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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三十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許願和誓言的條例】

   一、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1~2)

   二、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3~5)

   三、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6~8)

   四、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9)

   五、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10~16)

 

貳、逐節詳解

 

【民三十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呂振中譯〕摩西告訴以色列人眾支派的首領說:『以下乃是永恆主所吩咐的話:

   〔原文字義〕支派」支派,樹枝,手杖。

   〔文意註解〕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有各種稱呼:「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申五23)、「以色列的全會眾」(書十八1;二十二12)、「以色列民的首領」(士二十2)、「以色列眾人」(撒上七5)、「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代上二十八1)、「以色列的長老、各支派的首領、並以色列的族長」(代下午2)和「首領和長老」(拉十8)

   〔話中之光〕()人遇到危急,會許願向神求助;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如:創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結十八18)。但一旦神聽了人的呼求,危急過去,很可能忘卻當日許的願。律法嚴格規定,許了願必須履行。

         ()新約時代,許願的條例可能更趨繁複,以致耶穌在《馬太福音》五33~37要教訓人什麼誓都不可起,「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祂要人從死的律法中走出來,恢復當日立法的真精神。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呂振中譯〕人若向永恆主許了願、或是起了誓、用約束的話約束自己,就不可褻瀆自己的話,總要按自己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而行。

   〔原文字義〕許願(原文雙字)」發誓(首字);誓言,承諾(次字);「起誓(原文雙字)」起誓,發誓(首字);誓言,詛咒(次字);「約束(原文雙字)」束起,綁住(首字);束縛(次字)

   〔文意註解〕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許願』指在神面前發誓承諾自己會履行某事;『起誓』指在神面前發咒起誓證明自己將必履約;『約束自己』指使自己靈魂受綑綁;『食言』指所說的話落空,含有鬆開之意。

   〔話中之光〕()違背誓言就意味著破壞雙方的信任與關係,而信任是人與神和人與其他人建立關係的基礎。

         ()神知道人的毛病,說了話不算數,又會把違約食言的責任推給別人;因此,信實公義的神,藉祂的僕人摩西,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領袖,定規了法則,叫社區共同遵守。

         ()在神面前許願是嚴肅的事,許了願,「償還不可遲廷,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你若不許願倒無罪」(申二十三21~22)

         ()神不是「是而又非的,在祂只有一是。神的應許,不論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林後一19~20)。祂是這樣,祂要屬祂的人也與祂一樣,只作是的人,不作是而又非的人。

         ()人的熱心常常是阻擋了神的工作,所以熱心若不是建立在真理的基礎上,熱心只能對神的事發生阻礙的作用。神要求祂的子民向祂存一個絕對的態度,不單是在接受神的話上絕對,就是向著神的心思也要絕對。學習根據神的話來定規自己所該作的,神怎樣說,人就怎麼作,不加添,也不減少。向著神也是絕對的,說一就一定不會是二,向神怎樣說,就怎樣的在神面前活。

         ()「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關鍵在於「不可食言」,在於「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不可食言」,《現代中文譯本》譯為「不可失信」,《呂振中譯本》譯為「不可褻瀆自己的話」。是的,「食言」,就是「褻瀆自己的話」,不僅是對神不負責任,而且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食言」最嚴重的後果,就是降低自己在神或他人面前的信譽。

         ()基督徒向神「許願或起誓」,千萬「不可食言」。古人雲:「夫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避免「食言」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輕易「許願或起誓」。傳道者說:「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事務多,就令人作夢;言語多,就顯出愚昧。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五2~5)。謹記這個勸勉,我們就能避免向神「食言」。

 

【民三十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呂振中譯〕女子年幼時期、在父家的時候、若向永恆主許了願,用約束的話約束自己,

   〔原文字義〕約束」束起,綁住。

   〔文意註解〕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女子年幼』指女孩尚未出嫁;『還在父家』暗示神承認父親的權柄,未婚女子須接受父親的指導和授權。

 

【民三十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呂振中譯〕而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和所約束自己的話,卻對於她默不作聲,那麼、她所許一切的願,和所約束自己的話、就必立定。

   〔原文字義〕默默不言」沉默,安靜;「為定」站立,確立。

   〔文意註解〕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默默不言』表示默認;『為定』意指成立。

 

【民三十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呂振中譯〕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那麼她所許一切的願、和所約束自己的話、就不立定;永恆主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她。

   〔原文字義〕不應承」妨礙,禁止,拒絕。

   〔文意註解〕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不應承』指不同意、否定其言;『不得為定』指不算數、不能成立。

         「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赦免她』意指她縱然違背了所許的願,也不會被問罪。

   〔話中之光〕()父親與年幼的女兒是表明尊卑的地位,丈夫與妻子(8)是表明先後的地位。神要眾人藉著許願的事來學習守地位,也就是學習服權柄的功課。

         ()在另一方面,神也要作父親的和作丈夫的學習負責任,提供屬靈的保護。女兒和妻子在神面前許願不合宜就要出面廢去,若是作得合宜,就得給她們堅定的保證。這是屬靈的保護,年長的和走在前頭的都要對年幼的負這個責任。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呂振中譯〕她嫁給丈夫的時候若己經有願在身,或是她嘴裏已經說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原文字義〕願」誓言,承諾;「冒失話」輕率的發言。

   〔文意註解〕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出了嫁』指為人妻子;『有願在身』指女子出嫁前所許的願,經她父親同意;『口中出冒失話』指婚後說了未經她丈夫同意的話。

 

【民三十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呂振中譯〕她丈夫聽見了,卻在聽見的日子、對於她默不作聲,那麼她所許的願就必立定,而她所約束自己的話,也必立定。

   〔原文字義〕默默不言」沉默,安靜;「為定」站立,確立。

   〔文意註解〕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她丈夫聽見』指無論是妻子婚前或婚後所許的願,一旦被她丈夫知道了;『默默不言』表示默認;『為定』意指成立。

 

【民三十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呂振中譯〕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嘴裏所說約束自己的冒失話;永恆主必赦免她。

   〔原文字義〕廢了」挫敗,使無效;「冒失話」輕率的發言。

   〔文意註解〕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不應承』指不同意、否定其言;『廢了她所許的願』指未能履行所許的願;『冒失話』指未經父親或丈夫同意的話。

 

【民三十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呂振中譯〕寡婦或是被離婚的婦人所許的願、凡她嘴裏所說約束自己的話就必立定來束縛自己。

   〔原文字義〕被休的」趕走,驅逐;「約束」束起,綁住。

   〔文意註解〕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寡婦』指丈夫已死的婦人;『被休的婦人』指離婚的婦人。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呂振中譯〕她若在丈夫家裏許了願、或用起誓說了約束的話約束自己,

   〔原文字義〕許了願」發誓;「起了誓」誓言,詛咒。

   〔文意註解〕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許了願』指在神面前發誓承諾自己會履行某事;『起了誓』指在神面前發咒起誓證明自己將必履約。

 

【民三十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呂振中譯〕她丈夫聽見了,卻對於向她默不作聲,也沒有不應承她,那麼她所許的一切的願、和所約束自己的一切話、就必立定。

   〔原文字義〕不應承」妨礙,禁止,拒絕。

   〔文意註解〕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默默不言』表示默認;『沒有不應承』指未加否認。

 

【民三十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呂振中譯〕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那麼、凡那婦人嘴裏所說出一切關於所許的願、和所約束的話、就不立定:她丈夫既把這兩樣全廢了,永恆主也必赦免她。

   〔原文字義〕全廢了(原文雙同字)」挫敗,使無效。

   〔文意註解〕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這兩樣』指所許的願和所起的誓。

 

【民三十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呂振中譯〕凡所許的願、凡有約束性的起誓、要刻苦自己的,她丈夫都可以使它立定,也可以廢它。

   〔原文字義〕刻苦」苦待,卑微,虛己;「堅定」站立,確立;「廢去」挫敗,使無效。

   〔文意註解〕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刻苦約束自己』指禁食禱告以表達憂傷之情(參二十九7;利十六29;賽五十八5);『堅定』意指使其成立。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呂振中譯〕倘若她丈夫對於她總是天天默不作聲,那就是立定她所許的一切願、和一切約束的話、就是那束縛她的;她丈夫使這兩樣都立定了,因為在聽見的日子、丈夫對妻子總是默不作聲。

   〔原文字義〕默默不言(原文雙同字)」沉默,安靜;「堅定」站立,確立。

   〔文意註解〕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意指她丈夫若知情默認,那麼妻子所許的願和所起的誓,就算成立,不能後悔。

 

【民三十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呂振中譯〕但丈夫聽見了以後、若把這兩樣全廢了,他就要擔當那婦人的罪罰。』

   〔原文字義〕全廢了(原文雙同字)」挫敗,使無效;「擔當」舉起,承擔;「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意指她丈夫聽見妻子許願或起誓之事,當時已經默認,過後卻又拒絕承認,便須負起妻子違背許願和起誓的罪過,在神面前獻祭贖罪(參利五17~19)

 

【民三十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呂振中譯〕這上這一些是永恆主所吩咐摩西的候例,是關於人與妻子之間的條例,父親與女兒之間、女兒年幼在父家時的條例。

   〔原文字義〕律例」法規,法令,條例。

   〔文意註解〕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意指這是關於猶太女子在宗教禮儀上的律例,她所許的願和所起的誓,未婚前受她父親的約束,婚後則受她丈夫的約束。

 

叁、靈訓要義

 

【許願和誓言的條例】

   一、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1~2)

         1.「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2):許願和誓言是向神作的,目的是約束自己。

         2.「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2):必須履行一切話,不可食言。

   二、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3~5)

         1.「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3~4):未婚女子的許願和誓言若經父親默認,就可堅定。

         2.「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5):若她父親不應承,就視為作廢。

   三、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6~8)

         1.「她若出了嫁,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6~7):已婚女子的許願和誓言若經丈夫默認,就可堅定。

         2.「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8):若她丈夫不應承,就視為作廢。

   四、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9)

         1.「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9):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自作主張。

         2.「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9):必須履行一切話,不可食言。

   五、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10~16)

         1.「「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10~13):在婚姻有效期間,丈夫有權堅定或作廢。

         2.「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4~15):丈夫若使其作廢,便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民數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