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十八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禁戒淫行惡俗的條例】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為(1~5節) 二、不可露親屬的下體(6~18節) 三、不可行可憎苟合的事(19~23節) 四、行可憎的事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24~30節) 貳、逐節詳解 【利十八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本章論到禁戒淫行,保持人際間的道德潔淨。 【利十八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以色列」神聖過;「耶和華」自有永有的,我就是那我是的。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是提醒神的子民,當知道神是無所不知的審判官,祂恨惡淫行。 【利十八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呂振中譯〕「你們從前居住的埃及地那裏的人所作的、你們不可照樣作;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所行的、你們也不可照樣行。你們不可按他們的規例行。」 〔原文字義〕「行為」行為,工作;「效法」作,製作,完成;「惡俗」法令,條例;「行」行走,生活方式。 〔文意註解〕「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埃及』指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為。 「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迦南』指宗教(拜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隨從其他宗教的習俗,不可效法他們的行為。 〔靈意註解〕「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埃及表徵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為(參羅十二2)。 「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迦南表徵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敬拜偶像假神(參出二十4)。 〔話中之光〕(一)我們何等容易受到四圍男女的風俗習慣所誘惑,因而失去向神的忠誠。神的百姓乃是蒙神呼召,依照神律法中的心思和旨意,而有一致的生活方式與習慣,並非依照世界的風俗。這一原則豐滿的效力,可見知於保羅的話:「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 (二)現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別人的惡行(參羅十二2;弗五7~11;彼前四2~4)。「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或作「也不可服他們的律例行」。 (三)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十二2)的意思是:(1)人雖稱為文明,我們也不可效法他們的惡俗(3節);(2)雖有多人隨從什麼惡俗,我們還是不該效法(3節);(3)我們若效法世界,便是自己害自己(28節);(4)神的命令是十分清楚,教訓我們不要效法世界(3~5節)。 (四)人從生在世界,就不斷的模仿,作為在生活上,知識上,技能上進步的方法;但也有許多不良的習慣,是盲目效法的結果,導致墮落敗壞。所以要守主的道,不效法外邦邪惡文化。 (五)有人曲解保羅的話,以「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以凡事沒有原則為生存的指導原則;而故意很方便的忘記,保羅下面的話:「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凡我所行的,都是為福音的緣故,為要與人同得這福音」(林前九22~23)。 【利十八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務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典章」審判,正義;「守」保守,遵守;「律例」法令,條例;「行」行走,生活方式。 〔文意註解〕「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典章』指人際間行為的規範;『律例』指清楚且具體的條規,按原文與三節的『惡俗』同字;本句與三節末句相對,若欲不效法並隨從外邦人的習俗,便須遵行典章和律例。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強調神是無所不知的審判官,祂恨惡拜偶像假神。 〔靈意註解〕「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就必因此活著」(4~5節):若欲不效法並隨從外邦人的習俗,便須遵行典章和律例。如此行,就必免受神的懲治而死。 【利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故此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典章,就必因這而活着;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遵行」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所以』意指既知道耶和華是忌邪的真神,便當敬畏祂,遵行祂的律例典章。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若果遵行祂的律例典章,就可以存活得平安愉快,否則必遭懲罰,因為祂是永活的神。 【利十八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人人都不可親近任何骨肉之親、去露現她的下體;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露」揭開,顯露;「下體」下體,赤身,無禮,暴露出來;「親近」靠近,到達,接近。 〔文意註解〕「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意指不可亂倫,與近親通婚。 〔話中之光〕(一)神禁止人亂倫,也不許近親結婚,是為著身體、社會以及道德上的原因。近親結婚所生的兒女,可能有嚴重的健康問題。神如果不頒佈明確律例,人就會亂倫,先是在自己的家族中,後是與外人。隨隨便便的性關係會毀滅家庭。 (二)在這一段經文(6~27節)之中,列出幾種可憎的,或者說是邪惡的行為:(1)與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戀;(5)人獸交。這些習俗在異教之中極其平常,神要嚴厲對待開始隨俗的百姓。這些惡習使人患病、致畸,甚至死亡。它敗壞家庭與社會,賤視自己與別人的價值。 (三)現代社會對這些事看得不太認真,甚至苟同,但是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罪。如果你認為這些是可取的,你就是未按照神的標準來判斷。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現它;她是你母親,你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原文字義〕「羞辱」(原文與「下體」同字)。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露…下體』指發生姦情;『母親』指生母;母子通姦,等同露出父親的下體,是羞辱父親的行為。 「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上句是從父親的立場而言,本句則是從母親的立場而言。 【利十八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父親續娶的妻子的下體;那就是你父親的下體。」 〔原文字義〕「繼母」後母,後媽。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繼母』指生母以外,父親的其他妻妾;『父親的下體』指等同羞辱父親。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在家裏生的、或是在外頭生的、你都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原文字義〕「異母同父」父親的;「是異父同母的」母親的。 〔文意註解〕「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姐妹』指父母雙方均相同,或僅一方相同的異性手足。 「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指無論其出生之處是否相同,都不可發生姦情。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兒子的女兒、或是你女兒的女兒、你都不可露現她們的下體,因為她們的下體、就是你自己的下體。」 〔原文字義〕「孫女(原文雙字)」兒子(首字);女兒(次字);「外孫女(原文雙同字)」女兒。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孫女』指兒子的女兒;『外孫女』指女兒的女兒。 「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露了自己的下體』意指羞辱自己。 【利十八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你父親續娶的妻子的女兒、是你父親生的、她本是你的妹妹,你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原文字義〕「繼母」婦人,妻子;「妹妹」姊妹。 〔文意註解〕「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指不可與異母同父的姐妹通婚或通姦(參9節)。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原文字義〕「姑母(原文雙字)」父親的(首字);姊妹(次字)。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姑母』指父親的姐妹;『骨肉之親』意指至近的血親。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姨母的下體,因為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原文字義〕「姨母(原文雙字)」母親的(首字);姊妹(次字)。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姨母』指母親的姐妹。 【利十八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伯叔父的下體、去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伯叔母。」 〔原文字義〕「伯叔(首字)」(原文無此字);「伯叔(次字)」兄弟,親屬;「伯叔母」嬸嬸,姑姑。姨媽,舅媽。 〔文意註解〕「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伯叔之妻』指父親之兄弟的妻妾。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兒媳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你不可露現她的下體。」 〔原文字義〕「兒婦」新娘,媳婦。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兒婦』指兒子的妻妾。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你弟兄的妻子的下體;那就是你弟兄的下體。」 〔原文字義〕「弟兄」兄弟,親屬。 〔文意註解〕「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弟兄妻子』指兄嫂或弟媳。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呂振中譯〕「不可露現一個婦人的下體、而又露現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的孫子、或是她的外孫女、去露現她的下體;她們是她的骨肉之親:這是罪大惡極的事。」 〔原文字義〕「婦人」婦人,女性;「骨肉之親」女親戚;「大惡」邪惡,亂倫。 〔文意註解〕「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意指不可和有母女關係的雙方都通婚或通姦。 「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指和本人有婚姻或性關係的婦人。上句母女是上下輩,本句祖孫是中間隔一輩。 「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本是大惡』意指破壞家庭的秩序,是在嚴禁之列。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呂振中譯〕「妻子還活着的時候,你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她的對頭、去露現她的下體。」 〔原文字義〕「還在」活著的,有生命的;「對頭」有敵意,使苦惱者。 〔文意註解〕「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還在的時候』指還活著的時候;『作對頭』指彼此爭寵、相妒忌。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呂振中譯〕「女人在月經污穢期內不潔淨的時候,你不可親近她、去露現她的下體。」 〔原文字義〕「行經」月經,經期;「親近」靠近,到達,接近。 〔文意註解〕「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行經不潔淨』指婦人在月經期間,在禮儀上被視為不潔淨(參十五19);『露…下體』與『親近』意思相同,指發生性關係。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呂振中譯〕「『不可跟你同伴的妻子同寢交合,因而蒙不潔。」 〔原文字義〕「行淫(原文雙字)」性交(首字);種子,子孫(次字);「玷污自己」變為不潔淨的。 〔文意註解〕「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行淫』指發生性關係;『玷污自己』指違犯誡命(參出二十17),使自己成為不潔。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將你的後裔燒獻為祭給摩洛〔或譯:不可使你的後裔經過火而獻為祭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經火」經過,穿過;「摩洛」(外邦人的)神;「褻瀆」褻瀆,玷污。 〔文意註解〕「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經火』指作為火祭的祭物;『摩洛』指一種偶像假神,是亞捫人的神祗。 「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意指不可妄稱神的名(參出二十7),或以任何偶像假神為真神(參出三十二4)。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呂振中譯〕「不可和男的同寢,像和女人同寢一樣;那是可厭惡的。」 〔原文字義〕「苟合」躺下,同寢;「可憎惡的」 〔文意註解〕「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意指不可有同性戀或與男人肛交,這是神所憎惡的(參創十八20;十九5)。 〔問題改正〕有人認為神禁止同性戀的律法,是屬於禮儀方面的律法,而非道德方面的律法,故在新約時代已經被撤去,釘在十字架上了(參西二14),但這個說法絕對不能成立:(1)利十八章裡所有的律例都屬於道德方面的律例,沒有一條是屬於禮儀方面的律例;(2)如果同性戀行為可以接受,那麼本章中其他的行為也都可以接受,那是何等的荒謬;(3)神不僅禁止以色列人同性戀,神也禁止外邦人同性戀(參羅一26),卻未要求外邦人遵行禮儀方面的條例;(4)神對違犯禮儀條例的懲罰,一般尚屬輕微,但犯了禁止同性戀條例的人卻要被剪除(參29節);(5)許多舊約的條例到了新約時代都已廢除了,僅剩下「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徒十五20),但是仍然禁止同性戀行為(參羅一 26~27;林前六9;提前 一10;猶 7)。 〔話中之光〕(一)值此末世,逐漸有更多的國家更改法令,容許同性戀行為。但是神的律法高於國家的法令,信徒千萬不可藉口不違背國家法令,而無視於神的律法,以免為自己招來基督台前的審判。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呂振中譯〕「不可跟任何牲口同寢,因而蒙不潔;女人也不可站在牲口前面、而和牠性交;那是逆性的事。」 〔原文字義〕「淫合(首字)」性交;「站」站立,置放;「淫合(次字)」躺下,伸展軀體;「逆性」混亂,違反本性。 〔文意註解〕「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指男人與雌獸的性行為。 「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指女人與雄獸的性行為;『逆性』指違逆神所創造的本性(參羅一26~27)。 〔話中之光〕(一)任何同性戀行為和獸姦行為都是「逆性」的行為,神必審問。 (二)埃及與迦南(參1節)最大的罪就是性墮落,墮落有兩種代表性的形態:第一,是同性戀;第二,是與獸淫合。神憎惡同性戀者,「憎惡」這個詞是指「憎嫌,噁心嘔吐」的意思。哥林多前書六9說,這種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呂振中譯〕「『不可因這些事的任一樣而蒙不潔,因為我從你們面前所趕走的外國人、就是在這一切事上蒙不潔的。」 〔原文字義〕「這一切的事(首字)」這些;「逐出」打發,送走,驅逐;「列邦」國家,人民;「這一切的事(次字)」(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這一切的事』指6至23節所列舉的事例,以及相仿和類推的事。 「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所逐出的列邦』指迦南七族所代表的所有外邦人。 〔話中之光〕(一)撒但非常詭詐,牠首先「玷污」信徒的思想,使許多信徒不知不覺地接受污穢的思想,然後自然也就接受了污穢的事,最終「玷污」了自己。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呂振中譯〕「連地也蒙不潔呢,所以我向那地察罰它的罪愆,那地就把它的居民吐出。」 〔原文字義〕「地」土地;「玷污」為不潔淨的;「追討」尋找,造訪,懲罰;「罪孽」罪惡,不公正;「吐出」嘔吐,噴出。 〔文意註解〕「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地』指所居住之地;地與地上的居民禍福相關(參申十一16~17;羅八19~22)。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是世上的光,本當照亮並規正世人暗昧的行為,豈可受他們可恥思想的影響,而接納不肯悔改的罪人。我們可以在愛心裡傳福音給他們,卻不可以藉口「愛」而接納他們成為教會的一份子。 (二)今天有許多信徒口口聲聲要愛罪人、愛同性戀者,而將他們接納到教會裡面來,一同過教會生活,其結果乃是得罪神,又使教會「全團都發起來」(林前五6),何等可怕!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呂振中譯〕「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和典章;這一切可厭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僑、都不可作,」 〔原文字義〕「故此」(原文無此字);「律例」法令,條例;「典章」審判,正義。 〔文意註解〕「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請參閱4~5節註解。 「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這一切可憎惡的事』亦即這一切的事(參24節註解);全句意指凡是居住在迦南地的人,無論是以色列人或是寄居的外邦人,都嚴禁行本章所列舉的惡事。 〔話中之光〕(一)一切可憎惡的事,不僅信徒(本地人)不可行,並且不可在教會中包容世俗的思想觀念,免得不接受救恩的外邦人混入教會中(寄居的外人)。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呂振中譯〕「(因為這一切可厭惡的事、在你們以前那地的人都行了,而地就蒙了不潔;)」 〔原文字義〕「以先」在…之前;「行了」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請參閱24~25節註解。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呂振中譯〕「免得你們使那地蒙不潔時、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你們以前的列國人一樣。」 〔原文字義〕「免得」(原文無此字);「國民」國家,人民。 〔文意註解〕「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把你們吐出』指以色列人被擄到列國。 〔靈意註解〕「那地」指迦南地,表徵基督乃是信徒所經營的美地。基督是聖潔的,所以不能容忍不信的罪人,但若信徒也行可憎惡的事,必要被基督懲治,丟在黑暗中哀哭切齒(參太二十四51)。 〔話中之光〕(一)神不許祂的子民被周圍的環境習俗所同化。社會迫人隨從其生活與觀念,如果我們屈從於壓力,就會無所適從,也就難以好好地事奉神。要順從神,不要讓世俗熏染我們的思想與行為。 (二)衡量一個人操守,要看他在甚麼時候說「不」。我們常常說,為人隨和,能容忍,是良好的品性,容易相處;甚至把隨和當作超越的品德,視親和力比任何東西都要緊,不惜犧牲一切原則,藉口「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只求被人接納而不顧其是否蒙神悅納。 【利十八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呂振中譯〕「因為凡作這些可厭惡之事的任一樣的、無論何人都必須從他們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義〕「可憎的一件事」可憎惡的事物;「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註解〕「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28節是指全族團體的罪,本節是指個人的罪行。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守的,免得你們實行這些可厭惡的規例、就是你們以前的人所作的、因而蒙了不潔;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吩咐」(原文無此字);「隨從」做,製作,完成;「可憎的」可憎惡的事物;「惡俗」法令,條例。 〔文意註解〕「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我所吩咐的』就是本章所列述的禁戒;『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指迦南人的惡俗(參3節)。 「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在你們以先的人』指迦南人。 叁、靈訓要義 【神子民該有聖潔的生活】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為(1~5節): 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節):神的子民應當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參利十一44;十九2)。 2.「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3節):埃及表徵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為(參羅十二2)。 3.「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3節):迦南表徵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敬拜偶像假神(參出二十4)。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就必因此活著」(4~5節):若欲不效法並隨從外邦人的習俗,便須遵行典章和律例。如此行,就必免受神的懲治而死。 二、不可亂倫和淫行(6~23節): 1.「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6~11節):露下體即指發生性關係;嚴禁神的子民亂倫。 2.「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12~18節):不可與近親發生性關係。 3.「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19節):禁止與經期中的女人發生性關係。 4.「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20節):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女。 5.「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21節):不可隨從異教風俗獻兒女為火祭。 6.「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21節):不可冒用神的名。 7.「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2節):不可有同性戀行為。 8.「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23節):不可與獸交合。 三、行可憎的事是玷污己也玷污地(24~30節): 1.「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4~25,27節):迦南地居民因行可憎的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所以被那地吐出。 2.「故此,…這一切可憎惡的事,…都不可行,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26,28節):神子民若行迦南人所行可憎惡的事,也會被地吐出。 3.「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29~30節):不可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以致玷污了自己。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