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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和倫常關係」 家庭生活和倫常關係(FamilyLifeandRelations)在聖經時代,家庭的成員除了父母、子女和其他的親屬與妾侍以外,還包括僕婢、旅客,甚至異族。總之,任何棲身於同一所房子裏的人,都被視作那家的成員,也就受到一家之主的保護。例如,雅各的家庭,就包括了3代的成員(創四十六8-26)。在聖經中,「家庭」一詞與「房子」是互通的,故「建房子」可解作另立居所或建立新的家庭。更廣義的說,家庭可解作整個國家(「以色列家」)。在被擄後時期,一位由巴比倫歸回的族長有時要照顧多達數百名家庭成員(拉八1-14)。家庭是構成一個宗族與支派的小單位。在遊牧時期,各人都會以較大的家族為效忠與盡責的對象。同宗族的人都知道,他們要為大眾的利益而努力,也要共同承擔全體的責任。有需要時,每一位家庭成員都會受到保護及協助。當以色列人的生活日漸安定下來,這些家族便聚居成為鄉村,並在四周開闢農地,耕種小麥、大麥和亞麻;又有草場畜牧綿羊和山羊。每個村落都是由一些彼此通婚、互相倚賴的家族組成,好像聚居於瑣拉和以實陶的但人一般(士十八11)。在生活艱苦的日子,若要生存,就需要全族忠心不二地分工合作。及至工藝與貿易日趨發達,人民的生活也日漸安逸。兒子承繼父業,延續家族的事業。這樣,就可能引致全村均以同一種工藝謀生(代上四14;尼十一35)。不過專營某一種行業,就大大地減低了這些村落自給自足的能力。他們需要更加倚賴農民供應食物,也要其他專營的村莊供應所出產的布匹(代上四21)和陶器(四23)。隨著城市的發展,相關的群體便聚居在特定的地區。據尼希米(尼十一4-8)和歷代志作者(代上九4-9)記載耶路撒冷的人口調查所示,便雅憫和猶大支派的許多成員,都被列入名單之內。城市生活影響家族關係,引致分裂。當大家庭的連繫日漸鬆懈,以丈夫、妻子及兒女同居一屋而組成的家庭單位,便慢慢增多。從觀察出土的房子大小得知,就可以排除舊約時代慣常以較大的家庭單位聚居的錯誤觀念。在王國時期,雖然大衛王與仍未出嫁的女兒他瑪同住在皇宮中,大衛王的兒子暗嫩和押沙龍卻各有自己的房舍(撒下十三7、8、20)。在當時的希伯來社會中,奴隸並不常見,但也被視為家庭的成員。當大家庭的聯繫鬆懈了,一家之主的權勢也因而減弱,整個社會都歸在王的統治下,所有的人民也就是王的臣民。以色列早期的君王曾在國中鼓吹建立中央集權的制度。人民可籠統地分為僱主和僱員兩大類,相等於社會中貧富兩個階層。到了主前八世紀,不再有宗族的成員在族長的權下,為大眾謀福利;代之而起的,是個人各為其直系親屬的好處而奮鬥。因此,國民勞力和心思的焦點都變得狹窄多了,至終得益最大的卻是君王──國家的個人象徵。較小的家庭單位日益顯著,也意味著昔日在較大的群體中甘願承擔的職責,也慢慢被人忽視。在有需要的時候,人們不一定就會向親族施予援手;有許多時候,尚要別人去提醒他們自己的本分,特別是在照顧寡婦和孤兒的事情上(賽一17;耶七6)。家族之間長期的不和也減少了,因為家族的成員已不再感到有責任去復仇,以維護本族的名譽(撒下三27,十六8;王下九26)。然而,尼希米卻期望以色列人為自己家族的名譽爭戰(尼四14)。在新約時代,一個人所欠下的債務,可以引致全家被賣(太十八25)。希伯來人的宗教,由於在某些慶典中強調家庭的參與,實際上是鞏固了細小的家庭單位。以逾越節為例,一般的慶祝方式是全家同進感恩的晚餐(出十二3、4、46)。先知撒母耳的雙親每年都會上示羅敬拜祭祀(撒上二19)。在現代社會中,每個猶大男童在踏入成人階段前,都會舉行一個受誡禮,予以慶祝。由於希伯來人極重視宗教禮儀,故也保存了家庭在宗教禮儀上參與的傳統。耶穌講道時,曾以家庭來象徵神與其子民的關係(太十九14,二十三9;路八21)。主在十架上,把照顧母親的責任交付了使徒約翰(約十九27)。新約時期,耶路撒冷教會的聖餐聚會是在信徒家中舉行的(徒二46)。由於遭到當權者的反對,早期的基督徒多是在各人家中聚會。使徒行傳記載了許多全家歸主的例子(徒十24,44-48,十六15、31、32)。提摩太是從他的母親和外祖母得聞福音的(提後一5)。家庭成員的地位丈夫由遊牧的年代起,父親的權力已是維繫全家的中心,他就是家人安全的表徵。在古代族長的社會,父親是一家之主,擁有絕對的權力,甚至是家人的生死;他的權威,沒有人可以違抗。雖然他也要肩負照顧全家的重大責任,但他的權力卻令人畏懼,他的地位是公認的。男性所擁有的財富,包括他的妻子、僕人、奴隸和牲畜(出二十17;申五21)。事實上,希伯來文「娶妻」一詞的字根,就含有「成為妻子的主人」之意。丈夫是妻子的主人,有如他是房舍和田地的主人一般。因此,妻子需要像奴隸尊稱主人一樣,以一種恭順卑屈的態度稱呼自己的丈夫(創十八12;士十九26)。古代家庭中女兒的地位也如一般婦女地位低微。女性常常活在男性親屬的權下:先是父親,後是丈夫;倘若她成了寡婦,便受制於丈夫最近的男性親屬,是她的「救贖者」。丈夫為娶妻所付的聘禮(創二十九18、27;出二十二16、17;撒上十八25;撒下三14),雖不可算為向該女子之父購買其女兒的價錢,但這種金錢的轇轕到底使她的地位貶損。聘禮數目的多寡,視父親的地位而定(創三十四12)。一般大約是20至30舍客勒銀子。一個處女若被玷污,侵犯她的人便需付出50舍客勒,作其聘禮,這數目大抵含有懲罰的意味(申二十二29)。新娘從未婚夫那裏獲得珠寶、飾物和衣服作禮物,有時還會從聘禮中得到一些金錢或物質(書十五19;士一15)。當她的父親或丈夫死後,這筆錢通常會歸她所有。訂了婚的女性已被視為未婚夫的產業,如同已經出嫁一般(申二十二23-27)。婚後,女性會離開父家,與丈夫的家人同住,成為其中一員。女性再婚的人選,通常都是夫家其他的成員。在米所波大米,根據漢模拉比法典,新郎需要向新娘的父親贈送禮物。不過一旦解除婚約,新娘的家庭必須雙倍償還所得的禮物。根據亞述的律法,新娘和雙親均可獲贈禮物。不過,這些禮物很大部分都會歸新娘個人享用。至於巴比倫的婦女,她們不會有甚麼嫁妝,但出嫁時會得著父親送贈的禮物。雖然這禮物不屬於她的丈夫,但他也可以享用。丈夫死後,寡婦仍然擁有這些禮物。妻子縱然一家的主母在法律上的地位低微,她的生活卻非如想象中那麼壞。她作為合法的妻子,並不是一個免費傭工;她經常在家事方面向丈夫提出建議,擔當著一個重要的角色。除了生兒育女外,她最重要的功用是打理家務;她在這方面一般是很受尊重的。妻子就是從戰爭中擄掠得來的(申二十一10-14),也不可以像對待奴隸或兒女一樣把她賣出去(出二十一7;尼五5)。然而,她的地位並不穩定,因為丈夫只要簡單地宣告:「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再是她的丈夫。」之後,便可與她離婚,脫離關係。原因可能是他不滿意妻子的廚藝,或是他看上了另一個女人。總之,丈夫知道只要他的妻子違背他的心意,不論是一個指示或是一個眼神,他都可以因此而提出離婚(參《傳道經》二十五26)。不過,作妻子的也可獲得休書,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從中她正式重獲自由。按猶大人的傳統,妻子是無權向丈夫提出離婚的。古代的米所波大米,根據漢模拉比法典,一個人只需說出一句特定的聲明,就可以休妻,但仍要負擔她的贍養費。假若妻子能提出證據,證實丈夫的罪行,她也可以要求離婚。亞述的律法則沒有規定丈夫要支付任何的補償給被棄的妻子,妻子也完全沒有要求離婚的權利。在家庭生活的禮節方面,希伯來人的妻子是不會被介紹給丈夫的賓客認識的;就因為這個傳統,令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創二十16)大感尷尬。女性慣常在公眾場合以面紗蒙臉(創二十四65,三十八14;賽四十七2)。王國統治期間,太后的地位比皇后超越(王上二19),大抵是因為尊敬長者而不是尊重女性之故。箴言十九章13節及二十七章15節,描繪了一幕生動的情景,以好爭論的婦人比作在雨中連連滴漏的房子。舊約中,清楚地教導了女性應有的行為。她應是嬌媚迷人、語調溫柔、謹慎和安靜的(箴九13,十一16、22,二十一9)。她又該是負責任、有條理、聰明、體貼、敬虔、善於持家及理財的(箴三十一10-31)。婦女還要虔誠與美貌兼備,而且,按新約的教導,要順服丈夫,以溫柔安靜的心作為妝飾,有如無價的珍寶(多二4、5;彼前三2-6)。聖經和次經中也記載了幾位婦女,她們一生的角色,似乎就與前文所形容那種軟弱、被動的女性形象截然不同。《猶滴傳》和以斯帖記詳細敘述以色列國的命運,如何因一位女士的勇敢而扭轉。底波拉和雅億都是有名的女英雄(士四,五);猶大國也曾被邪惡的亞他利雅統治了好幾年(王下十一)。不過,這些成為公眾人物的女性,到底只是例外的少數。譬如猶滴,她是一個富有的寡婦,在以色列就十分罕見。子女的權利父系社會的本質為男童和女童,帶來極不幸的分別。女兒既可以任意賣為奴隸或妾侍,甚至再三被轉賣給別的男性(出二十一7-11),地位自然不比兒子。不過,在族長時期,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若是違背了一家之主的命令,都可能會被處死。那時的人又會在宗教的祭祀中,把兒女獻為祭物(參創二十二;士十一)。以色列鄰近的國家,包括迦南和亞捫,可能都有獻嬰孩為祭的做法。當摩西頒佈律法以後,兒童的權利大大提高。父親在處死孩子之前,必須先把事件呈交眾長老審議(申二十一18-21)。無論兒子或女兒,都可帶到長老跟前,控以悖逆、貪吃或酗酒的罪名。如被定罪,他們就要被石頭打死。兒子婚後若是與父親同住,父親絕對的權威甚至延伸到已婚的家室身上。律法也禁止為人父母的,要求兒女為自己所犯的罪,承擔責任(申二十四16)。在大衛王的時代,被社會公眾定罪的人,有權向王提出上訴(撒下十四4-11)。父母在希伯來的家庭中,是甚受尊重的。雙親兩人都當受孝敬(出二十12),不論兒女冒犯了父或母,都會受到律法的懲治(出二十一17;利二十9;申二十一18,二十七16)。在智慧文學中,常見尊敬母親的主題(箴十九26,二十20;參《傳道經》三1-16)。婚姻的保障為人妻子的,生下第一個孩子以後,尤其所生的是個兒子的話,她的地位便得以提高。對丈夫和家族而言,妻子最基本的責任,就是傳宗接代(創一28,九1)。她一天未能產下一個兒子,一天她都害怕自己的地位會被其他的妻妾取代;特別是在富有的家庭中,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是十分普遍的。這種制度把家庭隱隱分裂成兩個陣營,由不同的母親各自控制自己的一派,但父親仍然統管全局。這就造成無可避免的嫉妒與紛爭。聖經時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甚低。丈夫不需提出任何證據,就可指控妻子姦淫之罪,她就要被迫面對神明裁斷的審訊。她要卑屈自己身分、起誓、吃塵土與素祭、喝苦水。同時,若她真的犯罪,祭司會宣佈審判,後果極為可怕:她會被逐出社群,失去一切生存的指望。但若她能保持鎮靜,沒有大腿消瘦、肚腹腫脹的徵狀出現,她的貞節便算是經得起「考驗」。這樣,她便可重獲自由,丈夫則無需為他虛假的控訴,接受任何指摘(民五12-31)。一個女人所起的誓,必須有她的父親或丈夫允許,才算合法。若她成了寡婦,誓言仍然有效,用以約束她(民三十4-15)。以色列的婦女常常是在男性的保護之下,或是她的父親、祖父、曾祖父、兄弟、丈夫或是丈夫家族中的其他男性。她所擁有的法定權利不多,而且,與巴比倫的風俗相反,以色列的婦女是不能承繼丈夫的遺產的。難怪寡婦會跟孤兒和外邦人,與需要受到憐憫的窮人並列。沒有孩子的寡婦有時會返回父家居住(創三十八11;利二十二13;得一8),這樣,她就重歸父親的權下。希伯來的寡婦也可以繼續與亡夫的家人同住;如此,她便會歸到她的「救贖者」──亡夫家族中一位負責照顧她的男性親屬──名下,受其保護。若丈夫死時未有給妻子留下子嗣,丈夫的兄弟就有責任娶寡嫂為妻。這樣結合所出的長子,將被立為婦人首任丈夫的承繼人。 在正常的情況下,一般人都會接納這種娶寡嫂為妻的婚姻。有些時候,亡夫的兄弟是可以拒絕的,但會被視為是無恥的,因為替兄弟立嗣留名和保存家庭的財富,是每個男性當盡的本分。「救贖者」有很多責任。除了婚姻之外,他可能還要為家族的聲譽向仇敵報復,他又要確保家族的財產增加和不致受家族以外的人操縱。假使一個以色列人欠下債務,被迫把自己賣為奴隸,通常他其中一個親屬,會把他「贖回」(利二十五47-49)。若是這人在貧困中,需要變賣田地和房舍,那「救贖者」就享有優先權,他決定不要,別的人才有機會。「救贖者」很重要的責任是防止家族的產業,落在陌生人的手中(利二十五25)。先知耶利米就在類似的情況下,從他的表兄弟哈拿篾手中把地買下(耶三十二6-15)。舊約中最為人熟知的記載,敘述沒有孩子的寡婦與其「救贖者」聯合,為亡夫立嗣,是見於路得記。拿俄米有兩個兒子,其中一個娶了路得為妻。路得的丈夫死後,她的婆婆拿俄米在窮困中決定離開在摩押的家,返回伯利恆去變賣家中部分的田產。雖然有一位近親願意買地,把地保留在家族的名下,但他卻不準備跟路得結婚(得三12,四4)。他知道這段婚姻所生的兒子將算為死者所有,不但從了亡夫的名字,至終還會承繼那地(四4-6)。繼那人以後,家族中與路得的亡夫最親的,算是波阿斯。他願意肩負買地和迎娶路得的雙重責任(四9、10),也就是成了路得的「救贖者」。名字在古代近東地區,能替人命名者,表示對該人有控制的能力和權柄(創二19、20)。如此,一個人若不知別人的名字,便不能向那人加害或行善(出三十三12、17)。在古代世界,一個人的名字在某程度上反映出他的性情和工作。當這人或其身處的環境起了變化,他的名字也會更改,就如亞伯蘭(亞伯拉罕)與雅各(以色列)一樣。法老作為約瑟的主人,就在約瑟的地位有了轉變以後,替他改名為撒發那忒巴內亞(創四十一45)。當以利亞敬被立為猶大王,法老給這一位猶大君王另外起名叫「約雅敬」(王下二十三34)。被擄期間,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和亞撒利雅也被迫由太監長替他們改名為「伯提沙撒」、「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但一6、7)。新約時代,施洗約翰的名字是由天使代表神替他起的;同樣,耶穌的名字也是由天使頒佈的。神為這兩個孩子取名,象徵著神掌管施洗約翰的權柄和祂與耶穌獨特的父子關係。在聖經中,嬰孩的名字是在出生時由母親(創四1、25,三十五18;撒上一20)或父親(創四26,五29)所賜的。 子女的地位一般來說,子女都是深受愛護的,只是他們的童年頗短,且常要在家中或田裏幫忙。根據長子繼承權的制度,長子有權得到雙份的產業(申二十一17)。如此,他便穩得一家之主的地位。甚至是父親仍然在生的日子,長子的地位已遠較他的弟妹為高(創四十三33)。遇上孿生的情況,首先離開母腹的一個,便算為長子,可以擁有特權(創二十五24-26,三十八27-30)。若長子犯了嚴重的罪行,可因此失去長子的繼承權(創三十五22,四十九3、4;代上五1);但也有自動放棄長子名分的情況,好像以掃就把與生俱來的權利賣給弟弟雅各(創二十五29-34)。律法中有保護長子、不容父親偏愛幼子的規定(申二十一15-17)。不過,大衛王卻把王位傳給他最年幼的兒子所羅門(王上二15)。 一個家庭若是沒有兒子,女兒就可以承繼產業(民二十七8)。父母為兒女安排婚事的時候,很少會徵詢兒女的意見。婚姻往往被視為兩個家庭的聯盟或契約,所以個人的意願和關懷,就顯得不重要。戀愛結婚的情況是很少有的,不過偶然也有兒子在婚事上違抗父母意願的情形,像以掃一樣(創二十六34、35),雖然,青年人很少會公開表達他們對婚事的感受和意願,但掃羅的女兒米甲卻說出了她對大衛的愛慕(撒上十八20)。沒有確實的資料,可以肯定聖經時代一般的結婚年齡。 在希伯來人中沒有正式的收養記錄,但是收養孩子已見於古代的米所波大米。特別是一些沒有兒女的夫婦,收養孩子可保障他們的田地有人耕作;他們年老時,有人照顧。舊約中提及的收養事例,都是見於以色列境外的(出二10;王上十一20;斯二7、15),而且都不是真正的收養,使孩子終生成為家庭的成員。希伯來家庭的日常生活在希伯來的家庭中,父親的責任是要維持家庭的幸福,並且供養全家。他可能是在田間工作,種植亞麻、小麥或大麥;或許他有一門手藝,以織布、建築、漂染,或作陶匠、銅匠為生;居住在海邊的,就多半會成為漁夫。父親也需要負責使家庭有良好的宗教生活。他有責任接替母親從小教導兒子有關希伯來宗教的宗旨(出十2,十二26;申四9,六7)。他並且要解釋律法的各個方面和述說以色列民族的歷史。父親是家中負責紀律的一員,用杖責打孩子以收教誨之效(箴十三24,二十二15,二十九15、17)。雖然兒女會受到愛護和重視,他們卻不會被溺愛(《傳道經》三十9-12)。被擄歸回後,教導的工作也會在會堂中進行,普及的小學教育則已在基督降生前不久開始推行。父親也必須把一門手藝,通常就是自己的行業,教導兒子;這樣就可以避免兒子日後無以為生,以致捱餓或淪為賊匪。父親另一個重要的職責,便是替家中的男丁選取妻子。兒女最早期的教育,是由母親負責的(箴一8,六20)。通常是從孩子牙牙學語開始,母親便教導他們唱詩和禱告。稍後,父親會接管教育兒子的工作,但女兒則仍由母親施教,訓練她們紡線、織布、烹調、打掃、修剪燈芯和熟習持家所需的各種技巧(箴三十一13-31)。由於傢具很少,清潔房子時只需掃去地上的塵垢即可。煮食是難易參半的一件事:容易,是因為多數的菜式都是煮成湯類或燜燉的形式,不然就是做餅,在淺鐵鍋上烤;難的方面,卻是要用手把粟米磨成粉狀和每天都要烤餅。母親也要懂得把羊毛用刷梳理乾淨、抽織成線,再紡成布匹,給家人做衣服。此外,在收割的季節,她還要下田去協助丈夫。由於許多家庭多少也種有橄欖樹、幾棵葡萄和無花果樹,母親又要幫忙採摘果子。加工處理橄欖和葡萄時,她會在壓榨器那裏工作。踩葡萄的任務,則多是由夫婦二人一同承擔的。至於到井旁汲水的工作,由於被視為較卑賤,所以由妻子負責,有時或會分派給兒女去做(創二十四15、16)。雖然希伯來沒有以童年和青少年期為獨特的發展時期,但一如在所有的社群中,兒童總有歡笑玩樂的時候(亞八5;太十一16)。3歲以下的孩童算是在哺乳期中,一旦他們能照顧自己,便算是進入男童或女童的階段。幼兒會坐在母親的膝上被逗弄(賽六十六12)。我們沒有找到任何證據,看到兒童舉行具組織性的體育活動。在巴勒斯坦地發掘到一些玩具,包括哨子、撥浪鼓、洋娃娃和小型的廚具。男孩子成長至某個階段,便得承受和擔當他在家中的地位和責任。在他負責的事情中,包括了收集燃薪(耶七18)。年幼的孩童,不論男、女都要照顧羊群。羊群需要受到保護看守,以防猛獸的襲擊或提防牠們走近山岩裂隙;牠們又需要被引導到水草豐美之地;羊隻受傷或生病,就要抱回羊圈中(創二十九6;出二16)。照顧牛群也是孩童的責任(撒上十六11)。男童又需要接受各樣的軍事訓練。孩子有時會到田間與父親一起,成年人也總喜歡他們出現。最早的時候,特別是男孩子會細意觀察父親工作的情況,直到他們自己也能夠拿起工具,嘗試作業;女孩子則向她們的母親學習。幼童常會在城門口或村中,聆聽長者的說話。節期時,往聖殿朝聖是舉家的事情,也是一個學習的好機會。孩童耶穌就曾伴隨馬利亞和約瑟,走到耶路撒冷的聖殿去(路二42-47)。年幼的女孩子有出奇大的自由,到處辦理委派給她們的工作。她們不必幽居家中或掛上面紗,可以不受攔阻地與朋友和鄰居來往(創三十四1)。她們也可跟男性交談而不必覺得尷尬(創二十四15-25,二十九11、12;撒上九11-13)。 進餐被嚴格規定為家人共聚的時間。他們可能沒有吃早點的習慣,下田的或會在田間草草地吃過午餐。一天最重要的一餐是由母親預備,在黃昏時享用的晚膳。雖然食物的種類有限,卻在預備方面得花上很長的時間。節期含有很重大的宗教意義,家人在一起參與的各種富象徵性的禮儀亦然。在以色列人中間,有幾種食物在宗教禮儀上是不可缺少的。在家中舉行特別的歡宴使家庭的合一和國家的宗教拼在一起。古代人民的生活很受日光的限制。雖然較後期的人曉得利用油燈照明,他們仍會慣性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妻子則會在黎明前起床,至日落後仍然不住工作。到了新約時代,對那些追隨希臘和羅馬式生活的人說來,生活變得更優雅。縱然如此,在許多家庭中,成員的地位並沒有很大的變動。富有人家擁有更多的奴隸,孩童受正規教育的機會增多了,有時因而減少在家務方面的承擔。不過,即使到了羅馬人統治的時代,律法仍然容許父親接納或拋棄他的孩子。婦女的地位在新約時代,已大大地提高了。年長的羅馬婦女備受尊重,且能對丈夫有強大的影響力。她不但不必像希臘的婦女一般,被分派在家中的職務,更可以管理和監察家中大小的工作。她會在業務上協助丈夫,在劇院、運動場和宗教慶典中也有她自己的位置,有時她甚至會管理自己私有的產業。因著耶穌對婦女的態度及這態度對早期教會的影響,巴勒斯坦的婦女也開始享有嶄新的地位和尊嚴。HazelW.Perkin另參:「婚姻,婚姻風俗」;「教育」;「食物和調製方法」;「飯餐的意義」;「性」;「寡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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