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利未記第二十章拾穗

 

【利二十1「耶和華對摩西說:」

         “耶和華對摩西說”——在第十八十九章神吩咐以色列人所當行的事,在本章就為那些背逆的人定了刑律。

十八至二十章是論百姓成聖的條例,二十-1至二十二章16節是論祭司成聖的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可說是18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駡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1~6宗教罪行──《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1~27不聖潔者的懲罰:人若犯了18-19章所禁止的罪行,便須接受本章所描述的嚴重刑罰。──《串珠聖經註釋》

         可憎的罪。本章列舉了神視為可憎的罪,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拜偶像的罪(1-7);第二,淫亂的罪(10-21)。神要求以色列人離開這些可憎的罪,成為聖潔(22-26)。從罪惡中分別出來,不是單純的道德倫理問題,而是生與死的問題。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在十八21節中禁止人獻兒女與摩洛的條例列在禁止亂婚的條例以後,在此處卻列在禁止亂婚的條例以前。“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申十二31,十八10-13),摩洛(這兩個字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王上十一5)或瑪勒堪(番一5),西法瓦音人稱這神為亞得米勒(王下十七31),這是亞捫人所拜的神(王上十一7)。也有人以為摩洛是火神,摩洛和摩押人所拜的基抹神相仿(民二十一29注)。因此基抹有時也稱為亞捫人的神(士十-24)。摩洛和腓尼基人所拜的巴力也有些相仿,因此耶利米說,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築巴力的邱壇,好使自己的兒女經火歸摩洛(耶三十二35,十九5)。敬拜這偶像的禮節,現在無法確知,但猶太人有傳說,摩洛的像是用鋼鑄成的,形狀是人身牛首,比人大得好幾倍,肚子是空的,兩手伸出來,好像要接受祭物似的。敬拜的時候,祭司就在像的腹中生上大火,把像燒得很熱,便將孩子投在偶像的懷裡歸給摩洛(申十二31,王下二十三10,十六3,參代下二十八3,王下十七17,二十-1,詩一百零六37-38,賽五十七5,耶七31,十九4-5,三十二35,結十六21,二十31,二十三39),於是眾人嗚鑼、擊鼓、為要淹沒這孩子悲慘的哭聲(彌六6-8)。據拜者的理想,再沒有比小孩子更寶貝的,若要顯明自已的誠敬,唯有獻小孩子為妙法,庶幾能消災免禍。有注釋家以為人起初拜摩洛的時候,只叫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作為潔淨之禮,不是把他們燒死,到後來才有了這燒死孩子的惡俗。“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以色列人處決犯人的時候,將他們帶到營外(二十四14,民十五36),見證人就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用石頭將他們打死(申十七7)。這樣,神叫眾民在除罪的事上有份,為要叫他們受警誡。──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摩洛”可參十八21注。“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社會中最普通的死刑。參《申命記》十七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二十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辱了神聖潔的名。──《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摩洛」:亞捫人的國神,但「摩洛」這名字也常附有冠詞,成為一個總稱,泛指迦南的偶像。這種偶像崇拜之所以特別可憎,乃由於它包含獻人為祭的行為,即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與偶像。

         12:31暗示這種可憎的行動 , 不限於對某個神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以色列人如犯這種可憎之罪,就要用石頭把他打死。──《串珠聖經註釋》

         獻給摩洛: “摩洛”是牛頭形象的可憎外邦偶像,外邦人用嬰孩的身體獻祭。祭祀中有三種方法把嬰孩獻給摩洛:①把嬰孩放在燃燒的摩洛胳膊上;②殺死嬰孩獻給摩洛;③讓嬰孩從燃燒的摩洛兩條胳膊中間通過,用火淨化。本地人……打死: 對拜偶像的懲罰,以此預防人們犯罪(13:1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摩洛”。參看第十八章21節的腳註。把孩童或嬰兒獻給偶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25 把兒女獻給摩洛】本書的一大主題,是拜偶像就等於是使自己為娼妓,與別神犯姦淫。這樣做會污染 * 耶和華的聖所、以色列民本身,和全地。經文譴責將兒童獻給摩洛為祭的行為(見十八21註釋),並判犯此罪的人以石刑處死(這是團體性的死刑,每個人都要參與為淨化禮)。這命令絕不可違,倘若社群佯為不見,神便要自己施行懲罰。把犯罪者「從民中剪除」的意思,是完全摒除於神與社群之外,一般視為神所執行的刑罰。──《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我也要向那人變臉”——(十七10第四注)。“把他從民中剪除”——有人以為本句和第2節“用石頭把他打死”-句是一樣的意思,也有人以為本節首兩句的意思說,若有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雖沒有人作見證定他的罪,神還是不能容讓,仍要邢罰他。“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以色列人犯罪,不只是玷污自己,也是污穢了在他們中間的會幕(十五31,十六16),因為他們-面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一面也到會幕那裡敬拜神(耶七9-10,結二十三37-39),不但如此,當耶利米的時候,他們除了在欣嫩子穀將兒女獻給摩洛以外,更把偶像設立在聖殿中(耶三十二34-35),瑪拿西王也曾使他的兒子經火,並在聖殿的院中為天上的萬象築壇(王下二十一4-6)。“褻瀆我的聖名”——(十八2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表示這種行為是故意蔑視耶和華的專利權,不視 為唯一真神。如此離棄 的人,及那些佯作不見或寬容這種行為的,神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4-5)。其次,以色列鄰國用以推測及控制將來的方法,神也一概禁止(參19:31),同時宣佈犯者的刑罰(6)。──《串珠聖經註釋》

         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神從萬民中特別揀選以色列百姓,為了彰顯他的榮耀。但他們受迦南地宗教的影響,拜他們可憎的偶像,無視真正的敬拜對象——耶和華神。這樣的行為玷污神的聖所、褻瀆神的聖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本地人這樣忽略他們的本分,不肯作見證定他的罪,不是私愛去衛護他,便是心裡贊成這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4~5對幫助或默認拜偶像的人的警告及處罰條例。這樣的行為也被定為拜偶像,要嚴厲處罰。提醒生活在罪惡世界的基督徒,不應該逃避或無視現實問題,應積極介入世界,實踐神的公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神要向他們變臉,是因為他和他家裡的人佯為不見,這樣,他們在這罪上就都是有份的。【要訓】(一)罪人雖能逃脫人的刑罰,卻逃不脫神的刑罰;(二)一人犯罪,全家受累。“和-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附和拜邪神的要和倡領的人一同受刑。──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十九31注)。“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這是論求問交鬼者的人。【比方】掃羅(代上十13-14),那交鬼的,必要用石頭打死(2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隨他們行邪淫」:顯然這罪與2-5節所說的有密切聯繫。申18:9-14將二者都包括在推斷未來的方法裡面。──《串珠聖經註釋》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 用“邪淫”形容宗教的墮落,意味著:第一,迦南地的人道德敗壞 ;第二,拜偶像背叛神與以色列百姓所立的愛之盟約。--《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關於招魂術,參看申命記十八章1011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參十-44-45,十八45,十九2,二十22-2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以色列百姓作為選民,應該過聖潔生活。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7~8勸勉百姓謹守律例、自潔成聖──《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以色列人只能因遵行神的命令成聖。這樣,他們就一面遠離外邦人的可憎之惡習;-面也彰顯神的聖潔。“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借著祂的救恩、聖約、禮儀和律例,將以色列人從萬民中分別出來,使他們成聖,故此以色列人也應當自潔成聖(7,林後五5,六17,七1,腓二1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宣佈聖潔從神而來,只有神才是人成為聖潔的根源。這個宣言包含人不能靠自己達到聖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9「凡咒駡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駡了父母,他的罪(原文作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凡咒駡父母的”——(出二十一17,申二十七16,箴二十20,太十五4,可七10),常言道,百行孝為先,就是說,孝敬父母是人道中之最要緊的本分,神也把孝敬父母列在一切對人應守的誡命之前(出二十12-17),也是第-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古入有話說,育抱之德,昊天罔極。所以有人打父母或咒駡父母,他的罪是非常重大的。“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罪”的原文作“血”,本句的意思說,他是自已取死(參書二19),本章911-1316-17節和本句的意思都是-樣的,本章所定的刑罰似乎很重,但神既召以色列人作祭司國,要借著他們阱萬民歸向真道,敬拜神(出十九5-6),他們犯罪的關係就更大,故此所受的刑罰也必更重,正如守望的兵丁睡覺,按軍律是死罪,這刑罰雖然很重,卻是合宜的,因其中的關係很大。拜偶像,交鬼和行巫術都是和叛逆的罪相等,因為神是以色列人的王。再者,各樣淫亂和打罵父母的事都是敗壞家庭的,而且是與叛逆的罪相仿,故此神嚴嚴地刑罰犯這些罪的人,這些刑罰雖是嚴厲,卻還是公義的,也不是殘忍的。審判官必須公義(十九15)不可受賄賂(出二十三8,申十六19),不可憑-個人的見證,總要有兩三個人作見證才可定案(申十九15),若有作假見證的,就要叫他反坐,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申十九16-19)。無論男女、貧富,都要-樣看待,不可因數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不准用刑訊(如跪鎖、劃杆、壓杠等),犯人若該受責打(十九20注),審判官當面就要叫他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責打犯人時,以四十下為限,不得過數,申二十五2-3),處決犯人的時候,就要將他趕快地治死,不准用淩遲,木籠,或釘十字架等等殘忍的刑罰。──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咒駡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凡咒駡父母的: 破壞神的創造秩序、褻瀆神的權威。所以這罪應該歸到他身上,要用石頭打死(21:12;21:18-2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他的血要歸到他身上”。即他自取滅亡。──《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9 咒罵父母】新國際本雖作「咒罵」(和合本同),學者研究卻顯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輕藐的態度對待父母,不是咒罵。這罪行較為廣義,必定包括出埃及記二十一15不可毆打父母的禁令,更是第五誡「當孝敬父母」(二十12)的反面。每個命令都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團結,以及保證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飲食、保障,來供養父母而設的(見:申二十一1821)。美索不達米亞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對於輕藐父母的問題也十分清楚。* 蘇美法律准許將不認父母的兒子賣為奴隸,*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切除毆打父親之兒子的手。* 烏加列文獻中一個遺囑用本節所用的動詞來形容一個兒子的行為,以剝奪其繼承權。──《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9~21家庭內的罪行:咒駡父母(9)的嚴重後果顯示神重視家庭制度;況且父母在家庭中代表了神的權柄,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姦淫者(10; 18:20)、亂倫者(11-12, 14; 18:7-8, 15, 17)、與男人攪同性戀的(13; 18:22)、與獸淫合的(15-16; 18:23),都要遭受最嚴重的刑罰。──《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與鄰舍之妻……”(十八20,出二十14,申二十二2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1016節的內容和十八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故可參十八章中有關的註解。──《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姦夫淫婦: 兩個人合謀犯罪,同時被治死。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1016 判處死刑的性罪行】性法例所針對罪行(姦淫、亂倫、同性性行為、人獸性行為)的嚴重性,在本法典中與拜偶像同等,因此也是死罪。兩種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所以絕不可以姑息。

  這種性質的罪行在其他法典中亦遭重懲:* 漢摩拉比法典(第129132條)規定姦淫必須接受「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強姦(按第130條)是死罪,(第154條)定亂倫的懲罰為放逐。* 中亞述法律(第20條)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是宮刑。與豬、狗性交,* 赫人法律(第199條)定為死罪。舒皮盧柳瑪(Shuppiluliuma)與胡卡納(Huqqana)所簽署的赫人條約,規定後者不得與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行為,因為赫人處死這樣做的人。但這些禁忌卻也不是有普世性的約束力。例如波斯時代鼓勵人與自己的姊妹、女兒、母親結婚,以表示虔誠。但對以色列人來說,這些都是對於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構成危險的行徑。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盟 * 約。──《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10~21關於性墮落的條款,已在18:6-23提過。本段經文附加了處罰規定。嚴厲地對待性墮落,因為性倫理是所有倫理的基礎,同時也因為純潔的性象徵純潔的耶和華信仰。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與繼母……”(十八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與兒婦……”(十八1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逆倫的事: “逆倫”意為“混合”、“混亂”。暗示與兒婦同房違背創造秩序。神是秩序的神,混亂秩序,神必要定罪。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逆倫”。即混亂。──《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與男人……”十八22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與男人苟合: 與男人苟合也不能躲避被治死的命運(18:22)。總要把他們治死: <25:1-3,聖經中出現的刑罰的種類>。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十八17)。“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二十-9,參創三十八24),按以色列人的律法,用火焚燒犯人的時候,大錢是先用石頭打死,或用繩索絞死,然後才用火焚燒。【比方】亞幹(書七25)。“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神使以色列人這樣嚴重的刑罰犯人,為要警誡眾人,使他們不敢犯罪。──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用火焚燒: 同時與妻子和岳母行淫,或祭司女兒行淫(21:9),律法規定要行火刑。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利二十15~16“與獸……”——(十八23)。“也要殺那獸”——人與獸都要被殺,因為這是逆牲的事(十八2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姐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人若娶他的姐妹”——(十八9)。“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七20-21第二注)。既是說在本民的眼前,或者是有-種特別的罰法,為要作眾人鑒戒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1節所記均為淫亂罪,神要親自刑罰。與自己的姐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參十八19注)。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露 ...... 下體」:這術語只在此及18章出現,摩西五經其餘各處均無此語,可見本段與18章的密切關係。刑罰各罪的方式有多種不同的描述(2, 5, 10, 14, 17, 20-21)。──《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婦人有月經……”(十八19第二注)。“二人必從民中剪除”——這是論明知故犯的,十五24節是論無意犯了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 指露了羞恥。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姨母……姑母……”——(十八12-13)。“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孳”——(五1末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伯叔之妻……”——(十八14)。“必無子女而死”——有注釋家以為21節末句的意思是說,二人必不生育(21注),本節的意思卻說,所生的子女,要在他們未死以前去世。──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必無子女而死: 生育子女、後代繁盛是神的祝福,也是神的命令(1:26,27)。希伯來人認為無子女而死是神莫大的咒詛。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021 無後的刑懲】有兒女就等於是老來有人照顧,死後有人埋葬,並且將家庭延伸到下一代。無後就是家庭被剪除,並有老來死後孤苦的危險。──《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弟兄之妻……”——(參十八16注)。“二人必無子女”——(20注)。本句有兩個解法:(一)神使他們不能生育(創二十18),(二)他們縱然生兒女,所生的必歸於弟兄的名下,不得算為自己的,正如代上三17-18節中雖是顯明哥尼亞(又名耶哥尼雅)有七個兒子,但在耶二十二30節中論大衛的王位卻說,這人算為無子。──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希伯來人雖有弟續兄孀的婚姻法(申二十五510),但只限于兄死之後才可實行;否則,律法嚴禁。──《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在第十八章之警誡的話以後,神吩咐以色列人要謹守遵行祂的律例(十八26-30).在本章所定的刑罰以後,神又是這樣吩咐他們。“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十八28,參25)。迦南族的人甚是惡劣,他們的惡貫滿盈,所以神不能再寬容他們,他們睹般的惡行在世人中如同毒瘡,若不從早割除,必然殃及全體,神命定將這些惡族滅盡,就是因這個緣故。以色列人雖是神的百姓,他們若隨從這等邪惡的風俗,神就要叫他遭遇饑荒、瘟疫、刀兵、蝗蟲、使他們不得居住在神所賜給他們的迦南地(二十六14-3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22~23迦南人被從自己的土地驅逐,並不是因為神對以色列百姓的偏愛。而是因為迦南人所犯的罪惡(15:16)。這話是神對以色列人的警告,如果他們陷在罪中,神也會象驅逐迦南人一樣驅逐他們(18:28)。人不能享受神的祝福是因為自己的罪。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2~26勉勵百姓分別為聖:勸勉的重點在於神已將他們分別出來(24);「分別」一詞在本段出現了三次(24, 25, 26)。──《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22~27要求選民聖潔。神再次命令以色列百姓“要聖潔”。以色列百姓要與聖潔的神繼續交通,就使自己也成為聖潔;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方法。摩西五經一直重複對聖潔的要求。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神因迦南人行了這些惡事,既厭惡他們,就顯明禁止這些恩事的條例,不是專為以色列人定的,乃是與萬民也有關係,因為是道德的根本,也是與各人的良心相符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所描述的可憎罪行,都是迦南人的行為。──《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自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時候,神就屢次說,他要逐出迦南人,將他們的地賜給以色列人為業(創十五18-21,出三17,二十三2831)。“流奶與蜜之地”——(出三817,十三5,三十三3)。“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2226節申明神在以上三章所立之條例的緣故(十八24-2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流奶與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乾旱的曠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產豐富,確為綠洲。參《出埃及記》三8及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顯示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選民是神展開救贖史的方法,是神為了展開救贖史選出來的民族。所以選民本身並不是目的,通過選民拯救萬民才是目的。舊約的選民是與神立約、有神所賜的約和律法的以色列。隨著耶穌救贖工作的完成,選民也擴大為教會的所有信徒。事實上,舊約時代的選民以色列預表新約時代屬靈的選民——教會。選民的概念:①選民的名稱 :具有重要意義的名稱有希伯來人、以色列人、猶太人。“希伯來人”強調亞伯拉罕的血統 ;“以色列人”強調持守耶和華信仰的共同體;“猶太人”強調國家和宗教;②選民的超血統特性 :以色列並不是單一血統的單一民族,乃是多元血統和多元文化思潮混雜的民族。外邦人用割禮許下順服律法的願望,就被接納為以色列民族的一員。由此可以知道選民社會並不封閉,乃是開放的;③選民的地位 :不是血統的概念,是以約和律法為前提形成的信仰民族——以色列,並不能保障所有的個人都能無條件得救;④以色列選民的資格 :以色列百姓等待已久的彌賽亞來到這地上,但是他們卻把彌賽亞釘死在十字架上。這件事給人的印象,似乎以色列百姓的選民資格被剝奪。但聖經並沒有這樣記載(11:7,11,25-29)。神當初揀選以色列人,並不是因為他們人數眾多,也不是因為他們比其他民族更義(7:6-8)。乃是按神的主權和意志所行的恩典和慈愛。同樣今天的基督徒雖然是外邦人,卻因信得到屬靈選民的資格;⑤選民的義務:神在舊約揀選以色列民,是為了將福音傳到外邦,不是為了排斥其他民族。今天成為屬靈的選民,信徒應該向不信的人傳講福音。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5「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神既將以色列人從萬民中分別出來,並要將迦南地賜給他們,以色列人就也要把神在第十一章中所定之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他們若這樣行,就必與別國常有分別。【比方】但以理和他的朋友(但-8)。“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已成為可憎惡的”——本節的意思說,不可摸各種死了的物,也不可吃他們的肉(十一2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明顯是指11章關於飲食的律例,其主要目的乃是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中間劃出清楚的分界線。──《串珠聖經註釋》

         潔淨和不潔淨的: 通過這些儀式規定,教訓屬靈的深奧真理(11:1-3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你們要歸我為聖”——(末句)。以色列人在這事上預表信徒歸主(彼前二925),人的權利越大,所負的責任也是越重。“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神將以色列人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有兩個緣故:(一)要他們歸自己為聖,(二))要他們作萬民的榜樣。神並不是棄絕萬民,乃是要萬民借著以色列人歸於自己,在祂的國中做子民。神的旨意到如今月還沒有成就,是因為以色列人遠離了神,但到主耶穌二次降臨的時候,以色列人就仍要歸向神(耶五十4-5),到那時神原來的旨意就必成就(亞二11,詩一百零二13-22,賽五十六3-6)。

         【題目】三件要事(22-26):(壹)以色列人的尊貴,(一)耶和華是他們的神(24),他們作耶和華的子民(26,出六6-8注),(二)他們的神是聖潔的(26),(三)他們的神是有能力的,1拯救他們(24),2區別他們(26)。(貳)以色列人的本分,(一)遵守神的律例(22),(二)離絕別國的惡俗(23);(三)自潔成聖(25-26)。(三)以色列人的危險,(一)染迦南人所染的污穢(23);(二)受迦南人所受的刑罰(22十八2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使你們作我的民」:簡要地概括了律法的全部目的。──《串珠聖經註釋》

         使你們作我的民: 字面意思為“要成為我的”。中文和合本譯為“民”(19:5),指特別分別出來的貴重寶石。對神來講,以色列是與任何東西都不能換的貴重的寶石(26:18;43:3,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無論男女”——本節提到女人,或者有兩個特別的緣故:(-)交鬼的多是女人(出二十二18,撒上二十八7,徒十六16),(二)施刑的時候,人對女人多生哀憐的心。“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6節的條例關係求問交鬼者的人(參十九31),本節又進一步使以色列人治死交鬼的或是行巫術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找人交鬼和行巫術的懲治條例已見6節。本節是對行巫術與交鬼的人的刑罰。因為這一類的活動不只不能光大神的聖潔,反而導民于迷信,成為鬼魔的奴隸,行此等事的人須判處死刑,用石頭打死。

         做神聖潔的民是極大的光榮,也負有極大的責任。如何保持聖潔,本書有清楚的規定,但正象領到永生的路一樣,很窄、很難走。不過只要肯走,的確可以成為獨特的蒙揀選的百姓。本書所列條例不只有關道德倫理,也涉及到個人衛生與福利,因為後者一樣能影響到全體的生活。──《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重申6節的吩咐 : 引誘百姓走迷的人(交鬼和行巫術的)必要治死,因為這是拜偶像的罪,而以色列人必須遠避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串珠聖經註釋》

         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 (19:31;18:10,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27 交鬼和行巫術】請參看十九章31節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思想問題(第20章)】

1 將兒女獻給摩洛的人,固然要治死,連目睹而佯作不見的,也要受同樣的懲罰,可見百姓對彼此的行為要負責(19:17)。今日基督徒相互之間是否也該如此?參太18:15-17; 6:1

2 昔日迦南地盛行的交鬼、巫術,是與問卜有關(19:31),這與大祭司用烏陵土明尋求神的旨意有何不同?為何被禁止?今日你所處的社會有類似的事情嗎?你應當采什麽態度?

3 若說本章的法例是神所指定的,這是否表示今日基督徒應在社會中提倡這類刑罰?現今的社會跟以色列人的社會有否不同?參出19:4-6; 1:24-32

4 本章章末重申分別為聖的主題,今日是否每個基督徒都要分別為聖,抑或這只是對某些信徒的要求?參彼前1:15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