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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七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禁戒吃血的條例】

   一、血與獻祭有關(1~4)

   二、獻給神的祭牲之血應當灑在神前(5~9)

   三、嚴禁吃血,因為血中有生命(10~16)

 

貳、逐節詳解

 

【利十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對」說話,講論;「說」說,講,發言。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本章說到有關血的條例。

 

【利十七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兒子們、跟以色列眾人說:永恆主所吩咐你們的事、乃是這樣說: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講論;「眾人」兒子,孫子,成員;「吩咐」吩咐,命令。

   〔文意註解〕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亞倫和他兒子』代表祭司須在獻祭時遵行有關血的條例;『以色列眾人』指全體選民須遵守禁止吃血的條例。

 

【利十七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營內營外,」

   〔呂振中譯〕凡屬以色列家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羔羊、或是山羊,不拘是宰於營內,或是宰於營外,

   〔原文字義〕家中」房屋,家族;「宰」屠宰,擊打;「營」營地,營盤。

   〔背景註解〕3~7節禁止私宰家畜的律例僅限於當時在曠野飄流,全會眾集中在一地,容易執行;但等到進入迦南地後,因居所分散各地,礙難執行,故另頒新律例取代(參申十二20~28)。而當時禁止私宰家畜的用意如下:(1)防止以色列人偷吃血;(2)防止以色列人私自獻祭敬拜偶像假神;(3)防止以色列人被異教邪淫風俗同化;(4)鼓勵以色列人獻平安祭感恩,平安祭牲獻後大部分祭肉仍歸獻祭者享用。

   〔文意註解〕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意指為獻祭而宰殺潔淨的祭牲時,嚴禁私自宰殺。

         「不拘宰于營內營外」:意指無論宰殺的地點是在營內或營外,都在管制之內。

 

【利十七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而未曾帶到會棚出入處、永恆主帳幕前、獻與永恆主為供物的,那使祭牲流血的罪就必歸到那人身上;他使祭牲流血,他必須從他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牽到」帶到,帶進;「獻給」靠近,到達,接近;「供物」奉獻,奉獻物;「歸到」被算作,被視為,可歸因於;「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註解〕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意指凡是為獻祭而宰殺潔淨的祭牲時,都必須牽到會幕門口、祭壇前面,否則便觸犯條例。

         「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意指祭牲若在祭壇之外被殺流血,那人便須負起流血的罪。

         「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意指凡不按照條例宰殺祭牲的人,他必須被治死。

 

【利十七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呂振中譯〕這是要叫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上所宰獻的祭牲帶到會棚出入處、給祭司,獻與永恆主面前,交給祭司,獻與永恆主為平安祭。

   〔原文字義〕所獻」獻祭物,獻祭;「祭」祭物;「獻與」(原文與「所獻」同字)

   〔文意註解〕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意指這個條例的目的,為要使以色列人確實遵行獻祭的條例,將獻祭的祭牲牽到會幕門口、祭壇前面。

         「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交給祭司』讓祭司察看祭牲是否潔淨,然後執行宰殺取血的工作;『平安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表示「和好」或「福祉」。防止此祭為一私人的獻祭,所獻的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15~16),表明獻祭者對神的感恩,虔敬與奉獻,並藉此顯明神與人及人與鄰舍的和諧關係。

 

【利十七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血潑在會棚出入處永恆主的祭壇上,把脂肪燻為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灑在」撒,扔,澆;「焚燒」燒祭物,使起煙;「馨香(原文雙字)」舒坦,寧靜(首字);香味,香氣,芳香。

   〔文意註解〕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意指獻祭的祭牲在祭壇前面宰殺之後,由祭司取血並灑血在祭壇上。

         「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脂油』因以色列人不可吃牛羊的脂油和血(22~27),故脂油須在祭壇上完全焚燒;『馨香的祭』指經過火燒後發出一種馨香的氣味,使神聞而喜悅的祭。

   〔話中之光〕()祭牲的血灑在壇上是為贖罪,脂油在壇上焚燒是為發出馨香之氣獻給神;血和脂油都是祭牲的精華,全然獻上給神。屬神的人也當將生命中最上好的奉獻給神。

 

【利十七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再宰祭牲獻給野山羊神〔或譯:野神〕,就是他們變節〔原文作:行邪淫〕所服事的;這要給他們做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

   〔原文字義〕行邪淫」犯姦淫,作妓女;「鬼魔」公山羊,具羊身和羊角的鬼魔;「定例」法令,條例。

   〔文意註解〕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意指以色列人務必棄絕從前行邪淫時拜偶像的惡習,不再向鬼魔獻祭。

         「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意指以色列人必須傳講給後代遵守,不可違犯。

   〔話中之光〕()「鬼魔」在原文乃是人想像出來的一種半山羊、半人的鬼神。這一個辭,似乎承認以色列百姓,當初在埃及可能拜過那樣的假神。此一律例題醒我們,任何神的百姓若任意離群獨居,並執著敬拜假神,就不能進到神面前。當人在正確的途徑上,依照神的規定與律例敬拜神的時候,一切虛假的敬拜,便毫無必要,並且是不可能的。但若是偏離了敬拜神的真實方法,隨時都有轉向其他假神的危險。

         ()凡不是在基督贖罪的立場上享受基督,而是在這立場之外有所歡樂和享受的,都是行邪淫的原則,也都是得罪神的。

 

【利十七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

   〔呂振中譯〕『你要對他們說;凡屬以色列家的人、或是在你們中間的外僑,獻上燔祭或宰獻祭牲,

   〔原文字義〕寄居」寄居,居留;「外人」外國人,旅居者。

   〔文意註解〕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家中的人』包括兒孫和奴僕;『外人』指外族人;『燔祭』指整個祭物須在祭壇上經過火燒,使馨香之氣上升,全部獻給神。

 

【利十七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而不帶到會棚出入處去獻與永恆主的,那人必須從他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獻給」工作,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意指無論是甚麼身分(8),都必須將燔祭或平安祭的祭牲帶到祭壇前面,否則必被治死。

 

【利十七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凡屬以色列家的人、或是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喫任何血、我總要向那喫血的人板着臉,把他從他的族人中剪除掉。

   〔原文字義〕吃」吃,吞噬;「變臉(原文雙字)」給,置,放(首字);面,臉(次字)

   〔文意註解〕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意指無論是甚麼身分(8節註解),誰也不可吃血。

         「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變臉』意指發怒(創四5;彼前三12)

 

【利十七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呂振中譯〕因為肉之生命是在於血;是我給了你們讓它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行除罪禮的;因為是血(血是生命)在除罪的。

   〔原文字義〕活物」動物,血肉之體;「壇」祭壇;「贖罪」遮蓋。

   〔文意註解〕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活物』指人和動物;『生命是在血中』意指血就是生命(14節;申十二23),沒有血就沒有生命。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意指祭牲被宰流血,將血灑在壇上,也就是用祭牲的生命贖獻祭者的生命。

         「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本句是重複前面的意思。

   〔話中之光〕()在本質方面,我們都是同胞手足,也都是墮落的亞當的後嗣。然而在這些「同胞弟兄」之中,又有著許多的差異。特別顯著的是:「不同國籍的人在外貌、性格、身材、膚色、發色、語言、習慣、吃的東西等都有不同。有一個因素,使整個人類連系在一起的,那就是:血!無論國籍、種族的差異多大,儘管身材、膚色、習慣、情緒不同,血總是一樣的。

         ()在靈裡的情形也是這樣,世界上的基督徒信仰同一位基督,在信仰上成為一體,然而,在國籍、崇拜方式、使用的方法和儀文都是不同的。他們所隸屬的政府政體和教會形式盡可不同,但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由於基督所流的寶血而聯結成為一體了。

         ()我們才可與祂的生命有份,必須在主的桌子飲杯,與祂同死,同釘在十字架。我們還應領受主的生命,以致我們在祂裡面,祂也在我們裡面。祂的性情才真的進入我們生命之中,我們就更親近祂,更像祂!

         ()照神的規定,血是為贖罪;人犯罪當死,所獻上的祭牲,經過獻祭的人按手在它頭上,就跟獻祭的人聯合,以它的生命,代替那人流血死亡,獻祭的人罪就得以赦免,可以算為無罪。這是說,牲畜的血是它的生命,只當為贖生命而流血;而且只能歸給神,因為我們應當承認只有神能赦罪,只有神能賜予生命。賜生命的原始者是神,祂「從一血造出萬族的人」(徒十七26),所以不能把血獻給假神,也不可吃血。

         ()血是應當歸給神,正如脂油必須燒在壇上歸神一樣。脂油代表榮華,人不當自取榮耀,要把榮耀歸給神。血代表生命,人既然不能賜予生命,也不該取去生命,應該歸給神。

         ()在新約時代,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長老並全教會,向外邦教會一再申明:「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徒十五28~29;二十一25)。雖然這裏所說的“血”與祭偶像相關,也可指流人的血,但所以禁戒「勒死的牲畜」,也是因為含有血在內的緣故。可見禁止吃血,不僅是舊約的食物規律,在新約教會仍然須要遵守。

 

【利十七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呂振中譯〕故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一切的人都不可喫血;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也不可喫血。

   〔原文字義〕中間」當中;「外人」外國人,旅居者。

   〔文意註解〕因此」:意指:(1)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2)血僅為贖罪之用(11)

         「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神重申禁止境內任何人吃血的命令。

 

【利十七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

   〔呂振中譯〕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打獵得了可喫的野味、無論是野獸是飛鳥,他總要插牠的血讓流出來,用塵土掩蓋上。

   〔原文字義〕打獵」獵取;「得了」獵物;「禽獸(原文雙字)」禽類,鳥類(首字);活著的,有生命的(次字);「放出」流出,傾出;「掩蓋」遮蓋,隱藏。

   〔文意註解〕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這裡也將獵物和家禽同列。

         「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放血後掩埋土裡,免得血被吃掉。

 

【利十七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牠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呂振中譯〕『因為凡有血肉的的生命、其血就等〔原文作:在〕於其生命。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凡有血肉的的血、你們都不可喫,因為凡有血肉的的生命、就是牠的血;凡喫血的必須被剪除。

   〔原文字義〕活物」動物,血肉之體;「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註解〕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請參閱11節註解。

         「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神再一次重申禁止吃血的命令。

 

【利十七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呂振中譯〕凡喫自己死的屍體、或野獸撕裂的的人、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總要把衣服洗淨,在水中洗澡,但還是不潔淨,到晚上、然後纔潔淨。

   〔原文字義〕自死的」屍體;「撕裂的」撕裂的(肉或動物)

   〔背景註解〕神不許人吃血的禁令可一直追溯到挪亞的時代(參創4)。神禁止人吃血,原因如下:(1)叫百姓必須與周圍各族有顯著的分別,因為吃血是異教的習俗。異教徒誤認為吃血可以吸取動物之精華,如力氣、速度等等,所以常常吃牠們的血。神的子民要倚靠祂,不是靠吃牲畜的血得力量;(2)保持獻祭的象徵性。血象徵牲畜的生命,是代替罪人而流出的。如果吃血,便改變了獻祭贖罪的象徵意義,也消滅了獻祭的憑證;(3)保護神的子民免受疾病傳染,因為許多嚴重的疾病是由血傳染而來的。猶太人對這一條禁令非常認真,難怪人聽到耶穌說,人必須喝祂的血的時候,就厭棄祂(參約53~56)。耶穌是神,又是必須為罪獻上的末後之祭,所以祂叫信徒與祂完全一致,合而為一。祂既要我們讓祂的生命進入心中,又要介入我們的生活。

   〔文意註解〕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這兩類動物的肉,可能血沒有流盡,以致吃到含在其中的血。

         「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凡誤吃了前述兩種動物的肉,必須洗衣服並洗身,等到晚上才算潔淨。

   〔靈意註解〕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洗衣服』表徵潔淨行為;『用水洗身』表徵潔淨自己;『晚上』表徵新的起頭。

   〔話中之光〕()自死就是殺身成仁,並不能贖人的罪。主耶穌乃是神把祂壓傷,所以祂能贖罪。被野獸撕裂就是被野蠻人所殺,主耶穌不是被野蠻人所殺,乃是祂在十字架上為神所審判,所以祂的流血能贖罪。

 

【利十七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呂振中譯〕若衣服也不洗淨,身也不洗,那他就要擔當他的罪罰。』

   〔原文字義〕擔當」舉,承當;「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擔當他的罪孽』意指被視為有罪,難免被神懲治。

 

叁、靈訓要義

 

【禁戒吃血的條例】

   一、血與獻祭有關(1~4)

         1.「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3):這是指宰殺獻祭用的祭牲。

         2.「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4):嚴禁私自宰殺祭牲,違者必被治流血的罪。

   二、獻給神的祭牲之血應當灑在神前(5~9)

         1.「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5):『平安祭』指個人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祭;都必須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嚴禁私自獻祭。

         2.「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6):祭牲的血只當獻給神。

         3.「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6):『脂油』是祭牲肥美上好的部分;只當焚燒成為馨香之氣獻給神。

         4.「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7):神的兒女只當獻祭給神,部當獻給鬼魔。

         5.「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8~9):神的兒女若不獻祭給神,就必被治死。

   三、嚴禁吃血,因為血中有生命(10~16)

         1.「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10):神的兒女嚴禁吃任何動物的血。

         2.「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11):人不可吃血的原因是血中有生命。

         3.「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11):血中的生命只當為獻祭者的生命贖罪,故除用來獻祭不可移作他用。

         4.「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12):不可吃血乃是神親口對她的兒女所給的命令。

         5.「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13):食用動物的血,必須放掉並土掩。

         6.「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14):凡違犯神的禁令而吃血的人,必被治死。

         7.「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必不潔淨到晚上」(15):自死的和撕裂的,肉中的血並未流盡,故吃的人必不潔淨,直到有新的起頭(晚上)

         8.「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15):『洗衣服』表徵潔淨行為;『用水洗身』表徵淨自己;『晚上』表徵新的起頭。

         9.「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16):拒絕洗衣、洗身的人,必要擔當罪責。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