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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救」 【得救】聖經中所說的得救,至少可分為下列五種: (一)靈的得救:一般人在說到「得救」時,就是指著這一種「靈的得救」說的。這是在我們一信主的時候就得著的。上面所說得救所帶來的恩典與福氣,都與這一種的得救有關。我們會在後面進一步討論。 (二)生活上的得救:信徒在靈得救之後,仍舊活在這地上,在他們天天的生活中,須要靠著神的恩典,「作成得救的工夫」(腓二12)。意即要在生活中活出我們所得的救恩來。當我們一信主的時候,我們就得著了神的生命,神藉著聖靈已經居住在我們裏面,我們的立志行事都有神在我們裏面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參腓二13)。因此,我們在生活上就要活出神的生命來,天天時時順服神在我們裏面的運行而活著。這不是一下子能作得到的,這是需要一天過一天恐懼戰兢的活出來的。 (三)環境中的得救:上述生活上的得救,大體上是出於我們主動的;但這裏環境中的得救,則有被動的性質。主耶穌曾告訴門徒說:「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十六33)。使徒保羅在亞西亞作工時,曾經遭遇苦難,被壓太重,力不能勝,甚至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他自己也斷定是必死的,在這樣極大的困難、死亡之中,神把他拯救出來。所以保羅說:「祂曾救我們脫離那極大的死亡,現在仍要救我們,並且我們指望祂將來還要救我們」(林後一10)。這裏就是指著神要在環境中搭救我們脫離一切的患難說的。 (四)魂的得救:我們靈的得救,是一個既成的事實;但是魂的得救,則尚未完成,是要看信徒各人追求的情形而定的。主的話說:「凡要救自己魂的,必喪掉魂;凡為我喪掉魂的,必得著魂」(太十六25原文)。可見魂的得救是需要出代價的,是因著喪掉魂,犧牲魂,而得著魂。這是說到一個蒙主拯救的人,為著主的緣故,肯捨己、背十字架,忍受痛苦,犧牲暫時的快樂,將來就要在國度裏與主一同作王,享受榮耀和快樂(參太廿五21)。 (五)身體的得救:當主再來的時候,我們的身體要得贖,要改變形狀,與主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腓三21)。這在聖經中也叫作得救,這是身體的得救。聖經說:「我們...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由此可見身體的得贖也是一種的得救。身體的得贖是要等到主再來的時候才得著的,所以需要盼望。在我們信主的時候,我們已經得著了永遠的救恩,我們的靈已經得救了,但是我們的身體仍然在舊造裏歎息、勞苦,受敗壞的轄制,有病弱衰老的痛苦。等到主再來的時候,祂要使我們這舊造受轄制的身體得贖、改變,進入新造自由的榮耀。── 黃迦勒 【得救的含意】聖經所說的「得救」,含意極廣,按字義來說,「得救」(to
be saved)一詞有「解救、拯救、釋放、痊癒、健康、平安」等的意思。它是指一個人從不幸和苦難的現況,以及將來悲慘的命運中,得著了救援,導致身心有極大的改變,對於人生的未來充滿了把握。 對於一個已經「得救」的人而言,他所蒙的恩典真是太多、太大,無法完全領略,因此聖經用「這麼大的救恩」(來二3)來形容,表明它實在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得救所帶來的恩典與福氣至少有下列幾十樣: (一)神在創立世界以前,就在基督裏「揀選」了我們(弗一4)。 (二)被神「豫定」,被神圈定、標明出來(弗一5)。 (三)蒙神「呼召」,使之歸向祂(羅八30)。 (四)蒙主的「血灑」在身上,將罪除去(彼前一2)。 (五)蒙主血所「救贖」,不再被公義的神所定罪(弗一7)。 (六)一切的罪都得著「赦免」,在神面前不再有罪案(西二13)。 (七)罪過被「洗淨」,絲毫沒有犯過罪的痕跡(林前六11)。 (八)「成聖」,分別出來歸於神,而成為聖徒(林前一2)。 (九)「稱義」,是蒙神所悅納的義人(羅五1)。 (十)「與神和好」,不再與神為仇為敵(西一22)。 (十一)「重生」,從神得著一個神的生命(約壹五1)。 (十二)「出死入生」而「活過來」(約五24;弗二5)。 (十三)與基督一同「復活」,起來,有能力生活行動(弗二6)。 (十四)與基督一同「升天」,成為屬天的人(弗二6)。 (十五)與基督一同「坐在天上」,享受祂所成就的(弗二6)。 (十六)被聖靈「更新」,在基督裏成為「新造的人」(多三5;林後五17)。 (十七)心「眼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徒廿六18)。 (十八)從罪惡、世界、魔鬼等的權勢下得著「釋放」(加五1)。 (十九)得著權柄「作神的兒女」,享受神的所是和所有(約一12)。 (二十)是「神家裏的人」,與眾聖徒一同享受神家的愛(弗二19)。 (廿一)在神的國裏,作屬天、奇特的子民(弗二19;多二14原文)。 (廿二)是「有君尊的祭司」,一生親近神、事奉神(彼前二9)。 (廿三)歸於神,成為神的「基業」(弗一18)。 (廿四)是「神的殿」,有神住在裏頭(林前三16)。 (廿五)是基督「身上的肢體」,有生命的享受與功用(弗五30)。 (廿六)是「屬神的人」,祂負我們一切的責任(提後三17)。 (廿七)是「屬基督的」,有基督作我們的保障(羅八9)。 (廿八)是「屬天的」,擁有屬天的性質(林前十五48)。 (廿九)有「神住在裏面」,祂比一切都大(約壹四4,15)。 (三十)有「基督住在裏面」,祂的恩典夠我們用(林後十三5)。 (卅一)有「聖靈住在裏面」,作保惠師,凡事擔代(約十四16~17)。 (卅二)得以「住在基督裏面」,多結果子,榮耀神(約十五7~8)。 ── 黃迦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