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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

 

產業(Inheritance)指遺產。「產業」可用來帶出神學上的真理,這名詞在聖經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正如我們預料,這些神學上的應用,反映出舊約及新約時代所實行的法律習俗。法律和歷史的發展列祖時代在創世記中,我們從那些列祖的事蹟中得知主前二千年代早期的一些習俗。例如,聖經記載顯示頭生的通常承受長子權利,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以實瑪利(創十七15-21)、以掃(二十五23)、流便(四十九34)都沒有承受長子權利。另一件有趣的記載,就是亞伯拉罕在沒有兒子時,欲以他的僕人以利以謝作他的後嗣(創十五2-5)。學者從二千年代的胡利人法律文件中,確定了這個習俗。希伯來民族時代根據申命記二十一章15-17節,希伯來人頭生的孩子,按法律是可以承受多一份產業。藉著弟為兄立嗣的習俗,以色列的律例也使寡婦得到照顧(申十五5;參創三十八8;得四5)。根據民數記二十七章1-11節,西羅非哈的女兒爭辯承受產業權,因為她們的父親死了卻沒有兒子。結果,神吩咐說,若有人死而無子,其產業可歸女兒承受;若他又無女兒,則產業歸其兄弟承受;倘若沒有兄弟,就歸給他的近親所有。這特別的事件,亦顯示保存支派產業的重要。西羅非哈的女兒不許與瑪拿西支派以外的人成親,因為這會把財產轉給另一支派(民三十六)。從利未記二十五章25-28節,就可以知道以色列人如何重視他們家族的產業。若有人因為經濟問題而出售其土地,他的親屬一定要替他贖回來。如果他沒有近親,可以稍後把地買回。即使他沒有能力買回,到了禧年,這地也會自動歸回給他,因為到時一切的債務都要豁免(參利二十七14-25)。新約時代除了馬太福音二十二章23-33節(參可十二18-27;路二十27-40),提及弟為兄立嗣之外,在羅馬時期的新約,甚少談論產業轉讓的原則。在浪子的比喻中,小兒子要求父親把他應得的產業分給他(路十五12)。大家也應該注意到大兒子的反應。他輕看弟弟的行為,卻沒有反對弟弟的要求。相反,大兒子毫無怨言地接受他自己所應得的一份,相信是雙份的產業。在另一段重要的經文中(加四12),保羅用世俗的習慣去闡明一個神學觀點。他告訴我們,作為承受產業的人,在孩童的時候,是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到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保羅想要確立的論點很清楚,但所用的例證與羅馬法律不符,但不幸地,學者未能將這社會習俗辨認出來。也許保羅只是籠統地提及此點,而並非嚴格的法律用語。他是引用他和加拉太人都熟悉的一些習慣。神學上的意義迦南是以色列的產業神應許將巴勒斯坦賜給以色列人為產業,此信念成為歷史和神學的橋樑。在歷史方面,很明顯就是那應許地,確實曾經被希伯來人所佔領及分給各支派。然而,在神學方面,聖經說明這居住權是神所賜予的禮物,甚至分地的方法,都是基於這地屬神的觀念(利二十五23;參出十五17;書二十二27;結三十八16;珥一6)。

這主題追溯至創世記十二章1-3節。神揀選亞伯拉罕時,指示他前往一個新國家,同時應許使他的後裔成為大國,並且是蒙福的國(來十一8)。其後,在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更清楚的指出有關土地的應許。神於亞伯拉罕的後裔在埃及為奴4個世紀以後立約,要把應許的迦南地賜給他們(創十五12-21;參徒七5)。由於迦南地被邪惡的人所佔據,故此必須以武力取地,要承受這地便意味著要奪取這地。以色列人一定要相信擁有那地的神會使他們得勝(書一1-9,二十一43-45;士七2;詩四十四1-3;徒十三19)。他們征服了這地以後,就按著支派的大小來分地(根據民二十六52-54的指示)。神更吩咐百姓拈鬮分地(民二十六55-56)。因此,從給予亞伯拉罕最初的應許,直到分佔這地,以及指向未來的預言(賽六十21;結四十五1-8,四十七13至四十八29),以色列人都清楚明白他們所承受的產業,是在大能的神手中。信徒的產業從舊約中,我們發現產業的觀念,由物質轉移為屬靈方面。利未支派是祭司的家族,並沒有產業,因為「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申十八12;民十八8-24)。換句話說,利未人沒有分得產業地,但是他們服侍神,就可享有產業地所代表更完備的福祉。從出埃及記十九章6節來看,這個真理並非只限於利未人。那節經文把整個民族稱為「祭司的國度」(參彼前二9)。詩篇十六篇清楚表明,沒有人比大衛更瞭解這些話的意義。雖然他沒有承受以色列實質的產業,但他卻承受了更美好的產業,那就是耶和華自己。在耶和華面前,他有滿足的喜樂及永遠的福樂(詩十六5611;參詩七十三2526,一四二5;賽五十八14;哀三24)。後期的猶太教,在兩約之間的時期,以及在這時期之後,將這觀念加以擴展。例如,有些拉比開始提到,律法就是虔信者的產業。再且,他們甚至將這意念轉為帶有負面的意義,例如惡人要承受地獄為產業(參伯二十七13)。在新約裏,沒有提及這些說法。從猶太人的文獻中,我們也讀到有關承受將來的世代、國度、永生等說法。這些觀念多次在新約中出現(太十九29,二十五34;路十25,十八18;林前六910,十五50;加五21;弗五5;多三7;雅二5;彼前三7-9)。然而,這些產業只屬於那些因神的話語成聖的人(徒二十32,二十六18;西一12;也留意約十七17;西三2324)。這些未來的福祉,並不排除物質方面(太五5;留意詩三十七1129;賽六十21;羅四13;彼後三13)。可是,肯定會排除人的軟弱,因為神的產業是不朽壞的(林前十五50;彼前一4)。簡而言之,我們所承受的是全備的救恩(來一14,十一7),是神為我們存留在天上的(彼前一4)。毫無疑問,新約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強調由於基督已作成的工,祂的子民從現在就開始承受所應許的產業。約翰福音經常強調於現今的實在,而希伯來書也持同一論調(參來六12-17,九15,十一133940)。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7節至四章7節,詳細地處理這個問題。猶太律法主義者宣稱,只有藉著割禮成為猶太人的,才可以承受亞伯拉罕的產業。保羅就此說法作出回應,他極力地爭辯說,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是信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加三7;參徒二十六16-18;弗三6)。他們成為神的應許的繼承人,是因為得著聖靈(加三14)。得產業的原則是應許,而非律法(三18)。相信的人就與基督成為一體(27-29節),但他們不僅是亞伯拉罕的兒女,也是神的兒女(第26節),因為基督是神的兒子。神決意差遣祂兒子的靈給相信的人,以致他們都可以稱神為父(加四4-7,第2節強調父神那主權的安排;參羅八1516)。事實上,基督本身是兒子,是真正的繼承人(太二十一38;可十二7;路二十14)。祂繼承萬名之上的名(腓二9;來一4),並且是被指定為承受萬有的繼承人(來一2;參詩二78;太二十八18)。因著祂的恩典,所有藉著信而歸於祂的人,都與祂同作繼承人(羅八17)。神的產業聖經也說信徒就是神的產業。在美妙的「摩西頌歌」之中,作者述說神是以色列人的父(申三十二6),祂對他們的產業特別關注(申三十二8)。然後,我們知道神為何那麼關心以色列人的產業,因為「耶和華的分本是他的百姓;他的產業本是雅各」(申三十二9)。這個主題在整部舊約中,顯得十分突出(例:申九26-29;王上八5153;詩二十八9,三十三12,七十四2;賽十九25;耶十16;亞二12)。在別的經文,也提及以色列是神的特別產業(例:出十九5;申七6)。在以弗所書一章14節中提及「產業被贖」,是指信徒最終的救恩,他們是神所珍愛的。而且,「我們也在他裏面得了基業」(弗一11),亦可以翻譯為「我們成為了基業」。那就是「被揀選成為神的分」,這是第18節所論的觀點。在聖經中,再沒有比這更基要的意念,而其精義由坐在寶座上的那位表達出來:「得勝的,必承受這些為業: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兒子。」(啟二十一7,參第3節;利二十六1112;撒下七14)。MoisesSilva另參:「後嗣」;「長子名分」;「長子」;「兒子名分/嗣子論」。――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