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一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祭司聖潔的條例】 一、祭司不可挨近死人沾染自己(1~3,11節) 二、祭司不可剃光頭、剃鬍鬚、用刀劃身、蓬頭散髮(4~6,10節) 三、祭司自己和他的兒女在男女關係上必須聖潔(7~9,12~15節) 四、凡有殘疾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務(16~24節) 貳、逐節詳解 【利二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摩西說:『你要告訴亞倫子孫做祭司的說:人不可為了死人而在他族人中讓自己蒙不潔;」 〔原文字義〕「沾染」為不潔淨的,變不純潔。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神吩咐祭司們當守的聖潔條例。 「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意指祭司不可觸摸一般人的屍體,以免被沾染污穢,成為不潔。 〔靈意註解〕「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表徵事奉神的人不可像一般的人那樣行事為人,以致自己受影響,而顯現死亡的氣息。 〔話中之光〕(一)我們都曉得死亡在神眼中是最污穢的。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死亡乃是說出最污穢,最不叫神喜悅的事。因為死亡是從罪而來,沒有罪就沒有死,你看見死就看見罪的存在。 (二)從亞當到摩西,沒有一個人不死,那就說出了罪是存在的。罪的可憎在一面是人對神的悖逆;一面是人與神斷絕了交通,並且這個斷絕交通不是短暫的,是長遠的。因此神看這件事是非常的可憎。 (三)在新約中,我們沒有受字句的限制,但是字句裏的精意,就是脫離死亡的事,這仍然是對在新約的神兒女所要求的。當時在律法底下,人所能看見的是肉身的死亡,但在新約裏,神要我們留意的乃是屬靈的死亡。 (四)我們是有了生命的,我們死不了,但是這個屬靈的生命卻能給死亡沾染,以致雖然有生命,但卻沒有生命的表現,也沒有生命的氣質。甚麼叫做屬靈的死亡呢?最簡單的一個說法,對屬靈的事失去味道,對屬靈的事情再提不起興趣,這個就是屬靈死亡的光景。 【利二十一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呂振中譯〕「除非為了骨肉的至親;母親、父親、兒女、弟兄、」 〔原文字義〕「骨肉」肉身,血緣;「之親」接近的,親戚關係。 〔文意註解〕「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意指祭司自己的親生父母、兒女和骨肉兄弟如果死了,不受前節條例的限制,唯大祭司例外(參11節)。 〔靈意註解〕「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2~3節):表徵事奉神的人為著骨肉至親難免情緒有低潮,但不可停留在那裡。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呂振中譯〕「未曾嫁人的至親,或是作處女的姐妹、他纔可以為了她而蒙不潔。」 〔原文字義〕「未曾出嫁」(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意指除了骨肉兄弟,還包括骨肉姊妹,不受1節條例的限制。但姊妹若已經出嫁,祭司便不可觸摸她們的屍首。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呂振中譯〕「但姐妹若嫁了人,他就不可為了她而蒙不潔〔或譯:但祭司既在他的族人中做了人的丈夫,就不可從俗而蒙不潔〕」 〔原文字義〕「為首」丈夫,主人,擁有者;「從俗」刺穿,傷害,玷污。 〔文意註解〕「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民中為首』指在眾百姓當中是領袖人物;『從俗』指跟隨一般人或外邦人的習俗。 〔靈意註解〕「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在新約時代,蒙恩的人都是君尊的祭司(參彼前二9),是作領袖、影響眾人的人,不可跟隨眾人的習俗,以致沾染自己。 〔話中之光〕(一)一直要守主聖別的地位,一般人可作可為的,但事奉神的人卻不可行。 (二)世上的領袖,常自以為在法律之上,有不守法的特權。但神的話告訴我們,違犯神的命令,不僅是會招致神的忿怒和管教,基本上更會使自己卑下。 (三)用今天的話來說,因為我們都是祭司,我們是神擺在這個世界中叫人看見神的,所以就不要沾染自己。「從俗」意思就是不要效法世界。用新約的話說就是不可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 【利二十一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呂振中譯〕「他們總不可使頭上光禿,不可把鬍鬚的兩邊剃掉,不可將刻紋刻在肉身上。」 〔原文字義〕「光禿」剃光頭髮;「剃除」剃去,刮掉;「用刀劃(原文雙字)」割破,劃破(首字);切口,刻痕(次字)。 〔文意註解〕「不可使頭光禿」:指祭司為骨肉之親弔喪時不可剃頭(參結四十四20)。 「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指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參十九27);虔誠的猶太男人以剃鬍鬚為極大的羞辱(參撒下十4;賽七20)。 「也不可用刀劃身」:指不可用刀在頭上劃記號,因它是一種敬拜偶像假神的標誌(參十九28)。 〔靈意註解〕「不可使頭光禿」:表徵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順服基督作頭的權柄。 「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接受神所安排的。 「也不可用刀劃身」: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不用人工顯揚自己。 〔話中之光〕(一)我們必須接受神在我們身上所安排的一切,不可用人工去改變,要絕對順服神的主權,不可在自己身上作甚麼花樣,也不可裝作,越自然越好。 (二)基督徒不宜刺青,若是在信主之前刺青的,最好想辦法除去或掩蓋,因為事關基督徒的見證。 【利二十一6】「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他們要成為聖歸於他們的神,不可褻瀆他們神的名,因為給永恆主的火祭、他們的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聖別。」 〔原文字義〕「獻」帶來,呈獻;「成為聖」神聖的,聖潔的。 〔文意註解〕「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意指祭司要從一般人或外邦人的習俗中分別出來歸神為聖,否則便會因祭司的身分而使神的名被褻瀆。 「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意指祭司是獻祭給神的人,而所獻的火祭乃是神的食物,因此獻祭者必須保持聖潔。 〔靈意註解〕「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表徵事奉神,使神得著享受而滿足的人,故須分別為聖歸給神,不可使神的名因他們蒙羞。 〔話中之光〕(一)要歸神為聖──事奉神的人一切都該是完全為神。 (二)為神獻食物──每一個事奉神的人,都是神的膳長,給神食物,供神享受。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 〔呂振中譯〕「他們不可娶妓女或被污辱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離婚的女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成聖別歸他的神的。」 〔原文字義〕「娶」娶妻,結婚,接受;「被污的」玷污的,刺穿;「被休的」趕走,驅逐。 〔文意註解〕「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被污的女人』指有過性行為的女人,猶太人認為包括私生女。 「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結過婚的女人也不可,因為以上的女人有污祭司的身分。 〔靈意註解〕「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能管理自己的情感。 〔話中之光〕(一)「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林後六14) ? (二)信徒和不信者之間,不僅在婚姻和事業上不宜同負一軛,並且在其他各種親密的關係上,也不宜同負一軛。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呂振中譯〕「你要把他分別為聖,因為是他在獻你的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這把你們〔或譯:他們〕分別為聖的、我永恆主是聖的。」 〔原文字義〕「成聖」使成聖,分別;「為聖」神聖的,聖潔的;「聖的」(原文與「為聖」同字)。 〔文意註解〕「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指摩西(參1節),摩西之後也指百姓的官長;『他』指祭司;『他奉獻你神的食物』請參閱6節註解。 「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前句『使他成聖』指幫助他成聖,本句『以他為聖』指以他的聖潔為念。 〔靈意註解〕「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表徵所事奉的神是聖潔的,所以事奉神的人也必須是聖潔的。 〔話中之光〕(一)我們該有何等聖潔的生活。對別人是自然無辜的,對我們可能看為差錯。他們連發須的樣子都不可與列國的時尚相仿。他們也不可與喪亡的家庭接觸屍體而有污穢。這些都說明我們在事奉上該多麼謹慎,甚至應著重細節,在屬靈方面分別出來。我們所穿的衣服,所閱讀的書報,所從事的娛樂,以及家庭生活的細節,都該注意。我已經分別為聖歸給神,聖靈的恩膏也在我們裡面。我應將聖潔的生命獻給祂,別人所作的事,我們不該做。別人認可的,我們卻我們卻應謹慎。 (二)經文中曾三次提及使人成聖的神(參8,15,23節),我們必須分別為聖歸給神,因為我們有救主的寶血,聖靈的恩膏:我們的思想、目的與行為必須分別為聖。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呂振中譯〕「做祭司的人的女兒若污辱自己、去做妓女,那就是污辱了她的父親;她必須被火燒。」 〔原文字義〕「行淫」犯姦淫,作妓女;「辱沒」玷污,污染。 〔文意註解〕「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辱沒了父親』意指致使她的父親成為不潔;『用火焚燒』是一種極其嚴厲的刑罰(參二十14)。 〔靈意註解〕「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能管理自己的兒女。 〔話中之光〕(一)事奉主的人要好好管教自己的兒女,以免被兒女的行為牽連,辱沒自己。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呂振中譯〕「『在弟兄中做大祭司、頭上倒過膏油、身受過聖職以穿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或譯:不可光着頭〕,也不可撕裂衣服。」 〔原文字義〕「倒了」澆灌,倒出,流動;「承接聖職(原文雙字)」充滿(首字);手(次字);「蓬頭散髮(原文雙字)」放鬆,任其落單(首字);投,頂,首領(次字)。 〔文意註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10~15節係針對大祭司而訂的條例,比祭司要求更嚴格;大祭司承接聖職時,須穿聖衣,並且在頭上倒聖膏油(參八7~12;出二十九1~7)。 「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蓬頭散髮和撕裂衣服都是哀傷與弔喪的標誌(參撒下十五30,32;斯六12)。 〔靈意註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表徵親近神的人身上倒了膏油,身負聖職,又穿聖衣,所以對他的聖潔要求更加嚴格。 「大祭司…不可蓬頭散髮」: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盡力克制自己。 「大祭司…也不可撕裂衣服」: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注意自己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不可蓬頭散髮」──不可不順服,不受約束,任意妄為。「不可撕裂衣服」──不可道德破產。 (二)如果亞倫不穿上聖衣,他就是亞倫,他穿上聖衣就是大祭司。回轉到新約裡來看,我們如果不是在基督裡,我們就是我們自己。我們所以能靠近神,我們能與神有交通,我們能在神面前可以服事,乃是因為我們在基督裡。我們是披戴基督,我們才有資格來到神面前,親近祂,享用祂,事奉祂。我們在神眼中與人不同,不是因為我們這個人與別人不一樣,乃是因為我們在基督裡。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呂振中譯〕「他不可走近死人;為了父親或母親也不可讓自己蒙不潔。」 〔原文字義〕「挨近」進來,進出(指辦事);「沾染」為不潔淨的,變不純潔。 〔文意註解〕「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一般祭司容許觸摸自己父母親死屍(參2節),但大祭司則不許可。 〔靈意註解〕「大祭司…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表徵屬靈程度越高的人,一心向神,就越能超越過人情的影響。 〔話中之光〕(一)「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要約束天然情感,事奉的責任越重與神的關係越密,情感的約束也越嚴,雖至親都不可顧到。 【利二十一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他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他的神的聖所,因為他的神膏油之聖冠在他頭上;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出」前往,出來;「冠冕」冠冕,為聖,拿細耳。 〔文意註解〕「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意指不可因辦理親人喪事而擅離職守,離開會幕。備註:大祭司在沒供職時,可以因其他緣故離開會幕。 「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意指大祭司戴著冠冕的頭上,倒了聖膏油(參10節),耶和華神不喜悅他沾染不潔。 〔靈意註解〕「大祭司…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在教會中為人表率。 【利二十一13】「他要娶處女為妻。」 〔呂振中譯〕「他、要娶處女為妻。」 〔原文字義〕「娶」娶妻,結婚,接受;「處女」童貞。 〔文意註解〕「他要娶處女為妻」:意指大祭司僅可與未曾親近過男人的童貞女結婚。 〔靈意註解〕「大祭司…他要娶處女為妻」(13~14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謹慎選擇配偶。 〔話中之光〕(一)「要娶處女為妻」──身分清白,不沾一點污穢,正如基督得著貞潔的教會為配偶。 【利二十一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呂振中譯〕「寡婦、或是被離婚的、或是被污辱的、做妓女的、他都不可以娶;他只要娶他族人中的處女為妻。」 〔原文字義〕「被休」趕走,驅逐;「被污」玷污的,蒙羞的;「本民」國家,百姓。 〔文意註解〕「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請參閱7節註解。 「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本民』指以色列人;大祭司不可取外邦女人為妻。 〔話中之光〕(一)神對祭司們的要求,不是在他們的工作上,而是在他們的感情上。你看神在祭司們身上所要求的,我們幾乎可以這樣說,完全是在感情上受對付。這個感情上的受對付,乃是讓祭司們能給帶到一個地步,重視屬天的感情過於屬地的感情。神不抹煞人的感情,但是神要提升人的感情,從屬地的感情提升到屬天的感情。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呂振中譯〕「不可在他族人中讓的他的後裔受污辱,因為我永恆主、是把他分別為聖的。』」 〔原文字義〕「民中」國家,百姓;「辱沒」玷污,污染;「成聖」使成聖,分別。 〔文意註解〕「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意指大祭司不可因為娶神所禁止的女人為妻,他們所生的兒女被人看不起。 「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意指大祭司的成聖是出於神的旨意。 〔靈意註解〕「大祭司…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注意養育自己的兒女。 【利二十一16】「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下面是論到祭司的身體(四肢五官)的條件。 【利二十一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中、凡有殘疾的、都不可以走近前來獻他的神的食物。」 〔原文字義〕「世世代代」世代,年代,時期;「後裔」種子,播種,子孫;「殘疾」瑕疵,缺陷,污點;「近前」靠近,到達,接近。 〔文意註解〕「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意指祭司的家族。 「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意指身體有殘疾的(詳列18~20節),都不可獻祭給神。 〔靈意註解〕「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17~21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自我操練敬虔,以期達到沒有缺失的地步。 〔話中之光〕(一)在舊約時代,基督還沒有道成肉身,顯明在世人面前,神總是藉表樣或象徵,使神的子民認識祂。在這裏,神可以比作是古代的君王,選拔傑出的少年英秀,在面前侍立,不能有任何殘缺(但一4)。正如所奉獻的祭物,必須是沒有殘疾的,以表示對神的尊敬;我們對神的奉獻,也必須是完全的,不能有所保留,為自己,或其他不純正的動機,才可以蒙神悅納。 (二)不僅要沒有先天的殘缺,還要沒有後天的玷污(參1~9節)。聖經說:「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慾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因為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帖前四:3~5,7)作領袖的,應當以身作則,為眾民的表率。 (三)「有殘疾的人不可獻食物給神」──所有的工作和事奉無論是叫神得飽足,或是叫人得供應的,只有基督。凡是缺少基督的,都是殘疾,不配作神食物的管家,失去了事奉的身分。 【利二十一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呂振中譯〕「因為凡有殘疾的人、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原文字義〕「塌鼻子的」毀壞,劈開,割劃(身體的一部分);「有餘」延長,延伸。 〔文意註解〕「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肢體有餘』意指比正常人多出一部分,例如六根手指或腳趾(參撒下二十一20)。 〔靈意註解〕「瞎眼的」:表徵全然沒有屬靈的眼光。 「瘸腿的」:表徵屬靈的行動能力軟弱。 「塌鼻子的」:表徵屬靈的靈敏度遲鈍。 「肢體有餘的」:表徵事奉的範圍搆到界限之外。 〔話中之光〕(一)神規定不可獻上有殘疾的祭牲,同樣祂也規定不可由身體有殘疾的人獻祭。這並不是瞧不起有殘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們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當然,直到耶穌基督降世為人,身兼大祭司職務(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時候,才完全達到神的這一要求。 (二)「瞎眼的」──屬靈的事第一在於看見。事奉神的人必須有光,明亮。基督作生命第一個功用就是光。沒有看見,沒有光的,不能獻食物給神。「瘸腿的」──因缺少基督,無力行動或只是一半能走路,也就是歪腳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三)「塌鼻子」──事奉神的人該有敏銳的屬靈感覺。凡是沒有屬靈感覺的,不能獻食物給神。「肢體有餘的」──在事奉上越過了神量給你的限度。凡是多說、多作、多問、多摸,不守住自己地位的,都是肢體多餘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利二十一19】「折腳折手的、」 〔呂振中譯〕「無論是折腳折手的、」 〔原文字義〕「折」破裂,斷裂,撕裂,粉碎。 〔文意註解〕「折腳折手的」:意指手或腳的骨頭折斷或呈畸形。 〔靈意註解〕「折腳折手的」:表徵事奉的能力達不到要求。 〔話中之光〕(一)「折腳折手的」──在教會中有的弟兄姊妹,總叫人感覺到有一種缺少某一部分的光景,這樣的人,不能把基督獻給神叫神得飽足。 【利二十一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 〔呂振中譯〕「駝背的、矮小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牛皮癬的、長疹瘡的、或是腎子損壞的、都不可走近前來。」 〔原文字義〕「矮矬的」小的,纖細的;「有毛病的」混亂,糢糊;「長癬的」癢,疤;「長疥的」痂皮,皮膚發疹;「損壞」壓傷,壓碎;「腎子」(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矮矬的』指身材比正常人矮小很多,例如侏儒;『眼睛有毛病的』例如斜眼、白斑。 「長癬的、長疥的」:概指有慢性皮膚病。 「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損壞腎子』概指臟器缺損。 〔靈意註解〕「駝背的」:表徵事奉的程度僅及於屬地的,而缺乏屬天的。 「矮矬的」:表徵事奉的份量不足。 「眼睛有毛病的」:表徵屬靈的眼光短視。 「長癬的、長疥的」:表徵事奉的惡習難改,叫人感覺不舒服。 「或是損壞腎子的」:表徵缺少屬靈生命繁殖的能力。 〔話中之光〕(一)「駝背的」──只看見下面(屬地),不能看見上面(屬天),只顧自己不顧別人,一直思念地上的事的,不能獻食物給神。「矮矬的」──因缺乏基督生命,沒有長進,屬靈身量不夠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二)「眼睛有毛病的」──在屬靈的看見上有毛病的,無論是近視、散光、昏花的,都是缺少基督(只有基督是維他命),不能獻食物給神。「長癬的」──生活不正常,雖不太嚴重,卻叫人感覺不舒服,不是坦然可親、可接觸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三)「長疥的」──與長癬的光景相近,自己感覺不舒服,叫人也感覺難過的,不能獻食物給神。「損壞腎子的」──因缺少基督到一個境地,屬靈的生育基能受破壞,斷了屬靈的後代,這樣的人,不能獻食物給神。 【利二十一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 〔呂振中譯〕「祭司亞倫的後裔中、凡有殘疾的人、都不可挨近前來獻永恆主的火祭;他有殘疾,他不可挨近前來獻他的神的食物。」 〔原文字義〕「後裔」種子,播種,子孫;「殘疾」瑕疵,缺陷,污點;「近前」靠近,到達,接近;「火祭(原文雙同字)」用火獻的祭。 〔文意註解〕「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請參閱17節註解。 「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這是重複強調前句;『神的食物』與『火祭』乃同義詞。 〔話中之光〕(一)祭司們,乃是站在一個特別與神親近的地位上,為神所任命作百姓的中保。因此,他們必須在外面的生活與行為上,彰顯出聖潔的光景,作為眾人的表率。這裏題起任何肢體有殘缺者,都不可供祭司的職分。在親近神的事上,要求人達到完全的地步。這裏強調一個真理:無論何人供職於聖潔的事物,必須是最剛強者,而非最軟弱者。 【利二十一2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他的神的食物、無論是至聖的、或是聖的、他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聖的」分別,神聖;「至聖的」(原文與「聖的」同字)。 〔文意註解〕「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意指祭司家族可以享用除了必須全然焚燒給神以外的祭牲和祭物(參六16,26;七6,10,14~16,32~35)。 〔靈意註解〕「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表徵雖然在事奉上有缺失,但仍可以享受靈糧。 〔話中之光〕(一)十八至二十節這幾等人(有殘疾的),雖不能把基督獻給神,叫神得到飽足,但卻能從神那裏得到食物作為享受,這食物就是基督。當他們飽嘗豐滿的基督時,殘疾就得到醫治,屬靈的難處也得以解決。 【利二十一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呂振中譯〕「只是不可進到帷帳前,也不可挨近祭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他褻瀆我聖的所在;我永恆主、是把他們分別為聖的。』」 〔原文字義〕「就近」拉近,靠近;「壇前」祭壇;「成聖」使成聖,分別。 〔文意註解〕「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祭司家族中有殘疾的,不可進到會幕裡面,但可在家吃聖物(參22節)。 「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意指免得干犯神聖潔的條例。 〔靈意註解〕「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表徵凡是屬靈上殘缺不全的人,無法在教會中善盡功用,討神喜悅。 【利二十一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呂振中譯〕「摩西就這樣告訴亞倫和亞倫的兒子們跟以色列眾人。」 〔原文字義〕「曉諭」說話,講論;「子孫」兒子,孫子,孩子;「眾人」(原文與「子孫」同字)。 〔文意註解〕「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意指摩西將神的吩咐告訴祭司家族和以色列百姓,使他們一體遵行。 叁、靈訓要義 【祭司聖潔的條例】 一、祭司必須聖潔的理由(4,6,8,10節): 1.「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4節):在新約時代,蒙恩的人都是君尊的祭司(參彼前二9),是作領袖、影響眾人的人,不可跟隨眾人的習俗,以致沾染自己。 2.「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6節):表徵事奉神,使神得著享受而滿足的人,故須分別為聖歸給神,不可使神的名因他們蒙羞。 3.「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8節):表徵所事奉的神是聖潔的,所以事奉神的人也必須是聖潔的。 4.「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10節):表徵親近神的人身上倒了膏油,身負聖職,又穿聖衣,所以對他的聖潔要求更加嚴格。 二、祭司不可因死人沾染自己(1~3,11節): 1.「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節):表徵事奉神的人不可像一般的人那樣行事為人,以致自己受影響,而顯現死亡的氣息。 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2~3節):表徵事奉神的人為著骨肉至親難免情緒有低潮,但不可停留在那裡。 3.「大祭司…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11節):表徵屬靈程度越高的人,一心向神,就越能超越過人情的影響。 三、祭司不可剃光頭、剃鬍鬚、用刀劃身、蓬頭散髮(4~6,10節): 1.「不可使頭光禿」(5節):表徵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順服基督作頭的權柄。 2.「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5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接受神所安排的。 3.「也不可用刀劃身」(5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不用人工顯揚自己。 4.「大祭司…不可蓬頭散髮」(10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盡力克制自己。 5.「大祭司…也不可撕裂衣服」(10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注意自己的行為。 四、祭司自己和他的兒女在男女關係上必須聖潔(7~9,12~15節): 1.「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7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能管理自己的情感。 2.「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9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能管理自己的兒女。 3.「大祭司…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12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在教會中為人表率。 4.「大祭司…他要娶處女為妻」(13~14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謹慎選擇配偶。 5.「大祭司…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15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注意養育自己的兒女。 五、凡有殘疾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務(16~24節): 1.「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17~21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自我操練敬虔,以期達到沒有缺失的地步: (1)「瞎眼的」(18節):表徵全然沒有屬靈的眼光。 (2)「瘸腿的」(18節):表徵屬靈的行動能力軟弱。 (3)「塌鼻子的」(18節):表徵屬靈的靈敏度遲鈍。 (4)「肢體有餘的」(18節):表徵事奉的範圍搆到界限之外。 (5)「折腳折手的」(19節):表徵事奉的能力達不到要求。 (6)「駝背的」(20節):表徵事奉的程度僅及於屬地的,而缺乏屬天的。 (7)「矮矬的」(20節):表徵事奉的份量不足。 (8)「眼睛有毛病的」(20節):表徵屬靈的眼光短視。 (9)「長癬的、長疥的」(20節):表徵事奉的惡習難改,叫人感覺不舒服。 (10)「或是損壞腎子的」(20節):表徵缺少屬靈生命繁殖的能力。 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22節):表徵雖然在事奉上有缺失,但仍可以享受靈糧。 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23節):表徵凡是屬靈上殘缺不全的人,無法在教會中善盡功用,討神喜悅。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