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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司

 

祭司和利未人(PriestsandLevites)引言在古代以色列,宗教人員基本上分為三類:先知、哲士、祭司與利未人。正統的先知要接受訓練,但先知卻並非一種專業;他們並非受薪,而且只是為回應神特別的呼召而工作。哲士參與治理和教育方面的工作,雖然他們也負責道德上的教導,但有些職責卻是世俗方面的。祭司與利未人主要負責各種宗教上的職務,大約與今天的牧師職務相同,他們是宗教上的專業人士,由於他們全時間參與宗教工作,所以生活上也得到供應。從以色列宗教整體來看,祭司的角色便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以色列宗教的中心是一種與神的關係,作為以色列人或猶太人,就必須認識永生神並與祂維持關係。這種關係外在有各種不同的表達形式:約、聖殿、敬拜,及日常生活的各方面。宗教被看為一種關係,也有兩種層面:與神的關係,及與人的關係;而這些關係也有個人和群體兩方面。祭司就是這兩種關係的監護人和僕人,而這兩種關係就是舊約宗教的心臟;從神與以色列人之關係的背景中,我們最能瞭解祭司各項的工作。先知也是這盟約關係的僕人。祭司是正常宗教生活中的管家,而先知的職責則是在面對危機的時候,呼召一群懈怠的民回復與神的正常關係。舊約經常提及祭司與利未人;然而,在許多經文中,兩者的分別並不清晰(參申十八1-8)。從學術的角度來看,祭司與利未人之間的明確關係,一直是一個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大致上,只有亞倫的後裔可以執行祭司職責;所有其他的利未人都會有宗教方面的工作,但原則上卻不能擔任祭司。雖然這分別在大部分的經文中都是明確的,但在某些經文中卻並不是那麼確定和清晰。然而,祭司(亞倫家族的利未人)和利未人(亞倫家族以外的利未人)全都有專責的宗教任務,這是無可置疑的。這些職責的確實性質在以色列歷史的進程中,隨著時間而有所改變。

祭司職的始源以色列的祭司制度是在摩西和亞倫的時代開始的,但希伯來人祭司制度開始的背景和它的前身,則出現於創世記。祭司職的背景創世記中多次提及「祭司」,不過那些都不是希伯來人的祭司。埃及安城的祭司波提非拉曾把女兒亞西納嫁給約瑟為妻(創四十一45),波提非拉的存在表示多半古代近東的宗教都有祭司。埃及祭司擁有土地,並從法老取得常俸(四十七2226)。創世記也曾提及一位名麥基洗德的祭司(十四18),他在神學上的意義於新約中顯得更為清晰。在創世記中,麥基洗德給形容為祭司君王;他在亞伯蘭的時代管治撒冷城;同時也是「天上至高神的祭司」。除了他為亞伯蘭祝福外,其他可知的事情並不多(十四1920)。雖然創世記中並沒有明確地提到希伯來人的祭司,但好幾段經文都說明他們需要有祭司,並且期待後期祭司活動的出現。由亞當的時候開始,已有祭司職的需要;亞當的罪瓦解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因而顯出兩者之間需要有一位中保。舊約時代的祭司就是擔當中保的角色。從創世記多處敘述中都可見希伯來人注意到這破裂的關係,尤其是在描述獻祭的經文中。挪亞在洪水之後築了一座壇,並獻祭給神(創八20);亞伯蘭與神立約時曾獻祭(十五910);而雅各也曾獻祭(三十一54)。在所有獻祭的事情上,一家之主都充當祭司,不過他們並未被稱為祭司;他們代表自己的家人站在神面前,尋求、建立和維持與神的關係,這關係是人類存在的基礎。以家庭為單位的列祖宗教發展為以色列的國家宗教時,以色列人便需要有正式和專業的祭司。摩西時代所建立的制度列祖宗教轉型為以色列宗教是在摩西時代發生。出埃及不單是一群希伯來奴隸得到解放的標誌,同時也是以色列國誕生的標誌。出埃及時誕生的國家藉著西乃之約獲得其憲法。這約中的律法建立了祭司職的基礎和始源。律法讓我們清楚暸解3個基本的聖職類別:大祭司、祭司、利未人。一﹒大祭司任何龐大而複雜的組織都需要有一個領袖,在希伯來人的祭司中也不例外(雖然早期只是一個細小的組織)。約是透過先知摩西而設立的,神透過他與以色列人立約,並定下這關係的內容,帶領約中的宗教生活是祭司長的職責,而第一位祭司長就是亞倫。在最早期的祭司制度裏,祭司長的職位可能較為非正式;他是眾祭司的領袖。當時也有一個職銜,但這職銜主要目的是闡明其職責:「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利二十一10)。然而,其職位是重要的,並且有特別的接任禮儀、特別的服飾和某些特別的職責。雖然大祭司的職務原則上跟其他祭司相若,但他也有某些獨特的責任。在某程度上,他是負責行政上的職務,管理所有他轄下的祭司。然而,他的職位比一個行政長官更重要;正如所有祭司是盟約關係中的僕人和管理人,大祭司便是主要的僕人和主要的管理人。他負責神所有子民的屬靈生活,而其職位真正的尊榮和重要性就在於此。大祭司這屬靈位分的崇高,在他所執行的某些以色列人崇拜事務之中清楚可見。最顯著的例子可見於每年的贖罪日禮儀中。大祭司只可在那日進入至聖所,站在「施恩座」前,為全體以色列民尋求神的饒恕和憐憫(利十六1-9)。在這禮儀中,以色列人盟約之信仰最清晰可見。以色列人的宗教是關乎一種與聖潔之神的關係,而人類的罪卻使這關係破裂了。雖然所有敬拜和獻祭都是有關這關係的延續,但贖罪日才是一年中最嚴肅的一天,因為所有以色列人的注意力都集中於他們存在的意義。只有能保持與神的關係,生命才有意義;大祭司擁有為全以色列民尋求神之憐憫的尊榮和重任。大祭司和亞倫──第一位大祭司──的授命或按立儀式進一步說明這職位的本質。按立禮儀維持整整一個星期,在出埃及記二十九章和利未記第八章有詳盡的描述。那是一個聯合的儀式,不單包括按立亞倫為大祭司,也包括按立他的兒子為祭司。這禮儀在會幕門口,於所有以色列人面前舉行;事實上,以色列人就是為這儀式而聚集。按立典禮包含許多象徵性的活動,這些活動全都顯示這禮儀的本質和重要性。被按立的人得先用水潔淨身體,象徵作大祭司和祭司事奉神的人必須純潔無瑕,其後他們要穿上特別的袍子,用油膏抹(如會幕一樣),表示分別為聖,為神所用。禮儀中要獻上一些祭牲(一隻公牛和兩隻公綿羊),而被按立的人也參與獻祭的工作;這些祭象徵將要被按立的人的認罪和贖罪,也代表他們向神感恩,及奉獻自己做神的工作。貫穿整整7日按立禮儀的主題是祭司的聖潔和獻身;亞倫及其兒子為了正確地事奉神,需要保持聖潔和奉獻自己,因為他們被按立去事奉的,是一位聖潔的神(出二十九44)。這儀式由摩西主持;雖然摩西平常不會被稱為祭司,但可能因為他在按立第一位大祭司和第一批祭司的典禮中所擔當的角色,所以他也曾一度被稱為「祭司」(詩九十九6)。大祭司亞倫及其繼任人所需穿著的特別服飾,也象徵了這職分的性質和重心。基本的聖服是一件格子花紋的內袍。內袍上要穿上以弗得的外袍,那是一件很簡單的藍色袍子,其上開一個洞作領口,使頭穿過;袍子周圍底邊上間隔地繫上立體的石榴圖案(用藍色、紫色和朱紅色線造成)和金鈴鐺,大祭司進出至聖所時,金鈴鐺的響聲都可聽見。以弗得外袍上是以弗得本身,是用金線和藍色、紫色、朱紅色線,並交織的細麻,以巧匠的手工造成的。以弗得有兩條肩帶,肩帶上安上兩塊紅瑪瑙,每塊刻有6個以色列支派的名字。胸牌的做法跟以弗得一樣,是一個正方形的小囊,從四角的金環用繩子繫在以弗得上。胸牌上鑲有4行寶石,每行有3塊寶石,這些寶石分別代表以色列的12個支派。胸牌內藏有烏陵和土明;雖然我們不能確實肯定烏陵和土明的用處,但這些應是神透過大祭司向子民表達其旨意的方法。〔烏陵和土明可能是兩塊扁平的石頭,上刻有相等於「是」(土明)和否(烏陵)的符號。〕大祭司腰間束上一條上等刺繡的腰帶。他頭上戴著冠冕,而在冠冕前端又用一條藍細帶子繫上一面金牌或「聖冠」,其上刻著「歸耶和華為聖」。大祭司這特別的服飾象徵了其職分的性質和重要性;雖然並非每一個象徵的意義都可以確定,但其中一些意義已在經文中清晰說明。在象徵的使用中有3個特別的主題。第一個主題是美麗。所有服飾的品質和設計,加上所用的顏色和寶石,都顯出一種美感。而聖服之美又集中在胸牌上;譯作「胸牌」的希伯來字的基本意思是「美麗」或「超卓」。服飾象徵美麗,而美麗也就是其職分的性質。另外兩個象徵的主題帶出了這職分的超卓性。第二個主題是祭司在神面前代表全體以色列人的角色。以弗得兩塊寶石上刻有以色列支派的名字,胸牌上又鑲有12塊寶石,都明確地顯出了這是大祭司職分中重要的層面。大祭司來到神面前,祈求神不要審判(胸牌等同於審判;參出二十八15,和合本作「決斷」)其子民,並求神常常記念以色列民(出二十八12),正如肩帶上兩塊紅瑪瑙所象徵的。第三個主題是大祭司在以色列人中代表著神。這個層面可見於胸牌內的烏陵和土明,神藉著烏陵和土明向以色列人說明祂的旨意。大祭司亞倫穿著全套聖服時,是一個輝煌的形象,而其聖服的光彩正顯出授任於他的聖職之莊嚴和偉大。大祭司之職是世襲的(通常大祭司是有家室之人),不過到了後期,以色列人並沒有嚴格遵守這做法。亞倫死後,這職分便傳給亞倫四個兒子之一──以利亞撒。二﹒祭司祭司職分並非基於特別的呼召,而是根據祭司家系的傳遞。第一批祭司是亞倫的4個兒子:拿答、亞比戶、以利亞撒和以他瑪;這4位祭司在亞倫被按立為大祭司時同時被按立(出二十八1)。像亞倫一樣,他們有特別的服飾,而他們的服飾基本上跟大祭司相似,只是少了大祭司一些獨特的聖服(以弗得、胸牌和冠冕)。他們的祭司職也是由兒子繼任。神透過一些特別的律法來保持祭司職分的神聖。一個祭司首先必須是亞倫的後裔,但他仍需要達到其他各種要求。他不可以娶離婚或曾作妓女的女子為妻(利二十一7),他若感染了某些疾病或有先天的缺陷,就不可以擔任祭司之職(如眼瞎、瘸腿、斷手斷足、駝背或矮矬;利二十一16-23)。其原則跟獻祭的祭牲相類似,只有那些沒有殘疾的才可供聖職。聖經提供了一些資料是關乎最早期祭司的個別任務。以利亞撒負責會幕和獻祭的整體事務(民四16),在多項職務上協助摩西,如數點民數和分地(民二十六12,三十二2),而後期更擔任約書亞的顧問。以他瑪負責會幕的搭建(出三十八21)及管理革順和米拉利兩家族(民四28-33)。拿答和亞比戶則因在祭司職務中犯罪,而在按立後不久死去了(利十1-7),他們所犯的罪可能與醉酒有關(十89)。大致上,祭司職務分3部分(申三十三8-10):第一,他們與大祭司一起負責向以色列民宣告神的旨意;第二,他們需負責宗教上的教育,把神的典章和律法(妥拉;申三十三10)教導以色列人;第三,他們要在會幕中作僕人,參與以色列的獻祭和敬拜。他們可能還有許多其他的職務,是與利未人一起分擔的。祭司與所有利未人並不像其他以色列支派一樣佔有土地,他們的任務全然是直接事奉神。不佔土地,也等於說他們不像其他人一樣可以支持自己的生活或養活自己。所以律法便特別註明以色列人要因這些人的事奉而支持他們的生活。他們要從敬拜、獻祭者取得祭牲的一部分,還有穀物、酒、油和羊毛。三﹒利未人利未人在廣義上也包括祭司,因為亞倫的子孫是屬於利未支派的。然而,實際上,利未人是指祭司以外的利未支派。利未人雖然只處於一個從屬的地位,但也實際參與會幕中的事奉。他們也是專職的事奉者,並因其事奉而獲得金錢和實物的酬勞。雖然他們沒有承受自己支派的領土,但以色列境內卻有許多城是劃分給他們的(民三十五1-8),而城外的牧場也是指定給他們牧放牲畜的。利未人主要分為3個家族,分別是哥轄、革順和米拉利的後裔(民四)。對於管理和運送會幕,每一個家族都有自己特別的任務;哥轄的後裔負責扛抬會幕的傢具(在祭司蓋好傢具之後);革順的後裔負責管理罩棚和幔幕;而米拉利的後裔則負責扛抬和安裝會幕的骨架。至於祭司,他們則負責運送神的約櫃。作為會幕中的僕人,每一個利未人的職責都有限定;一個利未人執行其專職的年歲在2550歲之間(民八24-26)。雖然利未人的職責多是日常瑣事,但他們也在宗教上有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律法要求所有頭生的,包括頭生的兒子,都要歸給神,以記念出埃及時殺長子的事蹟。利未人在宗教上的角色就是代替以色列人一切頭生的長子,歸給神(民三11-13);他們的牲畜也可代替以色列人中頭生的牲畜。在摩西時代所進行的人口普查中,以色列人的長子數目超過了利未人的總數,於是以色列人要為每一個超出的人交付贖銀5舍客勒,歸入祭司的銀庫(三40-51)。利未人這代表和代替的性質,在以色列人的宗教之中清晰可見。大體來說,利未人像祭司一樣,也是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中間人。申命記中的律法指出了許多落在祭司和利未人身上的職責(不過經文卻是不明確的)。這些職務包括參與法庭活動,可能特別在一些宗教的罪行上擔當判官之職(申十七89);保管律法書(十七18);控制痳瘋者的生活與健康(二十四8),以及直接參與主持更新聖約的典禮(二十七9)。祭司制度的歷史理論上,摩西的律法已決定了以色列未來歷史中,祭司與利未人職責的性質和方向。然而,實際上,歷史環境和以色列宗教與文化形態的變化,也時常改變祭司職的形態和利未人的角色。而更重要的是,當職的人忠心與否,決定了這些職分的形態與功效。王國前的祭司職在摩西時代和掃羅與大衛建立王國之間的一段時期,以色列人的宗教經歷了一個鬆懈和不定的時期,這情況影響了祭司與利未人,也影響了國民生活的其他部分。要寫出這段時期完整的祭司歷史就不大可能了;但從描述一般狀況的資料中浮現出一些普遍性的片斷,而幾個特別的記載則提供了一些關於某些人的資料。在約書亞時代,祭司仍執行扛抬約櫃的重任。利未人則協助劃分那剛佔領的土地,分配給以色列各支派。約書亞記二十一章詳細記述了分給祭司和利未人的城邑,這做法是要履行較早時所立的法例。在以色列人定居後的日子,有些證據顯示利未人承接了運送約櫃的祭司職務(撒上六15;撒下十五24)。士師記的作者記下了兩個故事,揭露了某些利未人的生活。第一個是米迦的故事(士十七、十八)。故事描述米迦在家中造了一所神堂,並派兒子任祭司(但他並不是利未人,更不是亞倫的後裔)。後來米迦僱了一名寄居的利未人作他神堂內的祭司,但稍後那利未人給勸服作但支派的祭司。雖然這故事可能是說明當時以色列人的宗教陷於混亂的狀態,但其中的情節很難套入祭司與利未人理論上的模式。這故事的重要性在於特別反映祭司的職務;那利未人祭司的主要職責是說預言(十八56)。士師記中第二個故事是關乎一名利未人及其妾侍的一個可怖的記載(十九)。這故事說明當時以色列中的道德十分敗壞,也沒有律法和秩序,但這故事也稍為闡明利未人的角色。到了主前十一世紀,即王國成立前夕,聖經提供了更多有關祭司職的資料。會幕(當時可能已是半永久的建築物)和約櫃都在示羅。管理示羅聖所的祭司是以利,他可能是亞倫之子以他瑪的後人。以利的兩個兒子何弗尼和非尼哈也擔任祭司職務,這顯示在祭司制度裏,世襲的原則仍然沿用。雖然以利是一位忠心的祭司,但他兩個兒子卻濫用了職權。撒母耳在這期間的任務並不清晰。他主要是士師和先知,至於他是否也任祭司,則很難確定。雖然詩篇九十九篇6節可以解作其祭司職責,但在歷史敘述中,他並沒有被稱為祭司。然而,聖經中有不少經文指出他所做的就像是祭司的實際工作,例如,他主持獻祭(撒上七9-10);他年輕時在示羅的聖所內供職,並穿著以弗得(撒上二)。此外,一個聖經中的家譜暗示他是祭司的後裔(代上六23-30)。雖然如此,聖經通常不會稱他為祭司,而他的故事開始時,聖經也介紹他是以法蓮人,而不是利未人,因他父親是以法蓮人(撒上一1)。若我們看祭司為聖所裏終身的僕人,如以利,則明顯地撒母耳並不是一名祭司。撒母耳擔當祭司之職,可能由於母親在他仍是年幼時,便把他「歸與」神(一28)。大衛與所羅門時代的祭司職大衛和所羅門在位期間,祭司職有了一些重大的改變;這些改變主要是由於耶路撒冷建了一座固定的聖殿,約櫃也安放在那裏。以色列在第一位君王掃羅的時代,社會結構基本上跟士師時代沒有分別。作為君王,掃羅是軍事上的領袖,但他在宗教上的地位和跟祭司職責的關係則不能清楚確定。大衛在許多重要地方上改變了這情況。他征服了耶路撒冷城後,便把這城建成以色列國的政治和宗教首都,約櫃連同會幕移進耶路撒冷後,耶城作為宗教中心的地位便確立了。耶路撒冷成為了約櫃永久停留的地方,因此也成為了永久的宗教中心;同時,各種在王國時期之前所建立的地區性神舍,也漸漸除去了。這些改變對祭司與利未人來說有許多含義。在大衛執政期間,以色列中有兩位主要的祭司──亞比亞他和撒督。亞比亞他是挪伯的前任祭司,在大衛掌權之前便投靠他;他似乎是以利的子孫,即亞倫之子以他瑪的後裔。撒督的背景較不清晰,不過他的家系似乎可追溯至亞倫另一個兒子──以利亞撒。這兩名祭司在敘述大衛在位的經文中常被列在一起,而撒督的名字往往列在亞比亞他之前。雖然早期的經文並沒有明確地指出誰是大祭司,但有一些證據暗示亞比亞他擔任大祭司之職(王上二35);在新約時代,作者清楚指出亞比亞他是大祭司(可二26)。在大衛執政期間,撒督可能是特別負責看管約櫃的(撒下十五2425)。這兩位祭司在大衛皇室的設立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地位;他們可能也分擔祭司的全部職責,而這時祭司的生活已集中在耶路撒冷聖殿之內。大衛多半時間集中在為神籌建一所永久之聖殿的事情上。在預備建殿,以及所羅門建殿完工的期間,我們可以看到利未人一些新的活動。(永久之聖殿建成後,利未人先前負責搬運和管理會幕的工作便自動取消了。)許多利未人在實際建殿的工作上被聘用為工人,另一些利未人則在敬拜神的事上找到一些新的任務。大衛在任期間,他們在會幕裏事奉,到了聖殿建成後,他們便在聖殿中事奉。利未人在敬拜中主要負責音樂方面的事奉,尤其是希幔、亞薩和以探3人;其中不單有歌頌,也包括在聖殿的樂隊中彈奏各種不同的樂器。利未人還有其他各種不同的任務;他們在聖所作守門的人,協助祭司預備獻祭用的祭品,保持聖所清潔,有些更擔任一般行政和法律方面的官員(代上二十三1-32)。其他利未人的工作像銀行家,主要負責管理聖殿中的府庫(代上二十六20-28)。大衛死後,皇室內產生了繼任人的衝突,最後,所羅門成功地爭取了王位。所羅門在位期間,建成了聖殿,國民的日常敬拜活動便在那裏舉行。在王位繼承的事上,亞比亞他支持了失敗的一方,因而所羅門登位後,亞比亞他在宮廷中也失勢了。所羅門執政期間,控制祭司職分的權力移交至撒督手上。王國分裂期間的祭司職由大衛創立、所羅門持守的大帝國,在所羅門死後便瓦解了;從殘破的國土中,兩個國家出現,這兩個國家在相形之下都比不上以前的大帝國。南國猶大仍以耶路撒冷為首都,以聖殿為敬拜中心。北國以色列建都於示劍,其後再遷往得撒。在南國猶大,祭司與利未人繼續在耶路撒冷聖殿中執行正常的任務。大祭司的職責繼續在撒督的家族相傳下去,因撒督在所羅門執政期間擔任大祭司之職;這家族一直保持這職位,直至第二聖殿的日子。撒督家系的世襲制度約在主前171年才被擾亂。雖然宗教生活在耶路撒冷延續著,猶大國卻沒有好好持守她的信仰,第一位君王羅波安在位時已做得不好,其繼任者執政時情況也相仿。羅波安在位時,猶大國的宗教衰落了,祭司職也敗壞了,在鄰國的影響下,他們帶進了一些當時盛行的異教形式(王上十四22-24)。南國的歷史中,往往是隨著宗教衰落之後,就有改革運動。這些改革通常是先知指摘後的結果。祭司甚少擔任屬靈領袖的角色,相反地,他們往往是先知指摘、批評的對象(例:耶二826)。北國第一位君王耶羅波安一世無可避免地要在宗教上引進一些巨大的改變;耶波羅安不能承認耶路撒冷的聖殿,一方面由於聖殿在其國土以外,另一方面因為聖殿與大衛的皇室有密切的關係。於是耶羅波安在北國建立了兩座主要的神廟,而兩者在北國短短的國祚中(200年)都保持著其重要地位。第一座在伯特利,即以色列國土的南部,鄰近猶大的邊境(距耶路撒冷以北僅12哩左右)。第二座神廟或聖所位於但,在以色列國極北的地方。這兩個聖所都與希伯來的古代傳統有淵源。早在亞伯蘭時代,伯特利已被提及(創十二8);而但的聖所則從士師的歷史開始,已為人所知(士十八)。在這兩個地方,可能確實仍有祭司和利未人居住,他們可能是從前在聖所供職之人的後裔。然而,耶羅波安卻使利未支派以外的人在這些聖所,並在各細小的神廟或「邱壇」任祭司,如此,北國的宗教傳統與猶大的傳統就更形分裂。位於伯特利的皇室聖所,跟耶路撒冷那麼接近,可能是為了刻意與猶大的聖所「較量」。北國的祭司歷史不見得比猶大國的更好。許多先知──包括阿摩司、何西阿和耶利米──都譴責北國的聖所與祭司。何西阿的譴責十分強烈,他說:「強盜成群,怎樣埋伏殺人,祭司結黨,也照樣在示劍的路上殺戮,行了邪惡。」(何六9)選民把屬靈生命交付祭司之手,但祭司卻甚少能肩負這重任。被擄期間與被擄歸回的祭司和利未人北國在主前722年給亞述的軍隊打敗而結束了,宗教生活在猶大卻持續一段較長的時間。最後,南國在主前586年左右也結束了;猶大給巴比倫人擊敗後,耶路撒冷及其中的聖殿亦隨之被毀(哀二20)。巴比倫護衛長把大祭司西萊雅,及其助手西番亞,連同其他官員帶往利比拉;他們都被殺了(王下二十五18-21)。巴比倫人訂立了一個放逐的政策,最重要和最有影響力的猶大人都被擄至巴比倫,而重要性較低的人則可以留下,因為他們大概也不會引起甚麼麻煩;在被擄的猶大人中,有許多可能是祭司(耶二十九1),因為他們是有影響力的人。相反地,被擄的利未人數目似乎遠較祭司為少,這也許反映了他們的社會地位是較低的。在耶路撒冷城中,正常的宗教生活在被擄期間甚少進行;祭壇已被毀壞,直至歸回時才得以重建。無疑某些活動仍有進行,但那只是一種貧乏的宗教形式。多半祭司都被擄至巴比倫,但他們卻不能工作,因為巴比倫沒有聖殿,也沒有聖所。以西結暗示神自己是被擄之人的唯一「聖所」(結十一16)。直至以色列人從被擄之地歸回,耶路撒冷和聖殿重建了,祭司和利未人的正常工作才得以恢復。巴比倫帝國衰亡後,新的波斯統治者設立了一個政策,容許流亡在外的希伯來人返回他們的家園。在回歸的人中,有4,289人是祭司和祭司家族的成員,而只有341人是利未人(拉二36-42);這種不平衡的現象反映起初被擄的祭司和利未人的數目可能也是不平均的。在祭司耶書亞和所羅巴伯的帶領下,重建的工程開始了。歸回的第一年,在重建耶路撒冷聖壇的工作中,眾祭司出了不少力量,因而獻祭和敬拜才得以恢復。祭壇重建後,建殿的工作便隨即在歸回後的第二年開始了。在這工程裏,祭司和利未人都有參與,而新的聖殿根基也立定了。根基立定之後,祭司和利未人都參與奉獻的禮儀;眾祭司穿上禮服,利未人則充任歌者和樂師(拉三8-13)。耶殿重建的工程完竣後,祭司和利未人也再一次參與奉獻的禮儀(拉六16-18)。然而,以色列人要重建的,不單是建築物,同時也包括道德和宗教方面的操守。雖然祭司和利未人也協助這項工作,但他們本身也有受牽連的,例如,他們中間有許多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拉九1),因此也要順應以斯拉的改革政策休妻。在某程度上,祭司和利未人在歸回時期的崇拜中已恢復他們正常的工作。祭司負責帶領聖殿的崇拜,利未人從旁協助。他們有擔任殿役的(尼十一3),有擔任管理府庫和收取十分之一奉獻的(十37-39),也負責把神的律法教導眾民(八7-9)。雖然如此,這時期的祭司歷史也並非沒有瑕疵,在對祭司濫用職權的譴責中,再沒有比瑪拉基先知的譴責更強烈的了(瑪一6至二9)。瑪拉基所列出的祭司罪行的清單,使人想起王國時期那些敗壞的祭司。歸回後,撒督的後裔繼續擔任大祭司,而約書亞就是那時期的第一位大祭司(該一1)。然而,不同的政治環境改變了大祭司職分的性質。在王國時期,大祭司是協助君王的,但在歸回時期,以色列人中並沒有王。從政治的角度看,猶太人是一個省或殖民地的成員,實際上,他們是一個基於同一信仰而聚集起來的群體。大祭司不再隸屬於世俗的權力一─猶太君王,他在宗教上有頗大的權力,在某些方面,他的工作就類似被擄前的君王的工作。馬加比時期的祭司職主前二世紀期間,祭司職分有了一些改變,尤其是大祭司的職分,這些改變標誌著舊約時代的結束,並成為了新約時代的背景。在第二世紀,猶大由西流基的君王統治,他們是承受了亞歷山大大帝所建立的大希臘帝國之一部分。猶大省內部由大祭司管治,而大祭司的權力則從西流基君王而來。主前二世紀的首30年,大祭司職仍由撒督的後人擔任;大祭司是安尼亞家族(撒督家系)的成員:安尼亞三世(主前198-174);安尼亞三世的兄弟雅遜(主前174-171)。就在雅遜年間,有一連串的事件發生了,以致撒督家系的傳統也結束了。

安尼亞三世反對安提阿古四世(即伊彼芬尼)的希臘化政策,因為這政策對猶太信仰的根基有所威脅。安提阿古以雅遜代替了安尼亞的大祭司職,而實際上雅遜的大祭司職是從西流基王處購得的。雅遜購買其祭司職分的行動,立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因為他雖也是撒督的後人,但他這做法暗示祭司職分是可以用金錢購得的,那麼世襲制度便變得不重要。雅遜的反對者多比雅得人撤除了他的祭司職,而委任了他們自己挑出來的門尼老斯(並不是撒督的後人)代替雅遜任大祭司。這次行動釀成了支持雅遜的人和支持門尼老斯的人之間的內戰,而戰爭又引致安提阿古伊彼芬尼用殘忍的方法來鎮壓;耶路撒冷遭大屠殺,聖殿也被褻瀆(主前167)。褻瀆聖殿一事引起了馬加比的叛變,結果猶太人重獲一個短時期的獨立。門尼老斯保持大祭司的職分直至主前161年,其後由亞基穆斯(主前161-159)接任。其後猶大有7年時間沒有一位大祭司。縱使撒督家族任大祭司的制度自所羅門王時代已被建立,但當時的政治氣候使撒督家族重獲大祭司之職的機會顯得渺茫。約拿單馬加比於主前152年在西流基王的批准下取得耶路撒冷的控制權;西流基王正式把大祭司袍授予約拿單。西門在主前143年接任為大祭司和統治者,他也是取得西流基王朝(底米丟二世)的批准。於西門在位的第三年(主前140),其大祭司職在一個大型的宗教集會中得到公眾的承認,而西門的家族更成為了「永遠的大祭司」(馬加比一書十四41-47)。那事件正式結束了撒督的傳統,卻奠立了哈斯摩寧家族世襲的基礎。在撒督家系以外定立大祭司的職任並非沒有面對任何挑戰。一個猶太教的派系──現在稱為愛色尼派──可能就是因抗衡西門的大祭司職而誕生的。愛色尼人──以遺存至二十世紀的死海古卷而知名──似乎是由一位撒督家族的祭司所建立的。他拒絕西門任大祭司,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撒督家族的祭司仍繼續存在。新約時代的祭司職在新約時代初期,祭司與利未人仍在猶太教內執行他們的工作。施洗約翰的父親撒迦利亞是屬於「亞比雅」班的一名祭司(路一5),而撒迦利亞的妻子也來自祭司的家族。天使向撒迦利亞顯現時,他正在耶路撒冷的聖殿中供祭司職;當時祭司分成許多班,各班負責在聖殿供職一段時間,然後回家去(路一23),由另一班來接任。祭司和利未人的分別在新約中仍保持不變(約一19),在耶穌所說有關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亦可見一斑(路十3132)。在最早歸信基督教的一群人中,也有祭司和利未人;巴拿巴是來自居比路的利未人(徒四36),而好幾位祭司對福音也作出了回應(六7)。

新約經常提及大祭司這職位。幾位大祭司的名字也被提及,當任和前任大祭司共同供職的情形,反映這職位的性質,主要是一種政治上的要任,有別於其古老父傳子的傳統。新約中最重要的祭司就是耶穌在世時任職的兩位。亞那約由主後615年任大祭司,而後來他雖正式停止擔任此職,卻仍透過其女婿大祭司該亞法(約主後18-36)發揮其影響力。他們兩人在耶穌的審訊中都是重要的人物。後期在保羅受審期間,尼底比烏的兒子亞拿尼亞任大祭司(約主後47-58)和猶太公會的領袖。在新約時代,祭司擁有頗大的權力。羅馬帝國之猶大省中多半內務和宗教事務,猶太公會都有權管理,雖然羅馬政府只賦予猶太公會有限的權力去管理某些事務,但猶太公會卻儼如一個省政府一樣。猶太公會的成員包括現任和前任的大祭司,以及數目龐大的撒都該人,撒都該人中有許多是屬於有影響力的祭司家族的。祭司在猶太公會中的影響力,表示主後第一世紀時,聖殿跟猶太人的生活仍有密切的關係。主後70年,隨著耶路撒冷的聖殿被毀,祭司在猶太教中的重要性有了根本上的變化。聖殿不復存在,祭司存在的目的也就失卻了。雖然祭司職大致一直持續,直至主後135年巴柯巴的叛變才終止,但這時期祭司存在的年日已相當有限。自第一世紀末年開始,猶太教一直在沒有祭司的情況下發展,從那時直至今日,其發展的路向都一直由拉比來導引,而拉比就是法利賽人屬靈的後裔。聖經世界中的祭司以色列人宗教中的祭司觀念和形式並非獨一無二。在古代近東的文化中,蘇默人、赫人和埃及人的宗教,以及波斯帝國的祅教等,都有祭司制度的存在。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的宗教祭儀中也有祭司的存在,而在這些地區中有關祭司職的用詞,甚至也跟舊約的用詞一樣。在新約時代,羅馬帝國中的好幾種宗教也有祭司;使徒行傳曾提及一名丟斯的祭司,那是一個住在路司得的人。幾乎所有宗教都有一些關乎祭司的觀念,因此以色列人的宗教有祭司和利未人的存在,並不足為奇。祭司和利未人的角色跟其他宗教之祭司的角色相似。例如,在亞述和巴比倫的宗教裏,祭司被分成不同的等級,各負責不同的職務。有些負責行政和管理的工作,有些則肩負敬拜和獻祭的職責,有些專職唱歌和奏樂,有些負責占卜,還有一些負責行法術。很多時候負責某種特別職務的祭司常組成一種社團之類的組織,這種組織的起源可遠溯古時先賢的時代。祭司會穿著特別的袍子和獨特的頭冠;在某種贖罪的儀式中,他們還穿上紫色的袍子。亞述和巴比倫一般的祭司所執行的任務跟以色列的祭司與利未人一樣。然而,古代世界的祭司職既是那麼普遍,要準確地追溯以色列人祭司的前身似乎是沒有可能的了。在舊約祭司和古代近東祭司的共通點之外,卻又有不同之處。其中有一個主要和原則上的分別,而其他的分別是源於這分野。以色列的祭司和利未人事奉以色列的神;以色列人的信仰是一神的信仰,他們事奉一位單一、全能的神。在這一點上,他們跟其他文化中的祭司不同,因為後者在近東泛神的信仰中,事奉許多不同的男神和女神。因著所事奉的神本質上的分別,祭司的職責也有所不同;以色列的祭司不能行邪術(這是使用神授的能力來達成個人的目的),因為以色列的神禁止他們這樣做。正如聖經信仰的許多其他特色都可在其他宗教信仰中找到相類似的,祭司職也不例外,惟有細心比較他們分別敬拜的獨一真神和諸假神,才可找出其中基本的分別。祭司職的神學意義舊約祭司和利未人是神的僕人,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聖約的僕人。他們的事奉在人性和神性層面上的特徵,都可從聖約的背景中得見。作為神的僕人,他們代表神述說祂在這世上的主要目的,就是祂對選民之平安的關愛;人只有與神保持正常的關係,才能經歷這平安。作為以色列的僕人,他們負起特別的責任和領導工作,是關乎人類生活之中心的,那就是為了保持與神有美好關係而進行的敬拜生活。從上述的解說,可知祭司和利未人擁有作神與以色列人之間中保的角色。在某些重要的情況下,他們代表盟約的一方向另一方說話。以色列人之所以需要有一位中間人,有其實際上的原因。在列祖和家庭宗教時代,他們並沒有正式的祭司,因為家庭的單位細小。但以色列是整個民族,是以聖約維繫於神的民族;祭司與利未人的存在,是因為這麼大的一個群體,需要有一班人分別出來,長期執行看管和照顧人神關係的任務。然而,中保的存在,也基於對神之本性的一種瞭解。雖然神是父,但祂也是可畏和神聖的一位。普通人──不論男女──都不能輕易親近神,因為祂是聖潔的。祭司與利未人便負起了重大的任務,代表全體以色列人來到神面前。從祭司職的種種需要看來,祭司職在某方面也可以說是不需要的。列祖時代並沒有祭司。在被擄時期,祭司是存在的,但卻起不了作用,被擄的人在沒有正常祭司供職的境況下,仍照樣生活。在詩篇裏,許多不同的詩歌和哀歌均顯示,一個普通人沒有祭司的協助,也可以直接來到神面前。同樣地,諸位大先知的角色也顯示神可以直接向其子民說話,並不需要祭司作中保。

雖然如此,祭司職的存在為這宗教之本質提供了基本的概念。宗教是人與永生神的一種關係。然而,人類察覺他們與神之間有一道鴻溝,或有一些距離。罪人欲憑己力去消除這鴻溝,幾乎可以說是一種放肆的做法。然而,祭司可以按著一些步驟去消除那隔膜,不是因為祭司本來比其他人優勝,而是由於神本著祂的憐憫,委任他們執行這任務。因此,從舊約的角度看,祭司職的存在並非證明以色列宗教創始人的天賦,而是神憐憫其子民的一種明證。舊約祭司職還有一個重要的神學意義:祭司是服侍以色列,正如以色列要服侍列邦。神在西乃山與以色列立約時,說出了以色列人顯著的權利:「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6)正如以色列人需要祭司代表他們來到神面前,世上列國也需要祭司代表他們。從基督徒的角度看,耶穌基督代表世人,也可解明以色列國整體作為祭司的角色。新約在有限的程度上,舊約祭司的神學也延續至教會時代。最早期的猶太基督徒不會自動放棄耶路撒冷聖殿的敬拜(徒三1,二十一26);那就是說,他們繼續透過聖殿中的祭司來敬拜神。不過,在主後70年聖殿被毀後,這種敬拜就不可能再繼續。然而,事實上,藉著福音的光照,他們對祭司的理解已有了根本上的改變。福音的中心信息是神已藉著耶穌基督,為我們提供了中保。從前祭司和利未人以有限的方式,在延續性的基礎上所作的,現在已透過耶穌基督的死和復活,在永久的基礎上完成了。耶穌基督作中保的主題已滲透在福音書中,希伯來書則更詳盡地解明這真理。作者在書中詳述整個祭司和利未人的傳統,就是要證明這傳統在福音中已圓滿地成就了。但希伯來書的焦點是在大祭司之職分上;耶穌是新約裏完全和最後的大祭司,從前透過每年的贖罪日來進行的中保工作,祂已完成了(來二17)。耶穌不是按著亞倫或撒督的傳統而作大祭司,否則祂仍屬於舊約的,耶穌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六20),由神選任為大祭司,因為麥基洗德「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七3)。耶穌永遠的大祭司職超越了舊約暫時性的祭司職。新約祭司的觀念仍有一方面是極之重要的,那就是信徒皆祭司的觀念。彼得指出,基督徒是「有君尊的祭司,聖潔的國度,屬神的子民」(彼前二9)。但信徒皆祭司的概念縱使是真確的,也並不意味他們不再像舊約時那樣需要有祭司作代表;其實他們是有耶穌基督作大祭司。此外,那又暗示所有基督徒必須作全人類的祭司。正如舊約的群體──以色列,蒙召代表列國作祭司的國度,新約的國民──基督徒,也蒙召代表所有人類,來到神面前,同時也代表神來到所有人面前。PeterC.Craigie另參:「祭司職分」;「祭祀」;「會幕,聖殿」;「敬拜」;「禱告/祈禱」;「以色列的節期」;「亞倫」;「利未支派」;「利未人的城邑」;「以色列的宗教」。――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