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迦書第六章拾穗 【彌六1】「以色列人哪!當聽耶和華的話。要起來向山嶺爭辯,使岡陵聽你的話。」 本章以法庭的背景,描寫神對以色列人的指控,並邀請長存的山嶺和岡陵作證人。本節和次節的意思是要以色列人準備在聽了神的控詞後當著證人的面答辯。本節的“爭辯”指被告的答辯。──《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先知呼籲以色列人來聽耶和華啟示的話。這是神的命令,開始審斷的過程。有見證者,就是山嶺與岡陵,在別處經文中可以找到(申卅二1及詩五十4)。在自然的景象中,無論是生物或非生物,都參與神的工作,有時充見證者,有時報行神的刑罰,表明神公義的治權。──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向山嶺爭辯」:應作在諸山嶺前訴說案情。──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1~2 違背聖約的訟案】此處使用古代近東地區的條約句法跟詞彙,就像蘭塞二世與哈圖西利斯三世所議定的,多數希伯來先知都用過這種 rib 形式,或聖約的訟案(見:賽一2~4;耶二4~9)。此處,所有的受造物都受召來見證以色列違背與雅巍的聖約(見:賽一2注釋),而所宣佈的審判是與神締約者罪有應得的懲罰。──《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1~5】在這宇宙法庭內擔任公訴者的神作出陳情:(1)祂從“埃及”拯救以色列;(2)祂為他們立了“摩西、亞倫和米利暗”為領袖;(3)祂逆轉“巴蘭”的咒詛(民二三;二四);(4)祂帶領子民進入應許之地(“什亭”是在約但河東的最後一個營地,“吉甲”是河西的第一個營地)。──《雷氏研讀本》 控訴選民忘恩偏離神:本段以法庭的審訊為背景:神為控方,百姓為被告,山嶺、岡陵則為聆聽審訊的見證人(參申32:1; 賽1:2)。 「向山嶺爭辯」:應作「在諸山嶺前訴說案情」。──《串珠聖經註釋》 ◎1~5本段以法庭審訊為背景,神為控方,百姓為被告,山嶺、岡陵則為聆聽審訊的見證人。──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2】「山嶺和地永久的根基啊!要聽耶和華爭辯的話;因為耶和華要與他的百姓爭辯,與以色列爭論。」 “爭辯”在這裡指神的指控。──《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山嶺」原意為「被建立的」(The established ones),因為神建立山嶺,作為地的根基,山有深根,植於大地以為支持(參考拿二6)。「山嶺」也有人將經文改為「側耳聽」:「地的根基阿,你要側耳聽……」,將這句話表達得更加活潑。 爭辯的話是神對祂的百姓,這是聖約的語句,是選民以色列人(參閱何四1、6,十二2;賽一18起;耶廿五\cs1631)。──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彌六3】「我的百姓啊!我向你作了甚麼呢?我在甚麼事上使你厭煩,你可以對我證明。」 本節顯示神受到選民無理對待,包括埋怨及不信任。──《串珠聖經註釋》 「我的百姓」,仍有親切的語氣。如果是「這百姓」(如賽六9)就帶著憎恨的口吻了。這裏雖然是責備,卻有無限的關切與慈憐。神發問的口吻,不是以君王或審判官的立場,而完全是父母的話。神對以色列的要求從來沒有苛刻或過分嚴厲(參閱賽四十三23)。祂讓以色列人說出厭煩的話,但是祂的問題沒有答覆,因為以色列人實在無話答。──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彌六3~5】神追述祂過去為以色列民所作的事,問他們可還記得,是不是厭煩神的恩典。“摩押王巴勒所設的謀”:看《民數記》22~25章。“從什亭到吉甲”:看《約書亞記》3~4章。──《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彌六4】「我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從作奴僕之家救贖你;我也差遣摩西、亞倫和米利暗在你前面行。」 「領出來」(he`#liti^ka_)與上節「厭煩」(hel~e_ti^ka_)是諧音,可能作者特別的用意,是以恩惠與不感恩兩件矛盾的事提出來,促使以色列人注意。 神引導以色列人出離埃及,為他們豫備引道者,在約書亞記第廿四章及撒母耳記上第十二章,出埃及的事必與摩西亞倫有關,因為神差遣他們,完成這樣重大的使命。但是加上米利暗,更有特別的用意,可能與出埃及記第十五章的詩歌有關。米利暗是領導以色列人歌唱,她是有女先知的身分。但在早期的記載中,米利暗卻沒有與摩西亞倫一同提出,尤其是論出埃及的事。──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我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神為自己辯護,提到祂施恩給祂子民的幾個顯著的例子。出離埃及就是祂關愛和照料祂子民的特別證據之一(見賽63:11-13;摩2:10)。 摩西。是神賜給祂子民的特別有資格並受到聖靈感動的領導人(詩77:20;何12:13)。──《SDA聖經注釋》 【彌六4~5】神引述昔日救贖百姓出埃及、經曠野進迦南的歷史(見串),證明的慈愛和公義,同時亦顯出百姓的忘恩。 ──《串珠聖經註釋》 【彌六5】「我的百姓啊!你們當追念摩押王巴勒所設的謀,和比珥的兒子巴蘭回答他的話,並你們從什亭到吉甲所遇見的事,好使你們知道耶和華公義的作為。」 「從什亭到吉甲」:指過約但河一事;什亭、吉甲分別為以色列人過約但河前後所到之地(書3:1, 4:19)。──《串珠聖經註釋》 「你們當追念」,追念歷史的往事,這是救恩歷史的意義,提到巴勒,約書亞記第廿四章十節,「救你們脫離巴勒的手。」這使巴勒要巴蘭咒詛的話完全失效(參閱民廿二至廿四章)。 從什亭到吉甲,是指他們過約但河,在過河之前,以色列人先在什亭。過河以後,先在吉甲安營(參閱書三1,四19)。這是神蹟的地方,使他們以後從這地名想到耶和華的恩惠與能力。這裏有神公義的作為。公義實則是「救恩」,是神救贖的恩惠。──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設的謀。希伯來語是ya`as (“勸告”)。巴蘭應巴勒的要求咒詛,反而變成祝福。關於巴勒和巴蘭,見民22-24章。 從什亭。這似乎是一個新的分句。什亭是以色列人過約旦河之前的最後一個宿營地(書3:1);吉甲是進入迦南後的第一個宿營地(書4:19)。以色列人從什亭出發,經過約旦河,來到吉甲,一路上目睹了神為他們所進行的奇妙干預(書3;4章)。──《SDA聖經注釋》 ●從什亭到吉甲:指過約旦河一事,什亭和吉甲分別是以色列人過約旦河前後所到之地。此處提到的什亭,應是約書亞記中的事情,非關於以色列人第一次在那裡犯罪的事。──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5 巴勒∕巴蘭】先知提醒他的聽眾一個無人不曉的例證:有個異國與其著名的先知遭到阻撓。他們祈求詛咒,以色列卻反而受到祝福。民數記二十二6形容巴蘭是祝福與詛咒皆有效力的人。他來自上美索不達米亞地區,接近迦基米施,是個享譽國際的真先知。巴勒是出埃及記時期的摩押國王。他對於巴蘭的興趣,似乎是基於後者發出祝福或詛咒的能力──不管他所呼求的神是誰。 一九六七年,由法蘭肯(H. J. Franken)所領導的荷蘭考古隊伍,於約旦地區的代爾阿拉挖掘到一些雕刻過的石膏碎片,年代約是主前八五○年,顯然是以亞蘭文寫成,並且提到比珥的兒子巴蘭,就是民數記二十二至二十四章所描述的那位先見。雖然這些文字殘破不全,但可確定(1)巴蘭是先知;(2)他在當晚的確收到神的訊息;(3)他的訊息不是那些鄰人想聽的。至於這份文獻指的是不是聖經中說的事件還不能確定,不過確實提供了經外傳統,在彌迦之前的一個世紀,有個名為巴蘭的先知。──《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5 什亭到吉甲】見約書亞記二1與四19注釋。什亭是約書亞在約但河東的營地,吉甲是以色列人以神跡渡過約但河、建立基地營,開始爭戰之處。像這樣的簡略行蹤,常見於美所不達米亞皇家年表,包括了一份國王凱旋之旅的城市名單。──《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6】「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甚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嗎?」 神在天上,是至高的。敬拜者要對神有敬畏的心,因為神是超越的。一歲的牛犢確實是尊貴的祭品(參閱利九3;創十五9)。牛犢可以獻的,生下第八天都夠規定了(參閱利廿二27及出廿二30)。但是以色列有罪,他們應獻的是贖罪祭,而不是燔祭。燔祭固然重要,全部獻上,不可如別的祭可以保留祭牲其他的部分。敬拜者若真以謙卑的態度,必須有實際省察的內心。贖罪祭比燔祭更為重要。──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至高神。參賽33:5;賽57:15;66:1。 當獻上什麼呢?要麼是新段落的開始,要麼是第6,7節中的一系列問題,描述了百姓對揭露他們忘恩負義回應。如果是後者,有人認為這表達了自以為義的精神,也有人認為這表達了謙卑的精神,承認自己的罪,真心希望知道和解的必要步驟。不管怎樣,他們對神的品性,和祂唯一所能接受的事奉方式缺乏瞭解。 一歲。一歲的牛犢要比更小的牛值錢(見利22:27,28) 燔祭。在儀文的崇祀中有各種形式的祭。其目的都是為了說明救恩計畫的不同特徵。至於祭祀本身,獻祭的人如果沒有真誠的心,祭物就毫無價值,儀式也成了可厭的了(見賽1:11注釋)──《SDA聖經注釋》 ●「一歲的牛犢」:牛犢滿八天即可獻為燔祭,而一歲的牛犢則為較貴重的供物。──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6 一歲的牛犢】滿一歲的動物比甫出生的價值更高。因此要獻上一歲的牛犢為燔祭,是真正在財務上犧牲,代表一個重大的潔淨、啟蒙儀式。 在這獻祭的中心,卻是對於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公式化的宗教儀式的指責,因為在這些異教禮儀,程式超越了真意。先知試著提出雅巍確切所要求的,和撒母耳一樣(見:撒上十五22注釋),確定是順服與愛,並非單單完成獻祭的動作。──《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6~7】被神指責的百姓大概願意與神複和,乃向 詢問:獻上貴重和大量的供物是否會蒙 喜悅? 「獻一歲 ...... 燔祭」:燔祭是將整只牲畜完全焚燒獻給神,牛犢滿八天即可獻為燔祭,而一歲的牛犢則為較貴重的供物(參利9:3; 22:27)。 「油」:在數種獻祭中使用,但所需分量極少(參出29:2; 利2)。 「獻我的長子」:將兒女燒給偶像是當時迦南風俗之一,猶大王亞哈斯曾仿效此做法(代下28:3)。獻長子更表示敬拜者的誠意(參王下3:27)。──《串珠聖經註釋》 這是以色列人說的話,問他們可否藉獻祭得神悅納。“一歲的牛犢”是貴重的祭物。以人為祭乃異教風俗,獻長子尤其虔誠。作者強調無論所獻如何貴重,數量多麼大,若無順服的心,神不會悅納(8節)。──《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彌六6~8】以色列給神的答辯是以獻祭來彌補她的罪。但神的回復是,祂先前已經告訴他們(申一○12),祂寧願他們作順服、屬靈的子民(8節)。“行公義”。對比於第三章2節。“憐憫”。參看何西阿書二章19節的腳註。──《雷氏研讀本》 神看重行善之心過於貴重供物。──《串珠聖經註釋》 【彌六7】「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嗎?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嗎?」 甚麼祭品是神所悅納的呢? 他們不但獻上動物祭牲,而且更加誇張,竟獻長子。這是異教的習俗,摩洛宗教就有獻人祭的舉動。 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心與身作尖銳的對比。但是神怎會要那樣的獻祭?殺害幼兒,豈非罪上加罪嗎?我們知道神實在愛惜生命!只是人想以獻祭大量的方法,來換取神的福分,尤其是救贖的生命。其實這是不可能的。神真正需要的是人信心的生活。──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千千。以為數量越多就越蒙神悅納,越多得到祂的饒恕。 油。與素祭有關(利2:1,4-7;利7:10-12;民15:4)。 長子。指古時常見的一種異教習俗。這在以色列是禁止的,但有些國王明知故犯(利18:21;20:2;王下3:27;16:3;23:10;詩106:37,38;耶7:31)。這種習俗的理念是以為神會接受人最珍愛的東西,以為上天是依照供物的成本來估算其價值的。儘管神已宣佈人生命神聖性(創9:6),和贖出長子的規定(出13:13),異教之風依然盛行。這是一個反問句,需要否定的回答。──《SDA聖經注釋》 ●「油」:在數種獻祭中使用,但所需份量極少(參考 出 29:2 利 2:1-16 )。 ●將兒女燒給偶像是當時迦南的風俗之一,獻長子更表示敬拜者的誠意。不過聖經明令記載禁止此行為,此處作者故意諷刺的語氣來說明這些都不是神真正喜歡的。 ●「罪過」:指眾多的叛逆行為。──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7 誇飾法】彌迦所列出的祭物,大小和珍貴程度逐漸增高。只有所羅門能夠獻上成千的獻祭動物(王上八63)。油是用作澆奠的(見:利十四15注釋)。以人獻祭是以色列人所痛惡,將之認為是迦南與腓尼基宗教習俗(見:創二十二1~2注釋)。事實上,雖然雅巍要求每個家庭中頭生的兒子,律法其實要求他們贖回兒子,以動物祭牲代替(見:民三12~13注釋)。神並不是要以過分奢侈的祭品來取悅。人所能獻上給祂最為奢華的祭品乃是順服。──《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8】「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神要求的是人的善行,不是一面犯罪一面獻祭的表面功夫。 「世人」:暗示百姓在神面前十分卑微,處於服從的地位。 「存謙卑的心 ...... 同行」:即留心遵行神的旨意。(參弗5:15-17)──《串珠聖經註釋》 這是先知勸諭信息的中心,要求貪得無饜、為非作歹的以色列領袖和隨著他們犯罪的百姓,照著神的吩咐,實行公義,憐憫貧苦,謙卑神前。──《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世人」不是指世上一般的人,雖然也並不摒棄普世的人,這裏只是指集體的個人。「個人」是單數的,卻為眾人的代求。第六、七節的敬拜者是單數,不是指著以色列的個人,而是以色列整體。 「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是道德的行為,信心的生活。首先是社會生活的關係。公義是維護社會中彼此的關係。 「好憐憫」是第二要項。公義與憐憫原為聖約的兩大義務,神以公義與憐憫為懷,不僅是祂的性格,也顯明在祂的作為。「憐憫」一詞可譯為忠實、忠誠、忠信,神是信實的,我們也要信實或誠實,這是神對人的,也是人對神的,也是人對人的。 「謙卑」原意為樸素無華,沉靜莊重,是賢淑的女子必備的條件,是新娘在出嫁前應有的美德。這就是敬畏神應有的氣質。道德必基於神的性格與旨意,與神同行,就是在道德生活上符合神旨意的要求。──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耶和華已指示你。彌迦的答案不是新的啟示,沒有改變神的要求。拯救的計畫是要在人心中恢復神的形象。這個計畫已向亞當清楚地顯示,並且代代相傳,通過出於聖靈的個人見證得到了確認(見羅8:16),又有眾先知後來啟示的詳述。在彌迦的日子,人們已擁有摩西五經和其他經卷的文本,以及同一時代先知,如以賽亞和何西阿的見證(見賽1:1;何1:1;參彌1:1)。 然而,百姓似乎忘記了如果沒有真實的虔誠,表面的遵守是豪無價值的。先知的主要職責之一是要教導百姓,外表的宗教禮節代替不了內在的品性和順從(撒上15:22;詩51:16,17;賽1:11-17;何6:6;參耶6:20;7:3-7;約4:23,24)。神所要的不是他們的物質,而是他們的精神;不單是他們的敬拜,而且是他們的意願;不單是他們的事奉,而且是他們的心靈。 行公義。希伯來語是mishpat ,源於詞根shaphat (“判斷”)。其名詞複數形式是mishpatim ,通常譯為“典章”,用來闡述遵守十誡的細節(出21:1)。行公義(mishpat ),就是按神的“典章”生活。 憐憫。希伯來語是chesed ,含義的範圍廣泛,分別譯為“恩慈”,“恩惠”,“慈愛”,“憐憫”等。 同行。當人與神同行時(見創5:22;6:9),他們的生活就會與神的旨意和諧。 謙卑。希伯來語是sana`,只出現在這裡。還可譯為“審慎”,“小心”,和“周詳”。──《SDA聖經注釋》 ◎神要求的是人的好行為,而非一面犯罪一面獻祭的表面功夫。──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9】「耶和華向這城呼叫,智慧人必敬畏他的名。你們當聽是誰派定刑杖的懲罰。」 本節可根據古譯本譯作:「耶和華向這城呼叫(敬畏你名的是有智慧的),這城的支派和議會阿,你們當聽。」──《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中“是誰派定刑杖的懲罰”,因原文意思難確定,有一些不同的譯法。有的作“留意那杖和施懲罰的人”(指神)。“智慧人必敬畏他的名”一句可加上括弧,強調聽神呼叫的人是有智慧的。“城”指耶路撒冷。──《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智慧人必敬畏祂的名」似與上下文不甚連貫。七十士譯本作:「敬畏祂名的必蒙拯救。」可能只為補充或解釋希伯來經文。這是一句附加語,(敬畏祂名的應該可以意會) 「刑杖的懲罰」是意譯的,因為原意只為「杖」字,因單數,可譯為「支派」,「派定」可譯作城中聚集的,所以這裏是呼叫聚集的支派與市民。──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向這城。可能指耶路撒冷。9-16節列出以色列的罪,以及落在百姓身上的懲罰。 智慧人。含義不明。有人提出各種改動原文的建議,使意義明朗化。七十士譯本譯為:“祂將拯救敬畏祂名的人。” 刑杖。希伯來語是matteh ,指杖,棍(出4:2,4等)或“支派”(民1:4等)。。如果是“杖”,那就可能指亞述人。他們的“杖”是神的“惱恨”(賽10:5);如果是“支派”,那就是指耶路撒冷的居民(見英RSV版)。──《SDA聖經注釋》 ●第九節可根據古譯本譯為:耶和華向這城呼叫(敬畏你名是有智慧的),這城的支派和議會啊,你們當聽。──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9~15】神列舉以色列的罪(9~12節)和給他們的懲罰(13~15節)。──《雷氏研讀本》 神以控方的身分提出以色列人的具體罪狀,和應受的刑罰。──《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彌六10】「惡人家中不仍有非義之財和可惡的小升斗嗎?」 “小升斗”:做生意時欺騙顧客的量器。──《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可惡的小升斗,就是阿摩司所提說的(八5)。一種是量液體的,另一種是稱乾貨的,重量相同,卻以詭詐的方法欺騙。這是律法所禁止的,利未記第十九章卅五、卅六節指明天平法碼必須公平。申命記第廿五章十三至十六節禁止人用兩樣的法碼或升斗。所以商業道德必需以一種量器為標準。──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彌六10 不義之財】彌迦譴責那些敗壞的商人,欺騙客戶以自肥。雖然這些行為一旦發生就會被譴責,而在戰爭時期為害猶深,因為投機商人藉物資短缺的機會來哄抬物價(王下六25)。這也是阿摩司書(八5~6)與何西阿書(十二7~8)都出現的議題。漢摩拉比法典與埃施嫩納法典都有公平經商的法律,立下行為與價格的標準。──《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10 小升斗】正如阿摩司批評不誠實的商人,讓升斗「過小」而收銀用大戥子(摩八5),彌迦亦警告他們不要用假升斗量谷,欺騙顧客。伊法與欣是主要的固體與液體單位,容量等於半蒲式耳(bushel),或一加侖(利十九36)。古近東的舒爾普(shurpu)咒語中有一項罪行是用大量器購買,以小量器販賣。──《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10~12】列舉百姓的罪行:以不正當手法獲得財物,於買賣中花樣百出、欺詐顧客。 「可惡的小升鬥」:指不足斤兩的秤。 「不公道的天平」:不準確的天平。 「囊中詭詐的法碼」:指用兩樣法碼作買賣,見箴20:10注。這些行為都是律法所禁止的(申25:13-14)。──《串珠聖經註釋》 【彌六11】「我若用不公道的天平和囊中詭詐的法碼,豈可稱清潔呢?」 “法碼”:計算重用的用具。──《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耶和華要以色列人自己省察,是否失去商業的良心,用欺騙的方法,而竟可消遙法外。神不能算他們清潔,就是定他們的罪、神是公義的,斷不能以有罪為無罪。 「算為清潔」,或可譯為「我算他們為義」,也有譯為我可容忍嗎?耶和華容忍這樣的度量方法,照拉丁文譯詞,還是容忍作惡的人,或者兩者的涵義都有,神不能容忍罪惡存在,祂必須幹豫。──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彌六11 不公道的天平∕詭詐的法碼】公平的社會中,政府會規定標準化,擔保足量的法碼和度量。吾珥第三王朝吾珥南模國王(主前2112~2095年)的法典序文中,有一張度量衡清單,確保他的統治領域內有公正與誠實,所有商業使用的銅、石法碼都標準化。埃及《阿曼尼摩比的教誨》警告不要竄改買賣使用的天平或法碼。 巴比倫一篇給沙馬士的讚美歌中,描述沙馬士為正義之神,懲罰採用與天平、法碼有關欺騙手段的商人。彌迦控訴假法碼的這個情形,顯示當時是無法無天的時代,沒有強力的政府或對於遵守聖約義務的顧慮(見:箴十一1,二十23)。──《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12】「城裏的富戶滿行強暴,其中的居民也說謊言,口中的舌頭是詭詐的。」 強暴的原意為不法,他們違反律法,破壞以色列社會的秩序。強暴與詭許,破壞了人們的關係,彼此在猜忌與懷疑的情況中,沒有信託互尊的態度。這樣玩弄權術的人更多,欺騙的事必增加。以偽亂真的情形使人無法辨認,是非不分,更使人無所適從,莫衷一是。社會的結構必無法維持,必瀕瓦解的現象。──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耶路撒冷城裡的富戶,包括王室、軍事領袖,以及地主(參︰摩六1~3;彌二1~3,三1~3、9~11)。行強暴(希伯來文作 h]a{ma{s)和說謊言這一對相互呼應的詞顯示,富戶們將律法扭曲為對己身有利,藉此欺淩軟弱無權勢的百姓。海格(H. Haag)指出︰「有人認為被告應在法庭上經歷 h]a{ma{s(強暴),這比被告的行徑還要不法,因為法庭應該是保障他們免於受 h]a{ma{s 的地方。」79 海斯契爾(Heschel)則寫道︰「對我們而言,不公義傷害了人們的福祉;對先知而言,它是對於生存致命的一擊。對我們來說,它是一則插曲;對他們來說,它是一場災難,是對世界的威脅。」80──《丁道爾聖經注釋》 【彌六13】「因此,我擊打你,使你的傷痕甚重,使你因你的罪惡荒涼。」 「你」單數實際是指整體的以色列人。他們實際受了極大的損傷,而且無法得凓醫治(耶三十12;鴻三19)。耶路撒冷因以色列眾人犯罪而致陷落,直至荒涼,毀滅的事,是神公義的審判。在主前701年,亞述侵略者確將城破壞,人民大受苦害。──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彌六13~15】百姓的刑罰:徒然勞碌,毫無結果。──《串珠聖經註釋》 【彌六14】「你要喫,卻喫不飽;你的虛弱,必顯在你中間。你必挪去,卻不得救護。所救護的,我必交給刀劍。」 “虛弱”可能指“空虛”(肚腹的空虛)。──《雷氏研讀本》 「你的虛弱 ...... 中間」:原文意思不詳,可譯作「你的肚子仍然空著」。 「你必挪去 ...... 交給刀劍」:指敵人入侵時,受害者雖帶物攜眷,但至終難保;即使救出亦難逃敵人的刀劍(參耶50:37)。──《串珠聖經註釋》 “你的虛弱必顯在你中間”亦作“你的肚腹仍是空空如也”。“你必挪去,卻不得救護”亦作“你雖積蓄,卻無儲存”。“交給刀劍”指毀於戰禍。──《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這裡咒詛的形式,表明損害喪失徒勞的感受(所謂Futility Curses)。虛弱可能是指瘟疫,再加上刀劍,是在無助之中。戰爭的狀態是在圍城的困境裏,糧食的供應斷絕(參閱王下六25、28,十八27;耶五十二6)。 「虛弱」也許是指生產的苦楚,子女原是神的祝福,但現在不僅有生產的艱難,而且有懷孕的艱難,甚至不生產、不懷胎、不成孕,縱然養大兒女,仍有喪子之患,再加上戰爭刀劍,更有極大的喪亡率(參閱何九11-16;申廿八18的咒詛話)。─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虛弱。希伯來語是yeshach ,只出現在這裡,詞義模糊。原文平行結構所提示的可能含義是“空虛”或“饑餓”(見英RSV版)。 挪去。希伯來語是sug 。百姓想帶走貴重物品,卻是枉然。──《SDA聖經注釋》 ●你的虛弱必顯在你的中間:原文意思不詳,可譯做:「你的肚子仍然空著。」 ●「挪去」:可能指搬移所看重的東西到安全的地方避難。──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14~15 懲罰】這些對於貧瘠和破壞的咒詛,近似於埃及的碎陶咒詛文獻以及墳墓中棺材上所見。這些代表雅巍對以色列違反聖約的公平審判(見:申二十八15~44的一串咒詛)。其他幾位先知也使用這種「徒勞無益」的咒詛(對於某些行動必然失敗的威嚇:何四10;番一13)。──《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彌六15】「你必撒種,卻不得收割;踹橄欖,卻不得油抹身;踹葡萄,卻不得酒喝。」 種耕耘是極辛勞的事,但努力無非期待日後的收穫。如果這希望落了空,是很悲哀的遭遇。壓搾橄欖是十分費力的事,但用途大,需要量也多。在炎熱的氣候中,人們在沐浴之後,必須在皮膚上塗橄欖油,才可保持清潔與健康(參閱撖下十二20,十四2)。 關於最後的咒詛,有關葡萄的收穫,也有阿摩司的論述:「栽種美好的葡萄園,卻不得喝所出的酒」(五11)。踹葡萄是在節日,為保存酒類,供來年所用,但這也不能自行享用了。──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彌六16】「因為你守暗利的惡規,行亞哈家一切所行的,順從他們的計謀;因此,我必使你荒涼,使你的居民令人嗤笑,你們也必擔當我民的羞辱。」 百姓墮落的程度低至“暗利”和“亞哈”日子的狀況,這段時期已成為背叛神的俗語說法(比較王上一六~二二)。──《雷氏研讀本》 追溯百姓受罰的根由。 「暗利的惡規」:主要指他無羈束的邪惡和鼓勵以民敬拜偶像的罪行。 「亞哈家一切所行的」:指他拜偶像和殺害先知的罪行。 「我民的羞辱」:古譯本作「眾民的羞辱」,暗示羞辱來自外邦人(結36:20)。──《串珠聖經註釋》 “暗利的惡規”和“亞哈家一切所行的”:看《王上》十六25,30。北國這二王拜偶像,導民犯罪遠超過以前各王,為以色列史上一段黑暗時期。“擔當我民的羞辱“:受人恥笑。──《啟導本彌迦書註釋》 北國的厄運,在於暗利亞哈的敗壞。暗利有十二年的政績,在撒瑪利亞建都,又多加建樹,使他兒子亞哈繼承,有繁榮與和平。但他與推羅商業大城結盟,以兒子的婚姻作為外交之途徑,娶了推羅公主耶洗別。他又能將摩押財富之國征服,這些都說明他建立了繁榮的經濟。但是由於耶洗別帶來之腓尼基巴力假神的宗教,與先知以利亞有極大的衝突,再加上拿伯葡萄園事件(王上廿一章),亞哈任意爭奪,破壞宗教的傳統,建立新的王朝,做了這些得罪神的事。 現在南國的王朝雖不若北國暗利亞哈王朝的腐敗,但有北國同樣的社會商業罪惡,所以也會面臨同樣的厄運。──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 ●暗利的惡規:指他無羈束的邪惡和鼓勵以色列民敬拜偶像的罪行。王上 16:25-26 ●亞哈家一切所行的:指他拜偶像、殺害先知、貪圖財物的罪行。王上 16:30-33 21:25-26 。 ◎此章先說明神對百姓的好,既然神如此的好,百姓該如何回應呢?獻祭嗎?不!神要的是善行。再回頭看看你們的行為,神審判這種以惡報善的子民豈不應當?── 蔡哲民《查經資料》 【彌六16 暗利的惡規】如同「耶羅波安的罪」常被用來形容國王邪惡之深(王下十三2、11),暗利與亞哈的名字也作為統治者犯下拜偶像之罪的標籤(關於亞哈的罪行,見:王上十八4注釋)。暗利王朝隨著撒迦利亞的死,結束於主前七五三年,只比彌迦早了一代。──《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