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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救恩(黃迦勒)

 

事奉成全研討會第一階段:建立信仰和真理的穩固根基

第五題:正確認識救恩

 

一、甚麼是恩典(Grace)、救恩(Salvation)、救贖(Redemption)

  1.恩典:又稱「恩惠」,指神所賞賜給人的好處,基本上不需要人出代價(參羅四4),也不需要人有好的行為(參羅十一6;提後一9),乃是白白的賜給人的(參羅三24)

  2.救恩:是神所賜給人的「恩典」中最重要的一項,並且是一切「恩典」的基礎和根源;換句話說,恩典開始於救恩,而且恩上加恩(參約一16),臻於全備(參雅一17)。所謂「救恩」,是指神拯救我們,使我們得以脫離犯罪墮落、遠離神的可憐光景,將我們從罪惡和撒但的轄制中拯救出來,免去永遠滅亡的可怕結局。

  3.救贖:是神所預備的救法,是人得蒙救恩的必要條件。神差遣祂愛子道成肉身,經歷人世間一切苦難,最後被釘在十字架上,流血捨命,使無罪的耶穌替人付出罪的代價,好叫有罪的人單憑信心,領受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救贖,就白白稱義(參羅三24),過犯得以蒙神赦免(參弗一7),並且與神和好(參西一20~22)

二、世人為何需要救恩?

  1.神造世人的目的是為著彰顯祂的榮耀

         (1)人是神造物的中心:鋪張諸天、建立地基、造人裏面之靈的耶和華」(亞十二1)。這裡將天、地和人的靈三者並列,暗示神造諸天和其上的萬象是為著地,造地和其上的萬物是為著人,造人是為著神自己。聖經說:「人算甚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甚麼,你竟眷顧他...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使萬物...都服在他的腳下」(詩八4~8)。人是神一切造物的中心,是為著滿足神的心意而創造的。

         (2)神造人為要叫人做祂的代表:神是行事有計劃、有目的的神,神造人必定有祂的計劃和目的,這可以從神造人時所說的話看出:「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創一26)。這裏說出神造人的目的至少有三:()要人彰顯神的形像;()要人代表神管理萬物;()要人對付神的仇敵──爬物──象徵魔鬼(參路十18~19;啟十二9)

         (3)神為著使人能達成上述的使命,就為人造了人的靈:「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命之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活的魂」(創二7原文)。這節聖經說出人有靈、魂、體三部分(參帖前五23)

               ()人的身體是用地上的塵土造成的,將來在人死後,身體將會腐爛,歸於塵土(參創三19)。人外面的身體,包括四肢五官,是為著接觸物質的世界。人有了身體,才能具體的感覺到真實物質的存在。

               ()人的魂是在生命之氣進入人身體時產生的,它是人的個格,代表人的「自己」。人的魂是為著接觸精神的世界,含有心思、情感和意志等三個功用。人有了魂,才有意識存在,也才能向外表現出自己來。

               ()人的靈是神藉吹氣賦予的,它是人和動物有所不同,人高於萬物的地方;動物只有魂,而沒有靈。人的靈是為著接觸屬靈的世界,使人能接受神的生命。

         (4)神要人藉吃生命樹的果子,接受神的生命:神創造人,並不是造一個機械人,而是給予人自由的意志,盼望人能運用他的意志,與神同工合作,靠神來達到祂造人的計劃和目的。因此當神造人之後,就把人安置在伊甸園裏,當中有生命樹和知識善惡樹(參創二8~9)。生命樹表徵神自己,祂是生命的源頭(詩卅六9);知識善惡樹表徵人不要神,不依靠神。神吩咐人不可吃那知識善惡樹上的果子(創二17),意思就是要人選擇神,依靠神。神的心意乃是要人運用他自由的意志,選擇神自己作他生命的內容,作他生活的原則。人若選擇獨立於神,而靠他自己天然的生命,就不足以達到神原初所託付給人的使命,人無法充分彰顯神,也不能勝過神的仇敵魔鬼。

  2.世人犯罪墮落,虧缺了神的榮耀

聖經給我們看見,人悖逆了神的心意,中了魔鬼的詭計,而吃了知識善惡樹的果子(參創三1~6)。從此以後,人不但不能完成神的使命和目的,反而陷入悲慘的景況中:

       (1)人得罪了神亞當是人類的祖宗,人類都是從他而生的;當他違犯神的命令的時候,他不只是代表著全人類,並且是包括著全人類。因此,亞當得罪了神,也就是全人類得罪了神。聖經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五19);又說:「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2)人離開了神:人原是神造物的中心,人在神的心目中原佔據極重要的地位,但因著人的墮落,使得神不能不將人逐離伊甸園(參創三22~24)。人一離開神,一方面,對於神和屬神的事就越過越模糊不清(參羅一28);另一方面,所作所為就越過越惹神的忿怒(羅二5),而與神為仇「為敵」(西一21)

         (3)人失去了神:人遠離神的結果,最後就到「沒有神」(弗二12)的地步。失去神的人生,是一個虛空、沒有指望的人生;人生一切的問題,都是由於人失去了神而引起的。

         (4)受魔鬼蒙蔽:魔鬼是真神的對頭,牠是「這世界的神」(林後四4);因著人離開了神、失去了神,魔鬼就在人身上取代了真神的地位,而成為他們的「神」。魔鬼的拿手技倆乃是弄瞎人的心眼(林後四4);牠常躲在這世界的人(如偉人)、事(如學問)、物(如錢財)背後,叫人看重、追求、甚至崇拜一些的人、事、物,就不知不覺的敬拜了魔鬼。

         (5)被魔鬼愚弄:人們以為他們自己是聰明絕頂的,其實他們的心眼不只已經被魔鬼弄瞎了,並且他們的全人也已經「臥在那惡者手下」(約壹五19),任憑魔鬼捉弄、宰割,毫無反抗的能力。許多染上惡習的人,明知會傷身、折壽,雖經掙扎奮鬥,仍難擺脫,這是因為有「邪靈」在他們的心中運行(參弗二2),叫他們不能不順從其指揮。

         (6)成了魔鬼的兒女:人不只外面的行為是敗壞的,甚至人裏面的性情也是邪惡的。魔鬼已經進入人的裏面,叫人裏面有了魔鬼的生命和性情,所以聖經說,人是「魔鬼的兒女」(約壹三10),魔鬼是人的「父」(約八44)。人既是「屬於魔鬼」的,所以他們的言行也是「出於魔鬼」的。許多時候,人所活出來的樣子,簡直就像鬼的樣子,難怪中國人常稱呼「煙鬼」、「酒鬼」、「賭鬼」...等。

         (7)人是失迷的:主耶穌所講「失羊的比喻」(路十五3~7),說出人今天在人生的道路上是失迷的;失迷意即沒有「方向感」。人原是屬於神的羊,但如今如羊走迷,失去了牧人的照顧,以致人浮於世,不知自己從何而來、往何而去,人生沒有目標,沒有方向,渾渾噩噩,迷迷糊糊,正如大哲學家培根所說:「我們不知道為了甚麼目的降生在這個世界上,直到彌留之際才感到,這是一件多麼大的憾事!」

         (8)人是失落的:主耶穌所講「失錢的比喻」(路十五8~10),說出人今天的情況是失落的;失落意即沒有「價值感」。人原是屬於神的錢財,是神手中有用的、有價值的產業,但如今已經失落到魔鬼的手中,變成了無用之物,有害無益。聖經說:「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徒十七28)。人在神面前一旦失去了生存的價值,就不知自己活著是為甚麼,也就沒有活著的必要。

         (9)人是失喪的:主耶穌所講「浪子的比喻」(路十五11~32),說出人今天的光景是失喪的;失喪意即沒有「生命感」,就是沒有生命的知覺和能力。聖經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死一面叫人失去知覺,一面又叫人失去能力。人是失喪的,一面對罪惡沒有羞恥感,一面對善義沒有行為的能力。許多時候,人們墮落在罪中,所言所行邪淫可恥,但他們不只不感覺羞恥,反覺得意;而對於該當作的好事,卻又軟弱無力。這種情形,正是人已經「失喪」了的明證。

       (10)人虧缺了神的榮耀: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世人墮落的結果,就虧缺了神的榮耀。「虧缺」的意思是「缺少」、「不足」,原文是現在式,是繼續不斷存在的情況;「榮耀」是指「神的顯出」。神造人的目的,原是要人彰顯神的形像,好歸榮耀給神。但如今人墮落了,人不但不彰顯神的形像,反而顯出鬼的形像,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人「虧缺」神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本來有的,如今失去了;另一方面是將來希望有的,如今也沒有指望了。人真是絕望到了極處!人也讓神失望到了頂點!

  3.世人因犯罪墮落,就變成了罪人和死人

談到「罪」這個問題,人們會以為是違犯了國家的法規,或在人面前做了壞事,這才算是罪。但是,在神的眼中看來,我們即或沒有犯過法,也沒做過甚麼壞事,我們仍然有罪。因此,我們必須根據聖經來看甚麼是罪?

         (1)罪是指人背叛了神的主權:人是神所造的,因此神在人身上有絕對的主權,但是人卻不要神、背棄神、反抗神,這就是罪。一個人可以在別人的面前是個好人,但如果他在家裏不孝敬他的父母,他在父母的心目中仍是一個不孝子。舊約的「背叛」(王上十二19)和「悖逆」(賽一28),希伯來原文是"pesha",是用來描述人「故意」或「有預謀」的背叛神。新約的「不虔」(羅一18),希臘原文是"asebeia",意指人對神的不敬、不服、不信。

         (2)罪是指人逾越了神所定的界限:在神造了人之後,曾給人訂定了一些的規則與界限,例如:「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創二17),人違犯了神的規定,這就是罪。一個學生可能他的學業成績很好,但他若違犯了某種校規,他就是一個犯規的學生。舊約的「罪孽」(創十五16),希伯來文是"awon",意即彎曲、偏離了神正直的道路;「惡」(摩五14)"ra"意指強暴地破壞神的命令;「奸惡」(哈一3)"resha"意指罔顧神律法的約束;「過犯」(利五15)"maal"意指破壞不遵守神的誡命;「不義」(利十15)"awel""awla"意指偏離。新約的「不義」(羅一18),希臘文是"adikia",意即不正當、不正直;「過犯」(羅四15)"parabasis"意指越軌、越過既定的界限;「違背律法」(約壹三4)"anomia"意指蔑視或觸犯既存的律法。

         (3)罪是指人達不到神的標準:神造人有祂的目的,祂要人在地上實現祂對人的心意,但是人卻墮落、失敗了,無法達到神的標準,這就是人的罪。盜亦有道,強盜有他作人、作事的標準,但達不到一般人作人、作事的標準;同樣的,有些人在人的眼中是好人,但在神的眼中卻是罪人。舊約的「罪」(創四7),希伯來文是"hattath",意即沒有達到神所要求的標準。新約的「罪」(羅三23),希臘文是"hamartia",意即沒有射中目標,達不到神的標準,所以說人「虧缺了神的榮耀」。雅各書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對的事該作而沒作,也就是沒有達到神所設定給人的標準,所以就是罪。

   著名聖經學家司可福說:罪是一種與神為敵的天性;罪也是一種違背神旨意的行為;罪又是一種虧缺了神的情況。

         (4)人最大的罪乃是人離開神、不要神:聖經裏說人在神面前是罪人,不是說人犯了許多惹起神忿怒的罪。這不是聖經裏所看重的。聖經裏所看重的,就是人與神之間有了問題。我們今天有一個最錯誤的思想,就是認為我們人作得不好,所以就成為罪人。完全不對。只要人離開神,就是罪人。甚麼是浪子?不是把家產都花光了,才是浪子。他離開父家的那一天,就已經是浪子了。

         (5)罪就從一人入了世界:聖經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這人就是亞當。亞當犯罪,不只他自己受害,並且也叫他所有的後裔都連帶蒙受罪的貽害。

         (6)世人就都生在罪中:聖經說,人「是在罪孽裏生的」(詩五十一5),所以人生下來就都是罪人(參羅五19)。沒有一個人能夠說自己無罪,也沒有一個人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參約壹一810)

   人既在神面前有了罪狀,就不能不負罪的責任與後果。而這個罪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

         (7)與神隔絕:聖經說:「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賽五十九2)。人與神的關係疏遠,這是罪在人身上所結出的第一個後果。罪是污穢的,而神是聖潔的,人身上有罪,就無法與神相近、相安。人與神隔絕,就叫人失去神和神的祝福。

         (8)靈死,身體也要死:神對亞當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這個死特別是指著靈的死說的。人的靈性已經「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因此對於神的事,人已失去了知覺,同時也無力行善。聖經又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這個死包括了人肉身的死。人之所以會死,乃是人犯罪所得的報酬,死是從罪生出來的(雅一15)

  4.世人都要面臨神的審判

人因為犯罪,罪就產生死亡,而死亡就帶進審判。所以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又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可見,罪、死和審判,乃是彼此相關聯的。創造並管理宇宙萬有的神,為著維持宇宙萬有的正常運作,必定有祂的行政體系和管理辦法。有行政,就有審判。審判乃是神維繫並執行祂的行政的重要手段。

         (1)要面臨神的審判:人死並非一了百了,聖經說:「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人在死後,都要被帶到審判台前受審(啟廿13),沒有一個人能夠例外。

         (2)要永遠受痛苦:犯罪的人,將來受審判的結果,會被扔在火湖裏,在那裏永遠受痛苦(參太廿五41;啟廿15;廿一8)

三、救恩的備辦——基督的救贖

  1.世人不能憑自己的好行為免受神的審判

         (1)人的行為達不到神的標準:我們所謂的好行為,只不過是在人眼前的好,並不是在神眼前的好。神是眾善的神,無論人作得多好,都夠不上神的好。聖經說:「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我們看自己的義,好像很有價值;但是從神看來,都像污穢的衣服!故聖經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

         (2)人最大的罪是不要神自己:就算是我們的行為夠得上神的標準,但我們仍須面對神的審判。一個不要父母的兒子,在別人的眼中可能是一個好孩子,但他的父母親卻不這麼想。一個不要神,不接受神的救法的人,他在神面前的問題還不在於他的行為好或壞,而在於他和神之間的關係出了差錯。所以聖經說:「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他們眼中不怕神...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羅三1118~19)

         (3)神不照人的行為來判定能否得救:聖經說:「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十一6)。神深知人不可能憑著行為得救,就以憐憫為懷,定規人得救是本乎恩,不是出於行為(弗二8~9)。神設立恩典作為人得救的原則。恩典的意思是說,不管這人是好是壞,只要他相信神的救法,神都肯拯救他。恩典和行為是不能並立的;不靠恩典,就要靠行為;不靠行為,就要靠恩典;斷不能既靠恩典,又靠行為。行為不特不能成全神的恩典,反叫祂的恩典,變成「不是恩典」。

  2.惟有耶穌基督滿足神公義審判的要求

聖經說:「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麼」(創十八25)?神是公義的神(詩四1),祂作事的法則乃是秉持公義,所以祂的審判必須是公義的審判。神的心雖然是滿了愛,但神不能單憑著祂的愛心赦免人的罪;因為若是這樣作的話,神固然符合了祂那愛人的心,卻違反了祂公義的法則。要神單憑著祂的愛心來赦免人是容易的,但是要神憑著祂的公義來赦免人就不容易了。神該當怎樣作,才能既滿足祂愛的心,又滿足祂公義的法則呢?

         (1)神的拯救乃為顯明神的義:聖經說:「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羅三25~26)。神在舊約時代,沒有叫從前的人立時滅亡,立刻進到火湖裏去,乃因為神的愛叫祂寬容人,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由於那時候祂還沒設立義的救法,叫祂不能不寬容、忍耐人所犯的罪,並不是祂不對付他們的罪。等到今時祂設立了義的救法,就顯明了神的義。

         (2)基督耶穌降世是為成全神的義:公義的神不能不審判人的罪;祂不能忽略我們的罪,也不能隨便的赦免我們的罪。所以神就差遣祂的愛子降世,來擔當人的罪,接受神公義的審判。所以十字架乃是神的「慈愛」和神的「公義」相會的地方,十字架既滿足了神那愛人、要赦免人的心,十字架也滿足了神那公義、必須審判人的法則。

         (3)惟有基督能符合神公義的標準:基督是神的兒子,祂的神性使祂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的(來七26);祂在世為人的時候,沒有犯過罪(來四15),也沒有人能指證祂有罪(約八46),所以只有祂有資格來代替人受神的審判。

         (4)神稱信基督的人為義:按神公義的要求,世上沒有一個人能達到這一個義的標準,如今神的愛子耶穌基督──那聖潔公義者(徒三14)──已代替人接受了神公義的審判,凡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祂就成為我們的公義(林前一30),所以神能稱我們為義,而赦免我們的罪。

       (5)惟有接受神十字架審判的人可以免受神最後的審判:人有罪,必須受神公義的審判。但對於相信主耶穌的人而言,祂已經在十字架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我們的罪已經在主耶穌身上受了審判。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乃是我們受審判的憑據。憑著主的寶血,我們能夠坦然無懼的來到神的面前,因為「公義的神不會兩面討債,先在基督身上,又來要我歸還。」我們的心得著安息,因為我們的罪是經過了審判的。

  3.耶穌基督救贖的工作

基督雖有資格成為救贖主,但如果祂沒有完全救贖的工作,就神仍然不能赦免我們,我們也仍然不能享受基督的救贖。基督救贖的工作,包括下列幾個階段:

         (1)降世為人成就律法的義: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五17)。拿撒勒人耶穌來到地上,不只祂所作的工是表明神愛我們,但同時祂也遵行了神的律法。主耶穌所行的義證明主耶穌是神。主耶穌所行的義叫祂不必為自己死。主耶穌所行的義叫祂有資格在十字架上受死,擔當我們的罪。

         (2)死在十字架上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從表面看,雖然是人將主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徒二23);但是實際上,如果不是祂把自己捨去,人對於主耶穌是沒有辦法的。主耶穌說,「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約十18)。人看祂是被人釘在十字架上,但實際上祂是被神釘在十字架上,在那裏為我們贖罪。基督十字架贖罪的工作,單純是神與罪之間的問題。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在神面前付出贖罪的代價,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了罪的問題。

         (3)復活顯明神已悅納了祂救贖的工作:聖經說:「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裏」(林前十五17)。贖罪的工作是基督的死所作的,我們得救的根據乃是基督的死;但是,基督若不復活,就表示說:(1)祂自己所說「第三日復活」(太十六21)的話並未應驗;(2)祂的死不過是一個普通人的死;(3)神並未悅納祂在十字架贖罪的死。如今,祂已藉著復活證明神悅納了祂,所以「叫祂從死裏復活了」(徒三15)。復活不只證明主耶穌就是神,復活也證明主耶穌的救贖工作已經蒙神悅納了。

         (4)升天完成救贖大工:聖經說:「祂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弗四8)。「仇敵」原文或作「俘虜」;這裏的意思是說,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已經勝過了仇敵,敗壞了牠擄掠人的能力,包括:罪惡、世界、死亡、肉體等等,就在祂復活升天的時候,把原被仇敵撒但俘虜的人一同帶上高天(弗二6)。至此,基督救贖的大工宣告完成了,所以「祂就在神的右邊坐下,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來十12~13)

  4.基督救贖的功效

救贖在我們身上所發生的功效,當我們還活在世上的時候,就可以享受到。主耶穌在十字架上臨死的時候說:「成了」(約十九30)。祂這話表示:凡是關乎我們蒙救贖的事,已經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都替我們作「成了」。祂沒有留下我們任何的難題,須要我們自己去解決,因為一切祂都替我們解決了。祂所解決的包括:

         (1)我們在神面前的罪:聖經說:「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我們的罪使我們與神出了事情,我們罪的問題既然解決,也就得以挽回我們與神的關係。故聖經說:「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裏,靠著祂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弗二13)

         (2)我們的舊人:聖經說:「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我們人所以會犯罪,都是因為我們有罪性的舊人;這舊人包括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甚至我們的「己」。如今這些都已經與基督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參羅六6;加二20)。我們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同死」,使得我們蒙拯救,得釋放。

         (3)魔鬼和牠霸佔人的系統──世界:聖經說:「祂...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二14)。魔鬼是萬惡的根源,牠是這個黑暗世界的王(約十六11),藉著今世的各種人、事、物,來玩弄、擺佈、控制我們。如今,主在十字架上不僅廢除了魔鬼的權勢,並且也已經把世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六14)

       (4)基督救贖的時效:聖經描述主耶穌在天上神面前的情景:「有羔羊站立,像是剛才被殺過的」(啟五6原文)。這話表明基督的贖罪長遠有功效,所以聖經說:「只一次...成了永遠的救贖」(來九12原文);這個意思乃是說,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救贖,是只一次就永遠的完成了。祂在十字架上,是一次受死,就成功了永遠的救贖。主耶穌一次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就將在祂受死以前,和在祂受死以後,所有屬乎祂的人的罪都贖盡了。祂這個救贖的功效,永遠常新的擺在神的面前,不論甚麼時候,人一相信祂,就能得蒙祂的救贖。一個人得著基督救贖的條件很簡單,只要相信(羅三24~25)

 

四、救恩的領受——悔改、認罪、相信、受浸

  1.悔改

悔改在聖經裏共提了一百次以上,所以它在聖經中是一個相當重要的題目。它是主耶穌的先鋒施洗約翰講道的題目:「那時,有施洗的約翰出來,在猶太的曠野傳道,說,你們應當悔改」(太三1~2)。當主耶穌出來傳道時,祂第一篇所講的道,就是關於悔改的信息:「從那時候,耶穌就傳起道來,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太四17)。當主耶穌差遣祂的門徒出去傳道時,祂吩咐他們要傳悔改的信息:「門徒就出去傳道,叫人悔改」(可六12)。五旬節那天,教會所傳的第一篇信息,也是悔改的道:「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徒二38)

         (1)悔改不是後悔:有些人以為悔改的意思就是後悔,但是聖經裏的悔改(repentance)並不是後悔(regret)。許多人常為他們所做過的事,感到後悔、煩惱、憂愁,甚至有時會流淚、哀哭,但是這還不是聖經裏所說的悔改。聖經所說的悔改,是「依著神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以致得救;但世俗的憂愁,是叫人死」(林後七10)。世俗的後悔不但不是悔改,並且它常常攔阻真正的悔改。

         (2)悔改不是改好:人總是想,從前我做錯了,所以應該改過自新,應該作好才能得救。人以為自己總得作一點事情,有一點好的行為。就是這個「作」,把聖經裏的悔改委屈了,變作我們的悔改。神的救恩,根本就是要把你天然的生命治死,而不是要把天然的生命改好。

         (3)「悔改」的字義:「悔改」這字在希臘文裏的意思,乃是心思的轉變。這個心思是人裏面發出思想的機關,所以聖經裏所說的悔改,不是改行為,乃是改思想。悔是心思的改,改也是心思的改。悔和改都不是行為上的,一點沒有行為的意思。當然,真正的悔改,必定會導致行為上的改變,但那是伴隨著悔改而有的現象,並不是悔改的本身。

         (4)凡是真實的相信必然有悔改:「當悔改,信福音」(可一15)。這裏給我們看見,悔改在先,相信在後。要信福音,就必須悔改。不悔改,就不能信。凡不悔改的信,也都不是真信。真信,定規是先悔改而後信。沒有一個真實的相信,前面是沒有悔改的。同樣,也沒有一個真實的悔改,後面是沒有相信的。有相信,就證明有悔改;有悔改,就必定有相信。此二者,是緊緊相聯,而不能有此無彼,或無此有彼的。

  2.認罪

聖經說:「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廿八13)。這是神的話,也是神寶貴的應許。一個人若要與神有正常的關係,就絕對不能遮掩自己的罪;一遮掩自己的罪,通神的道路就被堵住了。所以我們只要有心來到神的面前,認罪乃是一件必需的事。

       (1)真正悔改的人必然會認罪:沒有悔改的人,他們的心思是背向著神的,或者說,他們的心眼是瞎的,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不著他們(參林後四4),因此就不會看見自己污穢、敗壞的光景,當然也就不會承認自己的罪。但是,一個人若果蒙神賜給一顆悔改的心,他必然會看見自己從前所言、所行,滿了罪污,因此必定會俯伏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惡,求神赦免。

         (2)認罪並不是得救的條件:由於有些傳道人誤解了聖經,把「認罪」當做是一個人得救必須有的條件,因而鼓勵、提倡、催促或暗示聽眾站起來認罪,這是一種過偏的作法。聖經從未將認罪列為得救的條件之一。認罪是悔改必然產生的一種現象,或者說,一個真正悔改的人,必然會有認罪的感覺。但是,悔改和認罪本身,並不是得救的條件。得救乃是單純出於神的恩典,得救並不是出於人的行為;若是把悔改和認罪當做得救的條件,那就是說,得救必須有某種的行為。這是與福音的真理相違背的。

         (3)認罪的意思:認罪(confession)的意思就是站在神的一邊來定罪為罪。在這裏有三方面:神、我、罪。神和罪在兩頭,我在中間。犯罪就是我離開了神,我和罪在一起。亞當一犯罪,就立刻躲避神(創三8)。犯罪使你與神隔絕(西一21)。認罪就是回到神的一邊來,承認所行的是罪;站在罪的對面,定罪為罪。所以,必須被神光照,對於罪有深的感覺、深的痛恨的人,才能有真的認罪;至於那種對於罪沒有感覺的,以犯罪、認罪為家常便飯的人,他們只是有口無心的承認一下,那就根本不能算是認罪。

         (4)認罪和赦罪的關係:認罪就是神的兒女在他父的家裏向罪表示父所有的態度。我們如果這樣承認自己的罪,神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因為「神是信實的」,祂對於祂自己的話和應許,不能不守信,不能不兌現。並且祂「是公義的」,祂對於祂自己的工作,對於祂兒子在十字架上的救贖,不能不滿足,不能不算數。我們要注意約翰一書第一章裏面的兩個一切:「一切的罪」、「一切的不義」(79),主說一切,就是一切。千萬不要把它改變了。

  3.相信

新約聖經裏題到過五百多次「信」字,其中有一百多次說到人在神面前蒙恩,是因著信,不是因著別的。意思是說,人要蒙恩得救,除了相信之外,不須要再作甚麼。救恩的一切,都是神所計劃、所作成的,並不需要人再加上些甚麼。人得救,不在乎人的工作,而完全是神的工作。因此人在得救的事上,不需要再作甚麼,只要相信。

         (1)相信不是頭腦上的認知:聖經說:「有許多人看見祂所行的神蹟,就信了祂的名;耶穌卻不將自己交託他們」(約二23~24)。這些人的相信,不是神所要的相信,所以主耶穌並不將他們當做屬於自己的人。聖經又說:「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二19)。魔鬼相信有神,並且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參太八29),但牠們只是在頭腦知識上相信,所以這種相信對牠們並沒有益處。

         (2)相信不是情感上的認同:當日主耶穌的門徒中,有許多人就是這樣來跟隨祂的,等到後來因為聽不懂主耶穌的話,就「多有退去的,不再和祂同行」(參約六60~66)。在舊約聖經裏,也描寫了很多以色列人,只在情感上認同、相信耶和華神,因而他們「歌唱讚美祂;等不多時,他們就忘了祂的作為,不仰望祂的指教」(詩一百零六12~13)。難怪「他們中間,多半是神不喜歡的人,所以在曠野倒斃」(林前十5)

         (3)相信和信心的字義:「相信」(belief)這個字在新約聖經共出現二百四十七次,而另有一個類似字「信心」(faith)則出現二百四十四次。「相信」和「信心」在原文可視為同義字,它們在希臘文中的意義都是「信服、信任、信託、信靠、信賴」。在希伯來文中的意思是「居留,並且支持」那成為居留的基礎;希伯來文中的這個字又被翻譯作「阿們」,它的意思是「誠然」,或「誠願如此」。所以當亞伯拉罕相信神,實際上是他「阿們」了神。

         (4)相信就是接待:聖經說:「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約一12)。接待,就是接受的意思;所以相信,也就是接受。相信,不只是贊成,不只是承認,更是接受。人們可以贊成福音的道理,也可以承認主耶穌的救贖,但仍不能算作相信。必須是用心靈接受主耶穌,才是真實的相信祂。神把主耶穌和祂的救贖當作一個禮物,要賞賜給我們,但我們若不伸出相信的手來接受,就還不能成為我們的救恩。

  4.受浸

早在神救贖的計劃尚未實現在地上之前,神就在舊約聖經裏,藉著幾件重大的事,向人隱約預示「受浸」的救法,例如:挪亞一家八口在方舟裏面,藉著洪水得救(參創六至八章;彼前三20~21);以色列人過紅海,免受埃及軍兵的追襲(參出十四章;林前十1~2);以色列人過約但河,立十二塊石頭於河中,另從河中取十二塊石頭立在吉甲(參書四章;羅六3~8)。這些事件都是受浸的豫表,可見受浸的緊要。

         (1)受浸與得救的關係:聖經說:「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注意這裏並不是說:「信而得救的,必然受浸。」乃是說:「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意思是說,人信了主還不夠,必須加上受浸才算是得救的。也許有人要說,這樣,豈不是和「信的就必得救」(參弗二8;徒十六31;路七50)的話有了矛盾嗎?要知道,單單相信就能得救,這個「得救」是指得著永生、不至滅亡說的。至於受浸的「得救」,則是指與基督同死同活、脫離罪的權勢說的。我們可以這樣說:「信」和「受浸」都是得救的手續;人若要得著完全的救恩,有兩道手續必須履行。這兩道手續可以視為一個完整的步伐,由兩腳所組成,一腳是「信」,一腳是「受浸」,須是兩腳都向前跨了,才算是一步完整的步伐。

         (2)受浸叫人從世界得救: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約壹五19),被牠玩弄,卻無反抗的能力。受浸乃是一個大的脫離;受浸使人脫離世界,和一切屬世界的。受浸也是一個大的進入;受浸使人歸入基督的死,受浸也使人聯合於基督的復活(參羅六3~8)。從今以後,我雖然仍舊活在世界上,卻不再屬於這個世界,不再受那惡者的轄制了(約十七14~16)。從今以後,我不再和世人站在世界那一邊,而是站在基督這一邊了。

         (3)受浸叫人歸入基督的死:「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羅六3)。主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的時候,祂把我們帶到十字架上去,我們也被釘死了。祂在神面前,把我們這一個人解決了。這是一個大福音!人死了不是就完了,第一件事就得去辦後事,就是埋葬。當你走到水裏去受浸的時候,要記得你是已經死了的人,所以請人把你埋在水裏。受浸的水豫表墳墓。「受浸」這個字的原文字義是「浸入水中、沉下水裏、被水淹蓋」。由此可見,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裏的。

         (4)受浸叫人與基督一同復活:「你們既受浸與祂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祂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祂從死裏復活神的功用」(西二12);「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羅六5~8)。你進到水裏,是死而埋藏了,然後你從水裏上來,就是等於說你從墳墓裏爬起來。埋了之後又爬起來,這定規是復活的。當你從水裏起來,你是一個復活的人,你不再是從前的人了。水的那一邊是死,這一邊是復活。從此,我們是在基督裡的人了。

五、救恩的結局——赦免、稱義、重生、得救

  1.赦罪

我們在神面前都有罪;無論是自認為「還算可以」的人,或是人人看為罪大惡極的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神既是公義的神,若我們罪的問題沒有解決,就沒有辦法親近神,就不可能與神恢復正常的關係。所以,神首先必須解決我們罪的問題。神解決我們的罪的方法,乃是叫主耶穌來為我們罪人死,叫每一個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凡是真實悔改相信主耶穌的人,第一所享受到神的救恩,就是罪得赦免。

         (1)赦罪的根據:聖經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22)。罪必須刑罰了,才能赦免。又說:「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神已經在基督身上施行罪的刑罰,而我們相信的人是包括在基督裏面的;基督受罪的刑罰,也就是我們受罪的刑罰。我們與祂是合一的,也就在祂裏面受了刑罰了。就是這樣,我們的罪就得到赦免了。神所以赦免我們的罪,乃是根據祂已經在基督裏刑罰了我們。

         (2)赦罪的條件:聖經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十43)。神赦罪的根據,既是由於祂已經刑罰了耶穌基督,凡是藉著信與基督聯合的人,也都在基督裏面受了罪的刑罰,就祂不能不赦免我們的罪。所以我們得著赦罪的條件,不在於我們改良自己,也不在於我們哭求神憐憫,乃在於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得著赦罪的條件很簡單,只有「信」一個字而已。

         (3)赦罪的意義:聖經裏面所謂的「赦罪」,包括四方面的意義:

               A. 不定罪:「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約三18)。本來我們每一個人在神面前都有罪案,但是因著相信主耶穌,我們的罪案就被消除了。

               B. 忘記罪:「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卅一34;來八12)。神赦免我們的罪,使我們在祂面前,好像從來沒有犯過罪一樣。

               C. 洗淨罪:「祂洗淨了人的罪」(來一3);「祂愛我們,用自己的血洗去我們的罪」(啟一5原文)。上述「忘記罪」,是指在神裏面的故事;這裏的「洗淨罪」,則是指在我們身上的故事。不只神自己忘記了我們所犯的罪,並且也在我們身上消滅犯過罪的痕跡,使我們的良心不再有虧欠、愧疚的感覺(參來十22)

               D. 除掉罪:「祂...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舊約時代的人所犯的罪,是暫時被「遮蓋」的(參詩卅二1;羅四7);但到新約時代,當主耶穌死在十字架的時候,罪是被「除掉」的。神赦免我們的罪,更進一步把罪從我們身上除去。所以在新約聖經裏,「赦罪」和「赦免」的原文字義是「使()離開」、「遣去」。

         (4)赦罪的程度和範圍:聖經說:「東離西有多遠,祂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百零三12)。這裏的意思是說,神赦免我們的罪,使罪離開我們,是人所無法測量的。聖經說:「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都可得赦免」(太十二31);「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西二13)。這裏神的話是說「人一切的罪」,神說「一切」,就是「一切」。沒有一個人的罪是大到一個地步,是神不能赦免的;也沒有一個人的罪是多到一個地步,是神不能赦免的。人的罪範圍有多廣、多大,神赦罪的範圍也有多廣、多大。

  2.稱義

神的恩典,不只使祂赦免我們的罪,並且使我們「在愛子裏蒙悅納」(弗一6原文另譯);意即祂要救我們到「稱義」的地步,祂看我們這在基督裏的人,不但是無可指責的,並且是沒有瑕疵的。

         (1)稱義的意義:稱義,在聖經裏有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說,你是沒有罪的;一個意思是說,神看你是義的,是完全的。亞當和夏娃在沒有犯罪的時候,並沒有得著神的稱義。可見,光是沒有罪還不夠好。基督在神的面前是義的,是極其完全的。

         (2)因信稱義:簡言之,「因信稱義」就是因著信靠耶穌基督的救贖,而被神算為義。聖經說,神「照著祂的義,宣告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原文另譯)。所以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我們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裏面的人,我們在祂裏面穿著祂,披戴著祂,神就使祂成為我們的義。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3)因行為稱義:前者「因信稱義」,是說到人在得救之前,憑著罪人的生命和性情,無論如何均萬難達到神稱義的要求,故必須「單單」是因著信,而不在乎人的行為。聖經又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神的救恩,並不停留在「因信稱義」的階段;神拯救我們,並且留我們活在這地上,乃是要我們能憑著「義的生命」,活出「義的行為」來,好叫我們能歸榮耀給神。凡是真實的信心,必有真實的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死的信心(參雅二20)。我們的信心必須有行為,方能證明「因信稱義」確實歸我們所得。

         (4)兩面的稱義:神稱我們信耶穌基督的人為義,有兩面的講究:A.靠血稱義:聖經:「我們...靠著祂的血稱義」(羅五9)。我們罪案的問題得以解決,是靠主耶穌的血;是祂流血,為我們消除了罪案。主耶穌的血,是在神面前為我們贖罪的,使我們得以「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B.靠復活稱義:聖經又說:「耶穌...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主耶穌從死裏復活,就把神的生命分賜給我們。這生命是義的,是像主那樣義的。這生命是不會犯罪的(參約壹五18),能使我們有義的行為,叫神能稱我們為義。

  3.重生

聖經說:「你們必須重生」(約三7)。一個人所以是一個罪人,不只是因為他的行為是有罪的,並且是因為在他的天性裏有罪,所以他這個人按神公義的眼光來看,乃是一個罪人。當神拯救一個罪人時,祂不只要赦免他行為不好的罪,祂不只要稱他為義,祂還須要重生他,給他一個新的生命,不然的話,神的拯救還不算完全。

         (1)重生的意義:「重生」按字面說,就是「再生產一次」。主耶穌說:「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三6)。每一個人都曾經過一次的生產。當他初出母腹呱呱墜地的時候,那是第一次的生產。重生的意義,是在人原有的肉身生命之外,再得一個新的生命。

         (2)重生就是從神得著神的生命:聖經說:「這等人...乃是從神生的」(約一13)。我們所以有一切人性的敗壞與弱點,乃因為我們是從人生的。不是因為我們犯了罪,所以我們是一個罪人;乃是因為我們是一個罪人,所以我們會犯罪。神的救法是另給我們一個不會犯罪的生命(參約壹五18)。這裏說重生「乃是從神生的」,就是從神得著神的生命,憑著這個神的生命,我們「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

         (3)重生是藉著神的兒子而得的:聖經說:「藉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重生了我們」(彼前一3)。主耶穌若是不死在十字架上,則我們罪的問題就無法解決;主耶穌若是不從死裏復活,就我們仍無法得著生命。所以當祂在十字架上的時候,聖經記載著:「有一個兵拿槍扎祂的肋旁,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約十九34)。血是為著贖罪,水是為著分賜生命。贖罪和分賜生命,乃是主耶穌救贖工作的兩大使命。聖經說:「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約壹五12)。人要得著神的生命,惟一的條件是接受神的兒子耶穌基督。

         (4)重生的證實:至少有三樣可資證明信徒已經得著了神的生命:

               A. 聖靈的內證:聖經說:「聖靈和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6)

               B. 聖經的外證:聖經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約壹五13)。聖經處處告訴我們,「信子的人有永生」(約三36)

               C. 愛心的證明:聖經說:「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壹三14)

  4.得救

聖經所說的「得救」,含意極廣,按字義來說,「得救」(to be saved)一詞有「解救、拯救、釋放、痊癒、健康、平安」等的意思。它是指一個人從不幸和苦難的現況,以及將來悲慘的命運中,得著了救援,導致身心有極大的改變,對於人生的未來充滿了把握。

         (1)聖經至少有五種得救:

            A. 靈的得救:這是在我們一信主的時候就得著的。它包括我們的靈活過來(弗二5)、得永生免去滅亡(約三16)、成為新造的人(林後五17)、作神的兒女(約一12)等等。

               B. 生活上的得救:信徒在靈得救之後,仍舊活在這地上,在他們天天的生活中,須要靠著神的恩典,「作成得救的工夫」(腓二12)。意即要在生活中活出我們所得的救恩來。

               C. 環境中的得救:意指拯救我們脫離苦難。主耶穌曾告訴門徒說:「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十六33)

               D. 魂的得救:主的話說:「凡要救自己魂的,必喪掉魂;凡為我喪掉魂的,必得著魂」(太十六25原文)。可見魂的得救是需要出代價的,是因著喪掉魂,犧牲魂,而得著魂。使徒彼得稱之為「魂的救恩」(彼前一9原文)

               E. 身體的得救:當主再來的時候,我們的身體要得贖,要改變形狀,與主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腓三21)。這在聖經中也叫作得救,這是身體的得救。聖經說:「我們...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由此可見身體的得贖也是一種的得救。身體的得贖是要等到主再來的時候才得著的,所以需要盼望。在我們信主的時候,我們已經得著了永遠的救恩,我們的靈已經得救了,但是我們的身體仍然在舊造裏歎息、勞苦,受敗壞的轄制,有病弱衰老的痛苦。等到主再來的時候,祂要使我們這舊造受轄制的身體得贖、改變,進入新造自由的榮耀。

         (2)靈的得救完全出於神的恩典和憐憫:聖經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這裏的意思是說我們得救完全是本乎神的恩典,與我們的行為毫無關係。聖經又說:「祂...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多三5)。按照我們的情形,我們根本就不配得救,但神的憐憫使祂能越過我們的情況,而叫救恩臨及我們這不配的人。

         (3)靈的得救不在乎人的好行為:靈的救恩完全是主所作的,我們不需要再作甚麼,只需要接受,只需要相信。聖經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雖然神有恩,若我們不信,我們仍然無法得救。信是我們得救的方法,故聖經說:「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16)。信就得救。

         (4)靈的得救是一次得救就永遠得救:

            A.神救我們,既是按祂自己的旨意(提後一9),而神的旨意是永不改變的(來六17),因此我們的得救決不至於失落(約六39)

               B.我們得救,不是我們揀選神,乃是神揀選了我們(約十五16),而神的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十一29),因此我們的得救永遠穩固。

               C.我們得救,不是因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約壹四10),而甚麼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羅八35~39),因此祂要救我們到底。

               D.我們得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祂的恩典(提後一9),而神的恩典是豐富的(弗一9),能應付我們一切的情況和需要。

               E.我們得救,乃是為要顯明神的義(羅三26),而公義乃是神寶座的根基(詩八十九14),因此祂不能棄絕我們,而陷祂自己於不義。

               F.我們得救,是神與我們立了新約(來八8~13),而神的約是不能改變的(詩八十九34),所以我們的得救也是不能改變的。

               G.我們得救,是神的大能所拯救的(羅一16),而神的能力是至大的,誰也不能從神的手裏把我們奪去(約十29)

               H.我們得救,是得著神永遠的生命,所以我們永不滅亡(約十28)

               I.我們得救,是出乎神的,在祂並沒有改變(雅一17)

               J.基督的完全,是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來五9)

               K.誰也不能從基督的手裏把我們奪去(約十28)

               L.主應許說,到祂這裏來的人,祂總不丟棄(約六37)

六、救恩歷程概覽

  1.豫知:神的救恩所以臨到我們蒙恩的人身上,乃是出於祂的「豫知」。「豫知」的意思是:神豫先知道將來所要發生的事物。我們的神是全知的神,祂對世事世物無所不知,不只是對於現在的事物知之甚詳,甚至對於已過和未來的事物,也都瞭如指掌。祂在事情尚未發生之先,便已清楚知道事情將會如何發生、演變與結果。

         聖經說,我們每一位信徒都是「祂豫先所知道的人」(羅八29)。早在我們孕育於母腹之前,甚至早在人類被造之先,神在萬世以前已經豫先知道了我們每一個人,並且祂是根據這個「豫知」,將祂救恩的計劃一步一步地實現在我們的身上。

         我們若能明白這個道理,想到神在萬世以前,早已豫先知道我們一生的歷程,生活中的每一個細節──所有臨到我們身上的艱辛歲月,和每一件遭遇,都一一顯在神關愛的眼前,那麼,即使我們正在患難困苦之中,也會因此而得到莫大的安慰,並且從新得力。

  2.揀選:聖經又說,我們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彼前一2)。「先見」原文的意思是foreknowledge,亦即「豫先知道」。神是豫先知道我們,然後根據這個知道,揀選了我們。

         我們所以能蒙恩得救,是因為神揀選了我們!主耶穌說:「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約十五1619)。按表面看,我們相信主耶穌,乃是我們揀選了祂作我們的救主;實際上,是祂從眾多的人中揀選了我們來屬於祂自己。這個區別很大。因為若是我們揀選了祂,我們將來還有改變的可能,我們可能對祂失望、不愛祂、甚至離棄祂。感謝主,乃是祂揀選了我們,而祂的揀選是沒有後悔的(參羅十一29),因此,我們能確切的相信,我們所得的救恩是極其穩固的。

         然則,我們人蒙恩與否,好像責任全在於神──是因為神不揀選某些人,所以他們才不肯接受主的救恩,這樣,神怎能定罪他們呢?這種論調,並不能推脫我們人的責任──神把救恩擺在我們面前,我們要接受或拒絕,全在乎我們的選擇(參耶廿一8)。只不過神根據祂的全知,事先知道誰會接受、誰會拒絕,因此就豫先揀選了那些會接受救恩的人而已。故此,沒有一個人可以藉詞「神不揀選」,而不肯接受救恩。

  3.豫定:聖經說:「因為祂豫先所知道的人,就豫先定下...(羅八29);又說:「神...揀選了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豫定我們」(弗一4~5)。這意思是說,神所揀選的人,就豫定了他們。「豫定」的原文字義是「豫先畫上記號」或「豫先標明出來」。神在永世之前,就給我們豫先畫上記號,把我們從眾多的人當中「豫先標明出來」。我們可以這樣說:人蒙恩得救,乃是神所豫定的。

         自古以來,人們對於神的豫定論有諸多的誤會與爭辯。極端的豫定論者抹煞了人的責任,以為人不過是被動的,一個人所以不接受神的救恩,是因為神並沒有豫定他得救;極端的自由意志論者不承認神有無限的先見與大能,以為人的滅亡沉淪,要完全歸咎於人自由選擇的結果。須知:神的揀選和豫定,並沒有廢掉人自由的意志和選擇的責任;而人運用自由的意志,也決不會超越過神的豫知。

  4.呼召:聖經說:神「豫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羅八30)。神的豫知、揀選和豫定,都是在已過的永遠裏所作的。現在來到時間的裏面,當我們還孕育在母腹中的時候,祂就把我們分別出來,然後又來施恩召我們(參加一16)。神在永世裏所訂的救恩計劃,是從「呼召」開始,逐步地實施在我們身上的。

         神的呼召是我們實際地領受神救恩的開端;沒有神的呼召,我們就不可能悔改、相信並得救。每一個得救的信徒,都是因為得著了神的呼召,所以都是「蒙召作聖徒的」(林前一2)。神一方面藉著福音呼召我們,一方面藉著聖靈感動我們,使我們能信服真道(參帖後二13~14)。所以神的呼召是憑藉福音的傳揚和聖靈的感動,使我們能聽見神的聲音。非常奇妙的,當我們蒙受神的呼召時,不知不覺地心裏軟化下來了,將心門向神打開,原來不服、也不能相信的道理,竟然會覺得頭頭是道,因而甘心領受耶穌基督作我們的救主。

  5.地位上的稱義和成聖:聖經說:「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羅八30);又說:「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帖前四7)。由此可見,神呼召我們的目的,乃是要使我們稱義和成聖。神的呼召,只是一個手段,並非目的;稱義和成聖才是目的。所以我們必須瞭解甚麼是稱義,甚麼是成聖。

   簡單地說,「稱義」是指我們在神的面前成了無罪的人,「成聖」是指我們被神分別出來歸於祂自己。稱義是使我們無可指責,符合神「公義的手續」;成聖是使我們毫無瑕疵,符合神「聖潔的性情」。

  6.信徒主觀經歷上的稱義和成聖:聖經一面說,「人稱義是因著信」(羅三28);一面又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這兩個稱義的時期和性質不同,前者是指我們得救時的稱義,後者是指我們得救以後的稱義。每一個蒙恩得救的人,在客觀的地位上是已經被神稱義了,但在主觀的經歷上還必須活出「義」的行為來。

         原來在我們還沒有得救以前,我們憑著罪人的生命和性情,無論如何也萬難達到神稱義的標準,故必須「單單」因信稱義,而不要求因行為稱義。而當我們得救之後,已經得著了神的生命,「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故有能力憑著這個「義」的生命與性情,活出「義」的行為來。這時,神就要求我們行善,也就是因行為稱義。所以聖經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三4),我們是「靠著耶穌基督結滿了義的果子」(腓一11)。這是主觀經歷上的稱義。

信徒在得救以後,已經有了聖潔的生命和性情,必須藉此生命和性情,活出聖潔的生活,才能經歷主觀的成聖。但要注意,成聖並不是遵守禮儀規條,成聖也不是外表的敬虔,甚至道德的行為也不就等於成聖,信徒千萬不要落入「苦修」、「拔罪根」之類錯誤的圈套裏。如何才能在主觀經歷上成聖呢?聖經的教訓是:

         (1)要倚靠三一神:父神是成聖的源頭(參帖前四3),基督是成聖的憑藉(參林前一2),聖靈是成聖的能力(參帖後二13)。離了三一神,無人能夠成聖。

         (2)要遵行神的話:聖經記載主的禱告說:「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約十七1719)。真理就是指神的話;神的話能使我們成聖。因此我們要多多讀經,用信心接受神的話,並要順從神的話,如此才能成聖(參彼前一22)

         (3)要向神禱告:禱告不只能叫食物成聖(參提前四5),也有助於我們接受並遵行神的話(參弗六17~18),故禱告能幫助我們成聖。

  7.模成:聖經說:「因為祂豫先所知道的人,就豫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使祂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羅八29)。這裏的「效法祂兒子的模樣」,按原文更好翻作:「模成祂兒子的形像」。神的意思,不是要我們在生活行為上效法、模仿祂的兒子,而是要我們從裏面更新、變化與長大,以致模成基督的形像。

  8.身體得贖:使徒保羅在題到模成祂兒子的形像時,也題到我們身體的得贖:「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裏歎息,等候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羅八23)。今天我們的靈魂所寄托、居住的身體,是卑賤的(參腓三21),是軟弱的(參林後十一29),是必死的(參林後四11),是勞苦的(參林後五4)。若是救恩不及於我們的身體,那將是何等的不夠完全!感謝主,不只我們的靈魂得贖,我們的身體也要得贖。

  9.得榮:聖經說:「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30)。「榮耀」原本是用來形容神的自己,聖經稱祂是「榮耀的神」(詩廿九3),這是因為每一次祂向人彰顯出來的時候,人所看見的,實在無法用人的言詞來表達,只好借用「榮耀」來形容(參結一28)。「得榮耀」乃是說到信徒被更新、變化、長大、模成到一個地步,神榮耀的特性一覽無遺地從人(身體得贖的信徒)身上彰顯出來,也就是裏外完全像神的意思。

 

(附錄五)我為甚麼不接受「普世救恩論(Universalism)」?

 

一、普救論強調神的愛,卻忽略了神的公義:普救論者認為神愛全人類,差遣祂獨生子為全人類而死(參約三16;約壹四7~10),可見全人類都會得救。但神的愛僅提供全人類得救的機會,必須相信且接受耶穌基督十字架救贖的人,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而得救。

二、普救論認為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為著全人類,所以祂的救贖功效遍及全人類,卻忽略了人對十字架救贖該有的回應: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所產生的救贖功效,雖然遍及了全人類(參來二9「為人人嘗了死味」),但必須肯接受的人才能實際蒙恩得救(參約三16「叫一切信祂的,都得永生」)

三、普救論認為聖經中有關神刑罰和人滅亡的「永遠」(參太二十五4146;啟十四11;十九3;二十10),原文意思是指「有固定終點的長時間」,而不是永遠無止境:但同樣的一個原文字也用在「永生」(參太二十五46)和「敬拜那活到到永永遠遠的」(參啟四9~10),這樣,豈不是說神和祂所賜的永生也一樣有終點的嗎?

四、普救論認為神是「萬人」的救主(提前四10),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因此最終所有的人都要得救:但這是表明神的心願意所有的人都蒙恩得救(參提前二4),卻又提到「必有人離棄真道」(提前四1)、「不敬虔之人受審判遭沉淪」(彼後三7),可見,還是有人違背神的心願。

五、普救論認為罪和死怎樣臨到「眾人」,恩典和生命也照樣臨到「眾人」(參羅五15~19),「眾人」都死了,「眾人」也都要復活(林前十五21)但被定罪而死的「眾人」是因在亞當裡,故包括全人類,但蒙恩典得以復活的「眾人」是因在基督裡,並不包括全人類。

六、普救論認為死亡和陰間將會被廢棄而不再存在(參林前十五26;啟二十14;二十一4),所以將來沒有「永死」的可能:但問題是雖然活著,卻要被扔在火湖裡永遠受痛苦(參啟二十1015),也就是所謂「第二次的死」(參啟二十6;二十一8)

七、普救論認為主耶穌死而復活之前,祂的靈魂曾經到陰間傳福音(參徒二31;彼前三19),所以不信主的人死後仍有機會蒙恩得救:這樣的解經有三個錯誤:

   (1)陰間不是地獄火湖,是暫時拘留死人靈魂的地方;

   (2)主耶穌不是去陰間「傳福音」,按原文是到陰間「宣告、宣揚」得勝;

   (3)祂所宣告的對象不是所有的死人,而是挪亞時代不信從的人(參彼前三20)

八、普救論認為神既「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腓二10~11),當然一切活人和死人都要得救:這裡的「屈膝」和「稱祂為主」乃是對耶穌基督榮耀的得勝一種「事實的承認」,而不是「信心的接受」,正如鬼魔也相信祂是神,卻是戰驚(參可五6~7;雅二19)

九、普救論認為聖經明言「一切受造之物指望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參羅八21),並且神「叫萬有都與自己和好」(西一20),「使萬有都服在基督腳下」(弗一22),可見身份貴為萬有之首的人類必然都會得救:以上經文乃是擬人化描述,表明將來一切受造之物都要恢復到神起先創造時的秩序,但它們並不像人類具有自由選擇的意志,去反抗神的旨意,所以不能與人類的得救相提並論。

十、普救論認為滿有愛心的神絕不會造出永遠受刑罰而痛苦的人,因為這與祂愛的性質不符:這種邏輯站不住腳,因為神所造的有很多消極的事物如:疾病、天災,甚至惡鬼、墮落的天使等,我們不能一廂情願的推論神,代替神出主意說「神不該怎樣怎樣」。

― 黃迦勒「事奉成全訓練綱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