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一章短篇信息 目錄: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我使你們成聖 利廿一 8 (佚名) 有關祭司的規矩——聖潔無瑕(譚志陽) 多托給誰,向誰多要(上)(二十一1~9)(香港讀經會) 多托給誰,向誰多要(下)(二十一10至24)
(香港讀經會)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從十八章開始,聖靈的啟示就把我們帶進日常的生活。到二十章的末了,生活上的要求就成了普遍的準則。那是為了全體在以色列地居住的人,沒有一個是例外的,只要是活在以色列地,外邦人也都給列在神這要求裏。就是說,你站在以色列地,不管你是以色列人或是外邦人,神的要求就是那樣明確的顯在其中,因為神在祂的應許裏,祂要那些活在應許中的人來彰顯神的自己。所以不管是甚麼人,你只要進到神的應許裏,他就得要接受神的要求,目的乃是要分別為聖,歸於神,表明神,活出神的性情。這也就是我們在新約裏讀「彼得後書」的時候所看見的,我們重生了,我們就有了神的生命,也就有了神的性情,然後按著這個性情一步一步活出神的形像。 人被召的目的 到了二十一章,我們看到神的要求再提高了,仍然是對人的要求,但是就不是對一般人,而是對神特別揀選的一批人,這一批人就是亞倫的家族。對亞倫家族的要求,就比對一般人的要求高得多了。我們把它歸納起來,仍然是分別為聖歸於神,表明神。
從祭司們的身上所表明的,不僅是神的性情,而是神的自己。在祭司裏又分成一般的祭司和大祭司。在祭司們身上的要求稍微寬鬆一點,對大祭司的要求就非常的絕對。我們整個來看,可以看到神對祭司的家族有更進一步的分別的要求。 為甚麼神對祭司們的要求要比一般的百姓高呢?我們稍微可以留意到有幾方面。第一方面,祭司都是預表主的人,尤其是大祭司,那是完全的預表基督的。既然是預表主的自己,因此要求就高了。 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到的,這一批以色列人是特別給神揀選出來的,他們是亞倫的家族,這一個家族是給神揀選出來在會幕裏事奉神。也就是說這一批人是親近神的,靠近神的。一般的以色列人不能靠近神,但這一批人是神選召出來,給他們一個恩典,可以靠近神。不單是靠近神,而且也能在神面前有服事。祭司是這樣,大祭司更是這樣,只有祭司纔能進到聖所裏,也只有大祭司一個人可以進到至聖所裏。因此,在以色列人中間,祭司的家族是特別親近神的一批人。這一批人是從恩典裏給選召出來的。不是因為他們有過人的地方給神看中,乃是神在恩典裏的選召。既然是在恩典裏面的選召,就不根據這些人本身有甚麼條件。他們優越也好,不優越也好,神完全越過這一個關卡,神只看一件事,他是不是亞倫的家族,如果是亞倫的家族,神就說,「我揀選他。」憑甚麼來揀選呢?憑恩典。既然是憑著恩典來到神的面前,他們這一批人就是比以色列人更多的承受神的恩典,這就非常容易叫我們領會,「多給誰,就向誰多要。」在這裏,我們就看到這樣的事。 第三方面,神對祭司們的要求,不是在他們的工作上,而是在他們的感情上。你看神在祭司們身上所要求的,我們幾乎可以這樣說,完全是在感情上受對付。這個感情上的受對付,乃是讓祭司們能給帶到一個地步,重視屬天的感情過於屬地的感情。神不抹煞人的感情,但是神要提升人的感情,從屬地的感情提升到屬天的感情。待會在看具體的事上,我們就可以看得出來。 徹底的脫離死亡 現在我們到本文裏面去留意一下,開頭第一節﹕神就借著摩西向「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纔可以沾染自己。」(1—3)這是對祭司的第一個要求。簡單的來說,神要求祭司的一件很明顯的事,就是不要他們沾染死亡。我們都曉得死亡在神眼中是最污穢的。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死亡乃是說出最污穢,最不叫神喜悅的事。因為死亡是從罪而來,沒有罪就沒有死,你看見死就看見罪的存在,這是「羅馬書」第五章很清楚地告訴了我們的。那裏是這樣說,「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五13)這個不算為罪並不是說它不是罪,而是說沒有一個標準,也沒有一個根據說這是罪。這只是一個理論上的問題。但是在實際上來說,「罪是從一個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羅五12)所以眾人都死了。 我們就看到一件事,因為在下文提出這樣的一個歷史事實,「從亞當到摩西,眾人都死了。」我們都知道律法是從摩西傳的,神沒有藉摩西把律法傳出來以前,律法是不存在的,審判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沒有一個標準說這個是罪,那個不是罪。但是這個只是理論的問題,但事實上是怎樣呢?從亞當到摩西,沒有一個人不死,那就說出了罪是存在的。罪的可憎在一面是人對神的悖逆;一面是人與神斷絕了交通,並且這個斷絕交通不是短暫的,是長遠的。因此神看這件事是非常的可憎。 現在來到祭司們的身上,神第一件事情就告訴他們說,不要沾染死亡。從下文我們看到,有人死了,甚至是堂兄弟死了,堂叔死了,如果在以色列中有人死了,人家就說,「你作祭司的來幫幫我忙好嗎?」祭司就很明確地告訴他們說,「我很願意幫你的忙,但是我不能,因為神不允許我這樣作,神不要我接觸死亡,神不叫我跟死亡發生任何的接觸關係,更不用說去料理死亡了。」在祭司的身上,神有這樣一個要求,除非是他的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沒有出嫁的姐妹,除了這個小小的範圍以外,誰都不能叫祭司去碰死亡。因為一碰到死亡,就叫自己受沾染了。 弟兄姊妹,我們回頭來看過去我們所看過的。你看到一隻死老鼠掉在那些麥子裏,如果那些麥子是濕的,整筐麥子就不潔了,就給玷污了。如果那是幹的,還可以勉強把它收藏起來。如果有一隻死狗掉在池塘裏,整個池塘的水都給玷污了,除非是流動的水,不然的話,只要有死物在那一個地方,那個地方就給死亡玷污了。所以作祭司的親手去觸摸那些死人的身體,這件事對祭司來說是不可以的。 屬靈的死亡 我們要留意了,在新約裏,我們都是祭司,我們現在是不是也該要這樣呢?當然,舊約律法上的一切都是神兒子的表明,和神借著祂兒子所作的來給人的要求。在新約中,我們沒有受字句的限制,但是字句裏的精意,就是脫離死亡的事,這仍然是對在新約的神兒女所要求的。當時在律法底下,人所能看見的是肉身的死亡,但在新約裏,神要我們留意的乃是屬靈的死亡。我們是有了生命的,我們死不了,但是這個屬靈的生命卻能給死亡沾染,以致雖然有生命,但卻沒有生命的表現,也沒有生命的氣質。 甚麼事情能造成屬靈的死亡呢?我們不細細地去提細節的事,我們只是從原則上來指出一些問題。犯罪不肯悔改,帶進屬靈的死亡;體貼肉體不肯脫離,也帶進屬靈的死亡。甚麼叫做屬靈的死亡呢?最簡單的一個說法,對屬靈的事失去味道,對屬靈的事情再提不起興趣,這個就是屬靈死亡的光景。弟兄姊妹可以很容易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發覺,我們今天是活在生命的活潑中,還是活在屬靈的死亡中?罪和世界都是帶著死亡的氣味的,你活在罪裏,那當然是死亡;你活在世界裏,那仍然是死亡。雖然在程度上好象有一點點不一樣,但結果都是一樣。 在舊約時,神對祭司們的要求是那樣高,第一件事就是說不要跟死亡發生任何關係,因為你們是不屬於死亡的,死亡與你們是無份無關的。在當時的祭司來說,他們可能還不瞭解這一點,因為他們只是站在預表裏去表明一些事。但是我們今天在新約裏的人,我們站在祭司的地位上的神的兒女,我們是很能領會的,我們不能接觸死亡,接觸一切帶著屬靈死亡的事物,都是叫我們受虧損的。 絕對的脫離世界 第二件事,「祭司既在民中為首,」(4)甚麼叫做「為首」?用屬靈的話來說是作帶領的,在民中作榜樣的。作帶領的也好,作榜樣的也好,神就在他們的身上託付了一個見證,他們是要把人領到神的面前,他們是要把人帶到神的光中。因此,他們自己先要在光中。如果他們自己不在光中,那怎麼能把人帶進光中呢?你自己不常活在神的面前,怎麼能把人帶到神的面前?這是很明白的一件事,原因就是因為你是「為首」的。用今天的話來說,因為我們都是祭司,我們是神擺在這個世界中叫人看見神的,所以就不要沾染自己。 怎樣沾汙自己呢?「從俗」(4),意思就是不要效法世界。用新約的話說就是不可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怎樣不跟隨這個世界的風氣呢?底下就說到有幾件事,一是「不要使頭光禿。」(5)就是不要完全把頭剃光。二是「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5)就是不要刮鬍子。三是「不可用刀劃身」(5),你看現在那些刺花的東西就很容易說明甚麼是劃身了。神在這裏給他們一個很明確的定規,我們要留意為甚麼特別提這幾樣呢?不僅是生活上的風氣,我們還可以看得更深一些。這幾個動作,雖然我們不能找到更多的根據來說明它的實際意義,但是我們從其中一樣看到的,就是「用刀劃身」。從這一點上,我們再看上下,大概是可以歸於同一類的。 我們記得神在律法中一再提醒神的百姓不可為死人劃身,為甚麼不要給死人劃身呢?聖經又沒有明明告訴我們甚麼原因,但是我們知道這是當時的風俗。這個風俗跟迷信很有關係。我們可以看一個地方,那就是以利亞在迦密山上跟巴力的先知挑戰的時候,巴力的先知就求他們的巴力降火來燒掉他們的燔祭,從早晨一直到傍晚,根本就沒有動靜。他們在那裏蹦跳也沒有用,到末了就用刀劃身也沒有動靜,因為那是假神。你看到他們的動作,雖然那裏沒有告訴我們「劃身」是甚麼意思,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就是那些拜偶像的人的一種敬拜的方式。這樣的一個想法,好象刻苦己身,傷殘自己的身體,就是對那個神明表明,我對你是如何的敬虔。 弟兄姊妹,你看現在的天主教國家,剛過復活節不久,那些天主教徒有些甚麼動靜呢?背著十字架走已是太平常的事了,他們有好些人是釘穿自己,把手腳釘上十字架去,他們覺得這樣作是說出了他們如何的敬虔。但是這樣的動作,在神的話中給我們看出,那是從拜假神的極端方式引伸出來的。我們不知道為甚麼不要頭光禿,但是因著那劃身的事,大概我們可以歸成一類。很明確的要求祭司要和世俗絕對的有分別,因為「他們是歸神為聖的,他們是獻祭給神的,而祭是耶和華的食物,他們是獻上神的食物,所以他們不能把偶像的東西摻雜在裏面,連偶像的氣味也不可以摻雜,神要求服事祂的人是這樣絕對的分別。」(參6) 在這點上再多說幾句,為甚麼他們獻祭,神不允許他們隨從世俗呢?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他們是獻祭給神,也可以說他們是供應神的,他們必須承認神的所是。不僅如此,並且要把神看為最寶貴的獻上來滿足神。我們都知道,他們獻祭的祭牲,乃是預表神的兒子,他們只能把神的兒子帶到神的面前,他們不能把神兒子以外的東西帶到神的面前。特別是祭牲給殺了,是燒在壇上的。你說祭牲給殺了,那是不是死亡呢?是死亡,把這二件事並起來,我們就看到一個奧秘。在神的眼中,神只是看神兒子的死,並且神兒子的死作為祂的滿足。所以在神兒子的死以外,任何的死在神面前都是可咒詛的。因此祭司獻祭供應神食物的時候,只能在那裏把神兒子獻上。任何死亡的摻雜都不能加在神兒子的死這一個事實裏。因為神只看祂兒子的死,除了神兒子的死,所有的死都是可咒詛的。 因此我們就看到,當時律法上這樣的要求,字句上的意義對當時的人來說是很高的,因為神要求服事神的人有很多的約束。若是我們看到在字句的要求裏,神所表達的信息是很重要,人如果要尋求神的滿足,人只能把神的兒子帶到神的面前。把神兒子以外的人,事,物帶到神的面前,在神眼中看來都是帶著死亡的。我們用這一個詞來說明這件事就很清楚了。我們常常說,在神眼中只有兩個人,一個是亞當,一個是末後的亞當。亞當是第一個人,末後的亞當是第二個人。亞當就是亞當,第二個亞當就是基督,在神眼中只看見這兩個人。如果我們帶到神面前的不是基督,這是甚麼呢?不是基督,就是亞當。我們這樣看到的時候,我們就懂了,如果一切的服事在神面前不是把基督帶出來,那帶出來的就是亞當,亞當的東西就是死亡的。求主給我們有那麼敏銳的屬靈的看見。 向神絕對的純全 然後就說到婚姻的關係。在婚姻的關係上面,這裏提到幾件事,「妓女不可娶;被汙的女人也不可娶來為妻子;被休的婦人也不可娶。」(參7)為甚麼?原因就是「祭司是歸於神為聖的。」(7)但是我們就要問了,何西阿是不是以色列人?何西阿是不是祭司?我們不確定他。但是希奇的是,神告訴何西阿說,「你去娶那個淫婦為妻。」我們讀「何西阿書」的時候,我們會看到一些特別的屬靈的背景。回到律法的字句裏,神就不允許作祭司的人娶一些結過婚的。為甚麼?我們要留意一件事,這一個在祭司身上沒有看到太清楚,但是在底下看到大祭司的時候,就看得很清楚。 在大祭司的身上又再提同樣的一些問題。我們從那裏就有了一點幫助。為甚麼呢?因為大祭司娶妻是說到一個預表,乃是基督與教會。大祭司是基督,基督的妻子是教會,教會該是甚麼樣呢?聖靈借著保羅說,「我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十一2)那是說到大祭司的婚娶在律法的底下,是預表著一件非常嚴肅的事,乃是表明基督和教會。基督是完全聖潔沒有瑕疵的,這是太清楚了。作基督的妻子又該如何?雖然每一個人的出生都是在亞當裏,每一個人在神的光中都是墮落敗壞的,但是因著救恩在這些人身上所帶出來的果效,這些人都成了貞潔的童女,是這樣的一個貞潔的童女,許配給基督。 我們用新約這一個光回過來看祭司的這方面,我們就看到了,在祭司的身上,雖然沒有像大祭司那樣帶著預表,但是確是讓作祭司的人知道,如何將自己保守在一個完全和純一的裏面。因為用新約的話來看,這些祭司就如同貞潔的童女。所以在他們的實際生活中,他們就必須要顯明貞潔,純全,專一。我們繼續往前面去看,反正在祭司的家中,是不允許有任何不夠聖潔的事物表達出來,就是祭司的女兒,如果有一些不妥當的事情,那個結果就是要用火燒她(參9)。這是很嚴肅了。但是這個要求並沒有放在一般的百姓身上,卻是擺在祭司們的身上。 我們就能瞭解到,當時神託付給祭司們的見證是何等的高。神揀選以色列民,要他們作祭司的國度。雖然在亞當裏,那祭司的國度是根本不可能顯明的,但是神卻沒有因為這個原因而把這個標準修改、降低。神還是把正面的,積極的屬靈的意義發表出來。 表明基督的人 我們轉去看大祭司。提到大祭司的時候,就提到有幾件事,第一,他頭上倒了膏油。第二,他承接了聖職。第三,他穿上了聖衣。這三件事是甚麼意思呢?這三件事是不同的三個動作,但這三個不同的動作都是表達同一個事實,就是與神聯合。膏油倒在頭上,固然是說到神的揀選,用膏油來作印證。但是我們必須注意,膏油乃是聖靈的記號,聖靈與這個人有了一個完全聯合的關係。這一個人頭上滿了膏油,說出這個人完全服在聖靈的權柄底下。因為對這一個人來說,他最高的是頭,但是他頭上有膏油,那就是膏油比他還要高。所以從原則上面你就看到這是聖靈的權柄,這裏有一個人,他完全服在聖靈的權柄底下。這樣的一個人,你很容易就領會他是與神完全合一的。 第二,他承接聖職,我們已經看過承接聖職,乃是把基督的所是和所作完全地接過來成為他的所是和所作,這也是一個聯合。再後就是穿了聖衣,這個是更清楚表明在基督裏,人給聖衣完全遮蓋起來了,那聖衣就是基督的表明。所以這三件事雖然是三個不同的動作,但卻是表達了一個共同的事實。這個人是與神完全聯合的,因為他是與神完全聯合的,他所表明的就是神的自己。 現在我們來看,在地上,去那裏找一個人是完全表明神的自己的?在亞當的後裔裏,一個也找不到。但是感謝主,在女人的後裔中,我們找到了,這就是道成肉身的神的兒子。這一位神的兒子,祂實實在在是與神聯合的,祂完全服在神的權柄底下,祂完全是彰顯神的榮耀。所以大祭司作為基督的預表,不僅是說在職事上是這樣,並且還有神所加給他的。弟兄姊妹們記得,神告訴摩西要給亞倫做聖衣的時候,說了兩句話,「為榮耀,為華美。」人怎麼可能有榮耀,有華美呢?只有基督。所以我們看到大祭司的時候,就給我們看到不僅是大祭司的職事,也看到大祭司的預表,這個預表乃是道成肉身的基督。所以大祭司是背負著一個見證,這個見證乃是基督的發表。 我們感謝神,大祭司是站在這樣的地位上,所以他就有幾件事是不能作的。這幾件事合起來也是一件事。我們先看這幾件是甚麼事。「第一是不可蓬頭散髮。第二是不可撕裂衣服。第三是不可挨近死屍。」(參10—11)這個要求很高。祭司還可以為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來料理死亡的事,作大祭司的連父母的屍體都不能去碰。父母過世了,他不能蓬頭散髮,不能撕裂衣服,這些都是在以色列人中極度哀傷的一些反應。蓬頭散髮甚至披麻蒙灰,更重的是把衣服都撕裂,這就表達了一個人裏面的傷痛與憂傷到了一個極其嚴重的地步。但是神說,大祭司不能作這些事。 在底下又提到一件事,「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12)我們留意了,他不能出聖所,甚麼時候不能出聖所?他整天把自己關在聖所裏面嗎?不是的。我們看到了大祭司進會幕服事的時候就穿上了聖衣,然後他服事完畢出來的時候就要脫掉聖衣,穿回他原來的衣服,就回家去了。但是這裏說不能出聖所,這不是矛盾嗎?這不是不能調協嗎?弟兄姊妹注意,這裏所提的都是跟父母的去世有關聯。你有很大的悲哀,因為你父母不在了,你父母死了,但是你不能蓬頭散髮,你不能撕裂衣服,你也不能因父母的屍體而叫自己給沾染,也不能因著父母過世了,你連在神面前的服事也暫時放下。神說不可以,你不能離開聖所,你在聖所裏的服事必須作得完完全全,決不能因在人中間發生的任何事情而妨礙了你在神面前的服事。如果你這樣作,你就是褻瀆了神的聖所。如果你蓬頭散髮進入會幕,你就褻瀆了神的聖所。如果你帶著憂傷進入神的聖所,你就褻瀆了神的聖所。 弟兄姊妹們,這完全是感情上的對付,完全是屬地的感情的對付。神不是不給我們有感情,神是要我們建立一個屬天的感情來超越過屬地的感情。屬地的感情是在亞當裏,屬天的感情是在基督裏。因此我們要留意到這一件事,在底下就說得很清楚,為甚麼不允許大祭司這樣作?這不是很不近人情嗎?從表面上來看的確是很不近人情,父母死了,你不能掉淚;你不能悲哀;你不能作出一個樣子叫人看出你是遇見一件很重大的事情。從表面上來看,這的確是一個很不近人情的要求。 但我們看到在大祭司的身上,神把一個見證託付了給他,就是讓他去表明神的兒子。既然是表明神的兒子,神兒子的本身跟死亡是沒有關係的。所以不讓死亡的事情來影響他。神兒子的生命是服權柄的生命,所以神既然是定規了,祂就這樣服下來了。因此,弟兄姊妹你看到,神說為甚麼大祭司不能這樣作呢?我們留意12節末了的那句話,「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這一點是很重要的。神的膏油在他的頭上,神給的冠冕也在他的頭上。我們記得這一個冠冕上面有金的牌子,刻著「歸耶和華為聖」。在整本的聖經裏甚麼文字都一樣大小,但有幾個地方所用的字體是特別大的,在英文裏也看到這個,在德文裏也看到這個,在任何的文字上都看見這一個。這幾個特別大的字是甚麼呢?就是「歸耶和華為聖」。我們留意到這一個冠冕,神說神的膏油在那兒。冠冕就是權柄,榮耀的權柄,在那裏有一個記號,完全地歸於神。這一個膏油在其中的冠冕說出了大祭司是完全與神聯合的,這一個完全的聯合比在祭司們身上的表達要來得明確,來得高。所以神就說,因為那「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12)因此大祭司在感情的對付上要非常非常的絕對。 底下就說到他所娶的妻子必須是一個貞潔的童女。這裏很清楚給我們看到,預表基督的大祭司和與基督聯合的教會,都在大祭司的身上把神的要求表達出來了。我們再用一點點的時間來看底下的。我們可以看到,「多托誰就向誰多取,多給誰就向誰多要」。這一點我們在這裏看得很準確,神沒有把這幾個要求放在一般的百姓的身上,但是神卻是把這些更高的要求放在在神的會幕中服事的人身上。當然在新約中我們每一個都是作祭司的,我們不能作大祭司,但是我們都是祭司。等到有一天我們會享用作大祭司的,就是當主來的時候,我們與主一同坐寶座的時候,我們在那裏能分享大祭司的榮耀,這是以後要來的事。 神看見證重於工作 在二十一章的末了,說到另外一件事,祭司是亞倫的後代,只有亞倫的後代可以作祭司,這個是資格的問題。但是亞倫的子孫,卻有不能作祭司的定規。甚麼樣的亞倫的子孫不能作祭司呢?若身上有殘疾的,不管是甚麼樣的殘疾,這裏就提到一些,很有意思的,我們在律法底下的話,我們今天沒有一個人能作祭司了。看看這裏,「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人家五個指頭,你有六個)、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鈍的、眼睛有毛病的-(糟糕了,我們這裏絕大部份不能作祭司了,因為我們都是近視眼。)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18—20)這也是糟糕的,你說我的腎子雖然沒有壞,但是我卻有皮膚病,我長過癬,我長過疥子,這樣的人都不能作祭司。是亞倫的後裔,卻不能作祭司,因為神不能用這些人作祭司。為甚麼?因為祭司是獻上神的食物的,所以祭司的本身必須是完全的。 這樣我們就看到一個問題了,在新約的時候,原則上每一個神的兒女都應當是神的祭司,都應當服事的,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留意,有一些神的兒女是不能讓他摸服事的,當然不是因為他們戴眼鏡,我們都是戴眼鏡的人,所以不是這樣。乃是說在新約的時候,一個服事神的人,他在生命上必須是有一定程度的完整。如果在生命的表現上有殘缺,那就不能讓這些人摸服事的事。但是重點不是在這裏,在這裏我們要注意的重點是,這些人不能服事,但是他們絕對有權柄去享用基督的所作。所以你就看到,他因為有殘疾,他不能在神面前有正規的服事,但是神沒有把他在神面前享用的資格也抹掉,「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到壇前,因為他有殘疾。」(22—23)因為他表達的見證是對神的完全有虧損,所以神說這樣的亞倫的後代就不要去摸祭司的事。 但是很有意思,神說有殘缺的不能服事,但是有一句話很叫我們滿了恩典。雖然按著他的本體來說,他是不能服事,但是神說,「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23)他不能服事還能成聖嗎?感謝神,他雖然不能服事,但是在神的選召裏,神還是願意把他帶到成聖的地步。人不能,神能。神說,「我是使他成聖的耶和華。」現在他不可以服事,但是並不等於他不能在神的面前承受神榮耀的豐富,智能和能力。 在這一句話上,我們也看到一個很重要的,特別是在新約中服事的光景。我們看到一個人在神面前得以成全,不是根據人所作的,乃是根據神的恩典。是神的恩典揀選我們,也是神的恩典來成全我們。我們感謝主,我們得成全乃是因著神的憐憫,不是因為我們作了甚麼。這帶出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一個殘缺的祭司不可服事,但是神卻在恩典中使他成聖,雖然他沒有職事,但是神還是要把他帶到完全。這就給我們看到,神所重視的是見證,不是工作。見證是神的顯出;工作是人手裏所作出來的。雖然人手裏所作的也可能是作出神所要作的,但是不能保證說,人手所作的完全是神所要作的。感謝主,祂沒有叫我們看重工作,卻是叫我們看重祂的見證。你把神表明出來,不在乎你能作或是不能作,神所重看的是在人中間有一個出口來顯明祂的事實。 我們感謝主,到了新約的時候,這一點是更明確了,祂要的是見證,而不是要工作。神所紀念的,不是我們工作的成績,乃是我們在祂面前的勞苦,這是「林前」十五章末了的話。神盼望我們多作工作,但是神不叫我們的眼睛看在工作上,祂叫我們眼睛所看的,乃是我們承認祂是配得我們這樣的勞苦,祂是配得我們這樣的擺上我們自己。擺上就是承認神是配的,這就是見證的本身。我們感謝主!在舊約的祭司服事的條例中,神已經把一些新約裏的原則發表出來了。但願聖靈幫助我們,叫我們更明確的看到這些屬靈的法則,也求主借著聖靈賞賜我們恩典和能力,去守住這些法則。我們感謝神。──
王國顯《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利未記讀經劄記》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祭司是為以色列入擔罪(利十17,出二十八12)’ 在耶和華面前為以色列入贖罪,利末記八章九章是亞倫和他
兒子承接聖職的分別為聖,十六章是亞倫兩個兒子獻凡火死 後,神要祭司為自己和本家贖罪,同時為以色列入贖罪,又 定了七月初十曰的贖罪曰,這些都是事奉上的聖潔要求,但
二十一章卻是要求祭司有聖潔的生活。 一、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從神來看所有死的都是沒有生命的,沒有生命就是 “可憎”(利十一11) ,可憎的就與人不潔淨。
創世紀三章,人犯罪以後,受到咒詛.出於土必歸於 土.(創三19)。人死後,屍體是不值得留戀,因為已屬
土,土是不潔淨的,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原文是 不潔淨)自己,除非是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
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沾染有兩種,一是挨近死人,一是自己 蓬頭散髮,撕裂衣服,為死人用刀劃身(利十九28)。 這表示有屬肉體的死亡出現(羅八6),我們不能落 在死亡裏面,一定要用生命去吞滅死亡(林後五4),對 家裏的死亡,我們要用溫柔的靈去挽回(加六1),但要小 心,恐怕也被引誘(引出自己的肉體,帶來死亡,沾染自己 而不潔)。 祭司為首(原文是作主人),不要落到死亡中。
使頭光禿,沒有蓋頭的,表示出頭,作頭,自己作主。 剃除鬍鬚的周圍,表示落到肉體感情中,而不顧羞恥 (撇下十4—5)。 用刀劃身是外邦人敬拜的規矩(王上十八20—29),表 示不能學外邦人用損壞神所給的完整的身體來感動神,用外 邦人的辦法,用肉體的辦法克苦自己來感動神,這是褻瀆神
的名。 祭司是為以色列入獻祭,是在會幕裏事奉神,因此他們 應該是聖的。 7節,祭司的婚姻也應是聖潔的。 9節,祭司家中的女兒不能有淫亂。 10節,大祭司和一般的祭司不同,他必需絕對分別出
來,父母的死屍也不可沾染自己,父母死在家中,他頭上有 膏油,穿了聖衣,又在會幕中盡職(代上二十四l9,代下 八14,路一8),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
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的頭上,膏油是表示聖靈,冠冕是表示 權柄,大祭司中必需服在聖靈的權柄下面,任何情況,任何 時候都不應沾染自己,他的婚姻,他的女兒也必須是潔淨
的,這關係到祭司的後代。 16節,亞倫後裔中,有殘疾的,不可盡祭司職份。 瞎眼的,表示沒有光,沒有生命的光(約八12),沒 有屬靈的眼光。 瘸腿的,表示軟弱到無力行走屬靈的道路。
塌鼻子的,原文塌字表示毀滅無生命之氣,原文沒有鼻 子兩字,表示失去了屬靈生命的氣息,充滿了肉體死亡的氣. 息、味道。 肢體有餘的,原文是過長,肢體過長,表示他行為或工
作超過神要他作的,不應超過神量的界限(林後十l3)。 折腳折手的,表示行走道路受限制,工作受限制,因着
人的有限,限制他事奉神。 駝背的,從羅十一10,路十三11’但五6,鴻二l0, 都表示一個人良心控告,腰直不起來,而充滿驚惶、害怕。 矮矬的,表示不夠基督的身量(弗四13),生命長進 太慢。 眼睛有毛病的,這不是完全瞎眼,而是眼中常常有東西
擋住(太七3—4)。 長癬的,這裏癬字和利十三章1節的癬字在原文是不同 的字,這個癬的意思是發癢,就不能安靜下來事奉神,表示自己手中的事太多了,不能安靜到神前。 長疥的,這裏疥字和利十三章30節的頭疥在原文是不 同字,這裏疥的意思是粘住了。被肉體粘住了,表示思念肉 體的事太多,思念屬靈的事太少。 損壞腎子的,沒有屬靈生命的生育力,不能傳福音、失
去見證,不能培育屬靈的下一代。 這些亞倫的後代不能盡祭司的職份。但因為他是祭司的 後代,神所賜給祭司的食物,他可以吃,表示他只能接受餵 養,而不能事奉神,因為他一事奉神總帶着肉體,帶着缺
陷,使神的工作受到破壞,而使聖所受到褻瀆。 ──
蔣繼書《利未記讀經劄記》 我使你們成聖(佚名) 利廿一:8 本章特別警戒祭司,在生活上應當怎樣聖潔。新約的基督徒,個個是祭司。如同彼得說: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既然如此,我們為人該當怎樣聖潔。有許多事別人可行吋,基督徒則不可。許多的地方,平常的人可以去,基督徒則不可。甚至怎樣剃鬍鬚,怎樣蓄頭髮,都有特別的規定。可見神對於他的選民,所立的標準甚高。甚至瑣屑小事,也要合乎神的聖潔。穿甚麼衣服,讀甚麼書報,行甚麼娛樂,家庭生活如何,都要紀念我是已經分別為聖歸與神的。此身已經奉獻,不再是我自己所有的了。我的名譽與主的榮耀相關,稍一不慎,就會影響別人,而羞辱主的聖名。祭司的家庭,也當分別為聖。祭司的女兒若行淫,不但辱沒自己,也辱沒了她的父親;所該受昀刑罰,比平常行淫的更重。保羅也曾注意及此,所以他說:作監督的要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 有殘疾,也不可作祭司。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短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田等等,都不可近前來獻祭。這是預表凡獻身服事神吋,應當完全,不可有缺欠。如同保羅說: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摘,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譭謗。但是,在舊約時代,許多有殘疾的,並不是自己的錯,不能怪他;所以神說:他們雖然不能獻祭,但是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們都可以吃。未了,要注意神三次的宣言,說:『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這是神自己作這工,他藉著主耶穌鯽寶血,洗淨我們;他藉聖靈,充滿我們;只要我們願意將自己獻上;只要我們願意完全順服他。 有關祭司的規矩——聖潔無瑕(譚志陽)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 聖經記載 神對祭司的要求是很嚴格的,要通過特選、膏立、任職等等,在這一章中記載 神對祭司的要求更加詳細。 今天 神對教會中的工人的要求也同樣是嚴格的,不可隨隨便便,乃要清清楚楚蒙召,明明白白重生,有憑有據事奉。 下面我們來看看 神對祭司的要求是怎樣的?對我們有何啟發? 一.祭司要聖潔無瑕 1-15 1.不從世俗沾染自己 1-4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民19:11-13),除非是為了骨肉之親(結44:25),因祭司有照顧親人喪事的責任(提前5:8)。 第4節大概是指祭司為了他崇高的階級,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3節所列出的親屬以外。這裡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子,因祭司與妻子既連不體(創2:24-25),故不算為從俗。 2.不可褻瀆神的聖名 5-6 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這裡提到幾樣不可,因這些都是與異教徒的行為,他們為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記號損傷身體外觀的做法,是 神所禁止的。 A、不可使頭光禿。 B、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 C、不可用刀劃身。 D、不可褻瀆 神的聖名。 這是 神不允許異教之風俗進入 神的選民之中(弗4:14),否則會褻瀆 神的名,污穢自己不能成聖。 3.不娶污穢婦子為妻 7-8 不可娶妓女或被汙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祭司要聖潔,不可沾染污穢,更不能娶那些污穢的女子為妻而污穢自己,因為自己已經歸主為聖了。 4.不使女兒行淫辱沒 9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祭司的女兒更經過道德教育,若作了迦南假神的廟妓,這樣公然地參與了邪淫,就是辱沒了自己和父親,更是侮辱了 神的聖潔。因此,就必須受到被火焚燒的懲罰,把她燒死。 下面這一段是是講到大祭司對於喪禮與婚禮的處理條例。身為大祭司,不可以慣常的方式來哀悼,也不可出聖所來向死人表示尊敬。另外,大祭司要娶以色列的處女為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須無可指摘。可見,
神對大祭司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 1.不可蓬頭散髮 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 神曾要亞倫的兩個兒子不可為弟弟舉哀而蓬頭散髮(利10:6-7),表示要他們尊重頭上的膏油(出29:7-9,傳9:8)。 2.不可撕裂衣服 10 ……也不可撕裂衣服。 這是表示工人不可不悲哀之事向聖衣甩代表的聖職瀉氣,切莫輕忽職份的恩賜(提前4:14)。 3.不可挨近死屍 11-12 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大祭司的要求比祭司更高,就是自己的父母死了也不可因父母而沾染自己。可見工人的職份越高,要求就必越更高(路12:48,利10:3)。 4.不可娶汙之婦 13-14 他要娶處女為妻。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汙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這是表示工人當對婚姻鄭重(來13:4),為使配偶成為工人得力的同工(徒18:26),就必須在婚姻上慎重,不可隨隨便便,馬虎了事。為保持自己聖潔無可指摘,就要在婚姻清清潔潔的。 5.不可辱沒兒女 15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這節經文表示大祭司若不按婚姻條例與本族的處女成婚姻,就會影響了他兒女今後對聖事的參與(書24:15)。因此,新約聖經提多書第1章5-6節對設立長老的要求是: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 應用:祭司是民眾的領袖,必須在擇偶及身體上遵守更嚴格的要求,又不在喪禮上沾染不潔。今日
神對屬靈領袖是否也有更嚴謹的要求? 經文: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或作“端端莊莊地使兒女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 神的教會呢?(提前3:2-5) 二.祭司要完美無缺 16-24 這一段經文中, 神對選立祭司在形體上的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若在形體上有所缺陷,是不可能擔任祭司的職份的。這可反映 神的工人們在靈命上的所應該有的完美。 1.殘疾者不能獻作物 16-17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 這裡說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是指有殘疾的人不能擔任祭司的職任。 “殘疾”在屬靈意義上是指生命中的缺陷,還沒有完全成潔無瑕,在生命中還有罪汙,這罪使自己不能完美,因此不能擔任教會聖職。 2.殘疾者的各種類型 18-20 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A、瞎眼的:是指生命上的無知(路11:34-36,弗1:17-18)。 B、瘸腿的:是指聖工上的懶惰(徒3:2,來12:12);又指信與行不一致,不相稱(雅1:22-25,2:18-20)。 C、塌鼻子的:是指在交往上、生活中對人家不服氣的(加5:26)。 D、肢體有餘的:是指在真道上“超過基督的教訓”(約二9),或是表示“行義過分”(傳7:16)。 E、折手折腳的:是指表示在基督徒的生活中“沒有一樣是完全的”(啟3:1-3撒狄教會的使者即如此)。 F、駝背的:是表示“專以地上的事為念”(腓3:19)。 G、矮矬的:是表示生命上沒有長進,總是小孩子,長不大(來5:12,歌8:8)。 H、眼睛有毛病的:是表示嫉妒人的“紅眼”,還有貪戀別人的好處(太20:15)。如,掃羅以“紅眼”嫉妒大衛(撒上18:6-9),大兒子以“紅眼”看待小兒子(路15:28-32)。 I、長癬的:表示會傳染有的傳異端者(提後2:16-18)。 J、長疥的:表示生命裡的陰毒(彼前2:1,詩19:12)。 K、損壞腎子的:表示失了愛心的靈性(啟2:4-5)。 這些殘疾的沒有資格近壇獻祭物,但吃祭物是可以的。他們不可擔任祭司的職事。 3.殘疾者可吃不可獻 21-24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亞倫的後裔若有任何上述的殘疾都不可在耶和華面前作祭司,但卻可分享祭司的食物。聖的食物就是祭司從平安祭所得的分。至聖的食物就是從別的祭所得的分。獻祭的祭司必須沒有殘疾,因為他要代表我們無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像——毫無瑕疵,完美無缺。 應用:身體殘疾的祭司子孫不可作什麼?可作什麼?這久象徵什麼屬靈教訓?在新約中在這方面有什麼進一步的啟示,對我們今天
神的工人有何啟發? 經文:我們既然有一位已經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 神的兒子耶穌,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4:14-16) 多托給誰,向誰多要(上)(二十一1~9)(香港讀經會) 祈禱: 主啊,謝謝你賜我事奉你的機會,請指教我,助我獻上美好的事奉。 談過屬神子民的聖潔生活後,本章焦點放在全職事奉的祭司身上。祭司在民中為首(4),是百姓的領袖,又是神和百姓之間的中保。神既有重大的任務託付在他們身上,對他們自然有更嚴謹的要求,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12:48)擔當帶領性的事奉,必須在下列三方面小心謹慎: 1.保持自潔:祭司的職責是要獻祭,要檢查災病難免會接觸不潔的東西,因此必須謹慎,保持自潔,才能以身作則去執行潔淨的條例。祭司絕不能接觸死屍,但在骨肉之親(包括父母、兒女、弟兄、和未出嫁的姊妹)的喪事上,因著親情流露,則可以例外。經文沒有提及妻子,或許因為妻子與丈夫已經成為一體,故不特別提出。 2.不沾世俗:剃髮、剃鬍鬚、以刀劃身,都屬於當時的異教祭祀風俗,而且有損自己的身體,故列為禁例。作帶領者,應敏感於這些世俗文化和潮流,避免不沾在自己身上,也要作「把關者」,不容這些時尚的風氣入侵屬於神的聖潔群體。 3.家庭聖潔:祭司在婚姻上要有聖潔的典範,為確保有圓滿而無瑕疵的婚姻,祭司只可娶貞潔的女子為妻;凡妓女、被汙或被休的婦人,皆不可娶。在家庭生活上,祭司也要教導兒女行走正路,因為兒女的道德操守表現,直接影響祭司履行其職分,兒女有敗德的行為,不單辱沒父親,對祭司而言,更是辱沒了神,必須以嚴刑對待。 保羅說:「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2:21)你願意擔當領人親近神的職事嗎?為著這職事,你願意在自潔和脫離卑賤的事上分別出來,成為合用的器皿,履行上主的託付嗎? 多托給誰,向誰多要(下)(二十一10至24) (香港讀經會) 祈禱: 主啊,謝謝你,能作你僕人是我的福分,求賜我忠心和勇氣去完成你的託付。 今天的經文是寫給大祭司的。舊約大祭司的職分,是預表新約的基督。基督的詞義是受膏者的意思,在希伯來文稱為彌賽亞(參約1:41)。大祭司頭上的膏油(10、12),原文是「彌賽亞的油」,大祭司完美無瑕的形象,預表新約的基督是無殘疾的羔羊,擔當世人的罪孽。 祭司是屬神百姓的領袖,那麼大祭司更是領袖中的領袖。神對祭司的要求是高人一等的,那麼對大祭司的要求當然就更上一層樓了。 在喪事上,大祭司不可撕裂衣服、蓬頭散髮,不能如世人般流露心中的哀傷。當至親離世,一般祭司都可以觸摸骨肉之親的屍體,但大祭司連父母的屍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儀文上的聖潔。 在職事上,大祭司「不可出聖所」(12)。這並非意味要長駐聖所內,而是以聖所的事奉為優先,不因任何事情而擅離職守。 在婚姻上,對大祭司同樣有更高的要求,他們只能娶同族的處女為妻,以確保其後代在血統上的純潔,均是希伯來人生的希伯來人,因此神也定規要尊重大祭司的兒女。 聖潔不單要在道德及宗教儀文上彰顯出來,也表達在身體的完整上。對獻祭的祭牲尚且要求完整無缺,何況負責獻祭的祭司,豈不更當要求身體的健全嗎?經文共列出十二種身體殘障作為範例,以說明某些情況不能擔當祭司的職事,然而作為亞倫的子孫,雖然身體有殘障,仍可跟祭司一樣享用祭肉,得著供養。這樣的定例說明一個事實,祭司的身分和祭司的職事是有區別的。作為亞倫的子孫本有祭司的身分,儘管因著身體的殘障而未能擔當職事,但其身分仍在,故可享用祭司當得的權利。 神對大祭司嚴謹的要求,反映那些擔當帶領職事的領袖,應當甘願在生命上接受多一些規範,不論個人感情、親情和家庭生活,都應以聖工為先,以神的榮耀為重。神用重價把我們買贖回來,又使我們成為祭司的群體,神要求我們把最好的獻上,歸神為聖,難道我們還有異議嗎?試反省今天的事奉,你在哪些地方有將最好的獻上給主呢?為著把最好的獻上給主,甘願在生活上為神接受哪些規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