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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司職分

 

祭司職分(Priesthood)指祭司的職責或功能,以及祭司的身分。主教制度的教會(羅馬教會、東正教和聖公會)即以“priest”此詞(法文作pretre,德文作priester),來稱呼教牧人員。聖經也形容教會整體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要考究這用法怎樣形成,及瞭解祭司的意義,我們必須先簡單看看聖經和神學兩方面的發展。舊約在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約中,以色列全民被看為「祭司的國度」,因而是聖潔的國民(出十九6)。在這段經文裏,特殊的祭司活動屬於3個等次的人──大祭司、祭司和利未人。祭司是由亞倫後裔中的男丁擔任(民三10),利未人則是利未支派的男丁。祭司的主要工作是在聖殿中執行的,他們負責管理禮儀用的器皿和負責獻祭。他們執行任務時,要穿著特別和具象徵意義的袍子。他們也是教師,負責把以色列國神聖的傳統傳下去,這些傳統包括醫藥知識等(利十三至十五)。大祭司是以色列人的屬靈領袖,他有特別的工作,如在贖罪日進入至聖所等(利十六)。利未人協助祭司,在聖殿中為會眾服務。他們會唱詩,保持聖殿整潔,預備某些祭品,同時也負責教導的工作。以色列的祭司制度,就是透過這3個等次來實行。藉著祭司制度,以色列民向神獻上敬拜,向神祈求和代禱,並探究神的旨意。如此看來,正如每一個敬虔的家庭有家長帶領敬拜,在聖殿則以較大型和更儀式化的方式來舉行。新約在新約中,值得注意的是「祭司」一詞,從不會用在教會牧者身上,也不存在於教會制度中。無疑猶太教和外邦宗教仍沿用這詞(徒四16,十四13),但卻從未用於教會之中。希伯來書指出舊約祭司的職分,已在耶穌基督裏履行了。首先,神已委任祂為大祭司(來五4-6),而祂的祭司職分比亞倫更超越(來七1-28)。其次,祂完全體恤罪人的需要,並像他們一樣,在各方面受過試探,但祂卻沒有犯罪(來四15,七26)。第三,祂並不以牲畜獻為祭,卻是把自己獻上,作無殘疾的羔羊,為了除去世人的罪,這是一次完全的救贖(來七27,九24-28,十10-19)。

舊約的獻祭制度不單完成了,而且是以基督獨一無二、不需再獻和無限的祭來完成的。祂既從死裏復活,便永遠為祭司(來七17),而且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來十三8)。祂的大祭司職分,包括了為其子民代求(來七25)。祂是更新和更美之約的中保(來七22,八6,九15)。罪人只有透過祂,才得以來到神聖的天父面前,被接納為神的兒女(約十四6;林後五18-20;提前二5)。因此,基督徒領受任何祭司職分,都是透過基督──他們的大祭司和中保。新約形容信徒為:「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奉獻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前二5);「父神的祭司」(啟一6);「成為國民,作祭司歸於神」(啟五10);「作神和基督的祭司,並要與基督作王一千年」(啟二十6)。這些的聲言都是回應出埃及記十九章6節所說:「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並參詩一三二916;賽六十一6)明顯地,這觀念是根源於舊約,而在新約中,藉著基督帶出了新而更廣的內容。那麼,新約中的信徒皆祭司,是甚麼意思呢?基督的大祭司職分可解釋為祂對父神完全的奉獻和順服,以及對人類無限的愛。這職分的中心是祂在十字架上的捨身。本於此再加上信徒與基督的聯合,基督徒作祭司的意義就是指他們全心順服神,這包括靈裏的敬拜、愛神和愛人,並為人類禱告。保羅說:「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十二1)每一個基督徒把身體獻給基督;而每一個地方教會也把自己全然獻給基督;基督又把祂的身體(教會)獻給神。這樣,在基督裏和藉著基督,信徒的祭司職任便得以實行和奏效。在信徒心中有內住的聖靈,而靠著聖靈的能力,信徒獻上神所喜悅的事奉和敬拜。基督自己是大祭司,也為祭司的身分定下了藍圖。祭司職分的本質作祭司的具體內容可闡述如下:1.直接來到神面前。藉著信心,所有基督徒均可透過基督親自直接來到神面前(羅五2;弗二18)。2.向神獻上靈祭。基督徒整個生命是愛的事奉──「當作極美的香氣,為神所收納、所喜悅的祭物。」(腓四18)所有工作、活動、禱告和讚美,都要敬獻給神。3.宣揚福音。基督徒要用言語和行動彰顯神在基督裏的愛。他們要「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並且他們要肯定,就是外邦人也看見他們的行為是好的(彼前二12)。4.像地方教會一樣敬拜神。他們要為所有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提前二1)。要為全教會執行洗禮和聖餐兩項聖禮,因為教會要事奉神和延展祂的國度。概括地說,祭司職任是一種活動和功能,是屬於基督徒整體的,不過也包括個別基督徒事奉生活中的需要。若單從個人主義的角度去看──我與神親近、我解釋聖經的權柄、我分辨神意旨的能力──則祭司職任的完全意義便失卻了。PeterToon另參:「祭司和利未人」;「會幕,聖殿」;「敬拜」;「祭祀」。――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