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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基督徒(Christian)耶穌門徒的稱謂,首行於安提阿(徒十一26)。另參:「基督徒的名稱」。――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基督徒的名稱(Christians,Namesfor)早期跟隨基督的人(包括個人和整體)的各種名稱。基督教時代初期,教會是統一的,教派的名稱如浸信會、天主教會等,尚不存在。各地方教會也沒有甚麼特殊的名稱,只是以地名辨別,如「以弗所教會」、「哥林多教會」等;對新興的基督教運動也沒有任何正式名稱。不過,對信奉基督的人卻有很多稱謂;而在不同的歷史環境下也有不同的名稱。很多信徒只認為自己是追隨耶穌的猶太人而已。教外人對教徒的稱謂耶穌復活升天之後,門徒便四出傳講福音,一時之間,信者紛紛,在其他猶太人眼裏不啻是一次新興的宗教運動。當時一般人對基督教團體大抵有4種稱謂,分述如下(從其含義來看,未必都是出於好意):加利利人耶穌是加利利人,十二門徒也多為當地人,教外人很自然地以「加利利人」泛指基督徒;再者,「加利利人」也意在否認這個新興宗教的正統性,似有「旁門左道」的意味。有釋經家以為路加福音二十二章59節的「加利利人」是一個稱號;而使徒行傳一章11節和二章7節則僅僅是以地命人,並無他義。古羅馬斯多亞派哲學家伊比德(主後50-135),有感於基督教徒的殉道精神曾發為議論,可肯定他對基督徒所用的稱呼便是「加利利人」。此名在當時的通用範圍雖不詳,但可知至少已從猶大傳至居於羅馬的伊比德。拿撒勒教黨耶穌素有「拿撒勒的耶穌」或「拿撒勒人耶穌」之稱,故此,其信徒也稱「拿撒勒教黨」。此名最先見於使徒行傳二十四章5節。該處記帖土羅指控保羅是「拿撒勒教黨裏的一個頭目」,其貶義是顯而易見的。當時的基督徒則未必會以此自稱。不過,後來猶太基督徒和諾斯底教派確曾有「拿撒勒人」的自稱,甚至有一部早期教會的著述,題目就叫作《拿撒勒人福音書》。信奉這道的人基督教絕非一種抽象的信仰或學說,而是一條生命之道。對教內教外的人來說,這信仰是一套嶄新的立身行事的準則,以耶穌的言行為榜樣。因此,不久便有了「這道」的代稱;基督徒便也稱作「信奉這道的人」。掃羅(保羅歸主前的名字)曾被派往大馬色,去捉拿那些「信奉這道的人」(徒九2);基督徒也如此自稱;路加提及當時的基督教運動,也稱「這道」(徒十九9、23,二十四22)。大約在基督徒眾多稱謂中,惟有此名稱是教內教外人所共用的。基督徒當基督教運動發展到敘利亞的安提阿時,福音便突破了猶太人的範圍而開始達於廣大的外邦人了。福音運動標誌著基督教已不再是猶太教的一個宗派,而是一個嶄新的、獨立的宗教了。「基督徒」是安提阿的外邦人給信奉這新宗教的人所起的綽號。因為這宗教的成員時常講論基督,於是稱他們為「基督徒」,意即基督一伙或一黨的人。此名稱也可能含有嘲諷成分。例如:「亞古士督派」(指擁護尼祿亞古士督的一派人)或「希律派」(指親希律的一伙人)是當時已有的組織,他們就仿效拉丁文構詞法,創造了「基督徒」這個名稱。但對外邦人來說,「基督」是一個不常用及無甚意義的名字,有些異教徒便改以「基里斯督」代替「基督」,該名意為「美好」、「善良」。因此,後來羅馬傳記作家綏屯紐記載主後49年羅馬城的驅猶事件時,曾把起因歸咎於「基里斯督」。早年的基督徒未必喜歡這名稱,卻也無可奈何地沿用至今。新約用「基督徒」一詞總共不過3次:使徒行傳十一章26節記該名的緣起;使徒行傳二十六章28節記亞基帕譏刺保羅說:「你想少微一勸,便叫我作基督徒啊」;彼得前書四章16節則鼓勵信徒,莫因作「基督徒」受苦而感到羞恥。嗣後,直到主後二世紀,才有安提阿的主教伊格那丟稱信徒為「基督徒」。羅馬總督皮里紐(彼得前書所致者即皮里紐轄區內的教徒)上呈他雅努皇帝的書函,提及審訊「基督徒」的情況。從那時開始,「基督徒」便由綽號而漸成為正名,由「罪名」而成為榮耀無比的稱號。還有何名能比自宣為基督的信徒更加榮耀呢?基督徒團體的自稱基督徒的自稱有團體與個人之分,且每類不止1名。其團體稱謂有以下3名:教會舊約有稱以色列人整體為「會」。自以為是屬靈的真以色列人的團體,也自稱為「會」。死海古卷的作者和早期基督徒,都自稱為「會」,其義即等於「教會」。基督徒整體常自稱「教會」或「會」(可意會為「神的教會」)。這名稱可指全世界信徒的總合,也可指一城一域的信徒整體。她代表了在某地整體的神的子民。正因為「教會」這個概念可包容普世信徒,所以新約凡用此詞總以單數形式,即使提及多個信徒團體,仍是如此1個(徒九31;林後一1);複數形式罕見使用(徒十五41,十六5)。信徒小組或整體都有神的同在(太十六18,十八17),神已用祂兒子的寶血將教會買贖(徒二十28)。會眾該詞也如上述的「教會」,代表基督徒整體。死海古卷常用「會眾」或「眾人」,指稱一群真正的以色列民,聖經也用以稱謂早期的基督徒(徒四32,六5,十五12);在羅馬革利免的著述(主後96?)和《黑馬牧人書》(主後二世紀)也有使用。此名稱顯然是「稱義的會眾」或「神的會眾」等之簡化形式;基督徒被稱為「會眾」,意指整體基督徒。羊群意即「神的羊群」,也是基督徒整體常用的稱謂(徒二十28;彼前五2、3;也見於羅馬革利免的著述)。希伯來語彙原就有「羊群」的比喻,是指以色列民,見於次經和偽經中(《以諾一書》九十;《所羅門詩歌》十七45);耶穌也曾用以指稱信徒(約十)。後來便成為定名,專指基督徒整體,基督徒是羊群,神就是牧人。基督徒個人的自稱早期基督徒的自稱,至少有9個名字。門徒追隨耶穌基督的男女信徒,聆聽祂講經解道,觀察並效法祂的為人行事,他們被稱為「門徒」,這是古代對學生的常用名稱(太十1;路六17;約六66)。耶穌基督授命門徒要走遍天下,使萬民作基督的門徒;不僅為他們施洗,且要以耶穌所吩咐的,來教訓他們悉心遵守(太二十八19、20)。早期基督徒稱為「拿撒勒人耶穌的門徒」,簡稱便是「門徒」,是十分恰當的(徒六1、2、7,九36,十一26),因他們恪守耶穌的教訓,效法耶穌的生活。他們被視為一個「學校」或群體,身體力行他們老師的教訓。約翰壹書強調:只有遵守基督的誡命,才是對神真正的愛(約壹二3-6,三10、11)。僕人有5位新約作者,自稱是「耶穌基督的僕人。」(羅一;加一10;腓一1;西四12;提後二24;多一1;雅一1;彼後一1;猶1;啟一1)在很多地方,「僕人」即「基督徒」的同義詞。為甚麼「僕人」會成為基督徒的名稱呢?在舊約,神是祂子民的王,祂的子民是祂的奴僕,王可以隨意對待他們;以色列民也自以為神的奴僕。 古時稱「國王的僕人」意指為王服務的官長,所以這個稱號是相當尊榮的。猶太著述均稱摩西和其他先知為「神的僕人」(民十二7、8;啟十五3)。由此可見,「僕人」這一稱號中,即包含「順從」和「榮耀」兩個意味。新約用此稱謂究竟強調哪個意味,似很難一概而論。肯定常有強調「順從」之意(林前七22;腓二7),但若用在新約作者身上,則顯然是意在突出他們在神家中的榮耀地位;同時也表示他們對基督的順從:凡基督所命者必嚴格遵從。正因為「順從」當是基督徒重要的特點之一,所以「基督的僕人」便成為那新興教會成員的稱謂了。選民也稱「蒙召的」、「蒙揀選的」、「被召的」。我們從舊約看到,神選召以色列民,把他們從寄人籬下的奴隸建立為自成一國的民族,因此以色列民便有了這「神的選民」和「被神所揀選的」的稱號。新約稱耶穌為神的最高揀選(彼前二4),那麼耶穌的信徒也稱自己為「選民」(羅一6,十六13;西三12;提後二10;彼前一2;約貳13;猶1;啟十七14;參太二十二14),則是因為他們自知是屬神的,且是以色列選民的真正繼承者。這個稱謂一則表明,基督徒是神應許的繼承者,他們在神的計劃中佔有特別的地位;二則指出他們這地位並非由於自己有甚麼功勞,而全在乎神的恩選;神憑自己的意志選召,蒙召者是無能為力的。這榮耀的地位全是神恩典的賜予,人無可誇耀。義人舊約稱譽的義人,是在神面前敬虔、聖潔的。這些舊約經文有被新約徵引的(例:羅一17引哈二4;羅三10引詩十四1;彼前三12引詩三十四15)。對基督徒來說,耶穌是唯一真正的義人(彼前三18;約壹二1)。基督徒視自己因信耶穌被稱為義;又因順從神而活,他們便可以這舊約的尊名自稱(羅五19;加三11;雅五6;彼前四18;啟二十二11)。也許這稱號未有普遍地作名稱使用,但也並不罕見。聖徒以色列人蒙召在神面前作「聖潔的人」(出二十二31;利十一44);耶穌被稱為「神的聖者」(可一24)。這稱號的背景卻大概是來自次經,是指以色列忠心的餘民,是神的選民(但七18、21-27;《以諾一書》三十八4;參詩七十九2的用詞;《所羅門詩歌》八40,九6,十7;參《馬加比一書》二42,七13所謂「敬虔的人」)。我們看到,這裏所強調的並非「神聖」,而是作為選民中的一員,當謹守神國的律法,為神的緣故與世俗分離。使徒保羅最愛用「聖徒」二字來稱呼基督徒(羅一7,八27,十二13,十五25、26、31,十六2、15;於保羅其他書信中另有31次使用此稱謂);其次便是啟示錄的作者,用此稱謂共14次;新約其他作者也有使用者(來六10,十三24;猶3)。這稱謂的意義,是表示神在期待基督徒成為聖潔的人(來十二10;啟二十二11);基督徒分別為聖歸與神,作聖潔的祭司,擺脫那世俗的道路(彼前二5、9;參一15、16)。不僅如此,聖徒且是未來世代的子民,他們將和神一起統治這世界,連天使也在他們轄下。在早期基督徒的心目中,「聖徒」可算是至高的稱號了。信徒新約既強調對耶穌的信,那麼基督徒之稱為「信徒」,應是理所當然的事。這「信」不僅意味著一種思想傾向,而且要求一個人對耶穌基督完全的委身。基督徒的「信」遠非僅止相信某事而已,而是指將自己全部奉獻給神。新約作者雖常強調「信」,但較少以「信徒」來稱謂基督徒,僅有數例(徒四32,十45,十九18;提前四3、12);多作為修飾語,而並非稱謂(徒二44,十五5,十八27)。「信徒」這稱謂是指對耶穌基督完全委身的人。朋友耶穌曾稱祂的門徒為朋友(路十二4;約十五14、15),那麼基督徒自稱為「(基督的)朋友」似也理所當然。這個稱謂本出自古希臘哲學團體內同仁之間的互相稱呼。該稱謂於新約僅見1次:「猶流寬待保羅,准他往朋友那裏去。」(徒二十七3)這一稱謂並不普及,恐怕是由於聽起來顯得疏遠,不足以表達「一家」成員的親密關係。弟兄(姊妹)有充分的證據顯示,在耶穌時代,猶太人之間是常以弟兄相稱的(徒二29、37,七2,二十二5,二十八21;羅九3)。這樣看來,猶太基督徒之間的互稱弟兄(「弟兄」有同胞手足之意,是無分性別的;參徒一15、16,九30,十一1),也是很自然的事。外邦之異教團體也以弟兄互稱,故外邦教會也習用此稱(徒十七14;羅一13;林前一1、10等,這一稱謂在保羅致外邦教會的書信中幾俯拾即是)。據統計,「弟兄」、「門徒」(在使徒行傳)和「聖徒」(保羅著述和啟示錄向用複數)這3個稱謂使用最廣;而雅各書和約翰壹書且僅用「弟兄」之稱。 「弟兄」既可指個人,也可謂整體,鮮明地表達了會眾彼此情同手足的親密關係(實際上要親於手足,參可十23-31)。在約翰壹書和雅各書,弟兄的關係提醒我們,對貧窮信徒要有切實的關顧(雅二15;約壹三10-18,四20、21)。這一稱謂也是教會成員一律平等的標誌。神的兒女舊約稱以色列民為「神的兒女」(出四22;賽一2;何十一1),並且稱以色列的君王為「神的兒子」(詩二7)。在父子的關係中,最重要的是兒子要像父親。君王既是神的兒子,所以君王的統治必須像神那樣正義。對於所有義人也是一樣,因他們的行為都像他們的父一樣(何一10;《所羅門智慧書》二18)。耶穌稱行義行善的人為「神的兒子」(太五9、45;路六35,二十36),這也是因為他們的德行像神的緣故。教會也沿用了這一稱謂,為了強調基督徒的行為要像神,便稱他們為「神的兒子」(羅八14,九8;弗五1;腓二15;約壹三1、2、10,五1、2)。如果有人多行不義,卻怡然自稱「神的兒子」,這便是僭妄,是褻瀆神。「神的兒女」還有另一層意思,即指基督徒是蒙神選召,成了神家裏的人(約一12,十一52;羅八16-21;加三26)。這兩層意思互為補充,因為既成了這家裏的人,那麼,行為就該有這家的風範。「神的兒子」用於指基督徒是用複數,單數則特指耶穌基督。早期基督徒時常自稱為「神的兒女」。PeterH.Davids另參:「名字的意義」。――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