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祭司對待祭物的條例】 一、凡身上有污穢的要遠離聖物(1~3節) 二、凡人在不潔淨的情況下不可吃聖物(4~16節) 三、不可獻上凡有殘疾的祭物(17~25節) 四、所獻的祭物要獻得可蒙悅納(26~33節) 貳、逐節詳解 【利廿二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2~16節論到甚麼樣的人須遠離、不可吃『聖物』。 【利廿二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叫他們要和以色列人中分別為聖而歸我的聖物隔離,免得他們褻瀆我的聖名;我永恆主耶和華。」 〔原文字義〕「遠離」(原文無此字);「分別」奉獻,現身,分開;「為聖」分別,神聖;「歸給」使成聖,分別。 〔文意註解〕「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遠離』意指不可觸摸,以免玷污;『分別為聖』即指從俗物中分別出來歸神為聖;『聖物』指用來獻給神的祭物,其中不須用火焚燒的則可歸祭司享用。 「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意指免得神的聖名被人輕看,以為耶和華真神不過和其他偶像假神都一樣。 〔靈意註解〕「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聖物表徵基督在神面前的各種神聖屬性。 〔話中之光〕(一)祭司(事奉神的人)應以一種戒慎戒懼「遠離」的態度來對待聖物,以免因自己不潔而招來褻瀆的刑罰。這種刑罰是「擔罪而死」,比一般百姓犯不潔的罪厲害得多,因為祭司的責任比百姓大得多。 (二)祭司本身不僅必須毫無瑕疵與玷污,他也得察看凡他所獻給神的,必須具有同樣的特性。因此,祭司若是由於天然的原因,或因疾病,或因與不潔之物接觸,他就得暫停供職,直至他在行為上、禮儀上得著潔淨之日。神藉此題醒,神的百姓生存在地上最深刻的目標,乃是蒙神呼召彰顯神和神的一切。 (三)「遠離聖物」不是說祭司們不能摸這些聖物,乃是必須在合宜的條件底下,合宜的光景底下,他們才能碰這些聖物。如果不按著神的安排來摸這些聖物,他就是褻瀆神的聖名,他就得罪了神。 【利廿二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眾後裔中,凡身蒙不潔、而走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而歸永恆主的聖物的、那人總必須從我面前被剪除:我永恆主。」 〔原文字義〕「後裔」種子,播種,子孫;「污穢」不潔淨;「親近」靠近,到達,接近。 〔文意註解〕「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即指凡是以色列人。 「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身上有污穢』意指按照潔與不潔的條例(參十一至十五章),被判定為不潔的人。 「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剪除』意指治死。 〔靈意註解〕「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表徵事奉神的人不能因自己的情況影響基督的聖潔。 【利廿二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麻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作:人),或是遺精的人,」 〔呂振中譯〕「亞倫的後裔中,凡生痲瘋屬之病的、或是有漏症的、總要等到得潔淨了、纔可以喫聖物。無論誰觸着那因死人而不潔的任何東西,或是任何出精的人,」 〔原文字義〕「凡」人類;「漏症」流出,排出;「聖物」分別,神聖;「遺精(原文三字)」前往,出來(首字);種子,播種,子孫(次字);躺臥,精液(末字)。 〔文意註解〕「亞倫的後裔,凡長大麻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亞倫的後裔』指祭司及其家屬;『長大麻瘋的』請參閱十三1~17;『有漏症的』請參閱十五1~15。 「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遺精的人」:『物』包括器物和人(參民十九11,15);『遺精』指夢遺(參十五16)。 〔靈意註解〕「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長大痲瘋表徵罪性的流露,漏症表徵天然生命的流露;必須對付乾淨才可吃聖物。 〔話中之光〕(一)敬拜者每逢主日應有聖潔的習慣,在離家之前要安靜。以後在聚會開始前也要低頭靜默,使心中所污染的全部潔淨,從此遠離罪惡。 (二)我們要享受神的糧,領受基督的身體與寶血,雖在主的桌子邊有這樣象徵的動作,也應有潔淨的心。聖潔是神家的特徵。凡登耶和華的山必須有清潔的手清潔的心。有時聚會對我們沒有什麼意義,就是因為我們未曾切實注意這個原則:「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 (三)祭司要謹慎持守:患大痲瘋或血漏,或染了不潔,不能在神前事奉。教會領袖切戒狂傲僭越,不守本位,像米利暗和烏西雅王(參民十二1~15;代下二十六16~21),就長大痲瘋;或患血漏,把生命的精華漏掉了,能說不能行,沒有生命長進。要在信仰上清潔,品德上謹慎,不沾染污穢,謹守自己和自己的教訓,作聖徒的榜樣(參提前四12~16)。 【利廿二5】「或是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 〔呂振中譯〕「或是觸着任何使他蒙不潔的滋生動物,或是觸着使他蒙不潔的人、不拘那人蒙了甚麼不潔:」 〔原文字義〕「摸」碰觸,伸出,擊打;「爬物」爬蟲。 〔文意註解〕「或是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使不潔淨的爬物』請參閱十一20,23~24。 「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意指凡是所有不潔淨、會使人沾染污穢的人,祭司都一概不可觸摸他們。 〔靈意註解〕「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人,…必不潔淨到晚上」(5~6節):表徵外面接觸所引起的不潔淨,必須有新的起頭。 【利廿二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呂振中譯〕「人觸着這些東西或人、總會不潔淨到晚上;他若不在水中洗身,就不可喫聖物。」 〔原文字義〕「物」(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這些人、物』即指2~5節所列舉的人或物。 「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祭司一旦接觸了不潔的人或物,必須先用水洗身,等到晚上才可以吃聖物。 〔靈意註解〕「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人,…必不潔淨到晚上」(5~6節):表徵外面接觸所引起的不潔淨,必須有新的起頭。 「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表徵還須聖靈和話中之水的潔淨,才能享受基督的所是和所有。 〔話中之光〕(一)信徒不能一面帶著世界的污穢,一面又來享受基督,必須先接受審判和對付。 【利廿二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呂振中譯〕「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然後可以喫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原文字義〕「落」進去。 〔文意註解〕「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日落的時候』按照猶太人的計時法,下午六點日落時分,開始新的一日;『他就潔淨了』意指用水洗身(參6節)後,到了日落的時候,就成為潔淨了。 【利廿二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自己死的或是野獸撕裂的、他都不可喫、而使自己蒙不潔;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自死的」屍體。 〔文意註解〕「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意指不是宰殺的(參七24;十七15);『他不可吃』因這兩類動物的肉,可能血沒有流盡,以致吃到含在其中的血,而被污穢。 〔靈意註解〕「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擔罪而死」(8~9節):表徵不可接觸或接受死亡的事物,免受污穢的沾染,以免得罪神。 【利廿二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呂振中譯〕「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守的,免得他們因褻瀆了聖物、以此擔當罪罰而死;我永恆主是把他們分別為聖的。」 〔原文字義〕「守」保守,遵守;「免得輕忽」(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祭司是親近神的人,因此神對他們的要求相當嚴格,處罰也很嚴厲。在新約時代,神對教導人的師傅之審判,也比一般信徒更嚴重(參雅三1)。 「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意指祭司要對神負起保守聖潔的責任。 【利廿二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呂振中譯〕「『一切非祭司的平常人都不可喫聖物;在祭司家寄住者或是雇工人、也不可喫聖物。」 〔原文字義〕「外人」疏離,陌生人;「寄居」寄居者,外地人。 〔文意註解〕「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外人』指不屬祭司家族的人;『寄居』指寄住家中的外地人;『雇工人』指臨時幫傭。 〔靈意註解〕「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表徵不信的外邦人無法享受基督。 〔話中之光〕(一)外人指得救而沒有事奉的人,一個人享受基督有多少,乃在於他的事奉有多少;沒有事奉,沒有享受。 (二)祭司要注重生命:神注重屬靈的生命,規定「外人不可吃聖物」,連祭司女兒嫁出,也不例外。同吃是團契的表現,表明接納同在聖事上有分。外邦人進入神的產業,污穢神的聖殿(參詩七十九1;哀一10),是神家的羞辱和咒詛。可惜,有些教會領袖,濫用職權,在真理上妥協,為了一時的利益,安植私人,讓屬靈生命不對的人,參與聖事,以至把持聖工,終於自取罪孽。 【利廿二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呂振中譯〕「倘若祭司買人、是他自己的銀子買的,那人就可以喫;生在他家的人、是可以喫他的食物的。」 〔原文字義〕「生」出生。 〔文意註解〕「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祭司用錢買的奴僕則例外,允許吃聖物。 「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指奴僕經主人配婚後所生的兒女。 〔靈意註解〕「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表徵只要領受寶血代價得盟救贖的人,就可享受基督。 「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表徵在教會中得重生的人也可以享受基督。 〔話中之光〕(一)「買來或生在祭司家裏的人,可以吃」──我們今天蒙恩正是這樣,是基督用寶血買來的,是為神所生的。 【利廿二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呂振中譯〕「祭司的女兒若嫁給非祭司的平常人,就不可喫聖物中的提獻物。」 〔原文字義〕「外人(原文雙字)」人類(首字);疏離,陌生人(次字);「舉祭」貢獻,奉獻。 〔文意註解〕「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嫁外人』指嫁給非祭司家族;『舉祭的聖物』指平安祭中舉祭的餅和腿肉(參七14,32),歸給祭司享用。 〔靈意註解〕「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表徵得救後又與世界聯合的人,無法享受基督超越的部分,或與基督同升高天。 【利廿二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呂振中譯〕「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離婚的、沒有後裔,又回她父家來,像她幼年時一樣,那麼、她就可以喫她父親的食物;只是非祭司的平常人卻不可喫。」 〔原文字義〕「被休」趕走,驅逐;「歸回」返回,轉回;「外人」疏離,陌生人。 〔文意註解〕「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指這類無依無靠的寡婦和離婚婦人,祭司仍可視同未婚女兒。 「只是外人不可吃」:『外人』指一切不相干的人;本句是10~13節的總結。 〔靈意註解〕「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表徵得救後雖然失敗,但與世界沒有瓜葛,重回主的懷抱者,仍可享受基督。 〔話中之光〕(一)「祭司的女兒嫁了外人,不能吃聖物;若成寡婦或被休,回到父家仍可吃」──被外人吸引去了的,不能享受基督。但若和外人斷絕來往,沒有留下根,又回到教會中,仍然可以享受基督。 【利廿二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呂振中譯〕「若有人誤喫了聖物,要加上五分之一,將聖物交給祭司。」 〔原文字義〕「誤」無心的過失,粗心的罪;「原數」(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誤吃了聖物』指不是明知故犯,在吃的時候不知道是聖物;『原數加上五分之一』指所吃聖物的數額再加上五分之一的處罰。 〔靈意註解〕「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表徵在不是故意的前提條件下,誤犯過錯,須負責任歸向主,才得免受懲治。 〔話中之光〕(一)「若吃錯聖物,還要加五分之一歸還」──不該享受的你享受了,在神看來,仍不算享受,並且你在神前還該有對付。 【利廿二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呂振中譯〕「祭司不可讓以色列人褻瀆所提獻與永恆主的聖物,」 〔原文字義〕「獻給」升起,高舉,獻上。 〔文意註解〕「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意指祭司有責任看管聖物,不讓任何外人(參10~13節),故意或誤吃聖物。 〔靈意註解〕「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15~16節):表徵不可藐視或輕忽基督,免得自取其罪。 〔話中之光〕(一)「不可褻瀆聖物」──要存敬畏的心,在享受基督的事上不可隨便,一切都該按理而行。 (二)神賦予以色列人中的祭司,有親近神的權利;但他們的權利也需要有限制。無限的權力,或自以為有無限的權力,常是領袖敗壞的原因。神對祭司的要求,是今天教會的領袖所應注意的事。 (三)作教會領袖的,必須善盡管家的職分,在神所託的財物上忠心,不可公私不分,更不當把神的物弄成私產,要心中不存虛假,沒有污穢,在事奉上須要完全無可指摘(參帖前二3~5)。 【利廿二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 〔呂振中譯〕「以致他們因喫聖物而擔當罪罰而負罪責;因為我永恆主是把他們分別為聖的。』」 〔原文字義〕「自取」舉,承擔;「罪孽(原文雙字)」罪行,犯錯(首字);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意指祭司有責任攔阻別人不致在聖物上違犯條例而被定罪;『叫他們成聖』他們指吃的人也指聖物。 【利廿二17】「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18~25節論到有殘疾的祭牲。 【利廿二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兒子們跟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的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還願的、是自願獻的、就是他所獻與永恆主作燔祭的,」 〔原文字義〕「供物」奉獻,奉獻物;「所許的願」誓言,承諾;「甘心獻」自願,自由奉獻。 〔文意註解〕「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意指凡是有資格向神獻祭的人。 「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意指獻祭乃自願而非強迫,是個別而非群體的行為;『燔祭』指整個祭物須在祭壇上經過火燒,使馨香之氣上升,全部獻給神。 〔靈意註解〕「凡獻供物,…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18~19節):表徵所經歷的基督必須完美沒有殘缺。 〔話中之光〕(一)牲畜若有殘疾,就不能獻給神,這是指向神的奉獻一定要有誠意,因為向神奉獻時,奉獻者的心意比所獻的祭物更為重要。同樣,今天我們向神的敬拜,一定要有誠心,向神的奉獻也要有誠意。願我們常常成為聖潔,誠心誠意地把自己向神獻為活祭。 (二)向神奉獻時,重要的不在於奉獻多少物質,而是奉獻的人有無真心實意。在舊約人們獻祭時,要按著定例來獻;到了新約,人們奉獻時也要甘心樂意地來獻上。神是愛那些樂意奉獻的人,也會賜福給他們。在舊約有必要獻上贖罪祭物,同樣到了新約,我們也要以奉獻作為與神交通的證據,作為愛神的表現。 (三)17~25節只提到燔祭與平安祭,是以神與以色列百姓之間的關係為前提的。以色列百姓若是很好地遵行神的話語,與埃及人分別,過聖潔的生活時,只需獻上燔祭和平安祭。作為神的百姓,過聖潔的生活,就等於是獻燔祭與平安祭。燔祭意味著獻身,平安祭意味著與神同席,與神同在,所以,只要作好神的百姓,就等於是獻上了燔祭和平安祭。因此,燔祭和平安祭能充分表現神與以色列百姓之間的關係。 (四)完全的人,就是敬畏神的人,遵行神話語的人。遵守交通規則,就是尊重交通法;遵守神的律法就是敬畏神的表現。敬畏神的人,遵行神之律法的人,就是燔祭牲,就是平安祭牲。所獻的燔祭牲,平安祭牲身上滿載著獻祭之人愛神和敬畏神的心態,這是非常重要的,若是沒有這些,祭牲就只能是一個外殼,獻祭也只不過是一種形式而己,這是沒有信仰的表現。 【利廿二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呂振中譯〕「他總要將牛、或綿羊、或山羊中、公的、完全沒有殘疾的獻上、纔能蒙悅納。」 〔原文字義〕「沒有殘疾的」完全的,健全的;「方蒙悅納」(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意指任何有殘疾、有瑕疵的祭牲不蒙神悅納(參20節)。 〔話中之光〕(一)祭司要照神標準:神重視祂的榮耀,不容任何人輕蔑。因此,奉獻給神的物,必須是上好的,完美的。我們在神的事工上面,也必須盡心,盡性,盡意,盡力,作到最美善的地步。教會領袖接受奉獻,是代表神作的,須顧念神的尊嚴,持守神的標準。 【利廿二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是不能給你們算為蒙悅納的。」 〔原文字義〕「殘疾」瑕疵,污點,缺陷;「悅納」好意,喜愛,接納。 〔文意註解〕「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凡有殘疾的』在21~25節有詳盡的說明。 〔靈意註解〕「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20~25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與經歷殘缺不全。 〔話中之光〕(一)以有殘疾的牲畜作祭物獻上,不蒙神悅納,因為牠不能代表神無瑕無疵的本性,只有毫無瑕疵的祭牲,才可以預表耶穌基督完美無罪的一生。我們將最好的時間、才能,以及財寶獻給神,才顯出敬拜的真義,證明我們將神看為至尊貴的。 【利廿二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呂振中譯〕「人若將牛群或羊群中的獻平安祭給永恆主,無論是要還特許的願、或是自願獻的,總要獻上純全的、完全沒有殘疾的、纔能蒙悅納。」 〔原文字義〕「平安祭(原文雙字)」平安祭,結盟或友誼的祭禮首字);祭物(次字);「純全」完全的,健全的;「殘疾」瑕疵,污點,缺陷。 〔文意註解〕「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平安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表示「和好」或「福祉」。此祭為一私人的獻祭,所獻的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七15~16),表明獻祭者對神的感恩,虔敬與奉獻,並藉此顯明神與人及人與鄰舍的和諧關係。 「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特許的願』指在特別情況下所許的願。 〔話中之光〕(一)「要獻純全無殘疾的供物」──不是基督有毛病,乃是我們獻的人在經歷中有殘疾。 【利廿二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患潰瘍的、長牛皮癬的、長疹瘡的:你們總不可把這一類祭牲獻與永恆主,也不可把這些作為火祭在祭壇上獻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折傷的」折斷,打碎;「瘤子」流膿,潰瘍;「長癬」瘡,疤;「長疥」痂皮,皮膚發疹。 〔文意註解〕「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折傷的』指四肢和角折斷的;『有瘤子的』指身上潰瘍;『長癬的、長疥的』指有皮膚病。 「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火祭』指在祭壇上焚燒獻給神。 〔靈意註解〕「瞎眼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不清楚。 「折傷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打折扣。 「殘廢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殘缺不全。 「有瘤子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不良的摻雜。 「長癬的、長疥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偏見,令人反感。 【利廿二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無論是公牛、是小綿羊、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發育受阻礙的,你只可以用牠做自願獻的;要做還願的、就不能蒙悅納。」 〔原文字義〕「有餘的」延長,延伸;「缺少的」發育不良,身體有殘缺。 〔文意註解〕「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指比正常的牲畜身上多出一部分或短少一部分,例如畸形耳朵或尾巴;也有人解作比正常的牲畜四肢較長或較短。 「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凡有上句所述情形的牲畜,僅可用來作甘心祭獻上,卻不可用來還願,因不蒙神悅納。 〔靈意註解〕「肢體有餘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所添加。 「或是缺少的」: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所刪除。 【利廿二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呂振中譯〕「腎子受擠傷的、或是受砸碎、或拉掉、或騸了的、你們都不可獻與永恆主;在你們的地方以內、你們不可這樣行;」 〔原文字義〕「腎子」(原文無此字);「損傷的」壓,擠壓;「壓碎的」壓碎,打碎;「破裂的」拉斷,撕開;「騸了的」砍掉,剪除。 〔文意註解〕「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腎子』指公牛或公羊的睪丸;『騸了的』指去勢的,亦即閹割。 「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在你們的地上』指境內。 〔靈意註解〕「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表徵對基督的生命經歷根本上有毛病,不能繁衍。 〔話中之光〕(一)神通過健壯的雄性祭牲,來向以色列百姓指明,在神與以色列百姓和睦的關係中,必通過他們的「後裔」(或「種子」)來成就神所應許的國。 (二)腎子損傷,沒有生殖能力的,當然也就是有殘疾,有瑕疵的了,這象徵著不能承受神所應許的國。這「種子」就是指耶穌基督,我們若是只有信仰的外表,心中沒有「種子」,即沒有耶穌基督的話,就不是真正的信仰,心中只有耶穌的人們聚在一起,就是教會。 【利廿二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呂振中譯〕「由外人手裏收來的、你們也不可獻這一類祭牲做你們的神的食物;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這些不能給你們算為蒙悅納的。”』」 〔原文字義〕「這類的物」(原文無此詞);「一樣也不可接受」(原文無此片語);「損壞」毀容,腐壞。 〔文意註解〕「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意指不可從外邦人收購有殘疾的牲畜用來獻祭。 「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理由是不蒙神悅納。 【利廿二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7~33節論到獻祭蒙神悅納的條規。 【利廿二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呂振中譯〕「『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生下來、要跟着牠的母七天;從第八天起牠就可以作為火祭的供物奉與永恆主、而蒙悅納。」 〔原文字義〕「以後」之外,以降,向前。 〔文意註解〕「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剛生七天以內的幼仔,不可用來獻祭。 「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必須超過八天才可用來焚燒獻祭。 〔靈意註解〕「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七天當跟著母』表徵完全享受靈奶的供應;『第八天』表徵在復活裡。 【利廿二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呂振中譯〕「無論是牛、是羊,你們都不可在同一天之內宰牠和牠的子。」 〔原文字義〕「宰」屠宰,擊打。 〔文意註解〕「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不可同一天宰母又宰子。 〔靈意註解〕「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不可同日宰母和子』表徵體會神憐憫的心腸。 〔話中之光〕(一)「牛羊母子不可同獻」──你所獻上的,必須要與你生命程度和身量相等。 【利廿二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呂振中譯〕「你們獻感謝祭給永恆主,要獻得可蒙悅納。」 〔原文字義〕「感謝」感謝,感恩;「獻得」為獻祭宰殺。 〔文意註解〕「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指為感謝神而獻的甘心祭,必須蒙神悅納。 〔靈意註解〕「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表徵要衷心感恩。 【利廿二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要當天喫;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留到」留下來,剩下。 〔文意註解〕「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意指除了焚燒獻給神的之外,其他可供祭司或獻祭的人享用的部分,都只能當天吃。 〔靈意註解〕「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表徵要在新鮮的經歷裡。 〔話中之光〕(一)「獻感謝祭可蒙悅納,要當天吃,不可留到早晨」──凡是把感謝獻給神的,都能蒙神悅納,但要一直新鮮,更新,不停在陳舊裡。 【利廿二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們要謹守我的誡命,而遵行:我是永恆主。」 〔原文字義〕「謹守」保守,遵守;「遵行」做,製作,完成;「誡命」命令。 〔文意註解〕「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我的誡命』意指本章有關獻聖潔的祭物蒙神悅納的條例。 〔靈意註解〕「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表徵要寶貴神的話。 【利廿二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 〔呂振中譯〕「不可褻瀆我的聖名;在以色列人之中、我要被尊為聖:我永恆主、這把你們分別為聖的,」 〔原文字義〕「被尊為聖」(原文與「成聖」同字);「成聖」使成聖,分別。 〔文意註解〕「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意指在獻祭的事上分別為聖,就是尊神為聖,也就是尊重神的名,因為神的旨意是要我們成為聖潔。 〔靈意註解〕「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表徵要敬畏神。 〔話中之光〕(一)人們憑著自己的力量,憑著自己的努力是不能成為聖潔的,但是全能的神能使我們成為聖潔。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呢?不論是撒但,還是世人,豈能和神選召和引領的人對抗嗎?我們之所以能夠成為神的百姓,完全是神的揀選和神那不可抗拒的恩典。 (二)神揀選我們作他兒女的目的,是為了成為我們的神,才從世俗當中把我們揀選出來。我們時刻不能忘記神揀選我們的目的,我們既然已經是重生的人,屬天的人,即已經蒙了聖潔的恩典,就不能忘記讓更多的人來共同分享這恩典,這才是真正信徒的生活。 【利廿二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 〔呂振中譯〕「這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做你們的神的;我永恆主。』」 〔原文字義〕「領出來」使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從埃及地領出來』意指拯救他們的目的,是要將他們分別為聖。 本章中有許多處用『我是耶和華』作結束,這裡再以『我是耶和華』作全章的總結。 叁、靈訓要義 【祭司對待祭物的條例】 一、凡身上有污穢的要遠離聖物(1~3節): 1.「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2節):聖物表徵基督在神面前的各種神聖屬性。 2.「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3節):表徵事奉神的人不能因自己的情況影響基督的聖潔。 二、凡人在不潔淨的情況下不可吃聖物(4~16節): 1.「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4節):長大痲瘋表徵罪性的流露,漏症表徵天然生命的流露;必須對付乾淨才可吃聖物。 2.「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人,…必不潔淨到晚上」(5~6節):表徵外面接觸所引起的不潔淨,必須有新的起頭。 3.「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6節):表徵還須聖靈和話中之水的潔淨,才能享受基督的所是和所有。 4.「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擔罪而死」(8~9節):表徵不可接觸或接受死亡的事物,免受污穢的沾染,以免得罪神。 5.「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10節):表徵不信的外邦人無法享受基督。 6.「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11節):表徵只要領受寶血代價得盟救贖的人,就可享受基督。 7.「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11節):表徵在教會中得重生的人也可以享受基督。 8.「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12節):表徵得救後又與世界聯合的人,無法享受基督超越的部分,或與基督同升高天。 9.「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13節):表徵得救後雖然失敗,但與世界沒有瓜葛,重回主的懷抱者,仍可享受基督。 10.「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14節):表徵在不是故意的前提條件下,誤犯過錯,須負責任歸向主,才得免受懲治。 11.「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15~16節):表徵不可藐視或輕忽基督,免得自取其罪。 三、不可獻上凡有殘疾的祭物(17~25節): 1.「凡獻供物,…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18~19節):表徵所經歷的基督必須完美沒有殘缺。 2.「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20~25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與經歷殘缺不全。 (1)「瞎眼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不清楚。 (2)「折傷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打折扣。 (3)「殘廢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殘缺不全。 (4)「有瘤子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不良的摻雜。 (5)「長癬的、長疥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偏見,令人反感。 (6)「肢體有餘的」(23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所添加。 (7)「或是缺少的」(23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所刪除。 (8)「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24節):表徵對基督的生命經歷根本上有毛病,不能繁衍。 四、所獻的祭物要獻得可蒙悅納(26~33節): 1.「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27節):『七天當跟著母』表徵完全享受靈奶的供應;『第八天』表徵在復活裡。 2.「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8節):『不可同日宰母和子』表徵體會神憐憫的心腸。 3.「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29節):表徵要衷心感恩。 4.「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30節):表徵要在新鮮的經歷裡。 5.「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31節):表徵要寶貴神的話。 6.「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32節):表徵要敬畏神。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