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 【律法見證神是怎樣的一位】律法乃是神的見證,神的彰顯。你所立的律法就表現你是那種的人。搶劫銀行的匪徒若能設立律法,他們必定使搶劫銀行成為合法。有些立法議員盼望使娼妓這樣邪惡的事成為合法,這也表現他們自己是邪惡的。國家固然這樣,家庭也是如此。倘若一個家庭中,作父母的習慣於每天遲遲起床,又不整理屋子,他們所訂的家規,必然也容許孩子們遲起,和慣於雜亂。但作父母的若嚴謹、整齊、清潔、殷勤,家規自然又不同。看到孩子們的生活習慣,就能知道那家的父母是怎樣的人!對於神,律法是祂的見證。 【律法的用意】加拉太三章廿四節:「律法是我們孩童的管理者。」古時,在猶人中間,作父母的把孩子們送到教師那裏,隨有一個奴隸作為管理的人。保羅以這為例告訴我們,神用律法作孩同的管理者,來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但問題是猶太人不關心基督,一直停留在管理者這裏。 【律法的功用】律法好像一面鏡子,能夠指示我們裡面的污穢齷齪,對我們也有益處,它的功用是能領我們到主耶穌基督的地方求主的寶血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反過來講,若沒有律法使我們看見自己的罪,我們總自以為義,決不肯求主,信主,靠主寶血來洗淨我們裡面一切的污穢了。所以律法的功用是非常重要的
。某國有一位女皇,容貌非常難看,但她手下的臣子因為要討她的喜悅,常常 恭維她,所以她自己還很得意。那時代鏡子尚未發明,所以她那難看的面目,除了到荷花池去模糊不清的照看之外,再也不能清楚看見自己的真面目。有一次有一個人
發明了一個銅鏡子,他就把第一面所發明的鏡子去獻給女皇,女皇一照,發覺自己的容貌實在難看,她就氣得把這面鏡子打破。我們基督徒也是這樣,在沒有聽過道理以前,還自以為義,覺得自己樣樣都有,樣樣都好。等到得到耶穌後,越聽越覺得自己的不完全,所以律法
實在對我們有益處。不過要記得鏡子只能指示我們的污穢齷齪,不可能除去我們的污穢齷齪。照樣律法也只能叫我們知罪,卻不能除去我們的罪。── 趙世光《聖經寶藏》 【背景註解】當時猶太人,以為神為每人記下守法的事,以數算記錄,守一律法便抵銷了所冒犯的一律法。因此,守法較多於違法的人,也算是好人。有些拉比教導人說:第四條誡命為眾律法之王,比其他律法重要。完整地遵守安息日的人,即使干犯任何或全部其他的律法,神亦赦免他;冒犯安息日者,即使他全守其他律法,仍是罪人。──《浸信會主日學教材》 【背景註解】當時律法主義者的觀念,好像得失分數一樣。若犯了三條律法便扣除番分,但守了七條律法便得七分,得失對比之下,這人還可算為義。──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應用上帝的律法】佈道家福瑞德·布朗(Fred Brown)用三個例證來說明如何應用上帝的律法。第一,他把律法比喻成牙醫的鏡子,牙醫能用那個小鏡子能看見蛀牙,但是他不能鏡子來處理蛀牙。鏡子只能反映有蛀牙,卻不能治療它。 第二個例子,律法如一個手電筒,如果你房子裏的燈突然熄滅了,你會用手電筒來引導在黑暗中走向電源總開關。手電筒能使你看見燒斷的保險絲或松脫的斷路器,但你不會把手電筒插進那壞掉的地方。 第三個例子,律法如鉛錘線,建築工用鉛錘線來看他的物件是否垂直。如果有錯誤,他不會用鉛錘線去修正,他會使用錘子和鋸子。── 黃柏禎《以此喻彼》 【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其實一個反叛的人是受到雙重的束縛,他一方面要對自己圈子內的規則作正面的服從,而另一方面又要對社會的壓力作反面的服從。所以他實在是一條可憐蟲,就像一個迎風吐唾沫的人,希望自己如何繼續吐下去,便可以使唾沫飛到他要它去的地方,而不會反彈回到自己的臉上。 可悲的是當我們到處找尋自由的時候,真正的自由正好在我們所能抓到的範圍──神的話語之內。──
巴勒《踐信於行──雅各書註解》 【犧牲自由,享受自由】每當有機會出去傳揚福音時,總聽見有人對基督徒不能有抽煙的自由而惋惜,果真令人惋惜嗎?其實基督不是沒有抽煙的自由,而是不願抽,反導是那有抽煙嗜好的沒有『不抽煙』的自由。 以香煙為例,想抽就抽是很由自由,但一經身陷轄制就失去了『想不抽』的自由了。 套用蔣經國的一句銘言──『犧牲享受,享受犧牲』,似可體會出『犧牲自由,享受自由』的道理。──
施達雄《邁向成熟──雅各書之精緻講章》 【律法必須全守】『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犯了眾條。』這好像一條鐵鍊,只要斷了一環,就是全鍊都斷了。也好像電燈泡,只要破了一點,或其中的電絲斷了一點,就沒有用了。律法所要求的『行』,必須是十足完全的,不可有絲毫的殘缺。 【愛慕且遵行神的律法(話)】愛德華六世行加冕禮時,有人獻上三支寶劍,以作英國、法國、及愛爾蘭的王。他接過來以後,說道:『還有另一支劍呢?』爵士們都不知何意,他說,『我的意思是聖經,那是聖靈的寶劍。沒有那支,我們就算不得甚麼,更不能作甚麼。』 在比利時有一和尚,責備一青年少婦及其弟,不該讀那壞書(聖經)。她答道:『和尚!前些時我兄弟好吃懶作,飲酒賭錢,無所不為,自從他看了聖經,就安分守己,酒也不喝,錢也不賭,賺錢養活他的老母,我們家庭的生活是極喜樂安靜的。一本壞書怎能結這樣的好果子呢?』──
張有光《雅各書講章》 【律法使人知罪】發明瞭汽車的初期,根本沒有時訴限制,因為路上車輛稀疏,路面崎嶇,大部分的發動機未能乙太大的馬力去推動車子。然而,隨著年日過去,情況改變了。汽車製造普及了,道路的建設也較完善,汽車的馬力也隨著加大,時訴的限制亦開始執行了。 一位駕駛者駕著汽車離開自己居住的市鎮(沒有車訴限制的地方),向著一個城市進發。駛到城市邊界時,他發現路旁放置了交通標誌,上面寫著:時速56公里(35哩)。因為自由受到限制,駕車的人感到煩惱,於是立刻將車子加速。 這樣跑了好幾公里,他看到另一個警告牌,與先前的一樣,只是上面加上了這樣的字句:路上有警車巡邏,法律要嚴厲執行。最初他慢下來,但內心那股反叛的情緒更加激動,他於是蓄意超越了時速限制。他一方面怕被拘捕,另一方面又對這似乎無理的限制感到不滿,因此情緒反覆不定,車速也隨著時快時慢。 這例子說明法律在人們心中引致的影響。律法能將一直在人們內心潛伏著的反叛情緒撩動起來,而我們的傾向是,不惜代價地要與一切規則和限制對峙,我們要獨立自主,不願受它們幹預。基督徒若要過得勝生活,一定要超越個人反叛的性向,並接納基督和祂在我們身上的旨意,作為我們生命的『時速限制』。 【律法顯出人的過犯】筆者幾年前的一次經驗或許能說明這一點。一日黃昏時分,我駕車從新界反回九龍市區。我通常都會注意保持行駛在時速限制之內,尤其在夜間。屯門公路的時速限制是 這樣我仍以時速七十公里駛了幾百碼,直至被前面的路障截停。一位交通警察要我把車子駛往路旁,控我犯了『超速』之例。我不能為著個辯護,只好乖乖地接過告票,且於次日繳交罰款。 在屯門公路上,若沒有那段較低的時速限制,就不會有違例和罰款之事。那段路仍是寬闊平坦,按理行駛七十公里也不會有危險,然而,法律時速限制為五十公里,在法律面前,我犯了法,必須受罰。 保羅的意思是說,若人要靠行律法稱義,他必須完全遵守,否則就要為未能履行的受罰。正因人總會在某些時刻觸犯神的律法,所以,靠遵行律法而得著神的義是不可能的。對罪人來說,惟一得救之途徑是越過律法(因為律法只會惹動份怒,羅四15),單憑著信,倚賴神的恩典。 【人無法守全律法】有人能守神的全律法嗎?很多年前,美國費城刊登了一則從一個西部城市拍來的電訊節錄: 『完全人出現了…』某某先生在法庭當見證人時,他說:『我不抽煙,不嚼煙葉,不喝酒也不發假誓。我從來沒有破壞法庭道德法律或神的律法。』 『那你是在宣告自己是個完全人嗎?』辯護律師問。 『我是,因為人可能作的,我都辦到了。』他回答說。 這則短聞具有諷刺的娛樂性和啟示性。 無論這人如何真誠地自認完全,他也自覺有不足之處。『人可能作的』暗示了他承認最完全的人與完全的標準仍有距離。 不是『接近完全』,乃是『絕對完全』纔能滿足公義、聖潔之神的要求。沒有人能靠己力達到這標準。無論一個人怎樣良善,仍要批上主耶穌基督的完全,纔能符合神的標準。 【不要在此吐痰】一次,許多青年信徒聚會研讀加拉太書,討論『律法與恩典』問題。一位印地安的信徒就用一個比喻解釋:一天有人請他去吃中飯,當他經過鐵路飯店之時,看見一張告示,上寫:『不要在此吐痰』。低頭一看,地上已經吐有許多的痰,連他自己,不知不覺也吐一口。及至他到主人家中,看見房間清潔美麗,陳設雅致,地氈美觀,幾乎不敢把足踏在上面;不禁心裏就想,若是有人在此吐痰,豈不大大玷污,應該貼上禁止在此吐痰的告示,以防萬一。他就四圍一看,卻找不到一張告示,細察地氈,更無絲毫吐痰痕跡。有告示禁止吐痰,偏偏有人吐痰;沒有告示,反而無人吐痰。一個可比在律法裏,一個可比在恩典裏。『這些規條…在克制肉體的情欲上,是毫無功效。』(歌羅西書二章二十三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