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十一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食物潔與不潔的條例】 一、地上動物的潔與不潔(1~8節) 二、水中活物的潔與不潔(9~12節) 三、空中飛鳥的潔與不潔(13~19節) 四、爬物和昆蟲的潔與不潔(20~23節) 五、無論何物,人觸摸牠的屍體就成為不潔(24~31節) 六、屍體碰觸到器物、種子的條例(32~38節) 七、人誤食死物的條例(39~40節) 八、一切爬物皆為可憎不可吃的(41~43節) 九、須遵守上述條例乃因神是聖潔的(44~47節) 貳、逐節詳解 【利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亞倫說:」 〔原文字義〕「說」講說,發言。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從本章起,神向摩西、亞倫兩人說話,因亞倫已經正式就任大祭司(參九22~24)。 【利十一2】「“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呂振中譯〕「『你們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以下這些活物在地上一切走獸中你們可以喫的。」 〔原文字義〕「走獸」動物,野獸,牲畜。 〔文意註解〕「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以色列人』表示本章的規定是針對以色列人的;『走獸』指四足走動的動物;『可吃的』表示動物中有的可吃、有的不可吃。 〔話中之光〕(一)吃──乃是指著從愛面接受到裏面,特指在與人接觸來往的事上,必須分辨何為潔,何為不潔。吃含有以下的意思︰(1)接觸身外之物;(2)接受身外之物到裏面;(3)消化調和為一;(4)變作生活的能力而活。 【利十一3】「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分蹄叉趾、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分」分開,分成兩半;「瓣」裂逢;「倒」反芻食物;「嚼」上升,攀登。 〔文意註解〕「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蹄分兩瓣』即指蹄完全分開成兩半;『倒嚼』指反芻類;原則上都可以吃,但有例外(參4~8節)。 〔靈意註解〕「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話中之光〕(一)蹄分兩瓣,「神的話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我們必須體會神的話語鋒利,才有默想尋求美善的目的。真要親近主,就得離開世界。 (二)牛不是只吃牧草,牠們也躺下細細地倒嚼。我們讀經只依次研究還是不夠的,必須已經解經,將屬靈的事加以比較,細心揣摩。聖靈必將基督的事向我們顯明,也要將一切的事促我們記得。 (三)分蹄和倒嚼二者必須相輔——豬分瓣,卻不倒嚼,所以不算潔淨。一個人說愛聖經,但看他是否在日常生活中離開罪惡。在另一方面,我們的生活要潔淨,不是外表的,好似法利賽人;而是由裡至外的,這樣才算是倒嚼。 【利十一4】「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惟獨以下這一類你們卻不可喫:在倒嚼或分蹄的之中、你們不可喫駱駝;因為牠倒嚼而不分蹄、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分蹄(原文雙同字)」分開,分成兩半;「不分蹄(原文雙字)」分開,分成兩半(首字);未分蹄的(次字)。 〔文意註解〕「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意指雖部分符合3節所述原則,但不可吃的例外如下(參4~8節)。 「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不潔淨』指不可吃。 〔靈意註解〕「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利十一5】「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可喫石獾,因為牠倒嚼而不分蹄,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沙番」石獾。 〔文意註解〕「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沙番』指一種兔類嚙齒動物,在山岩中活動;『倒嚼』因嘴部不停地動,故被人誤以為是在倒嚼。 〔話中之光〕(一)倒嚼不分蹄的,不可吃。意思是什麼「道」都吸收進去,不分真假(參詩一百十九128)。 【利十一6】「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可喫兔子,因為牠倒嚼而不分蹄,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嚼」上升,攀登。 〔文意註解〕「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倒嚼』因嘴部不停地動,故被人誤以為是在倒嚼。 【利十一7】「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可喫豬,因為牠分蹄叉趾、而不倒嚼;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嚼」拖,拖開,反芻。 〔文意註解〕「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不倒嚼』指豬與牛羊不同,因牠不反芻。 〔靈意註解〕「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話中之光〕(一)分蹄不倒嚼的,不可吃。意思是雖然可以分辯假道真道,但是卻不消化吸收,不能吃乾糧(參來五12~14)。這樣的動物有豬。因此,豬在聖經中一直都是一種污穢的代表,就是連摸它也是不可的。 【利十一8】「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也不可觸着;牠們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原文字義〕「肉」血肉之體;「摸」碰觸,觸摸。 〔文意註解〕「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指駱駝、沙番、兔子和豬;『死的』指尚未宰殺之前即已死亡的(包括病死、被獸類咬死等);『不可摸』不僅不可吃,連觸摸也不許可。 〔靈意註解〕「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貳9~11)。 〔話中之光〕(一)神嚴禁以色列人吃“不潔動物”的肉,為做得徹底起見,甚至不准他們摸這些動物。祂所禁止的,祂的子民要毫不沾染。我們常常對試探逢場作戲,認為最低限度,自己未行出罪惡就未違背誡命,應該可以過關。但是神的要求是要我們把自己從一切的罪和引誘的環境之中,完全分別出來。 【利十一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在水中的、你們可以喫以下這一類:凡在水裏、海裏、河裏、有翅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翅」鰭。 〔文意註解〕「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意指水族之中只要有翅有鱗的,無論是淡水或鹹水的,都可以吃。 〔靈意註解〕「凡水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話中之光〕(一)翅指在水中能行動,鱗是為著與水隔開;意思是能在世界自由行動,卻又不受世界侵害,都是潔淨的。 (二)為什麼有翅有鱗的魚才算為潔淨可以吃呢?主要的原因是它們能夠防水進入體內及可以游泳。基督徒是屬靈的魚兒(參可一17),「有翅」是表示有信心就能在基督裡得自由。 (三)「鱗」表示聖潔(參帖前四4;創三十九7~12)。今天世上的罪水氾濫成災(參耶六7),基督徒若無聖潔的「魚鱗」來防水,必致危險。 (四)翅——魚鰭,幫助我們可以自由的行動,可以決定方向,在世界的潮流中,他不妥協、他不隨波逐流。有鱗,講到保護,講到有分別,他不是直接把他的生命、把他的身體曝露在這個世界,像這個海一樣、曝露在世界的玷污中;他有鱗遮蓋他,在這裡保護他。 【利十一10】「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遊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但是凡在海裏、河裏、和水中的一切滋生物、在水中的一切活物、凡沒有翅沒有鱗的、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原文字義〕「活」活著的,有生命的;「物」造物;「可憎」可憎惡的事物。 〔文意註解〕「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遊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無翅無鱗的』例如:鰻、鱔、蛤、牡蠣、蝦、蟹、鯨魚、海豚等;『以為可憎』意指禁戒不吃(參11節)。 〔話中之光〕(一)沒有「鱗」防備假道功能的魚兒,容易被假道入浸,染上罪汙,無法成聖。因此,你們都當以為可憎的。 【利十一11】「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牠們對於你們總要作為可憎物:牠們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你們也要以為可憎。」 〔原文字義〕「可憎」可憎恨的,厭惡。 〔文意註解〕「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這裡將『可憎的』和『不可吃的』連在一起。 「死的也當以為可憎」:『死的』也與走獸同等看待(參8節)。 【利十一12】「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凡在水裏沒有翅沒有無鱗的、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原文字義〕「可憎」可憎惡的事物。 〔文意註解〕「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請參閱11節註解。 〔靈意註解〕「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利十一13】「“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呂振中譯〕「『飛鳥中你們要看以下這些為可憎:牠們是喫不得;他們是可憎物:例如兀鷹〔或譯:鷹〕、狗頭鵰、紅頭鵰、」 〔原文字義〕「雕」鷹,禿鷹;「狗頭雕」兀鷹;「紅頭雕」食肉鷹。 〔文意註解〕「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雕、狗頭雕、紅頭雕』指鷹鵬之類的肉食猛禽。 〔靈意註解〕「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包括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13~19節),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話中之光〕(一)不潔之雀鳥的最大特點是殘忍,牠們喜歡吃肉和血。聖徒決不可殘忍地逼迫和掠奪他人。為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別人,是不潔的。 (二)第二個特點是孤獨痛苦,鴞鳥、貓頭鷹、鵜鶘等喜歡陰暗的地方,烏鴉的叫聲使人不快。聖徒在主裡面應常常喜樂、感謝;若憂鬱、愁苦就是不潔的。 (三)第三,吃不潔污穢的食物,鷹、烏鴉等以不潔的屍體為食。屍首在哪裡,鷹也必聚在那裡。聖徒不可什麼都吃,應該分別該吃的和不該吃的。聖徒應坐義人的座位,吃的、穿的都要分別為聖。 【利十一14】「鷂鷹、小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鳶、隼、這一類;」 〔原文字義〕「類」種類,類別。 〔文意註解〕「鷂鷹、小鷹與其類」:指中型肉食猛禽。 【利十一15】「烏鴉與其類;」 〔呂振中譯〕「一切烏鴉、這一類;」 〔文意註解〕「烏鴉與其類」:『烏鴉』吃腐肉(參創八7)。 【利十一16】「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鴕鳥、夜鷹〔或譯:雄性鴕鳥〕、魚鷹、雀鷹、這一類;」 〔文意註解〕「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鴕鳥』體型巨大,有翅膀但不能飛,在地上奔跑走動;『夜鷹…、鷹』指中小型鷹類;『魚鷹』指海鷗。 【利十一17】「鴞鳥、鸕鷀、貓頭鷹、」 〔呂振中譯〕「鴟鴞、鸕鶿、貓頭鷹、」 〔文意註解〕「鴞鳥、鸕鷀、貓頭鷹」:『鴞鳥…、貓頭鷹』肉食鳥類;『鸕鷀』捕食水族。 【利十一18】「角鴟、鵜鶘、禿雕、」 〔呂振中譯〕「角鴟、叫梟、禿鵰、」 〔文意註解〕「角鴟、鵜鶘、禿雕」:都屬肉食鳥類。 【利十一19】「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呂振中譯〕「鸛〔或譯:角鴟〕、鷺鷥〔或譯:紅鶴〕、這一類;戴勝和蝙蝠。」 〔文意註解〕「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鸛、鷺鷥』大型鳥類,捕食水中小動物;『蝙蝠』多棲息洞穴,捕食昆蟲。 〔話中之光〕(一)蝙蝠像鳥而非鳥,像鼠而非鼠的「兩面派」,故被歸類為可憎的鳥。照樣,神也討厭教會中那些兩面派的「蝙蝠」;又加上蝙蝠又是在黑暗之夜才出來活動的,牠們不行在光明中。那些假冒偽善的人也是如此,表面是「鳥」,非常可愛,其實是像「鼠」(參啟三9;羅二28),真是「似是而非」(參林後一19;提前六20)。 (二)「蝙蝠」將必會「離道反教」(參帖後二3),「賣主賣友」(參提後三4)。耶穌的門徒中的加略人猶大,後來也作了「蝙蝠」,出賣耶穌(參約六71)。 【利十一20】「“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用四腳爬行的滋生蟲、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原文字義〕「爬行」移動,行走;「物」爬蟲,四足動物。 〔文意註解〕「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指能在空中飛行並在實體上爬行的昆蟲。其實昆蟲有六足,可能將後面供蹦跳用的兩腿不計入。 〔靈意註解〕「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20,23節):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話中之光〕(一)用四足爬行的物不潔──凡行走在地上而不能脫開世界的,都為不潔。 (二)有翅膀卻不飛,偏要爬行,這就是雙重性的生活。既然受了聖靈,就要隨著聖靈行事,可偏要隨從肉體的私欲去行,這就是不潔之人。既過信仰生活,又不能擺脫世俗的墮落性和腐蝕性,這種彷徨不定的生活就是雙重性的生活。 (三)神禁止吃地上爬行的物,神不喜悅被地上的事擄住的人。「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三5)。 【利十一21】「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呂振中譯〕「不過以下這一類:就是凡有翅膀、用四腳行走的滋生蟲之中,有腿在腳上頭、能用腳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喫。」 〔原文字義〕「足(原文雙字)」腳(首字);在…的上面(次字)。 〔文意註解〕「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指只會用前四足爬行,而不會用後兩腿蹦跳的昆蟲,牠們多捕食腐敗或汙穢的小活物。 「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即指後兩腿長而強壯能蹦跳的昆蟲(參22節)。 〔靈意註解〕「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21節):表徵活在地上卻能過超越屬地生活的人。 〔話中之光〕(一)能蹦能跳的昆蟲為潔──凡離地的能力敏捷有力,隨時可脫開世界的,都是潔淨的。 (二)在地上蹦跳的蟲類,表示雖然是活在世界,卻不屬於世界,它們可以隨時蹦跳,脫離這世界的纏累,過屬天的生活(參約十七14~17)。 【利十一22】「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這其中你們可以喫蝗蟲這類、螞蚱這一類、蟋蟀這一類、蚱蜢這一類。」 〔文意註解〕「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牠們的後兩腿長而強壯能蹦跳(參閱21節註解)。 【利十一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呂振中譯〕「但是一切有翅膀有四腳的滋生蟲、你們都要以為可憎物。」 〔文意註解〕「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這是複述20節。 〔話中之光〕(一)有翅膀卻不能飛行天空,而是爬在地上。這是表示那些雖然屬天生命翅膀可以飛向天上,卻是整天「爬」在世界上——貪戀世界,這樣的人是被神視為可憎的。 (二)屬地的人只能在地上爬行,到最後還是虛空(參創三19;詩九十9~10;傳十二7~8)。有生命翅膀的我們,若也跟罪人一起同流合污地「爬」行在地上,真不合算(參太十六26),最後是一生白白忙。 (三)神的話是潔淨的食物(參耶十五16),若被「爬行的」接觸——被傳異端的強解,也會受影響(參提後二15~18)。因此,屬神者當忠於真道。 【利十一24】「“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從以下這些、你們能成為不潔淨;凡觸着他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原文字義〕「晚上」日落,傍晚。 〔文意註解〕「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這些』指24~31節所列述的動物,無論死活,但有些活的可以觸摸卻不可吃(參26節)。 「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指直到日落。 〔話中之光〕(一)屍體和死亡像徵罪惡,如果觸摸或掉在器具上,必不潔淨。罪如同可怕的病菌,在不知不覺中破壞我們,若因罪小而為之,我們的信心和靈魂就必漸漸毀滅。我們因罪不潔淨,就要洗淨、打碎、棄絕。 【利十一25】「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呂振中譯〕「凡拿着牠的屍體之一部份的、就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 〔原文字義〕「拿」舉,承擔。 〔文意註解〕「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意指凡觸摸死物的,必須洗衣服;但即使洗了衣服,仍要視為不潔淨直到日落。 〔靈意註解〕「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表徵必須有新的開始(猶太人的時間算法是從晚上開始新的一天),並且對付所染的污穢。 【利十一26】「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呂振中譯〕「凡走獸分蹄而不叉趾、又不倒嚼的,你們都以為不潔淨;凡觸着牠們的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兩瓣(原文雙字)」裂逢(壽字);分開,劈開;「摸」碰觸,觸摸。 〔文意註解〕「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本句重述8節的話,意指不可吃牠們的肉。法利賽人認為可以觸摸、使用牠們,如駱駝、驢子、馬等不潔淨的動物。 「凡摸了的就不潔淨」:意指不可觸摸上述死了的動物。 【利十一27】「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一切用四腳行走的獸之中、凡用腳掌行走的、你們都以為不潔淨:凡觸着牠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原文字義〕「掌」手掌,腳底;「行走」走,來來去去。 〔文意註解〕「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用掌行走』指四足沒有蹄,只有肉掌的,如貓、狗、熊等。 「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意指不可觸摸上述死了的動物。 【利十一28】「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呂振中譯〕「凡拿着牠們的屍體的、就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以上這些你們都要以為不潔淨。」 〔原文字義〕「拿」舉,承擔;「洗」洗滌,漂洗,用腳踏洗。 〔文意註解〕「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請參閱25節註解。 「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這些』指24~28節所列述的動物,無論死活,但有些活的可以觸摸卻不可吃(參26節)。 【利十一29】「“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呂振中譯〕「『在那滋生於地上的動物之中、以下這一類對你們都不潔淨;例如鼬鼠、鼫鼠、蜥蜴、這一類,」 〔原文字義〕「爬物(原文雙字)」擠滿,成群(首字),小型爬蟲(次字)。 〔文意註解〕「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地上爬物』指無論是用腹部或四足或多足在地上爬行的動物;『鼬鼠』指黃鼠狼;『鼫鼠』指一種松鼠;『蜥蜴』指一種四腳蛇。 【利十一30】「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 〔呂振中譯〕「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或譯:角鴟〕。」 〔文意註解〕「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龍子』或稱石龍子;『蛇醫』又稱蠑螈或火蜥蜴;『蝘蜓』指一種壁虎。本節所列舉的都屬蜥蜴類爬蟲。 【利十一31】「 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牠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在一切滋生動物之中、以上這些對你們都不潔淨;牠們死了以後,凡觸着他們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原文字義〕「爬物」小型爬蟲。 〔文意註解〕「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意指不可吃牠們。 「在牠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指凡觸摸牠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直到日落。 【利十一32】「其中死了的,掉在什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 〔呂振中譯〕「這些滋生動物死了以後,若有掉在甚麼東西上頭的,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或衣服、或皮子、或口袋,不拘是作甚麼工用的器具,總要放在水中,但是還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就潔淨了。」 〔原文字義〕「掉在」掉下,落下,躺下;「皮子」獸皮;「器皿」容器,器具。 〔文意註解〕「其中死了的,掉在什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不僅任何人不可觸摸爬物的死屍,連任何器物也不可被死屍碰觸,一碰觸了就視為不潔淨。 「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麼工用的器皿」:『皮子』指皮料;『口袋』指麻布袋。本句意指任何材質的器具或器皿,以及材料,一碰觸到死屍時的對策。 「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碰觸到死屍時的對策有二:(1)放在水中;(2)直到日落。 〔靈意註解〕「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木器表徵人性,衣服、皮子、口袋表徵行為;人性和表顯於外的行為,須被道(話)中的水洗滌(參弗五26)。 【利十一33】「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什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 〔呂振中譯〕「若有掉在任何瓦器之中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 〔原文字義〕「瓦器(原文窗字)」陶器(首字);容器,器具(次字);「打破」打碎。 〔文意註解〕「若有掉在任何瓦器之中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其中不拘有甚麼』意指瓦器裡不論裝的是甚麼。 「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這是因為古時的瓦器,沒有塗上一層磁釉,污穢會滲透進去,所以必須打破。 〔靈意註解〕「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什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瓦器表徵肉體;人的肉體須被破碎。 【利十一34】「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 〔呂振中譯〕「那裏面一切可喫的食物,沾着水的、就不潔淨;在任何這樣器皿裏、一切可喝的飲料也必不潔淨。」 〔原文字義〕「沾」進入。 〔文意註解〕「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沾水的』意指食物中混入水、油、湯汁等液體的。 「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一切可喝的』即指流質食物。 〔話中之光〕(一)作為基督徒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最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沾染這世上罪惡及作惡的人,一定要保持自己成為聖潔,歸耶和華為聖。 (二)我們不應該把責任都丟給撒旦的,我們絕對有我們這一面的責任,在這裡講到我們碰到試探碰到誘惑,甚至碰到世上合法的享受和權利,我們還是有得勝的能力,在神的眼中就算是潔淨,不然的話,你明明有翅膀,但你離不開屬地屬土的沾染的話,這在神的眼中定為不潔。 【利十一35】「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牠們的屍體若有一部份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手提爐子、是鍋臺,都要打碎;它們都不潔淨,對於你們、也不潔淨。」 〔原文字義〕「爐子」火爐;「鍋臺」烹煮用的爐;「打碎」拆毀,折斷。 〔文意註解〕「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甚麼物件』意指用來料理食物的廚具和裝食物的餐具。 「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爐子』指葫蘆形的瓦爐子,呈小口大肚;『鍋臺』指陶泥製作的火爐。這些廚具容易滲透污會,故須打碎。 「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意指凡接觸到這些不潔淨器物的人,自然也跟著被視為不潔淨。 【利十一36】「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 〔呂振中譯〕「不過泉源或是積水池子、還是潔淨;惟獨觸着牠們的屍體的、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泉源」泉水;「池子」坑,井,水池;「挨了」碰觸,觸摸。 〔文意註解〕「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泉源』指活水的源頭;『聚水的池子』指蓄水池,裡面有大量清水。 「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意指直接與死屍接觸的水,必須舀出倒掉。 〔靈意註解〕「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流動的活水表徵聖靈的充滿(參約七38~39)。 【利十一37】「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 〔呂振中譯〕「牠們的屍體若有一部份掉在任何要種的種子上,子粒還是潔淨;」 〔原文字義〕「要種的」播種,撒種;「子粒(原文雙字)」舉起(首字);種子,子孫(次字)。 〔文意註解〕「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子粒』指非食用,而是當作種子之用的子粒。種子落在土裡,它會腐爛發芽,長出新生命,故無所謂沾染到死屍。 〔靈意註解〕「吃子粒的鳥類可以吃」:子粒表徵生命的繁殖;吃子粒的鳥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利十一38】「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若有水澆在種子上,牠們的屍體若有一部份掉在那上頭,這種子對於你們就不潔淨。」 〔原文字義〕「澆在」給,置,放;「有一點」(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子粒經過澆水,污穢容易透入子粒裡面。 「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上述情形的子粒,不論食用或種子之用,均視為不潔淨。 〔話中之光〕(一)這裡的靈訓暗示我們——特別是受洗過的生命子粒當逃避少年人的私欲(參提後二22)。 【利十一39】「“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它,必不潔淨到晚上;」 〔呂振中譯〕「『若有甚麼走獸、就是可以給你們做食物的、死了,凡觸着牠的屍體的、就不潔淨到晚上;」 〔原文字義〕「可吃的」食物。 〔文意註解〕「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它,必不潔淨到晚上」:『可吃的走獸』意指潔淨的牲畜(參3節);『若是死了』指自死非宰殺而死的。 【利十一40】「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呂振中譯〕「那喫了牠的屍體的、就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那拿着牠的屍體的、也要把衣服洗淨,但他還是不潔淨到晚上。」 〔原文字義〕「拿了」舉,承擔。 〔文意註解〕「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指人若吃了可吃卻自死的牲畜,便成為不潔淨,直到日落,但仍須洗衣服。 「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指人若觸摸了可吃卻自死的牲畜,便成為不潔淨,直到日落,但仍須洗衣服。 〔話中之光〕(一)這是表示屬神的人,絕對不能沾染那些在生命上自己死亡的人,因為他們本是滅亡之子(參約十七12)。 【利十一41】「“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一切滋生在地上的動物都是可憎的,都喫不得。」 〔原文字義〕「可憎的」可憎的事物。 〔文意註解〕「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地上的爬物』指包括20~23、41~43節等爬蟲類活物;『可憎的』指不符合可吃的條件的。 〔靈意註解〕「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表徵與邪靈、污鬼有關係的人(參結八10)。 【利十一42】「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呂振中譯〕「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腳行走的、或是一切有許多腳的、乃至於一切滋生在地上的動物、你們都不可喫,因為牠們是可憎物。」 〔原文字義〕「肚子」(爬蟲類的)腹部;「足」腳;「爬在」爬行,擠滿。 〔文意註解〕「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用肚子行走的』如蛇類、蚯蚓等;『用四足行走的』如鱷魚、烏龜等;『有許多足的』如蜈蚣、蠍子、蜘蛛等。 「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請參閱41節註解。 〔話中之光〕(一)「用肚子行走的」——表示被咒詛的種類(參創三14;太三7~8;十二34),這些是惡人(參腓三19),當為可憎。 (二)「用四足或是有許多足的」——表示那些飛跑行惡的人(參箴六18;羅三15)。他們因多足而喜走寬大的罪路(參太七13;詩一1),聖經稱它們不可憎的。 【利十一43】「你們不可因甚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因甚麼滋生的動物而使自己成為可憎,也不可因這些生物而使自己不潔淨,因而蒙不潔。」 〔原文字義〕「成為可憎的(原文雙同字)」可憎惡的,可厭惡的;「染了污穢」成為不潔的。 〔文意註解〕「你們不可因甚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意指不該吃而吃的人,便成了可憎的。 「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意指不該摸而摸的,便成了不潔淨的人。『染了污穢』按原文是『成了不潔淨』的意思,強調前句不潔淨的狀態。 【利十一44】「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呂振中譯〕「因為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你們要潔淨自己為聖,而成聖別,因為我是聖的;你們總不可因爬在地上的任何滋生動物而使自己不潔淨。」 〔原文字義〕「聖潔」神聖,有分別的;「污穢」成為不潔的。 〔文意註解〕「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聖潔』原文『分別為聖歸給神』的意思比較重,但也含有純潔的意思。非聖潔沒有人能見神(來十二14)。 「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意指不可讓不潔淨的爬物沾染自己,使自己成為污會的。 〔話中之光〕(一)因為神是聖潔的,祂的子民也必須聖潔,才能在神面前存在,與祂有交通,蒙祂賜福。若像外邦人一樣污穢不潔就要被剪除(參利十八24~30)。新約的信徒更是這樣,神的旨意是叫我們成為聖潔(參帖前四3;彼前一15)。 (二)主的要求和聖靈的工作,也都是叫我們成為聖潔(參弗五26~27;彼前一2;帖後二13),這也是我們聽道,順從真理的目的(參約十七17;彼前一22;約十五3)。 (三)不聖潔,不但現在要受到管教、責罰,將來也不能見主(參來十二11,14;約壹三3;帖前三13),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因此我們絕不可犯罪,沾染(參林後七1)。 【利十一45】「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 〔呂振中譯〕「因為我永恆主是領你們從埃及地上來、要做你們的神的;所以你們要成聖別,因為我是聖別。』」 〔原文字義〕「領出來」上升,攀登;「神」獨一的真神。 〔文意註解〕「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神」:即指神與我們的特殊關係。 「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意指確保自己不被沾染污穢,避免成為不潔淨的,乃是維持與神良好關係的必要條件。 〔話中之光〕(一)神把食物和物質,與道德和靈魂方面聯繫起來,循序漸進地啟示分別為聖的道理。神規定潔淨和不潔淨的食物,旨在讓人通過視覺直接分辨,用以操練生活的聖潔。神要通過這種認識和律例,使心靈生活成為聖潔,用外在潔淨表明內在的聖潔。 (二)這樣看來,為了分別為聖的生活,必須有堅定的決志。信仰需要決志和定意;信仰是現實,是生活,是行動,所以,一定要持守信仰生活。謹守節操,情操,貞操都是立志的結果。 (三)基督徒應當將聖潔的生活放在首位,聖潔的能力與信心的成熟成正比。越聖潔說明信心越成熟;反之也同樣。 【利十一46】「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遊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 〔呂振中譯〕「這是關於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各樣活物的法規,又是關於滋生在地上的各樣生物的法規;」 〔原文字義〕「條例」律法,指引,慣例,規矩。 〔文意註解〕「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遊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意指本章的條例,規定如何對待與人生活上有關連的各種活物。 〔話中之光〕(一)一個真正愛神、真正認識神、敬畏神的他一定顯在他對神話語的態度上,所以你看一個人對神話語存著怎樣的態度就說明他對神存著怎樣的態度。 【利十一47】「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呂振中譯〕「是要將不潔淨和潔淨的、可喫的活物、和不可喫的活物、分別清楚的。」 〔原文字義〕「分別出來」分開,隔開。 〔文意註解〕「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意指本章的條例,使人據以分別甚麼是潔淨的,甚麼是不潔淨的;甚麼是可吃的,甚麼是不可吃的。 〔靈意註解〕「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要自己分別為聖(參約十七19)。 〔話中之光〕(一)今天我們雖不受這一個希伯來人的規條所支配,但有一個原則必須注意:「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凡是在吃的事上傷害及身體──聖靈的居所的,就不能榮耀神。 (二)神不是顧念甚麼種的動物能吃不能吃。食物乃是代表誰是神的子民,誰不是神的子民;誰在神眼中是潔淨的,誰不是潔淨的;誰是能夠有交通的,誰是不能夠有交通的;誰是神所悅納的,誰不是神所悅納的。 (三)本章潔淨的和不潔淨的,不當作衛生條例,乃當作屬靈條例看。惟有基督和一切出乎基督的是潔的食物。基督是分蹄倒嚼的,有翅有鱗的,能蹦能跳的,又是有子粒有生命的。基督乃是聖節的實際。 (四)從今天生態平衡的角度而言,不潔和可憎之物也有其存在的道理,神這樣的把它們區分,是一種教導,叫屬神的人懂得做神喜悅的事。飲食雖然是日常的事情,人在小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你是否願意在這些看為平常的事上,也留心去實踐分別為聖之道呢? 叁、靈訓要義 【食物的潔與不潔】 一、食物的屬靈意義: 1.食物指將身外之物接受進來成為有益生命的養分。 2.表徵甚麼樣的人可以交接來往(參徒十一5~10,18),有助於屬靈的生命。 二、潔的食物總則: 1.「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3節):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2.「凡水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9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3.「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21節):表徵活在地上卻能過超越屬地生活的人。 4.吃子粒的鳥類可以吃(參37節下):子粒表徵生命的繁殖;吃子粒的鳥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三、不潔的食物總則: 1.「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4節):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2.「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7節):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3.「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8節):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貳9~11)。 4.「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12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5.「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13節):包括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13~19節),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6.「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20,23節):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7.「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41節):表徵與邪靈、污鬼有關係的人(參結八10)。 四、接觸不潔之物後如何才能潔淨: 1.「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25節):表徵必須有新的開始(猶太人的時間算法是從晚上開始新的一天),並且對付所染的污穢。 2.「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32節):木器表徵人性,衣服、皮子、口袋表徵行為;人性和表顯於外的行為,須被道(話)中的水洗滌(參弗五26)。 3.「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什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33節):瓦器表徵肉體;人的肉體須被破碎。 4.「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36節):流動的活水表徵聖靈的充滿(參約七38~39)。 5.「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47節):要自己分別為聖(參約十七19)。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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