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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志下第十九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約沙法王回轉歸向神】

  一、虛心接受戶的勸勉(1~3)

  二、在各城設立審判官,告誡他們要秉公辦事(4~11)

 

貳、逐節詳解

 

【代下十九1「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的回耶路撒冷,到宮裡去了。」

  〔呂振中譯〕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回耶路撒冷,到宮裏。

  〔原文字義〕約沙法」耶和華已審判;「平平安安」平安,完全,健全。

  〔文意註解〕「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的回耶路撒冷,到宮裡去了」:『平平安安的』意指沒有受到戰爭的傷害,若非得到耶和華神的「幫助」(代下十八31),無疑必會喪生在亞蘭車兵長的槍下;『回』指從基列拉末的戰場回來(代下十八28)

 

【代下十九2「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

  〔呂振中譯〕見異象者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和約沙法王見面,對他說:『你哪可幫助惡人、愛那恨惡永恆主的人呢?因此那出於永恆主的震怒就要臨到你了。

  〔原文字義〕哈拿尼」優雅的;「耶戶」耶和華是他;「幫助」援助,支持;「恨惡」懷恨。

  〔文意註解〕「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先見哈拿尼』他曾指責約沙法的父王亞撒與亞蘭王便哈達聯盟(代下十六7),因此被亞撒囚禁(代下十六10);『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先見哈拿尼、耶戶父子倆分別指責亞撒、約沙法王父子倆,所不同的是約沙法並沒有因此惱恨耶戶,反而虛心接受他的勸勉。

         「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惡人那恨惡耶和華的人』指北國以色列亞哈王和王后耶洗別。

  〔話中之光〕()當約沙法與亞哈結親(代下十八1)、與亞哈一同出征(代下十八28)的時候,神並沒有說話。等他死裡逃生、心有餘悸地回來的時候,神才差遣先知「出來迎接」他,讓他清清楚楚地明白這是「耶和華的忿怒」,也讓我們明白神為什麼忿怒。約沙法只有經歷了失敗,才能體會「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的後果;教會也只有經歷了失敗,才能明白「一點麵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加五9)

         ()北國和南國都是雅各的後代,表面上都是兄弟,實際上有著根本的分別。約沙法竭盡全力地「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結果不但沒有能用愛心幫亞哈學好,反而使自己的兒子和孫子都跟著學壞,「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下八1827),給國度帶來了極大的災難。我們若以福音和愛心的名義,犧牲真理、與世界摻雜,甚至與不信的人聯合起來搞「萬教歸一」,也會重蹈約沙法的失敗、面臨神的忿怒。信徒「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

 

【代下十九3「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神。” 」

  〔呂振中譯〕然而你還有良好的表現,因為你從國中將亞舍拉神木肅清,你並且立定了心意尋求神。』

  〔原文字義〕除掉」焚燒,燒毀;「立定」堅定,牢固。

  〔文意註解〕「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神」:『善行』聖經裡的「善行」主要的還不是待人良善,而是向著神顯出良善說的(參王上十四13),約沙法的善行總結於下面兩句話,就是除掉偶像和尋求神;『木偶』象徵巴力之妻「亞舍拉」的木柱,它在此代表一切偶像假神;『立定心意』原文是「把心意放在」,就是「全心全意地」的意思;『尋求神』指承認祂是獨一的真神,並向神禱告、敬拜與事奉(參申六4~5)

  〔話中之光〕()消極方面除掉一切與偶像假神有關連的事物,積極方面立定心意尋求神,乃是在神眼中看為「善行」的事,也是我們蒙恩的路。

         ()南北聯軍的慘敗,是因為「耶和華的忿怒臨到」(2)他們。北國的亞哈陣亡了,南國的約沙法卻「平平安安地回耶路撒冷」(1),是因為他「還有善行」、「立定心意尋求神」,所以蒙神恩典、繼續被神使用。而約沙法痛定思痛,接受先知的責備,對人的本性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結果就進一步「引導民歸向耶和華」(4)。因為「沒有對自己的認識,就沒有對神的認識」,而「沒有對神的認識,就沒有對自己的認識」(加爾文《基督教意義》)

 

【代下十九4「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

  〔呂振中譯〕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到以法蓮山地,勸導人民回歸向永恆主他們列祖的神。

  〔原文字義〕出巡」前往,前行;「別是巴」七倍誓約的井;「以法蓮」兩堆灰燼,我將獲雙倍果子。

  〔文意註解〕「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出巡民間』指躬親訪問民疾、體察民情;『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指從南國猶大的南界到北界,表徵全國各地。

         「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引導...歸向』說出訪問的重點,乃是恢復與耶和華神的正常關係。

  〔話中之光〕()約沙法和他的父親亞撒不同,雖然先知對他的責備與對亞撒的一樣嚴厲(代下十六7~9),但他心裡卻沒有苦毒和不滿,而是以悔改回應管教。在神的光照面前,他不但完全降服,而且振作起來、彌補過錯,「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

         ()教會領袖們最重要的課題,乃是引導信徒們歸向真神。為著這個目標,身為領導的人們,必須花時間接觸並體察聖徒們的實際情況。

 

【代下十九5「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

  〔呂振中譯〕他又在猶大地一切的堡壘城、一城一城設立審判官,

  〔原文字義〕設立」配置,安放。

  〔文意註解〕「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堅固城』指派駐軍隊的堡壘,可能有助於執行審判的結果;『設立審判官』按照律法、誡命、律例、典章(10),公正地判斷民間的爭訟案件(810)

  〔話中之光〕()約沙法在各城「設立審判官」,是根據律法的要求(申十六18)。雖然這些審判官是約沙法設立的,但是他並沒有要求這些官員貫徹君王的意志,反而提醒他們:「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6)

         ()「約沙法」這名的意思是「耶和華判斷」,約沙法人如其名,在內政上不獨以神的律法教化百姓(代下十七7~9) 更加強了摩西及大衛以來的司法制度(申一16 代上廿六29):在每一個城裡都設立了審判官,在耶京則設有終審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各城的疑難或上訴的案件。最高司法方面,分別由大祭司亞瑪利雅負責宗教案件、猶大族長中的西巴第雅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

 

【代下十九6「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祂必與你們同在。」

  〔呂振中譯〕對審判官說:『你們所作的、你們要看清楚;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了人,乃是為了永恆主;你們說判斷話時候、永恆主是和你們同在的。

  〔原文字義〕謹慎」凝視,察看;「判斷(首次)」斷定是非;「判斷(末次原文雙字)」言論,宣判(首字);判決,執行審判(次字)

  〔文意註解〕「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辦事』指審判案件;『應當謹慎』指審慎地考慮各種情況與因素,然後才下公正的判斷。

         「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不是為人』指不僅不是為兩造當事人,甚且不是為君王當局;『乃是為耶和華』換句話說,是為伸張公義,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其最終目的,是為榮耀神自己。

         「判斷的時候,祂必與你們同在」:意指斷案時若心存正直,神光照隱情,顯明一切真相。

  〔話中之光〕()約沙法與亞哈結親,是自己不謹慎的結果。因此,他反復提醒審判官「應當謹慎辦事」(6~7)。因為失敗的經歷告訴他,人都是不可靠的,過去在神面前的準確,並不等於將來也能準確,所以時時事事都「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7)

         ()本節的話是審判官的行為指南,表明了神主宰審判。事實上,以色列人沒有明確區分民事法和宗教法,一切立法都來自神。如摩西把百姓之間的紛爭帶到神面前(出十八19)。摩西律法還記錄有應「奏告神面前的案件」(出二十一6;二十二6以下)。對於以色列民族來講,律法的根據就是神的公義,宗教、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屬于神(申一17),因此審判官作為神的代辦人,必須作公正的審判。

         ()雖然這些審判官是約沙法設立的,但是他卻要求他們為神審判。 我們僱用基督徒時,究竟是希望他們為我們工作還是為神工作?如果我們的工作裡 面有「為神工作」的成份,那工作的內涵會有怎樣的不同?

 

【代下十九7「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

  〔呂振中譯〕現在你們對永恆主要有畏懼的心;你們要謹慎辦事;因為永恆主我們的神無不公道;他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

  〔原文字義〕敬畏」恐懼;「謹慎」觀察,留心注意;「偏待」抬舉,偏愛。

  〔文意註解〕「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敬畏耶和華』意指心存懼怕,無論對事或對人,害怕招致神的不悅;『謹慎辦事』請參閱6節註解。

         「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沒有不義』意指公正合理,重在對事;『不偏待人』意指公平正直,重在對人;『不受賄賂』意指光明正大,重在對物。

  〔話中之光〕()凡是斷案不能代表神的,就是不義、不公、不廉。這種人恐怕在將來神的國度裡,也是無分無關,只能在黑暗中咬牙切齒,悔恨不已(參太二十四49~51;二十五30)

 

【代下十九8「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呂振中譯〕約沙法也在耶路撒冷從利未人和祭司跟以色列人父系族長中設立了人為永恆主施行判斷,解決爭訟;他們駐在耶路撒冷〔傳統:他們就回耶路撒冷去〕。

  〔原文字義〕派定」配置,安放;「爭訟」爭辯,爭論。

  〔文意註解〕「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在耶路撒冷設立「終審法庭」,為耶和華神作最終判斷,此法庭成員由利未人、祭司和族長中挑選能人擔任。

         「就回耶路撒冷去了」:『回...去』原文是複數型態,故本句話有兩種解釋:(1)約沙法和隨行官員在完成出巡任務後回耶城;(2)有古卷作「他們駐在耶路撒冷」,「他們」指「終審法庭」的審判官們。

 

【代下十九9「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

  〔呂振中譯〕約沙法吩咐他們說:『你們要有敬畏永恆主的意念、忠實可靠、有純全的心去辦事。

  〔原文字義〕囑咐」命令,吩咐;「忠心」忠誠,堅定不移;「誠實(原文雙字)」完全的,完美的(首字);心意,內在自我(次字);「辦事」製作,工作。

  〔文意註解〕「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敬畏耶和華』請參閱7節註解;『忠心誠實』原文意思是「忠誠並具備完全的心」。

  〔話中之光〕()敬畏、心、誠實」乃是審判官必須具備的三大品格。今天教會的管理者和社會法庭的審判官,應當以此為標準,認真省察自己的審判是否符合神的真理和忠義。

 

【代下十九10「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祂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

  〔呂振中譯〕你們的族弟兄住在各城,凡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面前,或是為了兩方面的流血、或是在律法與誡命、律例、典章之間有爭執,你們總要開導他們,免得他們得罪永恆主,以致他的震怒臨到了你們和你們的族弟兄;你們這樣行、就不至於有罪責了。

  〔原文字義〕律法」指引,教誨;「誡命」誡命,命令;「律例」法規,條例;「典章」判決,判斷的基準;「警戒」警告,告誡。

  〔文意註解〕「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你們這裡』指設在各城的「初審法庭」,和設在耶路撒冷的「終審法庭」。

         「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為流血』指謀殺案件;『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指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宗教案件。

         「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意指任何違犯的行為都是得罪神。

       以致祂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祂的忿怒』指神的懲罰。

       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你們』指審判官們。

  〔話中之光〕()約沙法與亞哈結親,討好了人,卻得罪了神。有了這樣慘痛的失敗經歷,他對人的罪性和「耶和華的忿怒」(1)就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所以反復提醒審判官「應當敬畏耶和華」(79),「忠心誠實辦事」(9);不要害怕得罪人,而「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祂的忿怒臨到」(10)

         () 約沙法降服在神的光照之下,所以能吸取教訓,使失敗成為祝福,把管教變為「警戒」(10)。今天,神也常常允許我們陷入失敗之中,但目的不是讓我們在失敗中沉淪,而是要我們在失敗中學習功課,更深地認識自己、認識神。我們如果不在神面前強嘴自辯,也不在眾人面前文過飾非,就能像約沙法一樣,讓失敗成為造就人的見證。因為反面教材,常常比正面的教導更能幫助我們領會什麼是「敬畏、謹慎、忠心、誠實」(79)的事奉。

 

【代下十九11「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呂振中譯〕看哪,凡屬永恆主的事、有祭司長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家首領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做官吏。你們要剛強辦事;願永恆主和善人同在。』

  〔原文字義〕亞瑪利雅」耶和華說,耶和華已應許;「管理(兩次)(原文無此字)「以實瑪利」神會聽見;「西巴第雅」耶和華所賜的;「壯膽」強壯,剛強,奮勇自強。

  〔文意註解〕「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屬耶和華的事』指事奉、敬拜神的事,亦即指宗教事務。

         「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屬王的事』指民政士物,亦即指世俗事務;『西巴第雅管理你們』意指西巴第雅是行政長官;『利未人作官長』意指利未人作輔佐官。

         。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壯膽辦事』意指不要怕得罪人,但要怕得罪神;『善人』指「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9)的人。

  〔話中之光〕()分類、分層負責;怕得罪神而不怕得罪人。無論在教會中或在社會上,都可以應用本節聖經所啟示的原則。但願神與持守此原則的人同在,並賜福給他們。

 

叁、靈訓要義

 

【】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歷代志下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歷代志下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