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除去污穢的條例】 一、身體不潔的要出到營外(1~4節) 二、犯罪者認罪賠償的條例(5~10節) 三、丈夫疑妻行淫時釋疑的條例(11~31節) 貳、逐節詳解 【民五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4節指示身體不潔者須出到營外。 【民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一切患痲瘋屬之病的、一切患漏症的、一切因死人而不潔淨的、都從營裏送出去;」 〔原文字義〕「患漏症」流出,排出;「出」打發,送走;「營」營地,營盤。 〔文意註解〕「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長大痲瘋的』指會傳染的皮膚病(參利十三2)。 「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患漏症的』指男女長期或間歇性從性器官流淌不正常的分泌物,例如淋病等性病(參利十五2);『因死屍不潔淨的』律例規定,摸了人死屍的,就必七天不潔淨(參民十九11);『出營外去』因營內有神的居所(參3節),就是會幕。 〔靈意註解〕「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三種不潔淨的人:(1)『長大痲瘋的』表徵從人裡面的罪性顯露出來的罪污(參利十三2);(2)『患漏症的』表徵天然生命的流露,是不潔淨的(參利十五2);(3)『因死屍不潔淨的』表徵沾染屬靈死亡的污穢。 〔話中之光〕(一)聖潔的神不能容許祂的子民身上,任何與祂的聖潔屬性相違的情形,包括從罪性顯露出來的罪行,從天然生命流露出來的自我,以及受到死亡成分的玷污。 (二)教會是聖潔的新團,所以必須除去邪惡的舊酵,免得使全團都發起來(參林前五6~7)。教會中凡是會沾染別人的,會漏掉生命的,會叫人的靈性死亡的,都不可與他相交(參林前五11)。 (三)神是豐盛的生命,是沒有死亡的。因此,神不能容忍死亡,甚至是能使生命枯乾衰萎的事物,祂都不要它們出現。 【民五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呂振中譯〕「無論男女、你們都要送走,把他們送到營外,免得使他們的營蒙不潔,因為這營是我所居住的。』」 〔原文字義〕「污穢」玷污,變不純潔;「所住」定居,居留。 〔文意註解〕「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凡是不潔淨的,不分性別,一律都得出到營外。 「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本句說明理由:(1)不潔淨的病,會污穢營;(2)神與以色列民同住。 〔靈意註解〕「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表徵教會應當把舊酵除淨,免得全團發起來(參林前五6~7,11)。 〔話中之光〕(一)教會是神所居住的聖殿,所以必須聖潔。因此,神吩咐摩西,凡不潔淨的人,「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民五1~4)。這裏沒有人情好講:被隔離的人,不是太孤單嗎?是神的命令,就必須遵守。今天,教會對罪也不能馬虎,應該採取紀律行動,禁止犯嚴重罪行的信徒,參與團契。 (二)帶著不潔的人留在營中,就污穢了全營。出到營外是痛苦的,但是必須要出去,出去是為了自己得潔淨,也是為了維持全營的潔淨。神讓他們明白,這營不是別人的,而是「他們的營」,是他們自己的,若是他們污穢了營,就是他們為自己製造虧損,不讓神與他們同行。 (三)「這營是我所住的,」神的同在帶來了豐滿的祝福;相反的,任何不潔的情況,就會失去神的同在。沒有神的同在,以色列人沒有辦法能在進迦南的路上往前走一步,他們所走的每一步都要神的扶持,因此,他們一刻也不能沒有神的陪伴。 【民五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呂振中譯〕「以色列人就這樣行,把他們送到營外;永恆主怎樣告訴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 〔原文字義〕「行」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這樣行』指遵行神的命令;『他們』指不潔淨的人。 「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意指以色列人聽信摩西的話。 〔話中之光〕(一)教會若要維持神的同在和祝福,就要「使他們出到營外」。聖潔的神與污穢的人不能兩立,留住污穢的人就不能留住聖潔的神,使他們出去,神就進來。 (二)「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遵行神的話,乃是建造教會的第一步。 【民五5】「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6~10節論到犯罪者認罪賠償的條例。 【民五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無論男人女人、若犯了人所犯的任何罪、以致對永恆主不忠實,那人就有了罪責;」 〔原文字義〕「犯了」做,製作,完成;「常犯的」行為不忠或奸詐;「罪(首字)」罪咎;「干犯」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罪(次字)」有罪。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常犯的罪』指一切叫自己良心有虧的罪,不一定正式被定罪。 「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干犯耶和華』意指一切虧負人的罪行,也都干犯了神。 〔靈意註解〕「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表徵任何得罪人的罪,就是得罪了神。 〔話中之光〕(一)道德瓦解對社群所造成的禍害,無異於肉身上的傳染病。健壯之人的行止若不道德,也可釀成嚴重的破壞。 (二)在神子民當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正常,就造成屬靈的難處。一般人以為這種關係所造出來的難處沒有甚麼大小了的事,人總以為虧負人是小事,只是神告訴他的百姓,別人可以作這樣的事,但屬神的人卻不能作,因為作這樣的事,不光是與人過不去,更是得罪神。若是虧負人就是干犯神,這就成了嚴肅的事了。 (三)溫漢(Gordon
Wenham)指出:「這律法的實際功用十分明顯。以色列排列軍旅,向應許之地邁進。若果發生內訌、妄稱主名的話,他們便不能再團結一致。然而借著賠償和獻祭,就能與神複和,並在國中恢復和諧。」 【民五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呂振中譯〕「那麼、他就要承認他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按原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給受虧負的人。」 〔原文字義〕「承認」認罪,告白;「所虧負人的」補償,罪疚;「虧負」冒犯,有罪。 〔文意註解〕「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表示犯罪的人須作兩件事:(1)向人認罪;(2)賠償別人的損失。 「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加上五分之一』這是額外的懲罰。 〔靈意註解〕「他要承認所犯的罪」:不僅要向人認罪,還要向神認罪(參約壹一9)。 「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表示犯罪的人須賠償別人的損失。 「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作為懲罰性的賠償。 〔話中之光〕(一)我們若虧負別人,不可只道歉就算了,應當決心改正,並在可能的情況之下,使受損者得到比所受損失更多的賠償。當我們受別人虧負時,卻只應尋求和解,不要圖謀報復。 (二)虧負人正好在同心與和睦的事上製造難處,虧負人的也許不覺得有甚麼不對,但被虧負的人對他就大有問題,對他就心裡有話。這種情形發生了,在這兩人當中不可能有愉快的合作,更不可能同心的背負神的兒證,更嚴重一點,就會發生互相拒斥,甚至是彼此報復。 (三)神不要人虧負人,有了虧欠就要對付,好堵塞神兒女失去同心的破口。要虧欠停止,只有接受對付,向神認罪,向人賠還。只有這樣作去除掉虧欠,才能恢復神的子民的同心,恢復神的百姓在和睦中同居。這樣作了,神在祂的兒子當中才不會受阻擋。 (四)今天,屬靈的會眾也當處置好這些人際關係,主耶穌說:我告訴你,若有半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路十二59)。 【民五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呂振中譯〕「那人若沒有屬業至親是犯罪者可以將所虧負的賠還給他的,那麼所虧負的、就要賠還給永恆主、就是給祭司;另外還要出那為他除罪的除罪公綿羊。」 〔原文字義〕「受」返回,轉回;「賠還」補償,罪疚;「贖罪」遮蓋。 〔文意註解〕「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若沒有親屬』有兩種可能:(1)無親無故、寄居的外人;(2)事件已經久遠,查不出被害人的身分。 「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意指在7節所述賠償加懲罰之外,仍須加上獻贖罪祭的公羊。 【民五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呂振中譯〕「一切提獻物、包括以色列人的一切聖物、就是他們所奉給祭司的、都要屬於祭司。」 〔原文字義〕「聖物」分別,神聖;「奉給」靠近,到達,接近;「舉祭」貢獻,奉獻。 〔文意註解〕「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一切的聖物』指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的祭物和祭牲;『舉祭』指將手中的祭物,垂直向上舉起,上下擺動,表示獻給神,獻祭後歸祭司享用(參利七14)。 【民五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 〔呂振中譯〕「人所獻為聖物的要屬於祭司;人無論給祭司甚麼東西,就屬於祭司。』」 〔原文字義〕「分別為聖」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分別為聖的物』就是舉祭(參十八8);但也有人認為是在舉祭之外,為特殊目的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的一切禮物。 【民五1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12~31節論到丈夫疑妻行淫時釋疑的條例。 【民五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無論何人、他的妻子若有邪行、而對他不忠實,」 〔原文字義〕「邪行」轉離;「得罪(原文雙字)」行為不忠或奸詐(首字);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文意註解〕「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邪行』指發生婚外情;『得罪』指不忠的行為。 【民五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呂振中譯〕「而有人和她同寢交合,事情又瞞得過她丈夫的眼,她也沒有被發覺;她被玷污、也沒有見證人指着她;她並沒有被捉住。」 〔原文字義〕「行淫(原文三字)」躺下(首字);躺臥(次字);種子,播種,子孫(末字);「事情嚴密」隱藏,遮掩;「瞞過」隱藏,遮掩(與「事情嚴密」不同字)。 〔文意註解〕「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意指姦情沒有洩漏。 「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作見證的人』律法規定,需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參民三十五30),此處意指沒有確鑿的證據。 【民五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呂振中譯〕「丈夫若生了疑忌的心〔原文:靈〕疑忌妻子,而妻子也真地被玷污;或者丈夫生了疑忌的心〔原文:靈〕疑忌妻子,而妻子並沒有被玷污;」 〔原文字義〕「疑恨(首字、第三字)」妒忌,狂熱;「疑恨(次字、第四字)」嫉妒,發熱心。 〔文意註解〕「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疑恨的心』指因懷疑對方不忠而起的忌恨。 「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她並沒有被玷污』意指僅只懷疑,卻不是事實;這種事無論是事實或不是事實,只要產生懷疑,其受傷害的程度都是一樣的。 〔話中之光〕(一)夫妻間若有了疑恨,會成為他們關係裡的致命傷,合一就很難了,同心更不存在了。神不容這事存在祂的教會裡,所以特別藉著夫妻的事把它提出來,警惕我們,要維持教會在聖靈裡的合一。 (二)約翰福音十七章裡,主耶穌大祭司的禱告,願教會合而為一,正如父與子的合一。神用夫妻間的親密關係,引申來說明神百姓間當有的合一。 (三)合一的受損害,多是因著神的子民失去了同心,也不能和睦的同居,彼此從心裡互相拒絕。合一若不恢復過來,神在他子民中所要作的就受到限制,神不能自由的在神子民中運行,使神榮耀的計畫受到拖延。神要祂的子民脫離不同心,恢復和睦,祂給他們—些吩咐,讓他們照著神的定意去作,他們若順服神的權柄,同心與和睦就可以恢復了,分別為聖歸於神的合一也因此而顯明。 【民五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呂振中譯〕「那麼這人就要把妻子帶到祭司那裏,又為了她帶來大麥麵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做她的供物;不要澆上油,也不要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忌的素祭,是記憶的素祭,要使人記起罪愆的。」 〔原文字義〕「送到」帶進;「帶著」(原文與「送到」同字);「供物」奉獻物,禮物;「疑恨」妒忌,狂熱;「思念」記念,記憶;「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為她』就是為懷疑她;『大麥麵』價值比細麵便宜,表示不齒其行為;『伊法十分之一』約折合二點二公升。 「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素祭原本要澆上油並加上乳香((參利二1),而贖罪祭則不須(參利五11);這裡的情形相當令人不愉快,下一句便解釋這是特殊的素祭。 「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疑恨的素祭』指為疑恨而獻的素祭;『思念』意指叫想起。 【民五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那婦人帶來、站在永恆主面前。」 〔原文字義〕「近前來」靠近,到達,接近。 〔文意註解〕「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那婦人』就是這人(參15節)的妻子;『站在耶和華面前』意指站在會幕門前。 【民五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呂振中譯〕「祭司要取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面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原文字義〕「聖」神聖的,聖潔的;「塵土」乾地,灰塵。 〔文意註解〕「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聖水』意指從洗濯盆取出來的水(參出三十18);『瓦器…塵土』原因不明,可能暗示這種罪行屬於肉體的情慾,因人的身體是塵土造的(參創二7),瓦器也是土造的器皿,象徵人的身體(參林後四7)。 【民五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 〔呂振中譯〕「祭司要叫那婦人站在永恆主面前,叫那婦人蓬頭散髮,把記憶的素祭、就是疑忌的素祭、放在她手掌中,祭司手裏要拿着那能招致咒詛的苦水。」 〔原文字義〕「蓬頭散髮」放鬆(首字);婦人(次字);頭頂(末字);「思念」記念,記憶;「疑恨」妒忌,狂熱;「苦」苦味的,痛苦的。 〔文意註解〕「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蓬頭散髮』表示若果屬實,乃是羞辱自己的行為,因頭髮是女人的榮耀(參林前十一15);另有人認為這是表示妻子不順服丈夫作頭的權柄(參弗五23)。 「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請參閱15節註解。 「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苦水』不是指其滋味苦,而是指其後果會導致咒詛之苦。 〔話中之光〕(一)蓬頭散髮就是站在蒙羞的地位上,等候神來給她表白,一面使自己恢復名譽,一面也使丈夫卸下心中的重擔,目的要把神的百姓恢復到平靜與安息裡。 (二)這裡所謂苦水,就是平常所用的水,喝後才發生變化,不是水中有什麼毒素,乃是神的干涉,以色列民就遵行這最簡單的方法,調作除污穢的水,這本是除罪的。因為當時沒有新約的光,男女平等的法則,藉著這方法,救了許多無辜的婦女,伸了許多人的冤屈,免除了許多離婚和虐待的事件。就時論事,這實在是一種仁愛的方法。 【民五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著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呂振中譯〕「祭司要叫那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和你同寢,你做丈夫妻子時、若沒有〔或譯:你若沒有背着丈夫而有〕邪行而被玷污,這能招致咒詛的苦水、就與你無干。」 〔原文字義〕「行淫」躺下;「背著」轉離;「污穢的事」(性方面)不潔淨。 〔文意註解〕「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起誓』原為表示自己的清白,暗含若違誓言,甘願受罰之意。 「也未曾背著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本句表明神深知一切,祂能保守一切正直的人。 【民五20】「你若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呂振中譯〕「但你做丈夫妻子時若有〔或譯:但你若背着丈夫而有〕邪行、若被玷污;在你丈夫以外、若有人和你同寢”,」 〔原文字義〕「行了污穢的事」變不純潔;「行淫(原文雙字)」給,置,放(首字);性交(次字)。 〔文意註解〕「你若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污穢的事』指不正當的性行為。 【民五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呂振中譯〕「(這時祭司就叫那婦人用咒詛的話來起誓;祭司又對那婦人說):”永恆主叫你的大腿消瘦、你的肚子發脹時,願永恆主叫你在你的族人中成了受咒詛和起誓的話柄;」 〔原文字義〕「發咒起誓(原文三字)」發誓(首字);詛咒(次字);誓言(末字);「消瘦」下沉,落下;「發脹」膨脹,浮腫。 〔文意註解〕「(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請參閱19節註解。 「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意指欺哄神的結果會導致三樣懲罰:(1)大腿消瘦;(2)肚腹發脹;(3)在民中被人咒詛。 【民五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呂振中譯〕「這招致咒詛的水進你腹中、就會叫你的肚子發脹,大腿消瘦。”那婦人要說:”誠心所願〔原文:阿們〕誠心所願〔原文:阿們〕。”」 〔原文字義〕「阿們」真正地,確實地。 〔文意註解〕「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含有這水會導致不孕症之意(參28節)。 「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阿們』表示同意、是的。 〔話中之光〕(一)這種家庭的精神的問題,有時雖則沒有人知道,而神卻知道我們隱敝的罪,神看得非常明白,必須除去。「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頭嗎?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三16)。既然你們知道我們的身體是神的殿,就要善加保養,不許有點污穢,更不可毀壞。 (二)若要使家庭純潔,使家庭安寧永無風浪,真正得到快樂的家庭生活,無論如何,我們的家庭生活,必需迎接神做「家庭之主」神必祝福! 【民五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這咒詛的話寫在卷冊上,又在苦水裏抹掉;」 〔原文字義〕「抹」擦,塗抹。 〔文意註解〕「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咒詛的話』意指神的審判;『抹在苦水裡』意指使苦水帶著咒詛。 【民五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裡面變苦了。」 〔呂振中譯〕「以便叫那婦人喝這招致咒詛的苦水,使這招致咒詛的水進她裏面、而引起苦痛。」 〔原文字義〕「變苦(原文與「苦」同字)」苦味的,痛苦的。 〔文意註解〕「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意指使她甘心領受咒詛。 「這水要進入她裡面變苦了」:意指她若果真犯了姦淫的罪,咒詛就臨到她身上(參詩一百零九18)。 〔話中之光〕(一)在現代的許多家庭中,不是也有許多人每天叫他的妻子喝苦水嗎?不是也有許多人離開自己幼年原配的妻子,另娶新歡,而使他的妻子終日喝咒詛的苦水嗎? (二)我們生存新約時代,應當聽保羅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各人應當愛妻子,如同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他的丈夫。 【民五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呂振中譯〕「祭司要從這婦人手中取那疑忌的素祭,把素祭在永恆主面前搖一搖,然後拿到祭壇前〔或譯:獻在祭壇上〕。」 〔原文字義〕「疑恨」妒忌,狂熱;「搖一搖」來回搖動,揮動。 〔文意註解〕「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那疑恨的素祭』是她的丈夫為她預備的(參15節)。 「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搖一搖』指前後擺動。 【民五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呂振中譯〕「祭司要從這素祭中取出一把來、做表樣,燻在祭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那水。」 〔原文字義〕「一把」用手抓住或包住。 〔文意註解〕「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紀念』指將這事向神陳明。 「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意指先獻祭,後叫婦人喝苦水。 【民五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詛。」 〔呂振中譯〕「他叫她喝了那水,她若曾經被玷污,對她丈夫不忠實,那麼這招致咒罵的水進她裏面就會引起苦痛;她的肚子就會發脹,她的大腿就會消瘦;那婦人就會在她的族人中成了受咒罵的話柄。」 〔原文字義〕「玷污」變不純潔;「得罪(原文雙字)」行為不忠或奸詐(首字);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次字)。 〔文意註解〕「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意指她若果是行淫的婦人。 「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詛」:意指她喝了苦水之後,三樣咒詛的後果(參21節註解)便會應驗在她身上。 〔話中之光〕(一)疑恨的素祭和致咒詛的水,都是在律法下神給人的方法,去澄清人的疑恨,恢復神的百姓的同心。我們能領會這個原則,就是把一切的疑難交托給神,讓神來管理,讓神來為人表白。神是行走在屬祂的人中間的神,祂鑒察一切的事,祂對付該對付的,也建立該建立的,人所作不來的事,祂全作得來。祂為了祂名的榮耀,和堅立祂的百姓在祂榮耀的計畫中,祂一定要伸出手來管理祂的百姓。 (二)在人這一方面,那又是一個接受神權柄的功課。神用各種的方法和安排,使百姓能全面的認識祂的權柄。享用平靜與安息,是在接受神的權柄中得著的。他是可信託的,正如提後一12上所說,「因為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祂能保全我所交付祂的,直到那日。」這是認識神權柄的人的經歷,肯接受神管理的人,就享用安息,神也可以在他們中間自由行走。 【民五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呂振中譯〕「婦人如果沒有被玷污過,卻是潔淨,那麼她就免受罰報,並且能懷孕。」 〔原文字義〕「清潔的」純正,潔淨的;「懷孕(原文雙字)」播種,撒種(首字);種子,子孫(次字)。 〔文意註解〕「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且要懷孕』表示清白的婦人喝這苦水反會帶來祝福。 【民五29】「“妻子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呂振中譯〕「『以上是疑忌的法規,就是關於婦人做他丈夫妻子時有〔或譯:婦人背着她的丈夫而有〕邪行、而被玷污的;」 〔原文字義〕「背著」轉離;「行了污穢的事」變不純潔。 〔文意註解〕「妻子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意指上述的條例,乃是針對被懷疑不忠的妻子而設的條例。 【民五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呂振中譯〕「或是關於人生了疑忌的心〔原文:靈〕,疑忌他妻子的;那麼他就要叫婦人站在永恆主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執行這一切法規。」 〔原文字義〕「疑恨(首字、第三字)」妒忌,狂熱;「疑恨(次字)」嫉妒,發熱心。 〔文意註解〕「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疑恨的條例』表示它乃是為解決疑恨之心而設的。 「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意指這條例的實行,要在神面前發咒起誓,獻祭並喝苦水。 【民五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呂振中譯〕「男人免受罪罰,那婦人呢、卻要擔受她自己的罪罰。』」 〔原文字義〕「無罪(原文雙字)」傾空,清除(首字);罪惡,不公正(次字);「擔當」舉起,承擔;「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意指證明男人的懷疑並無不當,行淫的婦人必招致神的懲罰。 叁、靈訓要義 【除去污穢的條例】 一、身體不潔的要出到營外(1~4節): 1.「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2節):三種不潔淨的人: (1)『長大痲瘋的』表徵從人裡面的罪性顯露出來的罪污(參利十三2)。 (2)『患漏症的』表徵天然生命的流露,是不潔淨的(參利十五2)。 (3)『因死屍不潔淨的』表徵沾染屬靈死亡的污穢。 2.「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3節):表徵教會應當把舊酵除淨,免得全團發起來(參林前五6~7,11)。 二、犯罪者認罪賠償的條例(5~10節): 1.「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6節):表徵任何得罪人的罪,就是得罪了神。 2.「他要承認所犯的罪」(7節):不僅要向人認罪,還要向神認罪(參約壹一9)。 3.「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7節):表示犯罪的人須賠償別人的損失。 4.「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7節):作為懲罰性的賠償。 5.「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8節):若沒有可接受賠償的人,則要歸給祭司。 6.「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8~10節):為得罪神而須向神獻祭贖罪,祭牲要歸給祭司。 三、丈夫疑妻行淫時釋疑的條例(11~31節): 1.「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12~14節):丈夫對妻子起了疑心,卻沒有證據。 2.「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疑恨的素祭」(15節):丈夫要將妻子和素祭帶到祭司面前。 3.「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16,18節):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手中拿著素祭站在神面前。 4.「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17~18節):祭司要調製致咒詛的苦水,並叫那婦人拿著。 5.「…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19~24,26節):祭司要叫那婦人發咒起誓,並喝致咒詛的苦水。 6.「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25~26節):祭司要獻疑恨的素祭。 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詛」(27節):那婦人若犯淫行,喝了致咒詛的水後就必受神懲罰。 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28節):那婦人若未犯淫行,喝了致咒詛的水後反要蒙福。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民數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