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計算年份的條例】 一、安息年的條例(1~7節) 二、禧年的條例(8~22節) 三、財產交易後贖回的條例(23~38節) 四、買賣奴隸和贖回的條例(39~55節) 貳、逐節詳解 【利廿五1】「耶和華在西乃山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在西乃山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西乃」多刺的。 〔文意註解〕「耶和華在西乃山對摩西說」:『西乃山』又稱何烈山(出三1),是神頒布十誡的地方(出三十一18)。 【利廿五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的地那時候,地就要向永恆主守休息年。」 〔原文字義〕「賜」給,置,放;「地」土地,國家,疆界;「守」中止,停止,休息;「安息」安息日,安息年。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那地』即指迦南美地;神賜給以色列人作為永遠的產業(創十七8)。 「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意指地每七年要休耕一年,作為安息年。 〔話中之光〕(一)安息年與禧年的條例︰神豫料到祂的子民會失去享受神產業的身分和地位,因此為他們先有豫備,好叫他們失敗後得以贖回。 (二)安息年與禧年的條例,是要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安然居住,飽嘗迦南地的出產──神救贖裏的產業,是神在基督裏為我們所豫備的一切天上屬靈的福氣,需要全部新約,特別是書信說到基督的豐滿來解說。 【利廿五3】「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呂振中譯〕「六年你要耕種田地,六年要修整葡萄園,收藏出產;」 〔原文字義〕「耕種」播種,撒種;「修理」整理,修剪;「收藏」招聚,收集且帶走;「出產」生產,產品,所得。 〔文意註解〕「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意指地要六年耕種,所收的出產,食用之餘要收藏起來,以備第七年享用。 〔靈意註解〕「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3~4節):『地』表徵代表一切受造之物,受人犯罪的影響,一同嘆息勞苦,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參羅八20~21)。 【利廿五4】「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 〔呂振中譯〕「但第七年、地卻要有完全歇耕的休息、是向永恆主守的休息;你就不可耕種田地,不可修整葡萄園。」 〔原文字義〕「聖安息(原文雙字)」安息日,安息年(首字);安息禮儀(次字);「安息」安息日,安息年。 〔文意註解〕「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守聖安息』指向神守安息,不可作工。 「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耕種和修剪果樹乃屬作工,故在安息年不宜。 〔靈意註解〕「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表徵全然安息。 〔話中之光〕(一)「地向神守安息」──安息日是為人,安息年是為地,但仍舊是為人,只有地得安息,人才能得安息;若是地還長東西,人就汗流滿面,地安息才是人真正的安息。 (二)「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遺落自長的莊稼也不可收割」──純是恩典,絕對停止人的作為。 (三)守聖安息日其目的不僅是為了停下手中的工作來休息,還要學習、聽和講論神的話語;熟讀默想神的律法;也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向神悔改的機會,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親近神的日子。守聖安息年是通過一年的休息更加堅固家庭信仰,形成更加成熟的信仰人格,清除與神交通的障礙,更加親近神,信靠神的聖年。 【利廿五5】「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呂振中譯〕「遺落自生的莊稼、你不可收割;沒有修整的葡萄樹、你也不可割取葡萄;這一年地要有完全的歇息。」 〔原文字義〕「遺落自長」掉落穀物長出的作物;「沒有修理的」未經修剪的;「摘取」切除,剪除。 〔文意註解〕「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因要留給窮人作食物(參6節)。 「這年,地要守聖安息」:意指讓地休息。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一切所有本來就是神所賜的,共同分享才合乎神的旨意。用現代人的說法就是神要求我們施行他那完美的社會保障制度。人類發展到21世紀,也不可能制定出如此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不是單單依靠單方面的救援,而是給窮人創造靠自己的勞動解決溫飽的機會。 (二)在一般的情況下,人們重視錢財僅次於生命,甚至為數不少的人愛財如命。所以衛斯理曾經說:「看一個人口袋,就可以知道這個人的聖潔程度。」在初期教會裡,聖徒們能夠把所有的一切視為共同所有,並且能夠按需分配,這才是真正聖潔的人。我們要銘記施比受更有福的教訓。守聖安息年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讓大家一起共同分享,同甘共苦(參林前十二26)。 【利廿五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 〔呂振中譯〕「地的休息年所自己出的要給你們做食物;給你和你的奴僕、使女、雇工人、和寄住者、就是在你那裏寄居的;」 〔原文字義〕「所出的」(原文無此字);「外人」外地人。 〔文意註解〕「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意指地的出產,是給所有的人拾取享用,不屬地的主人獨佔。 〔靈意註解〕「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表徵顧念無依無靠、貧窮軟弱的人。 〔話中之光〕(一)地在安息年所長出來的東西,作各種人的食物,連牲畜走獸都可以享受──是降雨給好人也給歹人的原則,全數是恩典。 【利廿五7】「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 〔呂振中譯〕「你的地所有的出產也要給你的牲口、和你地區內的走獸做食物。」 〔原文字義〕「土產」生產,產品,所得;「走獸」活物,動物。 〔文意註解〕「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土產』泛指土地所長的自然產物。 〔靈意註解〕「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表徵顧念活物的生命。 【利廿五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 〔呂振中譯〕「『你要自己算七個休息年,就是七次七年,好讓這七個休息年的年日給了你四十九年。」 〔原文字義〕「計算」數點,描述。 〔文意註解〕「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七七年』指七個七年。 「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這樣到了第七個安息年,便是過了四十九年。 〔靈意註解〕「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8~9節):這是『大贖罪日』,當遍地大發角聲,宣告一切都自由了。 【利廿五9】「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 〔呂振中譯〕「那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傳播出大號角聲;在除罪日、你要在你們遍地傳播號角聲。」 〔原文字義〕「大發」穿越,橫貫;「遍地」土地,國家,疆界;「發出」(原文與「大發」同字)。 〔文意註解〕「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當年』指第四十九年;『大發角聲』指多人在多地發出角聲。 「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這日』指第四十九年的七月初十日;『贖罪日』又稱大贖罪日(二十三27~28),提醒人們為罪痛悔,以備迎接彌賽亞的來臨(亦即基督再臨)。 〔話中之光〕(一)「禧年(Jubilee)」在希伯來文,原為「公羊角」,或「吹角」的意思,表示歡樂或節慶。每當七個安息年之後,第五十年為禧年,要在遍地吹號角,宣告禧年,不可耕作收割,要享受安息(參利二十五8~13)。 (二)吹角的第一個意義是報時:通過角聲來告知起床或就寢的時間,或者通過角聲來報進攻和停滯的時間。我們要聯想著禧年意思,紀念神所定的時間。人們長期生活在週期性的生活模式當中,就容易失去生活的目標和方向,生活就容易失去活力。 (三)吹角的第二個意義是向遍地全民宣告的工具。通過向全國大聲吹角,讓全國人民都紀念禧年的意義,禧年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悔改和醫治傷痛。用一句話概括賽六十一1~4對即將到來的耶穌,及他的事工,就是「禧年的角聲,禧年的宣告」。 【利廿五10】「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呂振中譯〕「你們要以第五十年為聖年,在你們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一年要給你們做禧年;你們要返回、各歸本地業;要返回、各歸本家。」 〔原文字義〕「當作」(原文無此字);「聖年」使成聖,分別;「自由」自由行動;「禧年」第五十年;「歸」返回,轉回;「產業」財產,所有物;「本家」家族,部族。 〔文意註解〕「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第五十年』應當是指第七個安息年的次年,猶太歷史學家約瑟夫也同意這個解釋;『聖年』就是神所指定的一年,是人們慶祝自由的一年(Jubilee)。 「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禧年』是聖年的別稱,意指值得大大歡慶的一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意指賣掉的產業得以歸還;『各歸本家』意指賣身為奴者得以重獲自由。 〔靈意註解〕「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10,12節):表徵神的要求完全得著滿足,責任已經卸除,大得自由。 「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10,13節):表徵不再受約束,得著自由的釋放。 〔話中之光〕(一)給一切宣告自由了──(1)產業自由了;(2)人自由了;(3)自己自由了。 【利廿五11】「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 〔呂振中譯〕「第五十年要給你們做禧年;這一年你們不可播種;遺落自生的、你們不可收割;沒有修整的葡萄樹、也不可割取葡萄。」 〔原文字義〕「收割」收割,收穫。 〔文意註解〕「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請參閱10節註解。 「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請參閱5節註解 〔靈意註解〕「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表徵一切受造之物都得著自由。 〔話中之光〕(一)禧年是雙倍的安息,是安息中的安息──神的豐滿,豐滿到一個地步,無法再豐滿了。 (二)神不是要人崇拜自然界,卻吩咐人與自然界維持適度和諧的關係,不可過度奢求強取,正如過度使用自己的身體,會造成病患,過度使用土地和自然資源,竭澤而漁,焚山伐木,也會有不良後果。因此,田地耕作六年之後,每第七年要安息,是安息年(參利二十五7~34)。而人住在地上的年日,總不會有土地存在的長久,所以是地擁有人,而人不可能擁有土地;若有人因貧困賣地,到了禧年,產業要仍歸回賣主所有。人對土地只有有時限的使用權;賣價視其到禧年多久而定。 【利廿五12】「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 〔呂振中譯〕「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以它為聖,喫田地上自生的出產。」 〔原文字義〕「自出的」(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地中自出的土產』即指未曾經過人工栽種、裁培的產物。 〔話中之光〕(一)第五十年也就是五旬年又稱為第八年──五十是完全責任的數字,凡神所要求的都得著滿足了,一切責任都完成了,到禧年人不要再負甚麼責任了(禧年又可稱為聖年)。 【利廿五13】「“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呂振中譯〕「『在這禧年、你們要返回,各歸本地業。」 〔原文字義〕「地業」財產,所有物。 〔文意註解〕「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地業』亦即產業(10節)或基業(民二十四18)。 〔話中之光〕(一)各歸各家,一切賣掉的都歸回了──(1)當日以色列人把自己賣了,到禧年就得以歸回;(2)我們這些蒙救贖的人,原來都是失去產業的人。到了恩典時代,主耶穌成功了救恩,聖靈藉著使徒宣告神一切的要求已得到完全的滿足,人自由了,失去的產業都歸回了,所以今天恩典時代對教會是禧年;(3)現在整個以色列族都窮了,把迦南地丟了。將來主再來時,他們就得以過禧年,歸回失去的產業,所以將來千年國度時代,對以色列人是禧年。 【利廿五14】「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 〔呂振中譯〕「你若賣甚麼給同伴、或是從同伴手裏買甚麼,總不可相欺負。」 〔原文字義〕「甚麼(首字)」商品;「鄰舍」夥伴,同伴;「甚麼(次字)」(原文無此字);「彼此(原文雙字)」人類(首字);兄弟(次字);「虧負」壓迫,壓制,惡待。 〔文意註解〕「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甚麼』意指土地或房屋等類不動產(參23,29節);『彼此不可虧負』意指買賣應當按照公道價格成交,不可佔對方的便宜。 〔靈意註解〕「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14~16節):表徵人與人之間彼此的虧負在禧年都得著解決了。 〔話中之光〕(一)人是神照自己形像造的。因此,各人在神面前「是」平等的,其所“有”的多少,貧窮或富貴,都不能改變其在神眼中的價值。所以如果人以為自己可以擁有別人,像擁有器具財產一樣,不僅是不人道,貶低人的價值,而且是褻瀆神。因此對同胞要幫助,不可乘人之厄,放債取利,也不可以買同族弟兄為奴僕。弟兄因貧困自賣,要准他們可以被贖或自贖,或到禧年時,得以自由(參利二十五38~55)。 (二)當彼此都給對方的心靈帶來創傷時,就要彼此努力握手撫平對方的創傷,這樣才合乎神的旨意,才會蒙神祝福。當人與人之間因為創傷,就在心中高高壘起城牆,互相厭惡時,就會對生活越來越失望。因此,禧年的角聲就是催促人們彼此握手言和來悔改的意思。 【利廿五15】「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 〔呂振中譯〕「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同伴買;他也要按出產的年數賣給你。」 〔原文字義〕「收成」生產,產品,所得。 〔文意註解〕「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意指買的時候,要按已過的禧年開始算起,計算過了多少年;而賣的時候,可能按還有多少年到新的禧年計算,照年數的比例,訂出買賣的價格。 〔話中之光〕(一) 【利廿五16】「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 〔呂振中譯〕「年歲若多,你要照數加多價值;年歲若少,你要照數減少價值;因為他賣給你的、是出產的次數。」 〔原文字義〕「加添」增多,變多;「價值」購買,價格。 〔文意註解〕「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意指到新的禧年還要多少年的年數,若年數多,則價格較高;若年數少,則價格較少。 「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意指買賣雙方大抵按照地的每年經濟效益來計算價格。 【利廿五17】「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彼此彼此欺負;要敬畏你的神;因為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彼此(原文雙字)」人類(首字);夥伴,同伴(次字);「虧負」壓迫,壓制,惡待;「敬畏」敬畏,懼怕,害怕。 〔文意註解〕「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意指買賣時要考慮到神是公義的,任何虧負對方的事,神必追究。 〔話中之光〕(一)在世人當中可以有買賣的行為,但是在神的百姓當中,可以有買賣的動作,但這個動作卻是一個愛心的扶持。看到在禧年的安排中,對地作了這樣一個定規,首先就是讓神的百姓學習愛心的扶持。他們要看見他們活著不是單單為著屬地的利益,他們必須看見在周圍有缺乏的是自己的弟兄,你有責任去扶持他,去幫助他。 (二)有人說只會信靠自己,決不會信靠別人,更不會信靠神。其實嚴格說起來,連信靠自己都不可靠。所以神有時也好像對我們的愚昧給一點同情,但是神的同情不是鼓勵我們就在這樣愚昧的情形底下過下去,祂只是向我們說明,你可以不必這樣的在憂愁裏,因為神是可信靠的神,祂是你的供應。 【利廿五18】「“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所以你們要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而遵行它,就可以在這地安然居住。」 〔原文字義〕「律例」法令,條例;「遵行」做,製作,完成;「典章」審判,判例,正義;「謹守」保守,遵守;「安然」平安,安全。 〔文意註解〕「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律例』指律法的條例,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指審判,是神對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意指若不遵行律例,不謹守典章的話,將會招致神的懲罰而日子過得不平安。 〔話中之光〕(一)安然居住,就是不背重擔,沒有愁苦,沒有甚麼叫你們不喜樂。因為神說祂是你們的神,祂要負你們一切的責任,你只要按著祂的心意去活,祂就負責管理你所遇見的一切事。如果神出來承擔我們的一切,結果就是我們安然居住,你沒有不愉快的事,沒有缺乏的事,沒有甚麼叫你背重擔的事,你是非常安然地活在神所賞賜的地土中。 【利廿五19】「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地必出果實,你們就可以喫飽,在這地安然居住。」 〔原文字義〕「出」給,置,放;「土產」果實;「飽」飽足,充裕,豐富。 〔文意註解〕「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意指在「遵行神律法,謹守神典章」(18節)的前提條件下,地必為這種人效力,使他不愁吃,也不愁穿。 【利廿五20】「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什麼呢?’」 〔呂振中譯〕「人若說:”看哪,在第七年我們不播種、不收藏出產,喫甚麼呢?”」 〔原文字義〕「耕種」播種,撒種;「收藏」招聚,收集且帶走;「土產」生產,產品,所得;「什麼」(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什麼呢?」:意指若遵守安息年的律例(參4節),那麼這一年的糧食,從哪裡獲得呢? 【利廿五21】「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 〔呂振中譯〕「那麼、在第六年我就要吩咐我的福賜給你們,地就會生出產、來供給三年的用處。」 〔原文字義〕「所命的」命令,吩咐,指示;「福」祝福,禮物;「生」做,製作,完成;「土產」生產,產品,所得。 〔文意註解〕「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我所命的福』指神所要給的獎賞;『生三年的土產』指三倍於平常的產量。 〔靈意註解〕「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若遵行神的命令,就必蒙神賜福。 【利廿五22】「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 」 〔呂振中譯〕「第八年你們要播種,可還有舊的出產喫;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有舊的喫。」 〔原文字義〕「陳」舊的;「糧」生產,產品,所得;「出產」(原文與「糧」同字);「收來」收成,收入。 〔文意註解〕「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不僅在安息年有糧,連在安息年的次年還有陳糧,因為安息年不能耕種,但也不必憂愁可能斷糧。 「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意指第六年會豐收到一個地步,一直到第九年收割的時候還有餘糧。 〔靈意註解〕「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表徵神的賜福綽綽有餘。 〔話中之光〕(一)神有祂所命定的福,使第到第六年長出三年的土產──這真是純恩典。 (二)第八年可耕種,但吃陳糧,第九年出產收來時還吃陳糧──正說出神恩典是何等的豐滿。 【利廿五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呂振中譯〕「『地不可永遠賣掉,因為地是屬我的;在我面前你們不過是寄居寄住的僑民。」 〔原文字義〕「永」永久,至終;「客旅」旅居者;「寄居的」外地人。 〔文意註解〕「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土地不可賣斷或買斷,因為土地是屬於神的。 「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神子民在地上的身分,不過是過路的客旅和寄居的。 〔靈意註解〕「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23~24節):表徵每個人從神所得屬靈的產業,是平等且永遠的。 〔話中之光〕(一)以色列百姓將來會佔領迦南地,但是按照神的計劃,只有祂自己才是絕對的主人,地永遠屬於神。祂要子民避免貪心和貧愛物質。要知道你管理的是神的產業,用這種態度來處理看待你的財產,你就會樂意以所擁有的去幫助別人。如果你把自己當作物主,就很難做到這一點。所以請你把自己當作照管財物的經理人,而不是當作物主。 (二)屬於神的難道只有土地嗎?斷乎不是,我們的身體、時間、生命、事業、財產,所有的一切都是屬於神的。在這世上我們不過是客旅而已,沒有一樣是永遠屬於我們的。我們應當銘記這樣的事實,以這樣的信仰來守聖安息年。 (三)願我們不要錯誤地認為是因自己的聰明才智、是因自己比別人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才凡事亨通的。我們要銘記,凡事都在於神的祝福,相信神會供給我們的一切所需時,才能成就。我們一切的日用所需,並不是因著我們的努力才得到的,而是因為神祝福了我們的努力,才得到的。 【利廿五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呂振中譯〕「在你們所得為業產的全地、你們也要給人有贖地的權利。」 〔原文字義〕「所得為業」財產,所有物;「准人」給,置,放;「贖回」贖回,親屬。 〔文意註解〕「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所得為業的全地』即指迦南地權竟;『准人將地贖回』意指不須等到禧年(第五十年),當賣地的人經濟能力好轉,隨時可以贖回。 【利廿五25】「你的弟兄(弟兄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若變成貧乏,賣了幾分地業,他的贖業至親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原文字義〕「弟兄」同宗;「漸漸窮乏」低微,變窮困;「地業」財產,所有物;「至近的親屬」接近的。 〔文意註解〕「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弟兄』指骨肉之親;『漸漸窮乏』指陷入困境;『地業』指不動產。 「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至近的親屬』是一個近親,例如:兄弟、叔伯、表兄弟等,他們負有雙重的責任:1.代贖回遺孀前夫的產業;2.娶遺孀為妻,所生長子,歸她前夫名下,承受所代為贖回的產業。 〔靈意註解〕「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25~26節):表徵主內弟兄及本人都有責任維護屬靈的產業。 〔話中之光〕(一)我們因罪而出賣自己,隨肉體的私欲而行,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的控制。我們多麼可憐。但是我們得著救贖,不是憑著能壞的事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我們得著自由,是因復活的主為我們成就的,我們就該在行為上真有自由——屬靈的自由。 (二)在第一個亞當身上,我們失去的,在第二個亞當為我們贖回。我們不再只強調無辜,而是注意潔淨;我們也不只在外表方面與神相交,更有祂在我們裡面居住。我們在地上享樂園的歡樂,更滿有神的福分與喜樂。 (三)祂說凡遵行父神旨意的都是祂的兄弟姊妹,祂取了人的性情,為與我們聯合,成為一體。我們知道耶穌我們的救贖生活著,祂必救贖我們脫離墳墓的權勢,接我們到祂面前。 【利廿五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呂振中譯〕「人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手頭若彀得着,又覺得足以贖回,」 〔原文字義〕「漸漸富足」找到,到達。 〔文意註解〕「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意指無論是親屬代贖也罷,或是自己有能力贖回也罷。 【利廿五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呂振中譯〕「那麼、他就要算計出賣的年數,把餘剩的還那買的人,自己便可以回復自己的地業。」 〔原文字義〕「算出」謀算,算作,認定;「餘剩」餘量,有盈餘;「歸回」返回,轉回。 〔文意註解〕「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意指按照距離禧年的年數(參16節註解),依合理的價格向買主贖回。 「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這樣,所賣的地業(參25節)便歸回原主。 〔靈意註解〕「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神所賜的屬靈產業,總得盡力付代價持守。 【利廿五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呂振中譯〕「倘若他覺得他手頭緊、彀不着得回它,那麼、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自會出買主的手,那時他便可以回復他自己的地業。」 〔原文字義〕「得回(原文雙字)」找到,到達(首字);返回,轉回(次字);「存在」(原文無此字);「出」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倘若沒有能力在禧年到來之前贖回,買主仍可照常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到了禧年(第五十年),便不須付任何代價,就可得回地業,買主不能繼續據為己有。 〔靈意註解〕「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無論如何,神所賜屬靈的產業,是永遠屬於我們的。 【利廿五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呂振中譯〕「『人若賣了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整年之內、他有贖回的權利;在這些日子以內、他有贖回的權利。」 〔原文字義〕「住宅(原文雙字)」居住,居所(首字);房屋(次字);「權柄」(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意指位於城牆範圍內的住宅,脫手之後一年之內有權贖回。 「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在買賣成立後的一年之內,無論如何不准買斷或賣斷。 〔靈意註解〕「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城內的住宅』表徵教會,教會的屬靈情況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悔改回轉。 〔話中之光〕(一)若以色列人把城裏的房子賣了,一年之內要贖回,否則房子永遠不能歸給你──房子是神兒女居住的所在,是指教會說的。在此說出神的子民在享受基督和基督豐滿的事上(迦南地和地的出產),若是有所失去,神還可沒有限量的讓它過去。但在教會的事上,神只給一個最小完整的限度(一年所豫表的),使我們有機會悔改,若是還沒有恢復,就永遠不能恢復,這是何等嚴肅的事。 【利廿五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呂振中譯〕「若在滿一整年之後不贖回,這在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延至世世代代;雖在禧年也不必交出。」 〔原文字義〕「定準」堅立,完成;「出」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城內的房屋若是過戶超過一年,賣主便無權贖回,買主就可永遠據有。 「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即便是到了禧年(第五十年),房子的所有權也不能變更,算是永歸買主。 〔靈意註解〕「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在一定的期限內,若不悔改回轉,燈台就有被挪去的可能(參啟二5)。 〔話中之光〕(一)一年之內不能贖回,就永遠不能贖回,歸於買主的手――教會問題就是這個原則,越有的越加給他,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奪過來。有的人一旦棄絕,要快快當心,否則一貧如洗,這就是迦底斯巴尼亞的原則。 【利廿五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呂振中譯〕「但房屋在圍沒有城牆的村莊裏、要算為鄉下的田地一樣,就有被贖回的權利;在禧年、買主必須交出。」 〔原文字義〕「村莊」院子,園子,鄉鎮;「看如」算作,認為;「鄉下」土地。 〔文意註解〕「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但房屋若位於城牆之外或沒有城牆的村莊,便視同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參27節)。 「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到了禧年(第五十年),房屋要無償歸還賣主。 〔靈意註解〕「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表徵開放自由交流的團契,則不受期限的限制。 〔話中之光〕(一)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要看如鄉下田地一樣,可以贖回――不夠成立教會的地方,那只是享受基督和基督豐滿的問題,可以贖回。但若夠得上地方教會時,須當心,因為這是教會問題。神對人享受基督很寬,對教會問題卻非常嚴格。 【利廿五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呂振中譯〕「惟獨利未人的城、他們所得為產業的城、其中的房屋、利未人有隨時贖回的權利。」 〔原文字義〕「城邑」城市;「隨時」經常的,一直。 〔文意註解〕「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利未人所分得的城邑裡面的房屋,原來的利未人賣主隨時可以贖回。 〔靈意註解〕「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32~33節):『利未人』表徵奉神選召將身體獻上事奉神的人,應當竭力付代價維持教會的見證。 〔話中之光〕(一)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在神前事奉成分多的人,他們的事奉都是在教會裏,雖然他們出賣了,還是賣在教會裏,沒有多大的嚴重性。 【利廿五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呂振中譯〕「若沒有利未人將它贖回〔或譯:若一個人從利未人贖回它〕,那麼所賣的房屋、在他所得為地業的城內〔原文:和他所得為地業的城〕,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內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地業。」 〔原文字義〕「所得為業」財產,所有物;「買主的手」(原文無此詞);「產業」(原文與「所得為業」同字)。 〔文意註解〕「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但若是來的利未人賣主不贖回自己的房屋,而那房屋是在城內的話。 「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到了禧年(第五十年),那房子的所有權卻須歸還利未人賣主,因為那是利未人永遠的產業,是從以色列人手中分得的。 〔話中之光〕(一)若是利未人不贖回,到禧年要出賣主的手――二千年來教會在地上每一次的復興,都是禧年。當教會復興時,教會問題也就恢復了。 【利廿五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 〔呂振中譯〕「只是他們城外的牧場田野是不可賣的,因為那是給他們做永遠業產的。』」 〔原文字義〕「郊野」共用土地,空地。 〔文意註解〕「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利未人在城牆之外所分得的郊野之地,禁止買賣,這是因為恐怕利未人所得永遠的產業改變現狀。 〔話中之光〕(一)利未人在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在教會中事奉成分多的人,對於基督的享受上,不可出賣。 【利廿五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若變成了貧乏,在你那裏手頭拮据,你就要支持他,讓他在你那裏生活、像寄居寄住的僑民一樣。」 〔原文字義〕「漸漸貧窮」低微,變窮困;「缺乏」鬆動,掉落;「幫補」加強,支持。 〔文意註解〕「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意指鄰居若陷入困境,需要現金週轉,就要伸出援手,借錢給他。 「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同住』指仍舊相鄰居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意指像沒有地業的人一樣,但不可虧待他。 〔話中之光〕(一)神說忽略窮人乃是犯罪。祂不容許百姓中有永遠的貧窮。經濟基礎穩固的家庭要援助窮人,解決他們的食宿。對於幫助貧窮人,我們往往沒有伸出援手,這未必是缺少同情心,而是由於困難太大,使人覺得個人力量有限,杯水車薪,不知從何處著手。神並不是要你獨力去清除貧窮,在你協助別人的時候,祂也不會要你忽略家庭。不過,祂實在要你在看到貧窮人的時候,盡所能地伸出援手,包括接他到你家裡。 (二)我們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藉著弟兄們一同來維持靈性敗落的人,不至失去和眾聖徒的交通。 (三)聖經強調要幫助貧窮無助的人,尤其是孤兒、寡婦與條件較差之人。在以色列的社會中,婦女沒有賺錢謀生的機會,所以寡婦孤兒的處境特別淒涼。在農牧社會,嚴重殘疾者極難找到工作,所以神叫百姓借錢給窮人,不可收取絲毫利息。由於沒有政府的援助,個人和家庭對他們的幫助,就非常重要。 【利廿五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呂振中譯〕「你不可向他取利息,也不可向他要物品利息;只要敬畏你的神,讓你的族弟兄在你那裏生活。」 〔原文字義〕「取利」利息;「多要」高利貸。 〔文意註解〕「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若是借錢給他,不可加算利息,也不可向他要手續費。 「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意指本著敬畏神、愛弟兄的精神幫助他渡過難關。 【利廿五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呂振中譯〕「你把銀錢借給他、不可有利息,把糧食給他、也不可向他要物品利息。」 〔原文字義〕「多要」加增,多量。 〔文意註解〕「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若是借錢給他,不可加算利息。 「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若是借糧給他,不可要求多還。 〔靈意註解〕「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表徵事奉神的人,當為別人的益處著想,盡力幫助卻不求回報。 〔話中之光〕(一)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取利――幫助弟兄有力量活動事奉、運用恩賜。你若借糧給他,不可多要――給弟兄一點供應,沒有要求報還多於你給他的,甚至沒有一點要求,這樣就能保守你的弟兄。 【利廿五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 」 〔呂振中譯〕「我永恆主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的是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做你們的神的。」 〔原文字義〕「領」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意指應當紀念自己原來在埃及的的困苦,今天能夠在迦南地舒服過日子,完全出於神的恩慈,而祂也是窮乏弟兄的神,所以也要以恩慈對待他們。 【利廿五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呂振中譯〕「『你的族弟兄在你那裏若變成貧乏,將自己賣給你,你不可叫他作奴隸的工:」 〔原文字義〕「漸漸窮乏」低微,變窮困;「自己」(原文無此字);「服事」工作,職業。 〔文意註解〕「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你的弟兄』指同屬以色列人弟兄;『將自己賣給你』指賣身為奴。 「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雖然出錢買了他,但不可對待他像奴僕一樣。 〔靈意註解〕「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對待主內弟兄姊妹,不可有優越感的態度。 【利廿五40】「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呂振中譯〕「他在你那裏要像雇工人和寄住者一樣;他要在你那裏服事你直到禧年;」 〔原文字義〕「雇工人」受雇的。 〔文意註解〕「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倒要像臨時雇工,或像那沒有地業的寄居者一樣,讓他以勞力換取生活所需,直到禧年。 【利廿五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 〔呂振中譯〕「那時他可以從你那裏出來,他和他兒女跟他出來,回他本家,回他祖宗之地業那裏。」 〔原文字義〕「歸回」返回,轉回;「本家」家族,部族。 〔文意註解〕「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到了禧年(第五十年),就要讓他和全家人自由離開。 「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讓他全家回到原來分得的地業那裡去。 〔靈意註解〕「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被服事的人到了時機成熟的時候,會帶著他所傳福音生養的人離開,到主所安排的地方去。 【利廿五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呂振中譯〕「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能被賣去做奴隸。」 〔原文字義〕「僕人」奴隸,奴僕;「奴僕」(原文與「僕人」同字)。 〔文意註解〕「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以色列人是神從埃及地釋放出來,歸屬於神的,他們的身分乃是神的僕人,不可將他們當作奴僕看待。 【利廿五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呂振中譯〕「你不可嚴酷的手段管轄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原文字義〕「嚴嚴地」嚴厲,嚴格,殘酷;「轄管」統治,管轄,掌管。 〔文意註解〕「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嚴嚴地轄管』意指苦待或虐待;『只要敬畏你的神』意指以敬畏神的態度對待僕人。 【利廿五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 〔呂振中譯〕「至於你所要有的奴隸和婢女、你們儘管從四圍外國中、去買來做奴隸和婢女。」 〔原文字義〕「四圍」周圍;「國中」國家,人民。 〔文意註解〕「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意指可以到四周的外國人當中買奴隸來使喚。 〔靈意註解〕「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44~45節):至於事奉神的人,可以另外在不信的外邦人中,帶領人蒙恩得救,他們也會記在你的帳上。 【利廿五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呂振中譯〕「你們也可以從那些在你們這裏寄住寄居的外僑的兒女、從這樣的人中間去買,也可以從他們的家族中去買,就是那些同你們在一起、在你們境內生的;這樣的人可以要做你們的業產。」 〔原文字義〕「外人」外地人;「家屬」家族,部族。 〔文意註解〕「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或者也可以從寄居在本地的外邦人、他們的家屬、他們在本地生的子女,都可以買。 「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所買的僕婢就是產業。 【利廿五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呂振中譯〕「你們可以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後裔子孫、取為業產;你們永遠要從這樣的人中間去取奴隸;只是你們的族弟兄、以色列人呢、你們卻不可用嚴酷的手段相管轄。」 〔原文字義〕「遺留」在…之後;「揀出奴僕」工作,服事;「嚴嚴地」嚴厲,嚴格,殘酷;「轄管」統治,管轄,掌管。 〔文意註解〕「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這些外邦人奴僕,可以如同地業一樣,傳給子孫作他們永遠的產業,而不受禧年的限制。 「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意指要按照44~45節所列的外邦人中選買,做永遠的奴僕。 「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請參閱42~43節註解。 【利廿五47】「“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呂振中譯〕「『在你們中間寄居寄住的外僑若手頭富足起來,而你的族弟兄在他那裏又貧乏起來、竟將自己賣給在你們中間寄居寄住的外僑、或是寄居者家族的苗緒,」 〔原文字義〕「漸漸富足」達到,追上;「漸漸窮乏」低微,變窮困。 〔文意註解〕「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相反的,若是寄居的外邦人變成富有。 「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以色列人弟兄反而變成貧窮,以致賣給外邦富人。 〔靈意註解〕「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也可以自贖」(47~49節):主內的弟兄,可能因為靈性貧窮軟弱,而流落到世界中,這時,身邊的弟兄可以幫助他,或者他自己回轉歸主。 【利廿五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呂振中譯〕「那麼、賣了以後、他是有被贖回之權利的:他弟兄中一個人可以贖他;」 〔原文字義〕「以後」在…之後;「贖回」贖回,親屬。 〔文意註解〕「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以色列人因貧窮而賣身為奴之後,可以容許他的親屬贖回。 【利廿五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呂振中譯〕「或是他的伯叔或是他伯叔的兒子都可以贖他,或是他家族的骨肉之親也可以贖他;或者他手頭已經富足起來,他也可以把自己贖回。」 〔原文字義〕「近支(原文雙字)」骨肉,血緣(首字);親屬,血親(次字)。 〔文意註解〕「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有權買贖的親屬包括:兄弟(48節)、堂兄弟、或血統上有關係的近親等。 「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也容許自贖,如果他有能力。 【利廿五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 〔呂振中譯〕「他要同買主計算,從他把自己賣給那人的那一年起、到禧年為止;他賣的價銀要照年數算,就像雇工人跟主人同住的年數。」 〔原文字義〕「價值」銀子,錢;「工價」(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買賣雙方一起計算,從賣身的年份算到禧年共有多少年。 「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然後按照賣價除以年數,得出每年的價款,好像計算工資一樣。 〔靈意註解〕「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幫助他的人,要清楚明白他與世界的瓜葛究竟有多深,然後設法將他從世界中挽救回來。 【利廿五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呂振中譯〕「若還有許多年纔到期,他就要按照這個年數,從他賣身的價銀中算還他的贖價。」 〔原文字義〕「缺少」(原文無此字);「償還」返回,轉回。 〔文意註解〕「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若是到禧年的年數還多,就從總賣價中按照每年值多少錢,扣除已經服事主人的年數,所餘下來的就是償還主人的贖價。 【利廿五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呂振中譯〕「若剩下不多幾年就到禧年,那麼他就要按照他這個年數和主人計算、去還他的贖價。」 〔原文字義〕「缺少」保留,遺留,留下);「償還」返回,轉回。 〔文意註解〕「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若是到禧年的年數少的話,就按照所剩年數和買主計算折合多少工錢,就以那個數額當作贖價償還給買主。 【利廿五53】「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呂振中譯〕「他要像雇工人年年跟主人同住;在你眼前、主人不可用嚴酷的手段管轄他。」 〔原文字義〕「嚴嚴地」嚴厲,嚴格,殘酷;「轄管」統治,管轄,掌管。 〔文意註解〕「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以色列人賣身的奴僕,住在主人的家裡,主人待他要像長期雇工,不可苦待或虐待。 【利廿五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呂振中譯〕「他若不這些手續〔或譯:不在這幾年以內〕把自己贖回,到了禧年、他也可以出來,他和他兒女跟他出來。」 〔原文字義〕「一同」(原文無此字);「出去」前往,出來。 〔文意註解〕「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以色列人奴僕,若未被提前贖回的話,到了禧年(第五十年),就要和他的兒女全家自由出去。 〔靈意註解〕「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倘若挽救不回來,就要等到主再來十,被主懲治,丟在黑暗中哀哭切齒了(參太二十五30)。 【利廿五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呂振中譯〕「因為以色列人是屬我的僕人;他們真是我的僕人,我把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永恆主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以色列」神聖過;「僕人」奴僕,僕人。 〔文意註解〕「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請參閱42節註解。 〔話中之光〕(一)在戲劇中,演員所最怕的,是忘記了自己是誰,自己的地位是甚麼,因而會舉止失措,表現得不當。聖徒在地上,也是如此。如果我們忘記了自己不屬於這個世界,只不過是旅行的人,暫住在一個運行的星球上,觀念錯誤,行止也就錯誤。 (二)以色列百姓將來會佔領迦南地,但是按照神的計劃,只有祂自己才是絕對的主人,地永遠屬於神。祂要子民避免貪心和貧愛物質。要知道你管理的是神的產業,用這種態度來處理看待你的財產,你就會樂意以所擁有的去幫助別人。如果你把自己當作物主,就很難做到這一點。所以請你把自己當作照管財物的經理人,而不是當作物主。 (三)有許多人想,傳福音的人是神的僕人,講道的人是神的僕人,其他信徒就不是神的僕人。但是這裏說得非常清楚,只要他是一個以色列人,是神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就是神的僕人。凡是神所救贖的人,凡是神的兒女,都是神的僕人。我們對於主的寶血和主耶穌要有兩方面的認識︰主耶穌的血不只洗淨了我的罪,主耶穌的血並且也把我買了去;主耶穌不只是我的救主,並且也是我的主。 叁、靈訓要義 【禧年的條例】 一、安息年的條例(1~7,17~22節): 1.「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3~4節):『地』表徵代表一切受造之物,受人犯罪的影響,一同嘆息勞苦,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參羅八20~21)。 2.「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4節):表徵全然安息。 3.「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6節):表徵顧念無依無靠、貧窮軟弱的人。 4.「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7節):表徵顧念活物的生命。 5.「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21節):若遵行神的命令,就必蒙神賜福。 6.「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22節):表徵神的賜福綽綽有餘。 二、禧年的條例(8~16,23~55節): 1.「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8~9節):這是『大贖罪日』,當遍地大發角聲,宣告一切都自由了。 2.「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10,12節):表徵神的要求完全得著滿足,責任已經卸除,大得自由。 3.「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10,13節):表徵不再受約束,得著自由的釋放。 4.「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11節):表徵一切受造之物都得著自由。 5.「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14~16節):表徵人與人之間彼此的虧負載禧年都得著解決了。 6.不動產買賣按禧年計算條例(23~38節): (1)「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23~24節):表徵每個人從神所得屬靈的產業,是平等且永遠的。 (2)「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25~26節):表徵主內弟兄及本人都有責任維護屬靈的產業。 (3)「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27節):神所賜的屬靈產業,總得盡力付代價持守。 (4)「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28節):無論如何,神所賜屬靈的產業,是永遠屬於我們的。 (5)「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29節):『城內的住宅』表徵教會,教會的屬靈情況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悔改回轉。 (6)「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30節):在一定的期限內,若不悔改回轉,燈台就有被挪去的可能(參啟二5)。 (7)「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31節):『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表徵開放自由交流的團契,則不受期限的限制。 (8)「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32~33節):『利未人』表徵奉神選召將身體獻上事奉神的人,應當竭力付代價維持教會的見證。 (9)「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37節):表徵事奉神的人,當為別人的益處著想,盡力幫助卻不求回報。 7.人身買賣按禧年計算條例((39~55節): (1)「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39節):對待主內弟兄姊妹,不可有優越感的態度。 (2)「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41節):被服事的人到了時機成熟的時候,會帶著他所傳福音生養的人離開,到主所安排的地方去。 (3)「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44~45節):至於事奉神的人,可以另外在不信的外邦人中,帶領人蒙恩得救,他們也會記在你的帳上。 (4)「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也可以自贖」(47~49節):主內的弟兄,可能因為靈性貧窮軟弱,而流落到世界中,這時,身邊的弟兄可以幫助他,或者他自己回轉歸主。 (5)「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50節):幫助他的人,要清楚明白他與世界的瓜葛究竟有多深,然後設法將他從世界中挽救回來。 (6)「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54節):倘若挽救不回來,就要等到主再來十,被主懲治,丟在黑暗中哀哭切齒了(參太二十五30)。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