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民數記第三十章短篇信息

 

目錄:

民數記第三十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民數記第三十章讀經劄記   李世崢

婦女許願的規定    民卅     蘇天明

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卅1

民數記逐章查經課程(譚志陽)

 

 

民數記第三十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認識恩典的人,在情緒上所發生的反應,最常見的就是向神許願。這原是一件美事,但因著人在情緒上過份的衝動,越過了聖靈的管理,又常會發生冒失開口許願的情形。在神面前許願是嚴肅的事,許了願,“償還不可遲廷,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你若不許願倒無罪。”(申二十三:21-22)不管是以人自己,或是牲畜,或是田地,或是房屋來許願,或是許願作拿細耳人,許過了就一定要償還。神不是“是而又非的,在祂只有一是。神的應許,不論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林後一:19-20)祂是這樣,祂要屬祂的人也與祂一樣,只作是的人,不作是而又非的人。這樣的活在神的面前,是神所喜悅的,也是保守人繼續活在祂應許的豐富中。所以神給以色列人一些定規作保護,不讓人冒失開口許願,也藉著這些定規叫人學習守地位。

 

對神要有絕對的態度

 

在向神許願的事上,神要讓人學習一個嚴肅的功課,就是人該用甚麼態度去對待神。人常常以為只要有熱心向著神就對了,但是熱心的根據是甚麼呢?僅僅是一些情緒上的感覺嗎?若是這樣,這種感覺可能是出於人的自己。人的熱心常常是阻擋了神的工作,所以熱心若不是建立在真理的基礎上,熱心只能對神的事發生阻礙的作用。神要求祂的子民向祂存一個絕對的態度,不單是在接受神的話上絕對,就是向著神的心思也要絕對。學習根據神的話來定規自己所該作的,神怎樣說,人就怎麼作,不加添,也不減少。向著神也是絕對的,說一就一定不會是二,向神怎樣說,就怎樣的在神面前活。“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的一切話行。”(2)人向人要有信義,但人並不見得都有信義,但向神卻不可以撒賴,必須要有信實,是從向神絕對的心所產生出來的信實。因此,在藉著人向神許願的事,神讓人學習用絕對的態度活在神面前,承認神的權柄。

 

學習守地位

 

在許願的事上受保護的,在條例記載的物件只是婦女,但在原則上是包括所有在神面前活的人。在人中間,有父親和未出嫁的女兒的關係,有丈夫和妻子的關係,但在神面前,以色列眾人和神也存在著夫妻的關係(參何二:16-20),因此,這條例的實際是包括了神所有的子民。父親與年幼的女兒是表明尊卑的地位,丈夫與妻子是表明先後的地位。神要眾人藉著許願的事來學習守地位,也就是學習服權柄的功課。“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不得為定。”(35)“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冒失話,……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耶和華也必赦免她。”(68)不管是出嫁前的許願,或是出嫁後的許願,丈夫若不答應,神也為此說“阿們”,不追討她的冒失開口的罪。主要的點是在婦女沒有得著父親或丈夫的同意,她要默然的接受,而不因自己的情緒而堅持所許的願,這就是守地位,也就是服權柄。這是屬靈的功課,是造就神的子民活在神的權柄下。

 

要學習向神負責任

 

婦女學習守地位,叫全會眾都受提醒,在神面前學習守地位。在另一方面,神也要作父親的和作丈夫的學習負責任,提供屬靈的保護。“他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4)“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7)在神面前許願不合宜就要出面廢去,若是作得合宜,就得給她們堅定的保證。這是屬靈的保護,年長的和走在前頭的都要對年幼的負這個責任。人可以作無知的事,神卻不因著人的無知而成全人的無知。祂在天上全聽到我們向祂說的話,說得對的,祂記錄下來,藉著聖靈的扶持,幫助我們成全我們的心願。但是當我們胡亂的說話時,他不會以我們的所說為是,只是他會記下我們的無知,光照我們的愚昧。祂是負責任的神,祂要我們學習負責任,給年幼的作保護,像神作我們的保護一樣。在屬靈的事上,人容易跑向兩個極端,一個是好出頭,另一個是放棄責任。好出頭是不妥當,神就讓學習守地位,放棄責任也不對,因為在神子民中留下破口。因此神把屬靈的責任顯明出來,讓神的子民懂得活在屬靈的責任中,好顯出屬靈職事的功用。

 

嚴肅的活在神的心意裡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作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9)沒有丈夫的婦人,自己要負起自己屬靈的責任,因為缺了作保護的人,她們就要面對面的活在神的面光中,“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絕對的尊神為大,不冒失開口,一開口就必須是對的,也要兌現的。在人眼中,她們是無所依靠,但神是她們的依靠。這一個原則可以用在年長的人身上,取用神作保護。“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3-15)丈夫聽見了,就得當天表示反對的意見,若不這樣作,就算是堅定了他妻子所要作的。若等到以後才反對,那就不產生作用,並且還要擔罪,是而又非的活在神面前,就像是向神開玩笑,這樣不嚴肅的態度,是神所不喜悅的,只有使人落在罪的承擔裡。

 

舊約律法中的蒙頭

       

律法中許願的條例,在原則上,正和林前十一章中所提到姊妹蒙頭相似,是同一個原則,就是按著屬靈的次序守地位,和學習服權柄。在執行上也是以婦女為第一對象,但結果卻是讓全體都在學習,在會中高舉主。在舊約的律法中沒有那麼清楚的說明屬靈的次序,但卻有次序的實際執行。在林前十二章中,屬靈的次序是開列得十分清楚,“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林前十一:3)藉著姊妹蒙頭的事,叫眾人都進入屬靈的次序,學習守地位,在尊主為大的前提下,姊妹讓弟兄站在作帶領的地位上,年幼的也順服年長的,年長的在服主的權柄上作群羊的榜樣。尊神為大,以基督為旨,這功課在舊約的百姓中,是以許願的例來表達,在新約的教會中,是以姊妹蒙頭來給眾人作提醒。神實在是多次多方的教導祂的子民,使他們學習守地位,服權柄。我們盼主的靈幫助我們,叫我們在祂所給的功課上學得滿足主的心。

── 王國顯《民數記讀經劄記》

 

 

民數記第三十章讀經劄記   李世崢

 

默想:“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302

這一章,對《利未記》27章提到過的許願的條例作了進一步的補充。詳細論述婦女的許願之前,有一段概述:“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參民3012

“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關鍵在於“不可食言”,在於“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不可食言”,《現代中文譯本》譯為“不可失信”,《呂振中譯本》譯為“不可褻瀆自己的話”。是的,“食言”,就是“褻瀆自己的話”,不僅是對神不負責任,而且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食言”最嚴重的後果,就是降低自己在神或他人面前的信譽。

基督徒向神“許願或起誓”,千萬“不可食言”。古人雲:“夫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避免“食言”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輕易“許願或起誓”。傳道者說:“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事務多,就令人作夢;言語多,就顯出愚昧。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525)謹記這個勸勉,我們就能避免向神“食言”。

禱告:“神啊,你曾試驗我們,熬煉我們,如熬煉銀子一樣。你使我們進入網羅,把重擔放在我們的身上。你使人坐車軋我們的頭。我們經過水火,你卻使我們到豐富之地。我要用燔祭進你的殿,向你還我的願,就是在急難時,我嘴唇所發的、口中所許的。”(詩661014)願我主悅納!奉主名求。阿們。

── 李世崢《民數記讀經劄記》

 

 

婦女許願的規定  蘇天明

 

  民卅

    本章敘述家庭的問題,神規定以色列人不可重男輕女,規定父母要鑒察女兒的言行,女兒有充分自由的發言權;指示丈夫應如何約束並尊重妻子,妻子應如何聽從丈夫。總之神強調尊;女性的人格地位:古時有許多國家視婦女為財產,毫無人格毫無地位,甚至家庭社會對婦女的人格生命都沒有保障!這是悖逆神的,神規定甚至寡婦或離婚的女性都有她們的地位。神在本章明白指示婦女在家庭中如何生活,丈夫,父親要如何款待婦女,分幾段論述。

    一、許願的原則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按口中所說的一切話行。」(民3012)許願是向神許要約束自己的願,神規定若許一定要勵行,不論大小願都一視同仁。摩西恐怕以色列人進迦南以後,不實行所許的願,要如何處理?神指示摩西規定若許的一定得勵行,本章未見提及男子的問題,或許沒有記,只記女子的條例,接到利未記27章的規定。

    古今中外各國都有許願的條例,著名的山色君平先生,他們原來是住在山中的,他的母親為了使兒子成功,許下一個大願以終生不食蛋,以祈兒子的成功,果然三十年終未食一粒蛋,為了兒子犧牲一生的口福,終於不負所望,山色君平成功了!許願就要照所行的願去勵行,許到行到。

    二、未出嫁的女子許願的規則

    「女子年幼在父家的時候……」女子未出嫁原本是無家的,他們既經於歸以後才有家,所以未出嫁者,若許願要經過父親的同意,才能成立。這與咱們中國的思想頗為吻合,古代我國的思想是女子應守三從四德,所謂三從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將來從子,固然這種思想有利亦有其應改進的地方,但總比今天自由思想的潮流,要強得多,神的規定也不合今天的自由思想,子女自傲自專毫無父母存在的價值,不受指導,這是錯誤的觀念!

    神規定子女許願要約束自己,如果父親知道了而默默無言,所許的願即成立,須要勵行,如果沒有勵行責任歸父親。但若父親反對這個願就不能成立…使子女有充分發言的自由權,而另方面父權鑒察的權柄也在握,如此自有自由權,而二權互相制衡,相輔而成,解決了許多父子感情與意志的問題。

    父親管理是要緊的,如今流行的潮流,子女的行為不許父親干涉,是不合聖經的致訓,神使以色列人長幼有序,才賜福他們,「神說當孝敬父母,咒駡父母的必治死他……」(太154)自從出埃及記20章神在西乃山訂十誡直到新約主耶穌都強調兒女要孝敬父母,不許兒女有不禮貌的行為,做為父母者也疼當以愛以道理關心並教訓兒女,以弗所書保羅也如此教訓我們。骨肉親情父子母女關係是金錢難以買到的,朋友能以酒肉金錢交誼而得到,可是骨肉之情就是化任何高的代價也無法購買得到,沒有錢能買親生子親生父,因為人倫是神所賜。

    外國有一個女孩子,聽說非洲人的生活暗無天日,土人可憐得很,他就向父母說要許願,終生不吃糖,取這些費用做非洲傳道之用,他的父母贊同這個願,她也持守,後來這個女子成為英國救世軍大將軍的夫人,許願成功,而終身獻為主的工具。

    三、受聘女子許願的條例

    已受聘的女子許願要經未婚夫同意,民3068301014略略相同,前者是訂婚女子許願的規則,後者是已婚女子許願的規則,二者都要受丈夫承認方始成立未婚夫知道未婚妻所許的願,若默不作聲就表示同意一定要勵行,但若未婚夫聲明不同意則所許的願做廢,雖然女子本人許願仍然不能生效:神不許人草草的許願,致得罪神,招來咒詛,乃藉未婚夫監督,才不至於不可收拾。有許多人未經周詳考慮冒然許願,結果弄到不可收拾;士師記載耶弗他向神許願,如果神使他擊敗亞們人,他回家時第一個出來迎接他的要獻為翻祭,果然他凱旋歸來,他的獨生女兒一迎接他,他非常哀傷,因為他一定要殺獨生女兒為燔祭(士師1130)神授權未婚處理未婚妻的許願,以防不幸發生。

    四、寡婦或離婚婦女許願的條例

    寡婦或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他們沒有父親又沒有丈夫,神就是他們的鑒察人,管理他們,凡他們所許的願都要勵行。

    五、已婚女子許願的規則

      已婚女子許願他的丈夫有權廢去,也有權堅固,如丈夫不反對妻子許願就是贊成妻子許願,以後的責任丈夫要負責,夫婦相輔相行,決不像今天丈夫的事不許妻子干涉,妻子的事不許丈夫干涉的怪現象,如此夫婦,不能同心,不能協力,怎能不發生許多磨擦呢,故神要丈夫支配妻子的願。免去許多不幸事。如果丈夫承認妻子所許的願,就要負任擔負罪的處分。

    舊約以利加拿,因為他的妻子哈拿沒有兒女,他的妻子就去敬拜祭祀耶和華,向耶和華痛痛哭泣祈求耶和華,許願說:你若垂顧婢女的苦情,賜我一個兒子,我必使他終身歸與耶和華,不用剃頭刀剃他的頭,他的丈夫以利加拿不廢他許的願,承認妻子向神許的願,後來果然哈拿懷孕十月期滿仍生撒母耳,老夫婦二人遵守所許的願,沒有給嬰兒剃頭終身做拿細耳人,後來撒母耳斷乳以後就到聖殿去服事神,做神的工作。神看重夫婦的問題,兩人要同心合力在神的面前建立。

    六、結論

     神不但看重公眾共同的守則,也注重到個人家庭的問題,命令夫婦父子相互辱重的條例,決不是專制,強調個人的人格不可忽略,新約主耶穌不大贊成許願,原因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不可起,不可指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不可指地起誓,因為地是祂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你的頭髮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馬太53338)主所喜歡的乃是兒女尊敬父母,父母以道理教訓兒女,丈夫愛並尊重妻子,妻子服從丈夫,以色列為主管理,建立美好的家庭。

  

 

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卅:1

    本章論許願的律例。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人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傳道書也說: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人有時憑一時的感情衝動,冒然向神許願,日後才知道能說不能行。基督耶穌在世也注重這個原則:那時,有一個人對他說:你無論往那裡去,我要跟從你。耶穌說:狐狸有洞,天空的飛鳥有窩,只是人子沒有枕頭的地方。主耶穌對那要跟從他的人,也曾明白宣佈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又教訓他的門徒說:你們那一個要蓋一座樓,不先坐下算記花費,能蓋成不能呢?或是一個王出去打仗,豈不先坐下酌量,能得勝不能麼?主從來不蒙哄,不隱瞞,不容讓,不妥協。因為在主看:冒失開口,許願不還的,正如他自己的話說:手扶著梨向後看的,不配進神的國。

    這一章,連帶還有一個緊要的原則,就是:丈夫許了願,必定有效;妻子許了願,丈夫若不願承,就算廢了;耶和華也赦免他。寡婦或離婚的婦人所許的願,都要為定,因為他們可以自主。女兒若許了願,父親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就不得為定;因為她父親不應承,耶和華也必赦免她。由此可見神的旨意,為求家庭

的和=和睦和穩固起見,一家必有家長,一家不可有兩個主;而且神的旨意,一家之長,一家之主,是父親或丈夫。所以父親和丈夫有權柄堅定或廢去兒女和妻子所許的願。這樣的說話:當然不時髦,不合時宜,好像重提婦女三從四德的話。但這確實是神的言語,是神所定的原則。若不求家庭和睦穩固則已,要求和睦穩固,也只有遵行神所定的原則。

 

 

民數記逐章查經課程(譚志陽)

 

第三十章  女人許願之定例

 

引言:以前已提及許願之例,重點在許願的獻物(利廿七章)及拿細耳人的願(民六章);本書在這裡又定下起願的有效和無效之情況。“許願”往往表現于急難中向神之呼求(參創廿八2022士十一3031),又是立約的誓言。這里加插許願的條例,或許有以下幾個原因:還願者須在節期中(上兩章討論範圍)獻感恩祭(利七16),因戰爭之前常有人許願(例民廿一2)。接著,以色列人即將與迦南人爭戰,故此神先要與他們定下立願之條例,免得他們日後因忽略還願而得罪神(12)

本章重點論“女人許願之定例”,因女人在以色列人中是無主權與地位的,因此特論有關女人的許願。

    全章將之分述于兩段:

 

一、女子許願之定例  (三十18)

    這裡12節許願之原意有兩種:一種表示積極為神作一些事,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另一種是消極的,表示約束自己不作某些事(參詩一三二25)。不起願並不是犯罪,但許願而不償還卻得罪神(申廿三2122)。下文38節是論女子的許願之例,包括兩種情況:

 

()在家的許願一一由父親主張    三十34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這裡論幼女在家的許願,須得父的同意,父若不應承,女子的願就不得為定(5),等於作廢.這表示父親是一家之主,表示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十一3)。因此,女子在父家的許願必須由父主張。

 

()出嫁的許願——由丈夫主張    三十68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出嫁的女子許願,要以丈夫應承為定.丈夫若不應承,女子所許的願就作廢。這也表示妻子要順服丈夫(參弗五24提前二11)

 

二、婦人許願之定例  (三十916)

 

()可作決定的    三十91114

  婦人許願可算為定的,是在於以下兩種情況下實行的:

1.沒有丈夫的可作決定    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以色列的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通常住在父家(參利廿二13),但起願無須得到父兄的同意,因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聽從父親,也沒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願便是確定的。因她已經“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羅七3),就可自作決定,故此許了願“都要為定”。

 

2、夫不表態的可作決定    lO1114

   “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丈夫聽見不表態,是表示棄權或同意,因此婦人的願可作決定。這也正如林前十一一7的男人“蒙著頭”。

 

()不作決定的    1215

  不作決定的也有兩種情況:

1.丈夫不表同意的一一不算為願    1213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  []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如果丈夫把婦人所許的願廢了,神也不定婦人的罪,因不算是婦人決定的,乃在乎她的丈夫。由於律法的規條如此複雜,因此主耶穌教導門徒什麼誓都不可起(參太五3337),從死板教條的律法中走出來,不受不必要的“纏住”  (參賽廿八13下、雅二10)

2.丈夫同意又廢的一一夫要擔罪    15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丈夫同意婦人許的願,又廢了她的願.這就要她的丈夫擔當婦人的罪。可見丈夫在家的職權與事後的責任是相稱的。照樣,工人在神家所負的職責也是一樣,有職也必有責(參路十二48).因此,工人在治理複雜的事務上不可冒失地決定(參太十七2427)

16節是全章的結語:  “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以上條例強調兒女須順服父母、妻子須順服丈夫,向神起願也不得違反這層次。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弗五22l西三1820)

 

 

一、許願的重點在什麼地方呢?耶和華對人向他立的約抱什麼期望呢?參申廿三2123、詩廿二25、五十14、一一六1418、傳五46

 

二、新約時代耶穌基督對許願的人提出了什麼警誡和勸勉呢?參太五3337、十五39、廿三1622。為什麼耶穌要提出負面的教訓呢?許願有什麼潛在的危機?

 

三、由三十章看來,婦女向神立約的舉動在多數情況下不應純粹是個人的決定,須由父親或丈夫贊同.可見作父親或丈夫的應擔任屬靈指導的角色.今天,你的家庭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