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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日常事奉和生活中的條例】

   一、祭司要使會幕中的燈常常點著(1~4)

   二、每安息日祭司要獻上陳列餅(5~9)

   三、凡咒詛褻瀆神名的人必被治死(10~1623)

   四、傷害或打死人畜的懲罰條例(17~22)

 

貳、逐節詳解

 

【利廿四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9結論到祭司在會幕中點燈和享用陳列餅的條例。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搗成的純橄欖油、做燈火用處的、拿來給你,讓燈不斷地點着。

   〔原文字義〕燈」燈,發光體;「搗成的」捶搗的;「清」清潔的,純潔的;「常常」連續的,不停地,永遠。

   〔文意註解〕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會幕內點燈所用的燈油,是由百姓將橄欖搗爛泡在熱水內,使油浮起,這樣的油比醡出的更精。

         「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清橄欖油由百姓製作並奉獻,而由祭司執行點燈的任務;『燈常常點著』意指除了起營前行之外,會幕中的燈光不可熄滅,須晝夜點亮。

   〔靈意註解〕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搗製、儲存清橄欖油,以供燃燒發光;『橄欖油』表徵聖靈,有兩方面的講究:(1)須『搗』表徵十字架的對付;(2)『清』表示純淨,須沒有肉體的摻雜。

         「使燈常常點著」:『常常點著』表示必須:(1)常常修剪燈芯;(2)常常添加燈油。

   〔話中之光〕()光象徵福音,點著的燈象徵神的救贖把福音賜給人。信徒有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彰顯基督救恩之光。

         ()常常點著」──聖徒享受基督的豐滿在於教會中的燈光是否明亮;並且要明亮直到主再來。

         ()「要搗碎」──若要教會燈光明亮,在教會必須有人經歷神的搗碎。「要清()──有搗碎經歷的人,容易純潔,才有亮光,叫教會明亮。

         ()一個真實的奉獻,乃是奉獻的人先在神面前接受破碎,沒有在神面前有破碎,所有帶到神面前來的恐怕都是外面的動作,缺少裏面的成份。

         ()象徵聖靈。基督教能照亮世界,不是因為信徒的數量多,不是因為教會的財力大,也不是因為教會的組織和勢力強,完全是聖靈的事工。願聖靈之火燃遍每一個教會。

         ()聖靈引導我們效法我主耶穌基督,除去所有的憂慮、不安,並且叫我們知道神開恩賜給我們的事(參林前二12)。同時聖靈還能夠讓我們有饒恕的心和愛心,讓我們忍耐、和睦、謙卑。聖靈掌管教會,也主宰我們個人和國家。聖靈能彰顯神的各種能力,並賜給我們異像、勇氣和盼望。

 

【利廿四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在會棚中、法櫃的帷帳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要不斷地在永恆主面前整理這燈:這要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

   〔原文字義〕法」見證;「櫃」(原文無此字);「經理」安排,使之有秩序。

   〔文意註解〕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法櫃』又稱約櫃,是放在至聖所之內(參出二十六34);『法櫃的幔子』指隔開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參出二十六33)

         「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亞倫』是當時的大祭司,而大祭司是世襲制,由亞倫的後裔承接;『從晚上到早晨』指徹夜亮著;『經理這燈』指修剪燈芯、添加燈油等看管工作,由大祭司負責,但眾祭司也能代理(參出二十五37;二十七20-21)

   〔靈意註解〕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從晚上到早晨』表示夜間不可熄滅燈光;『經理』意指照料。

   〔話中之光〕()亞倫要經理收拾這燈」──一面豫表基督在天上在神前作大祭司,仍然常常收拾教會的燈光;一面豫表在教會中一般學習事奉的人,常常負責要叫教會中燈光明亮。

         ()「在耶和華面前」──光是柔和的、寧靜的,最適宜來象徵聖潔生命的影響。所以我們要常在耶和華面前穩健地點燃著,不受人的擾亂與批評。如果我們的見證不能有良好的後果,只要使主滿足了就夠了。聖潔生命的燈檯不是只為人的,而是為神的,聖靈的情油必經常供應,主自己行走在燈檯中間,經理這燈。「你們是世上的光。」

         ()黑暗就是指罪惡、不信、自滿、悖逆、墮落。神的兒女是光明之子,要行在光中,住在光中,也是光(參太五14)。我們要用善心、善行來作世上的光。

         ()我們要常常省察自己,精心管理自己,要像管理金燈檯的祭司常常察看燈檯那樣,常常察看自己是否被聖靈充滿,是否過著發光的生活,是否在遵從神的話語。若是犯了罪,遮掩了聖靈之光,就要及時向神悔改,持續被聖靈充滿的狀態。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

   〔呂振中譯〕他要不斷地在永恆主面前整理這淨金燈臺上的燈。

   〔原文字義〕收拾」安排,使之有次序;「精金」純正的。

   〔文意註解〕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在耶和華面前』即在聖所內;『常收拾燈』與『經理這燈』(3)同義;『精金燈臺』又稱金燈臺(啟一12),因整座燈臺是由一塊精金錘出來的(參出二十五31)

   〔靈意註解〕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常收拾』意指維修;『精金』表徵教會必須具有神純淨的性質。

 

【利廿四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

   〔呂振中譯〕『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哈拉餅,每一個哈拉餅要一伊法的十分之二。

   〔原文字義〕烤」烘焙;「伊法」(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細麵』是將麥子去皮、軋碎、磨末而成的;『十二個餅』又稱『陳設餅(參出二十五30),十二個表徵以色列十二支派

         「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伊法十分之二』約折合四點四公升。

   〔靈意註解〕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細麵』表徵經過輾磨而顯明的復活生命;『烤』表徵火煉;『十二個餅』表徵屬靈生命的供應(),使人達到屬天的完全,又表徵以色列十二支派(十二)

         「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表徵有足夠的生命份量。

   〔話中之光〕()陳設餅是向神供奉的,也是祂供給我們的。祂看見屬祂的人有合一與愛,接受他們頌贊的祭,觀察他們長進的順服,就感到滿足。兩排六個餅,共十二個,表明教會的秩序與合一,細麥尤其表徵聖潔的品德,乳香表徵愛的馨香。這是向世人的見證。但是一切都不能與主自己的犧牲有那麼重大的代價,就是祂為教會付上的,才完全滿足神的要求。

 

【利廿四6「要把餅擺列兩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呂振中譯〕你要把餅排成兩行〔或譯:堆〕;每行六個,在永恆主面前的淨金桌子上。

   〔原文字義〕擺列」放置,設立;「行」列,排;「精金」純正的。

   〔文意註解〕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擺列兩行』根據猶太歷史學家約瑟夫,宜作『堆疊成兩摞』,即每堆六個,因餅很大,桌面不夠平行擺列;『精金的桌子』指陳設餅的桌子,是用皂莢木製成,包上精金(參出二十五23~24)

   〔靈意註解〕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兩行或作兩堆,表徵在神面前的見證。

         「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精金的桌子』表徵教會必須具有神純淨的性質。

   〔話中之光〕()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指我們享受基督,完全是平行的,也是一個見證。十二支派的名字在大祭司的肩上也是兩行,乃是見證基督是他們的滿足。

         ()「餅擺在耶和華面前的純桌子上(原文)──教會永遠不能有不純的東西,不純的教會不能作一個純燈臺,也不能作一個純桌子,餅沒有法子擺在不純的桌子上。

 

【利廿四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把純乳香放在每行〔或譯:堆〕上,好跟餅做表樣、做火祭獻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淨」清潔,純潔;「獻給」(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淨乳香』是採自阿拉伯的一種樹膠香料,用火焚燒會散發出香氣;『每行餅上』或『每堆餅上』,又可翻譯作每行或每堆餅旁

         「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火祭』指經過火燒的一種獻祭;在任何的獻祭中,凡把全部或一部分供物燒在壇上的,都稱為火祭。陳設餅是要給祭司吃的(9),故用火焚燒的部分是淨乳香。

   〔靈意註解〕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淨乳香』表徵基督純淨的復活生命。

         「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表徵成為馨香之氣獻給神,使神悅納。

   〔話中之光〕()又把()純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沒有復活以外東西的殘掺雜,需要十字架的工作;甚麼地方缺少十字架,就有天然肉體屬地的掺雜。只有復活的純潔在神前才能永遠作記念。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呂振中譯〕一安息日過一安息日、他要不斷地將它排在永恆主面前;為以色列人做永遠的約。

   〔原文字義〕常」連續的,不停地,永遠;「擺在」安排,使之有次序;「約」契約,保證。

   〔文意註解〕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每安息日』意指每隔七日更換陳設餅次,而更換的時間是在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意指陳設餅的桌子上須經常擺放陳設餅,不可空著。

   〔靈意註解〕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每隔七日更換新餅,表徵在神面前常保新鮮的奉獻。

   〔話中之光〕()每安息日要擺在耶和華面前」──一直要有新的經歷,新的享受,新的陳設,飽足和安息是緊連的,有飽足才有安息,當我們享受基督的人進入神的安息時,也是神與我們同享安息。

 

【利廿四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的地方喫它;因為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中、這是至聖歸於他永遠的分兒。』

   〔原文字義〕聖」神聖的,聖潔的;「處」地方,地點;「至聖的(原文雙同字)」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意指陳設餅是給祭司享用的。

         「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陳設餅除了限定吃的人之外,也限定吃的地方;『聖處』指會幕(或聖殿)的院子。

   〔靈意註解〕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表徵作為事奉神之人的靈糧,必須在基督裡面享用。

   〔話中之光〕()亞倫和他的子孫在聖處吃,因為這是火祭」──神子民享受基督必須在教會中,也是和神一同享受,這是神子民享受產業的基本條件。

 

【利廿四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

   〔呂振中譯〕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也是埃及人的兒子、出遊在以色列人中間;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

   〔原文字義〕閒遊」前往,出來;「爭鬥」爭鬥,打鬥。

   〔文意註解〕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他是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所生的兒子,屬於閒雜人(參出十二38),按理應當居住在營的邊界(參民十一14),但他跑到營中閒遊,混在以色列人當中。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爭鬥』即指發生口角。

   〔靈意註解〕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10~11):這個人犯的錯誤如下:(1)本身是混血的閒雜人;(2)無所事事,閒遊在不該去的地方;(3)與人爭鬥口角;(4)褻瀆神的名;(5)甚至咒詛。

   〔話中之光〕()信和不信的人結合之後,其子女的信仰教育是非常困難的。只有神成為家庭的主人,全家人都敬畏耶和華,並接受神的掌管和引領時,才會蒙福。

         ()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建立以馬內利家庭,這也是建立完美的社會、國家及世界的基礎。幸福的家庭要以幸福的夫妻關係為基礎。妻子向丈夫,丈夫向妻子,都信實地實踐自己的義務時,家庭才是幸福的。

 

【利廿四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呂振中譯〕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咒詛了聖名,並且咒罵;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原文字義〕褻瀆」褻瀆,咒詛,刺穿;「聖名」名字;「咒詛」詛咒,侮辱;「示羅密」和平的;「底伯利」我的話。

   〔文意註解〕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褻瀆了聖名』即指褻瀆神的名,妄稱或污辱耶和華這名(參出二十7;利十八21);『咒詛』可能是指咒詛神(14)

         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這裡提到他母親的名,和她父親所屬的支派,可能是為了以她作例子,警戒以色列人:(1)不可使兒女與外邦人通婚;(2)既生了兒子,就須教導他遵守律法誡命。

   〔靈意註解〕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11~12):正確的處理步驟如下:(1)押送給治理的官長;(2)查明身分;(3)暫時收在監裡;(4)查明相關法規。

   〔話中之光〕()這人是以色列人與埃及人的兒子」──一個屬神的人,與屬世界的人聯結很容易,並因而產生一個干犯神自己的後果,叫我們從享受神豐滿的產業中失去。

         ()雜婚產生文化的邊際人,常有價值觀念上的混亂,道德上的分歧。但這不是種族問題,而是信仰的問題。敬畏神的父母要注意教導兒女,從小學習敬虔,使孩子在長成後像提摩太一樣(參徒十六1~2;提後一5),雖然父親是希利尼人,卻受教導敬虔愛主,則文化的兼通,不是弊害,且有利於事奉。

         ()不可干犯神的名──要享受基督的豐滿,必須對神沒有侵犯,這不是指犯一點的罪,乃是干犯神的名,就是神的自己。

         ()言語能造就人,也能跌倒人;有對人有益的,也有對人無益的;有祝福人的,也有咒詛人的。重要的是我們要善用語言,讓他人因我們的言語而受益,我們應多說造就人的話,而使人跌倒、無益於人的言語應遠離我們。我們的言語要常常釋放出基督的愛。

         ()人們能夠理智地抑制自己衝動的感情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能控制自己的舌頭,不說出衝動的話來。

 

【利廿四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呂振中譯〕他們把那人安置在看守所裏,要看永恆主所吩咐的怎樣明示他們。

   〔原文字義〕收在」拘留,安置;「監裡」監牢,監獄,看守所;「指示」弄清楚,宣告。

   〔文意註解〕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關於神的誡命,雖提到『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但究竟如何處置違犯者,當時尚無明文規定,因此在還沒有得到神明確的指示之前,暫先把他關起來,以免逃逸。

 

【利廿四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0~23結論到百姓若褻瀆神名和傷害人畜的懲罰條例。

 

【利廿四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

   〔呂振中譯〕『把那咒罵聖名的人拉出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讓全會眾扔石頭把他砍死。

   〔原文字義〕放」放在,靠在,倚著;「用石頭打死」以石頭擊殺。

   〔文意註解〕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帶到營外』免得營地被污穢;『放手在他頭上』大概是作見證,證明他的確咒詛聖名。

         「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這是神的判決,使會眾得到警惕。

   〔靈意註解〕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判決和行刑:(1)帶到營外;(2)取得兩人以上的見證;(3)全會眾執行死刑。

   〔話中之光〕()這件事顯明,神對於祂所期望的──我們與祂的關係,看得多麼認真!我們常常以祂的名字起誓,或者行事為人如同沒有神一般。當小心自己的言行,要敬畏神,凡事由祂作最後的決定。

 

【利廿四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凡咒罵他的神的、總要擔當他的罪罰。

   〔原文字義〕擔當」舉,承擔;「罪」罪咎。

   〔文意註解〕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以那咒詛聖名之人的結局為實例,確立眾人必須遵守的條規。

   〔靈意註解〕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那褻瀆耶和華名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15~16):訂定法規:(1)不論犯罪者的身分如何;(2)凡褻瀆聖名的,一律治死。

 

【利廿四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那咒詛永恆主的名的、必須被處死;全會眾總要扔石頭把他砍死;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咒詛了聖名,就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時候」(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請參閱14節。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意指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外邦人,都不例外。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人若打死人,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打死」擊打,殺害,殘殺;「治死」處死,滅絕。

   〔文意註解〕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殺人者償命。

   〔靈意註解〕打死人的,必被治死」:致人於死的,以命償命。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呂振中譯〕打死牲口的、必須賠上牲口,以命償命。

   〔原文字義〕賠上」締約,和好;「償」(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以牲畜之命償牲畜之命。

   〔靈意註解〕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賠償同類同值。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呂振中譯〕人若使他同伴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

   〔原文字義〕鄰舍」夥伴,同伴;「殘疾」瑕疵,污點,缺陷。

   〔文意註解〕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意指按照公平、對等的原則施行處罰。

   〔靈意註解〕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19~20):傷害人的,以傷還傷。

 

【利廿四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呂振中譯〕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人也必怎樣使他有殘疾。

   〔原文字義〕傷」破裂,壓碎;「還」(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據說在猶太人的歷史中,通常少有人按照本條規的字面施行報復,而在雙方同意的原則下,給予對等、相稱的懲罰。

         「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請參閱19節。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打死牲口的必須賠上牲口;打死人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賠上」締約,和好。

   〔文意註解〕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請參閱18)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請參閱17節。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們只能有一樣的典章:因為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同歸一例(原文雙字)」一,一個(首字);判決,公平,律例(次字)

   〔文意註解〕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同歸一例』意指在神的律法之前,人人平等。

 

【利廿四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呂振中譯〕於是摩西這樣告訴以色列人;人就這樣把那咒罵聖名的人帶出營外,扔石頭把他砍死。以色列人都照永恆主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原文字義〕聖名的人」(原文無此詞);「照」(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請參閱14節。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意指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命令。

 

叁、靈訓要義

 

【日常事奉和生活中的條例】

   一、點燈的條例(1~4)

         1.「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2):搗製、儲存清橄欖油,以供燃燒發光;『橄欖油』表徵聖靈,有兩方面的講究:(1)須『搗』表徵十字架的對付;(2)『清』表示純淨,須沒有肉體的摻雜。

         2.「使燈常常點著」(2):『常常點著』表示必須:(1)常常修剪燈芯;(2)常常添加燈油。

         3.「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3):『從晚上到早晨』表示夜間不可熄滅燈光;『經理』意指照料。

         4.「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4):『常收拾』意指維修;『精金』表徵教會必須具有神純淨的性質。

   二、陳列餅的條例(5~9)

         1.「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5):『細麵』表徵經過輾磨而顯明的復活生命;『烤』表徵火煉;『十二個餅』表徵屬靈生命的供應(),使人達到屬天的完全,又表徵以色列十二支派(十二)

         2.「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5):表徵有足夠的生命份量。

         3.「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6):兩行或作兩堆,表徵在神面前的見證。

         4.「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6):『精金的桌子』表徵教會必須具有神純淨的性質。

         5.「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7):『淨乳香』表徵基督純淨的復活生命。

         6.「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7):表徵成為馨香之氣獻給神,使神悅納。

         7.「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8):每隔七日更換新餅,表徵在神面前常保新鮮的奉獻。

         8.「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9):表徵作為事奉神之人的靈糧,必須在基督裡面享用。

   三、嚴禁褻瀆神名的條例(10~1623)

         1.「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10~11):這個人犯的錯誤如下:(1)本身是混血的閒雜人;(2)無所事事,閒遊在不該去的地方;(3)與人爭鬥口角;(4)褻瀆神的名;(5)甚至咒詛。

         2.「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11~12):正確的處理步驟如下:(1)押送給治理的官長;(2)查明身分;(3)暫時收在監裡;(4)查明相關法規。

         3.「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14):判決和行刑:(1)帶到營外;(2)取得兩人以上的見證;(3)全會眾執行死刑。

         4.「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那褻瀆耶和華名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15~16):訂定法規:(1)不論犯罪者的身分如何;(2)凡褻瀆聖名的,一律治死。

   四、禁止傷害或打死人畜的條例(17~22)

         1.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致人於死的,以命償命。

         2.「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18):賠償同類同值。

         3.「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19~20):傷害人的,以傷還傷。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