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三十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的設立】 一、要分給利未人四十八座城,包括六座逃城(1~8節) 二、河東三座、迦南地三座逃城供誤殺人者暫住(9~15節) 三、故意殺人者必被治死(16~21節) 四、誤殺人者可逃到逃城內直到大祭司死才可出城(22~34節) 貳、逐節詳解 【民三十五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在摩押原野、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告訴摩西說:」 〔原文字義〕「摩押」他父親的;「平原」沙漠曠野,乾草原;「約但」下降;「耶利哥」它的月亮;「對面」(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摩押平原約但河邊』即指約但河東岸的平原;『曉諭摩西』本章繼三十四章厘定應許之地的四面邊界和指定分配土地的人之後,確定了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制度。 【民三十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從所得為業產的地之中、把城市給利未人居住,也把城市四圍的牧場給利未人。」 〔原文字義〕「為業」產業,基業,地業;「利未」連結於;「郊野」空地。 〔文意註解〕「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地』即指已奪得的河東之地,並將要奪得的河西之地;『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因利未人並未分配產業之地給他們,除了能得到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供給他們生活所需之外,尚需居住之地;『四圍的郊野』當時的城邑並不大,僅足供數千人居住,故需另給城邑周圍的空地供他們放牧牲畜之用(參3節)。 〔靈意註解〕「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表徵神顧念事奉神之人的生活。 〔話中之光〕(一)利未人是專心料理會幕、事奉神的人。他們靠其他支派之人的十一奉獻、給他們居所、羊群以及牧放羊群的草地來維持生活。我們也應當供應專職事奉神的人,使他們可以安心地做神所分派的工作,不必有後顧之憂。 (二)神安排利未人居住的城,是要百姓學習在愛心中紀念專一侍奉神的人,殘缺的愛心是不能作這樣的事的。神讓利未人從百姓中取得最好的,但神卻使他們成為百姓的好處。這一點是很嚴肅的要求利未人守住地位,不止息的活在與神的交通中。利未人在神面前不好好的活著,他們就不可能成為神百姓的祝福,他們就失去了在神安排中的效用,也是一些白占地土的人。 (三)神是利未人的產業,祂把歸在祂名下的給他們享用,但是祂自己是在天上。祂又是充滿萬有,但祂的性質是完全屬天的,因此祂在地上所供應給利未人的,不只是解決他們地上生活的需要,主要是藉著這樣的安排,把他們的心思帶到天上去。一個人裡面沒有屬天的成份,就不能流出屬天的祝福,裡面屬天的成份越濃厚,流出的祝福也就越豐富。 (四)利未人只有居住權,而沒有產權,因為他們的產業不是在地上,因此他們的盼望和滿是也不在地上,他們在地上是寄居的人,他們在地上所過的是寄居的生活。在神的心意中,祂自己要成為人的享用,祂在利未人身上的安排,只是向人顯示祂這個心意,讓人去享用祂,也使人成為神的祝福。因此,利未人生活的原則就成了神子民的生活原則。 (五)人明白了自己的寄居地位,才會在地上過屬天的生活,不知道自己是寄居的人,人的心就一定是貼在屬地的事上,人的裡面滿是屬地的事,就沒有地方盛裝屬天的祝福。神讓利未人在地上過寄店的生活,要叫他們的心思多停留在天上,因為他們的產業和盼望都不是在地上,而是在天上。我們作神兒女的更當體會神的心意,「所以你們若真與基督一同復活,就當求在上面的事,那裡有基督坐在神的右邊」(西三1)。 【民三十五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呂振中譯〕「城市要給他們居住,城外的牧場可以供應他們的牲口、跟活財物、和各樣動物。」 〔原文字義〕「郊野」空地」;「牧養」(原文無此字);「安置」(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安置他們的財物』指儲放大件物品的倉房。 〔靈意註解〕「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表徵神顧念到他們生活的基本需要。 【民三十五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呂振中譯〕「你們給利未人的城外牧場要從城牆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原文字義〕「根」牆,邊;「肘」腕尺(約合四十五公分)。 〔文意註解〕「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城根』指城牆的邊緣;『一千肘』大約折合450公尺,供建倉房和牲畜欄圈。 〔話中之光〕(一) 【民三十五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呂振中譯〕「要往城外量:東面二千肘,南面二千肘,西面二千肘,北面二千肘;城在當中;這要給他們做城外牧場。」 〔原文字義〕「邊界」(原文無此字);「當中」中間;「城邑」城市。 〔文意註解〕「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二千肘』大約折合900公尺,供設墳地、花園、葡萄園、田園等其他用途。 【民三十五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呂振中譯〕「你們給利未人的城、其中要有六座逃罪城,讓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原文字義〕「城邑」城市;「逃(首字)」避難所;「誤殺」意外的;「逃(次字)」逃離,逃跑。 〔文意註解〕「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六座逃城』在未判定刑責之前,為逃避仇家追殺,而向以色列各支派提供暫時庇護的城邑,這些城邑歸利未人管轄;『誤殺』即非蓄意殺害,不是當事人所能事先防範的人命事故。 〔靈意註解〕「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表徵逃城的設立:(1)歸事奉神的人管理;(2)使誤殺人的得到庇護。 〔話中之光〕(一)神的公義不能容讓罪,但神對人的憐惜也不讓人在無知中死亡。他為百姓設立逃城,正是祂為人預備救恩的預表,因為祂要叫人得著公平的審判,不讓有悔改心意的人,在「以血還血」的原則下沒有活路。神的心意是願意人活,而不甘心人死亡。 (二)神不在別的地方設立逃城,只在利未人所住之地設立逃城,讓利未人的居所成了人得保存的地方。利未人的居處所以被神看中作為逃城,主因恐怕還是因為那些城中的居民是利未人。利未人是親近神的人,是在神面前照神心意侍奉的人,用我們現今的話來說,他們都是活在與神有交通的生活裡的人。人活在交通中,神的恩典在人中間就有了輸送道。神的兒女能活出恩典,把人帶進恩典中,交通的生活就是必需要有的基礎。 【民三十五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呂振中譯〕「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牧場、都要給他們。」 〔原文字義〕「給」給,置,放。 〔文意註解〕「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利未人的城』即指歸利未人管轄的城邑。 【民三十五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呂振中譯〕「從以色列人的地業中、你們所要給的城、人多的支派要多給,人少的支派要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的產業、把城給利未人。』」 〔原文字義〕「承受」得到,取得產業。 〔文意註解〕「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後來果真照著這個原則分配給利未人三家族(參書二十一4~7)。 【民三十五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文意註解〕「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0~34節確定從約但和東河河西各劃分三座逃城,以及逃城的管理制度。 【民三十五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到了迦南地,」 〔原文字義〕「過」穿過,越過;「迦南」低地。 〔文意註解〕「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進了迦南地』即指攻取了迦南地之後。 【民三十五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 〔呂振中譯〕「就要給你們選擇適當的城、給你們做逃罪城,讓殺人的、就是無意〔或譯:錯誤〕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原文字義〕「分出」遇見,臨到;「誤」無心的過失;「殺」殺害,擊打。 〔文意註解〕「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請參閱6節註解。 【民三十五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呂振中譯〕「這些城可以做逃罪城,讓殺人者得以逃避贖業至親報仇的人,不至於死,等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然後決定。」 〔原文字義〕「逃避」避難所;「報仇」贖回;「誤殺」意外的;「審判」審判,律例,公義。 〔文意註解〕「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報仇人』指死者的至親,想為死者復仇;『不至於死』即指受到保護;『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意指:(1)案件不能私了;(2)需經過公開審訊;(3)依據見證和證據;(4)由審判官下達公正的判決。 〔靈意註解〕「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表徵『愛』與『公義』在此得到平衡;『權利』與『義務』兩全。 【民三十五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呂振中譯〕「你們所要撥出的城有六座、要給你們做逃罪城。」 〔原文字義〕「分出」給,置,放;「逃」避難所。 〔文意註解〕「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分出來的城』指為著這個特定的目的,而分別出來的城邑。 【民三十五14】「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呂振中譯〕「在約但河東邊、你們要撥出三座城,在迦南地那邊、你們也要撥出三個城,都要做逃罪城。」 〔原文字義〕「約但」下降;「迦南」低地。 〔文意註解〕「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因河東地區遼闊,為了方便誤殺者逃命,故分設三座逃城。 〔靈意註解〕「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表徵救恩的便利性,隨手可得。 〔話中之光〕(一)逃城是給誤犯殺人罪的人得蔭庇的地方,也作了神給人救恩的預表,不管是當時的蔭庇,或是作以後要來的事的預表,都顯明是恩典的事實。而每座逃城彼此相距不太遠,所要進逃城的人並不要花太多的力氣,就可以得到保護,這也說出人要得著救恩是不困難的,只要他知道自己有需要,而又肯去要,他一定能得到的。 (二)我們原都是在神面前站得不對的人,因著神對我們的憐惜,我們都蒙了拯救。這一分極深的恩情,神在設立逃城的安排上,早就向人啟示了,我們的心實在是信得太遲鈍了。 【民三十五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呂振中譯〕「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寄居的和寄住者做逃罪城,讓無意〔或譯:錯誤〕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原文字義〕「外人」旅居者;「寄居的」外地人。 〔文意註解〕「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他們中間的外人』指傾向猶太教但尚未正式歸化的外邦人;『寄居的』指不接受猶太教禮儀的外邦人。本節意指逃城不僅保護以色列人,並且也保護外邦人能得到公平的審判。 〔靈意註解〕「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表徵救恩的涵蓋性,無所不包。 【民三十五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倘若人用鐵器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打人」擊打,殺害;「打死」死,殺死;「故意殺人」謀殺;「治死」(原文與「打死」同字)。 〔文意註解〕「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鐵器』代表一切能傷害人的凶器;『故意殺人』指事先預謀,而不是一時衝動或純粹屬於意外。 〔靈意註解〕「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16~21節):蓄意殺人的不得庇護,表徵救恩不可濫用。 〔話中之光〕(一)神為祂的百姓安排逃城,並不是祂寬容罪惡,對於罪,祂一點也不寬貸,祂必定照著祂的性情去追討。祂安設逃城的目的,只是為那些不是存心犯罪的人,給他們留下悔改的機會。所以逃城是為誤殺人的而設的,對於故意殺人的是不發生功效的,神在本章一再的說:「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16,17,18,21節)。只有誤殺人的才可以享用逃城的庇護。 (二)甚麼是故意殺人的呢?在這章裡有具體的說明。從原則上去看,故意殺人的就是蓄意犯罪的,並且犯了罪也不肯悔改,繼續堅持他犯罪的目的。不認識神的人,在神的眼中就正是這個樣子,犯了罪而不肯悔改的人,是與神無份無關的,只有等候「必被治死」的結局。 【民三十五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人若手中拿着會打死人的石頭去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打(首字)」手;「打(次字)」擊打,殺害;「打死」死,殺死。 〔文意註解〕「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石頭』指臨時入手可得,能傷人致死之物。 【民三十五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或是人手裏拿着會打死人的木器去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文意註解〕「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指粗大堅硬的木器,能傷人致死。 【民三十五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意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呂振中譯〕「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打死;遇見他的時候,就可以把他打死。」 〔原文字義〕「報血仇(原文雙字)」血(首字);贖回(次字);「遇見」遭遇,接觸。 〔文意註解〕「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意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報血仇的』指本著以命償命的原則,為死者報仇的至近親屬;『可以把他打死』指不須經過審判的程序,逕行復仇。 【民三十五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呂振中譯〕「人若因怨恨人而把人推倒,或是懷着惡意往人身上扔東西,以致那人死去,」 〔原文字義〕「怨恨」恨意,憎恨;「推倒」用力推,推動;「埋伏」埋伏;「扔」投擲。 〔文意註解〕「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因怨恨』指行為的動機出於怨恨;『埋伏…扔物』指伺機趁對方不注意時擊中要害。 【民三十五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呂振中譯〕「或是因仇恨用手擊打人,以致那人死去,那擊打人的必須被處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遇見那故意殺人的,就可以把他打死。」 〔原文字義〕「仇恨」敵意;「報血仇(原文雙字)」血(首字);贖回(次字)。 〔文意註解〕「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因仇恨用手打人』指懷恨傷人致死。 【民三十五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呂振中譯〕「『人若沒有仇恨、突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懷着惡意、而往人身上扔甚麼器物,」 〔原文字義〕「扔」投擲。 〔文意註解〕「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指非蓄意的推人或扔物,意外引起人命事故。 〔靈意註解〕「倘若人沒有仇恨,…以致於死,…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22~25節):表徵幫助那不由自己的犯罪者,使其逃脫眼前的報應。 【民三十五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呂振中譯〕「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會打死人的石頭丟落在人身上,以致那人死去,實質與他無仇,也不是想法子要害他的;」 〔原文字義〕「扔在」落下,掉下;「意」尋求,渴求。 〔文意註解〕「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指雙方原本無冤無仇,只因一時沒有注意,而意外發生的傷人致死事故。 【民三十五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呂振中譯〕「那麼、會眾就要按照這些典章在擊打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審判是非。」 〔原文字義〕「典章」審判,律例,公義;「審判」判斷,定罪。 〔文意註解〕「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指陪審的公眾;『典章』指據以判定相關行為是否合法的判例和章程;『在…的中間』指站在公平的立場。 【民三十五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呂振中譯〕「會眾要援救這殺人的脫離那報血仇者的手,也要使他返回他所逃進的逃罪城;他要住在城中,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原文字義〕「歸入」返回,轉回;「聖」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意指誤殺者在逃離追殺途中,幫助他安全到達逃城。 「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住在其中』指接受逃城的保護;『受聖膏的大祭司』指大祭司在上任供職時,須先受膏(參出四十15);『直等到…大祭司死了』指誤殺者住在逃城中沒有一定的期限,必須等到當任大祭司死時,才得蒙特赦算為無罪,因大祭司之死乃預表基督救贖之死。 〔靈意註解〕「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25,28節):表徵耶穌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擔當了世人的罪,使罪得赦。 〔話中之光〕(一)大祭司的死了結了誤殺人的罪案,他就平安了。大祭司一天不死,罪案就一天沒有了結,罪案不了結,人就不可能得平安。基督是大祭司的預表,大祭司的死就是指著基督的死。只有基督的死,才能使人從罪中得自由。 (二)大祭司一代過一代的死了,唯有我們的主長遠活著。祂是昨日與今日存在的,祂過去怎樣幫助人,現在還是願意為我們成全。祂在地上的生平與愛助眾人的事蹟,仍歷歷可數。那些得恩惠的人已經過去,祂卻長遠長存,祂的生平仍在記載之內,祂現在還活著。人的祭司的身份在神與人中間是不能成就什麼的。神子在家中是祭司與君王,有無窮生命的大能。人在祂面前只是像正午時微弱的燈光。 【民三十五26】「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呂振中譯〕「但殺人的無論如何若出了他所逃進的逃罪城境界以外,」 〔原文字義〕「境」邊界,界線。 〔文意註解〕「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無論什麼時候』意指無論住在逃城中有多久,都不得出城。 〔靈意註解〕「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26~27節):表徵凡不接受基督的救贖者,難免被審判定罪。 〔話中之光〕(一)人出了逃城就得不到保護,這是表明「在基督裡」的地位。生活在基督裡就脫離一切的控告,基督以祂的所是和所作救我們脫離仇敵的權勢,使它對我們不能作任何的傷害。基督的血對付了我們的罪,潔淨了我們這個人,祂的十字架解決了我們的舊人,叫罪的權勢不能再轄制我們,他的自己使我們成為新造,在神的眼中顯出了聖潔沒有瑕疵。 (二)住在逃城裡似乎是接受了限制,但這些限制是把人限定在恩典裡,不叫人放縱去尋求人肉體的滿足,這樣的滿足的結局是叫人進入死亡。我們寧願接受恩典的限制,而不要引進死亡的滿足。 (三)活在基督裡的人,就不活在世界裡,在人看來是損失,但事實上是把人圈在神所賜的平安裡。認識神的人都甘心停留在基督裡,卻不想享用犯罪和放縱肉體的自由,因為活在基督裡就是一個榮耀的盼望,正如生活在逃城中的人存著盼望,等候可以回家的那一天。不像擅自離開逃城的人,結局就是死亡。 【民三十五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呂振中譯〕「報血仇的在逃罪城境界外遇着他,而報血仇的把那殺人的殺了,報血仇的是沒有流人血之罪的。」 〔原文字義〕「境」邊界,界線。 〔文意註解〕「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意指凡不遵守逃城的條規者,便無法受逃城的保護,自負其責。 【民三十五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呂振中譯〕「因為殺人的應該住在逃罪城中、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殺人的纔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產的地。」 〔原文字義〕「所得為業」擁有物,財產。 〔文意註解〕「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請參閱25節註解。 「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指誤殺者從此獲得自由。 〔話中之光〕(一)基督的死償清了人的罪債,他的血也洗淨了人—切的不義,在基督裡的人就自由釋放了,誰也不能再定他們的罪。他們固然不再被定罪,他們也「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讚美主!他的死使我們恢復了在亞當裡所失去的,亞當在神的心意中所該得而沒有得到的,我們在基督裡全都得回來了。大祭司的死使在逃城中受庇護的人得自由,就是說明了基督所帶給我們榮耀的大釋放。 【民三十五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呂振中譯〕「這在你們一切住的地方要做你們世世代代典章的條例。」 〔原文字義〕「住處」居所,居民;「律例」法令,條例;「典章」審判,判決。 〔文意註解〕「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一切的住處』即指以色列人的國境,包括約但河東,和河西的迦南地;『世世代代』指永不更改;『律例』指律法,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指審判,是神對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民三十五30】「“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呂振中譯〕「『人擊殺人、必須憑着幾個見證人的口、那故意殺人的纔可以被處決;若只有一個見證人作證控訴一個人,那人就不必被處死。」 〔原文字義〕「見證人」證言,證據;「見證」(原文與「見證人」同字)。 〔文意註解〕「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幾個見證人』指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參申十七6;來十28);『見證人』原意是指在場目睹的證人,可延伸為事發現場的犯罪證據;『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這是為防止作假見證。 〔靈意註解〕「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表徵神的審判是公正、公義的,令人人心服口服。 【民三十五31】「故意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呂振中譯〕「故意殺人的就是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去代替他的命;他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故意殺人」謀殺,蓄意殺人;「犯死罪(原文雙字)」殺死,治死(首字);邪惡的,犯法的(次字);「贖價」贖金,生命的代價;「代替」(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故意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意指生命無價,用意在防止審判官和受害者家屬貪財,也防止有錢人仗財害命。 〔靈意註解〕「故意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31~32節):表徵除了耶穌基督的救贖之外,別無拯救(參徒四12)。 〔話中之光〕(一) 【民三十五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呂振中譯〕「那逃到逃罪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再來住本地。」 〔原文字義〕「贖價」贖金,生命的代價;「再來」凡回,轉回。 〔文意註解〕「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意指不可容許任何人用贖金來換取自由。 〔話中之光〕(一)贖價只有一樣,就是基督的死,沒有別樣可以代替。若是沒有基督作贖價,只有接受神的追討,他要以追討罪來潔淨地。因此,只有基督的死才能使人得自由,使地得脫離玷污。 【民三十五33】「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原文作贖)。」 〔呂振中譯〕「這樣,你們就不至於使你們所在之地成了俗污,因為血能使地成了俗污;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之被血染就不能得潔除。」 〔原文字義〕「污穢」被褻瀆,被污染;「潔淨」遮蓋,贖回,平息。 〔文意註解〕「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意指不可容許任意流無辜之人的血,以免地受污穢。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在神看來,土地的潔與不潔,端視地上居民的兩種情形:(1)是否敬拜偶像假神;(2)是否流無辜之人的血。為著第一種情形,神命以色列人除滅迦南人;為著第二種情形,神命以色列人嚴格執行逃城制度。流人血者須流其血,殺人者償命,別無他法。 〔靈意註解〕「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表徵只有耶穌基督的血是聖潔的。 〔話中之光〕(一)神起初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祂看人的生命至為寶貴,絕不容人輕易殺害。毀壞有神形像的人,是嚴重的事。所以神對於殺人都極為重視。在所有的律法中,犯了殺人的罪,不能獻祭物或禮物給神除罪(參31節);生命是神所賜的,只有神有權柄可以取去。今天,各地流行墮胎殺嬰,不重視生命的寶貴,是極惹動神怒的事,應當在神面前悔改。 【民三十五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呂振中譯〕「你們所住的地、就是我所居於其中的、你們不可使它蒙不潔,因為我永恆主居於以色列人中間。』」 〔原文字義〕「玷污」為不潔淨的,變不純潔;「其中之地」(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意指所住之地若被玷污,便不宜讓神居住其中;而若沒有神的同住,便不適宜供人居住,因此,結論乃是:不可玷污所住之地。 〔靈意註解〕「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表徵救恩的目的是帶給人『以馬內利』(太一23),神與人同在。 〔話中之光〕(一)溫漢(Gordon
Wenham)指出:」由於聖潔的神不能住在污穢的地方,而不審判其中的居民,以色列一定要特別留意保持土地的純潔,流人血的罪一出現,就要立刻處理。本段把流人血的罪挑出來討論,是因為它造成的污穢是最嚴重的。」 (二)「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參弗五25~27)。我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 叁、靈訓要義 【設立逃城】 一、逃城的地位和性質(1~15節): 1.「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2節):表徵神顧念事奉神之人的生活。 2.「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3節):表徵神顧念到他們生活的基本需要。 3.「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6節):表徵逃城的設立:(1)歸事奉神的人管理;(2)使誤殺人的得到庇護。 4.「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12節):表徵『愛』與『公義』在此得到平衡;『權利』與『義務』兩全。 5.「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14節):表徵救恩的便利性,隨手可得。 6.「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15節):表徵救恩的涵蓋性,無所不包。 二、逃城的對象和限制(16~34節): 1.「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16~21節):蓄意殺人的不得庇護,表徵救恩不可濫用。 2.「倘若人沒有仇恨,…以致於死,…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22~25節):表徵幫助那不由自己的犯罪者,使其逃脫眼前的報應。 3.「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25,28節):表徵耶穌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擔當了世人的罪,使罪得赦。 4.「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26~27節):表徵凡不接受基督的救贖者,難免被審判定罪。 5.「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30節):表徵神的審判是公正、公義的,令人人心服口服。 6.「故意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31~32節):表徵除了耶穌基督的救贖之外,別無拯救(參徒四12)。 7.「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33節):表徵只有耶穌基督的血是聖潔的。 8.「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34節):表徵救恩的目的是帶給人『以馬內利』(太一23),神與人同在。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民數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