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理書第三章拾穗 【但三1】「尼布甲尼撒王造了一個金像,高六十肘,寬六肘,立在巴比倫省杜拉平原。」 “金像”。大概是一個人形的像(不一定是尼布甲尼撒的像),是包金而不是純金的(賽四○19)。這像的尺寸為九十乘九英尺(27x 2.7米),可能包括底座。──《雷氏研讀本》 「杜拉平原」:是巴比倫城的一個郊區。──《串珠聖經註釋》 “金像”:外面貼金的大型人像,不一定照尼布甲尼撒的相貌鑄造。──《啟導本註釋》 造了一個金像: 據推測,王造金像可能是在尼布甲尼撒18年,即耶路撒冷淪陷不久之後。他為了祝賀自己的勝利,高舉自己的名而造了金像,但更直接的原因可能是但以理所說的金頭象徵巴比倫王的解釋。他驕傲地相信被比喻為金頭的巴比倫王國將存到永遠。
──《聖經精讀本》 「金像」:不一定是純金鑄成,可能只是外面鍍金(賽四十19);內部則是木頭塑造的。1正如會幕裏的祭壇是皂莢木造的,但因用精金包裹,故稱為金壇(出卅七25,卅九38)。 「高六十肘,寬六肘」:一肘約為1.5呎,故像高90呎(約為 「杜拉平原」:「杜拉」是一個普遍的巴比倫名字;「杜拉平原」可能位於巴比倫城東南部,離城六哩。──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金像。在《但以理書》第2章的像中,尼布甲尼撒的國家被比作金頭(第38節)。王對這個表號不滿意,就設計出了一個從頭到腳都是金子做的像,希望以此來象徵其帝國永久和普世的榮耀,不可能被質地較次的國度所取代。 六十肘。金像的尺寸表明在巴比倫所使用的是六十進位。這一點得到了楔形文獻的證實。六十進位是巴比倫人所發明的。與十進位相比,它具有某些優勢。如60可以被12個因數除,而100只能被9個因數除。這種體制在某些度量中仍在使用,如秒,分和小時。因此,巴比倫人自然會以六十進位的尺寸來建造金像。提到這一細節賦予故事以真實的巴比倫色彩。 杜拉平原。幼發拉底河的一條支流名叫杜拉河(Nahr Dūra),在希拉以南5英里(8公里)處流入幼發拉底河。附近的山也叫杜拉。根據現今伊拉克居民的一個傳說,但3章中所描述的事件發生在基爾庫克,現為伊拉克油田的中心。這個傳說可能源於燃燒的氣體曾從附近好幾個地方的裂縫中冒出,以及這裡發現了大量石油和瀝青等易燃物質。當然該傳說應予以放棄。這件事發生在巴比倫附近。杜拉是“在巴比倫省”。──《SDA聖經注釋》 【但三1 什麼的像】第28節雖然可以暗示這一點,聖經卻一直沒有明確地指出這是一個神像。這像若是神像,不提神祇的名號便很奇怪;將像立在空曠地方而不立於廟宇,則更怪上加怪。照料神明的工作包括提供食宿,這種養護是不容易持續地在空曠地方進行的。但這如果不是神像,但以理三友拒絕參與就更難但解了(有關第二誡要旨的但解,見:出二十4的注釋)。除了神像之外的另一個主要詮釋,是把它解作王的像。但向王跪拜以表尊重是聖經沒有禁止的。再者,亞述和巴比倫時代的王像,通常是安置在廟宇之中,站在神祇面前為王求福的。因此,典型的但解,是這些王像是在神面前作王的代表,而不是在百姓面前代表王。 最合但的詮釋大概是從亞述立碑或立像(通常建於難以接近的地方)的角度,來但解這回事。這些事物的用意雖然是高舉君王,巴拉瓦特的城門壁畫證明了他們是獻祭給這些代表物的。在城門上所描繪的場面雖然顯示王親自出席,祭卻是向石碑獻上。如此,王在此是接受用通常惟獨給予神明的尊榮,但卻親身與它保持距離,以求避免自居為神。這種儀式在外省地方,是臣民宣誓效忠的場合。鑒於但以理書二章的夢表示巴比倫國祚有限,執行這種儀式是合但的。按照亞述的慣例,藩屬君王立誓效忠的典禮,要立起亞述神的武器(大概是戰纛)。拒絕參與表示心有反意,參與其事就是接受神祇(以及君王)的主權。三友不是被逼崇拜某神,而是參與向王致敬的儀式。在這儀式之中,王雖然不被視作神明,卻得到了神明所得的待遇。但以理不在場的原因,很容易可以解釋為這是只限於一省的場合。──《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1 像的大小】希羅多德形容巴比倫瑪爾杜克廟有兩個純金的大像。一個像是彼勒坐在黃金寶座上。這像和旁邊的金桌子據說用了二十二噸黃金。第二個被形容為人像。希羅多德說這像高十五呎,但其他記載則作十八呎。波斯王亞哈隨魯於主前四八二年把它熔為金磚,重八百磅。羅德斯島的巨像(Colossus)的高度據說略高於一百呎,因此像高九十呎(六十肘)並不超乎常但,但這九十呎可能也包括了腳座。這像異常之處在於它的寬度只有高度的一成。比例均衡之人像的寬度大約是高度的兩成半,這像若是人形,寬九呎,它的高度就應該是三十五至四十呎高。如此,其腳座就必須高達五十呎以上。不難想像高十層樓,寬度只有九呎的東西是不容易保持穩定的。──《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1 杜拉】當地有好幾個名叫德爾(Der)的城鎮,而「杜拉」(Dura,意思是「有城牆的地區」)則是很多地名共有的成分(如:杜爾庫拉舒〔Dur~Kurashu〕、杜爾沙魯肯〔Dur~Sharruken〕、杜爾庫里加珥朱〔Dur~Kurigalzu〕、杜爾卡特林穆〔Dur~Katlimmu〕)。因此至目前為止,要肯定這平原的位置是不可能的事(正如在美國加州說地方名字叫「聖」〔San〕也沒有甚麼意思一樣〔重要地方至少有40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1~7】王造了一個巨大的金像,命令巴比倫的所有官員,都向此金像下拜。這體現了世上統治者本性上的驕傲,他雖然曾經聞聽但以理的解夢,讚美稱頌了神( 2:46-49),卻仍然造了金像,命令百姓都要敬拜偶像。這是為了:①紀念王的征服和勢力的膨脹;②像羅馬帝國的皇帝一樣,神化自己而受到全體國民的崇拜。內中隱含著驕傲與自大,以及想要超越神的動機。──《聖經精讀本》 【但三1~7 巴比倫王立金像代表甚麼?】 答:尼布甲尼撒時古代世界第一大國巴比倫的國王。他下令建造一個金像,在但以理書第三章中曾有十次提到。其金像之高達六十肘,約有九十尺(一肘約一尺半)。他將這種高大奇偉的金像,立在巴比倫省的杜拉平原,命令通國敬拜,其權勢之大可以想見。但其金像究竟代表什麼,聖經沒有明顯記載。據一般人的推測,它是代表尼王之父親,或是代表巴比倫國所敬拜的彼勒神,或是代表列邦所崇拜的諸邪神,或是代表尼王之本身,等類之言不一而足。惟據最合理的推斷,是他廿年前在異夢中所見人像的反照。當時的人像頭是金的,(但二32),金頭是代表尼王自己及其所有的權柄、能力、與榮耀(但二37,38)。他為欲圖滿足自己的熱心和願望,便造一個全身的金像,象徵他的後裔繼起,王位鞏固強盛,沒有改變,直到永遠。同時這個像也是代表巴比倫人所敬拜的神。(但三12,14,18)。要求全國上下都要俯伏敬拜,凡不敬拜的,就要被扔在烈火的窯中,(但三6,11),如此嚴刑峻鵠的命令,強迫人去敬拜,乃是企圖要使全國的宗教連合為一。及至此時代的末了,當外邦世界國權最後的領袖「獸」來掌權之時,此事將再重演一次,(啟十三11—15)。思及尼王其時命令一發,各種樂器一齊起奏,所有各方人民都俯伏敬拜金像。惟有沙得拉,米煞,亞伯尼哥這三個猶太人,違命不拜這種人所立的偶像,不事奉外邦的假神,(但三12)。將生死置之度外,不怕王命的威脅,不怕人的控告和迫害。堅心信靠真神上帝,毫無改變,其見證該是何等的美好。——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上)》 【但三1~7自視為神】 尼布甲尼撒王聽完但以理的解夢後,曾稱頌但以理的神是萬神之神;可惜,現在他卻造了一個金像,要人俯伏敬拜「它」(1、5),原因是在但以理的解夢中,他知道自己是像的金頭,而且後起的國也不及於他(二38~39);他就驕傲起來,自視為神,立了金像代表自己。從此,所有的一切也要服從他;朝中和各省的官員要替像行開光之禮(2);並「各方、各國、各族的人」都要拜像,甚至各樂器也要為「它」吹奏(4~5)。──《新舊約輔讀》 【但三1~30】火窯中的遊行:這三個猶大青年(但以理的朋友)不向環境妥協的勇氣 , 與第6章但以理不畏惡勢力的勇敢,有異曲同工的表現。天主教的聖經在23節與24節之間,插入一段亞撒利雅在火窯中的禱告與三人的讚美辭。基督教則將這段列入次經中。──《串珠聖經註釋》 本章記載了尼布甲尼撒王所造的金像,以及但以理的三位朋友堅定的信仰節操。本章指出了聖徒為要持守信仰而遭受的苦難,和神要賜給勝過苦難之聖徒的賞賜<啟22:12,信徒的賞賜>。本章藉著但以理的三位朋友,即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的實例,刻畫了何謂真正的敬虔,並警告聖徒不可拜偶像和背道。並且,本章通過但以理和三位朋友的生活,明確地教導我們,這世上並沒有絕對的成功和勝利,真正的滿足和成就。在第二章,他們得到了王的賞識而享受了高官厚祿,那時幸福和榮華似乎將會伴其一生。但是,苦難卻突如其來地襲向了他們,甚至要為此殉道。 ──《聖經精讀本》 【但三2】「尼布甲尼撒王差人將總督,欽差,巡撫,臬司,藩司,謀士,法官,和各省的官員,都召了來,為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像,行開光之禮。」 “總督”。各省的領袖。“法官”。較低級的審判官。──《雷氏研讀本》 「開光之禮」:即揭幕禮。──《串珠聖經註釋》 巴比倫所有官員都參加了金像的開光之禮。這極其鮮明地指出了尼布甲尼撒王的絕對力量權勢及巴比倫帝國所具有的偶像崇拜性質。總督: 是指省長,他們是各省的首要領袖。欽差: 指各省的元帥。巡撫: 指與欽差相對比的民間行政官員。臬司: 指監督,他決定重要的裁判。藩司: 是指管理公共財產的人。謀士: 指法律專家,他們擁有淵博的法律知識。含有“頭目”之意,意指施行裁判的人。 ──《聖經精讀本》 「總督」:意思是「保護者」,指皇帝在各區的代表,一區通常是包括幾個省份。 「欽差」:總督手下的高官,負責一省的政務。和合本曾譯此為「省長」(耶五十一23)。 「巡撫」:輔助總督管理地方行政,如撒瑪利亞或猶大的巡撫(尼五14)。 「臬司」:是皇帝的顧問。 「藩司」:專管財政事務。 「謀士」:主理司法的工作,有如今日的法官。 「法官」:次一等的法官,審判較輕的罪行,相等於今日的裁判司。 這些官階是由上至下,前三個是極高級的官職,後四個較為次一等。 「開光之禮」:金像揭幕典禮。類似所羅門建造聖殿完畢所舉行的奉獻禮(王上八 總督。亞蘭語為'achashdarpan。以前被認為源于波斯語。這種看法現在放棄了,因為楔形文獻表明該詞以satarpanu 的形式早在撒珥根二世的時代(西元前722-705年)就已使用。有人提出它源於戶利語。波斯人顯然是從西方引進這一官銜的。因此這個官銜在尼布甲尼撒的時代完全適用。詳見斯3:12注釋。在波斯時期,這個官銜是指帝國最大行政區域的首長。 欽差。亞蘭語為segan 。也有“長官”之意。該詞源于阿卡德語shaknu,意思相同。這些官員管理著行省下面的分省。 巡撫。亞蘭語為pechah,與signin 同義(見上面“欽差”的注釋)。 臬司。亞蘭語'adargazar(“法官”)迄今只在波斯中期以andarzaghar 的形式出現,意為“謀士”。它沒有出現在較早的文獻中,並不證明它在波斯時期之前不存在。因為幾乎每次新發掘的碑文都會發現人們以為以前不存在的詞彙。 藩司。亞蘭語為gedabar 。其起源尚未確定。 謀士。亞蘭語為dethabar。 意為“法官”。在楔形文獻中有該詞的同源詞databari 。 法官。亞蘭語為tiphtay。“法官”或“警官”。從埃利潘蒂尼出土的亞蘭語草紙文獻中就有該詞,意思也一樣。 官員。亞蘭語為shilton。“蘇丹”的稱號就是由此而來的。該詞指所有重要的低級官員。──《SDA聖經注釋》 【但三2 場合】上文三章1節已經討論過,這個聚會是宣誓效忠的場合。歷史記載一個世紀之前亞述王亞述巴尼帕也召集了手下的高官,在巴比倫宣誓效忠。現存文獻中有一封信是其中一名未能出席之官員寫的,他當日不在城中,所以安排在王宮監督面前補誓。信中特別提到他宣誓時,是被諸神的偶像所圍繞。──《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2 在場人物】所列大臣之中有兩個的官銜是閃族語(欽差、巡撫),其餘五個則是波斯語。名單似乎是按官階列出的。頭三個比較知名。第一個(總督)是波斯語,主前六世紀時已經借入亞蘭語中,形容行省的省長。接下來的兩個都是正當的閃族語,形容總督之下的兩級部屬。最後四個(臬司、藩司、謀士、法官)是波斯語借詞,其翻譯不是太有把握。──《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2
究竟巴比倫各級官員的職責是甚麼?】總督作為國王的總代表,統理帝國的各重要部門。欽差負責管轄被征服、佔領的外邦城市。巡撫則為各省的行政長官。──《靈修版聖經註釋》 【但三3】「於是總督,欽差,巡撫,臬司,藩司,謀士,法官,和各省的官員,都聚集了來,要為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像,行開光之禮,就站在尼布甲尼撒所立的像前。」 「臬司」:原指皇帝的參謀; 「藩司」:乃是財政大臣; 「謀士」:原文是「法官」; 「法官」:應作裁判司,是低一級的法官。──《串珠聖經註釋》 站在……像前: 指他們不僅參加了金像的開光之禮,而且做好了俯伏敬拜它的準備。 ──《聖經精讀本》 【但三4】「那時傳令的,大聲呯叫說:各方,各國,各族的人哪〔族原文作舌下同〕,有令傳與你們。」 各國、各族的人: 暗示其它很多民族參加了尼布甲尼撒王所造金像的開光之禮。這顯示了巴比倫作為世界性帝國的威容,也暗示了偶像崇拜將要帶給他們的毀滅性影響。 ──《聖經精讀本》 傳令的。亞蘭語為karoz,通常認為源於希臘語(參希臘語的kerux)。多年以前,評論家以此作為《但以理書》起源較晚的證據之一。但H·H·謝德爾已證明該詞源於伊朗語。──《SDA聖經注釋》 【但三5】「你們一聽見角,笛,琵琶,琴,瑟,笙,和各樣樂器的聲音,就當俯伏敬拜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金像。」 “角”。一種管樂。“琴”。一種三角形的樂器,有四條絃,
用來彈奏高音。“瑟”。另一種三角形的樂器,它的絃在共振板之下。“笙”。類似風笛的樂器。──《雷氏研讀本》 「笙」:原文指一種敲打的樂器。──《串珠聖經註釋》 各樣樂器的聲音: “樂器的聲音”不僅告訴會眾正確的禮拜時間,而且也為開光之禮助興。在古代的宗教儀式中,樂器的演奏佔有重要位置。尤其宗教性的奉獻禮,必須演奏樂器( 尼12:27;詩30:1)。舉行拜偶像的儀式時,多半會演奏使人迷狂的音樂,這種音樂具有麻痹人健康的思考方式,而使人進入感官興奮狀態。 ──《聖經精讀本》 「角」:用獸皮製成的口吹樂器(書六16)。 「笛」:口吹的樂器,是一種牧童用來呼喚浛羊歸隊的風笛(士五16)。 「琵琶」:是一種豎琴,絃的數目由三至十二條不等。 「琴」:三角形的四絃琴。 「瑟」:也是三角形的絃琴(可能有二十條絃線)。 「笙」:這有多種解釋,有以為是鼓,有人相信是鈸,也有人以為是風笛,現有解作「合唱」或「合奏的聲音」。 這座建築在巴比倫東南部的金像,一方面見證了尼布甲尼撒的武力;另一方面也代表了巴比倫的宗教合一;因為所有的國民,包括最高級的官員,都要出席金像的揭幕禮,並要在多種樂聲奏起之際,立刻向像俯伏下拜。──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角。這裡所描寫的是巴比倫樂隊。其中有些樂器與古希伯來的樂器並不相同。 笛。亞蘭語為mashroqi。與敘利亞語和曼底安語相同。 琵琶。亞蘭語為qithros。通常認為Qithros源於希臘語kitharis 或kithara(“齊特琴”)。迄今尚無碑文證明它源于阿卡德語或伊朗語。然而在巴比倫的文獻中出現某些希臘外來詞並不奇怪。我們從尼布甲尼撒時代的楔形文獻中得知,在眾多雇來從事王室建築工程的外國人中,就有愛奧尼亞人和呂底亞人。這些工匠可能將某些以前巴比倫所沒有的樂器引了進來。巴比倫人接受了這些樂器時,自然也就接受了它們的希臘名稱了。所以有些樂器還保留著希臘的名稱。 琴。是亞蘭語sabbeka'的誤拼(在第7,10,15節中為’sabbeka'),可能是因為它們的發音相似。英文KJV版譯為薩克布號,指早期的滑動長號。sabbeka' 是帶有四根琴弦的三角形樂器,音色明亮。儘管該詞在希臘語中為sambukē ,在拉丁語中為sambuca,卻不是如里茲巴爾斯基所說的源於西方。斯特拉波說該詞有“蠻族”起源(《地理學》x.3.17),證實了希臘人和羅馬人是從腓尼基人那裡引進這些樂器及其名稱的。 瑟。亞蘭語為pesanterin。七十士譯本譯為psalterion。英譯“索爾特裡琴”是從希臘語經過拉丁語而來的。psalterion 是一種三角形的絃樂器,其共振板在琴弦的上方。 笙。亞蘭語為sumponeyah。在希臘語中為sumphonia,是音樂術語和樂器(一種風笛)的名稱。在《但以理書》以外的文獻中首次提到這種樂器的,是波利比奧斯的著作(xxvi.10;xxxi.4)。他說sumphonia 這種樂器在國王安條克四世的故事中發揮一定的作用。這種樂器早在西元前1500年左右,就出現在埃猶克的赫人浮雕上。埃猶克在安納托利亞高原(土耳其)中部博阿茲科伊以北約20英里處。該浮雕似乎表明,風笛和後來一樣,是用狗皮做的。 敬拜……金像。迄今還沒有提到拜金像的事。尼布甲尼撒邀請巴比倫全國主要官員到杜拉平原聚合,只說參加金像的開光之禮(第2節),但當時崇尚拜偶像的人無疑已知道立金像的目的了。崇拜金像是表示服從國王的權勢,同時也表示承認巴比倫帝國的神明高於一切地方性神明。──《SDA聖經注釋》 【但三5 樂器】好幾樣樂器的名字都是希臘語,主前六世紀時當地已經和希臘有相當接觸,所以並無異常之處。從尼布甲尼撒的食物配給名單中,可以看見他也有聘任外來的樂師。這些名單也是巴比倫有希臘人僑居的佐證。頭兩樣樂器是管樂器。按照所用的字眼,這角是動物的角,不是金屬號筒。笛是在末端吹奏的那種。接下來的三樣是絃樂器。其中兩個名字是希臘語的借詞,中間一個在希臘語中是外來語字眼。第一樣(和合本:「琵琶」)曾在荷馬的著作(主前八世紀)中提及,是瑟(手豎琴)的一種。古代世界有很多種不同的手豎琴,但卻沒有用撥子或小錘彈奏之蝴蝶琴(zither、dulcimer)的早期例證。第二樣大概是弦數較少的「琴」(和合本),第三樣是另一種的「瑟」(和合本)。名單中的最後一項最是難解,風笛、雙笛、打擊樂器都有人提出(和合本:「笙」)。這是源自希臘語的亞蘭語借詞,後來引進英語,成為 symphony「交響、協調」一字。──《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6】「凡不俯伏敬拜的,必立時扔在烈火的窯中。」 膜拜的命令顯示這行為不但在政治上重要,而且也有宗教上的意義。它要求國民承認尼布甲尼撒的諸神(12節)。──《雷氏研讀本》 這是以行政命令來強迫人民信奉的宗教,要人拜人手所造的偶像(啟十三14~15;十四9~11;十九20;二十4;帖後二4),將人的自由意志集體化,扼殺個人信仰自由。──《啟導本註釋》 論到了不肯俯伏拜金像的人所要受到的懲罰。窯: 意指“熔爐”,是用於燒磚或冶煉金屬的。燒死罪人是常見於古代近東地區的刑罰<申25:1-3,聖經中的刑罰種類>,表明了人極度的殘忍( 創38:24;利21:9;耶29:22)。 ──《聖經精讀本》 凡不俯伏。王和他的謀士顯然已料到有人拒絕敬拜,於是就用最嚴厲的懲罰來威脅拒絕遵命的人。除了宗教信仰禁止他們跪拜任何偶像的猶太人以外(出20:5),所有的古代民族都不反對偶像崇拜。所以拒絕拜尼布甲尼撒的金像就被視為與尼布甲尼撒及其政權為敵。我們不知道王是否預料到他將使他忠實的猶太臣僕處在為難的境地。他可能讓但以理出差,免得他尷尬(見第1節注釋)。國王從與但以理的接觸中,一定已知道忠心的猶太人將拒絕崇拜金像,而且不能夠把這種拒絕解釋為不效忠他。 烈火的窯。雖然古代的文獻很少有這種死刑的實例,但也有一些記載。一份西元前二千年的文獻,曾記錄用這種懲罰來警告僕人。值得注意的是,但以理用來表示“窯”的詞('attun),也出現在巴比倫楔形文獻中(utûnum)。第二個實例來自尼布甲尼撒的女婿尼甲沙魯蘇爾。在一份王室碑文中,他宣稱曾“將敵人和悖逆者燒死”。參耶29:22。──《SDA聖經注釋》 【但三6 火窯】窯的用途是燒制陶器或建築用的泥磚,和金屬加工(鍛造、熔煉、鑄制)。現存有關古代近東火窯的信息並不多。很多早期的窯是封閉的穹頂,有側門使空氣流通,用黏土或泥磚建造,窯室內部則鋪以特別挑選的石頭。這窯大可假定建於此地是有其用處(大概是為建築金像),而不是特地作為刑具的。古代文獻甚少提到用火窯作為刑罰。主前一八○○年左右可能有一個例外。某人將一名奴隸推入磚窯,林辛(Rim~Sin)的判決是由一個屬於這人的奴隸將他拋入火窯。然而廣泛地說,漢摩拉比法典以降,火燒已經是處死的方式之一。主前五世紀的波斯(亞達薛西之子大利烏二世年間),和主前二世紀(馬喀比二書十三4~8),都有將人推入裝滿了灰的窖子處死的記載。──《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7】「因此各方,各國,各族的人民,一聽見角,笛,琵琶,琴,瑟和各樣樂器的聲音,就都俯伏敬拜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金像。」 敬拜尼布甲尼撒所造的金像,不僅是宗教性的偶像崇拜,也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要求所有官員拜金像,是為了紀念巴比倫的勝利,顯示自己施行統治的優越性,也是為了強迫附屬國的統治者忠於自己。因此,拒絕向金像下拜,等於是叛逆巴比倫帝國,同時也是正面挑戰征服者尼布甲尼撒的統治和權威。
──《聖經精讀本》 【但三8】「那時有幾個迦勒底人,進前來控告猶大人。」 「迦勒底人」:指統治巴比倫國的人民(參一4),與下文的「猶大人」(12節)成對比。也可能是指在宮廷伺候的占星家(二2),他們是但以理三位朋友的同僚。 「控告」:直譯是「撕開逐一吞吃」,22強調迦勒底人心極惡毒,務必要置這幾個猶太人於死地;他們的控告是有憑據的,可是,動機卻令人感慨萬分。──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這裏所用的「控告」一詞,是一個很特別的詞。這詞的字面的意義是『切成片地吃掉』,我們或者可以這樣說,將他們徹底擊敗!――《每日研經叢書》 有幾個迦勒底人。顯然指術士兼科學家,星占家兼天文學家階層的成員,而不是指與猶太民族相對的迦勒底民族(見但1:4注釋)。他們控告主要不是出於民族敵意,而是出於職業嫉妒。控告者和這三位忠實的猶太人屬於同一階層。 控告。亞蘭語為'akalu qarsehon。這是一個富有色彩的詞彙。直譯是“蠶食”或“侵蝕”。故喻指“誹謗”,“中傷”或“指控”。這個亞蘭語詞匯在阿卡德語,烏加利語和其他閃族語言中也有,意思相似。──《SDA聖經注釋》 【但三8~12】在本文中,迦勒底人向尼布甲尼撒控告但以理的三位朋友,即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沒有俯伏敬拜金像。他們嫉妒猶大俘虜竟然身居要位而想要除掉他們。其控告的目的是:①激怒王;②離間王和三位朋友的關係,使王懲罰他們。這形象地表現出了撒但對聖徒的詭計。因此,聖徒當以剛強的信仰( 弗6:10-17)敵擋撒但的詭計。
──《聖經精讀本》 【但三8~12專制待人】 目中無神的尼布甲尼撒王,更是眼中無人,他下令「凡不俯伏敬拜的,必立時扔在烈火的𨦼中」(6),可見他的專制、凶殘,為滿足個人自高的心,強迫人人都要屈膝在他腳下。然而,但以理三位朋友由於沒有敬拜金像,而被人控告不事奉尼布甲尼撒的神(12)。倘若,尼布甲尼撒王當時仍有一點醒覺,他必會想到究竟他事奉的神大,還是但以理的神才是在眾神之上。──《新舊約輔讀》 【但三9】「他們對尼布甲尼撒王說:願王萬歲。」 【但三10】「王阿,你曾降旨說:凡聽見角,笛,琵琶,琴,瑟,笙,和各樣樂器聲音的,都當俯伏敬拜金像。」 【但三11】「凡不俯伏敬拜的,必扔在烈火的窯中。」 【但三12】「現在有幾個猶大人,就是王所派管理巴比倫省事務的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王阿,這些人不理你,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 “事奉你的神……敬拜……金像”。摩西律法嚴禁的行為(出二○3~5)。──《雷氏研讀本》 迦勒底人之所以特意提到但以理三位朋友的地位之高,是因為為了暗示三位朋友的行為將會成為典範,給許多百姓千百萬不好的影響,同時也是為了強調三位朋友對王的忘恩負義。但以理之所以沒有被控告,可能是他因公務纏身或因病在身沒有參加開光之禮,或是因他得到王莫大的信任,而沒有人膽敢控告他。 ──《聖經精讀本》 「王所派管理巴比倫省事務的」:這顯示出他們控告但以理三個朋友的主因──嫉妒;因亡國奴竟然成為他們的上司。另一方面,尼布甲尼撒更是格外忿怒,因這三個本是被擄回來的猶太人,在被提升為巴比倫省的高官後,竟然公開違抗他的命令,不知感恩圖報之心實在表露無遺。──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王所派。顯然是指上一章最後所記載的晉升(但2:49)。提到這些猶太人的崇高職務是為了強調他們的悖逆所帶來的危險性,並提醒國王注意到他們對他忘恩負義的嚴重性。在另一方面,這些迦勒底人強調這些猶太人被國王提拔到高位上,也說明他們的指控是出於妒忌。他們的話語暗示國王缺乏政治遠見,竟把這麼高的職位任命給外國戰俘。這些戰俘自然不會效忠巴比倫國王及其神明。他們暗示國王本應預見到這一點。──《SDA聖經注釋》 【但三13】「當時尼布甲尼撒沖沖大怒,吩咐人把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帶過來,他們就把那些人帶到王面前。」 【但三13~14】尼布甲尼撒聽到迦勒底人的控告就非常生氣,但並沒有失去理智。因為王並沒有根據人們的控告而決定一切,而是寬容地再次給他們一次機會。
──《聖經精讀本》 【但三13~18】本文描述了王審問但以理的三位朋友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的事件以及三位朋友堅定的信仰節操。王對但以理的三位朋友使用了懷柔和威脅的兩種手段。可以說王這麼做是因他識破了控告者心中的妒嫉,而想要拯救特別受王恩寵的猶太人。 ──《聖經精讀本》 【但三13~15,19~23危難臨頭】 但以理的三位朋友: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一而再的不聽王命,拒絕向金像下拜,以致激怒尼布甲尼撒王,要立時把他們扔在火𨦼中(15);王更吩咐人把𨦼燒熱,比尋常更熱上七倍(19)。火焰之猛烈,加上王命之緊急,就使執行命令的幾位軍中壯士被燒死(22)。在那個立時和緊急的發令下,他們如何去面對呢?──《新舊約輔讀》 【但三14】「尼布甲尼撒問他們說: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你們不事奉我的神,也不敬拜我所立的金像,是故意的麼。」 「是故意的嗎?」:或作「真有此事麽?」。──《串珠聖經註釋》 【但三15】「你們再聽見角,笛,琵琶,琴,瑟,笙,和各樣樂器的聲音,若俯伏敬拜我所造的像,卻還可以,若不敬拜,必立時扔在烈火的窯中,有何神能救你們脫離我手呢。」 有何神能救你們脫離我手呢: 尼布甲尼撒王為了強調自己的權勢和處罰的確實性,追述任何神都無法救他們脫離自己的手。王神化了自己,將耶和華神與外邦神視為同等,歸根結底是褻瀆了耶和華神( 出32:32;賽37:10)。
──《聖經精讀本》 有何神?這這段話不一定被視為直接褻瀆猶太人的神,但依然是懷著傲慢的精神和自持強大的優越感對耶和華發出的挑戰。有人把這段話與亞述王西拿基立所說的話相比較:“不要聽你所依靠的神欺哄你”(賽37:10)。但尼布甲尼撒的情況有所不同。西拿基立把自己的神高舉在猶太人的耶和華神之上,但尼布甲尼撒只是宣稱任何神都無法救人脫離烈火的窯。他在這段話中只是間接地把猶太人的神與他自己的神明相比。他很瞭解自己的神明在這些事上是無能為力的。 【但三16】「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對王說:尼布甲尼撒阿,這件事我們不必回答你。」 面對尼布甲尼撒的威脅,三位朋友明確地表明,他們的立志完全不同于王的立志,並且因王無法真正理解他們的立志,也就無須辯護自己的行動。只有確信神的公義作為和護理時,才能採取此番態度。這昭然若揭地表明瞭他們所能做到的僅僅是對神旨意的信心和謙卑的順服。 ──《聖經精讀本》 必。源于亞蘭語chashach(“需要”)。有人把他們的回答解釋為傲慢,並指出殉道者對於逼迫者的類似反映。但J·A·蒙哥馬利證明“回答”一詞應按照一種法律意義來解釋。對照同源詞和其他語言,表明該詞應理解為“辯護”或“辯解”。這些被告沒有否認所指控的事實。他們覺得沒有必要辯護。他們的案子掌握在他們的神手中(見第17節)。他們的回答表明他們完全順服神的旨意,不管審判的結果如何。從下面的話語中可以看出,他們並不知道自己這次能否活下來(第18節)。如果他們知道自己會得救,他們的回答就有屬靈驕傲之嫌。事實上他們的態度只是表明,他們堅信自己的行動是有充分理由的,不需要辯護或進一步的解釋。──《SDA聖經注釋》 【但三16~18】本文刻畫了但以理的三位朋友佩得尊敬的果斷態度,他們沒有向尼布甲尼撒的懷柔和威脅屈服,反而至死不渝地持守了對神的信仰。通過但以理的三位朋友,我們可以學習到正確的神觀,以及對真理的明確態度和決志,對耶和華神的全然信賴,以及對永生和未來的堅固信仰。 ──《聖經精讀本》 【但三17】「即便如此,我們所事奉的神,能將我們從烈火的窯中救出來,王阿,他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 即便如此。這句話有不同的解釋。古代和現代的版本對其準確含義均沒有充分肯定。主要有兩種譯法:一,英文KJV、RV、ASV、RSV等版本與漢譯相同。──《SDA聖經注釋》 【但三17~18】他們不給神開條件;在神的計劃裏,得蒙拯救或為信仰殉道同樣是有可能的。──《雷氏研讀本》 “即或不然”:從這句話可知三人事前並不確定能否獲神拯救,很可能要以身殉道。忠心奉獻的人把生命置諸度外,決不計較得失。──《啟導本註釋》 三個猶太人的信仰告白: 與其拜偶像以維持性命,不如選擇死亡。此番告白出自全人的決志,亦即無論在怎樣的光景中都不能丟棄神和信仰良心,體現出了信心的真諦<約21:19,現代聖徒和殉道>。他們所信賴的並不是尼布甲尼撒王,乃是神,從而認識到了自己真正的存在價值和全能者的慈愛( 6:22;9:15-19)。
──《聖經精讀本》 【但三18】「即或不然,王阿,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 「即或不然」:刻劃出他們信仰的真實性。即使神不從火窯拯救他們,他們被燒死,也不會對神不忠,去敬拜金像。──《串珠聖經註釋》 【但三19】「堂時尼布甲尼撒怒氣填胸,向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變了臉色,吩咐人把窯燒熱,比尋常更加七倍。」 變了臉色: 王本想搭救但以理的三位朋友的性命,但是他的好意卻被斷然拒絕,王就極度憤怒。因此,王就命令人將火窯燒熱,比尋常更加熱7倍,並將他們扔進火窯。並非指字面上的7倍,乃是象徵盡其所能燒熱火窯,表現出王的極度氣憤( 利26:18-24;申28:7;太18:21)。 ──《聖經精讀本》 「變了臉色」:「色」原作「像」,與王所建的「像」同一個字,作者彷彿暗示:不但尼布甲尼撒王臉色大變,他所造的像對他們三人的回答也聞之色變。 「比尋常加七倍」:「七倍」是象徵性的數目,用以表示把火𨦼燒得最熱;「七」在聖經中常與「刑罰」相連(利廿六18-24;箴六31)。「七」是但以理書一個重要的數目(參四16、23、25,九25,還有九2、24的「七十個七」,七25與九27的「一七之半」)。──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更加七倍。亞蘭語為chadshib`ah。這是一個相當奇怪的結構。但從埃利潘蒂尼發現的一封西元前五世紀的書信中也使用了這種形式。有些語法學家認為這是一個亞蘭習語的縮寫。蒙哥馬利等人則認為“它可能來自對乘法表的背誦”。窯中溫度的增加可能借助於加入特別多的糠秕和原油。原油可以從美索不達米亞的許多露天油井中被獲得。這裡自古就大量產油。當地的磚窯現在仍以原油為燃料(見第6節注釋)。這條異常的命令可能不是為了加重懲罰。窯中溫度的增加並不會增加受害者的苦楚。王只是想阻止任何可能的干涉。──《SDA聖經注釋》 【但三19 比尋常更加七倍】提高窯內溫度的辦法通常是用風箱鼓風。「比尋常更加七倍」只是一個措詞而已。視其用途而異,窯內溫度大約維持於攝氏九百至一千一百度之間。照當時的科技,他們頂多只能加熱到攝氏一千五百度。──《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19~27】本文通過但以理的三位朋友被扔進火窯的事件(
19-23節)和神對他們的保守( 24-27節),向外邦人見證了耶和華神的能力和存在。 ──《聖經精讀本》 【但三20】「又吩咐他軍中的幾個壯士,將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捆起來,扔在烈火的窯中。」 軍中的幾個壯士: 王之所以選擇護衛隊中保護自己安全的幾個壯士,是為了毫無閃失地執行對三個猶太人的處罰。王的此番作為表明了他的憤怒,卻更加昭然若揭地彰顯了神的能力和榮耀。由此可知,撒但越是倡狂,黑暗越是幽深,神的恩典越是充滿,聖徒的信仰見證亦會越耀眼。
──《聖經精讀本》 【但三21】「這三人穿著褲子,內袍,外衣,和別的衣服,被捆起來扔在烈火的窯中。」 “褲子”。長褲或裹腿。──《雷氏研讀本》 「褲子、內袍、外衣」:這是大臣在宮廷所穿的禮服,「褲子」有作「披在外面的斗蓬」,「內袍」指襯衣,「外衣」肯定是「頭巾」。──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褲子。“褲子”和“內袍”的亞蘭語原文尚未完全理解。 外衣。亞蘭語為karbelah。根據楔形文獻,該詞源于阿卡德語。在楔形文獻中,該詞為karballatu(“帽子”)。在大流士一世的納克什魯斯坦碑文中,該詞指頭盔。但在後期巴比倫文獻中,它表示“帽子”。提到各種用易燃材料做成的衣物,無疑與以下的的神跡有關(見第27節)。──《SDA聖經注釋》 【但三21~22】為了把但以理的三位朋友扔進火窯而抬但以理三位朋友的人,均被火焰燒死了。這強調了火窯之熱,也清楚地表明瞭試圖殺害義人之徒反而會中自己的計而自食其果( 6:24;斯7:10)、但以理的三位朋友的信仰勝利,以及在死人之地保守聖徒生命的神之偉大。 ──《聖經精讀本》 【但三22】「因為王命緊急,窯又甚熱,那抬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的人,都被火燄燒死。」 【但三23】「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這三個人,都被捆著落在烈火的窯中。」 【但三24】「那時尼布甲尼撒王驚奇,急忙起來,對謀士說:我捆起來扔在火裡的不是三個人麼,他們回答王說:王阿,是。」 「謀士」:是高級的官銜,也是王的親信與特別顧問;在廿七節與「總督、欽差、巡撫」同列,但是在本節卻包括王所有的助手,他們通稱為「謀士」。──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但三24~25】驚奇: 王所驚奇的是:①除了但以理的三位朋友之外,火窯中還有一個人;②他們不僅沒有被火燒傷,反而在火中遊行;③其中一人的相貌好像神子。 ──《聖經精讀本》 【但三24~25使外邦人驚訝】 尼布甲尼撤王想把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燒死,然而,片刻間他被形容為「驚奇、急忙起來」(24),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呢?是否他被𨦼的火焰熱得忍受不了而急忙起來?接凓,他又對謀士說:「我見有四個人……在火中遊行……那第四個的相貌好像神子。」(25)可能有人會說:「哦!那正好證實他被熱昏了。」但當我們繼續讀完本章,就會明白到那乃是至高神的作為。──《新舊約輔讀》 【但三25】「王說:看哪,我見有四個人,並沒有捆綁,在火中遊行,也沒有受傷,那第四個的相貌,好像神子。」 “神子”。更可作:諸神的兒子。尼布甲尼撒在火裏所看見的第四個人好象神一樣。他可能是一位天使,也可能是基督道成肉身前的顯現,但王不會知道祂是誰。然而,尼布甲尼撒知道這一位比他的諸神更有力,因為他的神必不能拯救這三個人。──《雷氏研讀本》 「神子」:可能是天使,也可能是成了肉身前的基督;前者比較有根據(28)。 第四個「人」的出現,表明神在火窯中仍與他們同在。──《串珠聖經註釋》 “好像神子”:尼布甲尼撒信奉異教多神,此處的“神子”原文作“諸神之子”。他相信是三人所信的真神差派這位神子來救護祂的僕人(28節)。這位在火窯烈焰中與三人同在的或為天使。有的解經家且相信是道成肉身前的基督。重要的是:信徒在苦難中有神同在,無論環境多麼惡劣,都可以一一平安無恙度過(27節)。──《啟導本註釋》 好像神子: 有些人認為是指耶穌基督,但更自然的解釋是神的使者,即天使。 ──《聖經精讀本》 好像神子。關於尼布甲尼撒因烈火的窯中出現了第四位而驚歎的話,注釋家們有不同的解釋。猶太教學者一直認為這只是一位天使。七十士譯本譯為“好像神的使者”,反映了這種觀點。早期基督教解經家(希波呂托斯,克裡索斯托等)則認為這第四位是神的第二個位格。中譯文也反映了這種見解。大多數保守的基督徒都同意這種觀點。但現代的注釋家普遍放棄了這種觀點,故有些現代譯本譯為“好像諸神之子”。──《SDA聖經注釋》 【但三25 神子】這句話出自尼布甲尼撒口中,因此不能預期代表甚麼奧妙的道但或高深的神學。「神子」一詞只是閃族的慣用語,形容超自然的活物而已。──《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三25尼布甲尼撒王見有第四個人在火窖中是誰?】 答:這位巴比倫王在盛怒中,命令把那不肯聽命敬拜金像的三個猶太人,就是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都捆綁起來扔在烈火的窖中(13-21)。王說「看哪!我見有四個人,並沒有捆綁,在火中遊行,也沒有受傷;那第四個的相貌,好像神子。」(25)王在火窖下部的門戶看見了第四個人,雖然是出乎巴比倫人迷信觀念中的神明,卻曉得那是一個超凡的形像。但這位異邦的君王,總不能認出在他面前神子的真實身分。有人認為那在窖中的第四個人,乃是一位受差遣的天使(28),且更可能那就是神的兒子,道成肉身之基督顯現的形像。神為了拯救這三個人,而施行了一次大能的神跡,這神跡是神藉著這位救主耶穌基督,與他們同在,保守了那三個人,使他們身體髮膚以及衣裳都毫無損傷,從火中安然出來(26,27),因為神曾應許說:「你從水中經過,我必與你同在,你趟過江河,水必不漫過你;你從火中行過,必不被燒,火焰也不著在你身上。」(賽四三2)神的話語應許在這三個人身上,確已應驗而成全了。――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但三26】「於是尼布甲尼撒就近烈火窯門,說:至高神的僕人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出來,上這裡來罷,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就從火中出來了。」 至高神: 尼布甲尼撒稱保護但以理的三位朋友的神為至高神,即位於眾神之上的最高神,而沒有稱他為獨一的神,這體現了巴比倫本土的神觀。表明了尼布甲尼撒的此番告白並非出自真正的信仰,乃是在為神的能力和力量喝彩,因他行了世上的眾神所不能行的事情。 ──《聖經精讀本》 【但三26~30叫祂僕人得救】 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三人同心立志,寧死也決不事奉別神;雖然他們曾一度被扔在烈火的𨦼中,卻沒有絲毫的退縮,只是專心的仰望他們的神。神就差遣使者救護倚靠祂的人(28),這是外邦人也親眼看見的,就是他們的「頭髮也沒有燒焦,衣裳也沒有變色」(27)。 尼布甲尼撒王曾對他們說:「有何神能救你們脫離我手呢?」(15b)當時他們對王說:「這件事我們不必回答你。」(16)無疑,神的作為是最好的答案,叫王認識:沒有別神如他們的神能這樣施行拯救。(29) ──《新舊約輔讀》 【但三27】「那些總督,欽差,巡撫,和王的謀士,一同聚集看這三個人,見火無力傷他們的身體,頭髮也沒有燒焦,衣裳也沒有變色,並沒有火燎的氣味。」 那些總督看這三個人: 王和眾官員之所以察看從火窯中出來的三個猶太人,是為了:①確定這事是神跡;②向控告者見證耶和華神的偉大和耶和華信仰的真實性,從而堵住他們的口。最外層的衣服也“沒有火燎的氣味”,強調了神對但以理的三位朋友的絕對保護和神行異能的完全性。
──《聖經精讀本》 那些總督。關於這裡所提到的官員,見第2節注釋。 衣裳。見第21節注釋。──《SDA聖經注釋》 【但三27~30】沒有任何自然現象可以解釋這樣徹底的拯救(比較22節)。他們的信心帶來拯救、保護、賞賜和神的榮耀(比較彼前四14)。──《雷氏研讀本》 【但三28】「尼布甲尼撒說: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的神,是應當稱頌的,他差遣使者救護倚靠他的僕人,他們不遵王命,捨去己身,在他們神以外不肯事奉敬拜別神。」 描述了但以理三位朋友的幾個信仰特點:①他們絕對信靠神;②他們擁有真正的勇氣,從而能夠拒絕要拜偶像的王命而寧願選擇死亡;③一片丹心單單要事奉耶和華神。尼布甲尼撒雖然讚美了神,但心中並沒有對獨一神的確信。 ──《聖經精讀本》 【但三28~30】本文是本章的結論,記載了尼布甲尼撒對拯救但以理的三位朋友之神的讚美,突出地刻畫了神對外邦偶像的勝利,以及三個猶太人對不義控告者的勝利。尼布甲尼撒看到神保護火窯中的他們,便大大受感動,改變了昔日對猶太人之神的膚淺認識,轉而稱頌神。同時,他公開宣告神拯救其僕人的事實,還下召書命令若有國人不敬畏猶太人的神,就要處以死刑。 ──《聖經精讀本》 【但三29】「現在我降旨,無論何方何國何族的人,謗讟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之神的,必被凌遲,他的房屋必成糞堆,因為沒有別神能這樣施行拯救。」 降旨: 三個猶太人信實的信仰,不僅榮耀了神,而且也得以保全了自己的生命。由此可知,向神存有活潑信心的人,雖然會遭遇一時的苦難和損害,卻終必獲勝而得嘗真正的喜樂<伯2:7,關於苦難>。 ──《聖經精讀本》 我降旨。通過這種不尋常的方式,許多本來永遠也不會聽說希伯來人之神的人,將被吸引到祂面前。但當尼布甲尼撒企圖用武力強迫人敬重希伯來人的神時,他是越權了。 淩遲。關於這裡所警告的懲罰,見但2:5注釋。──《SDA聖經注釋》 【但三29謗瀆神的人心被淩遲,是何種刑法?】 答:考淩遲一詞,乃古時之一種極刑的名稱,在宋史刑法志上說:「淩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意思就是先把犯人斬斷四肢,扼住他的喉嚨,然後處死,這是當時的極刑。明史刑法志上說:「淩遲非五刑之正」(五刑--即墨、劓、刖、宮、大辟等)。 至於淩遲起於何時,史無可考,然在宋時最為盛行,至明時律法始篡入正條;其後凡犯大逆不道,兇惡逆倫之人,皆厲施此刑。古時的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說:「現在我降旨,無論何方何國何族的人,謗瀆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之神的,必被淩遲,他的房屋必成糞堆,因 為沒有別神能這樣施行拯救。」王因見這三人被扔在烈火的窖中,毫無損傷的神跡,而稱頌神;為要保護他們,所以定立這種嚴厲的刑法。――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但三30】「那時王在巴比倫省,高升了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 意指王不僅更加寵信他們,也提升了他們的地位。本章如實地描繪了敬拜神的百姓在這世界上所遭遇之真實的威脅,及世界的要求與對神的義務之間的矛盾,以及對這些問題的信仰性決志,從而為後人留下了寶貴的教訓。 ──《聖經精讀本》 【思想問題(第3章)】 1 沙得拉與同伴按國家法例須俯伏敬拜王的金像。今日信徒是否需要面對類似的難題? 2 沙得拉等人在本章與1, 2章所面對的信心考驗有何不同? 這次的得勝帶來什麽影響,與前兩章得勝的影有何不同?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