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七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奉獻的條例】 一、許願獻身估價的條例(1~8節) 二、奉獻牲畜的條例(9~13節) 三、奉獻房屋和地的條例(14~25節) 四、頭生和特殊奉獻的條例(26~29節) 五、十一奉獻的條例(30~34節) 貳、逐節詳解 【利廿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本章論到許願奉獻身體和財物,以及十一奉獻的條例。 【利廿七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人若要還特許的願,就要照你所估定的將身價歸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特許的」奇妙的,卓越的,超凡的;「願」誓言;「被許的人」活著的人,本人,自我;「所估的價值」估定,估計,估價。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特許的願』意指一個人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耶和華。 「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許願的人不需要把擁有權轉移,只要以一個合理的價錢來代替;但若所許的是潔淨的牲畜,便不能把牠贖回(參9~10節)。 按聖經所記,許願的要理如下:(1)人在許願上是十分自由的(餐申二十三22);(2)不可冒失許願;(3)既許了願,就必須償還(參申二十三21~23;民三十2;詩十五4;箴二十25;傳五4-5);(4)已經認為屬神之物,人不得再許與神(參26~27節);(5)人借著犯罪所得之物,不可獻與神(參申二十三18);(6)所許的願,到時若不還,就必得在還願以外另獻贖罪祭(參五4~6);(7)人許願決不能改變神的旨意,使神行祂所不預備行的;(8)按聖書的教訓,信徒並信徒所有的,都是已經屬乎主(參林後五14~15;林前六19-20),現在的信徒若立定志向,將目己或兒女獻給主,在本國或別國宣傳福音,或將自己的資財獻與主,為主使用,也是神所喜悅的,但人輕易許願,就容易陷在罪中,因為人若不照著所許的願施行,就是虧欠神,所以許願不還,不如不許;(9)人所許的願,若與神的道理不合,是神所不喜悅的,有人(譬如天主教的人)為立分外之功,許願不嫁不娶,或避食,或苦行等,不但不合乎新約的教訓,也是往往生出各樣的弊病。 〔靈意註解〕「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有心奉獻的人,首須奉獻自己,而生命的價值根據年齡和性別而有不同。 〔話中之光〕(一)許願是十分莊嚴的事,必須慎重,所以一再告誡不可輕誓(參申二十三21~23);一旦許願,必須完成。 (二)這裏是講還特許的願的估價,與出三十11~16的生命價銀不同。生命的價銀是指救恩。從救恩看來,神看我們都值半舍客勒,貧富老幼都是一樣的價值。還特許的願,是指奉獻。奉獻的意思,不是說我願奉獻多少,乃是說,因我們肯奉獻的緣故,神看我們值得多少。 【利廿七3】「你估定的,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你所估定的、男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你估定的價要五十舍客勒銀子、按聖所的秤稱的。」 〔原文字義〕「聖所」分別,神聖(的地方);「平」舍客勒;「舍客勒」(原文與「平」同字)猶太幣制單位,約合工人一天的工資。 〔文意註解〕「你估定的,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你』指摩西,但其後應指祭司(參12節);『估定』指對許願事奉神者的估價。 「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聖所的平』指標準度量衡;『價銀』指交易雙方所遵循的價錢;『舍客勒』指重量砝碼,每一舍客勒約折合十一點五公克;『五十舍客勒』約折合575公克。 〔靈意註解〕「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表徵靈命成熟,靈性剛強,能投入屬靈爭戰的人。 〔話中之光〕(一)神看有的信徒比別的信徒更有價值。雖然他們是一樣的得救,一樣作神的兒女;但是,有的人因為他屬靈的用處比別人更多,並且他的奉獻也是比別人更完全,就叫神看他比別人更有價值。但徒有屬靈的用處而不奉獻,就在神面前。除了因基督而有的價值以外,並沒有別的價值了。如果肯奉獻,並且是誠心的奉獻,在神看,就是一月到五歲,也有所值的。最可怕的,就是信徒在神面前,一分錢也不值! (二)最有分量、最有價值的人,是二十歲至六十歲的人――在教會中靈性強壯、能爭戰、成熟老練的人,都是有分量、有價值的人。這不重在得救的年日和肉身的年齡。 (三)「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這是說你值多少,就值多少,是再準不過的。人的平,出入不準的很多,但是,聖所的平是極其準的。神所估的,是不差毫釐的。 【利廿七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若是女的、那麼你估定的價、就要三十舍客勒。」 〔文意註解〕「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三十舍客勒』約折合345公克。 〔靈意註解〕「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表徵雖有屬靈的經歷,但靈性剛強度稍弱的人。 〔話中之光〕(一)男女的估價不同。這不是按肉體說的(以色列人是按肉體),乃是指靈性的剛強或軟弱而言(參彼前三7)。也許信主只有一年的,比信主已經五年的還進步呢! 【利廿七5】「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你估定的價、男的就要二十舍客勒,女的要十舍客勒。」 〔文意註解〕「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廿舍客勒』約折合230公克。 「女子估定十舍客勒」:『十舍客勒』約折合115公克。 〔靈意註解〕「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表徵靈命正在發展階段,靈性較軟弱的人;女子表徵靈性更軟弱的人。 【利廿七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呂振中譯〕「若是從一個月到五歲,你估定的價、男的就要五舍勒銀子,女的你估定的價就要三個舍客勒。」 〔文意註解〕「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五舍客勒』約折合57點5公克。 「女子估定三舍客勒」:『三舍客勒』約折合34點5公克。 〔靈意註解〕「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表徵靈命幼稚,靈性相當軟弱的人;女孩表徵靈性最軟弱的人。 〔話中之光〕(一)「從一月到五歲」的男子,這是指剛得救的人,在神面前,總應當有所值的。得救,是一視同仁;奉獻,是因人而異。每一個得救的人,總應當有實在的價值。但這是從奉獻來的;沒有奉獻,神就不看我們是有價值的。人一得救之後,聖靈惟一的工作,就是引導他奉獻,要活著為神。 【利廿七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倘若從六十歲和以上的,若是男的,你估的價就要十五舍客勒;女的十舍客勒。」 〔文意註解〕「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約折合172點5公克。 「女人估定十舍客勒」:約折合115公克。 〔靈意註解〕「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表徵靈命衰老,靈性有問題的人;女人表徵靈性問題多多的人。 〔話中之光〕(一)六十歲以上――指屬靈的老年人(參約壹二章)。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屬靈卻不該衰老。因為神曾應許:「你的日子如何,你的力量也必如何」(申三十三25)。 (二)在神的救贖裏沒有程度之分,但在奉獻裏卻有程度之分。當你奉獻時,你的價值和身量就都顯出來。並且不管你的身量是多高或多幼稚,也不管你是怎樣的貧窮、軟弱、殘缺,只要你是心被恩感有所奉獻時,神都收納不拒,甚至你有心願而出不起時,神也給你一個緩衝的辦法。在此叫我們看見神是何等寬大有恩、將就我們的神。但這不是神要求我們奉獻,乃是人甘心情願奉獻。 (三)「從六十歲以上」的男人,這是指衰老的時期,估價反而比少年人少。迦勒年紀雖老了,但他的精力仍與壯年時一樣(參書十四11)。詩九十二14說︰「他們年老的時候,仍要結果;要滿了汁漿而常發青。」可見老年的人,實在有頂好的。我們的靈性,實在是不必老的。那知竟有不然的,竟有後來退落了的!我們不要以為今天在神面前有多大的價值,就永遠也有多大的價值。靈性是有退落的可能的! 【利廿七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呂振中譯〕「那人若是貧乏、出不起你估定的價,那麼就要把他帶去站在祭司面前;祭司要估定他的價;按許願人手頭所彀得着的多少、祭司要估定他。」 〔原文字義〕「貧窮」低微,變窮困;「不能照」(原文無此詞);「許願」發誓;「力量(原文雙字)」手(首字);達到,追上,臨到(次字)。 〔文意註解〕「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意指付不起所估定的價錢。 「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意指由祭司按照許願人的實際能力,判斷合理的價錢。 〔靈意註解〕「他若貧窮,…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表徵有心無力的人。 〔話中之光〕(一)如果許願的人因貧窮不能擔當所定的贖價,照神的憐憫,「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贖價,由祭司作出適當判斷。顯明向神的奉獻並不在於金額,乃在於內心的誠實。 (二)有人按屬靈的年日該出那麼多,但按他屬靈的實際,卻是貧窮出不起。所以要到祭司所豫表的基督面前,因為祂不但作了我們的中保,也作了我們的緩衝。 (三)這是說按我們的屬靈年歲,本來當出多少了,但是,一經聖靈的光照,就知並沒有甚麼可出的,應出的竟然出不起!這時候,就只好再到我們的大祭司面前,承認我們的出不起,求祂另皋價值。我們只好再起頭而已。 【利廿七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所許的若是牲口、就是人牽來獻與永恆主為供物的,凡他所獻與永恆主的、這一樣都要分別為聖。」 〔原文字義〕「供物」奉獻,奉獻物;「成為聖」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意指若是許願奉獻牲畜給神作為供物。 「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意指凡是獻給神的牲畜,都必須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 〔靈意註解〕「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奉獻的牲畜,要分別為聖歸給神。 【利廿七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他不可更換牠,也不可更換牠;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是他一定要以牲口交換牲口,那麼所許的和所交換的就都要分別為聖。」 〔原文字義〕「改換」改變;「更換」變換,交換;「所許的與所換的」交換物。 〔文意註解〕「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人』指當事人;『改換…更換』有兩種解釋:(1)意思相同;(2)改換指改換牲畜的種類,更換指同種牲畜的更換。 「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意指許願者若執意要更換的話,原來所獻的和後來所更換的,都要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本句是強調絕對不可更改所已奉獻的。 〔靈意註解〕「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牲畜一旦奉獻便不可更改,無論是好的改為壞的,或是壞的改為好的。 「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倘若執意更改,所奉獻的和所更改的,都要分別為聖歸給神。 〔話中之光〕(一)許願把牲畜獻給神,就不能改換,這是許願的原則。這是為了防止感情衝動或不作分辨的許願。我們不能隨便更改與人的約定,與神的約定更應該謹慎,不能因一時衝動,許下不能履行的願。 (二)「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一奉獻就得算數,永不能更改,永不能改換。 (三)神教導以色列人,向祂許願,即使在以後覺得比預計的為多,也必須信守諾言。(這條例適用於獻牲畜時;人卻可以被贖回,或付出銀子買回。)神把我們的應許看得很認真。如果你應許將收入的十分之一歸神,以後突然有了額外的開支,你若繼續作忠心的管家,就得付重大的代價。不過,神指望你不要計較艱難,也要還你的願。 (四)「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這說出神是何等急切希望得到人的奉獻。 【利廿七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呂振中譯〕「所許的若是任何不潔淨的牲口、就是人不將這一類獻與永恆主為供物的,那麼他就要把牲口帶去站在祭司面前;」 〔原文字義〕「不潔淨」(禮儀上)不潔的;「獻給」靠近,到達,接近;「安置」配置,安放。 〔文意註解〕「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意指不潔淨的牲畜是不可獻給神為供物的。 「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安置在祭司面前』意指帶到在祭司面前。 〔靈意註解〕「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不可奉獻不潔淨的牲畜,但一旦誤獻了,就要留置在祭司那裡。 【利廿七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呂振中譯〕「祭司要估定牠的價值、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是怎樣。」 〔原文字義〕「以怎樣為是」(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意指由祭司按照實際狀況估定價錢。 「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意指無論如何,都要以祭司所估定的價錢為準。 〔靈意註解〕「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牲畜無論好壞,都以祭司估定的價值為準。 〔話中之光〕(一)「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有時我們所獻的,正如利未記十一章所說有不潔的牲畜,但經過中保主耶穌確定的估價,所獻的雖不潔,我們的心願還是有價值。 【利廿七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呂振中譯〕「他若一定要贖回牠,就要在你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原文字義〕「一定要贖回(原文雙同字)」贖回;「加上」增加。 〔文意註解〕「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意指許願的人若定意將所獻的牲畜贖回,便必須照祭司所估定的價錢,另加五分之一。 〔靈意註解〕「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倘若要收回已奉獻的牲畜,便須照所估定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 【利廿七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呂振中譯〕「『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做歸與永恆主為聖,祭司就要估定它的價值、多好多壞;祭司怎樣估定,就怎樣立定。」 〔原文字義〕「以怎樣為定」確定,設立,執行。 〔文意註解〕「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人若許願奉獻房屋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祭司就要估定那房屋的價錢。 「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意指無論如何,都要以祭司所估定房屋的價錢為準。 〔靈意註解〕「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房屋的價值要照祭司估定的為準。 〔話中之光〕(一)「祭司先來估價」――教會問題上的奉獻是需要人出代價的。但估價的不是拿著律法的摩西,乃是祭司(作我們中保的主耶穌),所以這代價是我們出得起的。 【利廿七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呂振中譯〕「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就要在你估定的價銀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就可以歸他。」 〔原文字義〕「價值」銀子,錢;「仍舊歸他」(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意指許願的人若要贖回那已經分別為聖的房屋。 「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意指必須照祭司所估定的價錢,另加五分之一,才可贖回那房屋。 〔靈意註解〕「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房屋一旦奉獻給神,若要贖回便須另加五分之一。 〔話中之光〕(一)「贖回房屋要在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你必須出相當的代價,才能在教會問題上蒙恩。否則你就是一個無房屋(教會)可居,無家(教會)可歸的人。 【利廿七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呂振中譯〕「『人若將他所承受為業產的一部分田地分別為聖、歸與永恆主,你就要按它撒種的多少估定價值:撒大麥一賀梅珥的、要五十舍客勒銀子。」 〔原文字義〕「承受為業」擁有物,財產;「幾分」(原文無此字);「撒」種子,子孫。播種;「賀梅珥」(乾糧單位,約折合220公升)。 〔文意註解〕「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意指許願的人若要奉獻所承受的產業之地、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 「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意指要照那地的大小面積,需要撒多少種籽來估定那田地的價值。 「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一賀梅珥』是乾糧容積單位,又稱一歌珥或柯珥,相當於十伊法,亦即一百俄梅珥,約折合二百二十公升;『五十舍客勒銀子』約折合575公克銀子。備註:按此估價,當時田地的價格相當便宜,用意是要地主不隨便出賣田地。 〔靈意註解〕「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奉獻田地,要按撒種多少估定價值。 【利廿七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呂振中譯〕「他若從禧年起、將田地分別為聖,那就要照你估定的價值而立定。」 〔原文字義〕「禧」第五十;「定」確定,建立,執行。 〔文意註解〕「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意指以16節所估定的每撒大麥一賀梅珥種籽,價值約為575公克銀子,即為禧年的價格。『禧年』指第五十年(參二十五11)。備註:猶太人田地之贖回,要按到次一禧年剩餘的年數,計算其價值,另加五分之一(參19節)。 〔靈意註解〕「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17~18節):又要按距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 【利廿七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呂振中譯〕「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田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給他計算價銀,按未到禧年所剩年數之多少減去你估定的價值。」 〔原文字義〕「所剩的」剩下,留下來;「推算」計算,認定,視為。 〔文意註解〕「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意指若在禧年之後才奉獻田地的話。 「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意指按16節所估定的價值,依比例減去已過年數的價值,所剩的即為到次一禧年的奉獻價值。 【利廿七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呂振中譯〕「將田地分別為聖的人若一定要把它贖回,就要在你估定的價銀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立定歸他。」 〔原文字義〕「准定」確定,建立,執行。 〔文意註解〕「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意指許願奉獻田地之人若要贖回已經奉獻的田地。 「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意指要按18節所估定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才可贖回那田地。 〔靈意註解〕「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田地一旦奉獻給神,若要贖回便須另加五分之一。 【利廿七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呂振中譯〕「倘若他不把那田地贖回,若他把那田地賣給別人,就再也不能贖回了。」 〔原文字義〕「別」其他的,接下來的。 〔文意註解〕「他若不贖回那地」:意指許願奉獻田地的人定意完全奉獻給神。 「或是將地賣給別人」:意指原主贖回後又賣給別人。 「就再不能贖了」:意指那田地歸給祭司為業了。 〔靈意註解〕「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20~21節):若不贖回或賣給別人,到了禧年便歸給祭司。 〔話中之光〕(一)在享受基督的事上,要有奉獻,出代價,否則你要永遠受虧損,不能補償。 【利廿七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呂振中譯〕「但是在禧年、田地出買主手裏的時候,就要歸永恆主為聖、像永獻的田地一樣,要歸與祭司為業產。」 〔原文字義〕「出來」出來,前往;「永獻的」完全獻上;「為業」擁有物,財產。 〔文意註解〕「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意指原主既然已經將那地賣給別人,到了禧年那買主就不再擁有那地的時候,原主不能再得回那地。 「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意指在上述情形之下,那地就要視為永獻之地,即永遠歸給神為聖,亦即歸祭司為業。 【利廿七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那人若將所買的一塊田地、不是承受為業產的一塊地、分別為聖、歸與永恆主,」 〔原文字義〕「承受為業」擁有物,財產;「分別為聖」使成聖,分別。 〔文意註解〕「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意指若是許願奉獻田地給神的人,那地並不是他原來承受為業的,而是他自己出錢所買的。 〔靈意註解〕「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22~24節):奉獻所買的地,到了禧年便歸給元承受為業的賣主。 【利廿七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呂振中譯〕「那麼祭司就要給他計算你估定的價銀、到禧年為止;就在當天他要將你估定的價銀獻歸永恆主為聖。」 〔原文字義〕「為聖」分別,神聖;「歸給」給,置,放。 〔文意註解〕「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請參閱18節註解。 「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當日』指分別為聖之日;『你所估的價銀』指祭司所估定的價值。 〔話中之光〕(一)有的人屬靈的經歷是從別的業主那裏暫時借得來的(如慕安得烈、蓋恩夫人等)。他們屬靈的經歷可以一時賣給你,但產業永遠是他們的。只有你出了多少代價得的那一分,才算是你的。 【利廿七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呂振中譯〕「到了禧年、那田地要回歸賣主,回歸承受那地為業產的原主。」 〔原文字義〕「歸」返回,轉回;「承受為業」擁有物,財產。 〔文意註解〕「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賣主』指賣地給許願之人的原主(參22節);『那承受為業的原主』亦即賣主,那地原來是他承受為業的地。 【利廿七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呂振中譯〕「凡你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二十季拉等於一個舍客勒。」 〔原文字義〕「季拉」(舊約猶太重量單位,約折合0.5公克)。 〔文意註解〕「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估定的價銀』指季思索估定的價錢;『聖所的平』指標準度量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意指每一舍客勒(參3節註解)有20季拉,亦即一季拉約折合0點575公克。 〔話中之光〕(一) 【利廿七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呂振中譯〕「『惟獨牲口中頭胎的、無論是牛是羊、既作為歸永恆主的頭胎者,人就不必再把牠分別為聖,因為這本是永恆主的。」 〔原文字義〕「頭生」頭生,長子。 〔文意註解〕「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意指頭生的牲畜,一生出來就須分別為聖歸給神。 「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意指人不能再拿屬於神的牲畜去獻給神。 〔靈意註解〕「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頭生的牲畜是神的,不能用來奉獻。 〔話中之光〕(一)神預備的救贖 是以頭生的來替代亞當(亞當是頭生的),因此以色列人頭生的都被拯救,埃及人頭生的人和牲畜都死了(參出十二 29),在亞當裏眾人都死了(參林前十五22)。在基督裏眾人都要復活。 【利廿七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呂振中譯〕「若是不潔淨的牲口生的,他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去替贖;若不贖回,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給賣了。」 〔原文字義〕「不潔淨的」(禮儀上)不潔的。 〔文意註解〕「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意指驢子、駱駝之類不潔淨的牲畜的頭生幼畜,原主要照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贖回。 「若不贖回,就要按你估定的價值給賣了」:意指原主人若不肯贖回,祭司可以照估定的價值賣給別人,因為不潔淨的牲畜不能用來奉獻。 〔靈意註解〕「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不潔淨的牲畜所生的頭生,要按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 〔話中之光〕(一)我們所奉獻給神的物,雖然是不潔淨的,但經過基督的估價和贖回,神仍是接受的。(我們獻上自己的才能,財產,力量,不一定是聖潔的,神也接受,但需經過估價和救贖) 。 【利廿七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呂振中譯〕「『惟獨各樣的永獻物、就是人從他所有的永獻與永恆主、無論是人、是牲口、或是承受為業產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回;各樣的永獻物都是至聖、屬於永恆主的。」 〔原文字義〕「永獻」當滅,禁止;「至聖(原文雙同字)」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永獻的』指因被咒詛、起誓或別的原因,使所有權永遠歸神所有。 「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意指永獻的人、牲畜和地,禁止轉手或贖回。 「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本句強調永獻的是特別分別出來歸與神為聖的。 〔靈意註解〕「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一切永獻的人、牲畜、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話中之光〕(一)「獻」指「隔離、受咒詛」,獻給神的物是被交在神的手中受神的咒詛,而不是為神分別為聖的意思。「永獻」與「當滅」在希伯來文均用herem一字,指歸與神不能取回之物,與人奉獻給神的有別。 (二)「永遠的奉獻」――無論是人、牲畜或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這是剛強、絕對的奉獻,也是永不退役,永不賣,永不贖的。與前列四點奉獻是暫時的,性質不同。 (三)這是一個大原則,一個人或他的資產,認真地向神獻上,究不可再收回。奉獻給神,是屬神的產業,不可再由奉獻者來處理,或另作用途。 (四)奉獻是屬神所有——這原則必須在我們的觀念與實踐之中。我們是屬基督的,因為有父神的恩惠,基督寶血所買贖,以及聖靈的印記,在信徒的生活中,有時就會體驗主的要求,要我們承認祂的權利。於是我們就該虔恭地降身心靈一併放在祭壇上,嚴肅地宣告說:「主啊,我是屬你的!」 (五)奉獻是無需重複的——我們一旦獻上,必須認為神已接納我們,就不需要再重複。我們可以提起,也承認這是神的要求,是我們經常要盡的本分,以致我們有什麼增益,都應有奉獻的心。但是不再重複,好似以色列人將頭生的牲畜獻上,本來是屬於神的,必須獻上。 (六)奉獻是不可收回的——如果我們奉獻的心不堅定,就該痛悔,求神復興我們,再走向慈悲忠信的大祭司。我們在那裡迷失,就該回復。但是在全部奉獻的祭壇上不退卻! 【利廿七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凡永獻者就是從人之中永獻與神的、都不能被替贖;他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當滅的」完全毀壞的,永獻的;「治死」處死,殺死。 〔文意註解〕「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當滅的』原文與28節『永獻的』同字;人如贖回它,必被治死。 〔靈意註解〕「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 【利廿七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呂振中譯〕「『凡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結的籽粒、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屬於永恆主,歸永恆主為聖的。」 〔原文字義〕「所有的」(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意指地的一切產物。 「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意指所謂的『十一奉獻』,其實是將神的物奉還給神,歸給祂為聖。 〔靈意註解〕「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地的產物十分之一是當納的,是神的,不可用來奉獻。 〔話中之光〕(一)我們要重新認識十一奉獻,我們的十一奉獻與其說是為神,倒不如說為了蒙神祝福。十一奉獻制度是神的恩典,也是神愛我們的表現,正像瑪三10所說:「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 (二)我們首先要明確,當納的十分之一原本就是神的,而不是自己許願獻上的。所以當納的十分之一不可用作其它奉獻或其它用途,即十一奉獻不可獻為宣教奉獻,救濟奉獻,孝敬父母,感恩奉獻等等。另外,當納的十分之一,也不能挪為他用,即使用於救濟,侍奉等善行也是不可以的。十一奉獻就是十一奉獻,這是屬神的,必須明確地向神獻上。 【利廿七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呂振中譯〕「人若一定要贖他的十分之一獻物、任何一樣都要加上五分之一。」 〔原文字義〕「要贖(原文雙同字)」贖回;「甚麼物」(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意指人若要贖回當獻的十分之一,就要在贖價上另加五分之一。 〔靈意註解〕「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若要贖回十分之一,就要另加上五分之一。 【利廿七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呂振中譯〕「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而被數算的、十隻中的第十隻、都要歸永恆主為聖。」 〔原文字義〕「經過」通過,穿過。 〔文意註解〕「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從杖下經過』意指經過數點。 「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每第十隻』即指十分之一。 〔靈意註解〕「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32~33節):牲畜每第十隻,不問好壞都是神的,不可更換。 〔話中之光〕(一)「更換」意味著貪婪,因為羊從圈裡出來的時候,第十隻若是非常健壯的話,就有可能因為捨不得,而把它換掉,如果是這樣的話,兩隻羊就都要歸給神,這是神的命令。我們向神奉獻時,千萬不可這樣做。 (二)奉獻金額少的時候,我們也許會很痛快地就獻上了;但是,奉獻的金額較大時,就會猶豫起來。我們要知道當納的十分之一,不是為蒙神祝福才獻上的,也不是什麼投資,而是因為從神得到了可享用的十分之九,為了表示感恩才獻上的。 【利廿七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呂振中譯〕「他不必問多好多壞、都不可以交換;若一定要交換,那麼本來獻的和所交換的就都要作為聖的,不能贖回。』」 〔原文字義〕「問」尋找,詢問;「更換」變換,交換;「定要更換(原文雙同字)」變換,交換。 〔文意註解〕「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意指第十隻無論是好是壞都要獻上,不可跟別的交換。 「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意指兩者都要歸給神,更換的結果,反而不利於自己,用意在禁絕更換。 〔話中之光〕(一)新約要求信徒信守對神的諾言,包括獻身侍奉、婚約、受浸歸主等,破壞誓約有如扶著犁向後看,不配進神的國(參路九62)。答應一生奉獻給神,同時信守這承諾,最為聖潔完全的神所悅納。 (二)神規定人獻祭以及十一奉獻的許多原則,都是要人既有內心的虔敬也有外表的行為。奉獻的時候,如果極其勉強,就表示有吝嗇的心。神要我們做樂意捐獻的人(參林後九7),以感激之心將財物獻給祂。 (三)一定要把屬於神的物和時間歸給神,否則就等於竊取了神的物,敗壞了自己的全部財產。獻上當納的十分之一,就等於向神告白:自己的一切都是來自神,同時也是信靠、感恩和獻身的表現。要知道在物質方面,我們只是管家的身份,所以,要正確地管理和使用物質。對於物質,我們不能過度地重視,也不能盲目地輕視,更不能被物質所左右,若是對物質失去了正確的判斷,就會陷在物質當中,作物質的奴隸。 【利廿七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呂振中譯〕「以上這些條例是永恆主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原文字義〕「吩咐」命令,指示;「命令」誡命。 〔文意註解〕「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本句是全章的總結,也是全書的總結。《利未記》是當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的時候,神在西乃山上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話中之光〕(一)利未記這卷書,全是神在西奈山下賜給百姓的命令。我們從這些命令中,能極多地認識神的本性和特質。乍看起來,這卷書似乎不適合於高科技的現代社會,但是只要我們稍微朝深處再思考,就會看出這卷書現在仍然對我們講話──神並沒有改變,祂的原則適用於世世代代。世人與社會不斷改變,我們需要不斷尋找方法,將神律法的準則應用在現代環境中。利未記中聖潔的神,現在、以後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參來十三8)。 (二)許願奉獻――本章開始於人如何親近神、享受神,結束於人如何許願奉獻給神、讓神享受。 (三)討神的喜悅,滿足神的心意,在人這一方面是不能計較要付出多少代價。只要注意這一件事,神喜悅就好,我付多少代價,這個我不計較。因為我能付出的也不是我的,我能付出的也是神先給了我的,我只不過是在神給我的恩典裏拿出一部份來,向神表明我感恩的心意,這有甚麼可誇的呢?一個真實認識恩典的人,他覺得這是非常寶貝的事,能有這樣的機會,叫我顯明我是主的人,神悅納我。 叁、靈訓要義 【奉獻的條例】 一、許願獻身估價的條例(1~8節): 1.「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2節):有心奉獻的人,首須奉獻自己,而生命的價值根據年齡和性別而有不同。 2.「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3節):表徵靈命成熟,靈性剛強,能投入屬靈爭戰的人。 3.「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4節):表徵雖有屬靈的經歷,但靈性剛強度稍弱的人。 4.「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5節):表徵靈命正在發展階段,靈性較軟弱的人;女子表徵靈性更軟弱的人。 5.「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6節):表徵靈命幼稚,靈性相當軟弱的人;女孩表徵靈性最軟弱的人。 6.「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7節):表徵靈命衰老,靈性有問題的人;女人表徵靈性問題多多的人。 7.「他若貧窮,…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8節):表徵有心無力的人。 二、奉獻牲畜的條例(9~13節): 1.「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9節):奉獻的牲畜,要分別為聖歸給神。 2.「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10節):牲畜一旦奉獻便不可更改,無論是好的改為壞的,或是壞的改為好的。 3.「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10節):倘若執意更改,所奉獻的和所更改的,都要分別為聖歸給神。 4.「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11節):不可奉獻不潔淨的牲畜,但一旦誤獻了,就要留置在祭司那裡。 5.「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12節):牲畜無論好壞,都以祭司估定的價值為準。 6.「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13節):倘若要收回已奉獻的牲畜,便須照所估定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 三、奉獻房屋的條例(14~15節): 1.「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14節):房屋的價值要照祭司估定的為準。 2.「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15節):房屋一旦奉獻給神,若要贖回便須另加五分之一。 四、奉獻田地的條例(16~25節): 1.「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16節):奉獻田地,要按撒種多少估定價值。 2.「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17~18節):又要按距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 3.「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19節):田地一旦奉獻給神,若要贖回便須另加五分之一。 4.「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20~21節):若不贖回或賣給別人,到了禧年便歸給祭司。 5.「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22~24節):奉獻所買的地,到了禧年便歸給元承受為業的賣主。 五、奉獻頭生的條例(26~29節): 1.「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26節):頭生的牲畜是神的,不能用來奉獻。 2.「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27節):不潔淨的牲畜所生的頭生,要按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 六、其他特殊奉獻的條例(28~29節): 1.「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28節):一切永獻的人、牲畜、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2.「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29節):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 七、十一奉獻的條例(30~34節): 1.「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30節):地的產物十分之一是當納的,是神的,不可用來奉獻。 2.「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31節):若要贖回十分之一,就要另加上五分之一。 3.「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32~33節):牲畜每第十隻,不問好壞都是神的,不可更換。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利未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