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第十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簽名立約】 一、簽名立約的名單(1~27節) 1.官長(1節) 2.祭司(2~8節) 3.利未人(9~13節) 4.民的首領(14~27節) 二、簽名立約的內容(28~39節) 1.謹守遵行律法(28~29節) 2.絕不與迦南地的人通婚(30節) 3.嚴守安息日與安息年(31節) 4.定例捐獻神殿所需銀錢、費用和柴火(32~34節) 5.按照律法奉獻初熟土產、頭胎兒子、首生牛羊和十分之一(35~39節) 貳、逐節詳解 【尼十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呂振中譯〕「〔希伯來經卷作尼十2〕蓋印的是以下這些人:哈迦利亞的兒子巡撫尼希米和西底家、」 〔原文字義〕「哈迦利亞」耶和華所教化的;「尼希米」耶和華撫慰;「西底家」耶和華是公義的。 〔文意註解〕「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按原文緊接在尼九38的後面,希伯來經卷將九38編為十1。此處暗示省長尼希米和九章所記利未人認罪的禱告很有關係,甚至可能是認罪行動的發起人和背後指導者。 「西底家」:他的真實身份不明,但因他列在第一類行政長官的簽名中,故極可能是省長的書記官。有謂此份名冊是由西底家製作並保管。 本章1~27節所記簽名立約的名單,共分成四類,每一類均由家族族長或代表人簽名,故本書中所記的一些領頭人物,未記在此名單中,是因為他們所屬的家族已由別人代表簽名。例如文士以斯拉(參八1),已由西萊雅(參2節;拉七1)代為簽名。 【尼十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呂振中譯〕「和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原文字義〕「西萊雅」耶和華是統治者;「亞撒利雅」耶和華已幫助;「耶利米」耶和華所指定的。 〔文意註解〕「祭司西萊雅」:有謂當時的大祭司以利亞實(參三1),因為行為失檢(參十三4,7,28),而由西萊雅取代,故列在第二類祭司中的首席。祭司簽名的共有二十一位(參2~8節)。 【尼十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呂振中譯〕「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原文字義〕「巴施戶珥」自由;「亞瑪利雅」耶和華說,耶和華已應許;「瑪基雅」我的王是耶和華。 【尼十4】「哈突、示巴尼、瑪鹿、」 〔呂振中譯〕「哈突、示巴尼、瑪鹿、」 〔原文字義〕「哈突」聚集;「示巴尼」耶和華所加增的;「瑪鹿」謀士。 【尼十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呂振中譯〕「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原文字義〕「哈琳」獻身的;「米利末」提升;「俄巴底亞」耶和華的僕人。 【尼十6】「但以理、近頓、巴錄、」 〔呂振中譯〕「但以理、近頓、巴錄、」 〔原文字義〕「但以理」神是我的審判;「近頓」園丁;「巴錄」受祝福的。 【尼十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呂振中譯〕「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原文字義〕「米書蘭」朋友;「亞比雅」耶和華是父親;「米雅民」右手而來的。 【尼十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呂振中譯〕「瑪西亞、璧該、示瑪雅:這些人是祭司。」 〔原文字義〕「瑪西亞」耶和華的安慰;「璧該」我的快樂;「示瑪雅」被耶和華聽見。 【尼十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呂振中譯〕「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原文字義〕「利未」聯合;「亞散尼」耶和華垂聽;「耶書亞」耶和華是被拯救;「希拿達」哈大的恩惠;「賓內」被建立;「甲篾」神是上古者。 〔文意註解〕「又有利未人」:利未人簽名的共有十七位(參9~13節)。 【尼十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呂振中譯〕「還有他們的族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毘萊雅、哈難、」 〔原文字義〕「示巴尼」耶和華所加增的;「荷第雅」我的最高權威是耶和華;「基利他」殘廢的;「毗萊雅」耶和華成就奇事;「哈難」他是仁慈的。 【尼十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呂振中譯〕「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原文字義〕「米迦」有誰像神;「利合」寬闊的地方;「哈沙比雅」耶和華已思量。 【尼十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呂振中譯〕「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原文字義〕「撒刻」留意的,注意的;「示利比」耶和華已使成焦土;「示巴尼」耶和華所加增的。 【尼十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呂振中譯〕「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原文字義〕「荷第雅」我的最高權威是耶和華;「巴尼」建立;「比尼努」我們的孩子。 【尼十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呂振中譯〕「又有人民的首領: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原文字義〕「巴錄」跳蚤;「巴哈摩押」摩押之坑;「以攔」永生;「薩土」他的明亮;「巴尼」建立。 〔文意註解〕「又有民的首領」:指平民的領袖,簽名的共有四十四位(參14~27節)。全部官長、祭司、利未人、民的首領等四類簽名人數總共八十四位(參1~27節)。 【尼十15】「布尼、押甲、比拜、」 〔呂振中譯〕「布尼、押甲、比拜、」 〔原文字義〕「布尼」建造;「押甲」神是大能;「比拜」我的洞穴。 【尼十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呂振中譯〕「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原文字義〕「亞多尼雅」我主是耶和華;「比革瓦伊」在我體內;「亞丁」有品味的,味美可口的。 【尼十17】「亞特、希西家、押朔、」 〔呂振中譯〕「亞特、希西家、押朔、」 〔原文字義〕「亞特」束縛者;「希西家」耶和華是我的力量;「押朔」他幫助。 【尼十18】「荷第雅、哈順、比賽、」 〔呂振中譯〕「荷第雅、哈順、比彩、」 〔原文字義〕「荷第雅」我的最高權威是耶和華;「哈順」豐富;「比賽」征服者。 【尼十19】「哈拉、亞拿突、尼拜、」 〔呂振中譯〕「哈拉夫、亞拿突、尼拜、」 〔原文字義〕「哈拉」拔出;「亞拿突」禱告蒙應允;「尼拜」多產的。 【尼十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呂振中譯〕「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原文字義〕「抹比押」蛾殺手;「米書蘭」朋友;「希悉」豬。 【尼十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呂振中譯〕「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原文字義〕「米示薩別」神拯救;「撒督」公義;「押杜亞」認識,知道。 【尼十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呂振中譯〕「毘拉提、哈難、亞奈雅、」 〔原文字義〕「毗拉提」耶和華拯救;「哈難」他是仁慈的;「亞奈雅」耶和華已回應。 【尼十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呂振中譯〕「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原文字義〕「何細亞」拯救;「哈拿尼雅」神已眷顧;「哈述」考慮周到的。 【尼十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呂振中譯〕「哈羅黑、毘利合、朔百、」 〔原文字義〕「哈羅黑」低語者;「毗利哈」一片片;「朔百」自由。 【尼十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呂振中譯〕「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原文字義〕「利宏」慈憐;「哈沙拿」耶和華已經靠量;「瑪西雅」耶和華所作的。 【尼十26】「亞希雅、哈難、亞難、」 〔呂振中譯〕「亞希雅、哈難、亞難、」 〔原文字義〕「亞希雅」耶和華的兄弟;「哈難」他是仁慈的;「亞難」雲。 【尼十27】「瑪鹿、哈琳、巴拿。」 〔呂振中譯〕「瑪鹿、哈琳、巴拿。」 〔原文字義〕「瑪鹿」謀士;「哈琳」獻身的;「巴拿」憂傷痛苦。 【尼十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呂振中譯〕「其餘的人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當殿役的、和一切自己分別離絕四圍各地別族之民而歸服神律法的、他們的妻子和兒女、凡有知識能分辨是非的:」 〔原文字義〕「離絕」分開,隔開;「知識」智慧的,熟識;「明白」分辨,理解。 〔文意註解〕「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指前列八十四位簽名者(參1~27節)以外所有的以色列人。 「尼提寧」:指服事利未人和祭司的僕役。 「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指一切改信猶太教的外邦人,他們不再接受迦南地居民的影響,而全心歸服神的律法。 「凡有知識能明白的」:指對律法的內涵和要求具有理解力,又對自己的行為能負責任的。 【尼十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呂振中譯〕「都堅持跟着他們的族弟兄貴顯人參加發咒起誓的事、要力行神的律法,由神的僕人摩西經手所傳授的,要謹守遵行永恆主我們的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原文字義〕「貴冑」偉大者,威嚴者;「遵行(首字)」行走,生活方式;「謹守」保守,看守,遵守;「遵行(次字)」製作,作;「誡命」命令;「典章」審判,公平,公正;「律例」法規,條例。 〔文意註解〕「發咒起誓」:指發誓若違約,願接受咒詛(參耶三十四18~20)。 「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律法乃下列誡命、典章、律例的總稱,本句指明文記載在「摩西五經」內一切律法,包括誡命、典章、律例都必遵行。 「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本句乃前句不同方式的重述,意義相同。 〔話中之光〕(一)其實,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加三11);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加三10)。 (二)神藉祂僕人摩西頒佈律法的本意,乃是將眾人都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救主基督那裡,所以律法不過是訓蒙的師傅(參加三23~24)。 (三)他們簽名立約、發咒起誓的存心可嘉,但不夠認識自己的軟弱無能,難怪他們以前的列祖(參尼九章),並在他們以後的歷代子孫,都一再違背誓約。 【尼十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呂振中譯〕「就是說,我們決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別族之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原文字義〕「嫁給」給,安放;「娶」拿,接受。 〔文意註解〕本節意指絕不讓自己的兒女與迦南地外邦人居民的兒女通婚,以免受他們所拜偶像假神的影響。 〔話中之光〕(一)他們的先祖,聰明絕頂的所羅門,尚且因娶外邦人女子而被誘惑,去隨從別神(參王上十一1~4),可見嫁娶一事,對我們在神面前的情況相關重大。 (二)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 【尼十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呂振中譯〕「這地別族之民若在安息之日帶了外貨、就是穀子、來賣,其實,我們在安息日或是任何聖日都決不可向他們買。我們一定要放棄第七年的收穫、以及每一個債主的債權。」 〔原文字義〕「糧食」穀粒,玉米;「耕種」(原文無此字);「追討(原文兩個字)」人手,下手(首字);負擔,承受(次字)。 〔文意註解〕「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意指每逢安息日(每七日的最末日)和節期聖日。 「這地的居民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意指在安息日和節期聖日不作買賣(參摩八5)。 「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第七年即安息年,律法規定要休耕(參出二十三11;利二十五4),且要豁免債務(參申十五2)。 〔話中之光〕(一)守安息日的原意是,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參賽五十八13),來到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這裡,得享安息(太十一29)。 (二)守安息年的用意,一面叫地——我們是神所耕重的田地(林前三9),恢復生產力,另一面是要顧到窮人——靈命窮乏的弟兄姊妹。 【尼十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 〔呂振中譯〕「我們又為自己立了法令、叫自己每年各獻銀一舍客勒〔「舍客勒」:大的約等於一兩小的約等於半兩〕三分之一,做我們的神之殿的用處:」 〔原文字義〕「定」設立,安放;「例」命令;「使用」勞動,工作,服侍。 〔文意註解〕「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指在神所定的律法之外,依自己的負擔和能力,設定自己必須遵守的事項。 「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從前規定二十歲以上的男丁須奉獻半舍客勒給神作贖生命的禮物(參出三十13~15),後因被擄而已多年沒有執行,以致神殿的正常費用沒有著落,現為著讓神殿能夠正常運作,照目前的經濟情況,酌減為三分之一舍客勒,折合約3.83公克。 〔話中之光〕(一)信徒在正常的十分之一奉獻之外,照著自己的負擔和能力,可以自行定例,幫助教會應時的需要(例如買會所等),這是神所悅納的。 (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九7)。 【尼十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神殿裡一切的費用。」 〔呂振中譯〕「就是做陳設餅、不斷獻的素祭、不斷獻的燔祭、安息日初一日制定節期所獻的、做聖物和為以色列人除罪的解罪祭、以及我們的神殿裏一切工作的費用。」 〔原文字義〕「月朔」新月;「節期」指定的時間;「聖物」分別,神聖;「費用」供職,用途。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明為甚麼定例奉獻三分之一舍客勒給神殿之用意(參32節)。 「陳設餅」:用細麵粉烤成,每安息日擺在耶和華面前,一共十二個(參利二十四5~9)。 「常獻的素祭和燔祭」:指每日早晨和黃昏須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參出二十九38~41)。 「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指每逢聖日須獻上的聖物(參民二十八9,11,16等)。 「以色列人的贖罪祭」:指為全會眾獻上的贖罪祭(參民二十九5,11,16等)。 「我們神殿裡一切的費用」:指除了上述各項以外,神殿其他一切必須的費用。 【尼十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裡,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 〔呂振中譯〕「我們也為供獻木柴的事來拈鬮:祭司、利未人和人民都在一起拈;按照我們父系的家族、年年在指定的日期將木柴奉到我們的神的殿,好燒在永恆主我們的神的祭壇上,照律法上所寫的。」 〔原文字義〕「掣」倒下,使籤落在;「籤」抽籤用的小卵石。 〔文意註解〕「獻祭的柴」:祭壇上的火要終年不熄(參利六12),供獻早、晚祭等之用,故需要大量木柴。 「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神的壇即指祭壇。 【尼十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 〔呂振中譯〕「我們也一定要年年將我們土地上的首熟物和各樣樹的一切首熟果子都奉到永恆主的殿;」 〔原文字義〕「初熟的」最先成熟的;「奉到」進入,使帶來。 〔文意註解〕「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土產指穀物等糧食,「初熟的土產」可能指收割時的第一捆(參出二十三19)。 〔話中之光〕(一)初熟的果子預表基督(參林前十五23);基督徒在萬物中也是初熟的果子(參羅八23);一切受造之物,都在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參羅八19)。 (二)「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羅八23),理當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羅十1)。 【尼十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裡供職的祭司,」 〔呂振中譯〕「我們也要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牲口、就是我們頭胎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的神的殿,交給我們的神的殿供職的祭司;」 〔原文字義〕「頭胎」頭生的,長子;「首生的」長子的權利;「供職」伺候,服事。 〔文意註解〕「頭胎的兒子」:在神擊殺埃及地一切長子的時候,以色列人的長子因有羔羊的血保護,得免被殺(參出十二21~30),是基督所救贖的,故是屬神的。後來神揀選利未支派代替一切以色列人的長子服事神(參申十8)。 「首生的牛羊」:無瑕疵的頭生牛羊要獻作祭物之用(參民十八17)。 〔話中之光〕(一)「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裡供職的祭司」: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十二1)。 (二)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羅十四7~8)。 【尼十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神殿的庫房裡,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呂振中譯〕「並要將我們初熟的粗麥麵和舉獻物、各樣樹的果子、新酒、新油、奉給祭司,交在我們的神之殿的貯藏室裏、也要將我們地土上所出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為是他們利未人在我們耕種的一切鄉鎮收取着十分之一獻物的。」 〔原文字義〕「初熟」首先,最好的(原文和35節的「初熟」不同字);「所磨的麵」細粉,麵糰;「初熟的果子」(原文無「初熟」字樣);「新酒」新醡出的酒;「庫房」房間。 〔文意註解〕「初熟之麥子」:按原文初熟不僅指時間上第一,也指品質上第一。 「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利未人原靠此十一奉獻維生(參民十八21),但後來以色列人沒有遵行此項規定,迫使利未人四散到各地自謀生計,所以當以色列人第一次隨所羅巴伯從被擄之地歸回猶大地時,利未人的數目很少(參拉二40~42),第二次隨以斯拉歸回時,起先竟沒有利未人在內(參拉八15),經以斯拉特地打發人去招請才勉強有三十八位加入行列(參拉八18~19)。 〔話中之光〕(一)神的物當歸給神(太二十二21);我們奉獻給神的人事物,應當是最好的(本節「初熟」的原文意思),要讓最佳的人才投入神職事奉,將最寶貴的時光獻給神,最寶貝的東西獻給神才對。 (二)信徒在教會中,應當關心神職人員的生活所需,要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全時間投入事奉的神職人員,應當在事奉上全力以赴,以免受之有愧。 【尼十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 〔呂振中譯〕「利未人收取十分之一獻物時、亞倫的子孫中要有一個祭司同利未人在一起;利未人也要將這些十分之一獻物的十分之一奉上去到我們的神的殿,交在庫房的貯藏室裏。」 〔原文字義〕「屋子」房間;「庫房」倉庫,儲藏室。 〔問題改正〕「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一般傳統的解釋,以色列奉獻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利未人再從中取十分之一奉獻給祭司(參民十八26~28)。然而按當時的情形看,歸回猶大地的祭司人數似乎較利未人為多(參2,9,37節註解),故合理的解釋,那些從以色列人收受十分之一奉獻的利未人,應當包括祭司在內,因為祭司是亞倫的後裔(參利一5),他們也屬利未支派(參出四14)。 〔文意註解〕「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意指在處理奉獻之財物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免得發生是非事故,也能消除流言蜚語(參林後八18~20)。 「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指利未人在收受以色列人十分之一的奉獻之時,也要從中抽取十分之一奉獻給神殿,作為神殿的正常運作所需。 〔話中之光〕(一)教會中處理財物時,應當光明正大(參林八21),絕不給撒但留下餘地,使牠有攻擊教會的機會。 (二)「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全職事奉主的工人,從教會得到財物的供應中,也應當有十一的奉獻。 【尼十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呂振中譯〕「因為以色列人和利未人的子孫要將五榖、新酒、新油、的提獻物奉到貯藏室裏、就是收存聖所器皿的地方、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地方。我們決不將我們的神的殿棄而不顧。」 〔原文字義〕「器皿」容器,器具,用具;「離棄」棄絕,撇下。 〔文意註解〕「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指位於聖殿內的房間。 「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指他們輪班供職時所住的房間,平時則與他們的家人住在聖殿之外(參三28)。 〔話中之光〕(一)「要將五穀、新酒、油為舉祭奉到…供職的祭司…所住的屋子」:換句話說,要有祭物才能供職,而基督乃是那更美的祭物(參來九23),我們若要對神有真實的事奉,便須要更多經歷並得著基督(參腓三8,12)。 (二)「不離棄我們神的殿」:教會是神的家(參提前三15),離棄教會生活的信徒,絕不可能有神的同在和祝福。 叁、靈訓要義 【靈命復興的實際】 一、全教會都有份於心靈的重整(1~27節) 1.省長尼希米(1節)——預表監督長老 2.眾祭司(2~8節)——預表先知、使徒、牧師、教師、傳福音的 3.利未人(9~13節)——預表執事 4.民的首領(14~27節)——代表全體信徒 二、心靈重整的重點(28~39節) 1.歸服神的律法(28~29節)——謹守遵行神的話 2.不與外邦人通婚(30節)——不愛世界 3.守安息日和安息年(31節)——與主合一,享受主裡的安息 4.顧到神殿的需用(32~34節)——奉獻支持教會各項屬靈的活動 5.獻上頭胎和初熟的產物(35~37節)——將最好的,即神的物歸給神 6.顧到利未人和供職的祭司所需(38~39節)——奉獻支持神職人員的生活需用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尼希米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尼希米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