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婚姻 一、天作之合 1.婚姻是父神所設立的:「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 2.婚姻是基督所祝福的:在加利利的迦拿有娶親的筵席,主耶穌變水為酒,這是祂所行的頭一件神蹟(約二1~11)。 3.婚姻是聖靈所媒介的:亞伯拉罕差遣那管理他全業最老的僕人,往他本地本族去,為他兒子以撒娶一個妻子(創二十四章) 二、為甚麼要結婚? 1.為要完成神對人所定的旨意:「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一28) 2.為要「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三7) 3.為要藉夫妻生活體驗基督與教會的奧秘:「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31~32) 三、從個人觀點看結婚的得失 1.配偶可以彼此「幫助」(創二18) 2.配偶可以彼此關心,「想怎樣叫妻子(或丈夫)喜悅」(林前七33~34) 3.配偶可以彼此照顧,「保養顧惜」(弗五25~33) 4.結婚可以同得「二人」的果效(傳四9~12) 5.結婚可以減少「淫亂的事」(林前七2) 6.結婚的人失去「主張自己的身子」的自由(林前七4) 7.結婚的人不能全心「為主的事掛慮」(林前七32~35) 四、結婚或守童身的抉擇 1.有守童身恩賜的人可以不結婚:「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林前七7) 2.一般人沒有這種恩賜:「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太十九10~12) 3.沒有這種恩賜的人仍以結婚為妙:「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9) 4.禁止嫁娶是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3) 五、選擇對象須知 1.「配偶」(創二18)的原文字義是「互相配對的人(counterpart)」 2.「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只是要嫁(或娶)這在主裏面的人。」(林前七39) 3.禱告求神使能遇見:「那人沒有遇見配偶…耶和華神就…領她到那人跟前。」(創二19~22;二十四12) 4.要有信心的眼睛:「那人定睛看她,一句話也不說,要曉得耶和華賜他通達的道路沒有。…以撒出來在田間默想,舉目一看,…利百加舉目看見以撒…」(創廿四21,63~64) 5.信而順服:「利百加說,我去。…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創廿四58,67) 六、夫妻生活的第一步──彼此認識 1.夫妻「同房」(創四1;太一25)的希伯來和希臘原文字義是「體認、熟識」 2.夫妻是一體的:「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二23~24) 3.夫妻是敞開的:「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二25) 4.夫妻是互屬的:「我屬我的良人,我的良人也屬我。」(歌六3) 七、夫妻相待之道 1.「肋骨」(創二21~22)的含義:(1)平等;(2)靠近心房;(3)雙臂護住。 2.平等但卻有差別(Equal yet Different):「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五33);「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彼前三7) 3.「人要離開父母」(創二24)的含義 4.「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的含義 5.「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林前七3) 6.「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五22,25) 7.「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三19) 8.「你們作妻子的,…只要以裏面存著長久溫柔安靜的心為妝飾,這在神面前是極寶貴的。…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彼前三4,7) 9.「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好好管理自己的家。」(提前三2,4);「少年婦人愛丈夫,愛兒女,謹守、貞潔、料理家務、待人有恩,順服自己的丈夫。」(多二4~5) 八、聖經中夫妻的鑑戒和榜樣 1.亞當和夏娃:妻子擅自出頭,丈夫推諉過錯(創三6,12) 2.亞伯拉罕和撒拉:丈夫聽從妻子的計謀,出事後妻子怪罪丈夫(創十六2,5) 3.以撒和利百加:夫妻二人各有偏愛(創廿七1~17) 4.亞拿尼亞和撒非喇:同心欺哄聖靈(徒五1~11) 5.挪亞一家八口(四對夫妻):一同活在基督裏面──「進入方舟」(創七13) 6.亞居拉和百基拉:同心打開家事奉主(徒十八2~3,26;羅十六3;林前十六19) 7.哥尼流夫婦和腓利比獄卒夫婦:帶領全家人信主(徒十24,44;十六31~34) 九、可否離婚與再婚的問題 1.原則上不宜離婚:「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你有妻子(或丈夫)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林前七27) 2.但有例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都不必拘束。」(林前七15) 3.鰥夫寡婦可以再婚:「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林前七39;羅七3) 十、基督徒的婚姻與性 1.性的關係是神創造的:在人犯罪之前,神就命定人「要生養眾多」(創一28) 2.性的關係不影響與神同行:「以諾生瑪土撒拉之後,與神同行三百年,並且生兒養女。」(創五22) 3.神願意人享受婚姻生活的快樂:「新娶妻之人,…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申廿四5) 4.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林前七4) 5.同房和分房:「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林前七5) 6.不可有婚外性關係:「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茍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十三4) 7.關於行淫亂的問題:「風聞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1~2);「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林後二7) 8.內在和外在的問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林前六18~19) 9.新舊約聖經都表明神憎惡同性戀行為:「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參創十八20;十九5;利十八22;二十13;林前六9;提前一10) 10.關於婚前同居問題:未婚而有性行為,聖經一律稱之為「姦淫」(指婚外性行為)和「淫亂」(指不合法的性行為),是神所不許可的(參徒十五20;林前六9;加五19;弗五5;西三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