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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四章拾穗

 

【申二十四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摩西的律法許可離婚,但此處立法的重點(13節)是在離婚的婦人再婚之後,如果現任丈夫已故或與她離異,禁止她回到前夫那裡重圓。

本節又規定了男方提出離婚應循的手續。妻子有“不合理的事”,也許指不守婦道,但決非姦淫,因為女子若犯姦淫罪須用石頭打死。先知何西阿的妻子雖不貞,卻不肯把她休掉,後來把她找回重修舊好。主耶穌認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等於犯姦淫,人娶了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祂重申婚姻制度為神所定,夫妻為神所結合,不可分開,禁止隨便離異(太十九39)。其實摩西的立法也不是贊成離婚,而是由於人性軟弱,不得已而對這種處理婚姻關係的不良方法,在法律上作出嚴格規範。──《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不合理的事」:23:14譯作「污穢」, 指不潔淨的事(但不會是姦淫,因淫婦必須接受死刑),這裡或許指婦人生理的缺陷,如不能懷孕生育等。――《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不合理的事: 在猶太拉比中,Hillel學派認為這是指“不使丈夫喜悅的所有理由”(19:3);Shammai學派則認為這是指女子的淫蕩,即“犯姦淫”(但當時的有夫之婦若犯了姦淫就當被處死而不是休她)。因此,這兩種解釋都有走極端之嫌。若考慮此律法的根本主旨,這似乎是指充分而客觀性的事由,可使丈夫毫無愧疚地給妻子寫休書要求與之離婚。--《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4這是談到離婚的主要舊約經文,其意思是:若第13節的事件發生了(即一個婦人跟第一任丈夫離了婚,嫁給第二任丈夫,而他也跟她離婚或死了),第4節的限制便生效(即她的第一任丈夫不能再娶她為妻)。這段經文不能解釋為命令式的離婚,只是把現存的做法納入規則裏而已。參看馬太福音十九章310節的腳註。“有什麼不合理的事”。這顯然指一些可惡或下流的行為,而不是通姦(律法有對通姦的試驗;民五1131)。――《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休妻。――《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離婚法: 這段經文是關於離婚的法律。然而,此離婚法並不像日後法利賽人所解釋的那樣(19:7),是公然認可或獎勵離婚的法律。摩西的離婚法明文規定離婚時必須寫下休書,藉著辦理法定的、字面上的手續,盡可能地抑制當時男子可任意逐出女性的離婚惡習,是相應於那時代的措施。耶穌也明確地說明了這種現象(5:31,32;19:8,9)。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4摩西在申命記二十四1-4對於離婚的指示,是否與耶穌及保羅的教訓有歧異(參可十2-12;林前七10-16)?】

        申命記二十四1-4其實不是代表了神允准並賜福子離婚之事,這段經文只不過是顯示出在摩西當時的以色列社會有離婚這回事。若作丈夫的因某些原因而不喜悅妻子,決定將她送回娘家;於是,摩西所頒佈的命令,乃為減輕婦人所受的痛苦及不義的對待。

    和合本提及的『寫』,原文是wekatablah,明顯是一直延伸至第四節,而非止於第一節的。但無論我們怎樣翻譯,這節經文都顯示,當丈夫著令妻子離開時,必須給她一張離婚證明書(中文和合本作「休書」),這張休書可保證婦人的權利,可以帶走她的嫁妝;否則丈夫可以強行將婦人的財物據為已有,而堅持說婦人只是自顧地返回娘家長期居住,他們並未離婚。    當法利賽人詢問休妻之事時,耶穌向他們解釋申命記二十四章關於離婚的記載(參可十2-12及太十九1-9),便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耶穌接著引述創世記二24的命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他用創世記神的命令作為自己對離婚的意見。最後,耶穌提及一個特殊情況,「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換句說話,在男女雙方真正合法地結為夫婦,後來卻離婚了,這永不會是神的願望及喜歡看見的事情。除非婚姻關係被淫亂的事破壞了,有第三者介入,那又另當別論。在基督教時代之前,人違背神的命令而離婚;因為「人的心硬」,所以才允准有休妻之事。但屬神的人必會除掉如此不合神心意的行為(重婚及奴隸制均被廢除)。在新約底下,向自私及不仁慈讓步的事情已被廢除了;願意與神同行的信徒,必會以基督為榜樣,奉行神原來真正的目的。

    在這個意義下,新約時代不再容許有申命記二十四章所允准的事情出現,更有截然不同的轉變。申命記二十四章對於離婚所發的命令,只屬臨時措施罷了,不符合神的理想,更不是他為婚姻而設的真正目的。在彌賽亞所帶來的新約時代之中,申命記關於休妻的命令便被廢止了。

    至於哥林多前書七10-16,這段經文是否討論離婚的問題也是個疑問。請參閱討論這段經文的文章,題目是:Does l Cor710-16 authorize divorce for desertion──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申二十四1~22有關離婚和人情常理的條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保護弱者的條例: 本章所論及的諸律例都是對弱者與貧者的保護條例,是自19章開始的關於選民以色列之社會生活的諸般律法之一部分。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申二十四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申二十四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禁止男人重娶自己休過的前妻,間接防止當時的人隨意離婚(參主耶穌對此法例的闡釋,太19:3-7)。

         「婦人玷污」:對她的前夫來說,她已是不潔淨,不能再次結合。――《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再娶她為妻: 亦即規定了前夫與妻子離婚之後,若妻子改嫁他人,無論有什麼理由,都不能再娶她為妻。此律例顯明婚姻在道德上的神聖性,其目的是警戒夫妻不可作出導致離婚的輕率行為。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男人新婚的第一年不用從軍出征,這樣他可以有時間去培養和堅固他的婚姻,以及生兒育女,開始一個家庭。他若出去打仗而陣亡,名字就會從以色列中被刪除,除非有至近親屬為他續後。這個近親買贖者是能夠又願意娶他寡婦的至近親屬。這段婚姻中所生的頭一個男丁,就成為前夫的後嗣。這樣做可以延續家族的名字,並把產業保留在家族裡。——馬唐納《申命記》

         本節至二十五4所載各例,涉及範圍廣泛,但基本上都是有關人道原則的安排。特別針對新婚夫婦、借貸者、僕婢,以及社會上易受損害的人。本節乃准許新婚男子免役一年,得享室家之樂,也可以有子嗣承繼家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剛結婚者可緩兵役一年,使雙方得到適應,妻子感到快樂。――《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此律例規定對新娶妻之人當免去一年的兵役及各種公務的特惠政策。此律例的意義是既然神制定婚姻制度的旨意是使兩個男女在喜樂之中組成美好和睦的家庭而生活(2:24;19:5),就要保護婚姻生活的喜樂與神聖。一年: 是增進新婚夫妻的感情,傳宗接代之兒女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時間。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5~22一些強調人道和情理的規條。――《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四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由於磨石是一個人的生計,所以不能被要求用作商業交易上的當頭(當頭是作為貸款的抵押品)。無論取了人家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都是剝奪他磨穀的權利。——馬唐納《申命記》

         若把其中一塊磨石拿走,人便不能碾磨日常食用的榖粒。參看馬太福音十八章6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取磨石作抵押,並非磨石本身有何金錢價值,而是作為一種生產工具,取去之後令人生活無著,以迫他還債。這條法例在保障窮苦者不受壓榨。磨石分上下兩塊,只取上磨石,磨子一樣不能操作,與取去全磨石無異。──《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不可拿他人的磨石作抵押品。以色列的家庭多有一架小型的磨粉機。每天早上,主婦們都藉著它的操作取得麵粉,為家人造出麵包。人若取去機器上的磨石,機器便不能操作,使這家人的生活大受妨礙。――《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是禁止當磨石的律例。就猶太人的生活風俗而言,“磨石”是與每日生活直接相關的生活必需品。尤其對窮人而言,更是必不可缺的。因此,不可當磨石的此律例是指要基於律法的憐憫精神,不僅要留下磨石,也要留下食器、衣服(22:26,27)等與最基本的衣食住相關的物品,以此保障窮人的最低生計。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此法例也見《出埃及記》二十一16,嚴懲販賣人口,犯者處死。──《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有關拐帶和綁架人的禁例,參5:19注。――《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是關於處罰誘拐犯的律例。聖經視誘拐犯為殺人犯,命令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處以極刑(21:16)。其理由是,誘拐犯徹底抹殺和蹂躪了按神的形象所創造的人之自由與人格。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8在大麻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

         “大麻的災病”。參看利未記十三章2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參《民數記》十二章有關女先知米利暗患大痲瘋的記載及注。今天所知的痲瘋病不見於舊約時代的近東,原文saraat應作“皮膚惡疾”解。──《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大麻瘋」:乃可怕的傳染病(參利13-14章)。――《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四8~9以色列人要遵守特別的大麻風的災病的預防措施,照先前指示利未人的去行。這裡舉了米利暗的例子作為一個警告,其用意可能是作為一種提醒,即在社會中地位最高者,也不能倖免這種疾病,他們照樣可能很容易引起傳染病,除非是依照有關規定去做。米利暗長大麻瘋的事,記述於民數記十二章九至十五節裡。——馬唐納《申命記》

         在這裡摩西命令以色列百姓要“謹慎、如實地遵行”他曾在利13章與14章詳細教導利未人關於麻瘋病的律例<13:1-14:57,關於麻瘋病>。我怎樣吩咐他們:希伯來語意思是指“照我(摩西)所吩咐他們的”(as I commanded them)。當紀念……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作為對第8節的歷史實例,特意論到米利暗長大麻瘋的事件(12:1-16)。這是為了教訓無論是何人患了麻瘋病都當按照律例處置。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9「當紀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米利暗所行的事」:參民12章。――《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四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二26注。律法不許藉借貸方式牟取暴利,但借錢給人可取抵押(當頭)。此處條例規定債主應尊重債戶的主權,“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外衣”象磨石一樣,也是窮人維持生命(禦寒)的必需品,不可押住過夜。──《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四10~13雖然以色列人不能向弟兄借貸取利,但卻可向他要一件抵押品,只是那抵押品不能危害他的生活或生命(如磨石,6節;或他用作被子的披風,13節,比較摩二8;或他每日的工資,14,15節)。――《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禁止拿鄰舍的當頭過夜。――《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擔保的律例: 本文是關於擔保的律法此規定。第一,禁止債權人直接進入債務人的家取當頭(10,11)。這是為了表明,即便是債務人,債權人也不能毀壞他們的人格或家庭的神聖性。第二,即便債務人因貧窮而交出磨石或外衣等生活必需品,債權人也應當在日落之前返還給他們(12,13;22:26,27)。這就表明了,窮人也當得到最低限衣食住的保障。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申二十四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當頭」:在此指氈型鬥蓬 (見出22:26注) ,以色列的貧苦人日間把它穿在身上作衣裳,晚上用它來作被子蓋。取去鄰舍的當頭會導致別人不蔽體,飽受寒熬之苦,極不合人情。――《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四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申二十四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做工的應得工價。不問是以色列同胞或是寄居的,都不可欺壓,日落前應把工資給付;免得他向神呼求,以致看顧貧苦人的神來刑罰雇主。──《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四14~15這是關於雇工的律例。第一,要尊重其人格(14),第二,不可遲發工價(15;19:13)。此律法的根本精神是有餘之人當用愛心地對待貧寒之人,要體諒其難處,按時支付工價。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4~22這些律法充滿了濃厚的人情味,無論對待窮人寡婦、孤兒及寄居的外人,都充分流露出愛人如己的基本精神。――《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四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把心放在工價上: 雖然在主人看來那工價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對雇工而言,工價是維持自己與家人生計的錢,雇工迫切地想要拿到手(5:4)。理解窮人的此番心境就是律法的根本精神——愛鄰人(22:1-4)。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神的公義審判只追究犯法者個人,不殃及他人;父子至親也不因父有罪而殺子。這是摩西律法與當時米所波大米的律法一大不同處。──《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被殺」:指受死刑。――《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是關於償還罪之代價的律法,規定各人只對自己的罪負責(18:18-20)。此律法根據創造的原則,將每一個人視為獨立的人格體。同時,此律例是為了不使以色列隨從外邦人的邪惡——滅絕罪犯的子女甚至是親族的連帶處刑法而制定的(18:19,20)。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6指出,兒子不能因父親的罪而被殺害。但根據撒母耳記下十二15-18,大衛與拔士巴所生的兒子,卻因父母的罪孽而死。為要使持續了三年的饑荒結束,掃羅的七個孫兒被殺,只因為掃羅所犯的罪(參撒下二十一5-9)。我們怎能使這些記載和諧一致呢?】

     申命記二十四16所記載的,是一條概括的命令;假如作子孫的沒有牽涉入先祖所犯的罪中。那麼,在世上的法庭及政府就不能把父親或祖先的罪名推到兒子或後代的身上。聖經清楚指出,在神面前,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假如某人因惡行而有罪,或不信,不悔改相信神藉流血於祭壇上所彰顯的恩慈,這人將會因自己的罪孽而死亡;他之所以死,並非因父親犯罪之故。假如某人正直而是個真信徒,他會被神判為義;但假如他抗拒神的恩典,就不能因他父親的公義而被神定為清白(參耶三十一2930;結十八1-20)。根據列王紀所記載猶大國的歷史,當約阿施被弑身亡後,他的兒子亞瑪謝只治死那些行弑者,而客讓其後人繼續存活(參王下十四6)。

         雖然聖經已肯定地立下一條司法上的原則——照各人的行為而審定這人自己。但聖經亦清楚地顯示,在殺人這罪行上,神將至終審斷的職責保留給他自己。在大衛及拔示巴喪子的那個情況裡,當拔示巴仍然是烏利亞的妻子時,卻懷了大衛的骨肉。(在舊約的背境下)他們之所以喪子,是基於神的審判,因為這對父母所犯的是死罪(參利二十10有關姦夫淫婦被定罪之例)。因此,那孩子不是因父母所犯的罪而受懲罰,反而是因著嬰兒之死,父母便受到懲治。

       至於掃羅王孫兒之死,所牽涉的並非一般罪孽;這次殺人事情與國家的罪有關,以色列全國都受影響。掃羅於何時及怎樣屠殺基遍人,我們不得而知,但經文卻告訴我們,這些事件嚴重地破壞約書亞與基遍人奉耶和華之名所立的約(參書九3-15)。雖然基遍人是施詭計而藉詞與以色列人立約,但以色列全國在以後的日子裡都受制於這個誓言了。因此,掃羅身為以色列政府的首領而向無辜的基遍人施加暴行;在神看來,以色列人破壞了與基遍人所立的約,就必要受懲罰。神以一次饑荒殺死大量以色列人,直至能滿足他公義的要求為止。神經已延遲施行這次懲罰,待至這饑荒對以色列國安全造成最少危害時才施行——即是以色列的列邦已被擊敗,在大衛王的統轄底下。

         無論如何,因饑荒而死的人為數眾多,這迫使大衛求問神;這次災害的原因何在?神回答大衛:「這饑荒是因為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撒下二十一1)掃羅及其兒子已戰死沙場,於基利波山之役被非利士人擊殺;然而,必須因著他所犯的罪而作出補償。血仇要報在掃羅的七個後裔身上,因為七這個數目象徵了神的全部工作。以色列人親身體驗到這莊嚴的一課,便懂得他們因著耶和華之名而與外邦所立的約,必須不惜任何代價來遵守。    在特殊的情況裡,因著神秉行公義,不可向兒女追討父母的罪的這項條例,也會有例外。在上文提及的兩個例子裡,假如死者有機會繼續存活,得享與常人相若的壽數,他們多數會選擇仿效父母或先祖的惡行,因而會更嚴重地傷害周圍的人。只有神才肯定知道將來會發生何事,亦只有他能預知每個新的靈魂將會落在什麼情況中。假如人沒有事先得到神允准就施行預防性的懲罰(正如約書亞及耶利哥的百性),就是不公義及放肆的表現。──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申二十四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受苦,神拯救過他們;現在,他們也應體恤寄居的、孤兒與寡婦,在他們有困難時,不可乘人之危。參《出埃及記》二十三6,9;《申命記》二十七19. ──《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四17~18神根據滿有恩典與憐憫的出埃及救贖事件,命令以色列百姓當對貧窮而為社會所忽視的人施行恩典與憐憫。此原理是蒙恩典的當施行恩典,像自己蒙了恩典一樣(18:21-35)。對弱者的保護與關愛,這就是律法所不斷關注的(10:18,19;22:21,22;19:33,34)。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18「要紀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申二十四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路得從這律法中得益(比較得二3)。――《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看《利未記》十九910。這裡特別提到橄欖樹。為了人道的理由,社會應有救濟與撫恤的安排。拿俄米與路得靠這制度可以在以色列地生活下去(得二章)。──《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二十四19~22關於使窮困鄰人得以維持生計的律法: 本律例指出,收割莊稼時不要收割淨盡,乃要故意留下一些,使窮困人藉此幫補生計。此律法的目的是,使以色列百姓能夠積極地關心貧窮的鄰人,且施行慈愛與憐憫,藉此認識到自己是常活在神之大恩典中的百姓(23:24,25)。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二十四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打橄欖樹」:即搖動樹枝,讓熟橄欖跌落地上。――《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二十四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申二十四22「你也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思想問題(第24章)】

1 有關休妻的條例(1-4),主耶穌在新約曾作什麽解釋?參可10:1-12。婚姻之約既是應尊重的,人擇偶應如何謹慎其事?

2 以色列人若惡待同胞(7),便要受極刑。基督徒若使教內弟兄姊妹在信心上或利益上受虧損,是否也該受譴責?參可9:42; 林前6:6-8等。

3 試從民12章找出米利暗患上大麻瘋的原因。這給我們什麽警惕呢?

4 對待欠債人和雇工,怎樣是對,怎樣是錯?參10-15節。在今日高度競爭的社會裡,常有欺壓他人、利用別人來鞏固自己地位的事,信徒當如何保守自己、討神喜悅?

5 16節的條例有保護的作用。基督徒當如何運用這種處事分明,不感情用事的原則?

6 以色列人在秉公行義、憐恤孤寡的事上要紀念什麽?神救贖信徒的恩典,當怎樣激勵信徒愛人如己呢?參太18:22-35; 7:47; 19:8; 提前1:13-16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