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第十章短篇信息
目錄:
重燃愛火-“愛 神、愛殿、愛神僕”(于宏潔)
奮興大會(九1~十36)(賈玉銘)
尼希米記第十章釋義(林獻羔)
尼希米記箋記(十章)(于中旻)
尼希米記文字釋經證道(十章)(張策)
第十章 重燃愛火-“愛 神、愛殿、愛神僕”(于宏潔)
第十章定的題目是“重燃愛火 — 愛 神、愛殿、愛神僕”。他們在主面前得著復興以後,在 神面前悔改、認罪、歸向 神,然後與 神立約,更新他們對 神的奉獻和順服、遵行 神旨意的心志。
本章一開始就記載這些簽名的人,帶頭的是省長尼希米,接著是祭司、利未人,民間的首領,第28節講到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就是殿役,在殿裡面服事的),還有一切離絕臨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還有他們的妻子、兒女等等。首先他們藉著立約,給神家帶下祝福。
第九章尼希米的禱告,他們的悔改,在《以斯拉記》第九章也有一次類似的記載:他們發現神的百姓跟外邦女子結婚,或是女兒嫁給外邦人,與異族通婚的事,以斯拉知道時,心中痛苦,然後帶領神百姓歸向 神。這兩章可以對照著看,但是《以斯拉記》第九章和《尼希米記》第九章所記載的不是同一個時候,雖然處理的事有一些類似,特別是講到與異族的通婚。
《以斯拉記》9章2節,講到有人來告訴以斯拉,與異族通婚的事,講到「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以斯拉「一聽見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頭髮和鬍鬚,驚懼憂悶而坐。」(拉9:3)以色列的百姓發現以斯拉有這麼大的痛苦和強烈的反應,他們在 神面前就戰兢,都聚集在 神面前,一同在主面前認罪。特別是以斯拉在獻晚祭時,因他心中愁苦,就撕裂衣、袍,雙膝跪下,向 神禱告。那個禱告是非常感動人,雖然以斯拉自己沒有犯罪,可是他的禱告一直說“我們,我們”,“我們得罪,我們的罪孽”,這是一個非常有擔代的領袖,一個身體的看見,神百姓的失敗,他就算為他自己的失敗,他從來不自命清高地把他和神百姓分開。
第十章「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 神殿前的時候,以色列中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裡,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然後他們都起來,其他領袖也告訴他說:「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於是他們就都起來處理這件事情。從《以斯拉記》第9節,知道以斯拉的時候,發生事情的日期是9月20日。我們這裡讀的《尼希米記》是7月24日之後發生的事,所以不是同一件事。
但是從《以斯拉記》裡,可以看見當時類似的事情,嚴重腐化了神兒女們屬靈的生命。雖然他們從被擄之地歸回,為了神的旨意他們回到應許之地,可是仇敵沒有放過他們,特別是用情、色這些事來誘惑他們。聖潔的族類就跟外邦通婚,這時生命裡就開始有了摻雜;然後下一步,生活上就會被他們同化,也會有摻雜;到最後,就是事奉上、敬拜上的摻雜,也被他們同化。在《士師記》裡,我們清楚地看見,當時百姓的失敗也都是先藉著通婚,生命上出了問題;然後隨從他們的風俗,在生活上同化;
然後轉去拜他們的 神,講到在事奉、敬拜上的同化、摻雜。
為什麼要引用《以斯拉記》第九章,在這裡講到是首領、官長,在這些事上為罪魁,換句話說他們帶頭作這件事。當以斯拉下手去查這件事時,他們就去把娶了外邦女子,或是有混雜婚姻的人全部記出來。在《以斯拉記》裡,不僅 神清清楚楚的記載了歸回者的人數,在第十章也記載了這些在婚姻上、在生命上、在生活上開始摻雜、容許罪惡存在的這些人。你去讀名單,一定要讀出來,有祭司、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你讀下去,你是非常的難過,也是領袖們帶頭犯罪。
《以斯拉記》第九章看見了領袖們帶頭犯罪,對 神家的影響,跟後來以斯拉起來悔改,帶領 神百姓歸向 神,處理這件事。《尼希米記》第十章也是,百姓立約,要脫離罪惡,要遵行神的律法,也是領袖們帶頭,尼希米帶的頭。你要知道我們人的影響力,真是非常實在的一件事,它可以在正面上影響人,讓人轉向 神,讓人蒙福,讓人從失望中產生盼望,從痛苦中得到安慰;
同樣的,它也可以在反面上影響人,把人從
神面前帶偏, 帶得遠離 神、得罪 神。所以,我們一定要非常小心,尤其在 神家作領袖的。我們常說,作領袖的不是地位上的一個事情,而是在榜樣上、生命上、見證上的事情。我們一定要在榜樣、在生命、在生活上,成為眾人的榜樣,扛抬神家的責任。
請求弟兄姊妹,一定要常常為著神家,神的僕人們禱告。神家領袖失敗, 神的兒女們幾乎都失敗,你去讀列王記,讀歷代志,幾乎不變的原則。當君王能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百姓們就被帶領著歸向 神,然後 神就祝福他們。當這些領袖們失敗時,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神的刑罰、管教,百姓們的災難就臨到了,而且犯罪的事情遍滿全國。所以,我們一定要為神家的復興禱告,要為神家教會領袖禱告,也要為著神家的牧者禱告。
接著,我們看見一個非常好的見證。第28節,不光是領袖們,帶領歸向 神,也講到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他們作了兩件事,消極上:他們棄絕、離開了鄰邦的居民,跟他們有分別,不再跟他們同流合污,不再沆瀣一氣,不再跟他們一起墮落,一起摻雜的過生活,不再隨從今世的潮流或風俗過生活,他們跟外邦人分別。記得有一次Ernest Waldvogel 弟兄,上次我們請他來的時候,他主講的題目就是“ Dare to be different ”,就是怎樣在 神面前有勇氣敢過分別為聖的生活。在這裡有一班的百姓,他們帶著妻子、兒女,他們離絕鄰邦,他們歸服 神的律法。在消極上,他們離開跟鄰邦的這種不討 神喜悅的生活。在積極上面,他們順服 神律法,過一個願意順服 神律法的生活。這真是需要勇氣,特別在這樣的世代裡。
弟兄講到這個題目時,那時對年輕人也有很大的影響,因為在這個世代中,他們在學校裡,同伴的壓力,大家都追求世界,都玩這個,穿那個,頭髮染色,或是穿什麼樣的衣服,這些孩子在學校裡,他們有沒有勇氣能夠持守純正,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我們想到但以理能在那麼年輕進到王宮,立志不讓王膳玷污自己,他不用王膳,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今天我們在神家,先不要講社會,在家人面前,在不信主的同學、朋友面前敢為主作見證,就連有的時候在神家,都還有人不敢起來為主作見證,
怕別人嘲笑他說:這個人是個小牧師,小神父或是小聖人,好像怕被別人貼上標標籤,說這個人太愛主了。一個標籤在他身上,好像他是屬 神的人一樣。好像大家連愛主都不太敢,所以擘餅也不敢禱告,聚會也不敢交通,或是在 神家也不敢起來說勸勉的話,因為就怕別人說自己太屬靈了。
以前我們在教會裡,鼓勵弟兄姊妹擘餅起來禱告,就有一些人在後面影響說:我們為什麼要開口禱告?我們心裡愛 神就好了。我們為什麼要去接那些看得見的服事?我們只要作在暗中就好了。其實講這些話的人,心裡也是非常的驕傲。真正愛 神,是絕對當仁不讓,義無反顧的,我不在乎是看得見,是看不見的服事。如果看得見的服事,是因為工作的性質,它需要人看見,但是我不能因為要自表謙卑,或是自命清高,我就不接了,以至於那件事情沒有人去作。不是這樣的,神家裡有洞,就要去補;有約櫃,利未人、祭司們就是得去扛。我們在神家裡該作的事情,我們就該作,不要去在乎別人怎麼說我們。所以保羅說:人都不要論斷我,連我自己都不論斷我自己,因為判斷我的是 神。(林前4:3)。所以我們要勇敢地在 神面前,專心討 神喜悅,討 神稱許。至於說人有沒有掌聲,人有沒有批評,人有沒有誤會,那是人的事情,我們應該要勇於作一個分別為聖的孩子,在 神面前敢於歸向 神。
你可以想像那天的圖畫,就是在神兒女們復興的過程裡,結果就有一班的百姓他們特別站出來,並不是全部。聖經上讓我們可以看出來,並不是全部,而是有一些願意真正隔絕,離開外邦人,不再跟外邦人在一起的,願意起來順服 神律法,到 神殿裡,到以斯拉,或是到尼希米面前來參加這個認罪悔改大會,立約大會,甚至簽名、立約,這是百姓中的一部分,至於百分比是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可以知道那天有這樣的分別,我們甚至也可以想像得到,有外邦人在那裡嘲笑他們,反對、攻擊這件事。
這些人不僅要去面對外面的代價,也得面臨他們心中的割捨。從《以斯拉記》第九章、第十章可以看得出來,
他們就斷絕當初所建立的婚姻。因為他們知道那是錯的,是得罪 神的事情,所以他們起來對付這件事。底下我們就看見他們的歸回,說到“重燃愛火”。這些人當初,尤其他們的祖先是帶著愛回到的耶路撒冷,回到了錫安
─ 應許之地,他們就是為了讓 神的心得到滿足,讓 神的旨意能夠在他們身上繼續的成就。結果沒想到回來以後,因為時間的拖長,難處的加強……等等,人的心,愛心就漸漸冷淡了。
主耶穌在世上的時候,也曾經提醒我們:這個世代不法的事情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會漸漸冷淡(太24:12)。這是要非常小心的事情。我們發現他們對 神的愛就真的又偏離了,他們忘記 神的誡命,甚至刻意不遵守 神的律法,轉去娶了外邦人,或是嫁給外邦人。但是當他們悔改、認罪之後,馬上就找出他們生命裡、生活中的破口、漏洞,在生命上的摻雜,他們就起來對付,再也不跟外邦人通婚,為要保持他們生命的純淨。
在生活上,他們也找出了破口,就是原來外邦人藉著破壞安息日,破壞他們當守的聖日,他們帶著買賣的東西進來跟他們作生意,就是要讓人去注重自己生活的需要、享受和快樂,所以反而忽略了神的律法。我們不要小看這件事,主耶穌在地上的時候,魔鬼來試探主耶穌,第一件事情,就是叫人去注重自己的需要。在主耶穌受試探40天之後,餓了,他真的餓了,魔鬼就來試探說:「你若是 神的兒子,可以吩咐這些石頭變成食物。」主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 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今天我們生活的根據,生活的倚靠和追求,並不是只在乎去追求自己的需要和滿足,而是要照著 神的旨意,照著 神的話,也是倚靠著 神的話而活著。
他們在主面前的恢復,第一件事情:恢復對 神的愛
一、在事奉上的分別
他們發咒起誓、立約,要歸服而且要遵行 神的律法。這在聖經上講得很清楚。第28節,他們要歸服 神的律法。第29節:「發咒起誓,必遵行 神藉祂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這是在事奉上他們分別出來。
二、在生命上的分別:他們立約,絕對不再跟異族通婚。
三、在生活上的分別:他們要守聖日及安息日,不再容許作買賣的事情。
第二件事情“愛火重燃”
真正愛 神,一定愛神的家,愛神的居所,在舊約就是愛聖殿,就是我們所說的“愛殿。”當他們恢復了對 神的愛以後,他們馬上就想到神的居所,不能任神的殿荒涼。就像大衛當初的禱告一樣,或是歷代神的僕人,他們常常為著神殿荒涼而憂心、痛苦,向 神呼求。
一、恢復正常而穩定的奉獻
他們起來,第一事情,恢復正常而且穩定的奉獻。他們不僅奉獻金錢,第32-33節,他們講好每人捐一舍客勒三分之一。如果熟讀舊約的話,在《出埃及記》30章13節,所有20歲以外被數點的男丁,每一年都要奉獻半舍客勒銀子,這是作為他們的贖價,他們生命的贖價。這個錢拿出來是作會幕的銀鉚或是會幕裡面別的需用。在這裡他們是奉獻三分之一舍客勒,聖經沒有明說是不是恢復當初的贖價,並沒有提,主要提的是這個錢是為了神殿裡面一切的費用。所以,我們知道他們的奉獻有兩方面,一個是錢,就是銀子的奉獻,是為了神殿的使用。另外一個方面的奉獻,是在第35-36節,他們將地裡初熟的土產、果子,還有照著律法上所寫的,把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牲畜,奉獻到 神面前。
二、恢復正常的獻祭生活
就是早、晚獻燔祭,在節期、定期的時候,他們也在 神面前獻各樣的祭。真正愛 神,就一定愛神的居所,因為殿,或是神的居所,是 神安息之處,也是 神得著敬拜之處,也是 神和人相會之處。所以,我們如果真愛主,我們一定會很在乎教會的,很希望教會真的是神的家,是神的安息之處。 神在這裡可以享受,可以得著安息,也可以跟我們之間有愛的交通。同樣的,我們如果真的愛 神,我們一定愛神家的見證。我們希望主在這裡得到敬拜,得到高舉;人在這裡順服 神、敬拜 神。那我們也很在乎神家每一次的聚會,我們希望在這裡人和 神可以相遇。這是講到第二方面的愛。那麼一定願意在神的家中奉獻錢財、時間,和奉獻我們自己,在 神面前有一個穩定的奉獻生活。
第三件事情,恢復“愛神的僕人”
剛才講到領袖,或是牧者、神僕對神家的重要。他們愛 神就一定愛神的家;愛神的家,也就一定愛在神家裡事奉 神的這些僕人們。所以,你發現眾民都立約,要將他們的十分之一奉獻給利未人。因為利未人沒有產業,他們的產業就是 神。神百姓所獻的平安祭、舉祭,就是指十分之一的奉獻。在舊約裡,神的百姓把十分之一奉獻到神家來,成為利未人生活的供應。利未人收到各個支派給他們的奉獻之後,從他們的所得再分出十分之一獻給祭司,祭司就根據利未人所奉獻的十分之一成為他們生活的供應。這樣,這些祭司、利未人,他們就可以專心的在神的殿中事奉 神,他們沒有生活的憂慮和壓力,可以專心地在 神面前盡職,來討 神的喜悅。當神百姓不正常的時候,他們的奉獻就一定不正常。
奉獻不正常以後,教會的事奉,神的僕人被逼到他們沒有辦法維生,所以大家也都不敢出來服事主。
所以在《尼希米記》13章11節,尼希米後來回來,發現神百姓又偏離 神的時候,他起來責備他們。13章10節,他發現利未人沒有人供給他們,所以這些「利未人與歌唱的,俱各奔回自己的田地去了。」那些應該全職、專心來事奉 神的,代替百姓在神家中來敬畏,來服事的人,結果因為生活的需要,都被迫回到自己的田裡耕種去了,所以神的殿就荒涼。從尼希米的話中可以發現一件事情,他把神兒女們怎樣對待神的僕人和對待神的殿,這兩件事情,幾乎畫了一個等號。所以在《尼希米記》10章39節裡面:「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當神的百姓歡喜,而且照著正常把奉獻獻給利未人,利未人把奉獻給祭司的時候,他說:「這樣,我們就不離棄神的殿。」而《尼希米記》13章10節,他責備他們的時候,他說:你們讓這些祭司、 利未人、歌唱的回田裡面,「他就斥責官長說:為何離棄神的殿呢?」所以,在尼希米的眼中,神的殿和神的僕人是不能分的,忽略了神的僕人,就等於忽略了神的殿;你們在這裡照顧或是扶持神的僕人,就表示你們重視、在乎、沒有離棄神的殿。這是都要我們要學的。
在這裡提到的三個愛火重燃:一個是重燃對 神的愛;而這樣的愛產生了我們對 神居所的愛,對神的家,對神的教會的愛;第三個,接著就讓我們產生了對神僕人,或是對神兒女們的愛,這是一環一環出去的。我們能夠愛,真的是 神先愛我們。上個星期讀的第九章,是 神一再地憐憫,一再地施恩,讓我們可以愛祂。接下來,我們的回應就是來愛 神。
有兩個問題,可以跟弟兄姊妹分享:
一、在我們信主以後,是不是曾經有跟 神立過約,或是許過願?
這些內容可以跟大家分享?例如說是在哪些方面跟 神立過約,那麼至今仍然持守這個約嗎?是如何持守呢?如果不能持守的話,那麼為什麼不能持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讓我們悔約,或是不能夠再持守這個約?
二、要怎樣才能讓我們的愛火常旺,或愛火重燃?《馬太福音》第24章,主耶穌曾經親口提醒我們,在未後的世代裡,因為不法的事情增多,人的愛心會漸漸的冷淡。《啟示錄》對以弗所的教會也是責備他們把起初的愛心離棄了;主甚至責備、警告他們說,如果不悔改的話,要把燈台從原處挪去。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管教和警告。那麼我們要怎樣才能讓我們愛心不至於冷淡,或是讓我們不至於失去起初的愛心?或是更正面的說,要怎樣才能讓我們的愛火常旺,或愛火重燃?這是大家可以分享的一個題目,怎樣幫助我們起來愛主!
禱告:
主耶穌啊!我們感謝祢,每一次讀祢話語的時候,祢真是用光來光照我們的最深之處。主啊,我們天然人都不喜歡人指出我們的錯來,不喜歡別人責備我們,指頭指在我們的身上,可是當每一次被祢的愛感動的時候,當每一次在祢的光中見著祢的時候,主,我們就從內心深處,知道自己虧欠,就知道自己在祢面前,有許多地方得罪了祢、祢的家,或是祢的教會。
主啊!求祢再用祢的光照在我們生命的最深之處,除去我們不正常,不討祢喜悅的地方,讓我們都願意起來,在祢面前更新奉獻,與祢立約,願意這一生更單純地來愛祢,愛祢的家、愛祢的教會,愛祢的僕人,和愛我們親愛的弟兄姊妹,好讓我們能從這個彎曲悖謬的世代裡被分別出來,不讓我們被這個世界同化,也不讓我們的生命被這世界摻雜、傷害。主啊!讓我們跟祢立約,好好來愛祢。謝謝主聽我們的禱告,也保守我們都活在祢面前,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阿門!―― 于宏潔《同心合意恢復見證》
奮興大會(九1~十36)(賈玉銘)
第十一章 奮興大會
民族大復興(9:1至10:36)
上章是論查經大會,于查經大會以後,接著又有奮興大會,這是因為查經的感力而有的結果。教中有時光聚奮興會,後聚查經會,使會眾在聖經真理中有了相當栽培,就不至忽熱忽冷了。也有時先聚查經會,以後自然也就有了奮興會,其原因是以會眾在聖經真理上所受感力,大家就自自然然的奮然而興了。在本處所言奮興之經過與結果,不但是當時會眾的奮興,也是民族的復興,此中關係異常重大:
一、民眾之禁食與悔改(9:1~3) 住棚節是七月十五日起,共有七天。到“這月二十四日”,即剛才過完了住棚節.接著就是奮興大會,即全體會眾實行悔改。
(一)覺罪——聚集禁食 會眾所以聚集禁食,正是因為聽見律法書上的話.深深覺悟了自己的罪,心靈痛傷,就自自然然的聚集禁食,克苦己心。
(二)悔罪——披麻蒙灰 會眾禁食痛傷,不但在心中,也是形之於外,即“身穿麻衣,頭蒙灰塵”。披麻蒙灰,即悔改之表現。
(三)認罪——站著認罪 不但“站著承認自己的罪惡”,也承認“列祖的罪孽”,那日有四分之一的時間為認罪。真悔改不能不認罪,固然必須在神前認罪,若是所犯之罪與人有關,亦當在人前認罪。此時會眾正是在神前與人前,把罪都承認出來。
(四)除罪——與外人離絕 若徒然認罪而不除罪,不能算為真悔改,當時以色列會眾,不但悔罪認罪,也“與一切外邦人離絕”。所有娶外邦女子為妻的,一概離絕,不再與外邦聯婚。
二、祭司之禱祝與認罪(9:4~38) 在此奮興會中,有利未祭司十二人為領袖,且站在臺上主領此會。主領人在此會中,未講什麼緊要道理,只是特別禱告:
(一)哀求 約書亞等,“站在利未人的臺上,大聲哀求耶和華他們的神”(9:4)。“大聲哀求”是代表會眾立於神前,求神垂顧。
(二)稱頌 “你們要站起來稱頌耶和華你們的神.永世無盡。”所以如此稱頌神:一則為了神的存在,“你,唯獨你,是耶和華”;二則為了神的作為,“你造了天和天上的天,並天上的萬象.地和地上的萬物……”(9:6);三則為了靈世界之敬拜,“天軍也都敬拜你”。耶和華啊!你榮耀的名,是應當稱頌的。
(三)感謝 一則為了神的揀選——神“曾揀選亞伯蘭,領他出迦勒底的吾珥,……與他立約”(9:7~8);二則為了神的救贖——曾“施行神跡”,把他們從埃及領出來(9:9~12);三則為了神的教訓——“在西乃山,從天上與他們說話,賜給他們正直的典章、真實的律法、美好的條例與誡命。又使他們知道你的安息聖日”(9:13~14);四則為了神的養育——“從天上賜下糧食充他們的饑,從磐石使水流出解他們的渴”,“在曠野四十年,你養育他們,他們就一無所缺,衣服沒有穿破,腳也沒有腫”(9:15,20~22);五則為了神的領導——領他們進到迦南美地,制服了一切仇敵,就把迦南地賜給他們(9:22~25)。
(四)認罪 一則先認列祖的罪——“不聽從你的誡命;……居心背逆”(9:16~19);二則承認士師時代的罪——多次蒙恩又多次背逆。神雖多年寬容他們,又用靈藉先知勸勉,仍是不聽(9:26~31);三則承認被擄以後的罪——神曾把他們交給亞述、巴比倫,仍是不肯聽從神的誡命,因此遭了大難(9:32~38)。
三、領袖之立約與發誓(9:38,10:1~31) 於利未祭司禱祝認罪以後,會中領袖又率領會眾,立約並發誓:此後必須遵行神藉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一)立約 “因這一切的事,我們立確實的約,寫在冊上。我們的首領、利未人和祭司都簽了名”(9:38)。立約簽名的,是“省長尼希米”,以下是祭司亞撒利雅,及利未人等(10:l~26)。
(二)發誓 首領立約簽名以後,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和一切離絕外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須照神的律法而行。再不將女兒嫁與外人.也不為自己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並謹守安息日與安息年(10:23~31)。如此“立約”與“誓言”,正像兩條鏈索,使大家與神聯起來,可以保守他們在神面前,不失去聖民的資格。
四、全體之捐輸與奉獻(10:32~39) 教會幾時奮興,會眾幾時就踴躍奉獻,也就幾時解決了教會的經濟問題。教會經濟困難,皆是因為不奮興。在約阿施時,會眾得了大奮興,眾百姓與首領,銀子尚未用完,即用製造聖殿之器具(代下24:5~14)。希西家時會眾得了奮興,百姓即將田地出產等物,“多多送來,又把各物十分之一送來的極多。……積成堆壘”(代下31:4~10)。此時會眾既已奮興,大家也就踴躍的奉獻:
(一)交人丁稅(10:32) 照例以色列人須納人丁稅,每人每年半舍客勒(出30:4~10)。本處言:“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使用。”此或以當時民貧,故通融辦法。
(二)獻初熟物(10:35~37) “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初熟之物,原是屬神的(出23:19,利19:23,23:16,民18:12,申18:12,26:2),決不要竊為己有。
(三)納什一捐(10:37~38) 什一原是屬神的份,神將此份也給利未人(民 18:21~24,利 23:30~33)。利未人再從此什一中取什一,供給祭司(代上9:26,代下31:11)。此時會眾既已奮興,多年未獻奉之物品,不論是捐銀,是初熟物,或什一捐等,皆照例送到神的府庫。這也是會眾奮興當然的結果。
此次奮興於猶太民族復興大有關係。猶太民族即藉此復興,永遠保守他們的民族與信仰。于此可見奮興會之緊要與價值。
尼希米記第十章釋義(林獻羔)
第十章 簽約的名單
第1次革新(7-10章);宣讀律法並與神立約(8-10章)。第10章簽名立約,表明第9章的認罪與禱告是全民的。
一、簽名立約的名單(9:38-10:27)
名單共84人。
1.地位顯赫者簽名(9:38-10:1)
(1)尼希米帶頭(10:1)。
(2)西底家(1節):
他又名撒督,可能是書記。
2.三類人(2-27節)
(1)祭司名單(2-8節):
以大祭司西萊雅開始(2節):有一半見於12:1-7。
(2)利未人名單(10:9-13):
有些人在8:7和9:4-5已出現。
(3)百姓首領的名單(14-27節):
有一半已於7:6-30,以斯拉記2:1-41出現。
二、立約的內容(尼10:28-31)
除了祭司、利未人和尼提寧,都是以家為單位。教會大復興,必須有家庭的復興。
1.其他人誓遵律法書(28-29節)
“發咒起誓”(29節):誓言包含咒語。如果不遵守,將要受罰。
2.立約的條款(30-31節)
(1)不要與外邦人通婚(30節):
參看出埃及記34:14-17。
(2)嚴守安息日與安息年(尼10:31):
教會不用守這些條例(加4:10-11,西2:16-17)。
三、定奉獻條例(尼10:32-39)
奉獻十分一,是否大損失(37節,瑪3:10)?
1.為聖殿必須奉獻(尼10:32-33)
(1)“各人”:
指20歲以上的(出30:14)。
(2)“一舍客勒三分之一”(尼10:32):
以前是半舍客勒(出30:13)。可能尼希米時經濟不好。
(3)“為我們神殿的使用”:
“就是”(尼10:33)早晚祭及其它。
2.獻柴(34節)
(1)掣簽:
硬性規定由各族掣簽,輪流供奉。
(2)柴,使祭壇火長年不熄(利6:12-13):
這是第1次列為經常奉獻的項目。有人說:“5月14日是‘獻柴祭’。”
除了葡萄藤與橄欖樹之外,任何木柴都可以獻。
以色列人獻柴。我們怎樣?
3.獻初熟的果子(尼10:35-36)
獻上,為供給祭司和利未人(民18:13)。
4.奉獻十分之一(尼10:37-39上)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時必須有祭司在旁,因利未人又要從收入中抽十分之一給祭司(民18:26-28)。
百姓獻上土產(尼10:37),利未人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38節,民18:26-29)。
尼希米記10:39上,綜述百姓和利未人給祭司的奉獻所收存的地方。
5.立誓“不離棄我們神的殿”(39節下)。
尼希米記箋記(十章)(于中旻)
不離棄神的殿
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尼一○:39)
歸回的以色列民,當然是心繫殘破的故國,為了愛國的熱誠,願意放下一切。想不到歸來後所經歷到的是,困難多於鼓勵,四圍是懼怕,加上不息的勞力。有的人則把貪婪的飢渴,帶到這創痕未復的土地上,醜惡的嘴臉,真使人憎厭。
以斯拉把神的話帶到他們面前,當人面對律法的鏡子,知道了自己的虧欠,由領袖們簽名,全民樂意悔改,遵行神的旨意,形成了普遍的復興。
由領袖開始
古時的法律,都是由統治者頒定的,但他們自己常不受限制,為所欲為。如華人社會,則以不守法為光榮,以善走法律漏隙為智慧。神是最高的頒定律法者,祂是信實守約的,願意人照祂的旨意行事,而且對領袖要求特別嚴格,希望他們作百姓的表率。所以復興是由領導階層開始的,其餘的民“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尼一○:28-29)。人民性格如羊群一樣,看到領袖那樣作,才相信是真實的,愛主需在於領袖的表現。
有相應行動
復興不止是喊一陣子口號,唱唱詩歌,也不止於情感的表露,而是有相應的實際行動。教會歷來的復興,都在歷史上留下深切而長久的痕跡。以色列民的復興,先改變了身邊的生活習慣,分別為聖;再有更新的宗教生活,“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裏供職的祭司。”(尼一○:36)
使神得榮耀
復興與一般社會運動不同,是在於人心靈的覺醒,更新了對神的敬畏,有愛主的具體表現。奉獻不是僅為了供應日常的開支,維持一些專業人員的生活需用,更是表現尊榮神。“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這樣,你的倉房必充滿有餘,你的酒醡有新酒盈溢。”(箴三:9-10)尼希米沒有規定,不奉獻十分之一就關在監裏,聖經也沒有這樣的記載;但那是表明敬畏神:人為了吃飽而事奉教會是羞恥,教會不給事奉的人吃飽是罪惡。要大家不離棄神的殿。(尼一○:39)
今天教會需要復興,我們也禱告求復興;但我們當思想:是否遵行神的話,從領袖,到個人,盡上自己的責任?
尼希米記文字釋經證道(十章)(張策)
第11講
立約簽名
讀經:尼10章
內容:
一、簽名人員
10:1 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10:2 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10: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10:4 哈突、示巴尼、瑪鹿、
10: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10:6 但以理、近頓、巴錄、
10: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10:8 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10:9 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10: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0: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0:13 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0:14 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0:15 布尼、押甲、比拜、
10:16 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0:17 亞特、希西家、押朔、
10:18 荷第雅、哈順、比賽、
10:19 哈拉、亞拿突、尼拜、
10:20 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10:21 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10:22 淨拉提、哈難、亞奈雅、
10:23 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10:24 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10:25 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10:26 亞希雅、哈難、亞難、
10:27 瑪鹿、哈琳、巴拿。
本章繼續9:38具體講與神立約的事情。開頭這裡,記下了簽名的人員,包括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可能是記錄此事的書記;1節)、祭司(2-8節)、利未人(9-13節)和百姓的領袖(14-27節)。也就是說簽名的其實是各個階層的領袖人物,以代表所有回歸的猶太人;而其餘的人是採取在領袖面前起誓的形式,表示必定遵守神的律法(28-29節)。
二、立約內容
10:28 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10:29 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 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10: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10: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什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10: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 神殿的使用,
10: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 神殿裡一切的費用。
10:34 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簽,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 神的殿裡,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 神的壇上。
10:35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
10: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 神的殿,交給我們 神殿裡供職的祭司。
10:37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面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 神殿的庫房裡,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10:38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 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
10: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 神的殿。
這裡記下了立約的具體內容:
1、不與外邦人建立姻親關係(30節)。
2、安息日不購物(31節)。
3、遵守第七年安息年的規定,不耕種,也不追討債務(31節;利25:4;申1-2)。
4、每年交一次聖殿稅(32-33節)。這種年捐是供聖殿早晚獻祭及其他支出之用。古時以色列男丁的捐額是半舍克勒(出30:13-14),現在定的捐額較少,應當是依照實際需要和百姓經濟能力來決定。凡年滿二十歲的男丁都有捐獻義務。
5、每年抽籤決定供應獻祭柴火的家族(34節)。祭壇上的火要終年不熄(利6:12),供早晚獻祭之用,因此需要大量木柴。但這裡是首次列為經常奉獻的項目,可能聖殿財政狀況不及從前,因此硬性規定由各種抽籤決定,輪流供奉。《猶太律法遺傳集》列有祭壇用柴規定,除葡萄藤和橄欖樹外,任何木柴都可以。
6、十一奉獻。35-39節是關於百姓實物奉獻的定例,供應聖殿獻祭及祭司、利未人生活所需。其中大部分已見摩西五經。最顯著的不同是著重條例全面的遵守,因為百姓過去長久疏忽了應盡的本分(比較13:10,31)。另一特色是利未人收取十一奉獻的時候須有祭司在場(38節)。這是利未人要從收入中提取十分之一給祭司(民18:26),祭司有權知道利未人的實際收入。
36節提到奉獻頭胎的兒子,《出埃及記》13:13那裡提到要將頭生的兒子贖出來,而《民數記》18:16說,贖價是“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克勒”。
39節綜述百姓和利未人給祭司的奉獻收存的地方。百姓所獻的均為土產(37節),祭司的收入則為利未人十分之一收入中的十分之一(民18:26-29)。這些奉獻都放在“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給供職的祭司、守門的和歌唱的生活之用。
三、反省反思
1、簽名立約的是所有回歸的猶太人嗎?
2、立約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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