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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基書第二章拾穗

 

【瑪二1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眾祭司啊」,先知專對祭司說話,這裡是有神的誡命。誡命或可譯為命令,也可專指十誡的概要。祭司的誡命,是責任,也是特權,為要尊重耶和華神的聖名,「誡命」冠以「這」,必是有所指的,強調的事列在後面。——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這誡命」:亦作「這命令」。──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2“這誡命”:上文所講祭司應尊重聖職,按規例獻祭的命令(一614)。但他們掉以輕心,故難逃刑罰。他們的祝福要成為咒詛,祭司為人祝福的職分變成無用。──《啟導本註釋》

 

【瑪二1~4警告:祭司若不悔改,必遭咒詛。──《串珠聖經註釋》

 

【瑪二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斷絕祭司在肉食、五穀等食糧方面的供應。──《雷氏研讀本》

         「你們的福分」:有關祭司的福分,參民18:8-19;但這詞或指祭司給百姓的祝福。──《串珠聖經註釋》

         先知有十分尊貴的地位,在神與人中間擔任中保的職責(出卅八1-廿九46)。在從事這工作上要有忠心。他們必須聽從神,若不聽從,必遭咒詛。

         「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這是律法的咒詛,是神公義的忿怒(參閱創三1417,五29;申廿八20等)。

         「將福分變為咒詛」福分常指物質的供應,給予利未人與祭司。他們受之於眾民,為眾民祝福。但是這裡的福分最主要是這尊貴的職分,是家庭所承受的(撒上二28),他們有福分可在神家裡管理(亞三7),他們被尊為神的兒子與僕人(瑪一6)。他們的身分與功能必須相稱,他們祝福眾人,自己先得蒙福。他們不盡責,使眾人的福分失去,這就成為嚴重的罪了。——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動詞「臨到」是強化形式,因此可以譯為「投出」或「放鬆」;咒詛必會臨到,不會撤回,一旦宣佈,立刻生效;就像祝福一樣,不會改變(創四1114,二十七37)。我要咒詛你們的祝福,可以從兩方面瞭解。一方面,「祝福」可以解釋為物質資源、先決條件;對祭司而言,便是接受百姓的十一奉獻(民十八21);另一方面,可指祝福的話,這是祭司有權宣告的(民六2426)。──《丁道爾聖經注釋》

         『祝福』和『詛咒』在「耶和華與以色列人之約」的關係中是非常重要的。為何如此說?古代近東國家中,盟約條款都會訂定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如果都遵守則沒事;如果其中一方「失責」的話,約中的詛咒就「隨即生效」了。這並不是說這個『盟約失效』,而是從起初定下的『反面(詛咒)生效』了!因此從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關係來看,神和人的約也常有雙重的意義,例如出埃及記(參考 20:5-6 )清楚說明違犯誡命的人要受刑罰,同時也應許那些遵守誡命的人必得著神的慈愛。另外很多例子是出現在申命記,也說明順服人和背叛神的後果( 28:3-6  比對  28:16-19 )。所以說,當人不順服時,『神有責任』要詛咒,並收回人當作『慣常』的祝福。

         「若」:條件字句,表達神的詛咒必然來臨,除非他們立刻再度順服神。(神給百姓的最後通牒中,還是帶著盼望的條件。)

         「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此處的榮耀和一章第六節的「尊敬」為同一個字。指他們應該要尊敬神的名。

         「福分」:原文就是「祝福」。此處的祝福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個是解釋為「物質資源」,對祭司來說就是接受百姓的十一奉獻(參考  18:21 );第二種解釋是指「祝福的話」,這是祭司有權的宣告, 可以奉耶和華的名為百姓祝福(參考  6:23-27 ),但如今他們的祝福要變為詛咒,這樣他們獨特的祭司職分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不論是哪一種解釋,主要是警告祭司不要既不聽從,而且又不把祂的話放在心上,後果將是失去祝福與職份。──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農作物的“種子”。或指祭司的後裔,他們會從祭司的職位被除掉。──《雷氏研讀本》

         「斥責」:七十士譯本作「除掉」。

          「種子」:指後代,祭司的職位由子孫繼承,這裡是指祭司將後繼無人;但此字於原文亦可解作「膀臂」(參七十士譯本),代表能力,整句指祭司的能力被神拿去,他們不能再擔任祭司的職位。

          「犧牲的糞」:指獻贖罪祭後所留下的廢物(包括祭牲的排泄物及內臟)。這些不潔之物須拿出城外焚燒,若用來塗臉,是十分羞辱的舉動,正是祭司羞辱和藐視神的報應。──《串珠聖經註釋》

         “種子”指後代子孫。他們的職分無人繼承。“犧牲的糞”:是獻贖罪祭後和牲皮、內臟等一起送到營外焚燒的不潔廢物(利八17;十六27)。──《啟導本註釋》

         這裡先知斥責的,是祭司的子孫,他們都必受審判所擊打,而喪失了祭司特殊的地位。「種子」一詞是指後裔。照利亞譯本與亞蘭文譯本,種子是指祭司栽種的穀物。神的斥責,是不容種子再發芽滋長,後裔不得興盛。

「斥責」一詞,也指威脅與警告,有神的忿怒與審判(可參考申廿八20;賽十七13,三十17,五十一20,五十四9;詩八十16)。

         「種子」在七十士譯本與拉丁文譯本作「膀臂」(Zera~ 種子與膀臂Zero{a~字音十分相近)。祭司的手臂是需舉起宣佈祝福。這裡是指神除去祭司的權利,以致不能宣告祝福了。將犧牲的糞抹在臉上,可謂是莫大的侮辱。本來這些污穢之物應該在營外燒焚(民十九5及利四1112)。祭司既玷污了,就應與汙物一同除掉。——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斥責」:「責備」、「使敗壞」。

         「種子」:「後裔」的意思(參考  31:27 ),也有可能指「田裡的出產」,這是參考申命記28章(參考  28:18-19 28:21 28:23-24 上下文),不過多數人認為這種看法不太合理。一般認為此字在七十士譯本與拉丁文譯本做「膀臂」較為合理,因為「膀臂」的原文與「種子」相近,就本段上下文來看也比較合理,因為祭司的手臂是舉起用來宣布祝福的,「斥責種子」譯成「敗壞膀臂」,就是「除去祭司的職分」。

         「犧牲」:原文指祭典中用來供神的祭品。

         「犧牲的糞」:參考  29:14 4:11-12  8:17  16:27 ,即獻祭活動中產生的排泄物。此字在聖經中只出現六次,純粹就是指糞便,這邊並沒有含內臟的意思。通常獻祭後的剩下的廢物(包括祭牲的排泄物和內臟)。這些不潔之物要從聖所清除,搬到聖所(營外、城外)的某一處燒。

         「與糞一同除掉」:就是搬到城外燒掉的意思。──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我與利未所立的約”。為建立祭司制度而與利未及其後裔所作出的安排(民一50)。──《雷氏研讀本》

         「我與利未所立的約」:民25:11-13記述神把平安的約賜給非尼哈(亞倫之孫)及其後裔,作為他們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另參尼13:29; 33:21──《串珠聖經註釋》

         「你們」仍指祭司,祭司都該知道,或者從經驗裡學到這件重要的事,就是神的誡命與利未的約二者之關係。這二者是同一的,還是不同的?誡命如果是指審判的事,那麼利未的約就只是生命與平安(5節)。如果是同一的,誡命就指利未的約所帶著的條件與義務,祭司必須履行,不可推諉。誡命應是命令,神要以色列人切實悔改,這樣利未的約才可維持下去,不致廢除。

         耶和華從來沒有破壞聖約,無論對大衛或利未或亞伯拉罕,祂的應許是可靠的(利廿六44;士二1)。毀約的常是在人一方面(賽廿四5,卅三8;耶十一10,卅一32以及結四十四7)。利未人雖然破壞了神的約(結四十四7 pa{rar),違背了所立的約(尼十三29 ga{~al)。所以瑪拉基嚴加警告,盼望這利未的約仍可維持,可以常存。——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利未」:指整個獻祭制度與祭司體系,而非特指雅各的兒子利未。祭司都是利未支派的人。

         在舊約裡除了民數記(參考  25:12-13 )外,再也沒有其他地方形容利未祭司的設立是一個約。而且民數記那一段的記載,也只是和亞倫的子孫非尼哈所立,不確定是否有指整個利未支派。但是聖經在耶利米( 33:20-21 )與尼希米記( 13:29 )有提到這個約,可見那裡假定這個約較早就存在。而且在申命記(參考  33:8-11 )摩西的最後祝福中也將教導(藉著烏陵和土明提供引導)的責任交給利未支派,雖然並沒有稱之為一個約。

         第四節 2:4 在大部分的直譯中表達出神警告有積極的目標(希望命令是帶來悔改,以致於利未之約可以延續下去)而非消極,主要是希望挽回以色列人和祂的關係。

         第四節 2:4 會被提問的是:瑪垃基是否暗示神有可能會背棄祂的約?先知書常提到約被破壞,但是每一次都是人先沒有守約。本章中第八節 2:8 就提到是祭司先背棄利未之約,而不是神先背棄。可見神不會背約,因此所有的犯罪的祭司都當悔改,不然就會從聖殿中被清除,以便利未之約能夠立穩。──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4~5神斥責,是為了糾正祭司所犯的錯誤,引他們回到正路上。“與利未所立的約”:利未是神所揀選專門侍奉祂的以色列支派(申三十三811)。聖經上未明言何時立有此約,但可能指《民數記》二十五1013所記亞倫之孫非尼哈因勇殺犯拜偶像罪的一對男女,而獲神將“平安的約”賜給他和他的後裔。祂把“生命”和“平安”賜給敬畏祂的人。──《啟導本註釋》

 

【瑪二4~7●4~7這一段是舊約中說明設立祭司制度之目的與祭司職分,最清晰與崇高的地方。祭司應該「說話、行為合宜」 2:6 ──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5「“我曾與其它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在神的方面,聖約是生命與平安。在利未的方面,必須有敬畏與虔誠為前提,盡應有的本分,在瑪拉基時代,祭司認為人性的軟弱作為理由,說明失敗的情形無法符合聖約的要求。

         神是聖約的主持者,是祂與利未立的約,由祂發動,由祂施恩,由祂期望。生命指祭司的才幹與能力,來執行祭司的工作。必以完整與和諧的方法,那就是平安了。在聖約的履行上,必有對神敬畏的心,祭司必須十足忠信地聽命於神。

——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生命和平安的約」:指神與亞倫之孫非尼哈所立之約。非尼哈為捍衛神的尊榮,殺死一對正在冒犯神的男女。(參考 25:12-13

         生命和平安的約倒底是兩樣還是一樣,待確認! ──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57 被擄歸回後的祭司角色】約書亞與所羅巴伯帶領四千多祭司與利未家族的人,由被擄地之歸回巴勒斯坦。祭司與利未人投入各種工作,諸如重建耶路撒冷城牆,教導律法、擔起舉國各種宗教職責。然而,祭司禮儀到這個時代已經墮落了(特別是尼希米不在的時候),因為有個外族人(亞捫人多比雅)竟然在聖殿裡得到一個房間。從聖經記載來看(尼十三1011),利未人有段時間的確廢棄了聖殿,而瑪拉基書正符合這個背景,因為當時的祭司已經擱置他們的職責,不過大祭司的職位一直在撒督族系延續下去。撒迦利亞書提到,有些國王或省長的民事職分,如今分配給祭司,或根本是被祭司吸納,以防省長與波斯王抗衡。──《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瑪二5~9教導上的失責:祭司奉神差派(「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7), 不單要代百姓獻祭,更要將耶和華的律例教導百姓(利10:11),並在生活上作出見證和榜樣(6),可惜當時的祭司並非這樣,無論在職責上或行為上,都違背神。──《串珠聖經註釋》

 

【瑪二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耶和華藉律法,啟示祂的旨意,所以先知與祭司都應盡這樣的本分(賽十三14)。這裡的律法還不僅指摩西的律法,也包括口傳的。

         這律法是真實的,真實指穩健與可靠,正如出埃及記第十八章廿一節葉忒羅向摩西所建議的,要選有才幹的人。敬畏神也是可靠殷實的人。

         在他嘴裡沒有不義,「不義」也是罪孽,欺騙與虛謊,正與「正直」是相反的。與神同行,必有平安,平安是指和諧,完全符合神的旨意,是有完整完好的關係。正直是在行為上有道德的完整,完全不受任何罪惡的侵擾,阻礙他與神的關係。他們自身正直,也幫助別人離開罪惡。——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真實的」律法:「穩定的」、「確實的」、「可靠的」。

         「與我同行」:這個片語在舊約聖經中只用在兩個人身上:以諾(參考  5:22-24 )和挪亞(參考  6:9 )。

         本段表達若祭司處在各方面健全的狀態(平安)下,存正直的心態跟神同行,這樣生活形態,將使許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律法」:直譯為「訓誨」。這裡提出祭司有教導的職分。──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7  祭司的嘴裏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利未人作祭司的一個重要職任就是將律法教導百姓。──《啟導本註釋》

         祭司的嘴唇,是知識的寶庫,在適當的時間與環境,應發表出來,知識必指神所啟示的旨意,何西阿書第四章六節論人民無知識而滅亡。所以祭司若沒有棄掉知識,人們還有希望,因為他們可以向祭司尋求律法的真理。由於他們所尋求的是律法,他們必須確實知道,他們所求問的祭司,真的是耶和華的使者。——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第七節 2:7 中提到祭司為「耶和華的使者」,舊約僅有此處用耶和華的使者稱呼祭司,「耶和華的使者」這個詞常常是指「天使」。──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7~9利未人一項重要的任務是教導百姓(申三三10),但他們在應用律法上卻瞻徇人的情面(比較雅二1)。──《雷氏研讀本》

 

【瑪二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祭司曾使多人跌倒,在何西阿書第四章六至九節有類似的情形。祭司的數目越多,他們犯罪,得罪神的事也越多。有這樣的祭司,纔會有這樣的百姓。他們的教導與教訓,實在成為跌人的絆腳石(參閱結四十四12)。

         神與利未的約是要維持與繼續,他們卻肆意破壞與廢棄。神雖然忠信,信實地照聖約的應許,他們卻全然違約,加以破壞。——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許多人」:與 2:6 的「多人」用同一字,作為對比。

         「廢棄」:這個動詞意味著「道德腐敗」( 6:12 )或「破壞」( 3:11 )。

         ◎現在的我們似乎也負擔著以往祭司部分的工作,我們有時也教導聖經,有時也討論神學,那我們能夠「口中存真實的律法,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以致許多人能夠透過我們回頭離開罪孽嗎?我們能夠勝任擔任神使者的身份嗎?──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瞻徇情面」:祭司因貪婪受賄賂,或因徇私的緣故,對一些人放寬律法的要求,苟且行事。這是神嚴禁的事(見串22)。──《串珠聖經註釋》

         “瞻徇情面”:即不公正,有私心,為律法所嚴禁(利十九15)。祭司應該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申十17)。──《啟導本註釋》

         聖約的關係究竟是不能破壞的,若一方面不能達到這些要求,必有另一方面採取行動。神要做糾正的工作,祂使祭司被眾人藐視。祭司藐視神的名,神就使他們受藐視,不被尊重,是他們自暴自棄的結果,他們不再有尊貴的地位(參閱申卅三11)。神的道是律法,是祭司應該遵循的,他們不肯信守只以貪污與賄賂,來獲取財利,神對他們一定不會忍耐。——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在律法上瞻徇情面」:在教誨時看人的情面(給人面子、偏袒人)。申命記(參考  17:9-11    19:17 )指名祭司要執行司法審判的責任。但此處指出祭司徇私偏愛的可憎。──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結婚,褻瀆了神作他們的“父”的特殊關係(出四22)。出埃及記三十四章1416節和申命記七章3節明明禁止以色列人與外邦人通婚。──《雷氏研讀本》

         百姓的做法破壞了他們與神所立的約,也毀了與妻子的婚約,罪行嚴重。

          「以詭詐待弟兄」:妻子亦為聖民,與丈夫同為弟兄。

          「我們」:指以色列民。

          「一位父」:大概是指下句的「一位神」。──《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指百姓普遍輕諾背信,在婚姻、貿易、社會生活上都不守信用。──《啟導本註釋》

         「造」是「創造」(bara~),指神造以色列人是獨特的,因為祂與他們建立聖約的關係。獨一的神使以色列人成為獨特合一的百姓。

         「詭詐」一詞,原意為將外衣遮蓋起來,表裡不一致。這就無疑破壞了聖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神立聖約,使以色列人成為屬神的子民,這是何等的特權(出十九56,廿四8),這是列祖的約,他們卻背棄了。「背棄」幾乎可譯為褻瀆,把聖潔的玷污了,因為原意是有關聖所的敬拜。——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一位父」:應該就是指後面的「神」。如果是指別的父(如「亞伯拉罕」)應該會放在神後面才對,參考: 王上 3:3 以賽亞也稱耶和華為父,參考 63:16 。申命記中也有類似的觀念 32:6

         「詭詐」:原文是由「外衣」衍生出來的,外衣是窮人唯一可以禦寒的衣服,舊約聖經中特別提到不可以把當作借錢抵押品的外衣留過夜 24:10-13 ,也不可以把寡婦的外衣拿來當抵押品 24:17 。「詭詐」這個字的原始意思就是指人用不當的方法奪取別人的外衣,後來引伸為「人用不當的方法奪取別人擁有的東西」。

         「背棄」:「褻瀆」、「敗壞」。──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0~16斥責百姓休妻,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罪。不但破壞了與神立的約,也破壞了與妻子立的盟約。──《啟導本註釋》

 

【瑪二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即外邦女子把異教的神帶進猶太人家中,並且說:“娶我吧,娶我的宗教吧”。參看以斯拉記九章12節及尼希米記十三章2328節。──《雷氏研讀本》

         昔日,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即表示接納異教敗德的習俗、相信他們的神,等於褻瀆耶和華。

          「聖潔」:或指聖所。──《串珠聖經註釋》

         百姓更犯了一條大罪,就是體棄本族的妻子,去娶拜假神的外邦女子為妻。這種與異族的通婚是律法上所禁止的(出三十四1416;申七3),而且這些外邦女子將邪教異俗帶進以色列,褻瀆了神的聖所和聖民。──《啟導本註釋》

         這裡提到猶大,又以色列。猶大與以色列必為同義字,都是指神的選民,耶路撒冷也不只是猶大的京城,而是神子民的敬拜中心,有「我的名在其中」(王上八29)。他們犯罪拜偶像,是在耶路撒冷,那裡有神的聖所,他們已經褻瀆了。

         這「聖所」原意是「聖潔」,這是神所喜愛的,在耶路撒冷有神聖潔的所在,這是聖潔的國民,是神所特選的,這是聖潔的族類(賽六13;拉九2),是耶和華的分(申卅二9),所以猶大家自行玷污,他們原是耶和華分別為聖的民,是神專愛的,但是他們娶了外邦女子,「隨從外邦的神」(七十士譯本)。他們拜偶像,犯了姦淫。——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的女子」意指具備某神祇「的特性」,她的整個性格完全與以色列之神的公正相反。一對夫妻若要愉快地生活,必須有共識,在宗教上必有一方需要妥協。以色列的經驗證明,實際上總是要求比較低的一方獲勝(王上十一18,十六31;尼十三2327),而背道很快就蔚為風氣。──《丁道爾聖經注釋》

         「聖潔」:原意是「被分別出來的」。

         「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原文是「外邦神的女兒」,與 2:10 猶太人是耶和華的兒子相對。指的是「事奉外邦神的女子」而非「外邦女子」。

         34:16  7:3 禁止與迦南人通婚。禁止異族通婚,為的是宗教的理由而不是種族的偏見,如果異族人也信耶和華,就被當成是猶太人看待(如路得)。──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1 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這句話的意思不十分清楚,可能是指猶太人與非猶太人雜婚。那些嫁給猶太人的婦女,依然虔誠地拜自己的偶像,因此猶太人把外邦神帶進了家門,犯了拜偶像的罪。以斯拉與尼希米都痛責這種雜婚。有關雜婚,請參看:以斯拉記九1012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瑪二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無論何人”。“何人”原文作:叫醒的、答應的,是指一切活人的俗語表達法。──《雷氏研讀本》

         「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可有兩種解釋:

   1 神要將犯罪者從以色列民中驅逐出去(參尼13:28-29);

   2 神要使他們在以色列中絕後(如結24:21; 9:11-12)。──《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亦作“凡為此人辯護的,無論何人,耶和華必從雅各的帳篷中剪除他”,連出面辯護的都要剪除,可見此罪之大。

“雅各的帳棚”:指以色列民。“剪除”:驅逐出去。──《啟導本註釋》

         「無論何人」,原文作:「叫醒的、答應的」。有若干不同的解釋與譯法。利亞譯本與亞蘭文譯本作「兒子與孫子」,這是指後裔(創廿一23;賽十四22;伯十八19)。凡行這事的,他們每一個後裔子孫,都被耶和華棄絕。每個惡者,必從雅各的帳棚中被剪除(參閱撒下二十1;王上十二16)。——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無論「何人」:原文是「叫醒的,答應的」,有幾種不同的解釋,敘利亞和亞蘭文譯本作「兒子與孫子」,拉丁文譯本作「老師與學生」。正確的翻譯如何可能難以確定,但意義卻很清楚,就是「所有犯這罪的人」。

         「雅各的帳棚」:指「全體以色列人」。──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又行了一件 ...... 事」:指下節休妻之事。

          「使前妻 ...... 耶和華的壇」:原文無「前妻」,很可能歎息哭泣的是負心的丈夫,因猶太婦女不准站在神的壇旁。

          「以致」:應譯作「因為」。

          整節是指猶太人由於神不收納供物,不厚賜福氣,而哭泣流淚。──《串珠聖經註釋》

         有的譯文不加“前妻”二字,因為歎息哭泣的可能是離棄了髮妻的丈夫,神不悅納他們所獻的祭,因而流淚禱告。下半節可為此意義作解釋,何況在聖殿中,婦女不准立在祭壇旁。──《啟導本註釋》

         「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不是另一件事,也不是重複行事,所以不是行事的次序,而是干犯的邏輯,使他們每況愈下,變本加厲,無可收拾。

         前妻的哭泣眼淚,是亞蘭文譯本的意譯。由於他們在婚姻上失敗,災禍降在所有的人們。這就成為十分可悲的現象,悲哀是普遍的,有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耶和華既不再接納他們的供物,他們就感到極大的悲哀。——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指同性質的另一件事,都是跟婚姻方面有關的犯罪行為。

         「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原文沒有「前妻」,不過從後面的經文可以看出嘆息哭泣的眼淚應該是前妻的。或者也有可能是指敬拜的人即使用強烈的宗教表現「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來獻供物,耶和華仍不理會。──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3~15雖然百姓因神不再接受他們的“供物”而苦惱,但拒絕面對休妻的嚴重問題。有些被休棄的妻子是他們在“幼年”時所娶的。一切離婚的行為都違反婚姻的“盟約”,而再婚也破壞神在創世時所建立的模式;當時祂只為亞當造了一個妻子(15節)。這裏也可指神使亞當和妻子在婚姻中成為一體。──《雷氏研讀本》

 

【瑪二14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麼呢?因為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然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以詭詐待她」:即對妻子不忠。──《串珠聖經註釋》

         婚姻是一種盟約,神是此盟約的見證人(申三十19;撒上二十23)。──《啟導本註釋》

         婚姻是一種與神締結的約,因為這是順從神的旨意(出二十14),並切望神的福分(創一28)。這裡耶和華是見證者,見證他們的婚姻。在婚約締結的過程中,神正式出席,與夫婦同在。在對家庭祝福聲中,必宣告耶和華的聖名(參閱得四11)。耶和華是見證者,也是保證人(參閱創卅一48-54)。祂建立婚姻的事,卻反對離異(16節)。

         約的妻」是有雙重的盟約之關係。首先,以色列人有神的聖約,在聖約的範圍之內,因為以色列人,要彼此信守,即使沒有夫婦關係,也應彼此尊重,不可損人利己。再因締結婚約,有多一層的盟約關係,互相謹守,完全忠貞,始終不渝。他們夫婦之間,是不容詭詐或欺騙相待。——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幼年所娶的妻」:以色列人大約在20歲以前就會娶妻。

         「配偶」:「伴侶」,此字用來指「可以同生死共患難的親密伙伴」,只有在此處用來指「妻子」。──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416 主前第五世紀的婚姻與離婚狀況】波斯時代的婚姻與離婚情況,主要是從埃及伊裡芬丁的猶太人文獻所得知。結婚契約通常包括若是離婚,如何處理嫁妝、新娘聘金、財產與子女的條款。由於經濟因素是最大考慮,離婚在當時很普遍,也很單純。在伊裡芬丁的文獻,並沒有說一定要提出離婚的理由。──《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瑪二15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雖然 ...... 後裔」:神雖有餘力造多人,但 只造亞當一人,夏娃也從他而出,二人結為夫婦,成為一體,在這一夫一妻婚姻的制度下生出虔誠的後裔,此段原文或譯作「他(神)豈不是(把他們)造成一(體),肉體和靈都屬於他。為何要造成一(體)呢?因為他要尋求敬虔的後裔」。

          「心」:原文作「靈」。──《串珠聖經註釋》

         本節的意思是說,神雖有力量造多人,但祂只造亞當一人,夏娃也是從他而出,二人成為一體,在神所設立的神聖婚姻制度下,誕生虔誠的後裔。故有的譯文作:耶和華“豈不是讓他們成為一,肉體和靈都屬於祂,為何要成為一?因為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

“虔誠的後裔”:神聖的婚盟可以使子女成為聖潔(林前七14)。──《啟導本註釋》

         有靈的餘力,這靈可能指神的靈,「餘力」是原意。見中譯本與英文修訂本(RSV)的解釋。這也指人的生氣,好似在創世記第二章七節「有靈的活人」。靈指生命的氣息,神造亞當與夏娃成為一體,神使他們成為有靈的活人。這靈是有餘力的,可以從亞當造出幾個女人。如果這樣,亞當就有多妻了。——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雖然神」:原文開端可譯為「無一位」,本無「神」字,RSBNEBNIV均以「神」為主詞。

         2:15 指的是創世記中,神只創造一男一女成為「一體」,照理說神也有能力可以創造一夫多妻,但他只創造一夫一妻為一體,就是希望人有虔誠的後裔。

         「願人得虔誠的後裔」:這是神要人謹慎婚姻的背後動機之一。

         「虔誠的後裔」:原文是「神的後裔」,意思當然是「虔誠的後裔」。── 蔡哲民《查經資料》

 

15對於瑪拉基書二15,那個譯本翻譯得最好?為什麼在現有的英文譯本中,這節經文有各種不同譯法?】

     瑪拉基書是以對話的手法來寫的,指出在先知當時的耶路撒冷,人民的靈性倒退,使神大為忿怒,要控告他們在各方面的不當表現。一般來說,對話中有一些字是可省掉的,因為從上文下理已暗示出來了。但希臘文與希伯來文有相異之處,希臘文的字尾已顯出此字的「格」,與主詞有關的動詞,必須同屬一「格」。希伯來文就沒有這個特點,故無從得知動詞與名詞的關係。瑪拉基書二15就有這個問題。英王欽定本(KJV)譯為:「他不是單進一人麼?雖然他的靈有餘。那一個是誰?就是一個尋求屬神之種的阿。故此要謹慎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你幼年所娶的妻不忠實。」

    上述翻譯句有幾個問題。首先,譯句將第一子句寫成問題句;但在希伯來文的慣例裡,表達反面意思的疑問句,開首時通常有ha halo這些字眼。第二個問題:這節經文所用的字眼,不大可以明確地承接上文的意思。第三:首兩句經文所指的「一個」是誰?似乎有點神秘。要回答上述問題,最佳方法就是細讀二15之前的那段經文,瞭解其含意,並明白到,二15其實是承接上文的,令整段的意思更為完整。

    從第十節可知,有一些耶路撒冷居民休了信耶和華神的原配,為要娶年青的外邦女子,她們是事奉外邦神的。在這節經文裡,神表示他的不悅,雜婚的參與,是表示對摩西之約的反對(參出三十四16;申七3-4),而且這雜婚更帶領百姓去拜偶像。第十一節清楚地指出這種危險:「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第十二及十三節繼而指出,因為猶大人是如此背信棄義,雖然他們來到神的壇前,向神求福,神亦絕不回應他們。瑪拉基先知指出,既然猶大人拋棄合法的前妻,神亦不悅納他們的獻祭。神對這些背信棄義的猶大人說:「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14節)第十一至十四節成了第十五節的背景。第十五節經文如下(照希伯來文次序):「一個(原文作to himHim use ar ruah lo])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welo' 'ehad asah);和什麼/為什麼那一個尋求神/屬神的豐富(umah ha'ehad mebaqqes zera' elohim)。故此要謹守你的靈性,不可對你幼年的妻不忠實(ube'eset ne 'ureyka 'al-yibgod)

     KJV將耶和華當為「造」(asah)的主詞,假設經文所指的,是人類始祖夫婦(參照創二24的題示「二人成為一體」basar 'eha-d)。KJV的這節子句,是最有可能的譯法,雖然第一子句要相應地譯成疑問句:依照希伯來文一般的句法,在表示反面意思的lo'之前,表達疑問就必定用ha-。將這希伯來文子句,以較直接的字眼表達出來,可寫成:「但沒有人曾[這樣]做(意即不忠於年幼所娶的第一位妻子,她是敬拜耶和華的。這個意思,乃由上一節經文暗示出來。)」RSV'ehad為主詞,並理解這字為指獨一真神。

    於是,這節經文的第一個子句是關於單獨的猶太信徒,他忠於自己的原配妻子,第二子句亦可能是指他:「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的J上述譯法,就意味著ruah並非指信徒的靈魂,而是神的靈與神處於立約關係的真信徒,都由這靈將信心放置入他們的心裡,這項工作始於人類歷史進程開展之時。接著的子句是問句:「那一個(上文剛提及的,守盟約的丈夫)尋求什麼呢?就是屬神之種。」從上述幾句子句看來,這節經文的含意是:敬畏神者忠於自己的原配妻子,她也是猶太人;他亦忠於神、愛神並事奉他;他亦希望將孩子帶大,成為真信徒,一樣忠於神的恩典之約。基於這些原因,先知提醒耶路撒冷居民,要他們順服聖靈的帶領。在恩典之約下,聖靈使他們成為神的兒女,堅強他們以抗拒試探。外邦的年青女子,比原配妻子貌美,但猶太信徒不可愛外邦女子而拋棄原配。外邦女子不敬神,由她們所生的子女,自然會拒絕神,卻喜愛母親所敬奉的偶像。

    瑪拉基書二15的最佳譯法似乎是「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的。他所尋求的是什麼?就是屬神之種!故此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你們幼年所娶的妻不忠。」(譯按:中譯參呂振中譯本)上述譯文與上文下理異常吻合,故此,先知的意思極可能如上文所述。──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瑪二16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清楚強烈地說明神對待離婚的態度。雖然律法承認和規定離婚的細則,但耶和華說那些規定只是考慮到人的硬心。參看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和馬太福音十九章8節。“以強暴待妻”。直譯作:以強暴遮蓋衣服(衣服是保護的象徵)。離婚把妻子的保障移除了,並且殘忍地對待她。──《雷氏研讀本》

         「以強暴待妻」:原文作「以強暴遮蓋他的衣服」,大概表示休妻是以強暴待妻的行徑。──《串珠聖經註釋》

         神恨惡人離異,和以強暴待妻。“休妻”便是以強暴逼妻離去,另娶外邦女子。──《啟導本註釋》

         神恨惡的有兩件事,就是離婚與強暴。「恨惡」是分詞(Participle),有繼續的意思。耶和華繼續恨惡,祂所恨惡的,是休妻的事。休妻的動詞為「伸手」(s%alah :s%a{lah yad),或指責、或趕逐,丈夫將妻子揮手趕逐,所以在以賽亞書(五十1)及申命記(廿二19),都指離婚。

         「以強暴待妻」,原意為以「強暴」將衣服遮起來。照七十士譯本與利亞譯本,「強暴」應為主詞,強暴所流的血,用衣服遮蓋。利亞譯本與亞蘭文譯本,「強暴」作為受詞。將衣服遮蓋強暴,以為掩飾。

         「衣服」一詞的涵義,是指妻子。掀開衣襟,是指夫妻的關係(申廿二30;得三9;結十六8。)在回教的可蘭經,衣服是指配偶。——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以色列的「神」:這個「神」字形態都是「陽性複數」,但意義是單數,這個複數是榮耀的複數,用複數來表示偉大。

         「休妻的事....所恨惡的」:這裡是舊約唯一一次清楚記載離婚是神所恨惡的事。

         「以強暴待妻」:原文是「以強暴蓋住外衣」。當時把外衣鋪蓋在婦女身上就宣告要娶她為妻 3:9 ,因此以強暴遮蓋外衣就是以強暴對待婚姻關係。

         「謹守」:「小心保護」。

         ◎以色列人娶妻時是否如同今日的基督教婚禮一樣進行誓約(發誓),我們並不清楚。但是聖經在此清楚的說明神不喜悅遺棄髮妻。更不用說我們今日基督教的婚禮是以神面前誓約為中心的。又!我們如果真在乎神的心意還能跟異教徒結婚嗎?──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哪裡呢?”

         他們不但把“惡”看為“善”,並且暗示神喜悅惡,因為祂沒有作出即時的審判。──《雷氏研讀本》

         百姓犯了罪仍抱怨神,百姓所行的惡已令神厭煩(賽四十三24);而所說的話(17節下半)語含諷刺且自傲,尤其令神厭煩。──《啟導本註釋》

         他們對神厭煩,用言語煩瑣耶和華,正如以賽亞書(四十三2324)的「厭煩」。他們並不承認這些是煩瑣的話。他們以為自己的理由充足,因為惡人未受刑罰。——唐佑之《天道聖經注釋—瑪拉基書》

         「煩瑣」:「產生厭倦」、「感到疲倦」、「厭煩不能容忍」。這個字通常用來形容人因為過度勞累而身體疲倦。

         「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這其實是否定神的公義屬性,是對神的褻瀆。

         「或說」:連接詞,也可以翻譯為「不然」、「阿!」。

         「公義」的神:同一個字也可以翻譯為「審判」的神。

         ◎祭司視獻祭為煩瑣的事;卻要求神行公義使神煩瑣,全能的神居然會為以色列人「質疑神的公義」覺得「感到疲倦」、「厭煩不能容忍」。

         2:17-3:6當時以色列仍被波斯統治,歸回的歡欣已經過去,還遭遇蝗災,聖殿的敬拜也漸漸形式化,一點都不像神應許的彌賽亞國度。── 蔡哲民《查經資料》

 

【瑪二17~6有關主來審判的警告:百姓看見社會不公,罪惡滋生(見3:5),便向神抱怨,認為耶和華沒有公理(2:17),於是神向他們發出預言: 要差遣使者預備道路(3:1上),然後彌賽亞要降臨帶來潔淨(3:1-4)和審判,顯明神是公義和慈愛的(3:5-6)。──《串珠聖經註釋》

         本段為有關主再來施行審判的預言,神會差遣使者為彌賽亞的來臨開路,並會帶來潔淨和救贖。──《啟導本註釋》

 

【思想問題(第2, 3章)】

 1 百姓在婚姻方面犯了什麽罪?

  先知如何斥責他們?

  積極方面,神在人的婚姻上扮演什麽角色?

  有何期望?

  這對我們有什麽警惕?

 2 2:17; 3:13-15記載百姓對神兩次的質疑,二者有何異同?信徒應如何處理心中對神的疑惑?參詩77; 2:1

 3 3:8-9裡有什麽字眼重複出現?

  有何含意?你對3:10的應許有何體驗?另參串20各經文。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