說: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意指他們今天所獻的雖然是一般為著個人的贖罪祭,以及燔祭。 「我又遇見這樣的災」:可是我卻遭遇到喪子之痛。 「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意指我今天如果安然若無其事地吃贖罪祭中允許祭司吃的祭肉,神怎能讚許這種沒有人情味的表現呢? 〔靈意註解〕「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但若遭遇特別事故,怎會有心情照常吃喝呢? 【利十20】「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 〔呂振中譯〕「摩西聽了,就認為滿意。」 〔原文字義〕「以為美(原文雙字)」美好,喜歡(首字);眼睛(次字)。 〔文意註解〕「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意指摩西同情亞倫的悲傷之情,接受他不吃的理由。 〔靈意註解〕「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信徒仍在肉身中活著,難免為至親變故無心茶飯。 叁、靈訓要義 【祭司供職須知】 一、不可獻凡火(1~5節): 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1節):他們的祭司身分沒有錯。 2.「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1節):他們的事奉程序也沒有錯。 3.「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1節):錯的是不遵神的命令擅自獻上凡火。 4.「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2節):結果導致神的懲治而死。 5.「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3節):神顯明聖潔的特性,使眾人都敬畏祂。 6.「把你們的親屬(屍體)從聖所前抬到營外」(4節):身後仍不得哀榮。 7.「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5節):在人前僅僅保住顏面。 二、不可因血肉之親而失態(6~7節): 1.「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6節):遇親人喪事,不可失態。 2.「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6節):僅可讓眾弟兄為得罪神之事哀悼。 3.「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7節):要守住自己的身分。 三、不可喝酒以免不分聖俗而失職(8~11節): 1.「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9節):不要醉酒,乃要被聖靈充滿(弗五18)。 2.「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10節):要分辨聖別與凡俗、潔淨與不潔。 3.「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11節):教導神的子民認識神的話。 四、祭司和家人要在聖處吃自己當得的分(12~15節): 1.「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12節):要藉著十字架(壇旁)對付罪污(酵)。 2.「要在聖處吃」(13節):要在神的同在裡享用基督。 3.「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14節):事奉主的人要本著聖潔的原則(潔淨地方),取用基督復活的愛(所搖的胸),和升天的大能(所舉的腿)。 4.「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14節):事奉的成果,自己和全家人都蒙受其益。 5.「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15節):將最好的(脂油)鳳獻給神。 五、不可因遭遇變故而失察(16~20節): 1.「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17節):凡祭司當得的分,儘管享受就是了。 2.「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19節):但若遭遇特別事故,怎會有心情照常吃喝呢? 3.「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20節):信徒仍在肉身中活著,難免為至親變故無心茶飯。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